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2020年《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第二十四条 连锁企业需要委托储存配送的,可将其经营范围内的全部药品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药品配送资质条件的企业储存配送。其中第四款,(四)企业总部的计算机系统应当与受托方计算机系统数据有效对接,具备相关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企业总部能对受托药品配送环节实时控制并记录有关数据的功能。药品配送信息应当由企业总部传输至连锁门店。因此委托配送时,库存应该实时显示和共享,不能简单说是委托企业在配送过程中产生的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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