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结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清理工作规范》的工作要求和我市医疗器械备案管理工作实际,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局起草了《天津市医用冷敷贴产品备案指导原则(试行)》和《天津市医用超声耦合剂产品备案指导原则(试行)》,指导备案人和备案管理人员开展备案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1.天津市医用冷敷贴产品备案指导原则(试行)
2.天津市医用超声耦合剂产品备案指导原则(试行)
天津市医用超声耦合剂产品备案指导原则
(试行)
本指导原则旨在给出系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指南性文件,用于指导备案人规范产品注册申报。本指导原则系对医用超声耦合剂产品的一般要求,备案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备案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和备案办理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备案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产品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中第一类医用超声耦合剂产品,分类编码06-08-01。
以下类型医用超声耦合剂不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不应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1、以无菌形式提供的;
2、具有消毒功能的;
3、用于术中超声、穿刺活检等侵入性操作的;
4、经直肠、经阴道、经食管等接触粘膜的操作的;
5、用于非完好皮肤的;
6、用于新生儿的;
7、不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其他情形的。
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超声贴片、超声垫片可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二、产品名称
产品的名称应为通用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议优先选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中的产品名称“医用超声耦合剂”、“超声耦合剂”等。
产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型号、规格;
(二)图形、符号等标志;
(三)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
(四)“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的词语,或者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五)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语;
(六)未经科学证明或者临床评价证明,或者虚无、假设的概念性名称;
(七)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
(八)“美容”、“保健”等宣传性词语;
(九)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型号/规格
备案人应清晰、准确表述产品的全部型号/规格,型号/规格可以使用装量等形式表述,例如:10g/支、15g/支或20ml/瓶、50ml/瓶等。
不得出现误导或超出备案产品描述以及预期用途范畴的表述内容,例如:与术中超声、穿刺活检等侵入性操作,经直肠、经阴道、经食管等接触黏膜的操作,及对非完好皮肤和新生儿进行的操作相关的词汇。
四、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中医用超声耦合剂产品描述相应内容一致或者少于目录内容,并注明非无菌提供。
产品描述一般为“超声诊断或治疗操作中,充填或涂敷于完好皮肤与探头(或治疗头)辐射面之间,用于透射声波的中介媒质,非无菌提供。”
五、预期用途
预期用途一般为“改善探头与患者之间的超声耦合效果,用于完好皮肤上,不具备消毒作用。不可用于术中超声、穿刺活检等侵入性操作,经直肠、经阴道、经食管等接触黏膜的操作,及对非完好皮肤和新生儿进行的操作” 。
六、适用标准
备案人应确保医用超声耦合剂符合YY 0299-2016《医用超声耦合剂》的要求。
七、说明书、标签和包装
备案人应确保医用超声耦合剂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YY 0299-2016《医用超声耦合剂》第9章的要求,并与经备案核准后的信息一致。
八、其他
备案人对备案产品类别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 号)开展申请分类界定。
天津市医用冷敷贴产品备案指导原则
(试行)
本指导原则旨在给出系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指南性文件,用于指导备案人规范产品注册申报。本指导原则系对医用冷敷贴产品的一般要求,备案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备案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和备案办理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备案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产品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中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用冷敷贴产品,分类编码09-02-03。
以下医用冷敷贴类产品不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不应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1、以无菌形式提供的;
2、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的;
3、具有“用于人体物理退热、体表面特定部位的降温。”以外其他功能的;
4、用于闭合性软组织之外情形的;
5、不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其他情形的。
二、产品名称
产品的名称应为通用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议优先选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中的产品名称“医用冷敷贴”。
产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型号、规格;
(二)图形、符号等标志;
(三)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
(四)“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的词语,或者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五)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语;
(六)未经科学证明或者临床评价证明,或者虚无、假设的概念性名称;
(七)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
(八)“美容”、“保健”等宣传性词语;
(九)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型号/规格
备案人应清晰、准确表述产品的全部型号/规格,型号/规格可以使用部位、尺寸、形状、装量等形式表述,例如:肩部型、脸部型、腿部型;5cm*10cm;方形、椭圆形;5片/盒、10片/盒等。
不得出现误导或超出备案产品描述以及预期用途范畴的表述内容,例如:粘膜型、医美用于非完好皮肤型、修护(修复)型、精华型、消肿止痛型、缓解过敏型、抑制色素沉着型、消痘型、抗/消炎型、祛斑型、美白型、缓解疼痛型、保湿型、痛风型、痛经舒缓型、消暑型、穴位贴型等。
四、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中医用冷敷贴产品描述相应内容一致或者少于目录内容。
五、预期用途
预期用途应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中医用冷敷贴预期用途相应内容一致或者少于目录内容。
六、说明书、标签和包装
备案人应确保医用冷敷贴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的要求,并与经备案核准后的信息一致。
备案人应确保在说明书、内外包装标签、产品宣传等信息载体中,不体现超出产品备案凭证的内容,如:用于黏膜/腔体、用于医美非完整皮肤、修护(修复)功能、消肿止痛功能、缓解过敏功能、抑制色素沉着功能、消痘功能、抗/消炎功能、祛斑功能、美白功能、缓解疼痛功能、保湿功能、治疗痛风功能、痛经舒缓功能、消暑功能、穴位贴治疗功能等。
七、其他
备案人对备案产品类别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 号)开展申请分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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