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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透皮贴剂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52号)

    为指导我国透皮贴剂化学仿制药研发,提供可参考的技术标准,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化学仿制药透皮贴剂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 : 化学仿制药透皮贴剂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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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发文助推中药传承创新发展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12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对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进行整体规划。  《实施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提出促进中药守正创新、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强化中药质量安全监管、注重多方协调联动、推进中药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五方面共20项改革措施。  在促进中药守正创新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推动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研制,促进中药创新发展和二次开发,加强中药安全性研究。  为构建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实施意见》提出改革中药注册分类,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完善中药审评审批制度。  在中药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实施意见》指出要强化中药质量源头管理和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上市后监管,并加强中药品种保护。  《实施意见》还强调多方协调联动,按照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加强与科技、卫生健康、中医药、医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部门工作合力,并督促落实各方责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了完善中药法规标准体系,强化技术支撑体系,加强中药监管科学研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推动国际传统药监管合作等多项举措,以推进中药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附件:国家药监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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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药监药注〔202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中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为造福人民健康作出巨大贡献,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药彰显特色优势,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为新时代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决策部署,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深化改革,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传承精华,注重整体观和中医药原创思维,促进中药守正创新。坚守底线,强化中药质量安全监管。创新发展,推进中药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二、促进中药守正创新(一)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重视根据中医药临床治疗特点和实际评估临床价值,注重满足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制定中药新药临床价值评估技术指导原则。建立与中药临床定位相适应、体现其作用特点和优势的疗效评价标准。鼓励开展以患者为中心的疗效评价。探索引入真实世界证据用于支持中药新药注册上市。(二)推动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研制。明确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研制有关技术要求,促进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研发,推进古代经典名方向新药转化。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组织研究、制定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考证意见。建立与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特点相适应的审评模式,成立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专家审评委员会,实施简化审批。(三)促进中药创新发展。探索引入新工具、新方法、新技术、新标准用于中药疗效评价。推动开展多区域临床试验规范性研究能力与体系建设,促进中药临床研究质量整体提升。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传承创新发展“孵化器”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支持以病证结合、专病专药或证候类中药等多种方式开展中药新药研制。(四)鼓励二次开发。制定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相关技术要求,支持运用符合产品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以及体现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的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支持同名同方药的研制,促进已上市中药同品种的质量竞争。优化已上市中药变更相关技术要求。(五)加强中药安全性研究。引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动开展中药上市后研究和上市后评价。建立符合中药特点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标准体系,建立以中医临床为导向的中药安全性分类分级评价策略。加大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验方、医疗机构制剂等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安全性评价技术标准的研究。根据药物组方、人用经验、制备工艺、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特点等,在临床试验期间或上市后,开展各阶段相应的非临床和临床安全性研究。三、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六)改革中药注册分类。尊重中医药特点,遵循中药研制规律,将“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药品基本要求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独特的理论体系和实践特点有机结合。根据中药注册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研制实践情况,改革中药注册分类,不再仅以物质基础作为划分注册类别的依据,开辟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注册申报路径。(七)构建“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进一步重视人用经验对中药安全性、有效性的支持作用,按照中药特点、研发规律和实际,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加强对人用经验的规范收集整理,规范申报资料要求。(八)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制度。对临床定位清晰且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用于重大疾病、罕见病防治、临床急需而市场短缺、或属于儿童用药的中药新药申请实行优先审评审批。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国务院卫生健康或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定为急需的中药,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或高质量中药人用经验证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急所需的已上市中药增加功能主治实施特别审批。四、强化中药质量安全监管(九)加强中药质量源头管理。修订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指南,引导促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推动中药材产地加工,鼓励中药饮片企业将质量保障体系向种植加工环节延伸,从源头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控制。加强和规范中药新药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明确质量控制研究相关技术要求。保护野生药材资源,严格限定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加强开展中药新药资源评估,保障中药材来源稳定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十)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加大飞行检查力度,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在传承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方法和经验基础上,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附录。持续修订完善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间产品和制剂等在内的完整的内控质量标准体系,保持药品批间质量稳定可控。推动中药制药技术升级,鼓励生产企业逐步实现智能制造。(十一)加强上市后监管。组织中药专项检查,持续加大中成药和中药饮片抽检力度,持续排查化解风险隐患,依法处置违法违规企业。聚焦掺杂使假、染色增重、非法添加、非法渠道购入中药饮片等问题,开展中药饮片质量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对中药材交易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销售中药饮片行为,持续净化市场秩序。基于中医药发展实际,研究完善按照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生产中药饮片的流通政策。强化中药不良反应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风险信号及时组织评估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加强中药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推进对已上市中药说明书中【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的修改完善。(十二)加大保护中药品种力度。修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将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与专利保护制度有机衔接,并纳入中药全生命周期注册管理之中,发挥其对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以及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等中药品种的保护作用。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申请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关专利信息的登记、声明。五、注重多方协调联动(十三)加强横向联系。积极按照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加强与科技、卫生健康、中医药、医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部门工作合力,推进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成果转化,满足临床需求,积极服务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四)督促落实各方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推进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承担起药品监管责任,牢牢守住药品安全底线。推动地方党委政府扛起药品安全政治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十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中药审评审批改革宣传力度,加强重要政策、重大措施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各方预期,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中药传承创新的新格局。六、推进中药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十六)完善中药法规标准体系。加快《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中药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体系。加强中药标准管理,优化国家药品标准形成机制,持续完善以《中国药典》为核心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以临床为导向、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反映中药质量。研究完善中药材中农药残留、重金属与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和检测方法。制定实施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加强地方药材标准和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的监督实施。(十七)强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以编制“十四五”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规划为契机,开展重点课题研究,加强检验检测、审评审批、审核查验、监测评价等重点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加强“智慧监管”建设,创新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中药材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中药材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推进中药生产企业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对中药产品赋码、扫码,逐步在药品生产流通全过程实现可追溯。(十八)加强中药监管科学研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深入开展中药监管科学研究,积极推动中药监管理念、制度、机制创新,强化成果转化应用,推出一批中药监管新工具、新方法和新标准。深化与国内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之间合作,建立中药监管科学合作研究基地和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强化中药监管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研究。(十九)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快职业化、专业化的中药审评员、检查员队伍建设,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准入和任职条件。科学合理开展中药专业人员的考核评价和职级升降,扩宽职业发展空间,完善薪酬待遇保障机制,确保高层次人才“招得来、留得住”。(二十)积极推动国际传统药监管合作。深化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合作,积极开展与国际草药监管合作组织(IRCH)、西太区草药监管协调论坛(FHH)等传统药监管国际组织以及有关国家或地区药品监管、药典机构的交流,深入参与国际传统药相关政策规则制定、标准协调,推动中药标准国际化。持续提升我国中药监管在国际监管组织中的话语权,推动中医药更好地为全世界人民服务。国家药监局2020年12月21日相关阅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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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局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和监管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行为,近日,省局印发了《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为“总则”、“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监督检查”四个章节,共三十八条,并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编号方法及代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配制范围分类及填写规则、医疗机构制剂室变更备案申请表4个附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办法》中将原由省局办理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新开办”审批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局。同时,将“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变更”备案事项也下放至各设区市局,实现“医疗机构制剂许可”事项的全下放。充分体现了依法、科学、便民、高效的原则。下一步,省局将加强对市局下放许可事项指导,加强医院制剂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保证医院制剂质量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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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第一版第三册有关事宜的公告

