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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司所收到的随货同行单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中:“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而贵司供商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且存在委托生产行为,所以随货同行单中,必须共有生产厂商信息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才算是完整的内容,建议向供商提出重新提供准确的随货同行单用于贵司收货及存档。如需更详细的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远程服务获取详细内容。
许可 2025-04-21
许可 2025-04-09
许可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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