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
根据GVP第二十四条对PV负责人的要求(如下图),除了学历,关键要看看这个注册部门的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是否从事过PV相关的工作,并熟悉PV法律法规要求。PV负责人的设置目的一定是能够保证药物警戒体系的有效运行,所以需要从这个结果要求出发去考虑是否能达到要求。

从企业实操的角度,我们可以再看看药物警戒检查指南的要求(如下图)来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如果贵司的注册部门负责人确实具备PV相关专业和经验,能够负责运行和维护贵司的PV体系,那么可以登记到直报系统中作为PV负责人,但是还需要注意最好从公司层面出具任命通知等书面文件,除此之外还需要准备一些这个人参加了相关药物警戒培训的培训记录或证明,以备监管检查时提供。而且要注意监管可能会关注你们如何解决注册和PV职责潜在冲突和独立性保障的问题。
最后,目前不同的省份在检查时对药物警戒部门是否是个独立的部门有不同的要求,有的省份可能会要求PV必须是独立的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不太接受PV负责人兼职,建议贵司关注自己所属省份的ADR群等行业群,看看所在省份的情况。
希望有解答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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