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4号,第43和.44条,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在总部的管理下,实施规模化,集团化运营。连锁总部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集团化运营的药品连锁总部配送给各门店不是批发销售行为,不要缴纳增值税的。
非集团化运营的药店连锁,未统一质量管理体系,未统一药品经营范围等的,属于批发经营行为,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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