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企业:《关于加强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23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4日关于加强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为保障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中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是指产品结构型式为液体、膏状、凝胶状、泡沫状、固体贴状,以喷洒、涂抹、贴、敷等方式作用于人体部位发挥作用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如液体膏状敷料、热敷贴、远红外治疗贴、静磁场治疗器具、静电贴敷器具、穴位磁疗贴、创面敷贴、疤痕修复材料、眼贴、凝胶、创口贴、水胶体敷料、纤维敷料、泡沫敷料、含壳聚糖敷料、含胶原蛋白敷料、含透明质酸钠敷料、口腔溃疡及组织创面愈合治疗辅助材料、医用粘合剂等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三、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及相关分类指导原则确定其管理类别;如产品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不明确的,注册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分类界定。四、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划分注册单元,产品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等方面基本等同的,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五、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应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并覆盖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六、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注册的生产地址和车间组织注册用样品的生产,在申请注册过程中不得更换注册用样品生产地址以及调整生产车间。七、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所用原材料应符合法规要求,不得采用中药、化学药物、生物制品、消毒和抗菌成分、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非医疗器械允许添加的成分。注册申请人应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价,确保所采购物品满足其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并如实提交审核。八、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管理者代表、质量负责人等对医疗器械监管法规规章制度应当熟悉,对质量体系的运行应当了解,生产与检验等关键技术人员应当能够熟练进行现场操作。九、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必须在符合洁净要求的独立生产车间内生产,不得与消杀产品在同一生产线、同一车间生产,有独立的人流、物流,原辅料、包装材料以及成品不得与消杀产品共仓储。十、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外观、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产品宣传资料(如有)必须符合规定,不得以生产医疗器械的名义生产欺诈性产品。十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要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如注册申请人申报多个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等基本等同但产品名称不同的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加强与技术审评、行政审批部门的联系沟通,避免重复受理。十二、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技术审评应重点关注:(一)产品名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等是否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命名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版)以及2018年后发布的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结果汇总的要求;(二)产品的组成成分是否发挥药理学、免疫学、代谢作用,是否可被人体吸收,各组成成分的预期目的和作用机理;(三)对于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产品,应当进行生物学评价;(四)属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是否与《目录》所述产品具有等同性;对不属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应重点审查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标签是否存在虚假、夸大、误导性等表述。十三、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须由省直医疗器械检查员任组长,辖区内检查所派检查员共同参与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向注册申请人宣贯《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欺诈性相关产品违法行为的公告》(2021年第42号)精神,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相关承诺书。十四、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中,检查人员应认真核实生产企业的平面布局图,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现场必须进行动态生产,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报告中,要详细描述生产地址,必须具体定位到楼栋号、楼层、房号或车间名称。十五、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的许可现场检查事项由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组织开展;辖区内检查所承担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有因检查、跟踪检查等任务。十六、加大对全省在产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抽检力度,通过设置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专项监督抽检、线上线下同步抽检等方式,对省产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是否非法添加药物进行质量监控。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抽检方案要求,对省产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抽检。十七、对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四级监管,每年对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或生产企业至少开展1次飞行检查,对长期以来监管信用状况较差、不良事件报告较多或有抽检不合格报告的注册人,可适当加大检查频次。重点关注:(一)注册人是否建立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二)注册人是否按照获批的注册证及其附件内容组织生产;(三)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是否与消杀产品共线或共仓储;(四)生产现场是否出现与产品无关原材料,如中药、化学药物、生物制品、消毒和抗菌成分、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五)产品销售尤其是网络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夸大宣传功效、欺诈或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十八、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现场固定证据并依法立案查处,对违反《广告法》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十九、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省局2022年7月22日印发的《关于明确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现场检查有关要求的通知》(赣药监规〔2022〕6号)同时废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盟市行政审批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已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为确保《指南》更好地落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审查部门,要结合企业申请时提交的库房面积、售后服务技术能力等条件,审核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中包括对售后服务能力有要求较高的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以及植入、介入器械时,应当严格审核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二、药品连锁零售门店经营医疗器械,应单独许可或备案。《指南》发布后,我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工作问题请示的复函》(内食药监函〔2015〕244号)同时废止。三、申请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产品的企业,如仅经营护理液产品,可不要求具备验配能力。四、《指南》发布后,与国家药监局发布相关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以国家药监局要求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可及时与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联系。联系人:纪志联系电话:0471-4507139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指南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全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标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南。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适用本指南。第三条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各盟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具体负责本盟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第二章 人员与机构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质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第五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的,应具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兼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置或者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售后等关键岗位人员。(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和体验式销售视觉治疗设备经营的,的,应配备至少一名眼科医师(医士)或大专以上学历的视光师,或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中级以上验光员资格人员。(四)从事助听器经营的,应配备至少一名四级助听器验配师以上资格人员。(五)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及以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等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及时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一)从事专业指导、技术培训的售后服务的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方可上岗。(二)从事医疗设备类、植入、介入器械经营的,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学历、职称、培训经历,且双方应签订相应书面协议。(三)不具备售后服务能力的,不得经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其他需提供售后服务的医用设备、植入、介入器械等产品。第三章 职责与制度第八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覆盖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活动持续符合要求。第九条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其中企业负责人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为高层管理人员或者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作出涉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其发现的本企业质量安全隐患,应当组织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第十一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范围相一致的质量管理制度、记录、档案等,至少包括:(一)质量管理的规定;(二)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进货查验记录,核对、留存归档随货同行单等;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进货查验记录包括:1.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2.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3.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备案编号;4.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购货日期等;5.供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三)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建立相应的首营企业审批表、首营品种审批表,查验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四)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温湿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五)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设立销售人员授权书,建立相应的购货者档案、退换货记录等;同时,应当建立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的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包括:1.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数量、单价、金额;2.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3.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4.