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眼科光学测量设备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修订了《眼科光学测量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眼科光学测量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4月20日眼科光学测量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眼科光学测量设备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同时也用于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本指导原则是对眼科光学测量设备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利用光学成像/测量原理获得眼科生物学参数的诊断/测量设备。根据2017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设备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涵盖分类编码为16-04-13 / 16-04-14/ 16-04-15的适用产品。利用光学原理获得眼前节生物学参数的其他医疗器械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的适用部分。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技术特征词可以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缺省,如只用于反应某个生物学参数的设备,可命名为角膜测厚仪、眼轴长度测量仪等;若可以获得多个生物学参数的设备,可命名为眼科光学生物测量仪/眼前节光学测量仪等。2.注册单元划分结合测量设备的产品技术点,注册单元划分应重点考虑工作原理的差异,不同成像/测量原理(光路设计)的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二)综述资料1.概述产品结构组成主要包括主机、显示装置、操纵装置、照明装置、颌托、额托,配套的测量分析软件(若有)等。应详细描述产品结构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关键组件和软件)的功能,产品图示(含标识、接口、操控面板、应用部分等细节),含有多个组成部分的,应说明其连接或组装关系。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申报产品,可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技术参数等内容。应详细描述结构组成或配置的差异,不同型号之间主要功能的差异;若申报产品同时具备测量分析软件的也应描述配备的操作系统及支持具备处理数据、分析成像功能的软件运行环境。2.工作原理应结合光路设计示意图说明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详述产品所采用的光学成像技术或原理。应详细描述申报产品适用范围中各生物学参数的测量原理,如何获得各参数的数值。3.与其他同类产品的区别应提供同品种对比产品(在国、内外已上市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阐述申请注册的产品开发的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需说明作为研究开发所参照的理由。应详细描述申请注册产品和参照产品的差异,应列表描述包括结构组成、工作原理、适用范围、测量参数、光源信息及其他功能等。4.适用范围明确预期使用场所,例如在医疗机构中使用。适用范围应当明确可测量的生物学参数(物理数值),如眼轴长度、中央角膜厚度、前/后角膜曲率、前房深度/容积、瞳孔直径、晶状体厚度等。若有其它测量诊断功能的也应描述,如角膜地形图、波前像差分析等。5.预期使用环境通常在医疗机构使用。预期使用环境的信息应当明确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还应明确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压力、移动、振动、海拔等。6.不良事件和召回不良事件和召回应当以列表形式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以及每一种情况下注册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包括主动控制产品风险的措施,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的情况,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同时,应当对上述不良事件、召回进行分析评价,阐明不良事件、召回发生的原因并对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予以说明。若不良事件、召回数量大,应当根据事件类型总结每个类型涉及的数量。若不涉及应提交说明。7.其他提供整机的外包装及内部各组件的包装情况。明确与其配合使用的装置及其他附件等,说明其连接方式,提供配合使用装置的注册证信息(若有)。应说明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若有)。(三)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测量设备主要的风险包括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与使用有关的危害、软件危害、功能失效及老化有关的危害等,应按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对每种可能涉及的危害识别评估,为降低风险所执行风险控制,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并形成风险分析管理报告。(四)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参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符合性技术指南》的要求,根据《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中的各项要求明确适用性。对于不适用的要求,应当逐项说明不适用的理由。对于适用要求,应逐项说明为符合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关于证明各项要求符合性的文件,如果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五)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1.产品技术要求注册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编写产品技术要求,结合申报产品的特点设置条款。产品技术要求明确产品规格型号及划分说明。要注明软件发布版本、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其中软件版本命名规则需与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一致。根据产品适用范围中涵盖的可测量的眼前节生物学参数描述性能参数,如角膜前表面曲率、后表面曲率(若有)、中央角膜厚度、眼轴长度、白到白距离、前房深度/容积等。关键性能参数至少包括光源的性能要求、各生物学参数的测量性能要求、断层成像的性能要求(若有)、软件及网络安全功能要求等。申报产品若同时具备其他功能,也应在性能参数中体现。光源的性能要求至少包括设备所有光源(成像光源、照明光源、测量光源等)的波长及工作距离处辐射功率/辐照度,其中白光可以明确出波段范围、色温、照度。测量的性能要求至少包括测量范围、允差、重复性等,如角膜曲率半径测量范围、测量允差,眼轴长度可设定测量范围、测量重复性、允差等性能指标。断层成像的要求可参考《眼科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软件功能及网络安全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编写,如通过分析获得的各生物学参数对拟植入人工晶体度数进行计算、数据导出功能、视频或图像的记录功能等,明确人工晶状体计算公式的名称。2.检验报告电气安全应符合GB 9706.1的要求;电磁兼容应符合YY9706.102的要求;激光光源还应符合GB 7247.1的要求,超发光二极管还可参考GB 7247.1的要求;脚踏开关可参考YY/T 1057的要求。检验报告提供软件版本界面照片或列明软件版本信息,有用户界面的软件体现软件发布版本、软件完整版本,无用户界面的软件体现软件完整版本。说明书注明软件发布版本。检验产品典型性:同一注册单元选择结构最复杂、功能最多、技术指标最高的型号进行性能和电气安全检测。如果检测一个型号不能覆盖其他型号的全部性能功能,则可对其他型号不能覆盖的部分进行差异检测。(六)研究资料1.产品性能研究性能指标确定的依据应根据产品的工作原理、作用机理描述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明确申报产品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如果有不适用的条款,也应将不适用的条款及理由予以说明。如,角膜曲率可参考GB 38455,波前像差可参考YY/T 1418,角膜形态可参考YY/T 0787,眼轴长度可参考YY/T 1484。应关注标准中是否给出了具体的数值,对于未给出具体要求的,注册申请人应说明申报产品功能性能指标确定的依据。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工作原理、测量原理合理制定性能参数。确定依据不能笼统地描述为“依据产品特点”、“依据临床需求确定”,应详细说明是产品的什么特点,何种临床需求。对于参考同类产品确定的,应提供同类产品的相关资料。多光源的设备还应分别说明各光源参数设定的依据。申报产品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药品、非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实现同一预期用途,还应提供证明联合使用安全有效的研究资料,包括互联基本信息(连接类型、接口、协议、最低性能)、联合使用风险及控制措施、联合使用上的限制,兼容性研究等。申报产品若同时具备其他功能,应提交详细资料说明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并提交相应的验证资料。2.软件及网络安全研究产品结构组成中若包含作为医疗器械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要求提供研究资料,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核心功能、结论等内容,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安全性级别(严重、中等、轻微)。其中,基本信息包括软件标识、安全性级别、结构功能、物理拓扑、运行环境、注册历史,实现过程包括开发概况、风险管理、需求规范、生存周期、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缺陷管理、更新历史,明确核心功能、核心算法、预期用途的对应关系。若具备利用测量的数据对拟植入的人工晶状体度数进行计算的功能,应当明确植入的人工晶状体计算公式。若具备电子数据交换、远程控制或用户访问功能的独立软件和含有软件组件的产品,应当参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提供研究资料,基本信息包括软件信息、数据架构、网络安全能力、网络安全补丁、安全软件,实现过程包括风险管理、需求规范、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更新维护计划,漏洞评估明确已知漏洞相关信息。应提交网络安全描述文档,并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相应的性能指标。若采用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预期功能与用途,应当参照《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供算法研究资料,包括算法基本信息、数据收集、算法训练、算法性能评估等内容。通过电子接口与其他医疗器械或非医疗器械交换并使用信息,应提供互操作性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需求规范、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维护计划等内容。3.生物学特性研究应对产品各结构组成与患者和使用者接触部分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眼科光学生物测量设备预期与患者接触的部件主要是颏托、额托,与患者皮肤短期接触,按照GB/T 16886.1标准的要求,生物相容性评价应至少考虑以下方面的要求:细胞毒性、致敏、皮肤刺激。若使用者需佩戴手套操作、配合颏托纸、额托纸使用,不与患者直接接触,也可不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但应在说明书中明确。4.清洁、消毒、灭菌研究一般情况下,眼科光学生物测量设备与人体表面皮肤接触,无需灭菌,由使用者常规擦拭或低水平消毒,可不提供消毒灭菌研究资料。若主机及配件涉及终端用户消毒/灭菌,制造商应当明确推荐的消毒/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方法确定的依据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5.稳定性研究使用期限一般主要取决于使用过程中部件、元器件的损耗、老化等,注册申请人应按照声称的使用期限对设备进行老化/疲劳试验,也可对影响设备使用期限的关键部件进行老化/疲劳试验,例如设备中不可更换(或更换成本高)的部件,并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研究资料应能证明上述部件按照所声称的使用期限,经过老化/疲劳试验后,产品性能和安全仍符合预期的要求。使用期限也可基于已有数据进行合理的推断、分析、计算得出,但应提供详细的说明及支持性资料。可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注册申请人对包装和产品进行模拟试验,模拟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遇到极端情况时,例如环境(温湿度、气压等)变化、跌落、振动、加速度等,产品不会发生性能、功能改变,包装系统具有保护产品的能力。经过模拟试验后,观察包装外观是否有不可接受的异常现象,对产品进行性能测试,证明运输和环境测试后产品能够保持其完整性和功能性。环境试验可参考GB/T 14710的要求。6.光辐射安全研究资料含有光源的产品均应提供光辐射安全的研究资料,可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针对仪器上的光源,如照明光源、测量光源、成像光源、固视光源等,可以参考ISO 15004-2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检测报告。含激光光源超过1类的还应符合GB7247.1的要求。7.其他研究资料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一份具备实操性的校准说明及方案,应当能保证申报产品在整个使用生命周期内,测量功能可以满足临床使用的要求。测量功能应当开展系统的性能验证,至少包括测量范围及线性、允差、精密度、重复性等,并应当提交研究资料,术语含义参见JJF 1001-2011。以眼科光学生物测量设备测量眼轴长度为例:(1)测量范围及线性,测量范围应当至少选取5个点进行验证,涵盖低、中、高及两端限值,每个点至少测量3次取均值。线性应对至少测量范围内5个均值点进行回归分析。(2)测量值的允差,至少选取3个低、中、高测量点(不同于测量范围中线性的测量点)的平均值验证测量允差是否符合标称值,允差以绝对值表示。(3)测量值的精密度,选取至少3个低、中、高测量点(不同于测量范围中线性的测量点),同一时间段内连续测量3次,不同时间段内测量3次,精密度以相对标准偏差表示。(4)测量值的重复性,同一设备,相同操作者、相同环境温度和湿度、相同地点,相同3个低、中、高测量点(不同于测量范围中线性的测量点),分别计算相对标准偏差。8.其他资料角膜测厚仪(16-04-13)属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可参考《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等同性论证。(七)临床评价要求除角膜测厚仪(16-04-13)外的其它眼科光学生物测量设备不属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目录》的中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据所申报产品的结构组成、性能参数和预期用途等,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开展临床评价。申报产品除获得眼科生物学参数外,还具备其他多种功能且属于免临床目录的,可通过免临床目录的评价方式比较相应的功能。如,具备通过非接触方式测量人眼角膜地形图信息,获得角膜曲率及屈光力等参数可与目录中角膜地形图(16-04-12)产品进行比较,证明具有等同性;具备通过眼表泪膜干涉成像诊断干眼、眼表照相等功能,可分别与干眼检测仪(16-04-19)、眼用照相机(16-04-05)等产品进行比较,证明具有等同性。建议注册申请人结合眼科光学生物测量设备的风险和受益,选择合理的临床评价路径,论证其临床应用的安全有效性。(八)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GB9706.1、GB7247.1、YY 9706.102中有关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标签的相关要求。光辐射安全参考ISO15004-1、ISO15004-2的要求。警告及注意事项至少包括:使用资质的要求,如只能由经过培训的专业的医务人员操作;电磁兼容方面相关的警告及措施;不应放置在影响本产品运行和性能的位置的警告;对检修人员、销售商及相关人员,应提供说明如何检修产品的调整装置及其工作过程。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说明书应与综述资料、研究资料、临床评价报告关于测量功能、适用范围的表述保持一致,并明确适应证。适应证应明确具体的测量组织。所有未获准的适应证均应删除。某些模式可能含有未获批的适应证,则注册申请人应该在软件模式中关闭相关功能,并在说明书明确已批准的模式及未获批的适应证。说明书还应参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体现软件的功能、使用限制、输入输出数据类型、必备软硬件、最大并发数、接口、访问控制、运行环境(若适用)、性能效率(若适用)等信息,明确软件发布版本;参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提供网络安全说明和使用指导,明确用户访问控制机制、电子接口(含网络接口、电子数据交换接口)及其数据类型和技术特征、网络安全特征配置、数据备份与灾难恢复、运行环境(含硬件配置、外部软件环境、网络环境,若适用)、安全软件兼容性列表(若适用)、外部软件环境与安全软件更新(若适用)、现成软件清单(SBOM,若适用)等要求。三、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Z].[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4]《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5]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1第73号)[Z].[6]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2022年第9号)[Z].[7]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2022年第7号)[Z].[8]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Z].[9]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S]. [10]Drexler W, Fujimoto J G.Optical coherence tomo- graphy: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s[M]. 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 2008.[11]郁道银,谈恒英.工程光学第三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 340-349.[1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符合性技术指南(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符合性技术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29号)[13]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通告2020年第18号)[Z].[14]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15]眼科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总局关于发布眼科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44号)[Z].[16]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Z].[17]医疗器械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18]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19]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20]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规范血液透析浓缩物等6项医疗器械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修订了《血液透析浓缩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等6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1.血液透析浓缩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2.血液透析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3.一次性使用血液分离器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4.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5.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6.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理化表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4月26日血液透析浓缩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血液透析浓缩物(以下简称浓缩物)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系对浓缩物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符合行业标准YY 0598《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浓缩物》规定的产品。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血液透析浓缩物临床适用于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在医疗机构开展常规的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治疗,不用于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等。本指导原则的浓缩物为无源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以非无菌状态提供。不包含无菌状态产品、血液透析等治疗用高分子或金属组件,也不适用于非血液透析原理的产品,如腹膜透析产品。浓缩物通常供应状态是液体或干粉,由A剂和B剂组成。其中:A剂通常由氯化钠、氯化钾、氯化镁、氯化钙、冰醋酸或枸橼酸等组成,可以包含葡萄糖;B剂通常由碳酸氢钠或碳酸氢钠、氯化钠组成。干粉可分为普通干粉、在线使用联机干粉两种。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浓缩物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文件的规定,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单纯液体剂型(A液/B液)宜命名“血液透析浓缩液”;单纯粉剂(A粉/B粉)宜命名“血液透析粉”;液体加粉剂(A液/B粉或A粉/B液)宜命名“血液透析浓缩物”。描述产品适用范围,在参数描述中明确产品相关信息。浓缩物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0-04-01项下血液透析器具。可以包括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如适用)、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注册单元划分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等文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浓缩物配成最终透析液离子种类不同、浓缩物供应状态不同(如液体-液体,粉剂-粉剂)等,建议区分不同注册单元,提供各自完整的注册申报资料。(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描述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化学原料、供应状态等,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浓缩物,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和技术参数等内容。包装说明:提供浓缩物包装相关的信息,应特别详细说明直接接触浓缩物的包装容器信息与资料。研发历程:阐述浓缩物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依据。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列表比较说明申报浓缩物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组成、化学原料、性能指标,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2.适用范围2.1适用范围:应当明确申报浓缩物可提供的治疗功能,写明预期用途,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明确使用者应当具备的技能(如适用),说明与浓缩物组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如适用)。2.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浓缩物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2.3适用人群:建议列明适用患者,明确产品相关参数。如还有对适用患者有特殊要求,应注明。2.4禁忌证(如适用)。3.申报浓缩物上市历史如适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3.1上市情况截至提交注册申请前,浓缩物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若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上市时有差异(如设计、标签、技术参数等),应当逐一描述。3.2不良事件和召回如适用,应当以列表形式分别对浓缩物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分析不良事件、召回发生的原因,以及对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3.3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浓缩物近五年在各国家(地区)销售数量的总结、不良事件、召回比率。(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浓缩物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制定该文件时,应充分考虑申报浓缩物的组件、临床使用方式、可能的临床风险。浓缩物常见的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原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离子浓度和不溶性微粒等参数不符合要求、有效期设置不当、化学原料与包装发生有害反应、生产工艺参数设定不合理、微生物和化学污染物限度超标、患者热原反应、未遵循规定使用、包装破损等因素。应当对浓缩物提供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以及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浓缩物风险可接受的文件,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浓缩物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产品技术要求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规定编制产品技术要求,技术指标引用标准应当为现行有效版本。常见的参考标准如:YY 0598《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浓缩物》、YY 0572《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水》等。对注册申请人宣称的技术参数和功能,包括在线使用联机B干粉其配合使用A剂、配合比例、适用机型参数、临床推荐最长使用时间等信息,建议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提供产品规格型号组成表,列明各型号组成、AB剂配合型号、AB剂及透析用水配合比例、最终透析液离子浓度、有效期、包装容器、化学原料应符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的现行技术要求、普通干粉复溶成浓缩液的总体积(如适用)、透析用水要求(如适用)等。3.2性能指标通常包括:性状、溶质浓度、微生物限度、内毒素限度、装量、微粒污染、pH值等。在线使用联机B干粉产品,在上述指标中还应另行规定其pH值、溶质浓度的要求和检测方法。3.3检验方法建议将YY 0598《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浓缩物》、《中国药典》规定内容作为各条款对应的检验方法。