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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药品生产监管“证照分离”改革政策解读

    近日,江苏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推行药品生产监管“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创新审批程序,优化准入服务,实现药企便捷高效地“快入准营”。 日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处长于萌对《通知》进行了解读。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处长于萌作政策解读一、文件是如何起草制定的?答:省局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全面梳理总结在国家级开发区进行药品生产监管“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改革措施,并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并印发了《关于推行药品生产监管“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文件。二、本次药品生产监管“证照分离”改革涉及事项有哪些?答: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部署要求,本次药品生产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四个事项,一方面是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主要针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另一个方面是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主要针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等三个事项。三、本次“证照分离”改革有哪些特点?答:改革审批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可按照告知承诺书的要求向省局提交相关材料,符合规定的,省局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发放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后,对群众而言,提高了用药可及性、方便就医用药;对医疗机构而言,简化了办事流程,大幅缩短了审批时间,由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缩短至当天领取许可证,大大节约了申办单位经营制度性成本;对监管部门而言,将许可前的现场核查改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将有限的资源放在事中事后的监管上来,既节约了监管资源,又提高了监管效率。优化审批程序,实施便利化准入服务结合我省药品生产监管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主要从优化审批流程、实行合并审批联合检查、豁免委托生产现场检查等方面,制定了一些特色举措。一是优化审批流程。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行政审批的,如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均属一般缺陷的,在申办单位书面承诺一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前提下,省局将予以提前核发许可证,并将《药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时限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内,缩减了三分之一。二是实行合并审批联合检查。对申请核发中药饮片《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可同步申请药品GMP认证,至少能缩短办理时间30个工作日;对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申报过程中需省局组织开展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的,可同步申请药品GMP认证,实行“二合一”检查,加快了药品场地变更后GMP认证的进度;对医疗机构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的,可同步申请正电子放射性药品的制备备案,现场检查同步安排。三是豁免委托生产现场检查。对经现场检查已获得委托生产批件的委托双方,申请同剂型不同产品的首次委托生产时,可申请豁免审批前现场检查。创新服务环节,推进“不见面”审批主要是推进全程网上办理和精简优化审批材料。在推进网上业务办理方面,“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委托生产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业务办理,并在网站公开行政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及办理进度,做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在精简优化审批材料方面,取消委托生产审批中对委托生产合同的公证要求,并逐步实施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信息。转变监管方式,严格事中事后监管主要从加快建立“证照分离”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等方面加强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予以公告,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从严处罚。对合并审批联合检查的,加大药品试制过程检查力度,确保各项行为合规。严格制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年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建立健全监管档案,探索开展信用监管,强化风险研判,着力构建“宽进严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江苏省
  • [部门解读] 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和基准修订解读

    关于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和基准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简称“裁量规则”)、《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简称“裁量基准”)于2014年首次制定,并于2016年修改。本次再次修订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存在立、改情况,相应的罚则出现变化。比如地方性法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于2017年12月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于2017年再次修改等。二是省政府法制办下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度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皖府法函〔2018〕47号),要求开展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二、修订过程在修订过程中,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注重总结基层执法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力求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处罚裁量体系。一是组织专门力量,起草修订稿。从淮北、宿州、滁州等市抽调了业务熟、长于思考的同志,集中研究。二是公开征求意见。分别向社会、市县局、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建议,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的建议,共收到反馈的意见14条,采纳9条。三、修订内容(一)《裁量规则》部分,删除1条,修改4条,对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内容予以完善。(二)《裁量基准》修改后,由170条增至219条,其中新增49项,涉及6部法规、规章,分别为《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15项、《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7项、《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1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9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1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6项。此外,还根据裁量规则的修改,对基准作相应变动,同时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修改对部分关联法条、条文序号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安徽省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02号)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等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展评价。为进一步做好一致性评价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严格评价标准,强化上市后监管严格一致性评价审评审批工作,坚持仿制药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审评原则,坚持标准不降低,按照现已发布的相关药物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开展技术审评。强化药品上市后监督检查,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纳入下一年度国家药品抽验计划,加大对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二、时间服从质量,合理调整相关工作时限和要求(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已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并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与一致性评价实现联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纳入目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逐步被调出目录。