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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沪药监综〔2024〕101号)

    机关各处、稽查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现将《2024年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推进相关程序落实;同时,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特此通知。附件:2024年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2024年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序号决策事项名称承办部门完成时间1加强本市临床试验管理提升临床试验质量工作实施方案药品注册处二季度2进口医疗器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贴标管理办法器械监管处三季度3加强跨区域跨层级药品监管协同的相关意见政策法规处三季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上海市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倡议书

    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标签标识是企业保障食品安全、展示食品特性的重要载体,是消费者获取食品信息、了解企业品牌的直接方式,对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和企业的品牌形象有着重要影响。为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预包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2024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为进一步响应《公告》号召,结合我省实际,鼓励和引导全省食品生产企业积极主动落实改进措施,现提出如下倡议:一、优化标注位置的显著度,让日期“容易找”(一)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三)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其指向应当具体清晰、描述准确、位置明显且易于查找。(四)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展示在食品包装外侧表面,不在食品包装内侧表面通过液态产品透射、折射等方式进行展示。(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标注在食品包装以外载体上。二、强化标注字体的清晰度,让日期“看得清”(六)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七)以白底黑字、黑底白字等背景颜色与日期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八)改进镭射喷码雕刻技术、钢印压字技术、激光打印、喷墨打印等日期标注技术和设备,字体应具备明显颜色,符合对比明显要求,同时确保持久清晰。(九)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印刷在螺纹、凹凸等不平滑表面,以免造成文字扭曲、难以识别。(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与其他标签文字、图案重叠。三、提高标注方式的便民度,让日期“不用算”(十一)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十二)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十三)采用分装方式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同时标注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以不晚于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畅通食品信息获取渠道、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使命。倡导全省食品生产企业迅速积极行动起来,加快优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提升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形象,在进一步构建健康、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中展现企业的责任和担当,共同营造助推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气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广东省
  • 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公布2024年一季度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核查“成绩单”

