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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进口药品备案管理办法》,国内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采购进口原料药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因国家药监局已不再颁发原料药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可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原料药在国家药审中心关联审批结果截图;
2、《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者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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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 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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