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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成都肯格王三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公告

    本机关于2022年3月25日受理成都肯格王三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销申请,于2022年3 月29日起对拟注销成都肯格王三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进行了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异议。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成都肯格王三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名称:内镜清洗设备;注册人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万家湾村二组;生产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文澜路336号3幢1层1号(生产区)、2幢2层(办公区);规格型号:KGW/NQX-R;注册证编号:川械注准20162110165;有效期:2026-4-25]。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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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公告(2022年4月13日)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现注销河南九合一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红外额温计(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02071030)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关于关注气动骨组织手术设备临床使用的风险警示

    骨组织手术设备有气动骨组织手术设备和电动骨组织手术设备,适用于神经外科手术(包括颅骨切开术在内的颅骨和颅面手术)、耳鼻喉科手术、颌面手术、骨科手术、脊柱手术、胸骨切开术和普外科手术中骨质的切割、切除、钻孔和锯切。气动骨组织手术设备产品组成主要包括马达、脚踏开关、接口、磨头、铣刀、保护套。电动骨组织手术设备主要由手机、手动开关、脚踏开关、接头、冲洗夹头和刀具组成。本次关注的是适用于颅骨切割、打磨骨组织的气动骨组织手术设备。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铣刀接口金属部件断裂、钢珠脱落。近期我省部分医疗机构反映术中更换铣刀或接口时,脱落的钢珠可从接口内部掉出,因钢珠体积小,肉眼较难发现,有粘附在手套或者纱布,带入患者体内的风险。为确保用械安全、降低使用风险,建议生产企业在产品使用培训、上门维护保养等工作时加强铣刀接口钢珠脱落可能遗留人体的风险提示;建议改良铣刀接口结构,增加轴承内外圈厚度及轴承耐久性测试,以减小轴承断裂、钢珠脱落的风险;增加定期维护保养,配套专用铣刀接口润滑油。建议医疗机构使用气动骨组织手术设备时,关注铣刀接口钢珠脱落可能遗留人体的风险;及时更换刀头,避免刀头钝造成过度用力导致内部轴承磨损;加强维护保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清洗、润滑部件以减少此类风险。浙江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供稿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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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字解读:《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已发布施行。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76号)等文件和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强化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我局制定了《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7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的公告》(2021年第129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10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2〕13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明确〈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科外函〔2020〕74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21〕54号)、《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8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5〕249号)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事项及资料要求的通告》(通告〔2021〕4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通知》(京药监发〔2021〕76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快速审评审批办法〉的通知》(京食药监械监〔2018〕4号)等文件和相关工作要求。  三、《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通知共七部分内容,分别对有关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执行要求、有关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执行要求、有关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检验执行要求、有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执行要求、有关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执行要求、有关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特殊注册申请执行要求及其他有关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要求作出了规定。  四、需要重点强调的几个问题  (一)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规定执行。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中涉及生物学试验的,其生物学试验报告由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作为研究资料提交。开展生物学试验,应当委托具有生物学试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试验。  (二)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21〕54号)规定执行。第二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获批上市的,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栏中登载受托生产地址并注明“(委托生产)”,备注栏备注受托生产企业名称。  (三)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时,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按照规定时限接受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现场核查。跨省委托生产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协商相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开展或委托开展现场检查。  (四)检验机构符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5〕249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明确〈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科外函〔2020〕746号)的规定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在检验机构具备检验资质和检验能力后签发,检验机构对承检能力予以自我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申请人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对受托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能力、检验范围进行评价,并提交对检验机构的评价意见。对于委托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可不提交对受托检验机构的评价意见。  对产品技术要求不涉及或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的,注册申请人可委托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由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对承检能力予以自我声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申请人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http://www.cnca.gov.cn/)“互联网+服务-检验检测-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机构”查询检验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检验能力。  (五)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针对本市注册申请人委托开展的产品检验,可依注册申请人申请对产品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六)自2022年5月1日起,尚未通过伦理审查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调整后开展临床试验,对于已经通过首次伦理审查的项目,可以按照原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施行前已完成备案的产品,其中如按照新目录产品仍作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有关内容与新目录不一致的,备案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备案信息变更,或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取消原备案、重新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八)根据新目录无法确定产品管理类别的,备案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流程申请分类界定,确认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人可根据分类界定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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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32期))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32期))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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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之三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其中,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的“识别信息(如批号)”栏是指能够明确判定产品是否归于召回范围之内的有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批号、序列号、出厂编号、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等。对已经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的医疗器械实施召回时,应当在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的“识别信息(如批号)”一栏一并注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信息(见附表)。召回通知、调查评估报告、召回计划等文件如需明确产品召回追溯范围的,要求同上。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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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健全包容审慎的市场监管机制,根据《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市局、市药监局制定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符合《清单》第(八)至(四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时,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发现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三、符合《清单》第(四十二)至(四十五)项规定的情形,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反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一、下列情形,不得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三)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代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强制措施范围、种类的,不得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五)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六)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七)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二、下列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八)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实施无照经营行为,且该行为属于依法无需取得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九)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明知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嫌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十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十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但内容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十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十四)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但广告内容未违法;(十五)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十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十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十八)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十九)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二十)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二十一)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二十二)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二十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二十五)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六)食品经营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八)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规定,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九)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但该产品合格;(三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三)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未按要求备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四)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五)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信息备案,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备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六)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没有及时登记进货查验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七)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直销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或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八)直销员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九)直销企业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四十)直销企业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四十一)直销企业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下列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市场监督管理目的的情形,可以不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四十二)为防止证据损毁,能够通过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达到保存证据目的的,对该证据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四十三)为收集、固定证据,能够通过抽样取证,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或者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的,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收集、固定证据;(四十四)依法能够通过召回措施进行处置的涉案产品,当事人主动或者在责令期限内依法进行召回处置的,对该涉案产品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四十五)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生产经营者拟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继续销售,且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对该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部门解读:《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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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政策解读

