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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做好第一批“跨省通办”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天津市
  • 药品行政处罚如何裁量?河北省药监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怎样统一标准?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相关药品许可的又该如何处罚?为规范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省内实际,拟定了《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为提高决策质量,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修改建议。《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和《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原则、标准、幅度范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确定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基本相同或者相近,做到同案同罚,公平公正。《情形》依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实施药品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从轻、减轻、从重适用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了裁量的适用主体、裁量等级、裁量方法、适用原则及责任追究等内容,规范了裁量幅度范围,细化、量化了裁量标准原则,并明确了裁量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基准》对药品监管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条款,逐一梳理对照,并明确违法行为的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基础裁量阶次、基准以及行使层级,以细化、量化每一条罚则的适用裁量幅度范围,以充分体现药品监管领域“四个最严”和“责任到人”的法律精神,严厉打击震慑相关违法行为。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12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等形式反馈。联系人:郝强,传真:0311-83720034,电子邮箱:1600587838@qq.com,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391号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处(邮政编码050091)。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河北省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等16项政务服务事项纸质申报资料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便民服务水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0年12月10日起,取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等16项政务服务事项纸质申报资料,实行全程网办。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申请人应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省政务服务网公开的办事指南要求,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通过用户注册、填报申请信息及提交电子申请材料进行网上申请、实时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并按要求在网上提交补正材料、整改报告等电子材料,同时对电子申请材料和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网上申请进行审查,取消对申报材料中证明文件的原件核对,改为网络核查。申请提交的证照类申报材料应是原件或者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的电子材料,其他的应是加盖企业公章的电子材料,电子材料应清晰可见。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受理、不予受理等电子通知书,申请人可自行打印。四、申请人在系统提示审批结束后,可按照审批结果公告要求,通过邮寄送达或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特此公告。附件:1.河北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纸质申报资料政务服务事项目录.xls2.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用户操作手册(企业用户).doc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河北省
  • 关于公开征求《药品生产场地管理文件指南(试行)》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有关药品生产场地管理的规定,明确场地管理文件的内容、格式及管理要求,根据国家局的布署,核查中心组织起草了《药品生产场地管理文件指南(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诚请医药界同仁关注并研提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2月18日前填写意见和建议反馈表并发送至以下联系邮箱,感谢支持和配合。 联系人:王立杰 邮 箱: wanglj@cfdi.org.cn  附件1:药品生产场地管理文件指南(试行).docx  附件2:意见反馈表.xlsx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关于公开征求ICH《Q7:原料药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中文翻译稿意见的通知

    为推动ICH指导原则在我国医药行业的转化实施,国家核查中心组织翻译了ICH《Q7:原料药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现将中文翻译稿公开并征求意见。  诚请医药界同行关注并研提意见及建议,请于2020年12月18日前填写意见和建议反馈表并发送至以下联系邮箱,感谢支持和配合。联系人:王立杰邮 箱: wanglj@cfdi.org.cn 附件1:ICH Q7原料药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中文翻译稿).docx.docx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小败毒膏中莨菪碱类生物碱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20年 第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小败毒膏中莨菪碱类生物碱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小败毒膏中莨菪碱类生物碱检查项 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9)小败毒膏中莨菪碱类生物碱检查项 补充检验方法 (BJY 202009)【检查】莨菪碱类生物碱 取本品20g,加水40ml、浓氨试液9ml,摇匀,加乙醚40ml,振摇提取,提取液用铺有少量无水硫酸钠的漏斗滤过,滤液挥干,残渣加甲醇1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硫酸阿托品对照品,加甲醇制成每1ml含3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15年版通则0502)试验,吸取对照品溶液10μl及供试品溶液20μ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丙酮-水-浓氨试液(90:7:3)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置100~105℃干燥5分钟,放冷,喷以稀碘化铋钾试液。