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GSP第九十二条 企业应当做好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同时药品经营过程中,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因此计算机管理系统需要满足上述要求,贵司的系统需要进行升级完善。

目前没有指定配送单位,只要配送企业符合附录6的要求即可委托配送,委托方可依据对应的法律法规对配送企业进行审计,然后确定配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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