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提问
1514 0 0
我司是江苏常州市的MAH,出于社保缴纳的考虑,将在北京居住的药物警戒部部长(兼任医学部部长)的劳动关系转入了北京当地的派遣公司,三方会签订【全职在岗确认书】,这种方式合规吗?如有问题,应如何对应?
本文档为全面内审模板-整改方案,适用于药品批发企业开展全面内审、年度内审工作...
本文档为委托储存配送审计计划,适用于药品经营连锁总部搭建/优化经营质量管理体...
《药物临床试验计算机化系统和电子数据指导原则》(2026年第44号) htt...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2026年修订) https://w...
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2026年修订) htt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