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不得显相同颜色的斑点。备注:如显相同颜色的斑点,必要时,可采用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方法做进一步验证。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15年版通则0512)和质谱法(中国药典2015年版通则0431)测定。色谱、质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色谱柱内径2.1mm);以0.1%甲酸溶液为流动相A,甲醇为流动相B,按下表中的规定进行梯度洗脱,流速为每分钟0.4ml。采用三重四极杆质谱检测器,电喷雾离子化(ESI)正离子模式,多反应监测(MRM),选择质荷比(m/z)290.2→124.2和(m/z)290.2→93.1作为监测离子对。时间(min) 流动相A(%) 流动相B(%) 0.0~2.0 95 5 2.0~4.0 95→60 5→40 4.0~10.0 60→5 40→95 10.0~12.0 5 95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取硫酸阿托品对照品适量,加50%甲醇制成每1ml含100ng的溶液,即得。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取本品4.0g,置50ml量瓶中,加50%甲醇溶解并稀释至刻度,摇匀,滤过,取续滤液作为供试品溶液。必要时,加50%甲醇适当稀释。测定法 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1μl,注入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测定。结果判定 供试品的提取离子流色谱中,应不得出现与对照品色谱相应的色谱峰。起草单位: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核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的要求,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主体责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12月18日前,将有关意见或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ypjgs@nmpa.gov.cn,邮件标题请标明“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意见反馈”。    附件:1.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2.《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起草说明 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全生命周期质量体系框架 4.MAH常见问题解析 附件2《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起草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管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药管法明确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同时明确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为适应新制度体系和药品安全监管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的药物警戒制度配套法规,明确持有人在药物警戒工作中的要求,规范持有人的药物警戒活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必要性自上世纪70年代药物警戒概念提出至今,药物警戒的学术理念不断深入和发展。世界卫生组织于2003年将药物警戒定义为“发现、评估、理解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与药品相关问题的科学和活动”,该定义一直沿用至今。随着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的成立,药物警戒的理念和方法被引入国家药品管理的制度层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组织开展了药物警戒法律制度比较等方面研究,在充分对比了欧美日药物警戒相关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的可行性。201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入了ICH管理委员会,开始逐步转化实施ICH的指导原则,其中包括6个E2系列的药物警戒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对持有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等提出了要求,我国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始对标国际。在机遇面前,亟待采取措施,引导我国制药企业朝着更快融入国际社会的方向发展,包括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物警戒的能力和水平。二、起草思路(一)定位和适用范围考虑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的特点,《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简称GVP)与GMP、GSP等管理规范定位保持一致。该规范主要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临床试验的申办者),侧重于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导。对于监管部门实施的药物警戒,拟通过修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1号令)(以下简称81号令)来规范。此外,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虽也是药物警戒的主体,但由于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与持有人在药物警戒活动中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其相关要求也拟在81号令修订过程中予以明确。(二)药物警戒的全生命周期理念随着药物警戒学术理念的发展,人们对药物警戒的认知已经从药品上市后发展到全生命周期,本规范将药物警戒定位为贯穿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实践活动,为更好地体现药物警戒全生命周期的理念,本规范中既包括了对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药物警戒的要求,也涵盖了申办者临床试验期间开展药物警戒的要求(主要见第八章)。(三)起草依据新药管法是本规范制定的主要依据。药管法不仅提出我国建立药物警戒制度,还明确了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持有人对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和处理、风险识别与评估、上市后安全性研究、药品安全风险控制等所担负的法律责任。这些相关要求都在规范中进行了细化。与药管法同期施行的《疫苗管理法》对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和风险管理等也提出了与药管法相似的要求。2011年颁布的81号令和2018年出台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66号公告)也是重要起草依据,然而因时间相对较早,在本规范中根据新要求或新发展趋势进行了完善。(四)起草原则本规范起草的总原则是:以新药管法为依据,全面落实持有人药物警戒主体责任,规范警戒活动并提高质量;以新形势为契机,接轨国际成熟经验和ICH相关要求,促进制药企业国际化发展;以国情为出发点,兼顾制药行业不均衡发展现状,稳步推进药物警戒制度落实。