    1月,完成注册核查110项,同比增长116%,生产许可检查2家,共派出检查组44组(包括飞行检查组2个)。2月,完成注册核查158项,同比增长32%,生产许可检查6家,共派出检查组25组。3月,完成注册核查65项,同比减少39%,生产许可检查6家,共派出检查组52组(包括飞行检查组3个)。一季度,共完成注册核查333项(其中未通过6项),同比增长20%;生产许可核发现场检查14家(其中未通过6家),共派出检查组121组(包括飞行检查组5个)。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北京市
  • 国家药监局关于成立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公告(2024年第53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化妆品标准(含牙膏)制修订工作,国家药监局决定成立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委员会由164名委员组成,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委员会设职务委员,由国家药监局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8个分技术委员会,通用技术要求、原料和包装材料、安全评价等3个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人体安全与功效评价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产品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和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检验检测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牙膏通用要求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牙膏检验检测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特此公告。附件: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国家药监局2024年4月30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序号姓名单位职务1雷平国家药监局职务委员、主任委员2李芳国家药监局职务委员、副主任委员3戚柳彬国家药监局职务委员副主任委员4路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职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5刘萌国家药监局职务委员、副秘书长6孙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职务委员、副秘书长7许鸣镝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职务委员8王元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职务委员9王玲国家药监局药品评价中心职务委员10石钺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11邢书霞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2徐海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13姚孝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4关勇彪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毒物药物研究所15徐良北京市日化研究所16熊习昆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7王钢力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8张宏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张凤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李航北京大学第一医院21宋坪中国中医科学院22颜江瑛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23祝清芬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24崔生辉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5朱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6方继辉广东省药品检验所27邓旭亮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28胡涛四川大学29肖梅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30邹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1石钺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2徐海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邢书霞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孙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分技术委员会秘书长5丁丽霞国家药典委员会6张庆生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7姚孝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关勇彪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毒物药物研究所9刘恕上海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10林强福建省药品审评与监测评价中心11刘玮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12胡德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3姚金成湖南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14万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5谢小保广东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16白桦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17贾焱北京工商大学18王柯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9陈田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高家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原料与包装材料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1路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2徐良北京市日化研究所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尚靖中国药科大学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裴新荣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分技术委员会秘书长5熊习昆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于新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7李启艳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8孙莺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9徐伟红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0杨成江南大学11何聪芬北京工商大学12张芳芳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13钟晓明浙江中医药大学14王丹丹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5苏哲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6陶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7左甜甜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8罗飞亚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9王淼广东省药品检验所20袁秦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安全评价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1张宏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2杨杏芬南方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张凤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王钢力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分技术委员会秘书长5洪新宇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耿兴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7吴健鸿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8卞 倩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张静姝南京医科大学卫生分析检测中心10卢海霞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11田燕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12陈坚生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13吴晋福建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14贺争鸣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5王红平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16匡荣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7徐小玲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18吕思伊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心19于春媛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20李波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人体安全与功效评价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1李航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2沈璐药品评价中心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宋坪中国中医科学院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吴艳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分技术委员会秘书长5郑捷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6陈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7李利四川大学华西医院8朱明芳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9王秀萍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10林宝琴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11马艳红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12陈洪忠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13谈益妹上海市皮肤病医院14薛瑞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15邓 娟浙江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16李景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7李娅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8苏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19徐文君江苏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协会产品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1颜江瑛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2刘刚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毛海舫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王维剑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5刘洋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分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6祝清芬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分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7张忠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8张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田少雷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10冯晓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11陈碧莲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2周灯学上海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13赵华北京工商大学14吴建新中国药科大学15杨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16代汉慧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17郭清泉广东工业大学18符策奕海南省药品检验所19姜华威浙江省健康产品化妆品行业协会20李琼上海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检验检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1崔生辉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2朱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吴群悦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4方继辉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分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5曹进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6谢剑炜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毒物药物研究所7秦剑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8郑荣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9王常禹黑龙江省药监局药品检验研究院10王晓炜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11易路遥江西省药品检验研检测研究院12冯有龙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13赵晓冬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4米玛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5吴燕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16程巧鸳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7王光丽江南大学18李玮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9张华珺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疫苗检验中心)20张伟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牙膏通用技术要求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1邓旭亮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2余振喜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胡涛四川大学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肖梅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5王婉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分技术委员会秘书长6邬晓鸥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7郭磊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毒物药物研究所8隋海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9黄振烈南方医科大学10盛东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11白洋福建省药品审评与监测评价中心12陈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所13陈莉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口腔医学院14李挥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15王海波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河南省疫苗批签中心)16冯克然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17邓锋广东省药品检验所18郭欣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19陈军苏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牙膏检验检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1邹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2王海燕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3胡文杰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孙姗姗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分技术委员会秘书长5庞燕军原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化妆品室6林红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医疗器械检验中心7郭长虹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8袁堂娟浙江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9李玉宇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0于春贵州医科大学毒性检测中心11李杨杰广东省药品检验所12韩峰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13方方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14刘屹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15姚晨之表面活性剂和洗涤剂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16朱 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17吕敬章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18杨晓莉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19海平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

    药监头条 全国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出具药品受托生产审查意见系统的公告(2024年 第6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要求,提高为企服务效能,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启用出具药品受托生产审查意见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人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jszwfw.gov.cn/),进入“省药品监管局旗舰店”中的“智慧政务服务平台”,选定相应功能进行在线办理,具体操作见附件。二、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我局将依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或许可检查结果,出具是否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申请人通过系统查看我局具体审查意见。三、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的,可电话咨询:0519-89886336 、13914327970,也可加入QQ群(群号:701639679)在群内咨询。特此公告。附件:出具药品受托生产审查意见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pdf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江苏省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

