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医疗器械标准化组织体系,国家药监局决定成立全国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现予公布,组成方案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成方案 国家药监局 2021年9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有关单位:《哈密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9月23日哈密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二、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一)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哈密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工信局、财政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外办、通信管理办公室,哈密军分区,武警哈密支队,哈密海关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担任指挥中心主任、副主任,所需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二)区县应急指挥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指挥机构,承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工作。各区县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动性、关联性强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三)现场指挥机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医疗救治、事件调查、危害控制、检验检测、新闻宣传、维护稳定、后勤保障、专家支持及善后处置等工作组。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对事件发生地受到危害人员进行医疗救治。事件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危害控制组:根据事件性质和职责,分别由市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牵头,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问题药品、原辅料、包材及相关产品等采取封存、扣押措施,依法要求涉事企业对问题产品采取停产、召回、下架等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或影响蔓延扩大。检验检测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对引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样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提交真实准确的检验检测报告,为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持。检验检测分析结果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控和交通疏导,积极化解因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严防发生规模性非法聚集和集体上访,维护社会稳定。后勤保障组:由市工信局牵头,会同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和通信管理等部门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物资、交通运输和通信畅通。专家支持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药品安全应急专家委员会,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建议咨询,并参与评估研判和现场处置等工作。善后处置组: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指定市直相关部门或事发地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协调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指导承保单位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参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三、运行机制(一)应急处置与救援1.信息报告报告责任主体:(1)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零售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单采血浆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戒毒机构等;(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3)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4)药品检验检测机构;(5)采访调查获得相关信息的媒体;(6)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告程序与时限: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自治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要求,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报告的原则,由各责任主体及时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1)各责任主体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事件情况,研判事件发展趋势,根据核实情况和初步研判结果,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有关部门。(3)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研判结果,按照分级响应要求逐级报告。(4)特殊情况下,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可越级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5)涉及特殊药品滥用的事件,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应分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6)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须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主要包括:本预案规定的Ⅲ级及以上级别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5名(含)以上学生、婴幼儿、孕妇等特殊人群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可能存在关联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其他突发事件中出现严重伤残、死亡情况,且可能涉及药品安全的;发生重大疫情或重大灾情,需要提供药品安全保障的;本单位认为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且应当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的其他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按照事件的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1)首次报告:事件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获知突发事件后进行首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及药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涉及的地域范围和人数、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及责任归属、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启动和下一步工作建议、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及通讯方式。(2)进程报告: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收集到的事件进展信息提交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成因调查情况和结果、产品控制情况、采取的系列控制措施、事件影响和势态评估等,并对前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可多次报告。