具体如下:1.紧扣药管法,明确持有人的药物警戒主体责任药管法对持有人的药物警戒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如第三章要求持有人对药品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第七章规定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第二章还规定了申办者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安全性问题应采取的措施。围绕药管法的相关要求,本规范明确了持有人在药物警戒中的主体责任,将药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具体的实践要求中。2.兼收并蓄,充分借鉴ICH及成员国的经验并与国际接轨ICH是中国药物警戒接轨国际的枢纽,实施ICH指导原则是国际药物警戒落地中国的关键步骤。本规范在允许范围内,充分采纳了ICH指导原则的要求,包括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报告时限、信息收集途径等,在技术要求和标准上也与之基本保持了一致。此外,其他国际组织和欧美日等国的相关成熟经验,也是本规范借鉴的重要对象,如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IOMS)的信号检测技术要求,欧盟的药物警戒体系和主文件等要求,日本和欧盟的关于加强被动监测的要求等。三、主要内容本规范共九章一百三十七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八章外,其他章节均是对药品上市后持有人药物警戒活动的规定。第八章是对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活动的规定。不同的责任主体分别用“持有人”和“申办者”字样进行了区分。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范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根本目标、体系要求,提出持有人和申办者应与药物警戒其他主体-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和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第二章质量管理,明确持有人药物警戒体系的要素,并提出了对药品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的总体目标、质量保证要素、质控指标和内审要求等。第三章对药物警戒体系中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提出要求,并对持有人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设备资源要求进行明确。第四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规范了药物警戒的基础性工作,即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处置和报告。第五章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该章对信号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了要求,对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及其升级版定期获益-风险评估报告(PBRER)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范,并规范了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范畴、发起情形、受试者保护等要求。第六章药品安全风险控制,明确了风险控制措施的类型、选择方法和后效评估等,强调了风险沟通的方法,规范了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提交方式等。第七章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规范了各项管理制度文件以及药物警戒实践中形成的记录和数据的管理。第八章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与风险管理,规范了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的相关工作。第九章附则,包括相关定义、疫苗持有人实施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情况等。四、规范亮点本规范是药管法修订后第一份有关药物警戒的配套文件,在制订过程中充分遵循了药管法的原则和要求,存在以下亮点:(一)体现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理念。与以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相比,药物警戒不仅包括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收集、识别、评估和控制要求,还涵盖了临床试验期间对药物不良事件的监测与管理。(二)坚持了药品风险管理的原则。药管法在总则中提出了风险管理的原则,而药物警戒正是药品风险管理的具体实践。本规范在总则中指出应结合药品品种安全性特征开展有效的药物警戒活动,降低药品使用风险,并将药品风险管理的要求贯穿到各个章节中,从风险信息的收集到风险的识别、评估与控制,是持有人开展药品风险管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三)明确了药物警戒主体责任的承担者。本规范提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临床试验申办者依法承担药物警戒的主体责任,要求持有人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并进行质量管理,厘清了持有人和申办者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关键内容和流程,体现了能动治理和社会共治的理念。(四)规划了国际化发展蓝图。为适应我国加入ICH和制药行业国际化发展需求,本规范借鉴了欧美日成熟的药物警戒经验,增加了许多既往空白或没有明示的新要求,如信号检测、定期获益-风险评估、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药品风险沟通、药物警戒计划制定等。这些新规定为制药行业逐步融入到全球药物警戒的发展格局中提供了保障,也勾画了中国药物警戒的国际化发展的蓝图。五、新制度要求本规范是我国实施药物警戒制度和落实持有人药物警戒主体责任的新规定,与以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相对,对持有人提出了以下新要求:(一)药物警戒体系建设2018年66号公告借鉴欧盟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受权人(QPPV)的概念,提出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建设要求,并要求持有人配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本规范延续了这一要求,更名为“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负责人”,并对持有人建立什么样的药物警戒体系、配备符合什么条件的药物警戒负责人进行了具体诠释。同时借鉴欧盟经验,要求持有人制定“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对其警戒体系,包括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进行全面描述,一方面有利于持有人整体规划自身体系建设,另一方面也方便监管部门开展药物警戒检查。(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和时限为转化实施ICH相关指导原则,2018年66号公告对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和时限要求等进行了调整。本规范延续了相关要求,与81号令相比,不良反应报告范围从药品固有的属性,即合格药品正常用法用量下的不良反应,扩大到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有害反应,包括可能与药品质量相关或超说明书用药情况下发生的有害反应。