在线使用联机B干粉产品应检测其联机使用性能,至少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临床适用机型参数、使用方式和临床推荐最长使用时间,采用联机配制的方法配制透析液,从透析开始至透析结束,根据临床推荐最长使用时间平均分配取样时间点(至少四个时间点),分别取各时间点制成的透析液作为检验液,检测pH值、溶质浓度。如存在联机袋、联机桶不同包装,以及临床推荐最长使用时间有区别时,应分别进行检验。3.4术语(如适用)3.5检验报告及典型性样品应当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同一注册单元产品的最终透析液离子浓度、AB剂单剂化学原料成分和比例、浓缩物供应状态(液体、普通干粉、在线使用联机干粉)、浓缩物及透析用水配合比例,上述四者中只要存在一种情况不同,应分别提供全性能检验报告。4.研究资料根据申报浓缩物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各项研究应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研究报告中的项目、方法、来源和验证等,宜包含并多于技术要求相应条款,并可以作为后者的制定依据和理由。研究方法应经过相应验证或具有支持性文献。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设计验证、工艺验证,以及技术特征、生产工艺等内容。所有研究建议选择适宜型号进行,部分项目研究可选择适当的对照品作为比较,验证方法和结果分析应具有科学性,研究资料应包含适宜的性能。至少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1产品性能研究应当提供浓缩物使用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等。4.1.1设计特征提供浓缩物产品配方、配方依据及其适用范围制定依据。应包括设计和验证的内容、设计输出文件。列出产品所使用全部化学原料名称。4.1.2化学原料质控根据YY 0598规定,所有组方的化学原料应符合《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的现行技术要求,并对化学原料进行检验。化学原料应具有稳定供货渠道以保证产品质量,提供化学原料符合YY 0598规定的证明文件,其中应包括《中国药典》对血液透析用原料的项目。4.1.3在线使用联机B干粉性能研究针对在线使用联机B干粉产品,应提供其联机使用性能的研究文件。包括碳酸氢钠化学原料的选择、联机包装材料(含接口、滤芯等)的选择、联机包装的设计、联机使用性能等。对所有宣称联机使用的产品,明确其配合使用A剂、配合比例、适用机型参数等信息,并开展研究联机使用性能研究。如存在联机袋、联机桶不同包装,以及不同临床推荐最长使用时间的产品,应各自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临床适用参数机型、使用方式和最长使用时间,采用联机配制的方法配制透析液。从透析开始至透析结束时,根据最长使用时间平均分配取样时间点(至少四个时间点),分别取各时间点制成的透析液作为检验液,检测pH值、溶质浓度。4.2灭菌研究本指导原则规定产品为非无菌产品,不涉及灭菌研究。建议提供微生物限度研究文件。4.3.动物试验研究通常情况下浓缩物无需开展动物试验。如确需动物试验,请参考对应指导原则文件。4.4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浓缩液应当经过1µm或更精细的过滤器过滤,过滤器应使用无纤维释放且不含已知的对人体有损伤的材料的膜。提供过滤器的规格型号,过滤工艺的研究资料等。干粉溶解形成浓缩液,经过1µm或更精细的过滤器过滤,比较过滤前后微粒指标。5.稳定性和包装研究应当提供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5.1稳定性研究浓缩物稳定性验证建议参考《中国药典》中《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药物制剂长期试验的要求提交验证资料。对申报的所有型号和装量产品,在实际储运包装状况下,选择适宜的温度、湿度条件,观测0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等不同时间点时浓缩物稳定性情况,各时间点检测技术要求条款项目。普通干粉应提供上述时间点溶解时间比较结果。在线使用联机B干粉产品应按照技术要求中规定,开展联机使用性能检测。如存在联机袋、联机桶不同包装,应分别进行检测。化学污染物分析建议参考YY 0572《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中检测指标项目,组方原料中已经包含的化学离子无须检测。至少选择各型号中最大、最小装量,在0个月、适当设置中间点、宣称有效期终点等时间点开展检测。应提交实时稳定性验证报告,并根据该结果确定产品有效期。5.2包装研究提交包装验证报告,如存在联机袋、联机桶不同包装,应分别进行研究。直接接触浓缩物的包装容器,建议参考YY/T 1494-2016《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浓缩物包装材料 通用要求》开展相应研究,应包括:包装材料的材质信息,包装容器的质量标准,包装容器的全性能检验报告。如使用新型包装材料可以参考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的《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的相容性技术指导原则》、YBB 00142002-2015《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中规定选择合适项目进行验证,提供药物相容性试验研究数据。5.3包装的消毒研究如包装容器在灌装液体或粉剂之前进行过消毒处理,至少应检测消毒效果、消毒剂用量最大容器的消毒剂残留量,提供安全性分析文件。不同消毒方式、不同包装材料应分别进行研究。6.提供证明浓缩物无法重复使用的支持性资料。(四)临床评价资料浓缩物目前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收录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规定格式和内容,提供相应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浓缩物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YY 0598等适用文件的要求。说明书注明适用范围,还应列出各型号组成、AB剂配合型号、装量、AB剂及透析用水的配合比例、最终透析液离子浓度、有效期、pH值、普通干粉复溶为浓缩液需用水的体积(如适用)等。在线使用联机B干粉产品规定各型号装量临床适用机型参数、临床推荐最长使用时间和配用A剂规格型号、使用方式。应确定A、B剂临床应用配套关系,在说明书中列出与本企业生产的配套浓缩物规格型号。注意事项建议注明“产品使用必须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仅限于经培训的医务人员使用”、“××型号A(B)剂只验证与××型号B(A)剂配合使用,临床使用应符合法规操作规范及配用产品说明书规定”。所有信息应与技术要求、临床评价文件结论、国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致。(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供浓缩物工作原理和总体生产工艺的简要说明。应包含产品设计过程和生产工艺过程资料,特别是上述浓缩物的性能指标、指标的选择依据与验证资料。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概述设计过程和生产过程。详细说明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及其确定的依据、质量控制标准及其可靠性论证;确认关键工艺点并阐明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确认生产工艺的稳定性。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Z].[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1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卫办医函[2021]552号[Z].[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第73号通告[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Z].[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8]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10]YY 0598-2015,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浓缩物 [S].[11]YY 0572-2015,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水[S].[12]YY/T 1494-2016,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浓缩物包装材料 通用要求[S].[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S].[14]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S].[15]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1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骨科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5项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79号[Z].血液透析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血液透析器(以下简称透析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透析器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符合行业标准YY 0053《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血液透析器、血液透析滤过器、血液滤过器和血液浓缩器》规定的透析器产品。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透析器适用于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用于开展常规的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治疗,不用于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等。常见透析器分类以超滤系数20mL/(mmHg·h)为界,低于该界限为低通量透析器,高于该界限为高通量透析器。本指导原则的透析器为无源医疗器械,常见结构包括外壳、中空纤维膜、端盖、保护帽、密封圈、封口部件。透析器一次性使用,以无菌、无热原状态提供。不包含血液透析等治疗的血液管路产品(如血液透析管路、血液透析导管、动静脉内瘘穿刺针等),以及有源医疗器械。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透析器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文件的规定,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通常不使用“高通量”、“中空纤维”、“聚砜”等字样。描述产品适用范围。在产品参数中明确推荐使用时血液流量、透析液流量、最大使用正压和负压等信息。透析器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0-04-01项下血液透析器具。可以包括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如适用)、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注册单元划分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等文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主要部件原材料不同(如聚砜膜和聚醚砜膜材质不同)、中空纤维膜结构不同(如孔径等)、主要性能指标不同(如低通量透析器、高通量透析器)等,建议区分不同注册单元,提供各自完整的注册申报资料。(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描述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及组成、各组件原材料(若透析器中包含生物材料或衍生物,描述物质来源和原材料、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若透析器中包含活性药物成分或药物(描述药物名称、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来源)、交付状态及灭菌方式,结构示意图和/或产品图示、使用方法及图示(如适用)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透析器,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和技术参数等内容。包装说明:提供透析器包装相关的信息,特别应当仔细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包括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的信息与资料。研发历程:阐述透析器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列表比较说明申报透析器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2.适用范围2.1适用范围:应当明确申报透析器可提供的治疗功能,写明预期用途,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明确使用者应当具备的技能,说明组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如适用)。2.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透析器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2.3适用人群:建议列明适用患者;如对适用患者有特殊要求,应注明。2.4禁忌证(如适用)。3.申报透析器上市历史如适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3.1上市情况截至提交注册申请前,透析器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若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上市时有差异(如设计、标签、技术参数等),应当逐一描述。3.2不良事件和召回如适用,应当以列表形式分别对透析器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分析不良事件、召回发生的原因,以及对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3.3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透析器近五年在各国家(地区)销售数量的总结、不良事件、召回比率。(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透析器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制定该文件时,应充分考虑申报透析器的组件、临床使用方式、可能的临床风险。透析器常见的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来源变化、生产加工过程添加剂等残留、中空纤维膜破裂、漏血和凝血、过敏性反应、透析器受到微生物污染、选择型号与患者不匹配、未遵循规定使用、包装破损等因素。应当对透析器提供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以及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透析器风险可接受的文件,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透析器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产品技术要求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规定编制产品技术要求,技术指标引用标准应当为现行有效版本。常见的参考标准如:《YY 0053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 血液透析器、血液透析滤过器和血液浓缩器》等。对注册申请人宣称的技术参数和功能,建议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所有产品的组件、材料对应关系应明确,不用“系列”“等”含糊用词。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提供产品规格型号、结构组成示意图,列明各组件名称及制造材料(与人体、进入人体液体接触的组件,应注明其原材料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牌号)、灭菌方法、有效期等要求。如产品中包含液体,应列明其成分比例。应明确各型号规格产品之间区别,建议明确描述临床推荐血液流量、透析液流量、最大使用正压和负压等参数。3.2性能指标透析器中各组件应有适宜的性能指标规定,建议根据产品特性参考上述标准、指导原则中适用条款进行制定。制定清除率、超滤率和血室压力降等性能要求时,应覆盖对应宣称的血液流速、透析液流速(如适用)等范围。在可选择使用多种液体进行检测时,必须列明检测液的具体名称和重要溶质的浓度,测量β2-微球蛋白清除率的检测液列明其配制浓度。列明具体灭菌方式。对产品宣称的特殊功能,应有专门条款规定。常见性能指标包括:3.2.1物理和使用特性常见项目:外观、结构密合性、血室密合性、血室接口、透析液室接口等。如包含特殊组件、结构,应规定该组件、结构的尺寸、性能要求。3.2.2使用性能常见项目:清除率、筛选系数、超滤率、血室容量、血室压力降等。3.2.3化学性能常见项目:还原物质、金属离子、酸碱度、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等。3.2.4其他性能常见项目:无菌、细菌内毒素等。3.3检验方法建议将YY 0053《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血液透析器、血液透析滤过器和血液浓缩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应的规定内容,作为各条款对应的检测方法。3.4术语(如适用)3.5检验报告及典型性样品应当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典型性产品应包含全部原材料和组件、结构最复杂、使用性能可以覆盖本注册单元其他型号。同一注册单元不同膜面积产品,按照膜面积〈1.4m2,1.4m2-2.0m2,〉2.0m2进行分档,选择其中一个进行全项目检测,其余进行物理性能和使用性能的检测。所有组件均应进行检测,特别是具有特殊结构、性能的组件。细菌内毒素检测时选择膜面积最大的型号。高通量透析器应提供β2微球蛋白的清除率性能检验报告。4.研究资料根据申报透析器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不同膜面积和型号的透析器,设计特征应包括对不同部分的分析、针对性设计和验证的内容,以及针对性设计输出文件。各项研究一般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研究资料中的项目、方法、来源和验证等,宜至少包含技术要求相应条款,并可以作为后者的制定依据和理由。研究方法应经过相应验证或具有支持性文献。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设计验证、工艺验证,以及技术特征、生产工艺、灭菌工艺研究等内容。所有研究建议选择典型性型号进行,部分项目研究可选择适当的对照品作为比较,验证方法和结果分析应具有科学性,研究资料应包含各组件适宜的性能。确定研究条件时,建议尽量选择临床最严格使用环境。对产品性能考验最严格的参数,考虑在不同使用情况(如宣称最高血液流量和低血液流量等)下分别进行研究。所选择的液体介质应有科学依据,综合考虑目标物质理化性能、临床使用时实际接触液体性质(如人体血液的生理特性)等来确定。至少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1产品性能研究应当提供透析器化学/材料表征、物理和/或机械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等。4.1.1设计特征应列明透析器各部件的名称、材料、结构和功能,提交各部件功能与实现功能的工作原理、途径与技术指标的制定与验证的研究文件。列出产品部件所使用全部材料(包括溶剂、致孔剂等添加剂)名称。如产品中包含液体,应列明其成分比例。4.1.2中空纤维膜参数研究提供透析器中空纤维膜的物理、化学等性能表征文件。常见项目包括壁厚、内外径等,以及膜结构和膜参数的特性项目(如膜切面结构等)。如使用保存液应列明其成分,提供功能验证文件,以及人体血液接触的安全性评价。建议提供中空纤维膜孔径表征文件和截留性能研究资料。另外,中空纤维膜若有其他特性,如对某些物质的吸附作用应详细阐明,并提供相应的数据及研究资料的支持。4.1.3超滤系数mL/(mmHg·h)超滤系数是界定透析器分类的关键标准,与其临床使用方式密切相关。应注意超滤率与超滤系数是两个不同的指标。表征申报透析器超滤系数的研究可参考FDA《常规和高通量血液透析器的上市前通知内容指南》等文件进行。4.1.4筛选系数、特殊功能高通量透析器应提供筛选系数的研究资料。如透析器使用性能包含清除特定溶质等特殊功能,建议提供相应研究资料。4.2毒性残留物研究透析器可能包含溶剂、致孔剂、封口部件残留单体等物质,常见N,N-二甲基乙酰胺、N-甲基吡咯烷酮、PVP、MDI、双酚A等。这些物质会在临床使用时迁移进入人体,具有潜在毒性或应限量使用。为保证产品使用的安全性,采用经过方法学验证的检测方法,检测其溶出总量,并进行人体使用安全性评估。建议选择上述物质使用量最大的型号,采用适宜浸提溶液(如血液替代溶剂),37℃,在200 mL/min流速和产品宣称临床使用最大血液流速下,循环5.5小时,检测溶出总量。提供人体血液接触上述物质的毒性分析、安全限值和来源文件,并对不同体重适用人群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4.3生物学风险评定透析器与循环血液的累计接触时间通常大于30天,建议参考GB/T 16886.1标准要求,对包含全部原材料的典型性型号开展生物学风险评定,包括所有与循环血液接触的组件。常见终点如:细胞毒性、致敏反应、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毒性、亚慢性毒性、慢性毒性、植入反应、血液相容性、遗传毒性、致癌性(如适用)。生物学风险评定资料还应当包括:生物学风险评定的策略、依据和方法,以及完成生物学风险评定所需的其他数据。4.4生物源材料的安全性研究如透析器含有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成分,建议参考《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4.5灭菌研究明确透析器(包括宣称透析器部分组件无菌)所用灭菌方法的选择理由,描述灭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水平,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灭菌过程还应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产品与灭菌方法的适应性、包装与灭菌工艺适应性、灭菌有效期验证资料、毒性物质残留量研究资料。采用射线灭菌的,应注明其具体方式。4.6动物试验研究成熟的透析器无需开展动物试验。如确需动物试验,请参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等文件。4.7原材料控制透析器组件的原材料不得人为添加已列入相关法规及指令禁止的、或未经毒理学评估的物质,常规使用过程中不得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原材料(含外购组件)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及符合的相应标准。提交透析器所有组件使用的全部组成材料的化学名称、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一般包括:每个材料的通用名称与准确的化学名称、选用材料(包括添加剂等)商品名或牌号。有机高分子材料还应列出其结构式,膜材料还应包括溶剂、致孔剂等信息。建议提供与循环血液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各组件或原材料安全性评价资料。提交生产企业原材料验收标准和报告。4.8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5.稳定性和包装研究应当提供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有效期验证项目通常包括技术要求中与有效期密切相关条款,以及包装完整性。可采用加速老化或实时老化的研究。加速老化研究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等标准。运输稳定性应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提交包装验证报告,常见项目如: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特性;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屏障保护;包装材料与使用者使用时的要求(如无菌开启)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应性等。(四)临床评价资料透析器目前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收录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规定格式和内容,提供相应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透析器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YY 0053等适用文件的要求。说明书注明适用范围,说明书中信息应包含适用范围、最大跨膜压、禁忌证、注意事项、灭菌方式、性能参数、有效期等。适用范围与临床评价结论和国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致。建议注明“产品使用必须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仅限于经培训的医务人员使用”。所有信息应与临床评价文件结论、国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致。(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供透析器工作原理和总体生产工艺的简要说明,应包含产品设计过程和生产工艺过程资料。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概述设计过程和生产过程。提供生产器械或其部件的所有地址和联络信息。如适用,应当提供外包生产、重要组件或原材料的生产(如动物组织和药品)、关键工艺过程、灭菌等情况的所有重要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1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卫办医函[2021]552号[Z].[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第73号通告[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 [Z].[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8]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10]GB/T 168861.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11]YY 0053-2016,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 血液透析器、血液透析滤过器、血液滤过器和血液浓缩器[S].[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S].[13]YY/T0242-2007,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丙烯专用料[S].[14]YY/T 0114-200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乙烯专用料[S].[15]YY/T 0806-2010,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及其他医疗器械用聚碳酸酯专用料[S].[1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通告:2017年第224号)[Z].[17]YY/T 0681.1-2009,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18]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20]FDA.Guidance for the Content of Premarket Notifications for Conventional and High Permeability Hemodialyzers.[Z][2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骨科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5项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79号[Z].一次性使用血液分离器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使用血液分离器具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一次性使用血液分离器具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 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一次性使用血液分离器具产品的注册。本指导原则适用的一次性使用血液分离器具产品主要是指与血液成分分离等有源设备配套使用,用于人体血液成分分离的无源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使用动静脉穿刺器(与血液成分采集机配套使用)、一次性使用血液成分分离管路、一次性使用血浆分离器、一次性使用血细胞分离器、一次性使用血浆分离杯等。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储存血液成分的器械(如:10-02-01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血小板储存袋)、血液成分病原体灭活的器械(如:一次性使用病原体灭活输血过滤器械)、用于血液净化的器械(如:膜型血浆分离器)、自体血液回输器械。