    4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以下简称《产品技术要求》),对以人参、西洋参、灵芝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实施备案管理。2023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人参、西洋参、灵芝》,将人参、西洋参、灵芝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此次发布的《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了三个原料在产品备案时可用的辅料、剂型、工艺等技术要求,明确产品质量安全指标要求如标志性成分、污染物指标等必须符合我国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前,与国外膳食补充剂产品备案主要采取“自主评价、自主备案、自负其责”的备案模式不同,在我国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节约制度成本,提高市场准入效能,法律明确我国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备案双轨市场准入运行模式。保健食品备案原料目录必须基于已注册的产品制定,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并统一明确备案产品技术要求,在确保工业化、标准化和质量安全前提下,成熟一批,纳入一批,备案一批。此次将以人参、西洋参、灵芝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纳入备案管理,是首次将我国传统中药类原料的保健食品纳入备案管理,故特别强调备案产品应符合传统食用方式、传统食用人群和传统加工工艺。同时要求备案人必须具备自己加工保健食品的能力,落实备案人的主体责任。为能够实现产品质量可控和标准化生产,备案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原料提取等前处理能力,暂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不纳入备案管理。在传承传统保健养生文化的同时,保障备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进一步强化备案管理源头风险防控,《产品技术要求》提出,各省级市场监管局作为备案主管部门,在对人参、西洋参、灵芝保健食品备案监管和追溯过程中,应根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技术要求,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监管,确保国产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全国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化妆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为加强和改进我局化妆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化妆品监管实际,制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化妆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一、检查主体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检查对象本市辖区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化妆品经营者(含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以及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机构等。三、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根据检查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对被检查对象提交书面材料的检查、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检查等。四、检查项目根据具体检查安排和被检查对象实际情况,对其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五、检查比例根据风险程度采取差异化检查频次和检查比例。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机构开展检查。其中对本市儿童化妆品生产企业和C、D级等高风险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对其他生产企业按照分级分类监管比例开展检查,A级企业选取20%,B级企业选取33%(浦东新区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由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对风险较低的A级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预警“触发式”监管。对上一年符合性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跟踪检查。对本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对本市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机构选取15家开展检查,其中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5家。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境内责任人,根据企业产品风险、产品备案后检查、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情况,制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等重点企业名单,实施全覆盖检查。对非重点企业,按照注册人、备案人数量≥300家的不少于35%、数量≥200家的不少于50%、数量≥100家的不少于80%、数量<100家的全覆盖的比例,对境内责任人按照数量≥80家的不少于30%、数量≥50家的不少于40%、数量<50家的全覆盖的比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同时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纳入生产环节检查安排。对本市化妆品经营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数量不低于2023年,并覆盖各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生产许可、产品备案、抽样检验、风险监测、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稽查办案、上级交办、专项行动部署、外省市协查互查等工作中涉及的监督检查,根据监管实际开展,未列入前述计划范围。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化妆品安全行政检查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强化组织领导,科学细化分工,明确工作要求,抓好检查任务的督促落实。(二)规范检查要求。各单位应选派熟悉化妆品法律法规,具备化妆品专业知识和检查技能的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检查现场应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对象,需要企业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三)严明检查纪律。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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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山东利良药业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

    山东利良药业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该企业采取了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现该企业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通过整改后复查,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决定解除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监头条 企业 山东省
  •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简化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简化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作出要求。《公告》指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在我国生效实施,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涉及的境外生产厂商资质证明文件、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委托书(协议)等,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公约》缔约国出具的上述文件,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但中国外交部公布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注释中注明不适用的除外。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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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一、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tsspsypzc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特医食品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特医食品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字样。附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4月29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为鼓励研发创新、满足临床营养急需,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一、适用范围申请人申请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一)罕见病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二)临床急需且尚未批准过的新类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二、工作程序(一)申请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申请表》(附件1),并扫描电子版上传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系统。(二)受理公示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食品审评中心”)对优先审评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属于优先审评审批适用范围的,按照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予以受理;经审查不属于优先审评审批适用范围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不予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按照正常受理程序办理。2.优先审评审批注册申请按照受理顺序统一编号管理。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按照接收时间单独排序。3.食品审评中心对拟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产品信息和理由予以公示,包括申请人、产品名称、受理编号、产品类别、拟纳入理由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4.公示期间未接收到异议的,即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5.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食品审评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以受理大厅现场提交日期或电子邮件接收日期为准),同时提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项目异议表》(附件2)。异议办理时间为10个工作日,食品审评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和提出异议方。(三)审评核查1.食品审评中心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优先进行技术审评、专家论证等工作,审评时限为30个工作日。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食品审评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必要时,可以安排专项交流。2.食品审评中心对于需要开展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产品,优先安排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对于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优先安排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四)终止程序1.审评过程中,发现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不属于优先审评审批适用范围的,应当终止该产品的优先审评审批程序。2.终止优先审评审批的产品,食品审评中心将优先审评审批终止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按照正常程序继续审评。三、实施要求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食品审评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联系方式,方便申请人沟通交流。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司反馈。附件: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申请表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异议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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