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不再统一设置评价时限要求。(二)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药物品种在内的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企业经评估认为属于临床必需、市场短缺品种的,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评价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认定后,可予适当延期。逾期再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三、强化服务指导,全力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引导、督导与服务并重,根据评价品种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分别施策,进一步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建立绿色通道,对一致性评价申请随到随审,加快审评进度。企业在研究过程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的,可以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药品审评机构进行沟通交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的指导,组织现场调研和沟通,帮助企业解决难点问题。四、加强配套政策支持,调动企业评价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的积极性。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其在说明书和标签上予以标注,并将其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对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原则上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各地要在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完善集中采购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中价格低廉、临床必需的药品在配套政策中给予支持,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2018年12月28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电话营销行为管理(2018年第32号)(废止)

    〔2018年第32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工信部联信管〔2018〕138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自2018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半的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为配合本次行动,现就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电话营销行为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行动方案》要求,认真开展电话营销行为自查自纠。保健食品经营者以电话形式进行保健食品营销和宣传时,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不得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电话营销的保健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不得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把电话营销列入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电话营销行为。重点加强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征信管理,建立信用档案,根据电话营销监测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把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保健食品电话营销举办者、品种纳入监管“黑名单”,相关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建立综合整治骚扰电话营销工作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涉及违法违规电信呼叫业务的,及时移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高压态势,着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消费者发现保健食品违法违规电话营销行为的,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鼓励各级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特殊食品 全国
  • 《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或者拟在境内上市药品、医疗器械的境外研制及生产相关过程的检查。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为确认药品、医疗器械境外研制、生产相关过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实施的检查。第四条 国家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称核查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工作。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审评、评价等相关部门协助开展境外检查工作。第五条 国家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的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第六条 检查员和被检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廉政相关要求。第七条 检查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检查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秘密。第二章 检查任务第八条 国家局根据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拟检查品种及相关研制、生产场地的建议,通过风险评估和随机抽查方式,确定检查任务。根据监管需要确需对检查任务进行变更的,可按照国家局境外检查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对检查任务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生产场地、供应商或者其他合同机构等开展延伸检查。第九条 检查任务的确定,应当考虑药品、医疗器械的注册审评审批、监督检查、检验、投诉举报、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监测等风险因素。重点考虑以下情形:(一)审评审批中发现潜在风险的;(二)检验或者批签发不符合规定,提示质量管理体系存在风险的;(三)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产品安全风险的;(四)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线索提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有不良记录的;(六)境外监管机构现场检查结果提示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存在较大问题的;(七)整改后需要再次开展检查的;(八)其他需要开展境外检查的情形。第十条 根据国家局境外检查任务,核查中心应当将《境外检查告知书》(附件1)发送持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持有人应当在《境外检查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提交授权书(有关要求见附件2)和《境外检查产品基本情况表》(附件3),40个工作日内按照场地主文件清单(附件4)提交场地主文件和其他检查所需材料。核查中心根据检查需要可以调取与检查品种相关的技术资料,调取的技术资料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检查结束后归入检查档案。持有人须指定一家中国境内代理人(其中医疗器械应当为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代理人),并按照有关要求出具授权书。代理人负责药品监管部门与持有人之间的联络、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产品追溯召回等工作。代理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内上市药品医疗器械有关责任和义务,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对产品境外研制、生产场地的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持有人变更代理人的,应当在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程序后,委托新任代理人向核查中心及时提交新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明确即将卸任的代理人授权终止日期为新任代理人的授权开始日期。第十一条 核查中心收到《境外检查产品基本情况表》后,根据检查工作总体安排,初步拟定检查时间,并下达《境外检查预通知》(附件5)通知持有人。持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迟检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检查的,应当在《境外检查预通知》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核查中心结合检查工作实际综合评估,不存在拒绝阻碍检查情形的,再确定最终检查时间。第十二条 检查组原则上应当由3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是依法取得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检查员承诺书和保密承诺书;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十三条 持有人应当全面协调配合境外检查工作,确保检查顺利开展,不得拖延、阻碍、逃避或者拒绝检查。