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须随时上报。(3)结案报告: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事件结束后,应报送结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总结,并提出今后对此类事件的有关建议。结案报告应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报告途径: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重大信息直报系统、电子信箱、传真等方式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上报首次报告和进程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后补报文字报告。结案报告通过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内容涉密的,须通过机要渠道报送。2.指挥协调启动Ⅲ级及以上响应后,市直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药品安全突发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率先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力控制态势发展,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3.应急响应各级应急指挥中心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类及响应机制,提出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建议,根据审批权限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可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和影响持续扩大蔓延,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市、区县应急指挥部及时评估提出响应级别提升建议,按程序报请提高响应级别。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上级应急指挥中心评估,危害和影响已降至原级别标准时,可以恢复原响应级别,直到响应终止。4.信息发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5.应急终止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终止”原则,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应急指挥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根据有关权限和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终止应急响应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事件隐患或危险因素消除;发生突发事件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全部得到有效控制;入院患者不足涉事人员的5%。(二)恢复与重组1.调查与评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事件级别由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应急指挥中心依据评估结果和事件处置的全过程形成结案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恢复重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灾害监控、宣传疏导等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应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科学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制定康复、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设置过渡性安置场所,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公民开展心理咨询活动,进行心理干预,提供法律援助和公共文化服务。受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应急措施,积极参与恢复与重建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应急处置结束后,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四、预案管理(一)预案审批与衔接各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衔接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二)预案演练各级应急指挥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三)预案评估与修订当与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四)宣传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药品不良反应,提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意识。开展合理用药用械用妆宣传,防止发生因不合理用药用械用妆而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引导媒体正确宣传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避免社会恐慌。五、附则(一)名词术语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同一企业的同一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在预防、诊断、治疗、使用过程中,在同一时段内多人发生怀疑与该药品有关的临床症状相似的异常有害反应的紧急事件。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性滥用事件:指医疗用麻醉、精神药品用于非医疗目的过程中所造成的多人以上群体不良反应事件。(二)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三)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哈密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哈政办规〔2020〕6号)和《关于印发哈密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暂行)》(哈政办规〔2020〕3号)同时废止。附件:1.哈密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职责 2.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附件1哈密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舆论导向,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报道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急措施、工作进展及成效经验,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与防控科普知识宣传报道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监测管控、网络谣言等负面信息的举报处置和正面引导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规定和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检测、确认和处置工作;对出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组织检查和督导落实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协助市场监管局分析药品不良反应相关监测数据,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鉴定工作;对医疗机构中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采取控制措施;组织督促医疗机构按规定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工作,做好药品安全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面稳控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市工信局: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储备和供给。市财政局: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监管。