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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

文档简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专家名称: 罗汉果
更新日期:2019-11-11
类别:特殊食品/政策法规/法律法规
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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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地区: 全国
法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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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2019) 发布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 发布日期 :20190808 实施日期 :20191001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食品卫生 ;商品检验与动植物检疫 法规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5 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 2019 年 7月 30 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 年 第 11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肖亚庆 2019 年 8月 8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2019 年 8月 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 ,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监督指导地方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 、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 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 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 、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 ( 以下简称承检机 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承检机构进行检 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 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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