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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第七十八条,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此项履行应有对照物;除此之外无明确要求收集包装、标签、说明书原件;
而药品质量标准为产品基础信息之一,如是药典标准可不用具体收集,但如为地方性标准,比如中药饮片品种,或新药品种需要收集,标准无具体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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