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并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等部门开展涉及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调查处理涉及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发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道路交通运力保障。市商务局: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维护市场供给稳定。外事办: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市应急指挥部认定存在网络销售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站上报新疆通信管理局,由新疆通信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置;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哈密军分区、武警哈密支队:负责协助涉及其管辖范围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必要时组织协调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哈密海关:负责调查处置进出口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在通关环节发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附件2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事件类别分级标准特别重大(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质量相关事件: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50人(含)以上;或者可能引起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以下简称特别严重不良事件)10人(含)以上;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5例(含)以上死亡病例;3.短期内我区与1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I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质量相关事件: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30人(含)以上、5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涉及5人(含)以上、10人以下;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至5例死亡病例,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3.短期内我区2个以上地(州、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较大(II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质量相关事件: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2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涉及3人(含)以上、5人以下;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人(含)以下死亡病例,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3.短期内1个地(州、市)的2个以上县(市、区)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4.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一般(IV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质量相关事件:1.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超过2人(含);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哈密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一、概述依巴斯汀片(Ebastine Tablets)用于伴有或不伴有过敏性结膜炎的过敏性鼻炎(季节性和常年性)、慢性特发性荨麻疹的对症治疗。主要成份为依巴斯汀,口服给药后,依巴斯汀被快速吸收,并在肝脏中代谢为活性代谢产物卡瑞斯汀(Carebastine)。依巴斯汀片生物等效性研究应符合本指导原则,还应参照《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要求。正文详情内容,请下载附件阅读附件:依巴斯汀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混合均匀度和中控剂量单位均匀度为口服固体制剂生产过程的关键考察指标。为进一步加强质量源于设计(QbD)理念在实际生产中的运用,提高口服固体制剂生产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水平,我中心经调研以及与专家和业界讨论,组织起草了《口服固体制剂混合均匀度和中控剂量单位均匀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何驰宇;高璇 邮箱:hechy@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1年9月26日 附件:《口服固体制剂混合均匀度和中控剂量单位均匀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口服固体制剂混合均匀度和中控剂量单位均匀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明确化学仿制药晶型研究相关技术要求,我中心起草了《化学仿制药晶型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以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 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何艳;杨柳 联系方式:heyan@cde.org.cn;yangl@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1年9月26日 附件:《化学仿制药晶型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化学仿制药晶型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pdf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全生命周期质量体系框架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3月发布了《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规定多规格口服固体制剂可以基于其中某一规格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结果,采用体外药学评价的方法豁免其他规格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其中,豁免条件之一为“各规格制剂的处方比例相似”。 为更好地指导企业进行仿制药的开发,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反馈意见、相关文献,对该指导原则中的“处方比例相似性”相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修订。 现再次向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将反馈意见发到changyy@cde.org.cn或tianj@cde.org.c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1年9月26日 附件:《对我国《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关于多规格豁免BE药学评价标准“处方比例相似性”相关问题的问答(征求意见稿二)》起草说明.pdf对我国《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关于多规格豁免BE药学评价标准“处方比例相似性”相关问题的问答(征求意见稿二).pdf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全生命周期质量体系框架