第十四条 持有人应当负责与相关被检查单位(包括境外生产厂、研发机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场地,供应商或者其他合同机构等)沟通联系,协调检查相关事宜。第十五条 境外检查工作语言为中文,持有人提交的申报资料、整改报告等材料应当为中文版本,检查期间应当配备可满足检查需要的翻译人员。第三章 检 查第十六条 核查中心负责制定境外检查方案,检查组应当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需要变更检查方案时,检查组应当报告核查中心批准后实施。核查中心应当在检查组出发前集中组织行前教育,强调廉政纪律和外事纪律。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当主持召开首次会议,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目的和范围、检查日程,声明检查注意事项及检查纪律等。被检查单位应当向检查组介绍被检查产品注册、生产、质量管理等情况,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第十八条 检查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当保持正常生产状态,向检查组开放相关场所和区域,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根据检查日程,被检查单位安排被检查品种关键生产工序的动态生产,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记录、电子数据等,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第十九条 根据检查需要,检查组可采取复印、拍照、摄像等方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第二十条 检查期间需要抽取样品的,检查组应当参照抽样程序抽样、封样并附抽样文件。封好的样品应当交由持有人凭抽样文件寄回境内或者由检查组带回境内进行检验。持有人应当确保样品的包装和运输条件可以保证样品质量不受影响。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发现有严重质量风险的,应当立即向核查中心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核查中心收到报告后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国家局报告相关情况。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向持有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以及检查发现问题,持有人可以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当做好记录。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全体人员应当签字确认检查报告,检查组回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提交检查报告。第四章 审核及处理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核查中心应当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向持有人或者代理人书面反馈《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附件6)。需要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之日起法定时限内完成检验或者研究,检验或者研究时间不计入反馈《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时限。持有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送达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书面提出陈述或者说明,超过10个工作日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持有人的陈述和说明应当一并归入检查档案。第二十五条 持有人应当在《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提交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缺陷,应当提交详细的整改进度和后续计划,并按时提交相应的更新情况直至全部整改落实完毕。第二十六条 核查中心应当结合持有人整改情况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应当在收到整改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持有人有陈述或者说明的,可在综合评定时一并考虑。必要时,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综合评定过程中需要进行风险会商或者持有人补充资料的,相关时间不计入时限。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定应当采用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所评估产品的类别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判定原则如下:(一)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未发现缺陷的。(二)整改后符合要求:现场检查发现所有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措施,表明持有人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三)不符合要求:药品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要素与注册资料不一致、存在严重缺陷、存在主要缺陷且整改措施不到位、整改计划不可行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医疗器械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要素与注册资料/备案资料不一致、存在严重缺陷、存在一般缺陷且整改措施不到位、整改计划不可行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的。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持有人拖延、阻碍、限制或者拒绝检查,直接判定为“不符合要求”:(一)《境外检查告知书》送达后,逾期不提供符合要求的授权文件的;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二)持有人阻止或者两次推迟安排检查的;(三)被检查持有人拒不安排动态生产的;(四)不配合办理境外检查手续的;(五)不配合开展延伸检查的;(六)拖延、阻碍、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设定不合理检查条件或者干扰检查的;(七)拖延、拒绝提供或者故意掩盖关键检查信息的;(八)拒绝或者限制现场检查收集证据相关资料,拒绝对证据相关资料履行公证认证手续或者提交公证认证文件的;(九)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核查中心应当在做出综合评定后,形成境外检查审核意见报送件,随同有关检查记录、文件等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局。核查中心收到检查组现场报告或者经综合评定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国家局。第三十条 对处于注册审评审批阶段的品种或者属于注册审评审批问题,国家局结合综合评定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对已在境内上市的品种,国家局结合综合评定结论,对持有人做出约谈、限期整改、发告诫信、暂停药品进口通关备案、暂停医疗器械进口、暂停销售使用、监督召回产品直至撤销进口批准证明文件等风险控制措施。对综合判定为不符合要求、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公开。对于存在重大质量隐患、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国家局应当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发现涉嫌违法的,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国家局组织依法立案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 持有人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检查发现问题需要召回产品时,能够高效召回境内流通使用过程中的产品。第三十三条 风险因素消除或者整改到位后,持有人可向国家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必要时可再次开展现场检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持有人的产品研制、生产相关过程进行现场检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对国产产品位于境外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生产场地或者供应商进行现场检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场地主文件是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一部分,描述企业质量管理方针与活动、在指定场地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或质量控制、在相邻或者附近建筑里进行相关操作的文件。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局负责解释。附件:1.境外检查告知书2.持有人授权境外检查事务代理机构的有关要求3.境外检查产品基本情况表4.场地主文件清单(药品用、医疗器械用)5. 境外检查预通知6.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附件1境外检查告知书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你单位品种被列入境外研制/生产现场检查任务。现将境外检查部分相关要求告知如下:一、基本信息公司名称(持有人):品种名称:受理号/注册证号/备案凭证号:二、境外检查有关要求1.纳入检查任务的持有人须指定一家中国境内代理人(其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其代理人作为检查事务代理机构),并按照有关要求出具授权书。请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授权书原件寄送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核查中心。2.各受权代理人明确两个固定联系人,包括联系人信息:手机、座机、传真、邮箱等,以保证检查准备工作沟通顺畅。3.请填写《境外检查产品基本情况表》,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线提交并将纸质文件2套加盖公章寄送至核查中心。请提出可以接受现场检查的时间建议,期间要求安排检查品种动态生产。4.请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在线提交场地主文件中英文版及纸质文件2套。