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六)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建立相应的销毁记录等;(七)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建立相应的退、换货记录等;(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建立相应的不良事件报告表、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九)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建立相应的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十)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设施设备检定等相关记录和档案等;(十一)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员工健康档案。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十二)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培训记录等;(十三)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十四)经营验配类产品的企业还应制定:验配人员职责、验配和销售管理制度(验配须知)、售后服务制度、卫生制度等;(十五)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类企业还应制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效期管理、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规定,不合格(包括过期失效)诊断试剂的管理规定,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规定,过期和质量失效诊断试剂的储运、销毁管理规定,设施设备的管理规定;(十六)经营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企业,还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十七)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十八)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盟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同时抄企业所在地旗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十九)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第十三条企业应明确岗位职责,至少包括:(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职责;(二)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负责人职责;(三)采购人员职责;(四)验收人员职责;(五)仓库管理人员职责;(六)销售人员或营业员职责;(七)售后服务人员或提供售后服务支持的第三方职责(备选项)。第十四条除本指南第十二条规定应设立的档案外,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以下档案:(1)员工人事档案;(2)员工健康档案;(3)员工培训档案;(4)供货方资质档案(包括企业与供货者签订的采购合同或者签署的协议及企业和产品的资质等);(5)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技术资料档案;(6)产品售后服务及维修档案;(7)质量信息档案;(8)用户档案;(9)制度、资料、记录的管理档案;(10)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11)其他影响医疗器械产品质量需要建立的档案。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应当对受托方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运输、贮存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贮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第四章 场所与设施设备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经营(或办公)场所和库房,以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与库房之间应有效隔离。经营(或办公)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除药品连锁门店外,“经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中的“住所”一致。药品连锁门店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备案凭证上的“住所”为药品连锁总部所在地住所,“经营场所”为药品连锁门店的实际经营场所。第十七条经营(或办公)场所应宽敞、整洁、卫生、明亮,配备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柜等相关的现代办公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宽带上网和保证网络安全的措施。组织机构图、办公制度悬挂在醒目位置。第十八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一)相关证照悬挂在醒目位置;(二)专营多种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应具有满足陈列需要的货架和柜台;(三)零售药店经营一定范围医疗器械的,应当具有陈列、存放医疗器械专区;(四)经营需要冷藏、冷冻医疗器械的,应当配备具有温湿度监测、显示的医用冷柜;(五)经营可拆零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包装用品,拆零的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六)从事软性角膜接触镜零售业务的,应设有独立的存放柜台和验光室(区)、佩戴室等。验光室(区)应具备暗室条件或满足无直射照明的条件。佩戴室需封闭,有佩戴台、感应洗手池、烘干机、紫外线空气消毒装置等;(七)软性角膜接触镜零售企业至少配备电脑验光仪或综合验光仪、裂隙灯、检眼镜、验光试片箱、远/近视力表等设施设备;(八)从事体验式销售视觉治疗设备的,应设有独立的验光室(区)、佩戴室等。验光室(区)应具备暗室条件或满足无直射照明的条件;(九)从事人工器官(助听器)类零售业务的,应设置单独的听力检测室、验配室、效果评估室等。第十九条医疗器械零售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二)医疗器械的摆放应当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三)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放置在冷藏、冷冻设备中,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四)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示。第二十条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一)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二)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四)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鼓励经营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库房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二)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三)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四)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第二十二条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分区管理,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如可采用色标管理,设置待验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退货产品应当单独存放。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第二十三条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五)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的相应设施设备。第二十四条库房温度、湿度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备或者仪器。第二十五条从事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并进行验证:(一)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库或冷冻库;远离较大城市、处于偏远地区,且本地区产品用量(销量)较少的同类企业,为满足供给需要,可用医用冰柜(箱)代替冷藏库或冷冻库;(二)用于冷库(冰柜)温度、湿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三)能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设施(如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四)企业应当根据相应的运输规模和运输环境要求配备冷藏车、保温车、冷藏箱、保温箱等设备;(五)对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符合其贮存要求的设施设备;(六)企业应当对冷库以及冷藏、保温等运输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使用后定期验证,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和预防措施等,相关设施设备停用重新使用时应当进行验证。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保存校准或者检定记录。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对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并建立记录和档案。第二十七条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面积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二)药品连锁零售门店经营医疗器械的;(三)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四)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高值医用设备的。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二)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三)具有接受属地盟市和旗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数据接口;(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工作指南》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是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计算机、法律、管理等专业。检验学相关专业:是指检验学、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化学、免疫学、基因学、药学、生物技术、临床医学、医疗器械等专业。医疗器械批发,是指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有合理使用需求的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医疗器械零售,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首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首营品种:本企业向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产品。第三十条本《工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本《工作指南》由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指南(试行)》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一、背景依据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二是贯彻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精神;三是贯彻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和有关“放管服”工作部署,落实统一全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标准有关要求,统一全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标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尺度;四是适应产业发展和监管实践需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二、基本内容《工作指南》分为总则、人员与机构、职责与制度、场所与设施设备、附则等五章共三十二条。第一章主要规定了《工作指南》适用范围和工作分工;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人员要求与需要建立的内部机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企业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和需要建立的规章制度;第四章主要规定了企业应具备的场所条件和设施设备要求;第五章主要是对一些特定问题进行注释。三、条款解读一是《指南》充分贯彻了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精神要求和充分吸取了新出台的《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精神实质;二是《指南》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工作的连续性,注重各盟市现行许可标准的历史沿革,广泛吸收了盟市市场局以及各相关处室、事业单位的意见建议,也参照、借鉴了其他省市先进经验。三是《指南》充分借鉴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但更加注重实用性和适用性。比若说在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应建立的规章制度、各种记录等做了明晰规定,对《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没有明确的诸如经营隐形眼镜、助听器以及从事体验式销售视觉治疗设备等各种形态如何许可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南》也特别注重合法合规性,在无上位法支撑的情况下,经营场所和库房面积方面没做具体规定,只是要求与经营品种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原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规范部分有源产品的注册申报和技术审评,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体外膜肺氧合(ECMO)温度控制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4项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1.体外膜肺氧合(ECMO)温度控制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移动心电房颤检测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3.胰岛素泵注册审查指导原则4.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7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创新,促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对《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作如下修订:一、将第三条第(一)项格式进行调整,内容增加“产品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二、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为国内领先,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订,重新发布。