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 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1年9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附件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一、编制目的对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采用非临床试验的方式确认产品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包括将待评价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进行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研究,证明待评价试剂与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或采用待评价试剂与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进行比较研究的方式,考察待评价试剂与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的符合率/一致性。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对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部分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依据。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列入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对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对应项目的对比资料,该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对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依据本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评价,也可依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三、基本原则对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将待评价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进行比对,证明待评价试剂与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或与参考测量程序/诊断准确度标准检测结果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此处所述实质性等同,指预期用途相同,且具有相同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申请人应采用最终定型的试剂进行临床评价。进行临床评价之前,应确定产品的基本性能,通常包括适用的样本类型、特异性、精密度、检出限和/或定量限、测量区间、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等,以便为待评价试剂进行临床评价提供依据。如通过临床评价无法证明待评价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或与参考测量程序/诊断准确度标准检测结果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应通过临床试验的方式对申报试剂进行评价。四、具体要求(一)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研究1.对比试剂的选择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如采用本指导原则所述方式进行方法学对比,应通过比对分析确定与待评价试剂相适宜的境内已上市产品作为对比试剂。申请人应首先对待评价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的预期用途进行比对分析。预期用途是指体外诊断试剂的一般用途或功能,包括样本类型、被测物和适应证等。适应证是指体外诊断试剂诊断、预防、预测、治疗监测或预后观察的疾病或状态,包括适用人群。如待评价试剂的预期用途在境内已上市产品的预期用途范畴内,则认为二者具有相同的预期用途。如待评价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的预期用途存在功能差异(如:分别用于辅助诊断和治疗监测)、适用人群差异(如:分别用于成人和儿童)等,则认为二者具有不同的预期用途。预期用途相同时,申请人需继续对二者的基本原理、性能指标、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等进行比对分析。如存在差异,申请人还需进一步评估差异是否会对人体样本的检测性能产生明显差异。如二者间的差异不会对人体样本的检测性能产生明显影响,则认为具有可比性。如二者的基本原理(方法学)差异较大或性能指标差异较大等,应详述差异对人体样本的检测性能的影响。综上,对比试剂需满足以下条件:(1)境内已经取得上市许可;(2)与待评价试剂具有相同的预期用途;(3)对于定量试剂,对比试剂与待评价试剂的检测结果应具有相同的计量单位或二者之间的计量单位可相互转化;(4)优先选择与待评价试剂检测结果偏差较小的试剂,不建议选择性能劣于待评价试剂的作为对比试剂。2.试验地点试验过程由申请人进行管理并负责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完整性。境外申请人如需进行中国境内开展的方法学比对研究,应通过其在中国的代理人在中国境内开展试验。申请人也可以提交在境外完成的试验资料,资料内容应满足本指导原则的技术要求。申请人还应充分考虑流行病学差异、受试人群的差异、使用的环境与条件差异等对研究结果产生的可能影响。必要时,申请人应针对差异因素在我国境内进行补充研究。3.试验人员试验操作人员应为具有相应试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熟悉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的检测流程。4.试验样本应采用与预期用途声称样本类型一致的人体样本进行试验,样本背景信息应清晰,样本来源应可溯源。样本背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样本来源、唯一且可追溯的编号、样本类型和其他与该检测相关的背景信息(如年龄、性别、干扰因素等);对于试剂检测结果有明确疾病指向的产品,其纳入的样本所来源的病例应有明确的临床诊断信息。样本采集方式及稳定性应符合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说明书有关要求。原则上,应采用临床真实样本进行研究。当遇真实样本浓度无法覆盖检测范围时,应充分阐述无法获得的依据,酌情采用从类似病史患者获取的混合样本,一般而言,混合样本不应超过总样本量的20%。如特定的临床样本无法获得,可适当采用稀释或者经处理去除分析物获得低浓度样本、添加分析物获得高浓度样本等人工制备样本。人工制备样本应充分考虑样本的背景信息,基质效应等影响因素。5.试验时间试验应考虑到临床实际使用情况和日间精密度影响,在保证符合样本稳定性的条件下,设定合理的持续时间,如3~20天,应对所有样本进行编盲,采用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分别进行随机检测,整个试验应有质量控制。6.试验方法试验方法可参考境内外有关方法学比对的技术指导文件,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6.1定量产品6.1.1样本要求应选择浓度覆盖线性/测量区间的预期适用人群样本和干扰样本进行研究。研究应纳入一定数量样本,一般不少于100例,并注意医学决定水平和测量区间内的各个浓度水平均应包含一定数量的样本。试验前应预先设定可接受偏倚的限值,如比对研究试验结果无法达到预设标准,可适当扩大样本量进行评价。如果待评价试剂与比对方法对不同人群亚组表现出不同的性能,则应对不同的人群亚组进行分层统计,每个人群应分别纳入至少100例样本。如果待评价试剂对不同的人群具有不同的参考区间,则应对不同的人群进行分层统计,每个人群应分别纳入至少100例样本。注意:此处不包含已知的生理变化(如女性生理周期、性别、年龄等),产生的不同参考区间的情形。申请人还应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适用人群、临床适应证、不同亚群基因型分配、临床使用中的可接受标准等综合情况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合理的方法确定样本数量。6.1.2数据剔除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应对所有数据及时记录并检查。如确定某些异常结果由可解释、可接受的原因引起,应记录原因并将其剔除出数据分析。如不能确定原因,须将原始结果保留在数据集中。6.1.3统计分析申请人应综合考虑数据特征等因素,确定具体的统计分析方法,并提供其选择依据。定量产品的统计分析通常采用如下顺序进行。6.1.3.1数据作图与审查完成数据收集后,应先绘制散点图和差异图,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审查,观察数据是否覆盖了线性/测量区间以及是否存在离群值,并初步了解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测量值之间的潜在变异特征,确定如何更好地表征这些差异。散点图和差异图可显示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的比较结果。其中,散点图应显示所有数据,其x轴表示对比试剂的测量结果,y轴表示待评价试剂的测量结果,x轴和y轴应使用相同的数值范围和间距。差异图的x轴表示测量浓度(如: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的测量平均值),y轴表示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测量值的差值(如:二者的绝对差值或百分比差值)。申请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特定类型的差异图,具体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指南文件。6.1.3.2计算相关系数或决定系数6.1.3.3回归分析应根据散点图和差异图判断数据是否满足相应的假设前提,并据此确定最佳的回归分析方法。