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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等有关规定,温州市局于12月1日起,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
一是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将原先的“企业申请→材料审核→现场验收→系统审批→发证”审批流程,简化为“企业申请加承诺→发证”,验收环节按照省局系统流程设置现场即办,现场检查环节意见调整为“承诺许可,许可后三个月内现场检查”。申请材料按照省局要求收取《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
二是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不包括连锁总部)应按现行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并能正常履职,具备合法的药品供应渠道,售出药品能够得到及时补充的可不设置仓库。
三是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企业取得经营资质后三个月内,由属地市场监管局组织一次跟踪检查,对不符合承诺要求的责令整改,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纳入药店日常检查对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同时监督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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