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应准确填写申报产品申请表、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主文档授权信以及其它管理信息等。(二)综述资料1.概述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的确定依据。产品应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0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目录下02血液分离、处理、贮存器具项下的02离心式血液成分分离器、03 动静脉穿刺器(与血液成分采集机配套使用)、06血浆管路。管理类别为第三类。2.产品及工作原理描述(1)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准确、完整,至少应包括申报产品名称、各组件名称、所用原材料(使用规范化学名称)、结构(相应图示)、预期用途(明确预期采集、分离和处理的目标血液成分种类和数量)、预期使用的机构(浆站、血站或其他机构)、预期适用范围(健康捐献者、治疗患者)、配合使用的有源器械。(2)产品工作原理申请人应详细阐明申报器械分离血液成分的工作机理,描述产品分离血液成分的过程,建议配以图示做具体说明。必要时,提交支持该分离原理的文献综述。3.型号规格说明产品的规格型号及划分依据,明确各规格型号之间的区别。可采用列表形式对不同规格型号的结构组成、性能指标等加以描述,必要时应提供差异部分的图示说明。4.包装说明应包括产品各层次包装信息,提供产品实物照片或示意图。明确说明产品各层次包装所用原材料信息。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提供正确包装的信息(如材料、成分和尺寸等)。5.研发历程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6.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申请人应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描述本次申报器械与已上市同类器械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建议以列表方式表述,比较的项目应包括产品名称、结构组成、工作机理、预期用途和使用环境、原材料、生产工艺、灭菌方式、性能指标、有效期、配套有源设备、已上市国家或地区等。包括本企业已上市同类产品或其他企业已上市同类产品。7.适用范围和禁忌证(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需明确预期与其配合使用的有源设备(如适用)、具体预期用途。例如,产品与血液成分分离机配套使用,用于人体血液成分的采集、分离和贮存。(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血站等。明确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振动等。(3)禁忌证如适用,应当明确说明该器械不适宜应用的特定情况等信息。(三)非临床资料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按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申请人应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提交完整的风险管理报告。应当提供产品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以及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套包风险可接受的文件,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风险分析可从设计、防护措施、说明书、标签等方面进行考虑。申请人可通过产品设计控制、原材料选择、性能指标的制定、临床使用、正确的标签标识、灭菌等多项措施以降低风险至可接受水平,常见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设计不合理、使用生物不相容材料、与配套器械不具有良好适配性等导致分离出的成分血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标准;(2)使用生物不相容材料、灭菌不符合要求、包装损坏造成生物污染等导致捐献者血液成分回输过程中或回输血后的不良反应(如:发热、过敏、败血症等)或者毒副作用。(3)使用生物不相容材料导致溶血;(4)凝血;(5)血栓形成;(6)红细胞破坏、补体激活、蛋白质变性;(7)组件匹配不适当及操作不当导致静脉系统与大气相通,发生气泡栓塞;(8)管路连接错误;(9)分离过程中泄漏,对于捐献者或操作者有感染疾病的风险;(10)分离过程中泄漏,导致血液流失;(11)污染组件处理不当造成生物污染及交叉感染;(12)不当操作使产品暴露在高于标示的压力中,导致泄漏。(13)产品过敏反应,如:镍过敏。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一次性使用血液分离器具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来确定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YY 0584《一次性使用离心杯式血液成分分离器》、YY 0613《一次性使用离心袋式血液成分分离器》、YY/T 0328《一次性使用动静脉穿刺器》等),对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标示的技术参数和功能,必要时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产品技术要求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各组成部件及所用原材料,产品结构图示、尺寸;(2)列明每一规格型号,并阐明各规格型号之间的区别和划分依据;(3)产品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产品灭菌方法、有效期等。应考虑的性能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外观、尺寸、容量、耐压、泄漏、泵管弹性、膜的孔径、过滤性能、微粒污染、摩擦热量、噪音、血液残留、通气性、阻血性、适配性、生物性能(无菌、细菌内毒素)、粘合剂的溶出、环氧乙烷残留量、拟预期分离的成分血的质量控制指标等。含特殊组件的产品,如:去白细胞滤器需同时满足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如:残留白细胞数、游离血红蛋白、红细胞/血小板回收率等),如有采血前留样装置,应至少制定容量、平均流速、防回流、无菌采样设计等性能指标。4.产品检验报告所检测型号产品应当是本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申报的其他型号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应根据所申报产品的特点,从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性能指标等方面说明产品的典型性。5.研究资料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产品性能研究申请人应明确与申报产品相关的性能要求,需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理由及理论基础。需根据产品的性能特点和临床应用,制定适合产品的技术指标并说明依据。与配套使用的有源器械和/或储存血液成分的器械联合使用,对于健康捐献者,按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血液成分分离后,成分血的质量控制指标应至少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法规对成分血的要求,如GB 18469《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对成分血的质量控制要求。例如:浓缩红细胞的质量控制指标至少包括:外观、容量、血细胞比容、血红蛋白含量、储存期末溶血率、储存期末pH值、无菌试验;单采血小板的质量控制指标至少包括:外观、容量、储存期末pH值、血小板含量、白细胞混入量、红细胞混入量、无菌试验;单采新鲜冰冻血浆的质量控制指标至少包括:外观、容量、血浆蛋白含量、Ⅷ因子含量、无菌试验;单采粒细胞的质量控制指标至少包括:外观、容量、中性粒细胞含量、红细胞混入量、无菌试验等。如申报产品有其他特殊用途,应提供其与有源设备配合使用时血液成分分离效果研究资料。(2)原材料控制材料特性是产品最终质量控制的重要因素。申请人应提交原材料的质控资料及材料在生产加工中可能产生或残留引起机体反应的有毒物质的相关研究报告。应列明产品各部件所对应原材料(包括产品标签粘贴剂、染料/颜料、润滑剂)的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供应商名称、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来源。提交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的研究资料。对于首次应用于医疗器械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预期使用部位、预期使用方式的相关研究资料。(3)生物学特性研究建议按照产品与人体的接触性质和接触时间来选择合适的生物学评价方法。生物学特性研究建议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 16886.4《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4部分:与血液相互作用试验选择》等相关要求进行。(4)灭菌研究提交产品灭菌方法的选择依据及验证报告。器械的灭菌应通过GB 18278.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湿热 第1部分 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或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系列标准、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系列标准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无菌保证水平应保证(SAL)达到1×10-6。灭菌过程的选择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6.稳定性研究(1)货架有效期产品货架有效期包括产品有效期和包装有效期。产品有效期验证可采用加速老化或实时老化的研究。在进行加速老化试验研究时应注意:产品选择的环境条件的老化机制应与在实时正常使用环境老化条件下真实发生产品老化的机制一致。对于包装的有效期验证,建议申请人提交最终成品包装的初始完整性和维持完整性的检测结果。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如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系列标准、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YY/T 0698《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系列标准等。(2)运输稳定性应当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如适宜的温度、湿度、震动、振动、压力等),运输过程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四)临床评价资料该类产品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目录内产品。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临床评价。(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行业标准(如YY 0584《一次性使用离心杯式血液成分分离器》、YY 0613《一次性使用离心袋式血液成分分离器》等)的要求。同时,说明书还应包含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产品的通用描述,包括产品特征,产品规格型号或生产企业器件识别代码。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使用环境、禁忌证、注意事项,并与临床评价结果和报告保持一致;3.产品有效期限;4.针对产品特点的特殊注意事项与警示信息,如:必须标注配套使用产品的信息、包装破损禁止使用;5.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与处理预防措施;6.灭菌方式;7.一次性使用的声明;8.产品的性能参数; 9.产品使用流程图,包括用品准备、操作准备、操作过程、后处理,及异常情况处理等;10.关于儿童或特定人群禁止使用或使用方法的警示及说明;11.应有“使用前请阅读使用说明书”的文字说明。12.关于使用后处理及贮存的警示及说明。使用后处理应至少标示“产品使用后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13.说明书中明确标示“产品使用必须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或类似的警示性语言。(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提交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生产工艺及控制提交产品的生产工艺验证、过程控制的体系管理文件,详细说明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步骤,列出工艺图表。提交生产工艺过程中验证和控制文件,确认关键工艺点并阐明其对产品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机械性能、生物性能等的影响。2.生产场地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Z].[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5]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04号[Z].[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3号[Z].[9]Guidance for Industry:Recommendations for Collecting Red Blood Celles by Automated Apheresis Methods;January 2001 ,CBER US FDA[S].[10]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Class II Special Controls Guidance Docunment:Automated Blood Cell Separator Device Operating by Centrifugal or Filtration Separation Principle;November 2007,Updated March 2011 ,CBER US FDA[S].[11]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2]YY 0584-2005,一次性使用离心杯式血液成分分离器[S].[13]YY 0613-2007,一次性使用离心袋式血液成分分离器[S].[14]YY/T 0328-2015,一次性使用动静脉穿刺器[S][15]GB 18469-2012,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S].[16]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17]GB/T 16886.4-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4部分:与血液相互作用试验选择[S].[18]GB 18278.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湿热 第1部分 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19]GB 18280.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20]GB 18279.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灭菌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S].[21]GB/T 19633.1-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S].[22]YY/T 0681.1-2018,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23]YY/T 0698.1-2011,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1部分:吸塑包装共挤塑料膜 要求和试验方法[S].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输注器具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可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要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本文中的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通常是指临床治疗与诊断时一次性使用,用于将容器内的液体通过插入静脉的针头或导管输入患者血管的以及用于将液体注入人体和抽取人体体液的器具及其组件。二、注册审查要点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对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同时还需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管信息1.管理类别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一级产品类别为03-13、10-02、14-01、14-02等项下的部分产品,产品的管理类别为Ⅲ类或II类。其他相关产品也可参考采用本指导原则。2.注册单元划分申报产品注册单元划分需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要求。着重考虑产品的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主要组件的原材料、性能指标及适用范围等因素,如:(1)防针刺结构的工作原理不同需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2)输液器的主要组件“管路”的原材料不同或增塑剂不同需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3)重力输注与非重力输注等产品结构不同需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3.申请表结构及组成需列明产品的结构组件以及原材料信息,同时还需写明药液过滤器过滤介质标称孔径,主要添加剂(如增塑剂等),特殊性能组件(如自毁装置、防针刺装置、止液装置、排气装置等),附件(如输液贴,输液贴应在初包装内),一次性使用,灭菌方式(采用射线灭菌的需明确射线类型)等。(二)综述资料1.概述需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产品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要求,同时可参考《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产品名称应使用中文,不得中英文混用。需明确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分类编码等;描述申报产品适用范围、交付状态、灭菌方式等信息;如适用,还需描述有关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2.产品描述2.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申报产品描述需全面、详细,至少应包括申报产品名称、预期用途、原材料、工作原理、结构组成(相应图示)、技术指标、特殊性能(如自毁、止液、排气、防针刺伤等)、型号规格划分的依据、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以及是否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2.2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申报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可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产品特征、技术参数和相关特殊性能等内容。2.3包装说明需说明所有申报产品的包装信息,以及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和/或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信息,同时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若申报产品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对初包装有明确规定的,其产品初包装应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如GB 8368第10章规定了输液器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时,输液器初包装应采用一面具有透气功能的材料包装(如透析纸)。2.4研发历程阐述申报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2.5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详细说明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情况。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器械(即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的异同,比较的项目包括产品设计、预期用途、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原材料(包括增塑剂)、生产工艺、灭菌方式、性能指标、作用方式、有效期以及适用范围等,建议以列表方式列出。如与参考的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存在差异,需结合差异及产品风险管理资料、安全有效清单要求,分析差异是否需要额外的特殊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价。3.适用范围和禁忌证明确产品适用范围及禁忌证(如有)。明确预期使用环境、适用人群信息。说明该产品禁忌应用的疾病、部位等(如有)。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或使用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说明与其组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如有)。(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需提供下列内容,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可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风险分析:包括医疗器械适用范围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识别、危害的识别、估计每个危害处境的风险。识别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原材料的生物学和化学危害如材料的生物不相容,材料变更等产生的风险。同时还应特别关注如:1.1.1化学方面的风险,如原材料的合成单体、着色剂、增塑剂、加工过程的添加剂、粘合剂等溶出或残留可能带来的安全性风险。1.1.2对输注药物的吸附而导致药物浓度不足对治疗的影响。1.2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生物学、化学、使用功能、信息等方面的危害。如:微粒污染、热原反应、断针、漏液、功能失效、标识不清等。1.3产品包装可能产生的危害如包装破损、标识不清等。1.4灭菌过程可能产生危害如灭菌方式对产品不适宜、产品未完全灭菌、灭菌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如环氧乙烷)等。1.5产品不正确使用所产生的可能的危害如无针连接件每次使用前未正确消毒、带防针刺性能的产品未正确启动其防针刺装置等。风险评价:对于每个已识别的危害处境,评价和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若需要,描述如何进行相应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描述为降低风险所执行风险控制的相关内容。描述每一不可接受的风险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方案及相关文档(如:设计图纸、工艺文件、管理规定等)清单。(许多标准阐述了产品的某些固有安全性、防护措施和安全性信息,对于那些采用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给出的方法的风险控制措施,可以认为相关的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产品风险可接受。2.产品技术要求输注器具产品应符合适用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同时申请人还需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产品设计特征及临床应用来制订产品技术要求。对于强制性行业标准,若申报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申请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2.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明确产品型号/规格,阐明各型号/规格间的区别及划分说明,型号/规格的表述需与其他注册申报资料中保持一致。申报产品型号、规格划分尽量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表示方法,应能涵盖所有产品的组件、材料,对应关系明确,不用“系列”、“等”含糊用词。推荐采用图示和/或表格的方式。列明产品特殊性能装置(如有)的结构图,必要时还需列明剖面图。列明产品各组件的原材料信息,对直接或间接接触血液的组件原材料还需注明符合的标准或牌号。列明产品的灭菌方式和有效期(也可放入附录中)。2.2性能指标注射器类产品性能指标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性能:产品外观、刻度容量允差、刻度标尺、外套、活塞组件、锥头、性能(残留容量、器身密合性、滑动性能、外套与活塞组件的配合)等物理性能,酸碱度、可萃取金属含量、易氧化物、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等化学性能,无菌、细菌内毒素等其他性能。注射针类产品性能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性能:清洁、色标、正直、连接牢固度、畅通、针座、针座与护套配合、针尖、针管(润滑剂、清洁、尺寸)、刚性、韧性、耐腐蚀性等物理性能,酸碱度、重金属总含量(金属离子)等化学性能,无菌、细菌内毒素等其他性能。输液器类产品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性能:外观、尺寸、微粒污染、泄漏、拉伸强度、瓶塞穿刺器、进气器件、管路、药液过滤器、滴斗与滴管、流量调节器、输液流速、注射件的位置及泄漏(如有)、外圆锥接头、保护套等物理性能,还原物质(易氧化物)、金属离子、酸碱度滴定、蒸发残渣、浸提液紫外吸光度、环氧乙烷残留量等化学性能,无菌、内毒素等其他性能。输血器产品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性能:微粒污染、泄漏、拉伸强度、输血插口穿刺器、管路、血液及血液成分过滤器、滴斗与滴管、流量调节器、血液及血液成分的流速、注射件的位置和泄漏(如有)、外圆锥接头、保护套等物理性能,还原物质(易氧化物)、金属离子、酸碱度、蒸发残渣、浸提液紫外吸光度、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等化学性能,无菌、细菌内毒素等其他性能。输液针类产品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性能:色标、微粒污染、连接牢固度、泄漏、流量、针管长度、针尖、润滑剂、连接座、针柄、软管、保护套/保护帽等物理性能,还原物质、金属离子、酸碱度、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等化学性能,无菌、细菌内毒素等其他性能。其他输注类产品可在上述基本性能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产品自身特点以及其适用的标准(如有),补充制定相应的性能要求。对于具有其他特殊性能或特殊结构的产品,除上述性能外还需根据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性能要求,如用于压力输注的耐压性能、自毁性能、防针刺性能、排气性能、止液性能、多层管路的贴合性能等。2.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所有引用的标准注明其编号、年号或版本号。自定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需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3.产品检验报告说明被检验样品型号/规格的选择依据。所检验型号/规格需为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型号/规格的典型产品。当申报产品包括多个型号规格,需综合考虑原材料、结构组成、包装方式、灭菌方式、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等影响因素。一个型号不能完全覆盖时,应选择其他型号进行相关性能的补充性检测。注意典型型号/规格不等同于临床常用型号/规格。检验报告可提供注册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出具自检报告的,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规定》的要求。4.研究资料根据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各项研究一般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研究资料中的项目、方法、来源和验证等,宜包含并多于技术要求相应条款,并可以作为后者的制定依据和理由。研究方法应经过相应验证或具有支持性文献。