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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是可以的。首先药品相关法规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法定代表人本质区别于药品经营企业其他职位,其他职位均可聘请,而法定代表人,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而“参加社保”在药品行业的人员要求中,是用作是否在职在岗的参考条件。因此,法人不需要社保证明在职在岗,但依然依法承担该药品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责任。
并且也有同一自然人担任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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