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这两条法律或规章都没有要求记录药品的生产日期,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也没有要求,所以计算机系统可以不录入药品的生产日期。但大多数企业的购销记录与随货同行单都有药品生产日期,录入系统也是大多数企业的通行做法。
随货同行单是药品合法来源的关键证据,在单上做记录只要不影响它作为证据的属性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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