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9日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第一条 为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海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相关认定、技术审评、体系核查、行政审批等。已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可直接按已获得本程序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情形执行。第三条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按本程序实施优先审批:(一)产品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1.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2.申请人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3.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二)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三)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为国内领先,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应当填写《海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符合本程序第三条要求的资料。资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二)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三)产品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分类依据。(四)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综述。(五)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产品的适用范围或者预期用途;2.产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3.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六)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2.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如有);3.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七)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八)产品说明书(样稿)。(九)其他证明产品符合本程序第四条的资料。(十)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第五条 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接收创新医疗器械申请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本程序第四条规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已受理的创新特别审查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撤回创新特别审查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第六条 审评中心负责申请资料审查、组织专家审查、异议处理等具体工作。审评中心自资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专家评审、公示及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七条 对拟同意纳入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的产品,在审评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至少包括申请人、产品名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有异议的,异议方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附件2)。审评中心应在公示结束后,对相关意见进行研究,作出最终审查决定。第八条 审评中心作出审查决定后,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附件3)。未通过创新审查的仍可按常规途径申报注册。审查结果告知后5年内,未申报注册的创新医疗器械,不再按照本程序实施审查。5年后,申请人可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第九条 创新医疗器械临床研究工作需重大变更的,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使用方法、规格型号、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当评估变更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特别审批医疗器械,应当重新进行创新审查认定。第十条 省局根据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查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第十一条 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后,及时进行注册申报资料流转。第十二条 对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省局优先安排技术审评、体系核查和行政审批。创新医疗器械获批注册后,省局对该产品的变更注册申请及其相关的生产许可申请事项给予优先办理。第十三条 对实施创新特别审查的产品注册申报时需按首次注册要求提交创新审批件及注册申报资料。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时限按现有法规时限缩减50%。审评中心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自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专家审评时间不算在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时限按现有法规时限缩减50%。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超过现有法规要求的时限。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可终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请人:(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三)申请人提供伪造和虚假资料的;(四)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视为撤回的;(五)失去产品全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专利权或者使用权的;(六)申请产品不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七)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八)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要求和规定,本程序未涉及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琼食药监械〔2016〕37号)同时废止。附件:1.海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申请表 2.海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异议表 3.海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申请通知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激活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活力,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作出如下修订:第二条修改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省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的申请实施优先审批:(一)入选国家或省级“揭榜挂帅”项目、重大研究课题、重点研发科技计划和重点支持的产品;(二)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产品;(三)国家部委或海南省政府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品;(四)海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产品;(五)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或专用于儿童/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产品;(六)临床急需或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产品;(七)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情形。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订,重新发布。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9日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我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激活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活力,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省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的申请实施优先审批:(一)入选国家或省级“揭榜挂帅”项目、重大研究课题、重点研发科技计划和重点支持的产品;(二)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产品;(三)列入国家部委或海南省政府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品;(四)海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产品;(五)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或专用于儿童/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产品;(六)临床急需或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产品;(七)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情形。第三条 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二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向省局提出优先审批申请,在提交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同时提交优先审批申请资料(附件1)。第四条 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接收并受理优先审批申请资料,与注册申请资料一同流转。第五条 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负责对优先审批申请开展资料审查、组织专家审查、异议处理等具体工作。审评中心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体审查意见(专家评审、公示及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内)。对于已受理的优先审批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撤回优先审批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第六条 拟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产品,在审评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至少包括申请人、产品名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有异议的,异议方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附件2)。审评中心应在公示结束后,对相关意见进行研究,作出最终审查决定。第七条 对于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一)优先审评:审评中心对注册申请按照接收时间予以单独排队、优先审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审评中心自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审评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必要时可以安排专项交流。(二)优先核查:省药品查验中心优先安排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核查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整改补正时间)。第八条 不符合本程序的,按正常程序办理。第九条 本程序对优先审批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未做规定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海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 2.海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项目异议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系统和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系统的有效衔接,指导申请人正确选择申报系统和理解申报要求,特制定本指南。一、产品选择申报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系统或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系统的指南申请人在选择产品的申报系统时,应对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疗器械的定义和《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21年第52号)中药械组合产品的定义对申报产品的属性进行自评估。自评估产品属于医疗器械产品,拟确认产品是否属于医疗器械及属于几类医疗器械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医疗器械分类界定。自评估产品属于药械组合产品的,拟确认产品是否属于药械组合产品、是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还是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的,申请人应当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二、产品已取得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告知书,判定结果为“建议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时,申报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的指南产品已取得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告知书,判定结果为“建议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并拟进一步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的申请人需注意: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申报资料要求与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申报资料要求不同。申请人在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前,需按照《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21年第52号)附件2的要求,重新组织申报材料,并对本产品在分类界定中发现的疑似药物成分和疑似药理作用进行补充研究,在此基础上提供证明资料,自评估本产品的首要作用方式。