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设计验证、技术特征、生物相容性研究、灭菌工艺研究等内容。所有研究建议选择典型性型号进行,部分项目研究可选择适当的对照品作为比较,验证方法和结果分析应具有科学性。研究内容至少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1物理和化学性能研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中产品物理和化学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对产品具有的特殊性能还需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如:——自毁性能对于设计为自毁性能的注射类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对其自毁性能予以验证。自毁性能的生效时间可以因设计而不同,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1)从注射开始时起,自毁特性自动生效并保持有效;(2)当输送过程中,自毁特性自动生效并保持有效;(3)当输送完预定的固定剂量时,自毁特性自动生效。在所有情况下,自毁特性一旦生效,注射器和针就不能被重复使用。——防针刺性能可参照《输注产品针刺伤防护装置要求与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开展设计验证并提供研究资料。——排气性能需提供支持产品排气的设计验证报告及其原理的力学分析研究报告资料。建议模拟临床实际情况,考虑试验液的特性(如不同密度等)、流速、输液时间、输液器角度等因素,并在上述不同因素条件下,验证产品对不同直径和数量气泡的排气性能。排气装置如含排气膜还需研究其阻菌性能和泄漏性能。——止液性能提供止液性能的理论依据和设计验证资料。性能验证建议模拟临床使用条件,选取不同的试验液(如不同的浓度、不同密度等),考虑止液高度(膜止液装置适用)、输液角度(浮体型止液装置适用)等因素,持续观察至产品宣称的止液时间,当止液装置上端液体排空至止液装置后,在不关闭流量调节器的情况下,液体能自行止流,并且止液装置下端导管内充满液体。不同止液原理的产品,需考虑止液原理进行设计验证。如药液过滤膜止液装置是通过膜的表面张力进行止液,建议考虑不同过滤膜(如孔径标称孔径不同)分别测定。——其他性能对于其他特殊性能的产品,需提供设计原理依据和支持性资料,并模拟临床实际情况提供其性能设计验证资料。4.2生物学特性研究终产品中预期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分,均需要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依据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对相关用途、使用部位及接触时间的具体要求,结合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确定生物相容性评价项目,可根据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和/或GB/T 14233.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试验方法》进行相关评价。4.3灭菌研究明确申报产品灭菌方法的选择依据、灭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水平(应达到1×10-6),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灭菌过程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产品与灭菌过程间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等。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4.4其他研究资料4.4.1申请人需明确申报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化学物质,一般包括灭菌残留剂、工艺残留物(粘合剂)以及材料中的单体及添加剂(包括稳定剂、抗氧化剂、增塑剂、着色剂等)的相关信息。常见的如聚氯乙烯材料添加的增塑剂DEHP、TOTM;聚氨酯材料使用的单体MDI/TDI,热塑性弹性体(TPE)的苯乙烯单体、镍元素等,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粘合剂环己酮等,会在临床使用中迁移进入人体,这些物质具有潜在毒性,应限量使用。为保证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可采用标准方法(附件1)或经过方法学验证的试验方法,检测产品中上述物质的溶出或残留量,结合其人体安全限量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包括人体血液接触上述物质的毒性分析、安全限值和来源文件,对不同体重适用人群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4.4.2提供药物相容性研究资料。对于预期用于输液类产品,必要时注册申请人需提交所输注药物与产品的相容性研究资料。对需开展试验研究的,试验药物的选择、试验液制备方法、试验方法(包括方法学验证)等可参考YY/T 1550.1《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具与药物相容性研究指南 第1部分:药物吸附研究》。4.4.3对无针连接件需提供微生物侵入研究资料。无针连接件可能会增加患者感染微生物的风险,因为产品的设计有可能导致微生物进入无菌的液体通路。注册申请人应对此开展研究,对这类器械进行微生物侵入试验,试验宜设计成在模拟临床使用的状态下进行,试验参数的选择及试验程序的设置宜能合理地反映临床使用“最坏情况”,试验方法可参考YY/T 0923《液路、血路无针接口微生物侵入试验方法》。同时,由于产品的设计、预期用途、留置期限可能存在不同,申请人还需根据产品特点来制定适合所申报产品的试验方法,并且在制定试验方案的过程中,需考虑无针连接件的消毒处理(包括消毒剂、消毒时间、消毒程序等),且与产品说明书中保持一致。4.4.4若产品宣称用于磁共振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在磁共振中的安全性验证资料。可参考YY/T 0987系列标准。4.5原材料控制产品的原材料不得人为添加已列入相关法规及指令禁止的、或未经毒理学评估的物质,常规使用过程中不得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如不得添加荧光增白剂。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列明各组件全部组成材料(包括主材及其所有辅材)的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商品名/材料代号、符合的质量标准等基本信息,建议采用列表的方式。提供产品全部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的质量控制资料,对与人体/进入人体的液体相接触的各组件原材料,建议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对于首次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的预期使用部位的相关研究资料。输注器具产品常见的原材料医用级行业标准见附件2。5.稳定性研究5.1货架有效期包括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注册申请人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以无菌状态交付的产品还应保持无菌状态。申请人需开展产品有效期研究并提供相应研究资料,可采用加速老化或实时老化方式展开研究,具体方法和要求可参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和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标准等。实时老化研究应从产品定型后开始进行。申请人可依据相关标准,如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YY/T 0698《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系列标准进行产品包装验证并提交验证报告。5.2运输稳定性应当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注册申请人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6.其他资料对于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存在差异的,还应提交差异部分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分析研究资料。(四)临床评价资料对不在《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范围内的产品,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交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单元标签样稿,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原文说明书。同时还需注意:1.该指导原则涵盖的产品中的一次性使用产品需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以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2.产品性能需列出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如滴数/ml、预充容量、药液过滤器的过滤介质孔径、给液参数、残留液体体积能承受的压力值等。3.详细描述产品的使用方法,并包括:(1)使用器械的步骤,尤其是对产品的特殊使用性能,如自毁、防针刺、排气、止液等性能的使用方法应有详细的说明;(2)对于无针连接件,说明书中应给出临床使用中推荐的消毒操作程序,且推荐的消毒操作程序应与微生物侵入试验和临床试验所用的消毒操作程序一致;(3)特殊情况的指导(如家庭使用时);(4)推荐的更换静脉输注器具或无针接头的频率,需符合临床操作规范;(5)每次使用时更换无菌保护帽的指南(仅适用无针连接件,若有保持保护帽无菌的方法则除外);(6)使用过的器械如何丢弃的指导;(7)对输注的环境或输注药物是否有特殊限制的说明(如环境温度、压力、液体粘度等)。可以使用注解、图表及其他可视的帮助信息来增强对使用方法的理解。4.明确产品灭菌方法及有效期。产品无菌、无热原文字说明或图示。5.列明产品的警示和注意事项,并注意:(1)说明书中明确标示“产品使用必须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仅限于经培训的医生或护理人员使用”或类似的警示性语言。(2)针对产品特点的特殊注意事项,如对含有天然橡胶的产品应注明对天然橡胶过敏者禁用。(3)对配套使用的产品应写明相关配套产品的警示信息,如写明胰岛素笔、采血笔 “仅供个人专用,须一人一笔,不得多人共用”。(4)明确禁止使用的范围,如标明禁止用于高压输注系统。(5)药物相容性信息需写明以下信息:申请人已研究药物的相容性信息;“禁止用于输注与本产品不相容的药物”。6.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与处理方法(如适用)。7.以DEHP增塑的聚氯乙烯(PVC)作为原料的产品,产品说明书中需注明以下内容:(1)明确标识该产品含有DEHP。(2)在警示信息中写明:DEHP的相关毒性;“本产品不宜贮存和输注脂肪乳等脂溶性液体和药物”;“新生儿、青春期前的男性、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不宜使用本产品输注药物”。8.说明书与标签中如要注明申报产品的高分子材料中不含DEHP增塑剂时,可描述为“采用非DEHP增塑的高分子材料制成”。(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详细说明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及其确定的依据、质量控制标准及其可靠性论证;确认关键工艺点并阐明其对产品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机械性能、生物性能的影响;确认生产工艺的稳定性。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Z ].[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99号[Z].[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骨科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5项指导原则的通告(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26号[Z].[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1号[Z].[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Z].[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通告2022年第12号[Z].[13]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4]GB 15810-2019,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S].[15]GB 15811-2016,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S].[16]GB 8368-2018,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式输液器[S].[17]GB 8369.1-2019,一次性使用输血器第1部分:重力输血式[S].[18]GB 18671-2009,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S].[19]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 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20]GB/T 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试验方法[S].[21]YY/T 1550.1-2017,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具与药物相容性研究指南 第1部分:药物吸附研究[S].[22]YY/T 0923-2014,液路、血路无针接口微生物侵入试验方法[S].[23]YY/T 0681.1-2009,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24]GB/T 19633.1-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S].[25]YY/T 0681.1-2018,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26]YY/T 0698.1-2011,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1部分:吸塑包装共挤塑料膜 要求和试验方法[S].附件11.YY/T 0927《聚氯乙烯医疗器械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溶出量测定指南》2.YY/T0926《 聚氯乙烯医疗器械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的定量分析》3.YY/T 1639《一次性使用聚氨酯输注器具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残留量测定方法》4.YY/T 1550.2《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具与药物相容性研究指南 第2部分:可沥滤物研究-已知物》附件21.GB/T 15593《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2.YY/T 1628《医用输液、输血器具用聚氯乙烯粒料》3.YY/T 024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丙烯专用料》4.YY/T 0114《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乙烯专用料》5.YY/T 0031《输液、输血用硅橡胶管路及弹性件》6.YY/T 0806《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及其他医疗器械用聚碳酸酯专用料》7.YY/T 1557《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热塑性聚氨酯专用料》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以下简称避光输液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系对满足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针对避光输液器特点提出的一些要求。常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的基本要求,参见《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同时,本指导原则是对避光输液器注册申报资料的通用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产品的注册申报。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避光输液器分类编码14-02-05,管理类别为第三类。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应准确填写申报产品申请表、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以及其它管理信息等。申报产品通用名称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要求,同时可参考《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产品名称应使用中文,不得中英文混用。(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描述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原材料(与使用者和/或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成分)、避光剂、结构示意图和/或产品图示、交付状态及灭菌方式、包装说明、使用方法及图示(如适用)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产品描述应全面、详细。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避光输液器,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和技术参数等内容。包装说明:提供避光输液器包装相关的信息,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包括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的信息与资料。研发历程:阐述避光输液器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描述本次申报器械与已上市同类器械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包括本企业已上市同类产品或其他企业已上市同类产品)。建议以列表方式表述,比较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结构组成、避光剂成分、避光剂添加位置、添加的生产阶段、工作机理、预期用途和使用环境、原材料、生产工艺、灭菌方式、性能指标、有效期、适用范围、已上市国家或地区等。对于首创的与已上市产品结构形式不同的产品,需提交产品特性及关键设计点的说明。对于仿制产品,需提交与已上市产品的比较资料,描述本次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相似点和不同点,比较的项目包括产品设计、预期用途、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原材料、灭菌方式、性能指标、货架有效期等,建议以列表方式列出。2.适用范围2.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临床中需要在避光条件下输液药物的静脉输注。应列明具体药物名称,适用的药物应根据药物相容性研究情况确定。2.2预期使用环境及禁忌证参见《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3.全球上市历程避光输液器全球上市情况、不良事件和召回情况等,具体申报资料要求参见《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三)非临床资料产品风险管理资料、研究资料、稳定性资料等要求参见《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1.产品技术要求需符合YY 0286.3 《专用输液器 第3部分: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GB8368《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等相关标准,结合产品设计特征及临床应用来制订,同时还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由于不同产品的拟输注药物、避光剂、避光形式可能均不相同,产品的避光范围和避光效果也会不同,建议注册申请人依据所申报产品制订产品技术要求。技术指标应当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对申请人宣称的技术参数和功能,应在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1.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明确产品型号、规格,阐明各型号、规格间的区别及划分说明,型号、规格的表述需在全部注册申报资料中保持一致。1.2产品描述建议申请人提供产品的结构图示,列明产品各组件的材料及直接和间接接触人体的制造材料信息,产品灭菌方法,产品有效期。1.3性能指标产品性能指标应参考强制性标准制定,如有不适用条款,申请人需在申报资料中说明理由。如产品有特定设计,申请人还需设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并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若有随避光输液器一起申报的附件,无论附件是否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均需将附件的性能指标制定在产品技术要求中。1.3.1物理和使用特性常见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避光性、脱色、管壁特性要求(如适用),其余应符合GB 8368要求。若产品含有其他特殊功能,应制定相应的性能要求。1.3.2化学性能常见项目应符合GB 8368要求。主要包括酸碱度、还原物质(易氧化物)、金属离子、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等。1.3.3其他性能常见项目无菌、细菌内毒素等。1.4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所有引用的标准注明其编号、年号或版本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以附录形式采用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2.检验报告及典型性样品提供检验样品型号、规格的选择依据。所检验型号、规格需为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型号、规格的典型产品。当申报产品包括多个型号规格,需综合考虑避光输液器原材料、结构组成、包装方式、灭菌方式、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等影响因素。一个型号不能完全覆盖时,应选择其他型号进行相关性能的补充性检验。注意典型型号、规格不一定是临床常用型号、规格。检验报告可提供注册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出具自检报告的,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规定》的要求。3.非临床研究根据避光输液器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说明产品技术要求及非临床研究中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需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依据产品性能研究结果,结合临床需求制定性能指标接受标准。对于自建方法,需提供相应的依据及方法学验证资料。产品性能研究需采用终产品,选择典型型号、规格。研究项目所用样本数量需结合统计学考虑及产品风险等因素提出确定依据,并对使用的项目的验证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3.1避光性能研究对于避光输液器,由于产品具有避光性能,性能研究的重点建议放在产品是否具有避光性能、与产品避光性能相关的成分与结构是否给人体带来新的风险上。产品设计验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验证:3.1.1避光剂中各成分应和管壁的原材料有很好的相容性。注册申请人需提交试验数据或研究报告来阐明加入避光剂后对高分子材料性能的影响,包括物理机械性能、透明度、避光性等。通过验证确定避光剂最佳用量。3.1.2产品应进行特定潜在可沥滤物的溶出物试验,明确产品的特定可沥滤物名称及溶出量及毒理学风险评估,必要时需进行生物学评价。对于材料中溶出物的分析应明确前处理条件,建议模拟临床使用条件或临床使用恶劣条件,验证避光剂在管壁中的迁移溶出情况。迁移试验的条件建议至少考虑产品的工艺加工条件和临床使用条件,如避光管路作为流量元件受到输液泵蠕动挤压。双层结构中外层避光剂向内层的溶出迁移情况也需经过验证。3.1.3应验证所宣称的避光作用,至少应包括可遮蔽的光谱范围和透光率。由于不同的药物输注时需要避光的光谱不同,所以不同避光产品的避光光谱范围和透光率可能不同。产品的有效避光光谱范围应涵盖预期拟输注药品所需的避光光谱范围。详细试验方法可参考避光性能试验内容。3.1.4申请人应对多层管路壁厚与透光率进行匹配验证,同时应对管路壁厚的均匀性进行验证。3.1.5采用多层共挤工艺生产的管路,申请人应对多层管路之间的剥离强度(如适用)进行验证,对每层的壁厚及均匀度进行控制。若配合输液泵使用,还应考虑管路在挤压下会造成管路分离、微粒脱落、流量不准等风险。3.1.6研究需采用经过方法学验证的方法进行。申请人在提交验证报告中涉及试验部分的同时,对于未有标准方法,应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3.2产品的药物相容性评价避光输液器与药物的相容性试验应考察输液器与药物之间是否会引起相互的或单方面的迁移和吸附、质量的变化以及避光效果。本试验应在较恶劣的或尽量模拟产品使用过程中所经受的条件下进行,以探讨药物与输液器之间的影响。3.2.1申请人需通过试验证明申报产品对所选避光药物的保护作用。避光药物的选择应有依据,如药物本身说明书规定该药物需避光输注/保存等,必要时结合相关试验或文献。3.2.2避光输液器与药物的相容性试验应包括一般相容性试验和避光性能试验。3.2.2.1一般相容性试验3.2.2.1.1药物相容性试验是研究药物通过输液器后,药物与输液器之间产生的吸附、迁移和产生其他变化或相互作用的试验研究,包括物理相容性、化学相容性等多方面内容。3.2.2.1.2一般相容性试验应考虑以下方面:(1)生产所用材料;(2)添加剂、加工过程的残留物、单体、起始物质;(3)降解产物;(4)其他成分以及它们在输液器上的相互作用;(5)输液器的性能和特点;(6)药物与输液器的相互作用;(7)试验用药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3.2.2.1.3一般相容性试验的要求:(1)药物试验 本试验考察药物通过避光输液器前后关键性药物成分含量及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和输液器对药物的吸附作用。(a)建议选择预期拟输注的药物分别进行研究。试验用药物溶液的浓度应采用与临床使用浓度一致或使用更高浓度的药物溶液,并保证药物溶液与输液器有足够的接触时间。按照药物的质量标准检验通过避光输液器前后药物溶液理化指标,综合考察药物通过避光输液器前后的质量变化。(b)药物吸附试验应考察相同体积的药物溶液持续通过输液器或停留在输液器内的药物溶液在不同时间周期被输液器的吸附情况;也可以考虑与传统或其他材料类输液器进行对比。(2)添加剂、降解产物等的溶出和迁移除使用第a)款中药物进行试验外,还应选用酸、碱以及低极性溶液进行试验,如0.1mol/L盐酸溶液、0.1mol/L氢氧化钠溶液及65%乙醇溶液、50%的聚乙二醇400水溶液或其他经论述的替代溶剂。建议通过考察在不同温度条件下,模拟临床实际使用状况,经过一定的时间周期接触后,通过光谱法、色谱法等可行的测定方法测定样品中添加剂、降解产物等的溶出和迁移情况;同时考察模拟临床使用的药物溶液中的添加剂的溶出和迁移情况,如,PVC管路中增塑剂、非PVC材料中通过风险评估识别的潜在可沥滤物等。测定方法需要进行方法学验证。(3)温度由于物质在高温状态下的迁移速度要高于常温或低温状态,药物试验和迁移试验应考虑考察不同温度情况下药物溶液与输液器接触后的相互变化及输液器添加剂的迁移情况。通常考虑在常温25℃±1℃及40℃±1℃温度条件下,若用于验证的药物溶液不耐高温,可考虑在常温(25℃±1℃)下试验。研究需采用经过方法学验证的方法进行。(4)样本 样本应为做完加速或实时老化试验的产品。3.2.2.1.4一般相容性试验应不仅限于上述内容,鼓励研究者开展新的研究。3.2.2.2避光性能试验3.2.2.2.1避光性能试验是研究避光输液器对有避光输注要求药物的保护作用和影响。3.2.2.2.2避光性能试验应考虑以下方面:(1)避光剂的避光机理;(2)光敏药物的光降解特性;(3)药物在避光输液器内停留时间;(4)避光输液器的容积;(5)避光物质的组成和化学成分;(6)避光物质在最终产品中的比例;(7)避光输液器性能的改变: 参照产品标准,考察药物经过避光输液器后,输液器性能的改变情况。3.2.2.2.3避光试验的要求:(1)避光范围:可采用适宜的方法(如分光光度法或其他经过方法学验证的方法)测定避光输液器对光线的阻隔范围,从而推断产品的避光范围;避光输液器应能在试验范围内对光线有阻隔作用;被避光的药物应在输液器试验范围能安全可靠输注。(2)避光物质的溶出和脱落:避光物质的溶出和脱落试验可参照3.2.2.1.3b、3.2.2.1.3c的条件进行。若注册申请人采用其他方法测定避光物质的溶出和脱落,应对方法的科学适用性进行论证。避光物质溶出试验应选择适当的溶剂进行,通过采用适当的检验方法(如比色或重量法等,应该进行方法学验证)测定溶出物含量;采用适当的测定方法(测定方法需要经过方法学验证)考察不同溶剂中避光物质的脱落情况。(3)光源的选择:照度或辐照量应能量化(如可能),光源的波长范围应与日光接近,如有需要可选用日光作为照射光源。(4)试验时间周期:应有足够的试验时间,分别考察试验周期内和单位时间输液器对药物的保护作用、药物在光的作用下的分解曲线。(5)试验方法:按试验药物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模拟临床实际使用状况检验药物在光照条件下通过避光输液器前后的理化指标的变化。(6)温度的选择:考察避光输液器对药物的保护作用,通常考虑在室温(25℃±1℃)及40℃±1℃下试验。