纸质场地主文件应当打印并加盖公章寄送核查中心。三、核查中心联系方式联系人:传真:邮箱:地址:邮编:附件2持有人授权境外检查事务代理机构的有关要求为保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持有人之间就境外现场检查工作和后续措施落实的有效沟通,要求持有人对检查事务设立代理人并进行充分授权。有关要求如下:一、持有人须指定一家中国境内代理人(其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其代理人作为检查事务代理机构),并按照要求出具授权书。代理人负责药品监管部门与持有人之间的联络、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产品追溯召回等工作。代理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境内上市药品医疗器械有关责任和义务,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对产品境外研制、生产场地的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二、授权书应当有持有人负责人的签字或者盖公章。授权书内容必须清晰描述授权事项,至少应当包括向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检查相关材料的授权、配合支持现场检查、落实后续处理要求等事宜的授权。授权书中还应当明确代理人的法人、具体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三、境外现场检查过程中,涉及延伸检查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场地、供应商或者其他合同机构的,授权书中应当明确代理人同样具有可协助支持延伸检查的授权。四、授权书须通过持有人所在地的法律机构或者律师的公证及当地中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的认证,认证文件应当同时有中、外文版本,具有同等授权效力。五、代理人提交授权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或者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代理人公章。六、持有人变更代理人的,应当在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程序后,委托新任代理人向核查中心及时提交新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明确即将卸任的代理人授权终止日期为新任代理人的授权开始日期。附件3药品境外检查产品基本情况表产品名称中文:英文:受理号或者进口注册证号剂型规格目前注册进度已上市再注册申报生产申报临床补充申请公司名称(持有人)中文:英文:场地1*名称中文:英文:生产活动生产地址中文:英文:国别场地X名称中文:英文:生产活动生产地址中文:英文:国别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A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件传真联系人B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件传真建议检查时间1备注建议检查时间X备注近5年进口情况**年度进口批号进口量进口检验情况备注历次申请情况受理号申请内容审批情况备注附件1.品种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工艺生产周期、对应生产地点2.进口药品注册证(如适用)声明上报的电子版材料与提交的纸质材料一致。其他产品近期有无发生变更或者计划变更情况□无□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年月日填表说明:*工厂包括:产品生产、包装、检验、放行等涉及生产行为的所有工厂。**近5年进口情况,如批次较多可另附文件说明。医疗器械境外检查产品基本情况表已获得注册证产品名称中文:英文:注册证号/备案凭证号正在申请注册产品名称中文:英文:受理号q首次注册q变更注册q延续注册公司名称中文:英文注册地址:工厂1名称中文英文生产地址中文英文主要工序工厂2名称中文英文生产地址中文英文主要工序研发名称中文英文研发地址中文英文国别代理人名称中文英文通讯地址联系人A联系电话手机部门及职务电子邮件传真联系人B联系电话手机部门及职务电子邮件传真建议检查时间1建议检查时间2建议检查时间3近3年产品进口中国的数量产品名称注册证号进口量备注附件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对应生产地点进口注册证/许字注册证(含附件)复印件声明上报的电子版材料与提交的纸质材料一致。其他例如:产品近期有无变更和计划变更。公章年月日附件4场地主文件清单(药品用)1.企业总体情况1.1企业联系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生产工厂以及工厂内建筑及生产车间名称和地址;-企业联系方式以及24小时紧急联系人电话(以备产品发生问题或者出现召回情况);-场地识别号码,例如GPS详细情况,D-U-N-S号码(数据通用编号系统)(一个由Dun& Bradstreet提供的独特识别号码)或者任何其他地理定位系统。1.2该场地获得许可的药品生产活动-本清单附件1中提供相关监管机构签发的有效生产许可文本复印件,必要时,可参考EudraGMP数据库。如遇监管机构没有签发生产许可情况,应当予以说明。-简要描述由相关监管机构许可的生产、进口、出口、分销和其他活动,包括许可文件中没有提及的国外机构许可的剂型/生产活动等。-请在清单附件2中列出该场地目前生产的产品清单,上述产品未列入清单附件1或者未收录在EudraGMP数据库中。-近5年工厂接受GMP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时间和实施检查的监管机构名称及国家。如果有,请在清单附件3中提供当前的GMP证书的复印件或者参考EudraGMP数据库。1.3在该场地进行的其他生产活动-如工厂有非药品生产活动,请说明。2.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2.1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简要描述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参考的标准;-包括高级管理层在内的质量体系相关职责;-工厂质量体系获得认证认可的情况,包括认证认可日期、认可内容、认可机构名称等。2.2成品放行程序-详细描述负责批确认与放行程序的受权人的资质要求;-概述批确认与放行程序;-质量受权人在待检与放行的职责,以及在评估上市许可合规性中的职责-当涉及多名受权人时,这些受权人之间的工作安排;-对过程中是否使用过程分析技术(PAT)和/或实时放行或者参数放行的情形进行描述。2.3供应商和合同商的管理-简述公司供应链以及外部审计项目等情况;-简述合同商、原料药生产企业及其他关键物料供应商的资质确认系统;-采取哪些措施确保生产品种符合TSE (动物传染脑海绵状病)指南要求。-对怀疑或者已经识别的假冒/伪劣药品、待包装产品(例如未包装的片剂)、原料药或者辅料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及其他项目委托情况;-在清单附件4 中应当提供合同生产商与实验室的清单,包括地址和联系信息,以及外包生产与质量控制活动的供应链流程图,例如,无菌工艺的内包装材料的灭菌、起始原料检验等;-简述委托方和受托方在产品放行中的责任(当未涵盖在第2.2条时)。2.4质量风险管理(QRM)-简述企业质量风险管理方法。-质量风险管理的范围和重点,包括公司层面进行的质量风险管理活动,以及在公司内局部进行的风险管理活动。应当对任何运用质量风险管理(QRM)系统评价供应连续性的活动进行描述。3. 人员-企业质量管理、生产和质量控制及其负责人的组织机构图,包括高级管理层和授权人等,应当列出职位/职务(清单附件5);-从事质量管理、生产、质量控制、储存及分发的员工数量。4.厂房和设备4.1厂房-简述生产工厂情况,包括场地面积和各建筑物名称等,如不同建筑物生产的品种面向当地以及欧盟、美国等不同市场,应当在特定市场的建筑物上注明(如未在1.1明确)。-简述生产区域规模情况,附厂区总平面布局图、生产区域的平面布局图和流向图,标明比例(不需要建筑或者工程图纸)。应当标注出房间的洁净级别、相邻房间的压差,并且能指示房间所进行的生产活动(例如:配料、灌装、储存、包装等)(清单附件6);仓库和储存区域的平面图,如果有,包括储存和处理高毒性、危险性与敏感物料的特殊区域。-如有,请简述特殊储存条件情况,但不需在平面图上注明。4.1.1简述空调净化(HVAC)系统-简述空调净化系统设计原则,如送风、温度、湿度、压力差以及换气次数、回风等(%)。4.1.2简要描述水系统-水质设计标准;-水系统示意图清单附件7。4.1.3. 简要描述其他相关公用设施,例如蒸汽、压缩空气、氮气等系统。4.2设备4.2.1列出生产和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清单附件8。4.2.2清洁与消毒 - 简述与药品直接接触设备、工器具的表面清洗、消毒方法及验证情况(例如:人工清洁、自动在线清洁等)。4.2.3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系统 - 简述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的计算机化系统情况(不包括逻辑编程器(PLCs))。5.文件-描述企业的文件系统(例如电子、纸质);-如文件和记录在生产工厂外保存(如有,包括药物警戒数据),请提供外存的文件/记录目录、储存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从厂区外取回文件所需的时间。6.生产6.1产品类型(可参考清单附件1或者清单附件2):-生产品种类型 ▪ 工厂生产剂型一览表(包括人用与兽用产品) ▪ 工厂生产临床试验用药品(IMP)剂型一览表,如生产场所与上市生产品种不同,请提供生产区域和生产人员信息。-毒性或者危险物质的处理情况(如高活性和/或高致敏药品);-如有,请说明专用设备或者阶段生产制造产品情况;-如有,请说明过程分析技术(PAT)应用情况,并概述相关技术和计算机化系统应用情况。6.2工艺验证-简要描述工艺验证的原则;-返工或者重新加工的原则。6.3物料管理和仓储-起始物料、包装材料、半成品与成品的处理,包括取样、待检、放行与储存;-不合格物料和产品的处理。7.质量控制-描述理化检验、微生物及生物学检验等质量控制活动。8.分销、投诉、产品缺陷与召回分销(属于制造商职责内的部分)-分销商类型(包括是否持有经营许可证或者制造许可证等)及其所在地区(欧盟/欧洲经济区、美国等);-描述用来确认顾客/接受者的系统,以证明顾客有合法资格接收药品;-简要描述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确保其符合贮存条件要求的措施,例如:温度监测/监控;-产品分销管理以及确保其可追踪的方法;-防止产品流入非法供应链的措施。9.投诉、产品缺陷与召回-简要描述投诉处理、产品缺陷与召回系统。10.自检-简要描述企业自检系统,重点说明自检计划中涉及范围的选择标准、自检实施以及整改情况。相关清单附件:清单附件1 有效的制造许可文件复印件清单附件2 所有生产剂型目录,包括所用原料药的INN名称或者通用名(如有)清单附件3 有效的GMP证书复印件清单附件4 合同生产企业和实验室情况一览表,包括地址和联系信息以及外包活动的供应链流程图。