相关证明资料请在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时一并提交。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研究所2023年7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分类管理是医疗器械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制度。近年来,我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改革持续推进,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适时修订,监管效能和产业发展得到有力提升。随着医疗器械相关科技和产业高速发展,医疗器械监管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分类管理工作流程有待进一步优化,支撑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分类管理制度执行有待进一步严格。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落实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优化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支撑能力,提高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有力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二、重点任务(一)优化分类管理组织体系1.明晰各方工作职责。国家药监局负责制定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监督实施。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在国家药监局领导下开展医疗器械分类及相关技术研究工作,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2.加强分类技术委员会管理。明晰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专业组和秘书处职责要求,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委员管理,完善委员、专业组考核评价机制,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持续加大委员培训力度,强化分类技术委员会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分类管理有效服务监管。(二)完善分类管理制度体系3.细化分类原则要求。完善由分类规则、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分类目录组成的分类管理制度体系。研究修订《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为有序调整产品类别奠定基础。针对新材料、高新技术等领域,聚焦监管热点问题、共性问题和急需问题,在分类规则框架下研究细化分类界定指导原则,统一相关领域产品分类界定原则和尺度,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4.修订完善分类目录。依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修订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完善分类框架,细化分类层级,规范预期用途,扩充代表性产品,扩大目录覆盖面。完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强化产品分类与通用名称命名有机衔接,建立医疗器械分类命名数据库,保障分类及命名规则有效实施。(三)提升分类管理效率5.优化分类界定工作程序。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细化职责分工,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分类界定申请资料要求和审查要点,畅通申请人沟通渠道,明确工作时限要求。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管急需的相关产品,快速研究、界定产品属性和管理类别。针对稽查办案、信访举报等情形设置分类界定特殊程序。6.落实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制度。鼓励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管部门、协会学会等,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提出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建议。综合考虑产品风险变化和审评审批能力、上市后监管等全生命周期监管工作需要,科学、合理、有序地调整医疗器械产品管理类别,优化监管资源配置,释放产业活力,有效管控产品风险。(四)提升分类管理能力7.强化分类技术研究。紧盯国际前沿技术发展,重点关注产业创新发展的“卡脖子”问题,加强新兴技术领域分类管理政策的前瞻性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管理相关课题研究,就分类管理涉及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共性问题及时研究并发布解读,进一步强化相关领域医疗器械分类工作指导。8.加强分类工作调研。强化分类相关工作调研,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提升分类管理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协会学会作用,及时收集业界关注,分析研判、组织研究、明确意见,提高分类工作的主动性。9.加大分类培训宣贯。充分发挥分类技术委员会专业优势,定期开展分类规则、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分类目录等相关制度和政策、文件的宣贯培训,丰富培训形式、拓宽培训渠道,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操性,进一步提升各有关方面对分类工作的认知能力和水平。(五)提高分类管理服务水平10.加强分类界定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功能建设,优化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在线申请和信息查询方式等工作流程,不断提升在线申请工作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建立医疗器械分类数据共享的协调机制,推进分类信息资源共享。11.强化分类界定信息公开。严格落实分类界定信息公开机制,主动公开分类相关政策文件、分类目录及动态调整信息,做好分类相关政策文件解读,及时公开分类界定信息,确保分类界定工作公正透明。(六)强化分类实施监督12.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产品注册备案需要,申请人可依程序提出分类界定申请。申请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提交分类界定申请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原则上产品注册申报/备案资料有关内容应当与分类界定申请资料有关内容保持一致。注册人、备案人及相关企业应当加强分类相关知识学习,密切关注产品管理类别调整情况,确保注册、备案及生产、经营等行为符合医疗器械分类及监管有关要求。13.强化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实施产品注册或办理备案。监督检查中发现注册人/备案人存在未按照分类管理要求执行、产品实际生产与注册/备案管理类别不一致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置。加强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适时开展已注册和备案产品回顾性检查,纠正高类低批/备、非医疗器械作为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等行为,切实维护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的统一性、权威性。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分类管理是实施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技术基础,是实现科学监管的重要前提,是优化监管资源配置、释放产业活力的有效手段,是严守安全底线、助推发展高线的重要支撑。切实加强分类管理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药监局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分类管理各项工作。(二)完善工作机制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工作力度,紧密联系实际,建立科学顺畅的内部工作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完善分类管理专家咨询机制,积极发挥分类技术委员会专家优势,通过分类培训、实践指导、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充实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咨询力量,强化各省级和国家级分类管理专家沟通交流机制,推动分类工作全国“一盘棋”。(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分类管理专家的专业特长,进一步加大医疗器械分类相关知识普及力度,通过政策引导、科学监管和优化服务,全力支持和引导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要求。要积极开展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难点问题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着力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打造统一、透明的政策环境,营造科学、规范的工作氛围。国家药监局2023年7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规范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7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和技术审评指导,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和修订了《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4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1.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3.非血管自扩张金属支架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4.医疗器械产品受益-风险判定技术指导原则(2023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7月18日附件1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系统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植入路径为经动脉途径的经导管植入主动脉生物瓣膜及其输送系统。其他介入方式以及其他植入位置的人工心脏瓣膜系统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内容。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分类编码为13-07-06,管理类别为Ⅲ类。二、注册审查要点注册申报资料宜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产品建议命名为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系统,如产品植入路径为经静脉途径、经心尖途径等,需在产品名称中进行明确,并提供申报产品名称的确定依据。2.注册单元划分经导管植入主动脉心脏瓣膜注册单元划分建议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进行,并着重考虑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及适用范围等因素,如:瓣叶材料、瓣架材料不同时,以及结构设计不同会导致产品安全有效性不同时,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二)综述资料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1.1提供产品(包括附件)的结构图示(建议提供工程结构图)和照片,图示中注意标注各部分名称、关键尺寸信息及测量位置,结合图示详细描述申报产品的结构组成、产品所有部件组成的工作原理/功能/作用机理,明确瓣膜各部分的连接情况。对申报产品宜提供能够体现部件结构及其位置关系的图示(如剖面图、截面图、爆炸图等)。对瓣膜部分宜明确具体的设计尺寸,如瓣架高度/瓣架直径(流入端直径,流出端直径)/瓣叶尺寸(长宽厚)/裙边尺寸(长宽厚),瓣膜各组成部分的具体作用。1.2明确产品与使用者和/或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件组成材料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商品名/牌号、符合的材料标准(如适用)及材料供应商等基本信息,包括制造过程中使用的焊接剂、粘合剂、着色剂等。建议产品组成材料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与产品结构图示中标识的部件名称一一对应。如产品组成材料为混合物,还需明确混合材料的组分及其含量信息。对于输送系统及血管内导管类附件,若采用分层/分段结构设计的,如导管管身采用多层结构设计且不同节段材料不同,需逐层/逐段分别进行描述。对于含有动物源性材料成分的产品,应明确动物地理来源、动物种类、年龄、取材部位、组织性质,提供原材料来源控制的相关信息,详细阐述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相应控制措施。需简述关键部件的生产工艺,如瓣架的加工成型过程,瓣叶的处理过程等。1.3明确瓣膜及输送系统是否预装载。2.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于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3.包装说明明确产品所有组成部分的包装形式及初包装(无菌屏障系统)材料信息。建议提供初包装的照片及图示,明确初包装的尺寸信息。描述瓣膜在初包装中的状态,如干态/湿态,若存在保存液,应明确保存液的成分(在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明确)。若瓣膜有温控要求,应明确温控指示方式。4.研发历程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提供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的国内外动态分析情况,包括国内外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的上市情况及与申报产品在制造材料(如有)、结构组成、关键性能指标、工作原理、植介入方式、适用范围等涉及临床应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对比,建议以表格形式逐一列出相同点和不同点。重点对瓣膜的流体力学性能,建议对如脉动流性能、数字粒子图像测速(如有)等异同点进行描述,并说明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同时提交差异点对产品风险影响的分析。6.适用范围和禁忌证宜结合临床证据对适用病变情况进行明确具体描述,如自体主动脉瓣狭窄程度(主动脉瓣狭窄的主动脉瓣口面积、主动脉瓣血流速度、主动脉瓣跨瓣压差等)、心功能分级等。(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技术要求 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同时还需参考YY/T 1449.3《心血管植入物 人工心脏瓣膜第3部分:经导管植入式人工心脏瓣膜》、GB 12279《心血管植入物 人工心脏瓣膜》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结合产品设计特征及临床应用来制订产品技术要求。1.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明确产品型号/规格,阐明各型号/规格间的区别及划分说明,型号/规格的表述需在全部注册申报资料中保持一致。1.2性能指标产品性能指标可参考表1制定,如有不适用条款,申请人需在申报资料中说明理由。如产品有特定设计,申请人还需根据产品设计特征设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并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若有随经导管植入主动脉人工心脏瓣膜系统一起申报的附件,无论附件是否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均需将附件的性能指标制定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对于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定性或定量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需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1.