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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委托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公告(2026年第3号)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省本级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行使,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二、委托范围对医疗器械(含药品包装材料)的监督检验、注册检验、委托检验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检查权和执法调查权,包括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调查取证、提请查处等权限。三、委托事项(一)实施医疗器械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协助实施日常检查;(二)实施医疗器械(含药品包装材料)抽样工作;(三)协助处理医疗器械投诉举报事项;(四)对医疗器械(含药品包装材料)违法行为开展检查、调查、取证,按照规定移送相关办案机构查处;(五)协助实施告诫、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产品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六)省药监局指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四、委托期限委托期限为五年,自2026年3月2日起至2031年3月1日。特此公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2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江苏省
  • 关于委托江苏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公告(2026年第2号)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省本级部分执法权委托江苏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行使,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二、委托范围对药品和化妆品生产环节以及药品进口口岸检验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检查权和执法调查权,包括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调查取证、提请查处等权限。三、委托事项(一)实施药品、化妆品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协助实施日常检查;(二)实施药品、化妆品抽样工作;(三)协助处理药品、化妆品投诉举报事项;(四)对药品、化妆品违法行为开展检查、调查、取证,按照规定移送相关办案机构查处;(五)协助实施告诫、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产品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六)省药监局指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四、委托期限委托期限为五年,自2026年3月2日起至2031年3月1日。特此公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2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江苏省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查验中心(江苏省疫苗检查中心)、省局各审评核查分中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公告(2026年第1号)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省本级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查验中心(江苏省疫苗检查中心)、省局各审评核查分中心行使,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二、委托范围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以及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检查权和执法调查权,包括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调查取证、提请查处等权限。三、委托事项(一)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协助实施日常检查;(二)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抽样工作;(三)协助处理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投诉举报事项;(四)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开展检查、调查、取证,按照规定移送相关办案机构查处;(五)协助实施告诫、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产品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六)省药监局指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四、委托期限委托期限为五年,自2026年3月2日起至2031年3月1日。特此公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2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江苏省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6年云南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检查计划的通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26年云南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检查计划,现予以发布。附件:2026年云南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检查计划清单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026年云南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检查计划清单序号检查计划任务下达家次检查方式检查单位1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2家次现场检查省药监局药品注册处组织,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根据检查任务完成

    法规 / 其它 / 药品 云南省
  • 江西省《手术用剥离器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送审稿如期上报

    近日,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牵头的《手术用剥离器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编制工作顺利召开定稿会,并形成送审稿如期上报国家药监局。该指导原则定稿会汇聚多方专业力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北京、天津、山东、江苏、上海等16个省级医疗器械审评机构、省内外生产企业及临床专家共同参与。会上,课题组成员系统回顾了前期针对手术用剥离器注册人、生产企业、临床机构开展的多轮调研成果,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的反馈情况及讨论稿的核心修改内容。与会代表立足各自专业领域各抒己见,围绕审评实际问题、临床应用需求、生产工艺风险控制等关键环节展开了深入研讨与科学论证,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宝贵意见。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在充分吸纳与会专家智慧的基础上,经过综合研判最终形成指导原则送审稿并如期上报。此次指导原则编制工作严格遵循“科学严谨、贴合实际”的原则,旨在通过完善技术审查标准,为注册申请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申报指引,规范产品注册行为、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下一步,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将持续聚焦专业能力建设,深耕科学审评领域,深化与国家药监局、各省份审评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临床机构的协同联动,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以更科学、高效、规范的审评服务,持续为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江西动力”。(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供稿)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江西省
  • 化妆品企业请注意,这项年报工作需3月31日前完成!