清单附件5 组织机构图清单附件6 生产区域平面图,包括物料和人员流向图,各类型(剂型)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清单附件7 水系统示意图清单附件8 关键生产设备与实验室设备、仪器清单场地主文件清单(医疗器械用)1企业总体情况1.1 联系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包括出现产品缺陷或者召回事件时24小时联系人电话):1.2企业基本信息历史沿革简述:生产工厂地址(如有多个地址应当逐一列明并与其被检查品种生产工艺流程图匹配):1.3企业产品信息1.3.1已取得注册证产品名称、注册证号(证书附后)1.3.2在审评中的产品名称、受理号2企业质量管理体系2.1简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采用的标准2.2最高管理者和高层管理者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职责2.3简述近2年工厂接受医疗器械质量体系检查情况:检查时间、检查机构和检查结论等3供应商和合同商管理3.1简述企业供应商要求及其审核情况3.2简述合同商及其控制措施 委托/合同生产、委托/合同检验及其委托事项,委托方和受托方在产品放行中的责任 委托/合同生产企业(检验实验室)名录,包括地址、联系方式4人员4.1工厂组织机构图/质量组织机构图4.2高层管理者的姓名和职务4.3从事质量管理、生产操作、质量检验人员数量4.4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情况简述5厂房与设施5.1生产厂区情况5.1.1生产厂区面积5.1.2各厂房建筑的功能用途以及面积5.1.3生产厂区平面图5.2生产区域情况5.2.1生产区域平面图5.2.2明确各个区域涉及的工艺流程5.2.3明确各个区域的洁净级别5.3仓储区5.3.1仓储区功能5.3.2仓储区面积5.3.3特殊的储存条件5.4空调净化系统5.4.1送风、回风5.4.2温度、湿度、压差5.5水系统5.5.1纯化水、注射用水5.5.2水质标准5.6简述其他公用设施,如蒸汽、压缩空气、氮气等6设备6.1与被检查品种相关主要生产工序及使用设备简述;6.2与被检查品种相关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设备简述;6.3计算机系统7文件简述文件控制系统。(如文件和记录在生产工厂外保存,请提供外存文件/记录目录、储存场所名称和地址,以及从工厂外取回文件所需时间。)8生产8.1被检查品种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简要说明(含洁净级别/合同生产/检验等情况)。8.2返工或者重新加工的原则9物料仓储管理9.1原辅材料、零部件、半成品、成品控制。9.2状态标识、区域划分,不合格品管理10质量控制10.1简述理化、微生物及生物学检验等质量控制活动10.2过程检验10.3成品检验、放行10.4留样11销售、投诉、产品缺陷与召回11.1简述产品销售方式和售后服务,确保产品可追溯的方法和措施11.2简述投诉处理、产品缺陷与召回程序12内审简述企业内审、管理评审和CAPA相关情况13简述企业产品研发管理情况14资料真实性声明附件5境外检查预通知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你单位品种被列入境外研制/生产现场检查任务。经审核你单位提交的《境外检查产品基本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初步拟定现场检查时间,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公司名称(持有人):品种名称:受理号/注册证号/备案凭证号:现场检查地点:拟定现场检查时间:上述时间和地点为初步安排,检查组织过程中可能因检查需要调整检查地点和/或检查时间,变更情况另行通知。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迟检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检查的,须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核查中心评估认为不存在拒绝阻碍检查情形的,再确定最终检查时间。特此通知。核查中心联系方式联系人:传真:邮箱:地址:邮编:附件6境外检查结果告知书任务编号: 药品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 名称 地址 生产企业 名称 生产地址 检查品种 注册证号/备案凭证号(或者受理号) 检查类型 检查依据 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检查机构 检查时间 检查组 检查组长 检查员 专家 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现场检查共发现XX项缺陷:(以下表述为示例,依据检查情况提出品种风险控制建议及整改要求)本表中所列出的缺陷,只是本次检查发现的缺陷,不代表企业的全部缺陷。你公司有责任遵循中国现行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活动,保证出口中国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对于上述缺陷,你公司有责任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确认,尽快进行整改。同时应当评估产品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请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提交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缺陷,应当提交详细的整改进度和后续计划。必要时,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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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第十一批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的公告(第229号)

    为引导申请人合理申报,现将第十一批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第十一批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                            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8年12月26日附件第十一批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序号申请界定时间申请单位产品名称界定结论12018年11月8日成都青山利康药业有限公司枸橼酸钠预充式导管冲洗器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22018年12月3日上海亚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Cevira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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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1号)

    附件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为规范药品上市后个例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指导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相关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参照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上市后安全性数据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ICH E2D),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疫苗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导原则中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单个患者使用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1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基础,也是持有人应履行的基本法律责任。持有人应建立面向医生、药师、患者等的有效信息途径,主动收集临床使用、临床研究、市场项目、学术文献以及持有人相关网站或论坛涉及的不良反应信息。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手段干涉报告者的自发报告行为。1.1 医疗机构持有人可采用日常拜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定期向医务人员收集临床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档案。持有人或其经销商在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应让医疗机构充分知晓持有人的不良反应报告责任,鼓励医务人员向持有人报告不良反应。1.2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直接向持有人报告不良反应信息,持有人应建立报告信息的畅通渠道。持有人通过药品经销商收集个例不良反应信息,双方应在委托协议中约定经销商的职责,明确信息收集和传递的要求。持有人应定期评估经销商履行信息收集责任的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收集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持有人或其经销商应确保药品零售企业知晓向其报告不良反应的有效方式,制定信息收集计划,并对驻店药师或其他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信息收集的目标、方式、方法、内容、保存和记录要求等,以提高不良反应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1.3 电话和投诉药品说明书、标签、持有人门户网站公布的联系电话是患者报告不良反应、进行投诉或咨询的重要途径。持有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听电话,收集并记录患者和其他个人(如医生、药师、律师)报告的不良反应信息。持有人应确保电话畅通,工作时间应有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应设置语音留言。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在说明书、标签以及门户网站上更新。持有人应以有效方式将不良反应报告方式告知消费者。持有人应报告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获悉的不良反应,无论该报告是否已由其他报告人向监管部门提交。1.4 学术文献学术文献是高质量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来源之一,持有人应定期对文献进行检索,并报告文献中涉及的个例不良反应。持有人应制定文献检索规程,对文献检索的频率、时间范围、文献来源、文献类型、检索策略等进行规定。对于首次上市或首次进口五年内的新药,文献检索至少每两周进行一次,其他药品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品种风险情况确定。检索的时间范围要有连续性,不能间断。持有人应对广泛使用的文献数据库进行检索,如中国知网(CNKI)、维普网(VIP)、万方数据库等国内文献数据库和PubMed、Embase、Ovid等国外文献数据库。国内外文献均要求至少要同时检索两个数据库。有关不良反应的文献类型主要包括:个案报道、病例系列、不良反应综述等,此外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荟萃分析等也可能涉及到药品的不良反应。