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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器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医疗器械支持力度有关事项的通告(2025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和医药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大对医疗器械研发创新支持力度,将审评审批资源更多向临床急需的重点创新医疗器械倾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研究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创新医疗器械研发的指导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对于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申请人完成产品临床前研发工作和可行性临床试验(必要时)后,可通过器审中心开通的创新产品重大技术问题咨询沟通路径提出临床试验方案预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拟开展的临床试验方案、立题依据综述及相关支持性资料、必要的临床前研究资料等。器审中心将依申请人申请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预审查,预审查意见作为后续技术审评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二、对于非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申请人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临床评价。可充分参考器审中心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路径和临床试验推荐类型、已公开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报告等技术指南文件开展临床评价,保证临床证据的科学性和充分性。三、申请人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开展产品设计开发,遵循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在完成立题依据研究和临床试验前研究工作后,充分考虑产品特征、临床风险和已有临床数据,制定科学严谨的临床试验方案。申请临床试验方案预审查时,申请人需保证提交的所有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承担相应后果及法律责任。四、申请人应按照器审中心提出的预审查意见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过程中,如产品技术特征和临床试验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申请人应评估变更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必要时重新提交方案预审查申请。特此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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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4部分:风险管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4部分:风险管理(征求意见稿)》,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并于2025年4月11日前反馈至我中心。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4部分:风险管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  联系人:孙克英  联系方式:010-86452650  电子邮箱:sunky@cmde.org.cn  附件:1.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4部分:风险管理(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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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风险信号监测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地(市)市场监管局,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为完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规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风险信号监测流程,及时发现、处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风险信号,结合我区实际,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风险信号监测工作程序》,现印发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件:西藏自治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风险信号监测工作程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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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废止《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2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公告(2025年第31号)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废止YY/T 0186—1994《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2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废止信息表国家药监局2025年3月18日附件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废止信息表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废止日期1YY/T 0186—1994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2025年7月1日2YY/T 0187—1994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2025年7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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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30号)

    2020年9月,《国家药监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4号,以下简称《公告》)发布实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要求,持续深化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公告》部分要求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如下:一、适用范围《公告》中所述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是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设立的企业,或者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即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设立的,或者与其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行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已获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的有关事项,适用《公告》。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定义和规定,即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二、注册申报要求(一)注册申请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中要求的格式、目录等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其中,产品的综述资料、非临床资料(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除外)、临床评价资料,可使用进口医疗器械的原注册申报资料。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应当体现产品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二)注册申请人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提供双方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及佐证文件。说明文件可包含双方的股权关系说明等,佐证文件应当包括距注册申请日期最近的注册申请人《企业年度报告书》等含实际控制人信息的报告并已按主管部门要求上传或披露。相应说明和佐证文件由药品监管部门存档备查。(三)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由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出具的明确同意注册申请人使用进口医疗器械原注册申报资料开展境内注册申报和生产产品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经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三、注册体系核查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承诺主要原材料和主要生产工艺不发生改变,提供产品在境内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我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查报告和境内外质量管理体系对比报告。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对境内注册申请人开展核查,同时重点关注产品设计开发环节境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的实质等同性。对于境内拟申报注册产品和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差异的,注册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承诺相关差异不会引起注册事项的变更,同时做好风险分析,明确主要风险点和控制措施,确保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四、其他方面(一)对于进口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按照《公告》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相应注册、生产许可等事项优先办理。(二)中国境内企业投资的境外注册人在境内生产已获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由投资境外注册人的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与该境内企业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境内企业作为注册申请人,申请该产品注册并自行生产。