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物制品
【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附录 3:
生物制品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采用
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
(一) 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 DNA 重组或杂交瘤技术;
(二) 生物组织提取;
(三) 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 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 : 细菌类疫苗 ( 含类毒素 )、 病
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
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 , 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 , 如毒素 、
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
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 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
相关规定。
第二章 原则
第四条 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
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
(一) 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