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所有引用的标准注明其编号、年号或版本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以采用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1.4附录建议申请人以附录形式提供产品的结构图示,直接和间接接触人体的制造材料信息,及保存液信息。如产品有保存液,需明确内包装(无菌屏障系统)材料。同时,需体现产品水合性判断的描述。2.产品检验报告提供检验样品型号/规格的选择依据。所检验型号/规格需为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型号/规格的典型产品。当申报产品包括多个型号规格,需综合考虑申报产品的原材料、结构组成、包装方式、灭菌方式、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等影响因素。一个型号不能完全覆盖时,应选择其他型号进行相关性能的补充性检测。3.产品性能研究说明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需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依据产品性能研究结果,结合临床需求制定性能指标接受标准。必要时,对于自建方法,需提供相应的依据及方法学验证资料。提供涉及到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和/或标准文本。提供性能研究资料。性能研究中受试样品应选择典型型号/规格,所用样本数量对于一般产品的性能验证相关测试,若相关标准有具体的数量要求,执行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性能要求的测试,考虑到其涉及的因素较多,建议对其中适用的项目结合统计学考虑及产品风险等因素明确确定依据,并对适用的项目的验证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对于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系统,性能研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表1所列项目。申请人需根据具体产品特性,考虑需增加的性能研究项目,对于附表1列举的项目中,如不适用,亦需提供合理性理由及依据。3.1研究资料内容性能研究资料宜至少包括以下内容:3.1.1研究的项目及其接受标准(如有)。3.1.2各研究项目的具体研究方法。3.1.3典型型号/规格的选择依据。3.1.4产品的批号、各研究项目所用样本数量及其确定依据。3.1.5偏差分析(如有)。3.1.6研究结果及分析、研究结论。3.2关键性能研究对于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系统,一些研究项目需考虑以下关键内容:3.2.1流体力学性能-脉动流研究需至少选择大中小尺寸的瓣膜各3个。性能研究需考虑基于假设释放后瓣膜截面为圆形状态及非圆形状态下流体力学性能,需观察并确认瓣叶运动情况。需明确基于假设释放后瓣膜截面为非圆形状态下瓣架形状结构的设置参数及合理性的依据,可采用实验流场评估(数字粒子图像测速研究或同等方法)作为相关依据。管道几何结构和机械性能宜能代表预期植入部位。建议在测试前用参照瓣膜(脉动流性能参数已知的瓣膜)膜对于脉动流试验台进行验证。3.2.2瓣膜耐久性评估可参照ISO 5840.1相关内容进行试验方案设计,建议考虑加速磨损试验、动态失效模式试验,对于没有临床使用历史的瓣叶/瓣阀材料种类和/或工艺方法,还应考虑实时磨损试验,建议评估装载压握对耐久性试验的影响。需考虑如因原生瓣叶或/和瓣环钙化等原因导致瓣膜释放后瓣膜截面为非圆形释放状态下的耐久性研究和观察瓣叶运动情况,明确该释放状态下瓣环形状结构的设置参数及合理性的依据,可采用数字粒子图像测速研究作为相关依据。明确工装/夹具的材料、尺寸、结构设计、系统顺应性、安装方式。应考虑待测样品释放夹具的形状及尺寸范围(如椭圆度,最小释放尺寸,最大释放尺寸)。此外还需注意:加速磨损试验:瓣膜加速磨损试验期间的脉动流试验建议选用未进行耐久性测试的样品作为参照进行对照测试。需在瓣膜可正常开闭的加速频率下进行测试。当一个给定的瓣膜对应有多个夹具,每种夹具至少要测试3个样品。从耐久性的角度,如果能合理说明特定夹具能代表最差的情况,则不用评估所有释放夹具下的耐久性。当只选择一个夹具测试时,至少要测试5个样本。除非提供适当的科学证明,所有规格的瓣膜都应进行测试。然而,至少应该测试瓣膜的最小、最大和中间规格。结合动态失效模式试验结果,对于瓣膜功能立即完全失效的建议进行至少4亿次疲劳循环测试,对于瓣膜功能逐渐退化失效的可进行至少2亿次疲劳循环测试。动态失效试验:动态失效模式取样应该包含一系列瓣膜规格和/或夹具的范围。测试应参考加速磨损试验结果选择合适的瓣膜样品规格,每个规格至少3个样品,根据加速磨损试验确定的夹具,每种夹具至少一个样品。如果某个瓣膜规格或夹具被证明是耐久性较差的配置,则应考虑增加该夹具下的样本量。实时磨损试验:实时磨损试验取样建议参照加速磨损试验取样选择,每一型号规格至少测量3个样品,可用来实时磨损试验和加速磨损试验结果之间的比较。至少要测试最小、最大和中间规格。3.2.3结构性组件疲劳评估建议参照YY/T 1449.3附录P及附录L进行产品结构性组件的疲劳评估。需进行至少4亿次支撑结构疲劳循环,试验中应考虑来自所有瓣膜组件的负载。试验所用模拟血管制作需考虑目标植入部位的关键特征如顺应性、几何构型,并确认瓣架结构的匹配性。同时,对于疲劳后观察有结构退化的样品,对其可能产生的微振磨损(磨损)和微振磨损腐蚀进行评估,推荐考虑疲劳后样品的电化学腐蚀性能、镍离子析出(YY/T 1823)或开路电位、表面特性的研究。3.2.4方法验证(对适用的项目)因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相关项目研究结果受实验设计、环境、执行的影响较大,所以在提供性能指标及研究方法的制定依据时,对于非标准方法或者标准方法中参照标准进行的试验试验结果波动较大的研究项目,建议同时对方法进行充分的验证,比如对于受结构设计影响的性能指标,需要对该项指标的制定依据进行合理分析论证,建议重点关注试验的可重复性、准确性、灵敏度。举例来说,①产品径向支撑力测试位置的选择会影响试验输出的结果准确性。需考虑产品的结构设计特点,如起支撑作用的部位应完全包括在径向支撑力试验段落中。②产品脉动流测试结果的影响因素很多,需考虑的因素包括脉动流试验台校准,气泡排空,试验设备品牌、型号、参数设置、状态(输入电压波动、元器件老化、温度变化造成输出电压漂移等),腔室的设计(材料、尺寸、结构、顺应性等)、试验流体的选择等。以上不确定因素均可能影响试验输出结果的可重复性、准确性等。3.2.5如果产品可用于不同介入路径,需对产品用于不同介入路径的适用性以及不同介入路径对产品的影响分别考虑进行研究验证。4.生物安全性研究对于含有动物源性材料成分的产品,应明确动物种类、动物来源、相关遗传背景、年龄、取材部位、组织性质,参照《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提供产品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原材料来源控制的安全性资料,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相应控制措施的描述及验证性资料,涉及产品免疫原性(免疫学风险)的风险分析、控制工艺描述及验证性资料。5.生物学特性研究提供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需对终产品中与患者和使用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需包括:5.1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5.2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5.3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5.4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根据16886.1原则进行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于输送系统,至少宜考虑的评价终点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急性全身毒性、血液相容性(按照16886.4进行评价)、材料介导致热性等;对于瓣膜,至少宜考虑的评价终点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毒性、遗传毒性、植入后局部反应、血液相容性(按照16886.4进行评价)、材料介导制热性等。建议按照有效的GB/T 16886标准和其他生物学评价相关文件进行生物学评价。建议输送系统、瓣膜及附件需考虑项目分开进行生物学评价。6.稳定性和包装研究可参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对介入主动脉瓣膜货架有效期进行研究并提供包装密封稳定性、完整性研究,不同包装的产品需分别提供。含有动物源材料的经导管植入瓣膜通常采用实时稳定性研究,一般情况下加速老化不适用,除非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老化方案和报告中宜明确具体老化条件,如实时老化温度、湿度、时间。此外,应当提供使用稳定性/可靠性研究资料,具体要求可参照本文二、注册审查要点(三)非临床资料中3.“产品性能研究”相关内容。7.灭菌/消毒工艺研究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产品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提供灭菌确认报告。如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需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一般来说,产品应达到10-6的无菌保证水平,除非有无法实现的充分理由以及其无菌保证水平可接受的证明。对于采用戊二醛灭菌产品,应明确戊二醛残留剂量并提供其确定依据。对于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法,应确定环氧乙烷、2-氯乙醇在产品上的残留水平、最高残留上限并提供其依据。8.动物试验可依据《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开展动物试验研究时宜符合《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中的相关建议。可以参照YY/T 1449.3 中7.3.3的要求明确动物试验报告内容。经导管植入式人工心脏瓣膜临床前动物试验需要特别考虑以下几个方面。8.1实验用动物的选择选择合适动物种类时需要考虑实验动物与人体心脏解剖结构的差异,包括主动脉瓣和主动脉的尺寸、植入物对心脏关键结构部位的影响等。还需考虑实验用动物对评价指标的敏感性,如果评价抗钙化性能时选择羊作为动物模型,建议选择幼羊。可以结合试验目的采用多种实验用动物种类开展研究。8.2动物模型的建立建议根据临床常见适应证的解剖结构选择合理的方式建立动物模型,如主动脉瓣关闭不全的动物模型、采用瓣膜成型环模拟瓣膜半刚性病变环境的模型等。需详细描述动物模型建立的方法并提供建立的依据。如选择健康的动物,需解释说明并提供依据。8.3实验用动物的数量人工心脏瓣膜的植入对专业技巧和实践经验有非常高的要求,一些动物试验中预期会有较高的死亡率,因此建议在预估动物数量时,考虑动物过早死亡的情况,可能需要使用更多动物来支持试验器械的安全性和功能性。在动物试验报告中宜详细记录入组动物的条件、数量、最终存活动物数量、预期评价终点前死亡动物的数量、发生并发症(如瓣膜移位和心律失常)动物的数量、每只死亡动物和发生不良事件动物的情况等。另外,建议在完成体外研究并且全面识别器械相关风险点之后,根据体外研究结果来确定需要的实验用动物数量和动物试验评价指标,否则,可能需要开展额外的动物试验来更加充分地评估风险点。8.4观察时间的选择开展的动物试验可以根据观察时间的不同分为急性试验和慢性试验。急性试验可以评价经导管人工心脏瓣膜以及输送系统的体内模拟使用性能。急性试验一般是指术后即刻开展的评价。慢性试验的评价时间点包括术后即刻、中期、长期观察和解剖后尸检评价,可以对人工心脏瓣膜植入的安全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观察时间期限和频率的选择宜根据试验评价指标说明其合理性。长期观察的时长选择应当综合考虑观察指标和动物种类等因素,如果进行抗钙化性能研究并选择幼龄羊,一般来说至少需要观察到140天,如果选择开展少于140天的长期观察试验,需要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8.5急性试验在动物试验中应当充分评估人工心脏瓣膜及输送系统的功能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拥有经导管植入术经验的医生对相关手术步骤的产品使用性能进行评价,推荐建立评分系统来评估产品的使用性能。一般来说,需要评价的产品使用性能涵盖人工心脏瓣膜的装载(如适用)、输送、释放、回撤、回收(如适用)和重新定位(如适用)的全过程,包括以下项目:8.5.1输送系统与导丝的兼容性8.5.2输送系统的推送性8.5.3输送系统到达预期位置的跟踪性,如经入路部位跟踪至主动脉窦、通过自体瓣膜的能力8.5.4输送系统及瓣膜的可视性8.5.5瓣膜释放性能,如产品具有回收和重新定位的性能,建议评价在所需位置安全有效释放和回收的能力、重新定位从而准确释放的能力及再释放时完全释放瓣膜的能力8.5.6人工心脏瓣膜植入后的血流动力学性能:瓣周漏、瓣膜返流、跨瓣压差、有效开口面积、瓣叶运动情况、冠状动脉灌注情况等8.5.7输送系统的回撤性能8.5.8瓣膜及输送系统对周围组织的损伤8.5.9瓣膜血栓形成评估8.5.10主要脏器血栓栓塞评估8.6慢性实验经导管植入式人工心脏瓣膜的长期植入研究应当对人工心脏瓣膜长期植入的风险进行评估,可以选取不同实验用动物和不同植入持续时间对不同风险点进行评估。评价项目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8.6.1人工心脏瓣膜植入后的血流动力学性能:瓣周漏、瓣膜返流、跨瓣压差、有效开口面积、瓣叶运动情况、冠状动脉灌注情况等。8.6.2人工心脏瓣膜植入前后的血液学检查,评估器械相关的溶血、血栓、炎症和钙化反应。8.6.3人工心脏瓣膜功能障碍的评估,如血管翳形成和组织生长等。8.6.4人工心脏瓣膜外观和结构的完整性。8.6.5周围组织病理学评价。8.6.6心脏的病理学评估。8.6.7主要器官功能的评估,如肝脏、肾脏等。主要脏器血栓栓塞评估。8.6.8人工心脏瓣膜植入对二尖瓣和左心室功能的影响,观察人工心脏瓣膜植入导致的二尖瓣返流发生率,可作为“次要评价指标”。8.6.9实验动物死亡和病变的分析。(四)临床评价资料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经导管植入式人工主动脉瓣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及相关文件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样稿内容除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外,还需符合YY/T 1449.3《心血管植入物 人工心脏瓣膜 第3部分:经导管植入式人工心脏瓣膜》中的相关规定。说明书中关于产品性能特征的描述不应超出研究资料及产品技术要求,不得含有未经验证的夸大宣传的相关描述。(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需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提交资料。三、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 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总局通告2017年第224号[Z].[1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75号[Z].[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75号通告[Z].[1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实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75号通告[Z].[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导管植入式人工主动脉瓣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19年第8号[Z].[15]YY/T 1449.3-2016,心血管植入物 人工心脏瓣膜 第3部分:经导管植入式人工心脏瓣膜[S].[16]YY 0285.1-2017,血管内导管 一次性使用无菌导管 第1部分:通用要求[S].[17]GB/T 16886-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18]GB 18279-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系列标准[S].[19]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S].[20]ISO 5840-1:2021(E) Cardiovascular implants — Cardiac valve prostheses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S].[21]Technical Considerations for Non-Clinical Assessment of Medical Devices Containing Nitinol-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FDA, October, 2020[Z].[22]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 General Considerations for Animal Studies for Cardiovascular Devices. [Z].2020.附表1产品性能验证与产品技术要求项目序号建议的性能研究项目是否建议纳入产品技术要求备注心脏瓣膜1外观/外表面是/2尺寸流出端外径是/流入端外径是/瓣膜高度是/瓣叶到流入端高度是/覆膜瓣架厚度是建议测量最厚位置数据。