(7)样本样本应为做完加速或实时老化试验的产品。3.2.2.2.4避光性能试验应不仅限于上述内容,鼓励研究者开展新的研究。3.2.2.3试验结果的评估3.2.2.3.1申请人应能详细提供使用材料的配方、工艺流程及说明和安全性资料。3.2.2.3.2应选用经过有效性验证的产品对以上结果进行评估。3.2.2.3.3避光输液器对于药物的影响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内。3.2.2.3.4添加剂、降解产物等的溶出量是否在可以耐受的暴露限量以下;添加剂、降解产物等迁移是否带给药物不良影响。3.2.2.3.5避光输液器的避光范围是否可以对拟输注的药物起到保护作用。3.2.2.3.6避光物质的溶出和脱落是否会造成临床使用风险。4.生物相容性评价4.1原材料提交与使用者和/或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包括主材、所有辅材、避光剂)的基本信息,如: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组成比例、供应商、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提交各组件全部组成材料(包括主材、所有辅材、避光剂)的基本信息,如: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及分布(如适用)、密度、单体、起始物质、光学数据、材料热分析图谱(如适用)、组成比例、供应商、符合的标准及验证资料等基本信息。应明确所使用的高分子原材料和添加的避光剂是否已有用于制造与血液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医疗器械的应用史,避光剂的相关安全数据(MSDS),或其他同类证明性文件。4.2生物学性能应符合GB/T 16886.1对相关用途、使用部位及接触时间的具体要求。产品接触时间是该产品在人体的最大累积作用时间,生物学评价项目一般应包括:热原、细菌内毒素、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急性全身毒性、血液相容性等。应评价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生物学性能,如进行加速老化或者实时老化后进行。5.其他性能要求对于采用与已上市产品不同的材料制造的产品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性能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能要求。6.关键工艺控制详细说明产品生产工艺过程、质量控制标准及其可靠性论证;确认关键工艺点并阐明其对产品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机械性能、生物性能的影响;确认生产工艺的稳定性。例如:对于双层结构的避光输液器要详细描述双层结构的制备工艺、质控标准及可靠性论证。详细描述与验证设计输出的参数如何通过工艺过程保证实施和符合要求。7.其他资料对于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存在差异的,还应提交差异部分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分析研究资料。(四)临床评价资料对不在《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范围内的产品,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交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产品说明书。同时应注意:1.说明书中应客观描述产品对波长范围的透过率试验数据。2.清楚地标明器械的产品名称、预期用途、禁忌症和目标人群。3.标示药物相容性相关警示信息。(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详细说明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及其确定的依据、质量控制标准及其可靠性论证;确认关键工艺点并阐明其对产品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机械性能、生物性能的影响;确认生产工艺的稳定性。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1号[Z].[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骨科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5项指导原则的通告(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26号[Z].[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8号[Z].[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6号[Z].[11]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食药监械注[2012]267号[Z].[12]YY/T 1550.1-2017,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具与药物相容性研究指南 第1部分:药物吸附研究[S].[13]YY 0286.3-2017,专用输液器 第3部分: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S].[14]GB 8368-2018,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式输液器[S].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指导原则第二部分:理化表征本指导原则为注册申请人/监管人员提供关于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理化表征相关方面的信息。本指导原则是对应用纳米材料医疗器械理化表征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相关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由纳米材料组成或包含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的理化表征。不适用于:- 应用纳米材料的体外诊断产品;- 应用纳米材料的药品;- 纳米技术赋能的医疗产品(如纳米机器人);- 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在制造和废弃过程中造成的职业和环境风险。二、理化表征在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申报资料中的体现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与所使用的纳米材料的理化性质(如化学组成、尺寸及尺寸分布、形态学、表面特性等)紧密相关。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理化表征在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申报资料中:(一)监管信息(委托信息、主文档授权信)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可自行独立研发、或委托第三方研发纳米原材料,或直接外购纳米原材料。注册申请人应具备对于纳米原材料的完整评价和供应商审核能力,并证明其对医疗器械终产品生产关键工艺及参数进行质量控制的能力。因此,如果医疗器械的原材料为纳米材料,注册申请人应提供包括纳米原材料的理化表征在内的质量控制文件。如果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在质量协议中,应提供纳米材料质量控制相关参数。如果原材料供应商已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进行过主文档备案,应提交主文档授权信。(二)研究资料(产品化学和物理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在设计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时,预期利用纳米材料的某些特殊性能,如小尺寸、高比表面积、高化学活性,或者利用纳米表面特性对于体内微环境的影响来发挥其功能。如纳米银敷料利用了纳米银在一定时期内可持续释放银的特性。又如某些骨科植入物表面纳米结构的设计,可以促进骨重建过程。为证明产品中所设计应用的纳米材料能够发挥预期特性,注册申请人需开展有针对性的理化性质表征。这些研究也将成为确定产品技术要求中科学合理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的关键依据。(三)研究资料(产品生物学特性研究)现行的GB/T 16886.1(ISO 10993.1)将理化表征作为医疗器械生物相容性评价的起点。对于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这一点尤为重要,因纳米材料的生物学效应取决于其理化性质,如尺寸及尺寸分布、形态学、表面特性、化学组成、团聚/聚集状态等。在生物相容性/毒理学研究过程中,注册申请人不仅要对医疗器械产品中的纳米材料开展理化表征,而且根据风险分析,确定是否需要针对在生物组织/体液中的纳米材料及其代谢/转归产物开展理化表征。客观、真实的定性/定量理化表征结果,可为开展生物相容性/毒理学研究提供必要的信息。相反,非客观、真实的定性/定量理化表征结果,可能导致对于产品安全性风险的错误判定。(四)研究资料(清洁、消毒、灭菌研究)在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生产工艺过程中,作为原材料之一的纳米材料通常经过多道工艺过程,生产工艺过程对于终产品中纳米材料存在状态的影响,以及产品的批间/批内稳定性和均一性需要通过充分的理化表征来证明。建议注册申请人在灭菌方法验证中对于纳米材料特性加以考虑,如:辐照剂量对于纳米材料是否存在影响,环氧乙烷是否会残留在纳米材料结构中难以解析等。此外,注册申请人在考虑对于验证所需产品批次和样本量的要求时,也需要通过理化表征对于纳米材料在医疗器械中分布的均匀性等因素进行研究分析。(五)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理化表征同样对于产品货架有效期和包装验证非常重要。目前,产品有效期验证所采用的加速老化计算依据仍是根据传统高分子材料总结的阿累尼乌斯(Arrhenius)反应公式,该公式是否适用于纳米材料仍有待深入研究。因此,建议注册申请人在有效期各时间点应针对纳米材料开展适宜的理化表征,以证明医疗器械中的纳米材料是否在储存期内发生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的变化。(六)产品临床评价资料目前,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尚缺乏相应的指导原则/审评要点。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已有临床数据等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临床评价路径,包括“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和/或“临床试验路径”。若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进行临床评价,除了提交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在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方面的对比资料,注册申请人还需开展具有针对性和特异性的完整而全面的理化表征研究,这对于确定对照产品是否为同品种产品是至关重要的。三、纳米材料理化性质表征的基本原则纳米材料尺寸小、比表面积大、化学活性高,在不同环境中表面特性和聚集状态易发生变化,这给纳米材料的生物学效应评估带来挑战。针对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开展全面而准确的理化性质表征以及使用过程中纳米材料理化性质变化测量都至关重要。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的理化表征流程图可以参考图1a。根据产品及纳米材料的性质,可以选择不同阶段的理化检测项目,流程图1b中给出了检测项目示例。该理化表征可分为三个层次:纳米原材料、医疗器械终产品中的纳米材料、生物组织样本中的纳米材料(仅适用于生物组织吸收了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释放的纳米材料;或者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中的纳米材料释放并迁移到了生物组织样本中)。图1(a)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理化性质表征流程图;(b)各阶段理化性质表征的建议检测项目。开展应用纳米材料医疗器械理化表征的第一步是对作为医疗器械生产的起始纳米原材料和终产品中的纳米材料进行理化表征,包括形态学、尺寸、团聚/聚集状态、晶体结构、比表面积、化学组成与纯度、表面特性等。通过同时表征的数据证明起始原料的表征数据与终产品中应用的纳米材料是否相同。如果相同或者有数据阐明相似的材料具有足够相似的理化性质,可以考虑采用这些数据来进行产品的风险评估。如果不同,则应以终产品的详细表征数据为基础进行风险评估。为了确保在同一工艺参数下,产品的质量差异在可接受的偏差范围内,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中的纳米材料进行明确的稳定性和均一性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纳米材料受环境等因素影响,随时间推移造成的几何形态学、尺寸、聚集状态、化学成分、氧化状态等理化性质的变化。需要强调的是,纳米材料可能在加工过程中改变其表面化学,比如获得新的或额外的表面分子,作用类似于涂层;或者氧化状态改变等。鉴于这些潜在的表面改变,如有必要,注册申请人应考虑纳米材料在测试和/或使用的不同阶段开展理化性质表征。对于与人体有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医疗器械,纳米材料的脱落和释放风险是必须要考虑的。游离的纳米材料或释放的离子进入体内是可能引起在个体水平、组织水平以及细胞和分子水平上不良反应的关键因素。因此需要根据纳米材料脱落/释放的风险评估,对可能暴露的纳米材料进行分析与理化表征,包括测量释放元素的种类与释放元素总量,以及测量释放液中可能存在的纳米颗粒以及离子浓度。需要指出的是:纳米材料的脱落和释放评价不仅限于体外评价,如适用,鼓励注册申请人同时开展体外和体内纳米材料脱落和释放评价研究,并将体外和体内研究结果相关联。产品使用过程中脱落或释放的纳米材料,以及由纳米材料释放的离子可随血液系统或淋巴系统进入体内循环,并在组织器官中蓄积。纳米材料在生物组织中的蓄积量、存在形式(颗粒或其降解产物)以及材料结构是否出现缺陷决定了其在体内的稳定性和潜在的生物安全性。因而如果从产品中脱落/释放的纳米材料有进入体内循环系统的风险,则有必要提供生物组织中纳米材料的蓄积量数据,并证实其存在形式、结构等理化性质。如本指导原则第二部分所述,在原材料质控、产品有效性研究、产品安全性研究、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研究,以及产品临床评价中,需要针对不同样本中的纳米材料进行适宜的理化表征。注册申请人、科研人员、检测人员,以及审评人员应当认识到,只有采用适合产品特点,并能最大限度保持或模拟产品与人体接触暴露环境的理化表征手段,且试验人员和评价人员具备足够的纳米材料相关知识的前提下,理化表征结果才能用于正确评价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例如,在开展纳米银敷料类产品理化表征时,应在总银含量和可溶性银含量的测定研究中,正确区分离子形式的银和纳米颗粒状态的银,同时需要区分银的价态。目前,测定总银含量的主流方法是经硝酸消解后采用ICP-MS方法分析。注册申请人应考虑将经验证的单颗粒ICP-MS、同步辐射方法、光电子能谱(XPS)、高光谱成像方法等,用于实际纳米银敷料产品的研究,以便区分释放的银是离子状态还是颗粒状态,以及银的价态,同时借助原位、无损、高灵敏度的分析方法来明确生物转运过程中银的化学性质转化,探讨生物体银的化学性质信息与生物效应的关系。前期研究工作已证实纳米材料有可能与蛋白质相互作用,形成蛋白冠,影响纳米颗粒的各种生物学效应。在银的释放试验中,如果仅采用简单体外模型,例如采用不含蛋白的纯水、PBS或生理盐水研究银的释放/溶出,则无法反映临床使用中实际创面及其渗出液存在蛋白或其他成分的复杂情况,特别是形成蛋白冠现象,应考虑这一因素对于产品中银的释放/溶出,以及进入体内的行为和生物学效应的影响。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理化表征和测量方法示例见附件1的表1,该表内容主要来源于GB/T 39261(ISO/TR 13014),以及ISO/TR 10993.22。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及纳米材料特性选择适合的理化表征方法组合。此外,如有必要,注册申请人也应提供该表之外检测方法获得的额外信息以便进行风险评估。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大多数纳米材料理化表征方法是针对科研或工业中应用的纳米材料制订的,并未采用实际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过纳米材料表征或者生物样本中纳米材料表征的验证和优化。因此,注册申请人在采用相关标准方法开展理化表征研究时,需对所采用的方法是否适用于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进行验证,充分考虑所采用的方法中不适用部分的改进和优化。四、现行可用标准简介目前,针对纳米材料或纳米技术的国内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有近200个。其中涉及理化表征的技术方法类或指南类标准约有100个,均可选择性地被用于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理化表征检测。另外,还有很多并非针对纳米材料或纳米技术的方法标准也可用于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理化表征检测。附件1的表1中尽可能收集了纳米材料理化表征相关的标准。但注册申请人、检测机构,以及审评部门应根据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预期用途、结构组成、作用机理、与人体的暴露途径/时间、纳米材料在医疗器械中的存在形式等因素,综合考虑上述标准是否适用于医疗器械中的纳米材料表征。目前,国家药监局已发布了三项专门针对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分别是YY/T 129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纳米材料:细菌内毒素试验》、YY/T 099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纳米材料:体外细胞毒性试验(MTT试验和LDH试验)》,以及YY/T 153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纳米材料 溶血试验》,其中都涉及到对于纳米材料理化表征的相关要求。YY/T1863《纳米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含纳米银敷料中银颗粒和银离子的释放与表征方法》行业标准即将发布,该标准给出了具体的释放试验方法与表征方法。此外,已发布的GB/T 38261《纳米技术 生物样品中银含量测量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标准适用于各种生物组织中银含量的定量测量。五、缩略语和术语表缩略语/术语英文全称解释AESauger electron spectroscopy俄歇电子能谱法AFMatomic force microscopy原子力显微镜法AUCanalytical ultracentrifugation分析型超速离心BETBrunner−Emmet−Teller method比表面积测量:旨在解释气体分子在固体表面的物理吸附的布鲁诺-艾默特-泰勒(BET)理论CLScentrifugal liquid sedimentation液体离心沉降DLSdynamic light scattering动态光散射是在一个系综中测量颗粒粒径分布的方法DMAdifferential mobility analysis微分迁移率分析EDSenergy dispersive X-ray spectroscopy能量色散X射线光谱,可分析小至几纳米直径的颗粒EELSelectron energy loss spectroscopy电子能量损失谱,可分析小至几纳米直径的颗粒EFSA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欧洲食品安全局ESEMenvironmental scanning electron microscopy环境扫描电子显微镜法FTIRFourier transform infrared spectroscopy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法IRinfrared absorption spectrum红外吸收光谱ICP-MS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mass spectrometry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OES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optical emission spectrometry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LIIlaser induced incandescence激光诱导白炽光MFSmolecular fluorescence spectroscopy分子荧光光谱MSmass spectrometry质谱法NMRnuclear magnetic resonance核磁共振PTAparticle tracking analysis颗粒跟踪分析SAXSsmall angle X-ray scattering小角X射线散射SCCS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nsumer Safety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ECsize exclusion chromatography尺寸排阻色谱SEMscanning electron microscope扫描电子显微镜法SIMSsecondary ion mass spectrometry二次离子质谱法spICP-MSsingle particle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mass spectrometry单颗粒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SPMscanning probe microscopy扫描探针显微镜法STMscanning tunneling microscopy扫描隧道显微镜法TEMtransmission electron microscopy透射电子显微镜法TGthermogravimetric analysis热重分析USAXSultrasmall angle X-ray scattering超小角X射线散射UV-Visultraviolet–visible spectroscopy紫外可见光谱XPSX-ray photoemission spectroscopyX射线光电子能谱,也称为ESCAXRDX-ray diffractionX射线衍射XRFX-ray fluorescence spectrometryX射线荧光光谱XAFSX-ray absorption fine structureX射线吸收精细结构谱纳米物体nano-object一维、二维或三维外部维度处于纳米尺度的物体。注:用于所有相互分离的纳米尺度物体的通用术语。(GB/T 30544.1)纳米颗粒nanoparticle三个维度的外部尺寸都在纳米尺度的纳米物体,其最长轴和最短轴的长度没有明显差别。注:如果纳米物体最长轴和最短轴的长度差别显著(大于3倍)时,应用纳米棒、纳米纤维或纳米片来表示纳米颗粒。(GB/T 32269-2015)纳米尺度nanoscale处于1 nm至100 nm之间的尺寸范围(GB/T 30544.1)纳米结构材料nanostructure material内部或表面具有纳米结构的材料。(GB/T 30544.1)六、参考文献[1]GB/Z 16886.22-2022(ISO/TR 10993.22:2017,IDT),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22部分:纳米材料指南[S].[2]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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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S Nano 2015, 9:6532-6547.[69]YY/T 1295-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纳米材料:细菌内毒素试验[S].[70]YY/T 0993-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纳米材料:体外细胞毒性试验(MTT试验和LDH试验)[S].[71]YY/T 1532-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纳米材料 溶血试验[S].[72]YY/T1863-2023,纳米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含纳米银敷料中银颗粒和银离子的释放与表征方法[S].七、编写单位本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牵头,国家纳米科学中心、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参与编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解释。附件(下载原文档):1、医疗器械中应用的纳米材料理化表征方法及相关标准2、常用纳米材料理化表征方法简介及表征实例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纳米技术实验室介绍及理化表征设备清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一、《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起草背景近年,我省医疗器械产业蓬勃发展,特别是新冠疫情以来,全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数量急剧增加至近4000家。与企业规模和数量的不断增加相比,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亟需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管模式,不断适应医疗器械生产高质量监管需要。省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4〕51号)已经到期废止,2022年9月7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照“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开展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二、《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起草过程2022年9月,启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起草工作,经先后征求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检查分局和相关直属单位进行检查调研,书面征求各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各检查分局、部分直属单位意见后,结合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和监管资源配备情况,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征求意见稿)》,2023年1月4日-2月4日,挂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先后两次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讨论修改,经合法性审核、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三、《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主要内容《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共二十二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分级监管的划分和调整、监督检查、附则等5个章节,对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的使用范围及原则、职责分工、分级监管的划分和调整、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同监管级别监管措施的区别对实施四级监管的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项目检查;对实施三级监管的生产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项目检查;对实施二级监管的生产企业,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一级监管的生产企业,每年随机抽取行政区域内25%以上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五、《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施行日期《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各相关医疗机构:依据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10号)、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4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23〕16号),我局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原2021年10月15日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琼药监综〔2021〕17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一、临床急需进口药品首次审批申报指南(一)事项名称临床急需进口药品首次申报(二)申报主体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内通过省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资格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三)法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43号);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23〕16号);3.