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关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有关规定,方便企业办事,特通告如下。一、关于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新增生产产品品种属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生产范围,且产品注册证生产地址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一致的,不再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涉及生产范围变化的,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将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分别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和当地分局报告。二、关于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本省区域内受托企业办理生产许可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企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有关规定办理生产许可。受托企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按照生产许可核发申报;受托企业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产品属于原生产范围的,受托企业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将所委托方、受托生产产品、受托期限等信息情况分别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和当地分局报告。受托产品不属于原生产范围的,按照生产许可变更申报。注册人提交受托生产企业报告证明材料或变更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协议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受托生产终止时,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三、关于申报材料的调整1.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发事项申报材料增加“证明售后服务能力的材料”;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发事项申报材料中《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表》按照新版格式填报,空白样表可在省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下载;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延续、注销事项申报材料删减“企业无违法违规情况自我保证声明”;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补发事项申报材料删减“遗失声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遗失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可即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补发。四、关于新办法实施后的衔接2022年5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在《办法》实施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并发放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现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需要变更、延续、补发的,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补发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咨询电话:87111669,87111523 夏老师 宋老师。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2年第11号为进一步发展医疗器械经营新模式,规范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行为,我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等规定,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再次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可以电子邮件形式,于5月31日前反馈我局(电子邮箱:fdamd@shandong.cn)。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3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山东省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进一步发展医疗器械经营新模式,规范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行为,整合医疗器械仓储运输资源,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是对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特殊规定,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还应当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是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整合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仓储和运输资源,协同承担医疗器械采购、查验、贮存、运输等活动。第四条【基本条件】从事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3家以上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且全部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二)具有2个以上协同仓库,且贮存条件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三)具有统一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覆盖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全过程。第五条【牵头企业许可备案要求】从事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应当由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牵头企业(以下简称牵头企业)组织编写以下资料,并依法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许可、备案部门)办理协同仓库及地址变更:(一)申请实施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文件;(二)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企业名单及隶属关系证明材料;(三)设立协同仓库名单及贮存、运输能力情况说明,包括仓库平面图、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主要贮存设施设备、运输装备、质量保障和风险管理措施等;(四)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运行方案及可行性说明;(五)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责任说明;(六)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说明;(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牵头企业应当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企业具有管理权限。