瓣架厚度//瓣膜压握后直径是/3金属材料化学成分//显微结构//4破裂强度/可选用薄膜破裂强度法或探头破裂强度法中适用的方法,包括裙边(包括生物组织及非生物组织)和瓣叶。5拉伸强度/裙边(包括生物组织及非生物组织)和瓣叶。6连接强度是包括裙边与瓣架、瓣叶与瓣架、裙边与瓣叶。7孔隙率(如适用)/适用于高分子材料裙边。8渗透量(如适用)/适用于高分子材料裙边。9径向支撑力是1. 试验段落的选择应考虑产品的支撑结构设计。2. 对于自膨式支撑结构,制造商应表征支架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最大直径和压握后的最小直径之间的径向支撑力。10相变温度是适用于镍钛合金瓣架的产品。11植入短缩率是/12慢性向外力(如适用)是适用于自膨式瓣膜。13回缩性能是适用于球扩式瓣膜。14轴向及径向载荷抗挤压性能(如适用)是径向载荷抗挤压适用于非自膨支撑结构。15X射线可探测性//16抗移位性能//17MRI兼容性/建议1.5T和/或3T磁场环境下分别开展验证,验证项目包括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伪影。建议进行相关研究并在说明书明确。18流体力学性能稳态前向流是/需对仪器的测量精度进行明确,建议进行测试仪器可重复性及精度验证。稳态回流泄漏是/脉动流是详见正文相关内容。19瓣膜耐久性评估加速磨损/详见正文相关内容。动态失效模式/实时磨损/20结构性组件疲劳评估/详见正文相关内容。21腐蚀评估腐蚀敏感性是建议在性能研究中评价产品的腐蚀机理(如点状腐蚀、缝隙腐蚀、电偶腐蚀、微动腐蚀、疲劳腐蚀等)。根据腐蚀试验的结果,可能有必要进行附加测试,如表面特性、镍离子析出(YY/T 1823)或开路电位的研究。腐蚀产物(如适用)/22配套使用器械的兼容性/如产品主动脉瓣球囊扩张导管的兼容性等。23热皱缩温度(如适用)/适用于含有生物组织取材的产品。24微粒污染是/25瓣膜化学性能(选择适用项)重金属是注意单独制定镉含量。还原物质是若涂层材料导致某项化学性能结果异常时,建议对无涂层产品进行测试,确认其化学性能是否可接受,同时结合涂层材料的临床应用史及生物相容性数据,综合评价。若涂层可安全用于人体,且无涂层产品化学性能结果正常,可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该项化学性能。对于由动物或组织材料经处理制成的产品至少应包括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的重金属残留、微量元素、终产品中有害小分子及大分子的残留量要求等。酸碱度是蒸发残渣是紫外吸光度是环氧乙烷残留量是适用于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或组件。2-氯乙醇//化学物质残留/详述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包括各种加工工艺及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对残留单体等有害小分子残留物的控制情况等。提供涉及产品安全性的加工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涉及到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等。测试最终产品中任何有潜在毒性、致癌性的化学成分含量,如有机溶剂、重金属、交联剂等,并提供以上物质的人体限量/阈值及其依据。使用前戊二醛残留量(如适用)是适用于戊二醛灭菌的产品。26无菌是/27细菌内毒素是/输送系统28 外观/外表面是/29尺寸有效长度是/外径是/标称压力下的球囊长度(如适用)是适用于球扩式瓣膜。标称压力下的球囊直径(如适用)是适用于球扩式瓣膜。导管置入深度标记位置(如适用)/适用于球扩式瓣膜。导丝交换口位置(如有)是/球囊轮廓直径(折叠状态)/适用于球扩式瓣膜。30可视性//31峰值拉力导管各段及导管与座连接处的峰值拉力是虽然YY0285.1标准中对于0.55mm以下产品未要求,但不意味着性能研究中不评估该风险。尖端抗拉性//32扭转结合强度(如适用)/适用于可扭转的产品。33无泄漏无漏液(如适用)是适用于产品宜考虑液密性的情况。无漏气(如适用)是适用于产品宜考虑气密性的情况。34亲水涂层性能完整性//润滑性//牢固性//35导丝兼容性是/36与导引导管/导引鞘的兼容性(如适用)是适用于需与导引导管/导引鞘兼容的产品。37末端头端是/38球囊疲劳;充起时无泄漏或损坏(如适用)是适用于球扩式瓣膜。39球囊直径与充盈压力/充盈体积的关系(如适用)是适用于球扩式瓣膜。40球囊额定爆破压(如适用)是适用于球扩式瓣膜。41球囊卸压时间(如适用)是适用于球扩式瓣膜。42流量(如适用)//43座(如适用)是适用于有座的产品。44水合性/建议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对产品水合性判定,并在研究资料中予以研究。45止血性是/46耐腐蚀性(如适用)是适用于有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金属部件的组件。47输送系统冲洗(排气)性能是生理盐水从管腔中排出空气的性能。48微粒污染是/49输送系统化学性能重金属是注意单独制定镉含量。还原物质是若涂层材料导致某项化学性能结果异常时,建议对无涂层产品进行测试,确认其化学性能是否可接受,同时结合涂层材料的临床应用史及生物相容性数据进行综合评价。若涂层可安全用于人体,且无涂层产品化学性能结果正常,可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该项化学性能。酸碱度是蒸发残渣是紫外吸光度是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是适用于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或组件。2-氯乙醇(如适用)//化学物质残留(如适用)/1.详述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包括各种加工工艺及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对残留单体等有害小分子残留物的控制情况等。提供涉及产品安全性的加工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涉及到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等。2. 测试最终产品中任何有潜在毒性、致癌性的化学成分含量,如有机溶剂、重金属、交联剂等,并提供以上物质的人体限量/阈值及其依据。50无菌是/51细菌内毒素是/瓣膜系统52导管鞘兼容性是/53瓣膜与输送系统连接强度或牢固度/对于非预装载的需在装载后进行测试。55模拟使用压握装载性能/压握装载性能宜包括压握后直径、压握形态(均匀或非均匀)、不会对器械或输送系统造成损伤的性能、易装载性。1.模拟使用模型的选择需与产品预期使用部位相符并提。供依据,建议选择最具挑战的结构设计。2. 对于特定的产品设计,可制订相应的性能研究项目。3. 关注植入到位后对冠脉口的遮挡情况。抗弯折/抗扭结//推送性//追踪性//释放准确性//释放时间(如适用)是适用于电动输送系统。释放扭矩/释放力//扭转力//回撤性能//重新定位/回收性能(如适用)/1.适用于有可回收性能的产品。2.需要对回收后性能进行研究,包括但不限于支架外径损失、瓣膜外观、脉动流测试、抗钙化等性能。如可证明回收对抗钙化性能无影响可豁免相关要评价。3. 回收时间适用于有可回收性能且电动输送系统的产品。与器械重新定位及回收相关的所有要求的力(如适用)/回收时间(如适用)是回收次数(如适用)/56植入物血栓形成和溶血潜力评估数字粒子图像测速(DPIV)/应认识到采用单一方法的结果可能具有不确定性。利用各种互补方法组合的综合方法可能有助于提供最全面的结论。宜基于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合理性并说明用于评估血栓形成和潜在溶血的综合方法和相关表征技术。此外,建议进一步结合生物相容性及临床数据对产品的血栓和溶血风险进行综合评价。计算流体动力学(CFD)/离体方法(如血液循环等)/57重金属是注意单独制定镉含量。还原物质是若涂层材料导致某项化学性能结果异常时,建议对无涂层产品进行测试,确认其化学性能是否可接受,同时结合涂层材料的临床应用史及生物相容性数据,综合评价。若涂层可安全用于人体,且无涂层产品化学性能结果正常,可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该项化学性能。酸碱度是蒸发残渣是紫外吸光度是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是适用于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或组件。2-氯乙醇(如适用)//化学物质残留(如适用)/1.详述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包括各种加工工艺及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对残留单体等有害小分子残留物的控制情况等。提供涉及产品安全性的加工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涉及到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等。2. 测试最终产品中任何有潜在毒性、致癌性的化学成分含量,如有机溶剂、重金属、交联剂等,并提供以上物质的人体限量/阈值及其依据。戊二醛残留量(如适用)是适用于戊二醛灭菌的产品。58清洗验证/适用于湿态储存产品,宜考虑清洗后的微粒验证。59复水后性能/适用于干燥储存需复水后使用的产品,宜考察瓣膜经历临床标准复水处理过程后的瓣膜关键物理性及化学性能验证。装载装置(如适用,适用于含有装载装置的产品)60外观是/61装载孔径是指装载装置可实现的压缩后最小孔径。62重复使用性能(如适用)是适用于可重复使用的装载装置。63环氧乙烷残留(如适用)是适用于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64无菌是/65细菌内毒素是/附件2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于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如血管内导管、导丝和输送系统等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以满足技术审评对于该类产品润滑涂层的基本要求。同时有助于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润滑涂层涂覆原理及方式、涂层性能及评价标准、预期用途及相关警示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系统评价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本指导原则是对血管介入器械表面润滑涂层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可依据具体产品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此外,本指导原则仅针对相关产品的润滑涂层部分,申请人需根据产品自身特点,参考具体血管介入类产品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撰写产品注册申报技术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技术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其他科学合理的替代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包括血管内导管、导丝和输送系统等,是针对润滑涂层的评价原则。润滑涂层是指利用聚合物制备的与基材表面化学结合的涂层。润滑涂层的预期使用目的为降低介入器械与血管以及介入器械之间的摩擦力,使介入器械更好地通过迂曲血管部位。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药物涂层等不以润滑作用为目的的血管介入器械表面涂层,但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部分。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申请人应提交涂层所有相关信息。涂层信息主要包括涂层成分、涂层特征(例如亲水或疏水)、涂层位置(例如近端或远端)、涂覆范围以及涂层涂覆方式。明确涂层与基底结合的原理以及涂层实现润滑作用的机制,必要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描述临床使用中预处理对涂层的影响并给出适宜的预处理时间(若适用)。对于柔性远端,明确使用时是否进行远端塑型并描述塑型是否对涂层产生影响。由于涂层成分物理化学性能与产品的基底材质不同,申请人在选择灭菌方式时宜考虑灭菌方式对涂层是否产生影响。若涂层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建议明确。2.涂层材料明确涂层(包括底涂层、表涂层等)成分和溶剂、交联剂等涂层助剂材料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商品名/牌号(若有)、符合的标准(如适用)等基本信息。若产品组成材料为混合物,还应明确混合物中主成分及其比例。一般来说,涂层成分宜为有长期医疗器械安全应用史的化学物质。对于首次应用于医疗器械的涂层材料,宜结合接触方式、接触时间等提供材料安全性评价。由于涂层成分多为高分子聚合物,如聚乙烯吡咯烷酮等,建议关注原材料物质残留(如单体、低聚物等),必要时在原材料质量控制标准中规定其残留限量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测试证明。3.产品配合使用及兼容性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通常与特定尺寸的辅助器械一起使用,尺寸不匹配可能会导致涂层损坏并可能引发不良事件。如果预期该器械与其他器械和/或附件一起使用,由于器械之间的磨损,建议在明确配合使用产品的尺寸信息时,考虑涂层磨损的因素。此外,如果血管介入手术过程中不兼容的物质(如酒精、抗菌剂等)可能会对涂层的完整性造成影响,建议明确。4.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确定建议考虑不同使用部位(如外周血管、神经血管)对于涂层完整性及润滑性可能产生的影响。5.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情况在与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比较时应提交关于涂层特性的比较,建议比较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涂层成分、涂层特征(例如亲水或疏水)及涂层性能等。如与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存在差异,需结合差异及安全有效清单要求,分析差异对安全性及有效性的影响。(二)非临床资料1.涂层性能研究性能研究资料应对涂层相关性能进行验证,涂层相关性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涂层完整性由于使用环境液体浸泡及使用过程中的摩擦是导致涂层脱落的主要因素,建议在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模型中进行模拟试验并收集测试前后数据以评估涂层的完整性。常见评估方式除了光学显微镜检测涂层表面均匀光滑无气泡、无毛刺无脱落外,还宜通过染色检测、显微观察等方法评价涂层完整性。显微图像应清晰并能显示涂层表面的缺陷,透明涂层可在模拟测试后进行染色以便于观察。涂层完整性测试宜评价在模拟使用中可能脱落的微粒,即在模拟使用后对收集的微粒进行量化,包括微粒粒径及数量,量化的方法应经过验证。对于验证结果应基于预期用途讨论涂层脱落以及所产生微粒是否可接受并给出合适理由。建议按照以下粒径范围对微粒进行报告:如≥10μm、≥25μm及更大的粒径下限。在方法学验证中,对于≥10um和≥25um,微粒回收率应大于90%;对于更大的粒径下限(不小于50μm),微粒回收率应大于75%。由于更大直径的微粒存在更大的栓塞风险,建议结合风险受益分析所产生微粒是否可接受。报告应明确测试样品数量以及每个样品的模拟测试次数。模拟使用建议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预处理,包括在推荐溶液中浸泡合适的时间。模拟血管解剖结构模型应能反映产品拟适用人群最具挑战的血管解剖结构。明确模拟环境液体及其选择依据。对于不同作用部位以及不同适用范围的产品,在进行涂层完整性评估时,建议结合临床实际制定适宜的测试周期/测试次数。应对模拟测试周期/测试次数是否代表临床最差情况进行判定。例如血管内导丝在血管中操作时间以及操作次数会远多于经导管主动脉瓣输送系统;又如用于输送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的导丝由于在大血管内较易通过,其涂层脱落的风险相对较低,而用于迂曲冠状动脉及神经血管的导丝以及用于狭窄病变的产品,可能在反复通过迂曲狭窄时造成涂层摩擦脱落的风险相对较高。此外,对于中心静脉导管等在体内留置时间较长的血管内导管,其表面润滑涂层完整性的评价需要考虑符合临床实际的浸泡条件。因此宜根据临床使用部位血管解剖特点及使用过程等具体情况对产品润滑涂层的脱落风险进行分类考虑。(2)涂层润滑性润滑涂层的引入可减少产品在血管内的摩擦,评估摩擦力/摩擦系数大小是常用评价润滑性能的指标。关于血管介入产品摩擦力和摩擦系数测试尚无专门标准,建议所选择方法对摩擦力/摩擦系数的测试结果应稳定且具有复现性,建议考虑夹持力及测试长度等因素的影响。测试摩擦系数时应考虑所选择的型号规格能代表涂层最差的情况。涂层润滑性的评价还应包括耐久性,可结合临床实际在血管模型中多次模拟通过后测试产品的润滑性,或通过对多次推进/回撤阻力的变化进行分析。性能研究资料中宜明确涂层润滑的原理(如对血液流体动力学的影响),描述涂层厚度并明确涂层工艺。在涂层设计考量时应注意涂层厚度并不是越厚越好,一般来说在满足润滑性能的条件下较薄的涂层能降低其在血管内脱落的风险。(3)其他除上述涂层完整性及润滑性能之外,某些情况下,还需要考虑涂层是否改变导管类产品的水合性、是否影响导丝产品的干湿态外径。由于涂层导致产品化学性能中还原物质、紫外吸光度、蒸发残渣等项目检测结果异常时,建议在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中通过浸提曲线等方式确认其化学性能试验结果是否源于涂层物质溶出及脱落,同时结合涂层材料的临床应用史、生物相容性数据等进行综合评价。如果器械远端有涂层并且设计为在使用时进行远端塑型,建议按照临床使用情况进行弯曲半径(如导管类产品)或弯曲试验(如导丝类产品)并评价涂层是否发生剥落。如涂层对血管介入器械其他性能产生影响,也需在性能研究资料中进行相关验证。2.