《关于进一步优化监管服务支持海南博鳌乐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药监〔2021〕70号)。(四)申报条件1. 申请人应为先行区内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2. 申请临床急需进口的药品为先行区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已在境外批准上市,未获我国批准注册、国内已上市品种无法替代的药品(不包括疫苗)。3. 医疗机构应对临床急需进口药品的先进性、有效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充分评估。为体现进口药品的先进性,原则上应进口已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监管成员批准上市的产品。4.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血液制品等法律法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应当按相关要求执行。(五)申报材料1. 申请书(1)内容包括拟进口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国、生产厂家(中外文对照)、进口数量等。2. 资质证明文件(1)包括境外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或其药品管理部门网站公开信息等。(2)医疗机构与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其授权供应商签订的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3)医疗机构和医生对拟进口药品的认知情况说明,包括:药品主要成分、治疗机理、境外获批适应症(境内已获批上市的品种,存在境外已审批境内尚未获审批适应症的,可申请用于治疗未获审批适应症);境外批准上市和临床应用情况;拟进口药品在全球的不良反应概述;临床研究综述及人种差异使用风险评估;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情况;临床急需进口药品的先进性、有效性和风险可控性评估说明文件;授权使用药品医师资质及能够正确使用药品的说明;在境外市场上使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样本及产品完整实样图片。(4)医疗机构伦理审查资料,包括主要适应症与拟使用适应症、药品使用须知、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情况、知情同意书样本等。(5)后续安全防范措施说明和必要的风险计划阐述。医疗机构制定针对病人用药后严重不良反应的紧急救治预案和不能及时供药时的替代治疗方案。(6)填写《医疗机构申请使用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基本信息表》(附件1)。3. 拟进口药品的使用计划文件(1)对诊断为有相应适应症的患者,通过医疗机构伦理审查后,由获得使用药品授权资质的医师开处方使用。(2)对需要带药出园区的患者,按规定拟定带药方案并备案。4. 专家信息参与该药品急需进口研判的临床专家填写《临床专家意见表》(附件3)及《临床专家简介》(附件4)。临床专家数量应为至少3名及以上相关专业领域高级职称医疗专家。5. 省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省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同意函。6. 医疗机构承诺书承诺申报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可溯源,所申请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仅用于本医疗机构特定医疗目的等内容(附件5)。(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会议研究—省局审批(七)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二、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首次审批申报指南(一)事项名称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首次申报(二)申报主体先行区内通过省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资格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三)法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10号);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23〕16号);3.《关于进一步优化监管服务支持海南博鳌乐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药监〔2021〕70号)。(四)申报条件1. 申请人应为先行区内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2. 申请临床急需进口的医疗器械为先行区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已在境外批准上市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3. 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用于治疗罕见病的医疗器械;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且尚无有效治疗或者预防手段的医疗器械;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其他经审查符合临床急需的医疗器械。(2)同品种产品包括:在基本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生产工艺、性能要求、安全性评价、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预期用途等方面基本等同的已获境内注册的产品。在以上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功能性能显著优于国内已上市产品的除外。4. 医疗机构应对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的先进性、有效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充分评估。(五)申报材料1.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进口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国、生产厂家(中外文对照)、境外审批上市情况、进口数量等。2. 资质证明文件(1)包括境外国家和地区出具的允许医疗器械上市销售及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等。(2)医疗机构和医生对拟进口医疗器械的认知情况说明,包括:产品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无源医疗器械需要描述主要原材料,有源医疗器械需要描述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关键组件和软件)的功能;产品适用范围以及适用人群信息;境外批准上市情况和临床应用情况;拟进口医疗器械在全球的不良事件概述;临床研究综述及人种差异使用风险评估;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情况;临床急需进口器械的先进性、有效性和风险可控性评估说明文件;授权使用医疗器械医师资质及能够正确使用医疗器械的说明;在境外市场上使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样本及产品完整实样图片。(3)医疗机构伦理审查资料,包括主要适用范围与拟使用范围、医疗器械使用说明、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情况、知情同意书样本等。(4)医疗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5)填写《医疗机构申请使用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基本信息表》(附件2)。3. 拟进口医疗器械的使用计划文件(1)对诊断为有相应适用范围的患者,通过医疗机构伦理审查后,由获得使用医疗器械授权资质的医师使用。(2)对需要带械出园区的患者,按规定拟定带械方案并备案。4. 专家信息参与该医疗器械急需进口研判的临床专家填写《临床专家意见表》(附件3)及《临床专家简介》(附件4)。临床专家数量应为至少3名及以上相关专业领域高级职称医疗专家。5. 省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省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同意函。6. 医疗机构承诺书承诺申报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可溯源,所申请的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仅用于本医疗机构特定医疗目的等内容(附件5)。(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会议研究—省局审批(七)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三、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非首次审批申报指南(一)事项名称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非首次申报(二)申报主体先行区内通过省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资格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三)法定依据1. 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10号);2. 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43号);3.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23〕16号);4.《关于进一步优化监管服务支持海南博鳌乐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药监〔2021〕70号)。(四)申报条件1. 申请人应为先行区内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且申请涉及的专业科室和医疗团队应持续符合省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资格条件。2. 申请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必须是已经在先行区获批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五)申报材料1.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名称、生产国、生产厂家(中外文对照)、境外审批上市情况、进口数量等。2. 资质证明文件与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首次审批申报指南要求一致。如资质证明文件与首次审批时提交内容一致,医疗机构在承诺基础上,无需提交该项全部资料,但应至少提交《医疗机构申请使用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基本信息表》(附件1)或《医疗机构申请使用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基本信息表》(附件2)3. 拟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计划文件与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首次审批申报指南要求一致。如使用计划文件与首次审批时提交内容一致,医疗机构在承诺基础上,无需提交该项资料。4. 专家信息参与该药品医疗器械急需进口研判的临床专家填写《临床专家意见表》(附件3)及《临床专家简介》(附件4)。临床专家数量应为至少3名及以上相关专业领域高级职称医疗专家。如果专家信息与首次审批时提交内容一致,医疗机构在承诺基础上,无需提交该项资料。5. 医疗机构承诺书承诺申报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可溯源,所申请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仅用于本医疗机构特定医疗目的等内容(附件5)。(六)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审批(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附件1医疗机构申请使用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基本信息表(□首次 □非首次)药品通用名称(中英文)药品商用名称(中英文)剂型规格包装规格拟申请数量拟进口口岸拟进口时间获批的适应症拟用于适应症药品持证商名称药品生产商名称药品生产商地址产地申请机构机构名称:(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说 明*申请单位应为实际使用该临床急需药品的医疗机构。附件2医疗机构申请使用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基本信息表(□首次 □非首次)产品名称(中英文)型号/规格管理类别包装规格拟申请数量拟进口口岸拟进口时间获批的适用范围拟用于适用范围器械持证商名称器械生产商名称器械生产商地址产地申请机构机构名称:(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说 明*申请单位应为实际使用该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附件3临床专家意见表产品通用名称(中英文)规格拟使用数量拟用于适应症(适用范围)临床专家签字 签名: 年月 日 附件4临床专家简介附件5承诺书(模板)我院郑重承诺:一、本次申请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为本机构(园区)首次(非首次)申请(具体药品、医疗器械名称)且仅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二、本医疗机构使用本次申请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科室或医疗团队在该药品(医疗器械)应用领域具有境内领先水平,成员依法取得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对所申请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具有充分的认知,能够阅读并正确理解原版说明书,能够正确、合理使用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具备使用该类药品(医疗器械)的经验或者在使用前接受过使用该药品(医疗器械)的培训。三、本医疗机构已制定针对病人用药(械)后严重不良反应紧急救治预案以及不能及时供药(械)时的替代治疗方案,能够承担使用过程中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四、本医疗机构对本次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承担涉及医疗行为的使用风险责任,负责病人使用风险(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估和处置。五、本医疗机构对临床急需进口药械使用安全风险承担主体责任,持续完善临床急需进口药械质量管理,确保药械风险可控、来源合法、储存规范、去向清晰。六、本医疗机构保证以上提交的资料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可溯源,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资料(具体资料名称)与该药品(医疗器械)的首次申请材料一致,不再重复提交。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医疗机构名称 (公章)年 月 日填写说明:提交正式承诺书时所有括号内备注信息一律删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工作,通过前置沟通服务更好的加快推动真实世界研究工作,我局依据《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器械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前置沟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制订了《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器械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前置沟通资料提交指南(征求意见稿)》和《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器械真实数据应用咨询服务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 3),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前反馈至我局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XX 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附件:1.《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器械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前置沟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器械真实数据应用咨询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3. 意见反馈表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蔡立宪,0898-66837535,hntxqx2023@163.com)附件1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器械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前置沟通资料提交指南(试行)为更好开展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器械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前置沟通工作,根据《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器械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前置沟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指南,供申请人在申请前置沟通服务时参考使用。申请人需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并填写《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器械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前置沟通申请表》(见附件)。一、证明性文件(一)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使用批复文件。(三)与医疗机构签署的真实世界研究协议。二、技术资料(一)产品基本资料1.产品综述资料:型号、规格、结构组成、工作原理、作用机理、适用范围、与同品种产品的差异及优势说明(如适用)、产品主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等。2.产品境外上市情况:境外上市批件、临床应用情况、不良事件监测情况等。3.非临床研究资料(如适用):产品验证或测试资料、模拟研究资料、动物试验资料等。4.临床评价资料:申请人拟采用的临床评价路径、现有临床证据以及临床评价报告(如适用)等。5.其他资料(如适用)。(二)真实世界研究资料1.真实世界研究方案研究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研究目的、研究设计、研究人群(入排标准)、研究终点(包括主要研究终点、次要研究终点、安全性终点等)、样本量及确定依据、随访时间、数据采集方法和质量评价、用械方案、合并用药、统计分析计划(包括研究假设、统计分析方法、偏倚控制等)、研究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等。2.研究方案的确定依据综合产品设计特征和适用范围、非临床研究资料和已有临床证据,明确拟采用真研解决的临床问题,并从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伦理符合性等方面,论述真研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性。提供研究设计、入排标准、研究终点、样本量、随访时间等研究关键要素的确定依据。数据收集需遵循伦理原则,符合法规要求,保障数据安全,需对数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价。具体可参考《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三、其他资料申请人需制定整体工作计划,统筹考虑医疗器械在先行区的使用情况和国内注册申报策略,确保真实世界研究顺利开展。建议以列表形式呈现各阶段关键工作拟开展时间、工作内容和预期成果等,包括真实世界研究伦理审查、拟启动真实世界研究时间、病例入组起始及结束时间、随访时间、真研完成时间、真研报告完成时间、计划申请注册时间等信息。附件: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器械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前置沟通申请表附件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器械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前置沟通申请表申请人信息申请人申请人地址境外持有人名称境外持有人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品种信息产品名称产品类别分类编码申请需附材料及顺序(注:请在对应项目左侧方框内划√。如根据有关规定,某项材料不需提交,请在该项目左侧的方框内划#)1. 证明性文件:□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使用批复文件□与医疗机构签署的真实世界研究协议2. 技术资料:2.1 产品基本资料□产品综述资料□产品境外上市情况□非临床研究资料(如适用)□临床评价资料□其他资料(如适用)2.2 真实世界研究□真实世界研究方案□研究方案的确定依据3. 其他资料:□整体工作计划4. 其他需求: 申请人(盖章): 联系人(签字):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2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器械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咨询服务指南(试行)为进一步推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乐城先行区)医疗器械临床真实世界研究(以下简称真研)服务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咨询服务,特制定本指南,供申请人参考。一、服务对象本指南适用于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在乐城先行区开展用于产品注册的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并有政策和技术服务需求的医疗器械企业。二、服务形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南省局)组织开展真研咨询服务工作,增设真研咨询专项通道。咨询形式包括电话、现场、邮件咨询等多种方式。(一)电话咨询电话咨询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二下午14:30-17:30。咨询电话: 0898-66837535。(二)现场咨询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预约现场咨询,预约时填写《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器械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咨询申请表》(以下简称咨询申请表)(见附件),明确具体咨询问题,附上相关支持性资料,邮件标题统一以“器械真研现场咨询(预约)-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命名。海南省局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申请人现场咨询时间及地点,若申请人无法到达现场,可视情况进行视频沟通。(三)邮件咨询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咨询,填写《咨询申请表》,明确具体咨询问题,附上相关支持性资料,邮件标题统一以“器械真研邮件沟通-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命名。海南省局根据咨询问题组织审评人员及时回复。咨询邮箱:hnqxsp2021@163.com附件: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器械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咨询申请表附件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器械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咨询申请表咨询形式申请人信息申请人申请人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品种信息产品名称产品类别分类编码申请品种真研进展咨询问题及支持性资料*:*相关支持性资料可作为附件。 申请人(盖章): 联系人(签字):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填写说明:一、通用要求(一)同一申请品种有多个咨询问题时,应分别列出,每个问题对应一个问题序号。(二)“咨询形式”栏目: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现场咨询和邮件咨询。(三)“分类编码”栏目:请写齐六位编码,不能确定的分类级别写00。二、申请人填写要求确保相关信息准确、问题阐述清晰、支持性资料充分。对于已解决的问题,不宜重复咨询。附件3*****(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序号原文内容拟修改内容修改原因修改依据提出单位/个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备注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相关企业,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市药监局稽查局、器审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监管,督促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外协加工,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助推本市义齿行业集约化生产和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外协加工企业责任本通知所称“定制式义齿”,是指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由临床机构设计、义齿加工生产企业组织生产的修复体,可用于修复患者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的形态、功能及外观。定制式义齿产品注册人在严格遵循《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前提下,可通过完全自行生产、委托生产或部分工序外协加工三种形式实现产品制造。部分工序外协加工的委托方应参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20号公告)有关要求,与受托方企业签订外协加工协议,约定责任,做好加工数据、物料信息、技术资料和文件等要素的对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定制式义齿产品注册人依法对产品的安全、有效负责,外协加工受托方对受托加工过二、义齿外协加工基本要求我局支持激光熔铸等先进增材制造技术在本市定制式义齿加工行业的推广应用。本市不具备增材制造工艺生产能力的定制式义齿产品注册人,可通过外协加工方式开展合作生产,鼓励以此实现传统铸造工艺的升级迭代。拟开展增材制造外协加工的委托方,应依照相关法规要求办理产品注册手续。拟承接增材制造外协加工的受托方,可以申请成为“口腔义齿加工制造中心”(以下简称“加工制造中心”),实现集约化生产;“加工制造中心”企业应具备增材制造激光熔铸工艺生产能力且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见附件1),每年定期上报委托方的信息和外协加工情况。三、强化加工制造中心监管拟开展增材制造外协加工的受托生产,且有意向申请成为“加工制造中心”的企业,可向我局提交报表(表格见附件2),根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质量信用、生产能力和规模等条件,我局会同本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对“加工制造中心”企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对外公布,供委托方选择。我局将持续强化对“加工制造中心”企业的监管工作,每年度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发现“加工制造中心”存在质量风险、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的,将依法从严处置并重新评估公示。特此通知。附件:1.定制式义齿增材制造外协加工基本要求2.定制式义齿“加工制造中心”企业报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1日附件1定制式义齿增材制造外协加工基本要求一、委托方企业基本要求1.已取得“口腔义齿定制加工/口腔义齿制作材料”生产范围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2.