第六条【许可、备案规定】市级许可、备案部门应当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办理事项的通告》(2018年第108号)有关规定,办理协同仓库及地址变更手续。符合上述规定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上体现所有协同仓库,并在相应仓库地址后标注“协同仓库”。变更信息应当及时推送到相关市市级许可、备案部门。第七条【参与企业许可、备案变更】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参与企业)应当在牵头企业办理协同仓库及地址变更后,及时到所在地市级许可、备案部门办理协同仓库及地址变更。市级许可、备案部门可以参照牵头企业所在地市级许可、备案部门推送的变更信息,依据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办理协同仓库及地址变更手续。第八条【其他变更事项】参与企业或者协同仓库发生变化的,牵头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办理相关许可、备案变更。第九条【信息推送】市级许可、备案部门应当及时将协同仓库及地址变更信息推送到当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第十条【牵头责任】牵头企业应当承担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管理责任,并负责以下事项:(一)建立统一的、覆盖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全过程、全部参与企业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保持有效运行;(二)建立统一的数据中心,负责医疗器械基础数据(包括供应商和产品资质、产品随货同行单、冷链交接单、进货查验记录、出入库记录、冷链全程温度记录、销售记录、运输记录、售后服务记录、退货记录等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数据)的管理工作;(三)建立统一的风险管控机制,主动梳理风险点,加强风险防控措施,对协同仓库的贮存、运输、配送条件及质量保障能力等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审计,包括对风险降低或控制措施的追踪,保证医疗器械在多仓协同经营过程中风险持续可控。(四)对协同仓库医疗器械的收货、查验、入库、贮存、检查、出库、配送、退回等各环节实施统一质量管理;(五)定期对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及时总结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不断完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探索从供货企业到配送服务单位的有效管理途径。(六)每年3月31日前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实施情况。第十一条【参与责任】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企业应当承担所经营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负责以下事项:(一)按照统一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二)及时办理协同仓库及地址变更手续。(三)统筹安排医疗器械采购计划,合理备货,科学安排采购频次、分销频次和货物发送频次,降低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四)主动梳理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风险点,研究风险防控措施并及时向牵头企业反馈。第十二条【储运要求】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贮存、运输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支持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企业实时查阅仓库温湿度和名下产品储运情况。(二)验收入库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协同仓库所在企业和货主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范围。(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准确、真实、安全,不得随意篡改数据。(四)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工差错,减少贮存、运输过程耗损。鼓励采用高层货架、出入库自动输送系统、自动分拣系统以及其他自动化设施建设自动化医疗器械仓库。第十三条【调货管理】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企业间进行调货,货位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可免予收货验收,直接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货主转移,但必须索取购销发票,保证票、帐、货、款一致。调货不得超出双方的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第十四条【监管事权】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日常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监管帮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沟通、协调、交流、服务,采取审慎监管、协同检查、延伸检查等措施,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总结有效监管措施和监管机制,每年年底前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多仓协同经营监管情况。第十六条【风险控制】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条件的,牵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暂停实施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并报告所在地市级许可、备案部门。不再实施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应当及时组织办理经营许可、备案变更手续。第十七条【适应性】本办法相关内容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出台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2年4月8日至5月8日,市药监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期间,首都之窗留言板渠道未收到公众意见和建议。其他渠道未收到与征求意见稿相关的反馈意见。