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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 第10号),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是指通过物理遮盖形式到达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产品。宣称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产品配方中还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的,应当能够提供足够的科学依据证明该成分的使用目的并非用于美白增白效果,否则不得按照“祛斑类(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产品类别进行注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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