(三)获准注册的产品后续办理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等事项,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2025年3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相关文件】●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报资料电子目录●进口医疗器械变更注册申报资料电子目录●进口医疗器械变更备案资料电子目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记录完整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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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30号)已于2025年3月18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调整和优化的背景、主要原则和重点问题说明如下:一、背景2020年,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104号)(以下简称104号公告),优化了有关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加快了相应产品上市进程,进一步丰富了国内医疗器械产品供应。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印发,明确提出“优化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医疗器械转移至境内生产的审评审批流程,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将原研药品和高端医疗装备等引进境内生产”。为落实有关要求,国家药监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起草本《公告》。二、主要原则结合104号公告实施过程中业界提出进一步优化有关举措的诉求,《公告》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当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要求,基于科学监管的原则,在104号公告基础上进一步调整适用范围、调整和优化注册申报要求、优化注册体系核查要求、加大对创新产品在境内生产的支持力度。《公告》中未提及的104号公告内容继续有效。三、重点问题说明(一)调整适用范围。将104号公告中“外商投资企业”由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设立,调整至“可以是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设立的企业,或者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同时明确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定义和规定。即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二)调整和优化注册资料申报要求。一是明确注册申请人根据现行申报资料要求的格式和目录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即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中要求的格式、目录等提交注册申报资料。产品的综述资料、非临床资料(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除外)、临床评价资料,可使用进口医疗器械的原注册申报资料。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应当体现产品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二是明确对于注册申请人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供双方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及佐证文件。说明文件可包含双方的股权关系说明等,佐证文件应当包括距注册申请日期最近的注册申请人《企业年度报告书》等含实际控制人信息的报告并已按主管部门要求上传或披露。相应说明和佐证文件由药品监管部门存档备查。三是明确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由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出具的明确同意注册申请人使用进口医疗器械原注册申报资料开展境内注册申报和生产产品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经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三)注册体系核查要求优化。明确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对境内注册申请人开展核查,同时重点关注产品设计开发环节境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的实质等同性。对于境内拟申报注册产品和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差异的,注册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承诺相关差异不会引起注册事项的变更,同时做好风险分析,明确主要风险点和控制措施,确保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四)支持创新产品转产。《公告》明确对于进口创新医疗器械产品转产的,相应注册、生产许可等事项优先办理。此外,对于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准注册的产品,后续办理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等事项依法依规开展,不与进口已注册产品办理相应事项绑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相关文件】●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报资料电子目录●进口医疗器械变更注册申报资料电子目录●进口医疗器械变更备案资料电子目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记录完整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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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第二类中医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京津冀地区第二类中医医疗器械产品的临床评价工作,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第二类中医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推动审评尺度统一,促进中医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按照《京津冀药品监管协同发展2024年工作要点》要求,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等规定,京津冀三地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起草了《第二类中医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至4月15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电子邮箱:yinxinling@yjj.beijing.gov.cn。邮件名称请注明:《第二类中医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6号院2号楼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101100。3.电话:010-55527127。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电子邮箱:scjgqxsp@tj.gov.cn。邮件名称请注明:《第二类中医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2.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37号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300191。3.电话:022-83557569。三、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电子邮箱:hbcmde3@163.com。邮件名称请注明:《第二类中医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2.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391号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050090。3.电话:0311-87378865 0311-83720129。附件:第二类中医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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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关于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医疗器械临床可靠性测评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广东省地方标准《医疗器械 临床可靠性 测评指南(征求意见稿)》已完成起草,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5月14日前将《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反馈至联系单位。联系单位: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联 系 人:涂荣联系电话:020-66602581电子邮箱:10263575@qq.com地 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西路1号邮 编:510663附件:附件1:医疗器械 临床可靠性 测评指南(征求意见稿) 2:《医疗器械 临床可靠性 测评指南》编制说明3: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docx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2025年3月14日《医疗器械 临床可靠性 测评指南》广东省地方标准编 制 说 明一、任务来源《医疗器械 临床可靠性 测评指南》广东省地方标准已于2024年5月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准立项,项目预计开发周期为2024年5月至2025年11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制定该标准,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将作为本标准的归口单位。本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为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二、目的和意义《医疗器械 临床可靠性 测评指南》旨在规范广东省内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对医疗器械临床可靠性的测评工作,为医疗器械在临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提供参考。本指南的制定,有助于医疗机构更系统化地开展医疗器械的临床可靠性测评,加强对长期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延长设备的安全使用周期,降低医疗风险。三、标准制定原则及主要内容(一)标准编制原则1.科学性本标准的制定充分遵照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主要内容科学合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2020的规定编写,且确保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术语和词汇保持一致,采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术语和广大用户熟悉的词汇。