文献来源的个例不良反应主要通过检索不良反应个案报道(对单个患者的不良反应进行描述和讨论,如“XX药致肝衰竭一例”)和不良反应病例系列(对多个患者同一性质的不良反应进行描述及讨论,如“XX药致过敏性休克四例”)获得。对于其他类型文献报道(如以观察疗效为主要目的临床观察性研究)中的不良反应,一般不作为个例报告。持有人应制定合理的检索策略,确保检索结果全面,减少漏检,例如关键词可使用药品的国际非专利名称(INN)/活性成分进行检索,或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别名组合进行检索。1.5 互联网及相关途径持有人应定期浏览其发起或管理的网站,收集可能的不良反应病例。原则不要求持有人搜索外部网站,但如果持有人获知外部网站中的不良反应,应当评估是否要报告。持有人应利用公司门户网站收集不良反应信息,如在网站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专门路径,提供报告方式、报告表和报告内容指导,公布完整、最新的产品说明书。由持有人发起或管理的平面媒体、数字媒体、社交媒体/平台也是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来源之一,例如利用企业微信公众账号、微博、论坛等形式收集。1.6 上市后研究和项目由企业发起的上市后研究(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中发现的个例不良反应均应按要求报告,如临床试验、非干预性流行病学研究、药品重点监测、患者支持项目、市场调研或其他市场推广项目等。上市后研究或项目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原则上应由持有人向监管部门报告,但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干涉研究或项目合作单位的报告行为。1.7监管部门来源境内监管部门向持有人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要用于持有人对产品进行安全性分析和评价。持有人应对反馈的报告进行处理,如术语规整、严重性和预期性评价、关联性评价等,并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和时限要求报告(参见3.2和5.2)。境外监管部门向持有人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符合境外报告要求的,应按境外报告处理流程向我国监管部门提交。2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记录、传递与核实2.1记录持有人或其委托方第一位知晓个例不良反应的人员称为第一接收人。第一接收人应尽可能全面获取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患者情况、报告者情况、怀疑和并用药品情况、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如果全面获取信息困难,应尽量首先获取四要素信息(参见3.1)。对各种途径收到的不良反应信息,如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医生面访等均应有原始记录。除报告者外,也应记录提供病例报告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情况,保证信息提供者具有可识别性(参见3.1)。记录应真实、准确、客观,并应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可以是纸质记录,也可以是电子文档、录音或网站截屏等。电话记录、医生面访等常规收集途径应制定原始记录表格。所有原始记录应能明确持有人或其委托方本次获得该药品不良反应的日期以及第一接收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文献检索应记录检索日期、人员、检索策略等,保存检索获得的相关原始文献;如果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也应记录。对于监管部门反馈的数据,持有人应确保反馈数据及时下载,记录下载时间、数量、操作人员等信息。2.2传递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原始记录由第一接收人传递到药物警戒部门的过程中,应保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删减、遗漏。为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应对传递时限进行要求。所有对原始数据的改动均应进行备注说明。持有人应制定有关缺失信息的处理规则,确保处理的一致性。药物警戒部门应对接收的所有个例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编号,编号应有连续性,根据编号可追溯到原始记录。2.3核实持有人应对个例不良反应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当怀疑患者或报告者的真实性,或怀疑信息内容的准确性时,应尽量对信息进行核实。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默认为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但如果持有人认为该报告可能影响药品的整体安全性评估,也应尽量核实。药品不良反应如果来自持有人以外的合作方,如企业委托信息收集的单位、委托文献检索的机构、研究合作单位等,双方协议中应有约束规定,确保合作方收集的信息真实、准确。持有人有责任对合作方提供的不良反应信息进行审核,并对提交给监管部门的报告负责。3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确认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应进行确认。需要确认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为有效报告、是否在报告范围之内、是否为重复报告等。经确认无需向监管部门提交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应记录不提交的原因,并保存原始记录。3.1有效报告首先应确认是否为有效报告。一份有效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元素(简称四要素):可识别的患者、可识别的报告者、怀疑药品、不良反应。如果四要素不全,视为无效报告,应补充后再报。“可识别”是指能够确认患者和报告者存在。当患者的下列一项或几项可获得时,即认为患者可识别:姓名或姓名缩写、性别、年龄(或年龄组,如青少年、成年、老年)、出生日期、患者的其他识别代码。提供病例资料的初始报告人或为获得病例资料而联系的相关人员应当是可识别的。对于来自互联网的病例报告,报告者的可识别性取决于是否能够核实患者和报告者的存在,如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或者其他联系方式。3.2报告范围患者使用药品发生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当无法排除反应与药品存在的相关性,均应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报告。报告范围包括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不良反应,也包括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下发生的有害反应,如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以及怀疑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有害反应等。应收集药物过量信息,并在定期安全性报告中进行分析,其中导致不良反应的药物过量应按个例药品不良反应进行报告。出口至境外的药品(含港、澳、台)以及进口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无论患者的人种,均属于个例报告的范围。非严重不良反应无须按个例报告提交,应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汇总。对于来自上市后研究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中的不良反应,经报告者或持有人判断与药品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应该向监管部门报告。其他来源的不良反应,包括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无论持有人是否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均应向监管部门报告。文献报告的不良反应,可疑药品如确定为本持有人产品,无论持有人是否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均应报告;如果确定非本持有人产品的则无需报告。如果不能确定是否为本持有人产品的,应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进行讨论,可不作为个例不良反应报告。如果文献中提到多种药品,则应报告怀疑药品,由怀疑药品的持有人进行报告。怀疑药品由文献作者确定,通常在标题或者结论中作者会提及怀疑药品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报告人认为怀疑药品与文献作者确定的怀疑药品不同,可在报告的备注中说明。3.3重复和未提交的报告为避免因收集途径不同而导致重复报告,持有人应对收到报告进行查重,剔除重复报告后上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重复的报告,应及时上报。4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评价药物警戒部门人员在收到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后(包括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应对该报告进行评价,包括对新的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进行判定,以及开展药品与不良反应的关联性评价。4.1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的判定当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特性或结果与本持有人说明书中的术语或描述不符,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或称非预期不良反应)。持有人不能确定不良反应是新的或已知的,应当按照新的来处理。导致死亡的不良反应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除非说明书中已明确该不良反应可能导致死亡。同一类药品可能存在某个或某些相同的不良反应,称之为“类反应”。仅当在说明书中已有明确描述时,类反应才能认为是已知的不良反应,例如:“与同类其他药品一样,药品XX也会发生以下不良反应。”或“同类药品,包括药品XX会引起…。”如果药品XX至今没有发生该不良反应的记录,说明书中可能出现如下描述:“已有报告同类其他药品会引起…”或“有报告同类药品会引起…,但至今尚未收到药品XX的报告。”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认为该不良反应对于药品XX是已知的不良反应。