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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具备直接开销售发票的资质,以下三种情况,是MAH普遍的销售方式:
一,MAH委托一家医药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将药品配送往下游客户,MAH直接开票给下游客户,下游客户回款给MAH,MAH支付物流配送企业配送服务费,物流企业开服务发票给MAH;
二,MAH开销售发票给一家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交由这家经营企业配送、销售给所有的下游客户,下游客户回款给经营企业,经营企业回款给MAH;
三、MAH自行将药品配送销售给下游客户,自行收货款。
以上,前两种情况下,MAH不必具备GSP条件,第三种情况MAH须自备GSP条件。
此外,目前暂没有您所讲的专门的法规和细则,可以详细参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相关部分的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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