报告时限也与ICH的指导原则基本一致。对于ICH指导原则的其他技术要求也在本规范中进行了体现。(三)药品安全性更新报告ICH指导原则要求上市前申办者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ICH E2F),上市后持有人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ICH E2C-R1)或“定期获益风险评估报告”(ICH E2C-R2)。2020年7月国家药监局先后发布了适用ICH E2F和E2C-R2的相关公告,本规范对申办者和持有人提出了与ICH指导原则一致性的要求。对于上市后,持有人除了可以按81号令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外,还规定可以提交“定期获益风险评估报告”(PBRER),因此,对风险的评估也从单纯的安全性评估过渡到了获益风险综合评估。(四)信号检测和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根据药管法关于持有人开展上市后研究的要求,本规范提出了持有人开展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新要求,明确了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范围、类型、发起、目的和方法等。但具体的技术要求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有待后期制定更加细化的技术指南。风险识别是药物警戒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现行法规和技术指南中的薄弱环节。信号检测是风险识别的一种手段。本规范为提高持有人风险识别的能力,借鉴CIOMS技术要求和欧盟的经验,首次提出了信号检测的概念,并对信号检测的频率、方法和相关要求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为持有人拓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内容提供了依据,也为今后出台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奠定了基础。(五)药物警戒计划和风险沟通药管法规定持有人应制定上市后药品风险管理计划。本规范借鉴ICH关于药物警戒计划的表述,并指出药物警戒计划是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的一部分,其包括药物警戒计划制定的情形、内容要求、提交要求等。有关药物警戒计划的撰写规范还需要另行制定相关指南。此外,本规范还重点突出了风险沟通的要求,明确了风险沟通的对象、原则、方式和内容,借鉴欧盟和美国提出了“致医务人员函”和“患者安全用药指南”新沟通方式,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新的要求。(六)根据药品特点开展不同的药物警戒活动结合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对创新药审批的改革趋势,对创新药监测提出了新要求。借鉴欧盟关于药物警戒的要求,提出了加强监测制度,要求创新药根据药品安全性特征,通过在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中进行标识等方式,强化不良反应报告意识。此外为体现中药管理特色,指出中药、民族药持有人应根据中医药、民族医药相关理论,分析药物自身(如毒性成分等)、临床使用(如证候、配伍、炮制、剂量与疗程等)、患者机体状态等影响因素。(七)药物警戒委托与药品生产相似,持有人制度下药物警戒也会产生委托。药物警戒本身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持有人将部分药物警戒工作委托出去(如通过商业渠道收集不良反应、通过学术机构开展文献检索),一方面可以节省自身的人力和时间成本,另一方面也是能力较弱的企业现阶段确保其药物警戒水平的有效途径。本规范对药物警戒的委托管理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今后还可能随着药物警戒的深入发展不断更新和提升要求。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解读

    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保健原料目录的使用监管问题的解读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用量、功效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原料目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保健食品产品管理,为实施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奠定良好基础。虽然部分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不仅规定了原料名称,还规定了原料的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因此,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及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法规 / 其它 / 特殊食品 全国
  • 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2020年 2号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自治区司法厅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厅关于建立宁夏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拟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全国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可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12月9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来信来函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路2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郝海祯 联系电话:0951-5665659传真:0951-6042223电子邮箱:yjjzcfgc@163.com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浙江省温州市局对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等有关规定,温州市局于12月1日起,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一是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将原先的“企业申请→材料审核→现场验收→系统审批→发证”审批流程,简化为“企业申请加承诺→发证”,验收环节按照省局系统流程设置现场即办,现场检查环节意见调整为“承诺许可,许可后三个月内现场检查”。申请材料按照省局要求收取《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二是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不包括连锁总部)应按现行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并能正常履职,具备合法的药品供应渠道,售出药品能够得到及时补充的可不设置仓库。三是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企业取得经营资质后三个月内,由属地市场监管局组织一次跟踪检查,对不符合承诺要求的责令整改,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纳入药店日常检查对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同时监督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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