4.2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判定存在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不良反应应当被判定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4)导致永久或显著的残疾/功能丧失;(5)先天性异常/出生缺陷;(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对于不良反应来说,“严重程度”和“严重性”并非同义词。“严重程度”一词常用于描述某一特定事件的程度(如轻度、中度或重度心肌梗塞),然而事件本身可能医学意义较小(如严重头痛);而“严重性”则不同,是以患者/事件的结局或所采取的措施为标准,该标准通常与造成危及生命或功能受损的事件有关。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其“严重性”而非“严重程度”。死亡病例应理解为怀疑因药品不良反应(如室颤)导致死亡的病例,而非只看病例结局本身。如果死亡病例的不良反应仅表现为轻度皮疹或腹痛,并不能导致死亡,患者死亡原因可能是原患病(如癌症)进展,则不能判定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也不能归为死亡病例。4.3因果关系的判定因果关系的判定又称关联性评价,是评价怀疑药品与患者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之间的相关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相关指导原则,关联性评价分为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6级,参考标准如下:肯定:用药与不良反应的发生存在合理的时间关系;停药后反应消失或迅速减轻及好转(即去激发阳性);再次用药不良反应再次出现(即再激发阳性),并可能明显加重;同时有说明书或文献资料佐证;并已排除原患疾病等其他混杂因素影响。很可能:无重复用药史,余同“肯定”,或虽然有合并用药,但基本可排除合并用药导致不良反应发生的可能性。可能:用药与反应发生时间关系密切,同时有文献资料佐证;但引发不良反应的药品不止一种,或不能排除原患疾病病情进展因素。可能无关:不良反应与用药时间相关性不密切,临床表现与该药已知的不良反应不相吻合,原患疾病发展同样可能有类似的临床表现。待评价:报表内容填写不齐全,等待补充后再评价,或因果关系难以定论,缺乏文献资料佐证。无法评价:报表缺项太多,因果关系难以定论,资料又无法获得。以上6级评价可通过下表表示:关联性评价时间相关性是否已知去激发再激发其他解释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需要补充材料才能评价无法评价评价的必须资料无法获得1.+表示肯定或阳性;-表示否定或阴性;±表示难以判断;?表示不明。2.时间相关性:用药与不良反应的出现有无合理的时间关系。3.是否已知:不良反应是否符合该药已知的不良反应类型。4.去激发:停药或减量后,不良反应是否消失或减轻。5.再激发:再次使用可疑药品是否再次出现同样的不良反应。6.其他解释:不良反应是否可用并用药品的作用、患者病情的进展、其他治疗的影响来解释。初始报告人(如报告的医生、药师)可能对报告进行了关联性评价,原则上持有人评价意见不应低于初始报告人。持有人与初始报告人评价意见不一致的,可在备注中说明。多种因素可能会干扰因果关系判断,如原患疾病、并用药品或药品存在可疑的质量问题等,评价人员应科学评估,不能盲目将这些因素作为排除药品与不良反应关联性的理由,从而不予上报。5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提交5.1 提交路径持有人应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直接报告系统提交个例不良反应报告,并对系统注册信息进行及时维护和更新。5.2 报告时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按时限要求提交。报告时限开始日期为持有人或其委托方首次获知该个例不良反应,且达到最低报告要求的日期,记为第0天。第0天的日期需要被记录,以评估报告是否及时提交。文献报告的第0天为持有人检索到该文献的日期。境内严重不良反应在15个日历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应立即报告;其他不良反应在30个日历日内报告。境外严重不良反应在15个日历日内报告。对于持有人委托开展不良反应收集的,受托方获知即认为持有人获知;对于境外报告,应从境外持有人获知不良反应信息开始启动报告计时。当收到报告的随访信息,需要提交随访报告时,应重新启动报告时限计时。根据收到的随访信息,报告的类别可能发生变化,如非严重报告变为严重报告,随访报告应按变化后的报告类别时限提交。6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质量控制持有人应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持有人应真实记录所获知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不篡改、不主观臆测,严禁虚假报告。要求尽量获取药品不良反应的详细信息,个例报告表中各项目尽可能填写完整。药品不良反应过程描述应包括患者特征、疾病和病史、治疗经过、临床过程和诊断,以及不良反应相关信息,如处理、转归、实验室证据,包括支持或不支持其为不良反应的其他信息。描述应有合理的时间顺序,最好按患者经历的时间顺序,而非收到信息的时间顺序。在随访报告中,应当明确指出哪些是新的信息。除了实验室检查数据外,尽量避免使用缩略语或英文首字母缩写。报告中应当包括补充材料中的关键信息,在描述中应当提及这些材料的可用性并根据要求提供。在描述中也应当概述任何有关的尸体解剖或尸检发现。药品名称、疾病名称、不良反应名称、单位名称应规范填写。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应准确填写,避免混淆颠倒。不良反应名称和疾病、诊断、症状名称应参照《WHO药品不良反应术语集》(WHOART)或《ICH监管活动医学词典》(MedDRA)及其配套指南,如《MedDRA术语选择:考虑要点》来确定。体征指标、实验室检查结果应与原始记录无偏差。对于文献报道中每一位身份可识别的患者都应该填写一份个例报告表,因此,如果一篇文献中涉及多名可识别的患者,应填写相应数量的报告表。文献的过程描述部分也应尽量包括患者特征、疾病和病史、治疗经过、临床过程、诊断以及不良反应相关信息。报告表中应提供文献的出版信息来源,原始文献应作为报告表的附件上传。7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随访和调查随访和调查的目的是获取更详细、更准确的病例信息资料,便于对报告做出准确的评价,以及对药品的安全性进行深入分析。7.1病例的随访首次收到的个例不良反应信息通常是不全面的,应对缺失的信息进行随访。持有人应对严重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进行随访,非严重报告中怀疑可能是严重病例,或为新的不良反应的,缺失信息也应尽量随访。随访的优先顺序为:(1)新的且严重不良反应病例;(2)其他严重不良反应病例;(3)新的且非严重不良反应病例。除此之外,一些具有特殊重要性的病例报告,如管理部门要求关注的,以及可能导致说明书修订的任何病例,也应作为优先随访的对象。持有人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访视等适宜的方式对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进行追踪访问,并有完整的随访记录。随访记录应包括随访人(随访和被随访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结果(例如随访获取的回函、电话或访谈记录等),随访失败还应记录失败原因。随访记录应妥善保存。为获取更有价值的信息,持有人应预设特定的问题,随访方法也可能需要调整。如果可能,应对提供的口述信息进行书面确认。随访应在不延误首次报告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如随访结果无法在首次报告时限内获得,应先将首次报告提交至监管部门,再提交随访信息。对病例的随访应尽快进行,以避免因时间过长而无法获取相关信息。随访报告也应按报告时限提交。对于收到的所有妊娠暴露病例,持有人应尽可能随访至妊娠终止,并明确记录妊娠结果。文献中报告的个例不良反应, 持有人认为有价值的,在必要时可进行随访,以获取更全面的信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随访:(1)从报告者处已获取充分信息;(2)报告者明确没有进一步信息或拒绝随访;(3)两次随访之后没有新的信息,并且继续随访也无法获得更多信息;(4)不同日期三次以上均联系不上报告者;(5)邮件、信函被退回且没有其他可用的联系方式。7.2死亡病例调查持有人应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并在15个日历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内容包括:对死亡病例情况、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等信息进行核实、补充和完善;向医疗机构了解药品存储和配液环境、类似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如患者转院救治,应对转院治疗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此外,应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患者的病历、尸检报告等资料。调查过程中还应对产品的质量进行回顾,必要时进行质量检验。8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数据管理本指导原则中的数据是指与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与报告工作相关的所有数据,包括不良反应信息的原始记录(如面访记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或截图、文献检索记录、原始报告表)、随访记录、已经提交的报告表、未提交的报告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反馈的报告、死亡病例调查报告,以及其他报告相关的调查与沟通内容。根据数据的载体形式不同,分为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数据管理应贯穿整个数据的生命周期,从数据的采集、记录、传递、处理、审核、报告、保存到销毁,应坚持真实、完整、安全、可追溯的管理原则。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应以数据库形式管理,便于查找、分析、评价等,如Excel表格,或持有人的药物警戒信息系统/平台。已提交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应能追溯到原始记录、随访记录及调查报告。为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应对数据库实行严格的访问控制,仅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访问。登录的账号和密码应严格保密,同时应避免因人员更替而导致账号和密码的遗失。数据库中的数据应定期备份,并保存在性能良好的电脑、服务器或其他存储介质中,储存介质应进行维护,防止因为设备损坏或淘汰造成数据的丢失。纸质数据的记录应清晰、可读,并可被理解。应做好纸质数据分类,建立目录,便于查找。应建立安全控制和归档规程,确保纸质数据在留存期内免于被故意或无意地更改或丢失。所有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均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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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的通告(2018年第12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进一步做好《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83号)规定的创新医疗器械申报资料编写和技术审查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现予发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166号)同时废止。