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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监管工作,将《办法》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是在总结我区近年来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监管实践经验基础上,立足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现状,注重统一标准管理,突出西藏地方特色和管理经验研究制定的重要部门规章。适用于藏医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备案、配制、检验、使用全过程。全区各级药品监管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严格执行,推进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监管科学规范。
二、加强宣传,抓好学习
《办法》严格规定了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监管政策和部门工作职责,是依规行使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自治区药品监管局将成立宣贯小组对《办法》和配套文件进行系统宣贯培训。各级药品监管职能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作为2021年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广泛宣传、认真解读,为辖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监管提供良好的内外环境。
三、狠抓落实,推进实施
《办法》自2021年7月1日施行,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西藏自治区基层藏药制剂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自《办法》施行起,已获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准文号或基层藏药制剂备案号的,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满。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配制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前,按照《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备案。
持有《医疗机构制剂室许可证》的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室,应当自《办法》施行起,按照《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换发、补发等。
获得《西藏自治区基层藏药制剂配制登记批件》(以下简称《登记批件》)的基层藏药制剂室,应积极做好升级改造工作,加快完善设施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并在《登记批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前,申请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逾期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应停止配制制剂。
新申请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室,应当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各级药品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并注意收集《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梳理汇总,及时反馈有关信息。有关配套文件另行印发。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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