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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15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药品案件查办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全省“两品一械”案件查办工作,夯实药品安全底线。
《指导意见》分为总则、法律规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等十一个章节,强调将《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使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作为案件裁量参考准则,提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药品流通环节案件免责适用依据。细化了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以及未售出、未标价等特殊情形的计算方法。列举了假劣药认定中“药品”的定义作为首要依据以及不需要检验即可认定假劣药的情形,参考国家药监局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规定,提出了吉林省案件查办时应综合考量的因素,对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明确了后续处理手段。
《指导意见》对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责任人自本单位所获收入进行认定,明确了药品违法案件协查工作机制,“黑窝点”违法案件实行首办负责制,各环节违法行为应开展上下游追溯,各地药品检验途径以及加强全省稽查执法队伍建设措施;细化了行刑衔接时限、职责以及公安部门不予立案、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和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的后续工作;列举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限及条件;对公示的内容以及应及时录入互联网加监管和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统计信息系统提出具体要求。
据悉,为适应机构改革后药品监管新形势新任务,充分发挥新体制资源优势,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坚决贯彻“四个最严”,省药监局督查指导处收集省内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案件查办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共涉及68条,逐条整理分析,结合日常案件查办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形成十一个模块,填充其中内容。同时,力求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在大范围反复征求意见后,成功推动《指导意见》稳妥落地,为全省办理相关药品违法案件提供了专业和技术支持,为正确有效实施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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