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医疗器械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准确适用裁量规则,建立完整的两品一械裁量基准规范体系,严格规范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制定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计16个条目,在逐一梳理对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条款的基础上,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实施主体、裁量范围和裁量阶次(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并对应《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中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的裁量因素,细化、量化每一条罚则的适用裁量幅度范围。 三、相关说明 尚未制定涉及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各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执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一、修订背景 2月1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发布了新修订的《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同时废止。为了与国家局有关工作要求保持一致,我们在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办械安〔2015〕552号)基础上,结合国家局的最新要求,并吸纳提炼广东原有并联审批减免核查等成熟经验,修订形成了《广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体系核查不再作为单独事项 不再要求注册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受理之后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资料,而是在注册申请时一并提交,体系核查作为技术审评环节之一。 (二)重新明确职能分工及责任划分 省局主管全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并开展效能评估考核,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加挂检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审评中心)具体负责和承担体系核查过程中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结论审定及结果告知等工作。省局加强对体系核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体系核查质量和效率。 (三)明确重点节点的时限要求 审评中心应当自收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体系核查,在启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核查工作。需要整改后复查的,在注册申请人提交整改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在内。这既是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进一步提高审评审批效率的现实需要。 (四)明确了体系核查只进行资料审核的情形 主要包括:1.年度质量信用A类生产企业(以下简称A类企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2.一年内在原生产地址通过体系核查(包括第三类体系核查),申请适用相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特指附录,如附录定制式义齿),或同属分类目录一级产品类别且产品类型相同的体系核查(产品类型指有源、无源、无菌、定制式义齿、独立软件等);3.医疗器械变更注册(不包括需开展自检能力现场核查和发生重大生产工艺变更等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情形2相较于原并联审批政策,取消原需要取得注册证的前置条件,将原同属分类目录二级产品类别的限定扩大为同属分类目录一级产品类别,增加了申请适用相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的类型。这样既能有效扩大只进行资料审核的范围,也能通过限定于一年内、限定于原生产地址把控风险。 (五)明确了提交自检报告只进行资料审核的情形 主要包括:1.自检实验室的相关承检范围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2.一年内同属分类目录一级产品类别且产品类型相同的产品已通过自检能力现场核查;3.已通过省局组织的自检能力验证的;4.自检报告中所有项目均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的;5.审评中心认为企业的自检项目较简易,对检验仪器及试验方法要求较低的。 (六)明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形 主要包括:1.新开办企业的首个首次注册申请;2.在新地址生产的首次注册申请(不包括A类企业);3.根据既往未适用过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开展体系核查的(不包括A类企业);4.存在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整改后复查。 (七)明确现场检查只进行产品真实性核查的情形 已通过体系核查(包括第三类体系核查),两年内申请适用同一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的体系核查。 需要说明的是,该情形中,取消了原需要取得注册证的前置条件,且不限定于原生产地址,但增加了两年内申请的限定,这样既能控制风险,又能提高核查效率。 (八)明确未能接受现场检查的处理方法 本着服务产业发展及人性化管理的原则,因不可抗力原因,注册申请人未能接受现场检查的,审评中心可以应注册申请人书面申请,在办理时限内延期一次。注册申请人无故拒绝接受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的,核查结论为“未通过核查”。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并明确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市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督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省药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研究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监管实际,督促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对照清单事项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清单内容可依据法律法规修订及监管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9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xlsx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负面清单.xlsx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xlsx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质量安全负面清单.xlsx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人员提供科学指导,为相关生产企业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参考,进一步提升科学监管工作水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5日至5月1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邮寄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302室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53。 