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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指南、流程

2023年 江苏省 特殊药品-特殊药品
本指南相关服务


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3、办理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药监局窗口

4、咨询电话: 12315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相应的诊疗科;

2、持有医疗机构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辐射安全证明文件; 

3、具有核医学、药学相关专业并持有卫生主管部门发给的《放射性工作人员证》的技术人员; 

4、具有与放射性药品使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房屋设施; 

5、具有保证放射性药品安全使用的规章制度。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1、审查决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委托办理咨询 GMP合规审计(符合性检查)

免费获取咨询方案

办理流程图

流程图

申请材料

1、注册地址变更后新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地址变更需提供);

2、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新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

3、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公司董事会决议、简历(应包括毕业院校、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

4、企业负责人任命书或公司董事会决议、简历(应包括毕业院校、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变更需提供);

5、质量负责人任命书、简历(应包括毕业院校、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质量负责人变更需提供);

6、未发生实质改变的证明性文件(生产地址名称等发生文字性变更,未发生实质改变需提供);

7、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依据(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变更需提供);

8、厂区环境和厂房情况,生产车间、检验场所、储存场所布局平面图(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变更需提供);

9、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生产检验用仪器清单(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变更需提供);

10、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变更需提供);

11、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确认及验证情况;生产和检验用仪器、仪表、衡器检定或校验情况(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变更需提供);

12、拟委托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依据(委托生产需提供);

13、拟委托生产产品所在厂区环境和厂房情况,生产车间、检验场所、储存场所布局平面图(委托生产需提供);

14、拟委托生产产品所在生产车间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生产检验用仪器清单(委托生产需提供);

15、拟委托生产产品所在生产车间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委托生产需提供);

16、拟委托生产产品所在生产车间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确认及验证情况;生产和检验用仪器、仪表、衡器检定或校验情况(委托生产需提供);

17、上市放行规程(委托生产需提供);

18、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委托生产需提供);

19、拟接受委托生产产品所在厂区环境和厂房情况,生产车间、检验场所、储存场所布局平面图(受托生产需提供);

20、拟接受委托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依据(受托生产需提供);

21、拟接受委托生产产品所在生产车间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生产检验用仪器清单(受托生产需提供);

22、拟接受委托生产产品所在生产车间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受托生产需提供);

23、拟接受委托生产产品所在生产车间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确认及验证情况;生产和检验用仪器、仪表、衡器检定或校验情况(受托生产需提供);

24、上市放行规程(受托生产需提供);

25、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受托生产需提供);

26、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

27、企业申请报告(说明此次变更的背景、原因等);

28、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请表

29、原《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30、《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31、名称变更后新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

3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承诺书

结果样本

许可证

常见问题

问题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多久?

答:《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6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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