具备口腔三维扫描仪(匹配扫描软件)等基础设备,在完成口腔义齿模型制作后,能够将牙科扫描数据、设计数据准确无误传递至“加工制造中心”;3.定期对外协“加工制造中心”开展审计,包括外协加工生产质量协议的履行、外协中间品的设计转换和变更控制、检验检测等情况;4.具备较强的产品追溯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能够对外协产品数据实施追溯;5.试点申请前两年无违法和严重违规记录;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质和能力条件。同一时期内,委托方只能委托一家“加工制造中心”进行外协加工,外协“加工制造中心”不得再次转包给其他机构。二、加工制造中心企业基本要求申请作为口腔义齿“加工制造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取得“口腔义齿定制加工/口腔义齿制作材料”生产范围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且具备增材制造激光熔铸工艺生产能力,已取得增材制造激光熔铸工艺的定制式义齿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2.具备与所开展的外协加工工序委托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企业规模、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增材制造激光熔铸生产设备不少于两台,外协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不小于50%;3.具备较强的质量管控能力,有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已建立从事外协加工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外协生产的产品信息追溯、物料平衡等要求;4.具备与外协加工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服务能力、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能力;5.连续3年质量信用等级评定B级及以上;6.连续3年未发生因质量原因产生的投诉举报查实的情况;7.连续3年未发生行政处罚,且无在办的行政处罚案件;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质和能力条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于2023年3月27日经市药监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3日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北京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监管工作水平。第四条 本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断提升科学监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医疗器械创新,推动北京市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五条 市药监局负责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一)制定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政策等制度文件,负责本市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审批;(二)组织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制修订监督检查指南;(三)组织制定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市级飞行检查及其他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四)组织开展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相关工作,并依法处置;(五)对市药监局各分局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市药监局各分局负责实施本辖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一)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等相关事项的现场检查;(二)监督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三)制定实施本辖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及其他监督检查工作;(四)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相关工作,并依法处置;(五)市药监局交办的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相关工作。第七条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一)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相关事项;(二)监督医疗器械备案人和第一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三)制定实施本辖区医疗器械备案人和第一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医疗器械备案人和第一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及其他监督检查工作;(四)医疗器械备案人和第一类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相关工作,并依法处置;(五)市药监局交办的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相关工作。第八条 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负责本市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发的现场检查,受市药监局委托组织开展市级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专项检查、有因检查等各类检查,协助市药监局各分局开展医疗器械生产日常检查,以及市药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器械的上市后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严重不良事件、聚集性事件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承办市药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生产许可和备案管理第十条 本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开展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管理相关工作,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等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在市药监局网站予以公开,供申请人和公众查阅。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贯彻“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针对创新、优先、应急审批等涉及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相关申请,市药监局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专人指导,在受理相关申请后进行快速审批。第十二条 在本市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企业,应当通过市药监局网站企业服务平台向市药监局申请生产许可,并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本市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企业,应当通过市药监局网站企业服务平台向住所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获取备案编号。第十三条 市药监局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发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制作《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结论分为通过检查、未通过检查和整改后复查三种情况。现场核查根据情况可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相结合,避免重复核查。市药监局受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药监局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应当向市药监局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市药监局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行资料审核,组织市药监局各分局开展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第十五条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以及生产范围核减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药监局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市药监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事项变更。第十六条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向市药监局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市药监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市药监局各分局根据企业信用情况、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情况等确定是否开展现场核查。对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市药监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决定;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市药监局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七条 对于在生产许可审查中需要企业进行整改的,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第十八条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向市药监局相关分局报告变化情况;属于已核准生产场地重大调整、生产线重大改造的,相关生产企业应当按要求向市药监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记载变化情况,市药监局相关分局必要时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属于生产地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第十九条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的,应当向市药监局相关分局报告变化情况,涉及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委托方、受托生产产品、受托期限等信息。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报告,市药监局各分局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属于生产范围增加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住所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必要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开展现场核查。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完成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由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其生产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电子证书、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电子凭证与纸质证书或者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 生产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严格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负责;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生产行为负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上市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置质量安全关键岗位,配备与生产产品性质、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制度保障,确保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充分履职;应当在本企业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明确管理者代表的职责,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科学、合理与有效运行。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属辖区市药监局各分局或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生产条件变化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基本情况及重大事项变化情况;应当每年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向所属辖区市药监局各分局或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自查报告。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或者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变化情况;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规定落实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责任,建立监测体系,配备机构和人员,主动收集、报告、调查和分析评价不良事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配合调查等。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规定,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所生产的医疗器械实施召回。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为检查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监督检查材料和必要的工作场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进行认真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所属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不得无故拒绝接受检查,不得欺瞒检查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可以对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过程实施监督,如发现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第五章 监督检查的实施第三十一条 本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辖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依据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及配套文件等开展,可综合运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延伸检查。第三十二条 市药监局应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结合本市医疗器械监管实际,发布和调整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第三十三条 市药监局负责根据国家药监局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分级监管、风险和信用管理等工作要求,结合本市监管实际,制定和完善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风险和信用管理等工作机制,指导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分级监管、风险和信用管理等工作。市药监局各分局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负责在本辖区内落实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分级监管、风险和信用管理等相关工作要求。第三十四条 在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当结合检查目的和既往检查情况,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可以是全项目或部分项目。在开展全项目检查时,要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应附录,覆盖监管对象的全部适用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在监督检查时,要在相关检查文书中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或虽然仅有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但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要求企业暂停生产进行整改;仅发现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且不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检查人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确认,同时书面告知企业整改内容和整改要求,并督促有关企业开展整改。第三十六条 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有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对相关产品进行抽查检验。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固定并保留相关证据,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置。第三十八条 对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应当及时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跨区域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做好监管信息沟通,实现监管有效衔接。北京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根据分级监管规定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根据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情况开展有因检查,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全项目检查应当包括对受托生产企业相应受托生产活动的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所属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并配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所属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联合检查或者委托检查。第四十条 本市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受委托生产的,由市药监局各分局及时向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受托生产产品有关情况。本市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区域接受委托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相关备案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受托生产产品有关情况。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本市跨辖区开展委托生产,或因同时生产第一类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分属市区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市区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信息的沟通,对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及时相互进行通报必要时应开展联合检查,强化协同监管。市药监局各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中,发现问题需要通报外省市受托生产企业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提前将通报内容报告市药监局。第四十二条 对于在抽查检验中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产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对涉及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处理,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查明原因,并监督企业完成整改。第四十三条 对于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存在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中相关召回情形的,以及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所属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相关企业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要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规定召回相关产品,并就相关召回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环节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对辖区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四十五条 市药监局各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信用档案至少应包括生产许可备案和生产产品品种、委托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质量抽查检验、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信息。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一)生产过程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二)质量体系运行存在重大缺陷,难以保障产品安全的;(三)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多次投诉举报或者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未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的;(四)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按照监督检查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五)依法应当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市药监局各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药监局应当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一)未及时发现医疗器械安全系统性风险;(二)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医疗器械安全隐患。被约谈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第四十八条 市药监局各分局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市药监局要求及时报送日常监管情况,并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情况报送市药监局。监督管理情况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二)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三)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市药监局各分局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妥善处置,并及时向市药监局报告。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许可备案办理时限均为法定办理时限。市药监局对许可备案办理有承诺办理时限,且承诺办理时限少于法定办理时限的,按照承诺办理时限执行。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京食药监〔2016〕38号)同时废止。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情况记录表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19年海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已初步建立规范的制度体系、顺畅的运行机制和交流平台,已具备常态化开展的基础。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工作,通过前置沟通服务更好的加快推动真实世界研究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会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联合制定《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器械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前置沟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器械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前置沟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2023年4月25日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器械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前置沟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国务院赋予海南省人民政府对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乐城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的审批权。2019年四部门联合发文提出,在乐城先行区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真实世界数据可用于产品注册。201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监管科学行动计划,将医疗器械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列入重点研究项目。目前,真实世界证据可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包括十一种常见情形。自2019年海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试点工作以来,已初步建立规范的制度体系、顺畅的运行机制和交流平台,具备常态化开展的基础。