产品技术要求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涂层信息,包括涂层主要成分、涂层类型及涂覆范围等。化学性能试验制样描述应明确涵盖涂层部分,应考虑制样方法对涂层的影响。3.生物学特性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应对涂层成分、涂覆工艺及其可能引入的生物学风险进行详细说明。对生物学试验制样描述应明确样品制备是否涵盖涂层部分。若涂层含有来源于动物成分的物质,还需提供相应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4.动物试验若申报产品经评估需要进行动物试验,建议在分析试验结果时关注涂层的问题。例如若远端血管及主要脏器出现栓塞,建议结合病理学对栓塞物质进行定性,从而追踪评价涂层的完整性。5.产品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在货架有效期验证时,建议对加速老化或者实时老化后产品性能验证项目增加涂层相关性能的评价。申请人宜结合影响涂层材料稳定性的因素,考量涂层是否对包装有特殊要求以及初包装形式是否对涂层产生不利影响。6.其他资料当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对比时,评价内容应包含润滑涂层,建议在关键性能对比中,提供涂层完整性、涂层润滑性等涂层相关的产品性能对比。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润滑涂层相关性能存在差异的,还需提交差异部分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分析研究资料。(三)临床评价资料对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血管介入器械,在提交临床评价资料时,也应考虑涂层相关评价内容。(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对于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产品,建议针对涂层增加相关警告、明确相关注意事项及准备步骤,并对可能的不良事件进行警示。可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在说明书及标签中增加以下适用的内容:1.说明书中明确涂层主要成分、类型及位置。2.如果预期该器械与其他器械和/或附件一起使用,由于器械之间的磨擦,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标识器械和/或组件的安全组合。3.建议警示若不遵守此说明书中的警告可能会导致器械涂层脱落,从而导致严重的不良事件。4.建议明确预处理方式和时间,并警告避免将器械预浸泡超出预处理时间,以免影响涂层性能。5.如果使用不兼容的介质或溶剂(例如酒精或抗菌剂)进行准备可能影响涂层的完整性,建议在说明书中包含注意事项。6.如果适用,建议就暴露于水性介质中的涂层溶胀行为以及对器械使用的任何影响提供警告或预防措施。7.建议指示并警告使用者在通过针、金属套管、支架或其他带有尖锐边缘的器械,以及通过曲折或钙化的血管时,应小心操作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以免导致涂层脱落并残留在血管系统中。8.如果该器械的远端是柔性的,并且设计为由医生设计成型,建议指导使用者正确的成型技术。警示超出指示范围形状改变可能会损害涂层的完整性。9.涂层脱落相关潜在不良事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涂层栓塞部位出现无菌性炎症或肉芽肿、肺栓塞、肺梗塞、心肌栓塞、心肌梗塞、栓塞性中风、脑梗塞、额外的手术干预、组织坏死甚至死亡。三、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87号[Z].[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8]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系列标准[S].[9]GB/T 14233.1-200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S].[10]GB/T 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S].[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第78号公告[S].[12]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3]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Coronary, Peripheral, and Neurovascular Guidewires Performance Tests and Recommended Labeling, FDA CDRH,October,2019[Z].[14]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Intravascular Catheters, Wires, and Delivery Systems with Lubricious Coatings - Labeling Considerations, FDA CDRH, October,2019[Z].附件3非血管自扩张金属支架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非血管自扩张金属支架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非血管自扩张金属支架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非血管自扩张金属支架系统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非血管自扩张金属支架系统,其通常由支架和输送系统组成,其中支架一般由金属材料如镍钛合金等制成,可覆高分子材料制成的膜,可带有不透射线标记。支架扩张后通过提供机械支撑作用维持或恢复腔道的通畅和/或完整性,适用于扩张食道、胆道、气道、肠道等非血管部位的腔道狭窄或重建腔道的结构和/或功能,也可适用于胆汁/胰液等的内引流。常见的非血管自扩张金属支架系统包括食道支架系统、十二指肠支架系统、幽门/十二指肠支架系统、肠道支架系统(包括结肠、直肠等部位)、胆道支架系统、胰管支架系统、尿道支架系统、输尿管支架系统、前列腺尿道支架系统、气管支气管支架系统等。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分类编码为13-09-06,管理类别为Ⅲ类。带有载药功能的非血管支架、其他新型结构设计或新型作用机理的支架、按照药械组合医疗器械管理的非血管支架、含有可降解材料的非血管支架以及高分子材料制成的非血管支架不属于本指导原则的范围,但注册申请人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内容。二、注册审查要点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对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提供申报产品名称的确定依据。产品名称可参考《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进行制定,核心词宜为支架(预装于输送系统的也可为支架系统),特征词宜体现具体的使用部位(例如气管、食道、胆道等)和/或技术特点,例如是否带有覆膜、支架扩张方式(如自扩张)、器械放置方法(如经内镜或经皮)等。2.注册单元划分申报产品注册单元划分需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要求。应结合考虑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及适用范围等因素,以下情况可考虑划分不同注册单元:(1)不同的支架主体材质或化学成分;或有覆膜/无覆膜;或不同的覆膜材料,宜为不同注册单元。(2)产品的关键组件结构差异导致性能要求不同的(如激光雕刻或编织的产品可能存在关键组件结构差异),宜为不同注册单元。(3)植入部位差异较大(如食道支架系统、幽门支架系统、胆道支架系统、胰管支架系统、尿道支架系统、输尿管支架系统、气管支气管支架等)的,宜为不同注册单元。(4)经不同入路方式(如经皮、经内镜)的,宜为不同注册单元。(二)综述资料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1)产品结构及组成应描述产品结构信息,提供支架尺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支架长度、外径、厚度(不适用于编织支架)、编织支架的丝材直径等,提供覆膜尺寸信息(如位置、厚度、长度等)及覆膜方式(如全覆膜、部分覆膜,两端不覆膜),提供支架及覆膜的加工技术(如编织、缝合)描述等,必要时提供图示。如适用,还应明确输送系统各关键组件尺寸信息等。如适用,提供支架与输送系统结合前后产品整体结构示意图(近端/远端构型)、各个组件结构示意图、局部细节示意图(如编织方式、支架桥接点等)。(2)产品组成材料应明确支架及输送系统各部件组成与材料的基本信息,如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必要时)、材料商品名(若有)、材料代号/牌号(若有)、符合的材料标准(如适用)等基本信息。若原材料外购,应需明确原材料供应商,提交与人体接触原材料的质控标准及入厂检测报告。若原材料为自行合成,应需阐述生产过程中该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并提交相关的检测报告。建议产品组成材料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与产品结构图示中标识的组件一一对应。若产品组成材料为混合物,需明确各组分及其比例。对于组件结构采用分层/分段结构设计的,需逐层/逐段分别进行描述。(3)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应当详细描述非血管自扩张金属支架系统的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各组件在产品中的功能、各组件连接方式(适用于多组件连接的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2.型号、规格宜提供产品各型号、规格的划分依据,明确各型号、规格间的异同点(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具有材料、特性、结构上的同一性),可采用图片/图表对不同型号、规格产品的结构组成和产品特征等加以描述。3.包装说明(1)说明所有产品组成的包装信息。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对于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限度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2)若使用者在进行灭菌前需要包装医疗器械或附件时,应当提供正确包装的信息(如材料、成分和尺寸等)。4.研发历程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5.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情况提供同类产品的国内外动态分析情况,包括国内外同类产品的上市情况及与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结构、性能、作用原理、适用范围、灭菌方式、性能指标、有效期、包装情况等涉及临床应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对比,建议以表格形式逐一列出相同点和不同点。6.适用范围和禁忌证明确产品适用范围及禁忌证。适用范围可在参考《免于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目录》描述基础上,结合产品设计特点,进一步描述以下信息:如植入部位,适用的病症及疾病的性质(例如良性肿瘤、恶性肿瘤)等。明确预期使用环境、适用人群信息。说明该产品禁用的疾病、部位、人群等(如有)。(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理化性能研究申请人应提交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包括某些支架的特殊要求,建议开展的性能验证项目可参见附表1。上述适用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不适用的项目,需说明不适用的理由。并应当提供产品化学/材料表征、物理和/或机械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2. 生物学特性研究对于产品植入部分,需根据产品作用机理以及植入时间,按照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进行生物学评价,涉及的评价终点如下(以现行有效的GB/T 16886.1为准):细胞毒性、迟发型超敏反应、刺激或皮内反应、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毒性/亚慢性毒性、慢性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材料介导的致热性等。若申报产品含有未在国内已上市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中使用的材料,需结合材料的特点考虑额外的生物学评价终点(如致癌性等)。对用于扩张恶性狭窄的支架,可不提交遗传毒试验资料。如支架既用于扩张恶性狭窄,又用于扩张非恶性狭窄时,应按扩张非恶性狭窄进行生物学评估。对于产品的输送系统,也应按照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进行生物学评价或试验,涉及的评价终点如下(以现行有效的GB/T 16886.1为准):细胞毒性、致敏作用、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3. 稳定性研究宜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提供产品稳定性研究,一般包含货架有效期、使用稳定性和运输稳定性三方面。对于不同包装形式的产品应考虑分别提供货架有效期和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4. 动物试验为避免开展不必要的动物试验,医疗器械是否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可依据《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进行科学决策,并提供论证/说明资料。经决策需通过动物试验研究验证/确认产品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的,应当根据《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相关建议提供动物试验研究资料,研究资料应当包括试验目的、实验用动物信息、受试器械和对照信息、动物数量、评价指标和试验结果、动物试验设计要素的确定依据等内容。5. 其它资料对于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非血管支架,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以及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包括材质、产品结构、组成部件、尺寸、力学性能(如扩张力、压缩力、破裂强度、轴向拉伸强度、加工吻合强度、缝合强度等)、放置性能、植入部位等方面的差异,并提供差异对产品安全有效性未造成不利影响的支持资料。不适用的项目,需说明不适用的合理理由。对于新型结构设计、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等不属于《目录》描述范围的产品,如可携带粒子的食道支架,申请人宜根据相关指导原则进行临床评价。(四)临床评价资料对于不属于《目录》描述范围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及相关文件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注册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决策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若申报产品开展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注册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1.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还建议参考GB/T 25304《非血管自扩张金属支架专用要求》中的相关规定。2.性能特征描述应以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资料及产品技术要求为准。3.明确描述MRI兼容性信息。4.明确植入物相关尺寸信息。5.明确输送系统的尺寸兼容性信息,如导引导管或内镜钳道(如适用)的内径和外径,以及导丝外径(如适用)。6.提供器械准备的推荐方法,包括任何预处理和操作技术。(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需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87号[Z].[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0年第79号[Z].[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1号[Z].[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5号[Z].[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5号[Z].[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通告2022年第12号[Z].[13]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系列标准[S].[14]GB/T 14233.1-200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S].