2.电子邮件:邮件主题请注明“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检查指南反馈意见”,邮箱地址:qxscc@yjj.beijing.gov.cn。 3.传真:010-83560730。 4. 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 1.北京市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附件1北京市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和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作为高风险医疗器械,其质量至关重要。其与普通的无菌医疗器械的主要区别在于病毒是否已被完全灭活,未灭活的产品应用到人体则会增加病毒传播和免疫原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且存在材料表征上的困难,因此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控制显得尤为重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配套附录、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中均对医疗器械病毒灭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本检查指南归纳了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特定病毒灭活工艺的效果进行验证的一般要求,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增强对病毒灭活知识的了解和学习,提高全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医疗器械病毒灭活过程的监督检查水平。同时,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加强对医疗器械病毒灭活的管理提供参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明确所采用的病毒灭活工艺及相关参数等要求的适宜性,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当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监管要求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修订以确保本检查指南持续符合要求。一、适用范围本检查指南可作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等涉及医疗器械病毒灭活过程检查的参考资料。二、检查要点(一)原则要求我国目前对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组织供体的病毒筛选多采用检测血清中病毒特异性抗体或抗原的方法,其中对人免疫缺陷病毒(HIV)还要求检测血液中的病毒核酸。但是,尽管对供体进行了严格的筛选,仍然存在漏检和未知病毒存在的风险,以及生产过程中带入外源病毒的风险。因此,要求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有效的病毒灭活工艺,并对病毒灭活工艺的有效性进行科学的验证。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对于感染病毒和传染性因子的风险控制也需至少从源头控制和工艺过程控制两方面着手,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在生产质量体系中建立一套专门针对动物源性风险因素的控制和追溯体系。在动物源性材料或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中需考虑设置病毒灭活的相关步骤,企业应对病毒灭活工艺的有效性进行科学的验证。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的处理步骤有可能是以牺牲材料本身的使用性能或增加新的风险为代价的,生产企业需充分评估其对产品的不利影响,以保证产品最终能够安全有效地使用。(二)现场检查关注点1.查看病毒灭活的确认报告,报告是否采用有效的方法灭活、去除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并对其工艺过程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需要关注开展病毒灭活确认研究单位的资质,以及所选择的指示病毒的适宜性和灭活效果的判定。2.查看病毒灭活工序的标准操作规程,重点关注该标准操作规程中的灭活方法和过程参数与病毒灭活确认报告相关要求是否一致。3.查看病毒灭活工序的记录,重点关注记录中病毒灭活的步骤和参数执行是否与病毒灭活标准操作规程一致。包括查看参数范围及数值等是否与经验证的工艺一致,是否对验证过的关键参数(如pH、温度、反应时间等)进行监控及记录,监控及记录的数值是否有偏差,如有偏差是否有对病毒灭活效果影响的分析与评估,是否有经验证过工序相关的其他记录,即工序有关的所有信息(如深冷监测、冷冻监测、环境监测、水质监测、清场监测等),信息记录内容是否完整,如有偏差是否有对病毒灭活效果影响的分析与评估。4.需关注产品原材料、结构组成、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变更等情况,是否对可能影响病毒灭活的效果进行了评估,确认是否需对病毒灭活工艺的效果进行再验证。(三)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控制要求1.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常用的病毒灭活方法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病毒灭活有多种方法,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特性选择合适的病毒灭活工艺。采用病毒灭活工艺应综合考虑病毒灭活效果的验证,病毒灭活工艺对产品性能的影响,病毒灭活工艺本身的公认性、可靠性、重现性、易放大性及经济性。常用的病毒灭活方法举例如下。(1)巴斯德消毒法(巴氏消毒法)巴氏消毒法是湿热灭活法之一,利用病毒不耐热的特点,通过适当温度和保温时间处理,灭活病毒。该灭活方法可灭活脂包膜和部分非脂包膜病毒。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在充分清洗血液及骨髓成分后,可运用该方法进行病毒灭活。采用该方法时应考虑温度分布的均一性和灭活时间。(2)γ射线辐照灭活法γ射线辐照灭活法是主要通过破坏核酸而灭活病毒,其优点包括灭活效率高、穿透力强、剂量易控制、无有害物质残留、无明显温度升高等。由于病毒在不同介质中对射线的抗性不同,该方法用于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病毒灭活时,应去除产品中的宿主组织和细胞,例如同种异体骨应充分清洗血液及骨髓成分。采用该方法时应根据产品的特性确定辐照剂量,考虑辐照剂量的分布和灭活时间。(3)过氧乙酸-乙醇灭活法过氧乙酸-乙醇灭活法可灭活脊髓灰质炎病毒、艾滋病病毒、伪狂犬病病毒、牛病毒性腹泻病毒、猪细小病毒等多种病毒。其用于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的效果已为实验室和临床试验所证实。过氧乙酸具有极强的病毒灭活能力,乙醇可降低溶液的表面张力,有助于消毒剂完全渗透入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中。采用该方法时应严格控制产品过氧乙酸残留量及乙醇残留量,考虑灭活实际浓度和灭活时间。