    @化妆品企业普通化妆品(含牙膏)年报提交了吗?3月31日前需完成!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1、年报时间提交年报的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千万不要超时哟!2、年报网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网址: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扫描或识别二维码可直达3、需要年报的产品备案时间满一年(即2025年1月1日前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牙膏,包括仅供出口产品。已注销的产品无需报送年报。4、年报内容→产品的生产、进口概况,以及期间产品的停产情况;→产品符合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自查情况。企业应当对年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5、逾期未年报的后果逾期未年报的产品,监管部门将依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备案人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监管部门依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取消相关产品备案。6、如何进行年报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进入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①点击“年报”②选择本年③点击“填报”④选择需要填报年报的产品⑤每个产品需要填写➝是否有责令改正;➝是否有停产/暂停进口;➝是否全面自查且自查结果符合要求;➝是否有抽检不合格或召回等情况。若“是否有停产/暂停进口”“是否有抽检不合格或召回等情况”项目填写了“是”,则需要补充相关信息。⑥点击“全部提交”2026年度普通化妆品及牙膏年报填报工作已经开启,请备案人抓紧开展年度报告工作,如相关产品不再继续生产的,应当于3月31日年报截止日前主动注销备案。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小贴士强化产品上市前安全评估工作化妆品安全评估是利用现有的科学数据和资料,对化妆品中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已知或潜在危害进行科学评价。化妆品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相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开展产品安全评估,形成产品评估报告。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50号)》,2025年5月1日,化妆品完整版安全评估制度全面实施,标志着中国化妆品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做好产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和备案人应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主动收集并报告不良反应,及时开展分析评价,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化妆品备案人应客观、真实地记录与不良反应监测有关的活动并形成监测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报告之日起3年。境内责任人应当协助建立并保存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记录。确保化妆品功效宣称科学合规化妆品备案人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功效评价依据与评价结论相互间应当具有关联性,且不超越产品的功效宣称范围。

    法规 / 其它 / 化妆品 河北省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问答文件》的通告(2026年第19号)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问答文件》的通告(2026年第19号)发布日期:20260224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问答文件》(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问答文件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6年2月13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北京今年首个二类创新器械上市!

     近日,在市药监局创新审评通道的支持下,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运动康复系统”顺利获批上市。该产品是北京市2026年获批的首个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截至目前,我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获批总数已达55个,持续彰显北京医疗器械创新活力与产业发展韧性。  这是一款结合了人工智能与数字疗法的康复产品,不用复杂操作,就能帮到有运动损伤、关节损伤的患者,让康复训练更加科学精准。它能通过镜头捕捉患者的训练动作,自动判断动作是否标准、到位,实时给出反馈和纠正建议,大大提升训练效率。  在该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市药监局充分发挥创新医疗器械专项服务机制效能,聚焦创新产品申报痛点、难点,全力打通上市“绿色通道”。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主动靠前,指派专人全程对接,提供“提前介入、全程指导”的精准服务,切实推动创新产品加速落地。  今后,市药监局将持续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为创新医疗器械产品上市提供全链条、专业化保障,助力更多“北京智造”医疗器械落地临床、惠及广大患者,推动首都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北京市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陕西省倒卵叶五加中药材标准》《陕西省光皮木瓜饮片炮制规范》的公告

    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品标准管理办法》《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和《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的工作程序,组织完成了《陕西省倒卵叶五加中药材标准》《陕西省光皮木瓜饮片炮制规范》的制修订工作。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特此公告。 附件:1.陕西省倒卵叶五加中药材标准2.陕西省光皮木瓜饮片炮制规范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法规 / 其它 / 药品 陕西省
  • 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主体责任,切实防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安全。  《公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近年监管实践,以明确境内召回主体为切入点,进一步压紧压实跨境电商企业、受委托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责任。  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境内召回主体。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其应当委托一家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  强化跨境电商企业相关义务。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发现相关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受委托企业召回已销售食品并妥善处理。召回和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压实跨境电商平台责任。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应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企业做好召回等工作。对不采取主动召回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暂停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召回监管力度,对不履行召回相关义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受委托的境内企业及跨境电商平台,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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