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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执业药师李艳玲存在挂靠《执业药师注册证》行为,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执业药师李艳玲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 | 挂靠执业单位 | 撤(注)销时间 |
1 | 李艳玲 | 220***********1344 | 221225020016 | 桦甸金城回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穗店 | 2026年7月22日 撤销 |
特此公告。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