(4)乙醇灭活法乙醇是临床上最为常用的表面消毒剂。该方法对多数有包膜病毒,如单纯疱疹病毒、艾滋病病毒等具有灭活作用。在用于同种异体骨的病毒灭活时,应充分清洗血液及骨髓成分。采用该方法时应严格控制乙醇残留量,考虑乙醇浓度和灭活时间。2.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的验证(1)指示病毒的选择应选择医疗器械可能污染的病毒,或与该病毒理化性质相似的病毒。病毒选择应具有代表性,需考虑病毒颗粒的大小、核酸类型以及有无包膜等方面,应考虑选择对物理和/或化学处理有明显抗性的病毒。根据产品的特性及所采用的病毒灭活工艺,至少应选择四类指示病毒,包括有包膜RNA病毒、有包膜DNA病毒、无包膜RNA病毒、无包膜DNA病毒,可参照下表选择适宜的指示病毒。注册申请人应结合产品的生产工艺过程,考虑HIV对病毒灭活工艺的灭活抗性,确保相应剩余风险可接受。表1 可经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传播疾病的相关病毒及可选用的指示病毒(举例)病毒基因组包膜大小(nm)指示病毒举例HAVRNA无20脊髓灰质炎病毒(Polio virus)、脑心肌炎病毒(EMCV)HBVDNA有45鸭乙型肝炎病毒(DHBV)、伪狂犬病毒(PRV)HCVRNA有40-60牛病毒性腹泻病毒(BVDV)、辛德毕斯病毒(Sindbis virus)B19DNA无20细小病毒(犬、猪)(CPV、PPV)(2)染毒方法由于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多为固体形态,应尽量模拟植入材料的病毒负载方式,考虑材料的结构、尺寸和致密性,以及病毒在材料中的分布情况,结合产品特点选择合适的染毒方法,可采用浸泡法染毒(若适用)。病毒灭活零时的滴度应至少≥106TCID50/mL,可根据产品和病毒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浸泡温度、时间及其他条件。(3)方案设计3.1试验分组:应进行合理分组,注意设置全面的对照组,对照组的设计应能够用于判定病毒灭活效果,以确保结果的科学性。建议包括细胞空白对照组、病毒对照组、样品细胞毒性对照组(或滴定前进行细胞毒性试验)、病毒灭活方法终止对照组及试验组。其中,病毒对照组的滴度是计算灭活量的基础,应证实其病毒的零时滴度≥106TCID50/mL。病毒灭活方法终止效果对照组需采用稀释、中和或其他适宜方法终止病毒灭活方法的作用,其病毒滴度应与病毒对照组相当或接近,以证实病毒灭活方法能够在设定的时间终止作用。试验组至少应有适宜的时间点(包括零时),以阐明病毒灭活的动力学,包括病毒灭活动力学曲线。3.2观察指标:3.2.1灭活病毒的滴度,采用细胞病变或其他适宜的指标。3.2.2病毒灭活速率、灭活曲线。以列表和做图的形式报告验证结果。3.3病毒灭活效果的判定应综合判断病毒灭活的有效性,除了考虑病毒灭活的量以外,还必须考虑如下因素,审慎评价每次验证结果。3.3.1所选择的指示病毒是否适宜,验证的设计是否合理。3.3.2病毒滴度降低量:病毒灭活零时的滴度为污染了病毒的组织释放的病毒量,通过与病毒灭活后测定的残留病毒量比较,计算出该方法实际灭活病毒量。病毒滴度降低量≥4 logs,表示该方法灭活病毒有效。如因检测方法的灵敏度造成检测出的病毒降低量接近但小于4 logs时,应盲传三代,如无病毒检出,亦可认为是有效的去除/灭活病毒步骤。病毒去除/灭活有效性验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生产工艺去除/灭活病毒的能力,因此需获得生产全过程中估计去除/灭活病毒的总降低量。一般每种指示病毒的总降低量为各步骤降低数量的总和。但是由于验证方法的局限性,如分步骤中指示病毒降低量≤1 log,则不宜将其计算在总量中。3.3.3病毒灭活动力学:病毒灭活通常不是简单的一级反应,评价验证结果不能仅考虑病毒降低量,同时也要考虑病毒灭活动力学。需以作图的形式报告灭活动力学验证结果。如果指示病毒残留量很快降到最低检出限度值,则说明此方法灭活病毒效果较好;如果指示病毒灭活速率缓慢,在灭活结束时才达到最低检出限度值,则不能认为是一个有效的病毒灭活方法,或者残留的指示病毒对该灭活方法有抵抗力,说明该步病毒灭活方法无效。(4)病毒灭活工艺验证原则4.1若采用一步病毒灭活工艺,应同时对有包膜RNA病毒、有包膜DNA病毒、无包膜RNA病毒、无包膜DNA病毒等四类病毒或其指示病毒(参见表1)的灭活效果均达到4logs以上,可认为是有效病毒灭活工艺;若采用多步不同灭活原理的病毒灭活工艺,应分别进行病毒灭活效果验证,并保证上述每类病毒灭活工艺至少有一步的灭活效果可达到4logs以上。4.2若采用的病毒灭活/去除工艺将导致医疗器械产生不可接受的性能改变,则需要根据产品来源、采集及过程控制情况以及对患者的风险/受益分析来判断其可接受性,但其单一去除/灭活病毒步骤的降低量仍需达到4 logs以上。5.举例说明病毒灭活效果的判断5.1初始病毒负载量为6logs ,检测到剩余病毒量为4logs,则该病毒灭活工艺不是有效工艺,只能说明具有一定的病毒灭活作用。5.2初始病毒负载量为6 logs ,但由于产品本身的细胞毒作用使得检测灵敏度限值为4 logs ,仅能证明灭活2 logs 的病毒。此种情况需改变试验设计重新进行验证,或者应盲传三代,如仍无病毒检出,可认为是有效的病毒灭活方法。5.3初始病毒负载量为6 logs ,但仍可检测到2 logs 的剩余病毒,且清除病毒的量可重复,应认为是有效的灭活病毒的方法。5.4初始病毒负载量为6 logs ,之后未检测出病毒。但是由于检测灵敏度限值为2 logs ,仅能认为大约灭活了4 logs 病毒。事实上可能等于或大于4 logs ,因此应判定此方法为有效的灭活病毒的方法。6.其他需考虑的问题6.1如果样品必须做进一步处理,或不同时间取出的样品要在同一时间进行测定,应考虑这些处理方法对病毒检测结果的影响。6.2模拟的生产工艺参数应尽可能与实际的生产工艺相一致,如pH、温度、反应时间等。应分析生产工艺中各种参数的偏差对病毒灭活效果的影响。6.3病毒灭活工艺对某些类型病毒灭活效果的局限性。(四)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控制要求为了提高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安全性,生产过程中需存在特定的灭活/去除病毒工艺步骤。为确认这些工艺步骤对于灭活/去除病毒的有效性,需进行相应的验证工作。对这些工艺的灭活/去除病毒有效性的验证,需至少遵循以下原则:1.验证研究的设计(1)病毒灭活/去除有效性验证研究通常是将已知量的指示用活病毒,加入到待验证的工艺步骤处理前的模拟原材料或中间品中,然后定量测定经工艺步骤处理后指示病毒数量下降的幅度,由此评价生产工艺的去除/灭活病毒效果。需合理设计与实际生产工艺相关的病毒去除/灭活研究试验方案。一般只对可能或预期具有病毒去除/灭活效果的工艺步骤进行验证,不必对每个生产工艺步骤都进行验证。为达到有效地去除/灭活效果,生产工艺中通常会联合使用灭活与去除步骤,甚至多个从机制上能够互补的去除和/或灭活步骤。如果产品的生产工艺中包含了采用不同病毒去除/灭活方法(这里指不同机制的方法)的灭活/去除工艺步骤,需对这些步骤分别进行病毒去除/灭活效果验证。每一灭活/去除工艺步骤的病毒降低系数计算公式如下:降低系数 R = log10 [(V1×T1)/(V2×T2)]其中,V1为步骤开始前材料的体积,V2为步骤完成后的材料的体积,T1为步骤开始前材料中的指示病毒滴度,T2为步骤完成后材料中的指示病毒滴度。注意:降低系数计算时要基于样品中可检测的指示病毒量,而不是基于所加入的指示病毒量。(2)为避免将任何病毒人为的引入实际生产设施,验证工作应在单独的实验室中进行,因此通常采用缩小规模的生产工艺来模拟实际生产工艺。采用缩小规模生产工艺的方法,需尽可能模拟真实生产过程,按照能代表去除和/或灭活病毒能力最差情况的条件进行设计。需分析生产工艺中各种参数的偏差对病毒去除/灭活效果的影响。(3)病毒灭活/去除的有效性同材料的结构、尺寸和形状以及病毒在材料中的分布有关,在研究设计中宜对此予以考虑。当验证样品为固体材料时,需尽量模拟生物材料的病毒负载方式,使负载指示病毒充分而且均匀地浸入到材料的内部。若此法不可行,则需尽可能采用对于去除/灭活效果更为不利的指示病毒负载方式。(4)要获得对每个灭活/去除工艺步骤的准确评价,必须保证每个步骤在起始时加入了足够多的指示病毒负载量。然而,所加入的指示病毒悬液的体积不宜超过试验样品总体积的10%,以使试验样品在成分方面与生产材料保持相近。(5)如果可能,含有指示病毒的试验样品除所验证的病毒灭活/去除步骤之外不宜再经过进一步的处理(如超速离心、透析)或储存而直接进行检测。在进一步处理或储存无法避免时,宜采用适当的对照,以确定这些处理和储存过程对研究结果的影响。需详细说明样本制备及验证试验的过程并论证其合理性。