[15]GB/T 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S].[1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第78号公告[S].[17]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8]GB/T 15812.1-2005,非血管内导管[S].[19]GB/T 25304-2010,非血管自扩张金属支架专用要求[S].[20]YY/T 0640-2016,无源外科植入物 通用要求[S].[21]YY/T 0987,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系列标准[S].附表1 建议开展的性能验证项目系统组件序号建议开展的性能研究项目是否建议列入产品技术要求备注支架1外观/外表面是支架、覆膜(如适用)。2尺寸外径是应在不受约束状态下测量支架外径。壁厚或内径//可用长度是覆膜长度是覆膜支架适用。植入物长度与直径的关系是/3扩张力是在研究资料中宜分别给出每种标称直径支架的测试结果。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宜分别制定每种标称直径支架的性能指标,但可选择典型性型号规格进行相应检测。4压缩力是在研究资料中宜分别给出每种标称直径支架的测试结果。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宜分别制定每种标称直径支架的性能指标,但可选择典型性型号规格进行相应检测。5射线可探测性(如适用)//6相变温度(镍钛合金)是/7形状改变率/形状恢复率(如适用)/表征多次释放后支架长度和直径的恢复能力。8覆膜强度(适用于覆膜支架)破裂强度是建议优先考虑加压破裂强度,如加压破裂强度不易于测量,可采用径向拉伸强度或探头破裂强度代替。9轴向拉伸强度是/10加工吻合强度(覆膜接缝间)是适用于覆膜材料之间有接缝的产品。不适用于支架之间、或覆膜材料与支架或附着系统间的任何连接。11与移植物连接的植入物/附着系统的强度(如粘结、缝合强度)是对于缝合强度,对有吻合口的部位应采用轴向拉伸强度或破裂强度方法进行测试。12回收线环与支架连接强度、缝合强度(如适用)是/13耐腐蚀性是产品技术要求中的耐腐蚀方法可按照YY/T 0695、GB/T 25304或YY/T 0872推荐的相关方法进行耐腐蚀性研究或模拟植入环境的耐腐蚀性能。性能验证研究资料中耐腐蚀性应根据GB/T 25304开展模拟植入环境的耐腐蚀性能研究,选取适宜的模拟植入环境的介质及试验条件。当按照YY/T 0695对最终产品进行腐蚀敏感度测试时,测试对象不仅包括裸支架,也包括部分覆膜或全覆膜的支架。测试覆膜支架的耐腐蚀性能时,建议选取覆膜前的金属支架成品作为测试样品。当按照标准GB/T 25304的6.2.1、6.2.2条款规定的方法对支架材料进行腐蚀敏感度测试时,该材料应经历与制造支架成品相同的热处理和表面处理工艺。14模拟使用/宜选取适宜的方法及模型开展模拟使用性能研究,注意需涵盖支架的释放及回收性能等。15MRI兼容性/申请人宜参考YY/T 0987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系列标准提供支架的MRI兼容性研究资料,包括位移、温升、扭矩以及伪影等。16化学性能重金属是需注意单独制定镉含量要求。pH是/蒸发残渣是还原物质是紫外吸光度是金属材料化学成分(如适用)、金属材料显微结构(如适用)//终产品中有害小分子物质的残留量要求等是含硅橡胶部件的还需参照YY0334。输送系统17外观是/18尺寸是/19放置性能释放力是输送系统应使支架易于释放,因此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采用释放力测试对此性能进行量化评估,测定从输送系统释放支架所需的力。模拟放置/对于产品放置的准确性和重复性,建议在适当的模型中进行模拟放置测试。20拉伸性能是/21无泄漏是申请人宜根据产品设计属性选择适用的项目进行测试。若产品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存在加压程序,或存在由输送系统内压力高于外界压力而导致的风险,此类产品应按GB/T 25304的第7.2.5.1条款进行测试。若产品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存在抽吸,或存在由输送系统内压力低于外界压力而导致的风险,此类产品应按GB/T 25304的第7.2.5.2条款进行测试。22输送系统水流量(如适用)是宜根据产品设计属性决定是否使用。若产品输送系统在临床使用中存在输送液体的程序,则须对产品进行水流量测试。23连接器牢固度(如适用)是/24模拟使用/宜选取适宜的方法及模型开展模拟使用性能研究,注意需涵盖支架的释放及回收性能等。25耐腐蚀是产品技术要求中的耐腐蚀方法可按照YY/T 0695、GB/T 25304或YY/T 0872相关方法进行。性能验证研究资料中耐腐蚀性应根据GB/T 25304在模拟植入环境的介质中进行。26射线可探测性(如适用)//27化学性能重金属是需注意单独制定镉含量要求。酸碱度是对输送系统有涂层材料的,若涂层材料导致某项化学性能结果异常时,建议对无涂层产品进行测试,确认其化学性能是否可接受,同时结合涂层材料的临床应用史及生物相容性数据,综合评价。若涂层可安全用于人体,且无涂层产品化学性能结果正常,可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订该项化学性能。蒸发残渣是还原物质是紫外吸光度是化学物质残留量(如适用)是针对终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化学物质,如生产工艺中引入的添加剂、材料单体等,经相关分析,认为该化学物质残留量接近毒理学关注阈值,预期对人体有严重危害而需严格控制的化学物质。支架系统28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是适用于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292-氯乙醇(如适用)/适用于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30无菌是/附件4医疗器械产品受益-风险判定技术指导原则(2023修订版)本指导原则旨在为审评机构在医疗器械上市前申报和审评过程中需要进行受益-风险判定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通过受益-风险判定表,列出统一的申请/审评考虑因素,有利于提高上市前评审过程的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度。本指导原则是供审评机构使用的指导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阐释了审评机构在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进行受益-风险判定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当无法判定产品的受益风险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中讨论的概念适用于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过程。因此,在设计、临床前研究、临床评价、设计变更等阶段,注册申请人可以考虑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受益-风险因素。二、受益-风险判定中考虑的因素(一)器械受益的评估可能的受益:通过单独或总体考虑以下因素进行评估:在器械的预期用途范围内,包括目标人群范围内,考虑可能受益的以下各因素。评估因素的内容为提示性,通过这些因素或方法从数据中得出推论,而非提供器械相关数据要求。1.受益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器械对临床应用、患者健康及目标人群中患者满意度的影响(如改善患者自理能力、提高生活质量、功能恢复、提高生存率、预防功能丧失以及改善症状等)。这些指示临床受益的终点通常可以直接测量,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使用经过验证的替代终点证明。对于诊断器械,可能需要按照器械的公众健康受益评估,因为此类器械能够识别特定的疾病并由此预防疾病的传播,预测未来疾病发生,提供疾病早期诊断,或者识别给定疗法更可能受益的患者。2.受益的大小根据特定评价终点或评估是否达到了预定的健康阈值等评估受益,通常使用临床评分量表。通过评分量表测定的改变、终点改善或恶化、参与者健康情况改变等,可以评估患者受益的大小。同时考虑不同人群受益大小的变化。3.受益的概率根据提供的数据,有可能预测哪些患者将会受益。数据可能表明,在目标人群中只有小部分患者受益,或者在整个目标人群患者中某种受益经常发生。另外也有可能的是,不同的患者亚组获得的受益不同,或同种受益的程度不同。如果可以识别亚组,则指定器械适用于该亚组患者。此外,在权衡受益和风险时应同时考虑受益和风险的大小和概率。与大部分参与者获得小的受益相比,小部分参与者获得大的受益可能导致不同的判定结果。举例来说,对于某种大的受益,即使仅有少数人获益,也可判定其受益大于风险;对于小的受益,除非受益人群众多,否则不可判定受益大于风险。4.效果的持续时间治疗方法可以是治愈性的或需要长期重复治疗。一般来讲,治疗效果的持续时间可能会直接影响其受益的确定。必须长期重复的治疗可能引入更大的风险,或者受益可能会随着治疗的重复而逐渐减弱。(二)器械风险的评估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评估可能的风险/伤害的程度:1.与器械使用有关的不良事件的严重度、类型、数量和发生率(1)器械相关的严重伤害—因使用器械引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伤害:危及生命;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伤害或者损伤。(2)器械相关的非严重伤害—因使用器械引起,且不符合严重伤害的其他伤害。(3)使用中的并发症—不属于不良事件,且不是因器械使用而直接引起的伤害。举例来说,由于器械植入而引起的麻醉相关的并发症。对于体外诊断器械产品,采集人体样本所带来的风险也应予以考虑。2.不良事件的概率预期使用人群中,预计将会遭遇伤害事件的人数比例。在概率计算过程中应考虑该事件是发生一次还是多次。3.不良事件的持续时间有些器械可能会导致暂时的、轻微的伤害;有些器械可能会导致重复但可逆的伤害;而有些器械可能会导致永久性的、不可逆的伤害。审评机构将考虑伤害的严重性及其持续时间。4.假阳性或假阴性诊断结果引起的风险假阳性和假阴性相关风险可以是多种的。举例来说,如果某种诊断器械给出了假阳性结果,患者可能接受不必要的治疗(并导致伴随该治疗出现的所有风险),或可能被误诊某种严重疾病。如果诊断器械给出了假阴性结果,患者可能无法接受有效治疗(并由此错过治疗带来的受益),或未被得出正确的疾病诊断(由此错过治疗和/或带来疾病的传播)。还应考虑使用某种器械可能引起的不同类型伤害事件的数量,及其累积产生的影响的严重性。当多个伤害事件同时发生时,将产生更大的累积影响。举例来说,一个伤害事件在单独发生时被视为轻微影响,但当它与其他伤害事件同时发生时,则可能对患者产生重大的累积影响。(三)在评估器械可能的受益和风险时考虑的其他因素1.不确定性受益-风险判定时应考虑器械受益和风险的确定程度。例如由于临床试验设计不合理、实施质量不佳,或者数据分析不充分等因素,可能导致研究结果的确定性降低。此外,对于在试验设计中无法对研究者和参与者设盲的器械类型,有时很难区分真实效果和安慰剂效应;研究结果的可重复性、分析方法的确认、其他类似研究的结果,以及研究是否为同类首次或独立研究等因素都会影响确定性水平;试验结果对预期治疗和使用人群的可推广性非常重要。举例来说,如果该器械使用者需要经过深层次培训或达到专业化水平,则试验结果可能并不适合推广到更广泛的医生群体;如果该器械预期用于诊断亚组人群的某种疾病,则可能无法推广到一般人群。总之,考虑临床试验人群对预期的适用人群的代表性非常重要。2.以患者为中心的评估和患者报告结局以患者为中心、经过验证的衡量标准,例如与健康有关的生活质量指标和其他患者报告结局(如患者疼痛或身体机能的评级或评分),可帮助患者和医务人员讨论和决定治疗方案,并且可以作为产品受益方面的证据。此类型衡量标准可以使医生站在患者角度,更好地量化器械产生的影响,并帮助患者在了解更多信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3.疾病的表征疾病的治疗或诊断情况、临床表现、对患者的影响方式、诊断后是否需要治疗、如何治疗、病史及治疗进展(如病情是日渐好转或恶化,分别预计其概率)等均为审评机构进行疾病表征以及判定受益与风险时考虑的重要因素。4.患者的观点如果风险是可识别、可确定的,患者的风险接受水平将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将影响患者个体决定,即与可能获得的受益相比,风险是否可接受。在做出受益-风险判定时,审评机构发现相当一部分患者愿意承受非常高等级的风险以获得可能的受益,尤其是受益可以改善生活质量的情况下。在风险和受益难以判定的时候,患者的观点有助于审评员做出最终决策。患者偏好的评估不仅是单方面评估,还应考虑患者是否愿意使用器械,是否愿意接受风险以换取可能的受益,以及评估患者如何权衡不同治疗方案的风险与受益。患者偏好研究可以提供患者对受益与风险的观点。在众多治疗的结果或其他特征中,患者对特定方案或选项的选择意愿和接受程度会有所不同。将患者对不同治疗方案的选择意愿和接受程度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即为患者偏好信息。审评机构还可以考虑看护人(例如父母)和医务人员对特定器械的受益-风险判定的相关性的偏好。有关患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其它以患者为中心的评估标准将视情况而定。考虑因素包括疾病的性质、状况、现有治疗手段的可用性及其带来的受益和风险。在评估这些数据时,有些患者为实现较低的受益愿意承担非常高的风险,而有些患者则更加排斥风险。因此,在确定器械是否有效时,审评机构将考虑与患者观点有关的证据,因为某些患者可能比其他患者更重视受益。应注意,如果某种器械对所有适用的患者来说,可能的风险均超过可能的受益,则审评机构将判定使用该器械本身是不合理的。患者偏好信息可以显示大多数患有特定疾病或处于特定病情的患者会考虑接受的受益风险情况。很多因素都可能影响患者对受益风险的看法,包括:(1)疾病或病情的严重度患有非常严重疾病的患者(如危及生命的疾病)可以承受更大的风险。对于诊断器械,患者个体可能更排斥与严重疾病假阴性诊断相关的风险。(2)疾病的长期性某些慢性疾病的患者,已经适应了所患疾病及其对日常生活的影响,因此他们可承受的风险较低,且要求使用高风险器械时,应该获得更大的治疗受益;而某些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患者可以承受更高的风险以获得较小的受益。(3)替代治疗/诊断如果没有其他治疗/诊断方案可供选择,即使受益较小,患者也可能愿意承受更大的风险。5.可供选择的替代治疗或诊断在进行受益-风险判定时,审评机构将考虑是否已经批准了用于该适用范围和患者人群的其他治疗方案或诊断方案(包括非器械治疗方法)。在考虑其他疗法时,审评机构将考虑其治疗效果如何、已知存在的风险、在现行医疗实践中的应用、受益风险情况以及可用的替代方案如何满足患者和施治者的需求。受益风险对于具有明确受益的高风险器械,如果其治疗对象尚无可用的替代治疗方案,审评机构将考虑患者因无器械获批而无法接受治疗所面临的风险。举例来说,即使一种新器械带来显著受益的可能性较低,但如果没有其他可用的替代治疗方案,且可能的受益超过可能的风险,审评机构仍有可能批准该产品。6.风险降低和适应证限制在适当的情况下,使用风险降低措施能够降低伤害事件发生的概率并改善受益风险状况。最常用的风险降低方式是在说明书、标签中包含恰当的信息(例如警告信息和预防措施等),或者限定产品的适用范围。有些伤害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包括培训和患者告知信息。对于体外诊断器械,可以采用补充诊断试验以降低风险。7.上市后数据器械在真实世界环境中的使用情况可以更好地体现器械的受益风险。在做受益风险的判定时,审评机构可以考虑将收集上市后数据作为证明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的方法,也可作为某种器械或特定患者人群的受益风险的附加信息。这类研究或器械用于真实世界后获得的数据可能改变特定器械的受益风险情况,尤其当其识别出了新风险、确认特定的风险已被降低、识别出最有可能发生不良事件的患者、或者更具体地区分出不同患者亚组对器械的响应。8.解决临床需求的新技术在评估受益和风险时,审评机构将考虑器械是否采用了突破性技术,并解决了尚未被满足的医疗需求。当满足以下条件时视为器械解决了尚未被满足的医疗需求:与现有技术相比临床上有显著优势、与现有疗法相比临床有显著受益、与现有疗法相比带来更低风险或者提供了没有可用替代方案的治疗或诊断方法。解决临床需求的新器械,往往其受益可能相对较小,即使申请人只能证明相对较小的可能受益,仍可认为该新器械具有合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此外,创新技术的开发将来可以为患者提供额外的受益。随着器械的持续改进,其受益风险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例如受益可能增加或风险可能降低),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也可能发生变化,与初始器械相比,改进后的器械可能更具优势。在这些情况下,为了鼓励创新,与大多数已经确定的技术相比,在对创新器械的受益-风险判定中可以接受更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可替代方案有限的情况下。三、受益-风险判定表和基于受益-风险判定的实例可通过受益-风险判定表(附件1)对受益-风险判定中考虑的因素进行归纳汇总,在进行受益-风险判定时结合产品的特性,对适用项进行填写。本指导原则同时提供了三个受益-风险判定示例(附件2)和一个基于受益-风险判定的实例(附件3)。四、术语和定义1.严重度(severity)危险(源)可能后果的度量。2.患者偏好信息(Patient preference information,简称PPI)在众多治疗的结果或其他特征中,患者对特定方案或选项的选择意愿和接受程度会有所不同,将患者对不同治疗方案的选择意愿和接受程度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3.患者报告结局(patient-reported outcome,简称PRO)通常为患者自身健康状况相关的数据或信息,直接源自患者或受试者本人,而无需经过临床医生或任何其他人员的校正或解读。PRO数据可通过患者自我评估获得,也可通过他人询问来进行评估和记录,但评估者应仅记录患者的直接反应。附件:1.受益-风险判定表2.受益-风险判定示例3.基于受益-风险判定的实例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