    2022年4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33号)(以下简称《清单》),为更好落实《清单》,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再次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部署重庆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之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探索柔性监管新方式,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二、目的意义行政强制措施关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是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最大的执法方式之一。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通过《清单》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机制化,可以大幅降低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同时还建立健全了柔性监管新方式,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能够有效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四、主要内容《清单》提出了3类45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涉及广告、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直销等8个市场监管领域。(一)依法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清单》明确了特定情形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共7个事项,如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二)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清单》明确了34个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例如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三)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市场监管管理目的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清单》明确了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市场监管管理目的的4种情形,例如为防止证据损毁,能够通过先行登记保存达到保存证据目的,或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生产经营者可以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继续销售,且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等。五、适用条件一是基本条件,即部分事项当事人皆应能够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二是特殊条件,部分情形有特定的条件,例如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但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六、适用原则一是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是执法实践中,符合《清单》第(八)至(四十一)项的情形,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时,应当综合判断,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三是符合《清单》第(四十二)至(四十五)项的情形,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七、实施时间《清单》从2022年4月2日起施行。政策原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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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一证多址”监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反馈

      2022年4月1日至4月7日,北京市药监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一证多址”监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1条。建议内容:如所在地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经认真分析研究,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已明确此要求,无需进行重复赘述,故未予采纳。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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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河南红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牛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注销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药监局决定依法注销河南红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牛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附件: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企业目录  2022年4月8日附 件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企业目录序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生产范围生产地址1河南红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李江涛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80051号Ⅱ类:6824医用激光仪器设备;08-04:医用制氧设备;08-05:呼吸、麻醉、急救设备辅助装置;09-01:电疗设备/器具;09-03:光治疗设备;09-05:磁疗设备/器具开封市尉氏县优德大道1号优德科技园2河南牛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赵现勇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60067号Ⅱ类: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07-03:生理参数分析测量设备;09-01:电疗设备/器具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优德大道1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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