(6)所采用的病毒定量检测分析方法需具有充分的灵敏度和可重复性,需设计适宜的重复样本试验和对照,以确保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上足够的精确性(同一检测方法内样本组内和组间差异的95%可信限宜达到±0.5log以内,否则需对检测结果的可信度进行充分的论证)。需考虑研究材料中的某些特殊成分可能会对检测的准确度造成干扰,尽量设计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这些干扰。若无法避免,必要时需对干扰进行定量评估。若采用感染性病毒检测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病毒测定,需提供充分的论证依据和理由。(7)灭活研究宜设计为在不同的时间点(包括零时)采样,从而建立灭活动力学曲线。(8)在进行去除研究时,如生产工艺中去除病毒的原理是通过将病毒分离为沉淀物或去除某些组分来降低病毒的感染性,则需对被除去的样品也进行研究。宜尽可能给出病毒在不同部分间的对比分布。2.指示病毒的选择首先,需要选择与实际生产用的动物源性材料中可能含有的病毒种类相关的指示病毒,不能用相关病毒的,要选择与其理化性质尽可能相似的指示病毒;第二,所选择的指示病毒理化性质需有代表性(病毒大小、核酸类型以及有无包膜),其中至少需包括一种对生产工艺所涉及的物理和/或化学处理有明显抗性的病毒;第三,指示病毒初始滴度需要尽可能高(一般需≥106/mL)。表2列举了已用于病毒灭活/去除研究的指示病毒。病毒的耐受性与特定的处理方式有关,只有在了解病毒生物特性和生产工艺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这些病毒,而且实际结果会随着处理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表2 已用于病毒灭活/去除研究的指示病毒举例病毒科属天然宿主基因组囊膜大小 (nm)形状耐受性水泡性口炎病毒(VSV)弹状病毒水泡性病毒马、牛RNA有70×175子弹状低副流感病毒(PIV)副粘液病毒副粘液病毒多种RNA有100—200多面体/球形低鼠白血病病毒(MuLV)逆转录病毒C型肿瘤病毒小鼠RNA有80—110球形低辛德比斯病毒(SbV)披盖病毒阿尔发病毒人RNA有60—70球形低牛病毒性腹泻病毒(BVDV)披盖病毒瘟病毒牛RNA有50—70多面体/球形低伪狂犬病毒(PRV)疱疹病毒水痘病毒猪DNA有120—200球形中脊髓灰质炎萨宾1型病毒(PV1)微小RNA病毒肠道病毒人RNA无25—30二十面体中脑心肌炎病毒(EMCV)微小RNA病毒心病毒小鼠RNA无25—30二十面体中呼肠孤病毒3型(Reo-3)呼肠孤病毒正呼肠孤病毒各种RNA无60—80球形中猿猴空泡病毒40(SV40)多瘤病毒多瘤病毒猴DNA无40—50二十面体很高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逆转录病毒慢病毒人RNA有80—100球形低甲型肝炎病毒(HAV)微小RNA病毒肝炎病毒人RNA无25—30二十面体高细小病毒(犬、猪)(CPV、PPV)细小病毒细小病毒犬、猪DNA无18—24二十面体很高3.效果的判定对于病毒去除/灭活效果的判断,应考虑同时达到以下两个要求:(1)去除/灭活降低系数的要求病毒去除/灭活有效性验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生产工艺去除/灭活病毒的能力,因此需获得生产全过程中估计去除/灭活病毒的总降低系数。一般每种指示病毒的总降低系数为各步骤降低系数的总和。但是由于验证方法的局限性,如分步骤中指示病毒降低系数≤1 log,则不宜将其计算在总量中。在分析试验结果时需注意,如果将多步骤的去除/灭活病毒降低系数相加(特别是将去除/灭活效果不明显的步骤相加)或者将工艺过程中重复采用的同样或者类似去除/灭活机制形成的去除/灭活效果累加,可能会高估工艺实际能达到的效能。需考虑有效步骤对指示病毒的去除/灭活效果可能与实际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效果有一定偏差。一般来说,医疗器械的生产过程中去除/灭活病毒的总降低系数宜达到6 logs以上(即病毒数量下降到进行去除/灭活前数量的百万分之一以下),并且原则上需至少有一个病毒去除/灭活步骤的降低系数达到4 logs以上(如因检测方法的灵敏度造成检测出的病毒降低系数接近但小于4 logs时,应盲传三代,如无病毒检出,亦可认为是有效地去除/灭活病毒步骤)。如果采用总降低系数达6 logs的病毒灭活/去除工艺将导致医疗器械产生不可接受的性能改变,则需要根据动物源性材料的来源、采集及处理过程控制情况以及对患者的风险/受益分析来判断其可接受性,但其单一去除/灭活病毒步骤的降低系数仍需达到4 logs以上。即使验证研究证明了去除/灭活病毒工艺的有效性,这仅说明动物源性材料中残留病毒的感染性大幅度降低,但其数值永远不可能降至零。(2)病毒灭活动力学要求评价验证结果不能仅考虑病毒降低量,同时也要考虑病毒灭活动力学。需以作图的形式报告灭活动力学验证结果。如果指示病毒残留量很快降到最低检出限度值,则说明此方法灭活病毒效果较好;如果指示病毒灭活速率缓慢,在灭活结束时才达到最低检出限度值,则不能认为是一个有效的病毒灭活方法。4.关于朊蛋白由于目前尚难以采用致病性朊蛋白(如传染性海绵状脑病因子)的指示因子对去除朊蛋白的工艺进行验证,因此对牛、羊源性材料制品的传染性海绵状脑病安全性还主要是对源头进行控制。基于目前对朊蛋白去除/灭活工艺验证的认知程度,对于牛、羊源性医疗器械,可以按照本指南阐述的原则进行的病毒去除/灭活有效性验证。随着对朊蛋白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应的要求也将随时调整。三、名词术语病毒灭活工艺:是指生产企业采用特定的病毒灭活方法对其产品进行病毒灭活。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以人体来源组织为原料加工或组成的产品,例如同种异体骨、肌腱、脱细胞异体真皮等。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是全部或部分采用无生命动物组织制成的或取材于动物组织的医疗器械产品(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除外),这些材料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构成该器械的主要部件(例如牛/猪源心脏瓣膜、羊肠缝合线、止血材料等)、涂层或者浸渗剂(例如肝素、明胶、胶原等),也可成为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辅助材料(例如牛脂等)。参考文献:1.《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01号)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4.《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5.《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修订版)》6.《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7.《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国药监注〔2002〕160号)8. YY 0771动物源医疗器械系列标准附件2征求意见反馈表征求意见稿名称:单位名称:填写人:联系电话:序号修订的位置(如条款序号)修订的内容(原文)修订的建议理由或依据123
