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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新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所指的是首营企业还是首营品种资料要求?若对方给的是有电子章的首营企业资质,我单位没有申请电子章,那质保协议该如何确定盖章?随货同行单样式是否不用给原件呢?印章备案表中的印章,是否在原来的扫描件中盖上电子公章,就能承认其效力?
CIO在线-路路通的回答:

你好,感谢到本平台提问,

1.新规的38条是指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资料两个内容;

2.如企业无电子印章,对方为电子印章那么质量保证协议需打印出来改本企业印章,原电子版文件需存档备查;

3.随货同行单样式在无电交换平台登记下还是需要纸质原样式,印章印模样式需统一印章方式,如全部为电子印章的可以为电子版资料,如部分不为电子印章,需打印电子印章后加盖其他非电子印章内容。电子公章可以印落在印章备案表中,电子公章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注:使用电子印章的企业需在相关凭证或备案样式上增加“本凭证(备案资料)仅为XXXX公司存档所用,复印无效”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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