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84号令):“接受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单位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储存、运输活动,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方再次委托运输的,应当征得委托方同意,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药品运输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再次委托运输。” 可以看出,你公司首次委托的运输企业再次委托,如是特殊管理药品的不得再次委托。如非特殊管理药品,需经过你公司同意,并经审计合格签订质保协议后方可进行。 关于运输记录的填写:运输记录需体现整个运输链条,确保可追溯。首次委托的运输公司(第一承运方)转委托其他运输公司(第二承运方),你公司需在运输记录中体现全部承运环节,具体包括:
第一承运方信息:名称、联系人、运输工具信息、运输起止地等;第二承运方信息:名称、联系人、运输工具信息、运输起止地等;全程温度数据:若为冷链药品,需从发货到收货的完整温度记录(即使转委托,也需由第一承运方提供第二承运方的监测数据);交接凭证:第一承运方与第二承运方的交接单据(如签收记录、时间节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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