粤药监办许〔2022〕133号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结合本省实际,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修订了《广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有关工作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加挂药品检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审评中心)具体负责和承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同时承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及资料审核工作。审评中心收到省局转办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体系核查材料后,应在25个工作内日完成核查并提出核查结论。需要整改后复查的,应在注册申请人提交整改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省局收到审评中心核查结论后,出具体系核查结果通知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二、如遇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的,审评中心可采取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灵活方式开展体系核查。 附件:广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2年4月27日 附件广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做好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三条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并开展效能评估考核。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加挂检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审评中心)具体负责和承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过程中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结论审定及结果告知等工作。 第四条 对涉及跨省委托生产的体系核查,审评中心可以提请省局协商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开展或委托开展现场检查。 第五条 审评中心应当自收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体系核查,在启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核查工作。需要整改后复查的,应在注册申请人提交整改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 第六条 审评中心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相关附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要求开展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在核查过程中,应当同时对注册申请人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用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重点查阅设计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的相关记录,用于产品生产的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观察记录等。 提交自检报告的,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或者受托机构研制过程中的检验能力、检验结果等进行重点核查。 第七条 审评中心根据注册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本次申请注册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生产条件及工艺对比情况等,酌情安排现场检查的内容,避免重复检查。 产品具有相同工作原理、预期用途,并且具有基本相同的结构组成、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的,现场检查时,可仅对企业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用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重点查阅设计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的相关记录,用于产品生产的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观察记录等。 第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只进行资料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 (一)年度质量信用A类生产企业(以下简称A类企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二)一年内在原生产地址通过体系核查(包括第三类体系核查),申请适用相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特指附录,如附录定制式义齿,下同),或同属分类目录一级产品类别且产品类型相同的体系核查(产品类型指有源、无源、无菌、定制式义齿、独立软件等,下同); (三)医疗器械变更注册(不包括需开展自检能力现场核查和发生重大生产工艺变更等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情形); (四)其他只需资料审核的情形。 第九条 注册申请人提交自检报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只进行资料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一)自检实验室的相关承检范围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 (二)一年内同属分类目录一级产品类别且产品类型相同的产品已通过自检能力现场核查; (三)已通过省局组织的自检能力验证的; (四)自检报告中所有项目均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的; (五)审评中心认为企业的自检项目较简易,对检验仪器及试验方法要求较低的; (六)其他只需资料审核的情形。 第十条 已通过体系核查(包括第三类体系核查),两年内申请适用同一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的体系核查时,现场检查可以只进行产品真实性核查。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九、十条规定情形的,审评中心应核验注册申请人在注册申请体系核查材料中提交的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应当开展现场检查: (一)新开办企业的首个首次注册申请; (二)在新地址生产的首次注册申请(不包括A类企业); (三)根据既往未适用过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开展体系核查的(不包括A类企业); (四)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整改后复查; (五)技术审评过程中认为应当开展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审评中心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检查品种、检查目的、检查依据、现场检查时间、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至2天,如2天仍不能完成检查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组成,企业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检查。必要时,审评中心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对于提交自检报告的,应当选派熟悉检验的人员参与检查。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负责组织召开现场检查首次会议、末次会议以及检查组内部会议,负责现场检查资料汇总,审定现场检查结论。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开始时,应当召开首次会议。