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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办连锁总部,其配送中心(仓库)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设立。按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总部的核准受理条件之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仓库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将其经营范围内药品委托不超过两家省内药品批发企业承担药品配送业务。
GSP 2024-03-21
GSP 2024-03-14
GSP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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