2.适用性本标准旨在规范医疗器械临床可靠性测评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要求,提升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对长期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能力,减少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延长医疗器械的有效使用周期。3.协调性本标准的协调性是指本标准符合国家的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运营及使用等环节相关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保持一致、衔接配套,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企业的需求。4.可操作性 本标准的可操作性是力求标准文本结构清楚、准确、相互协调、易于理解,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二)标准制订主要依据GB 9706.1-2020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GB/T 37079-2018 设备可靠性 可靠性评估方法GB/T 42062-2022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三)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本文件编写遵循“统一、协调、简化、优化”标准化原理。在文件的主要结构框架、规范性要素的确定上仔细斟酌。在主要规范性技术要素的选择上进行了重点研究,本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测评原则文件第4章描述了医疗器械临床可靠性测评的基本原则,包括测评过程的安全性、测评方案与测评对象的适配性、关键控制点的管理以及测评信息的可追溯性。2.测评指标体系文件第5章构建了医疗器械临床可靠性的测评指标体系,涵盖使用环境、外观、功能、性能、安全及临床使用信息六个方面。3.取值规则文件第6章规定了测评指标的赋值方法及计算规则,涵盖环境因素、设备状态、性能参数、故障率等多个维度,并提供了标准化的测评数据采集方法。4.测评结论的形成规则文件第7章提出了临床使用可靠性风险值的计算方法,并依据风险程度划分测评结果等级。5.测评活动的组织实施文件第8章说明了测评活动的组织实施流程,包括测评准备、方案编制、现场测评、测评数据统计及报告编制五个基本环节。四、主要工作过程(一)成立工作组,确认需求,制定工作计划标准研究工作启动后,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第一时间成立了标准编制工作组,负责项目的指导与具体实施工作。标准编制工作组完成了《标准设计规范》,其中规定了整体工作计划、识别了相关影响因素、制定了应对措施,通过召开编制组工作人员会议,明确了任务要求,为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深入研究,优化了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标准起草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标准化、通用化等要求,根据标准起草相关规则,进一步梳理研究医疗器械临床可靠性测评流程,明确了医疗器械临床可靠性测评指南的内容。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GB/T 20001.7-2017《标准编写规则 第7部分:指南标准》,对《医疗器械 临床可靠性 测评指南》标准草案的逻辑性和语言表达开展了优化工作,并经过编制组专家多次修改与讨论,于2024年8月形成了《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三)工作组集中工作,形成征求意见稿2025年3月,标准编制工作组召开了多次工作组会议集中工作,标准编制工作组及相关专家主要成员参加了会议。会议从标准文本框架、内容、格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讨论。经过标准编制工作组多次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五、标准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本文件的制定过程中未出现重大的分歧意见。六、是否与法律法规强标相协调本文件的制定过程中比对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与相关管理规范相协调一致。七、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在文件的后续应用实践过程中,起草单位的主要落实措施如下:(一)组织宣贯本文件发布实施后,起草单位计划组织标准宣贯活动,围绕《医疗器械 临床可靠性 测评指南》的测评原则、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法等关键内容,向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第三方测评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和指导,促进标准的有效应用,提高行业对医疗器械临床可靠性测评的认识和重视。(二)推广实施本文件发布后,广东省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单位、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等相关方将通过专业培训、技术研讨和实践应用,推动《医疗器械 临床可靠性 测评指南》的实施。同时,将与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第三方测评机构、监管部门等行业相关方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医疗器械临床可靠性测评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确保标准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不存在可废除的对应文件。九、本标准编制说明的附件无。《医疗器械 临床可靠性 测评指南》广东省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小组2025年3月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广东省地方标准:《医疗器械 临床可靠性 测评指南》(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单位(盖章)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条款修改意见注:如果涉及到专利,请填上相关专利及支持性文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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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2025年第22号)

    为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工作,统一检查范围和判定标准,提高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检查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第28号)等,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检查。二、对于在审注册申请,检查结果判定为存在真实性问题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对申报产品不予注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处理。三、对于在审注册申请,检查结果判定为严重不符合要求问题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对申报产品不予注册。四、对于在审注册申请,检查结果判定为规范性问题的,药品监管部门继续开展审评审批工作。五、对于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检查结果判定为存在真实性问题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处理。六、对于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检查结果判定为严重不符合要求问题的,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已注册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研判;必要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七、对于检查中发现其他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规定处理。八、本公告自2025年5月1日施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2016年第98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18〕45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附件国家药监局2025年2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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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2025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相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公告》修订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管理,指导监管部门规范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结合新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近年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检查情况,修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细化检查要点和检查内容,完善检查结果判定原则,明确检查结果处理要求,形成《公告》。二、《公告》主要内容(一)《公告》正文主要内容。此次修订新增《公告》正文部分,内容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相衔接,明确不同检查结果对应的处理要求。(二)《公告》附件主要内容。公告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提出统一判定原则,体现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理念的一致性;分述检查要点,体现了两个领域各自特点。一是明确检查要点。将现场检查要点分为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受试者权益保障、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临床试验记录与报告、试验器械管理等板块。二是完善检查内容。根据法规调整和监管实际,细化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临床试验数据溯源、体外诊断试剂样本溯源等检查内容。三是优化真实性问题判定原则。将判定结果细化为“真实性问题、严重不符合要求问题、规范性问题、符合要求”四种情形。三、《公告》适用范围《公告》适用于由国家药监局启动、由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检查机构组织实施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临床试验现场检查参照执行。《公告》自2025年5月1日施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2016年第98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18〕45号)同时废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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