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工作,通过前置沟通服务更好的加快推动真实世界研究(以下简称真研)工作,持续助推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办法。一、工作目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器审中心)、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南省局)和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乐城管理局)三方共同构建提前介入、全程指导、即时沟通的医疗器械真研前置沟通服务体系,联合打造部省协同联建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实施医疗器械真研工作,推动真实世界数据用于注册决策的常态化、制度化。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在乐城先行区开展用于产品注册的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并经海南省局确认纳入前置沟通服务的产品。三、各方职责(一)国家局器审中心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对海南省局的医疗器械真研前置沟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选派技术骨干开展宣贯和培训工作,支持并参与沟通交流,协助培养海南省局相关专业人员。(二)海南省局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真研前置沟通服务工作,宣贯医疗器械真研政策,实施项目化管理,定期与国家局器审中心开展沟通交流。(三)乐城管理局配合开展医疗器械真研政策宣贯培训,协助海南省局开展项目管理。根据需求搭建、运维信息化管理平台。四、工作流程(一)申请人提交前置沟通申请申请人按照前置沟通资料提交指南,向海南省局提交前置沟通服务申请。前置沟通资料提交指南由海南省局另行制定。(二)海南省局确认纳入前置沟通海南省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服务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前置沟通资料提交指南的,纳入前置沟通服务。(三)开展前置沟通1.首次交流会对纳入前置沟通的,海南省局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交流会,与申请人进行现场沟通交流,可邀请国家局器审中心给予技术指导。2.中期辅导在前置沟通期间,申请人可按程序提出沟通交流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持性资料。海南省局及时组织研究并答复。国家局器审中心对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对海南省局答复的问题,定期予以审核。3.末次交流会在产品注册申报前,海南省局组织召开末次交流会,与申请人进行现场沟通交流,可邀请国家局器审中心给予技术指导。4.结束前置沟通对已获国家局器审中心注册受理的,海南省局结束相关服务,并定期向国家局器审中心报告。(四)退出前置沟通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前置沟通:1.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的;2.未按照计划推进项目的;3.研究行为存在严重违规,或研究数据不真实的;4.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海南省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局器审中心书面报告退出情况。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局器审中心、海南省局和乐城管理局成立联合工作专班,加强统一领导,强化组织管理,确保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国家局器审中心分管领导任专班组长,海南省局和乐城管理局分管领导任专班副组长。联合工作专班定期进行工作总结,评估实施效果,提出改进建议。(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各单位要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制定操作规范,确定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要求,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严明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确保工作高质高效。(三)强化项目管理各单位对所实施的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建立工作台账,跟踪项目进展,强化督查督办,确保工作形成闭环。加快建设并及时完善医疗器械真研前置沟通服务信息化平台。(四)加强沟通交流工作三方建立畅通的沟通交流机制,及时互通信息。海南省局定期向国家局器审中心汇报工作进展,国家局器审中心予以指导。(五)强化人才培养国家局器审中心加强对海南省局和乐城管理局的业务培训,并加强人员互派交流培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稽查局、各直属单位:《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心前移持续优化医疗器械注册指导服务行动方案(2023—2024年)》已经市药品监管局2023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5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心前移持续优化医疗器械注册指导服务行动方案(2023—2024年)为巩固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提质增效扩能行动方案(2021—2022年)》成果,持续提升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效率,优化注册指导服务,更好满足公众用械需求,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感受度和满意度,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助力上海市加快打造全球生物医药研发经济和产业化高地,营造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医疗器械研发成果转化和产品上市,实现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二)行动目标1.审评审批时限进一步缩减。到2023年底,实现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许可事项变更、延续注册的技术审评平均时限缩减至40个工作日。其中,首次注册平均时限缩减至60个工作日(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缩减至20个工作日);行政审批平均时限缩减至5个工作日。到2024年底,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技术审评平均用时缩减至55个工作日。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平均周期缩减至7个月(包含企业注册资料补正和质量体系整改耗时)。2.进入创新通道产品持续增加。2023—2024年,上海市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产品力争不少于25项,进入本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产品数量持续增加。同时,采取一系列创新服务措施,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获得感。二、工作措施在2021年以来开展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提质增效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以下措施:(一)提升注册前置服务能级建立提前介入重点服务清单,对以下情形医疗器械实施注册前置指导。1.加强创新医疗器械注册全程服务。按照“专人辅导、提前介入、全程跟踪”机制,对上海市拟申请国家、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企业,由上海市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一对一”指导申报。对进入创新通道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全程跟踪产品注册进展,开展注册前指导服务。加强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的沟通协同,指导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理解把握法规政策和技术审评要求,推进产品加快注册获批。2.实施重点项目提前介入。对在上海市设立生产场地,且列入国家或市重点投资项目的医疗器械产品,建立专班,跟踪项目进展,开展注册前置服务。其中,在企业厂房建设阶段,开展洁净车间验证技术咨询服务,指导新建和改扩建厂房满足生产需求;在检验阶段,指导开展产品技术要求中关键指标的定标及方法学研究工作;在注册资料准备阶段,建立咨询通道,加强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沟通,对产品注册相关问题,给予及时解答和指导服务。3.加强“揭榜挂帅”入围医疗器械、“卡脖子”技术突破医疗器械研审联动。对上海市在工信部、国家药品监管局“揭榜挂帅”项目中入围的医疗器械产品,以及关键技术、关键材料、核心零部件突破性医疗器械,探索建立审评、检验与研发联动的前置审评服务机制,帮助企业在产品设计转化阶段少走弯路,指导推进产品注册上市。(二)深化审评审批提质增效1.实施全程网办。充分发挥“一网通办”和“上海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eRPS系统)作用,全面实施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及关联事项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申报资料无纸化提交、线上缴费、在线审评审批、即时跟踪产品进度、推进医疗器械电子证照核发、实时数据统计分析等举措,进一步提升“互联网+医疗器械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减轻注册申请人申报负担,优化注册资料流转方式,提升审评审批效率。2.加强立卷和补正审查指导。进一步明确对电子申报资料要求,逐步完善立卷审查目录,提高注册申报资料质量。扩大补正资料预审查范围,在对第二类创新、优先医疗器械产品开展补正资料预审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预审查工作流程。到2023年底,开通预审查资料提交和沟通通道,实现对所有首次注册产品补正资料提供预审查选择,指导企业完善补正资料,缩短补正周期。3.实施快速审评。对以下情形开展快速审评:(1)注册人获准本市注册的产品已有相关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上市后未出现不良事件,本次申请的同类产品具有相同工作原理、预期用途,且具有基本相同的结构组成、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的。(2)注册人已获准注册的产品仅因适用国家/行业标准变化而申请变更注册,且能提供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的(其中,对于执行GB 9706.1-2020系列医用电气设备标准的,在其注册证或者变更注册文件正文中注明产品已执行相关标准)。(3)注册人已获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类别调整为按第二类管理,按照延续注册的要求实施技术审评。4.简化审评审批流程。探索对以下情形的注册申请进行简化或者免除:(1)注册人已获准注册产品的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方式、使用方法等发生变化,经分析验证,未对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涉及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内容发生变化的,在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企业年报等形式进行报告,无需申请变更注册。(2)注册人已获准注册产品因涉及跨省委托生产而办理注册证变更备案的,在核实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产品品种报告情况的前提下,递交资料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后当场予以办结,通过加强证后监管督促注册人落实主体责任。(3)注册人已获准本市注册的产品因收购、重组、分立,拟由集团内另一注册申请人提出相同产品注册申请,且产品生产地址、产品技术要求、生产条件、生产工艺、主要生产检验人员等均未发生改变的,简化审评审批。(4)注册人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或变更注册时,涉及适用机型验证的,研究接收同系列典型机型的设备性能参数覆盖性的验证资料替代适用机型的可行性。5.优化注册体系现场核查机制。研究制订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减免现场核查指南,对于满足条件的产品简化或免予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探索运用合并核查、桌面核查等方式开展注册体系核查。支持上海市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完善医疗器械自检能力,研究制订上海市医疗器械类别产品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指南。(三)加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服务1.开展重点项目优先检测。对列入注册前置服务清单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实施注册检测建档,做好注册检测技术指导服务支持,实行优先检测,检测时限在合同约定期限的基础上再压缩10%。2.推进检测业务全流程电子化。进一步提升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信息化系统功能,实现各阶段资料网上办理、优化各环节流程,提升检测效能。3.加强自动测量设备开发。持续改进已有检测设备,开发新工装、新检测设备,扩大对创新医疗器械、小众医疗器械的非标性能检测能力覆盖面,强化检测的自动化程度,提升检测效率。(四)加强市生物医药产品注册指导服务工作站建设做实做强市生物医药产品注册指导服务工作站,加强条块协同联动,持续延伸注册指导服务触角,加强对“1+5+X”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的服务力度,更大程度激发产业发展动力和市场活力。鼓励各服务站及时总结提炼工作特色,打造服务品牌。1.加强业务培训和实训带教。鼓励各工作站建立队伍稳定、业务熟悉的服务团队,由市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力量,对工作站人员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和实训,提升服务站队伍服务区域医疗器械企业注册工作的能力。2.开展“点单制”培训和“面对面”咨询。打造宣传服务品牌,深入各工作站和“1+5+X”重点特色生物医药产业承载区加强组团式服务。开展“点单制”培训,根据工作站收集的企业需求,定制培训内容;开展“面对面”答疑,为企业提供医疗器械注册前指导服务和政策咨询,解答企业在医疗器械产品研发、检测、临床评价、注册审评等环节的疑问。3.加强信息排摸和服务联动。指导各工作站围绕区域内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特点,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和服务流程,精准对接辖区医疗器械产业一线,摸清研发和生产企业底数,动态更新在研、在检、在审的医疗器械项目,积极推荐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加强与市药监部门对接,做好咨询指导。(五)夯实基础工作1.优化窗口受理服务。组建窗口服务帮办团队,采取现场接待、电话咨询、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为企业申报产品注册,提供窗口业务相关咨询解答服务,并分项整理推出窗口服务共性问答“小百科”,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供企业查询。2.完善技术审评系统功能。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数据收集和分析功能,研究建设优化系统模块功能。探索企业申报前智能校验提示功能,提高注册申报质量;通过自动筛查、对比分析、风险提示等实施智能审评,实现简单变更、延续注册的快速审评,进一步提升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效率。3.推动审评规范和公开。持续推进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指导原则、注册核查指南的制订工作,2023—2024年,通过“上海器审”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器械类别产品注册审评、核查指南不少于16部。结合上海市地方标准《医疗器械注册服务规范》的发布,推进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工作规范公开,做好审评时限公开。加快推进医疗器械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标准立项任务,加强标准化与科技创新结合度,促进标准领域的科技成果输出。4.深入开展“医疗器械监管公益大讲堂”。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口腔科器械、心血管植入类器械、有源影像类器械等不同门类、学科特点,开展涉及法规规章宣贯、产品风险分析、行业典型案例预警、生产环境的日常监控及监控数据的趋势分析和风险管理、预防和纠正措施等方面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升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引导企业打响上海市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品牌。5.发挥社会组织功能。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药品安全研究会加强行业注册、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的培训,通过开展优秀管理者代表评选等多种方式,提高行业内专业人员水平、加大人才储备,服务行业发展。三、督促和保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专班,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汇报,提出工作要求,确保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二)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做好调查研究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主动深入各区、工作站、园区、企业、研发机构等开展实地调研,听真话、察实情,掌握原汁原味第一手信息。打通堵点难点,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回应企业关切。(三)加强跟踪问效做好月度统计分析和定期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加强督查督办。定期通报工作进展,组织医疗器械审批、审评、核查、检测、监测、监管等部门加强风险研判和集体会商,及时研究解决问题、防范风险、确保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地见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8日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坚持“风险管理、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开展的分类分级监管及检查活动。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工作,制定并发布《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并在综合分析研判风险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工作。第五条 根据生产企业整体监管信用状况、企业数量和监管资源配置情况,结合监督检查、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投诉举报、案件查办和风险会商等情况,省局、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风险程度进行分析研判,科学划定监管级别。第六条 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组织研究确定实施四级监管的生产企业名单和由四级监管调整为三级及以下监管级别生产企业名单,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根据省局检查计划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四级监管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第七条 省局各区域检查分局负责研究确定辖区内实施三级、二级监管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由三级、二级监管调整为一级监管的生产企业名单,告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开展实施四级监管以外的其他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第八条 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监管级别的划分和调整第九条 按照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划分为四个监管级别。四级监管,主要包括对风险程度高,纳入国家《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和《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信用风险高的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管活动。三级监管,主要包括对风险程度较高,国家《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和《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信用风险较高的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管活动。二级监管,主要包括对风险程度一般,国家《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和《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管活动。一级监管,主要包括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管活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进行监管。第十条 省局定期组织风险会商,对新增高风险产品、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产品、新注册的创新产品、跨区域委托生产的产品,各区域检查分局报告的三级、二级监管中发现的风险较高的产品,以及信用风险高的生产企业、拟提高为四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产品和生产企业风险程度确定监管级别。对于经风险评估确定为四级监管的,开展飞行检查,或纳入下一年度四级监管目录。第十一条 省局各区域检查分局根据检查情况开展风险会商,对于风险升高的生产企业,应提高监管级别,认为应当提高为四级监管的应及时向省局报告,由省局纳入风险会商并确定适宜的监管级别。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检查情况开展风险会商,对于风险升高的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提高监管级别,实施相应监管。第十二条 对于连续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产品抽检不合格、严重质量安全事件、责令产品召回等情形,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率较低、无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经调查不属实,全项目监督检查报告一般不符合项在五条以内的生产企业企业,可下调1到2个监管级别;由四级监管下调监管级别的,由省局通知相关区域检查分局。第十三条 对于国家和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的监管,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方案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1〕84号)等规定进行。国家药监局、省局对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等产品和企业有其他检查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和省局各区域检查分局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监管重点,明确检查形式、频次和覆盖率。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检查。检查形式根据检查内容或不同监管要求,分为全项目检查和重点检查(非全项目检查);根据不同检查目的,分为日常检查、有因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对实施四级监管的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项目检查;对实施三级监管的生产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项目检查;对实施二级监管的生产企业,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一级监管的生产企业,每年随机抽取行政区域内25%以上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可以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生产许可变更或者延续现场核查等相结合,提高监管效能。第十六条 省局组织开展的四级监管生产企业的全项目检查,各区域检查分局应派出观察员跟随检查,准确把握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以便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及时采取管控措施,提高检查效能,并为做好复查奠定基础。第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的检查可以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飞行检查:(一)风险会商、投诉举报、舆情信息或者其他信息显示可能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四)医疗器械抽检发现产品不合格的;(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或安全风险的。第十九条 省局各区域检查分局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注册或备案、生产许可或备案、委托生产、监督检查、抽查检验、产品召回和投诉举报、案件处罚等信息,同时应录入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管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确保相关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第二十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风险隐患,应当结合当地监管实际,制定加强监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保证问题或风险隐患得到及时解决,涉及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省局报告。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相关用语的含义是:全项目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应附录,对监管对象开展的覆盖全部适用项目的检查。对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的全项目检查,应当包括对受托生产企业相应生产活动的检查。重点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应附录开展的部分重点项目检查或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条款开展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或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特定领域、特定产品等开展的集中性检查,可以是非全项目检查,也可以是全项目检查。有因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风险会商、监督抽检、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风险信号提示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可以是非全项目检查,也可以是全项目检查。跟踪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的检查,为复核性检查。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山东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鲁食药监械〔2014〕205号)同时废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