首次会议应当由检查组成员、观察员、企业负责人和/或管理者代表、相关人员参加。内容包括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企业联络人员等。 第十六条 检查员应当按照检查方案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 第十七条 在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应当召开内部会议,交流检查情况,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予取证。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召开内部会议,进行汇总、评定,并如实记录。检查组内部会议期间,企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结束时,应当召开末次会议。末次会议应当由检查组成员、观察员、企业负责人和/或管理者代表、相关人员参加。内容包括检查组向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企业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确认。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企业应当场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由检查组长一并交回审评中心。 第十九条 检查组对现场检查出具建议结论,建议结论分为“通过检查”、“整改后复查”、“未通过检查”三种情况。 第二十条 审评中心应当自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为“通过核查”、“整改后复查”、“未通过核查”三种情况。对于需要整改后复查的,审评中心应将需要整改的内容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整改后复查,审评中心能够通过资料进行核实且企业不存在关键项目缺陷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复查。注册申请人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时间,不计入审评工作时限。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的,以及整改复查后仍达不到“通过核查”要求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核查”。整改后通过核查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核查”。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注册申请人未能接受现场检查的,审评中心可以应注册申请人书面申请,在办理时限内延期一次。注册申请人无故拒绝接受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的,核查结论为“未通过核查”。 第二十三条 审评中心做出“通过核查”或“整改后通过核查”或“未通过核查”或“整改后未通过核查”结论后,应通过发送提示短信或提供网页查询等方式将结果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核查的,审评中心提出第二类医疗器械不予注册的审评意见,省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注册申请人完成产品检验后,因规划调整、房屋拆迁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生产地址的,审评中心可以应注册申请人书面申请,在变更前提前开展产品真实性及相应体系核查。 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核查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秘密,遵守廉政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省局加强对体系核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体系核查质量和效率。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程序不一致的,以本程序为准。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办械安〔2015〕552号)同时废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建立健全药物警戒体系,积极主动收集、上报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等重点医疗美容产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提高不良反应(事件)病例上报率和信息准确率,充分发挥监测哨点“雷达”作用,切实保障公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有效,现将甘肃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评审认定的6家医疗机构确立为第一批甘肃省医疗美容产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哨点,特公告如下:序号甘肃省医疗美容产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哨点名称1甘肃省人民医院2兰州大学第二医院3兰州时光激光整形医院4兰州皙妍丽医疗整形医院5兰州五星嘉琳整形美容医院6兰州维多丽亚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兰州第一医疗美容医院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院(器械标管中心),器审中心,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落实《“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有关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部署,现将2022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印发给你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相关省(市)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标准承担单位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国家药监局器械标管中心要认真组织协调各医疗器械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及技术归口单位,严格按照《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业务管理和检查指导,保证标准质量和水平。三、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医疗器械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及技术归口单位要做好标准的组织起草、验证、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要广泛调研、深入研究,积极借鉴国际标准,确保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以及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附件:1.2022年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2.2022年医疗器械推荐性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4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