    《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第一版第三册已编制完成,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实施之日起,收载于第一册的活血化瘀合剂、抗破伤风口服溶液、祛瘀通络胶囊、石韦颗粒等品种,以及其他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标准的品种,经标准提高后第三册《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收载的,原标准同时废止。  二、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的宣传贯彻,加强监督与指导,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问题和意见。三、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负责组织做好《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的宣贯培训和技术指导,及时答复执行中反映的问题。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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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三十三批)的通告(2020年第88号)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三十三批)。  特此通告。  附件: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三十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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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三十四批)的通告(2020年第89号)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三十四批)。  特此通告。    附件: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三十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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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可重复使用医用防护服技术要求》的公告(2020年 第140号)

     YY/T 1799—2020《可重复使用医用防护服技术要求》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经审定通过,现予以公布。标准编号、名称、适用范围和实施日期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信息表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广东省“智慧食药监”许可信息系统暂停使用的通知

    因系统迁移需要,广东省“智慧食药监”许可专题库系统将于2020年12月25日19:00-12月28日12:00进行迁移,期间暂停许可信息系统使用,请有关系统用户提前做好工作安排。  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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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医发〔2020〕34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为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专家制定了《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和《全省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8月29日印发的《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办医发〔2019〕13号)自《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和《全省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附件:1.山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2.山西省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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