特此通告。国家药监局2018年12月12日附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为规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提高申报资料质量,促进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83号)要求,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对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的申报资料准备和撰写要求进行了规范,旨在使申请人明确在申报过程中应予关注的重点内容,以期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共性问题。一、申报资料内容(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文件相关规定。性能结构及组成、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预期用途部分填写的内容应当可反映产品特性的全部重要信息,简明扼要,用语规范、专业,不易产生歧义,申请表信息(包括备注)应当完整真实、回避专家理由应当具体。(二)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文件1.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交: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文件需经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三)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1.提供产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说明。如存在多项发明专利,建议以列表方式展示发明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状态等信息。2.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情况证明文件(1)申请人已获取中国发明专利权的,需提供经申请人签章的专利授权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复印件和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2)申请人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使用权的,除提交专利权人持有的专利授权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经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3)发明专利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未获得授权的,需提供经申请人签章的发明专利已公开证明文件(如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等)复印件和公布版本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复印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应专利审查部门要求发生修改的,需提交修改文本;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提交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如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四)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综述综述产品研发的立题依据及已开展的实验室研究、动物实验研究(如有)、临床研究及结果(如有),提交包括设计输入、设计验证及设计输出在内的产品研发情况综合报告。(五)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1)应当明确产品适用范围/预期提供的治疗、诊断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定义的目的,并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如治疗后的监测、康复等);(2)说明产品是一次性使用还是重复使用;(3)说明预期与其组合使用的器械(如适用);(4)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儿童或新生儿),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2.产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详述产品实现其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的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提供相关基础研究资料。3.明确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六)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1.国内核心刊物或国外权威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如有)。可提供本产品的文献资料,亦可提供境外同类产品的文献资料。2.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1)提供境内已上市同类产品检索情况说明。一般应当包括检索数据库、检索日期、检索关键字及各检索关键字检索到的结果,分析所申请医疗器械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如有)在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方面的不同之处。(2)提供境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说明。提供支持产品在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对比分析资料(如有)。3.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1)产品创新性综述阐述产品的创新内容,论述通过创新使所申请医疗器械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在安全、有效、节约等方面发生根本性改进和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2)支持产品具备创新性的相关技术资料。(七)产品风险分析资料1.基于产品已开展的风险管理过程研究结果;2.参照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相关要求编写。(八)产品说明书(样稿)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的相关要求。(九)其他证明产品符合《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第二条的资料如产品或者其核心技术曾经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请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十)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境内产品申请由申请人出具,进口产品申请由申请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十一)代理人相关资料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或者由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办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的委托书;2.代理人或者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承诺书;3.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机构登记证明。二、申报资料格式(一)申报资料应当按本指南第一部分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二)应当有所提交资料目录,包括申报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每项二级标题对应的资料应当单独编制页码。(三)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字体大小适于阅读。(四)申报资料使用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彩色图片、图表应当提供彩色副件。三、其他(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的全部内容。(二)境内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申报资料若无特别说明,均应为原件,并由申请人签章。“签章”是指:企业盖章,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三)进口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申报资料若无特别说明,原文资料均应由申请人签章,中文资料由代理人签章。原文资料“签章”是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或者签名并加盖组织机构印章,并且应当提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中文资料“签章”是指:代理人盖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四)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五)对于再次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的,需提供历次申请受理号及审查结果,并提交产品变化情况及申报资料完善情况说明。若有申报资料原件已在历次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提交,可提供经申请人签章的复印件,同时申请人出具文件声明该申报资料原件所在申报资料的受理号及位置。(六)申请人申报时需同时提交申报资料的全部电子文档并提交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性声明。电子文件应以PDF格式用U盘方式报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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