常见的回归分析方法包括Deming回归、Passing-Bablok回归分析和最小二乘回归等。回归分析一般包括:获得线性回归方程 ,b是回归系数,a是截距,x代表对比试剂的检测结果,y代表待评价试剂的检测结果,并计算回归系数及截距的95%可信区间。亦可进行假设检验评价二者偏倚。一般对回归方程中的截距a和回归系数b进行假设检验。6.1.3.4 评价待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的偏倚应通过区间估计评价待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的偏倚。一般将医学决定水平处的预期偏倚及其95%可信区间与申请人声称的可接受偏倚的限值进行比较。可接受偏倚的限值由申请人咨询临床机构后根据临床需求设定,或者参考相关的国内外标准等设定。如果预期偏倚的95%可信区间未超出申请人声称的可接受偏倚的限值,说明待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的检测结果符合预期偏倚标准。如果预期偏倚的95%可信区间超出申请人声称的可接受偏倚的限值,但包含可接受偏倚的限值,此时申请人应继续通过扩大样本量和/或额外对样本进行分析等方式,评价待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的检测结果的偏倚是否可接受。6.1.3.5定量产品统计分析中应注意的问题(1)如出现离群值,应对离群值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进行两次统计分析(包括/不包括离群值),如两次统计分析的结果不一致,应进行合理分析。(2)相关系数仅能表示待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线性相关关系的密切程度,而非一致性,因此,不能仅采用相关系数评价二者的一致性。(3)应在散点图上显示两条直线,一条为y=x的直线,另一条为拟合回归直线。6.2定性产品6.2.1样本要求样本所来源的病例应能代表预期适用人群。研究应纳入一定数量的阳性样本和阴性样本,一般各不少于50例,并注意包含一定数量的阳性判断值附近的样本和干扰样本。研究样本数量将影响可信区间宽度,扩大样本量,将获得更窄的可信区间。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适用人群、临床适应证、不同亚群基因型分配、临床可接受标准等综合情况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合理的方法确定样本数量。6.2.2数据收集期间检查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应对所有数据及时记录并检查。如确定某些异常结果由可解释的原因引起,应记录原因并将其剔除出数据分析。如不能确定原因,须将原始结果保留在数据集中。6.2.3统计分析申请人应综合考虑数据特征等因素,确定具体的统计分析方法,并提供其选择依据。评价待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的一致性。以R×C表的形式总结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的检测结果,并据此计算二者的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和总符合率。同时,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和总符合率的双侧95%可信区间。以下表1给出建议采用的2×2表样例:表1 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的2×2表对比试剂阳性 阴性总计待评价 阳性试剂 阴性 a b c da+bc+d总 计 a+c b+da+b+c+d阳性符合率=100%× a/(a+c)阴性符合率=100% ×d/(d+b)总符合率=100% ×(a+d)/(a+b+c+d)还可同时进行假设检验评价二者一致性, 如进行Kappa检验,并计算Kappa值的双侧95%可信区间等。6.2.4不一致结果的处理待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的不一致可能源于待评价试剂或对比试剂的误差,不一致结果可通过“诊断准确度标准”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确认并分析原因,确认结果不应纳入统计分析。6.3半定量产品本指导原则所述半定量产品一般指结果报告为多个等级(如:阴性、+、++或+++)的试剂。该类产品的样本要求、试验时间和顺序等,可参考定量或定性产品的相关要求,具体视产品特点而定。半定量产品所采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也应视情况而定,一般可采用如下方法评价待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的一致性。首先,采用R×C表示待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的检测结果。在R×C表中,待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的等级数为多个等级,且二者的等级数相等,如“阴性,+,++”等。然后,计算二者在各等级的单项符合率、总符合率及95%可信区间,还可同时进行假设检验,如Kappa检验,并计算Kappa值的双侧95%可信区间等。6.4不同样本类型如果待评价试剂包括几种样本类型,应进行样本适用性研究。对于研究中显示可比的样本(如血清和血浆),可仅选择一种样本类型进行方法学比对研究。对于研究中显示不可比的样本(如:血液和尿液样本),应根据本指导原则,各选择不少于100例样本,对每种样本类型分别进行方法学比对研究。此处所述可比样本,一般指:性能指标相同、阳性判断值相同、预期人群一致、临床意义相同。反之,则应视为不可比样本。6.5统计分析中应注意的问题6.5.1样本剔除应有合理理由,不可随意剔除。如确需剔除,应说明剔除数量及理由。6.5.2应参考权威技术指南等,根据产品适用的统计分析模型,计算斜率、截距、医学决定水平的预期偏倚、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及其95%可信区间等。6.5.3如比对研究采用稀释或者经处理去除分析物获得低浓度样本、添加分析物获得高浓度样本等人工制备样本时,应进行两次统计分析(包括/不包括人工制备样本),并对统计结果进行合理分析。(二)与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进行比较研究如有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也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一)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研究”章节相关要求,采用待评价试剂与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进行比对研究。参考测量程序指被接受作为提供适合其预期用途的测量结果的测量程序。诊断准确度标准指使用一种方法或联合多种方法,包括实验室检测、影像学检测、病理和随访信息在内的临床信息,来界定状况、事件和关注特征有无的标准。(三)变更事项相关的方法学比对研究对于变更事项相关的方法学比对研究,一般采用变更后产品与变更前产品进行比对研究。如变更后产品与变更前产品不具有可比性,应采用变更后产品与其他已上市产品进行方法学比对研究,具体要求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五、临床评价报告要求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待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的描述性比对分析以及比对性能数据。报告应由试验人员签字,并由申请人和/或代理人签章。(一)描述性比对分析如采用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研究,申请人应提交待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的详细比对分析资料,应详述二者的异同,并提交异同来源的支持资料。如二者存在差异,申请人还应提交差异是否会对人体样本的检测性能产生明显影响的评估资料。比对分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项目,若存在不适用项目,应说明不适用的理由。如采用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作为对比方法,申请人应详细说明选择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作为对比方法的理由,并提交所选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的详细资料,包括操作方法、判定标准等。(二)比对性能数据比对性能数据应对试验设计、试验实施和统计分析等情况进行清晰的描述,至少包括如下内容。1.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名称、试验人员、试验时间及地点、待评价试剂名称、对比试剂/参考测量程序或诊断准确度标准、配套使用的其他试剂/仪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和批号等。2.试验设计。详细说明样本入组、排除和剔除标准、样本量、统计分析方法的选择等内容。3.试验实施情况,具体包括:3.1样本选择情况,包括例数和样本分布等。3.2试验过程描述。4.试验管理,包括参加人员、质量控制情况、数据管理、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5.统计分析及评价结果总结。根据确定的统计方法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对产品的性能进行合理评价。应详细说明申请人声称的可接受偏倚的限值或可接受一致性的限值的确定依据,并详细说明统计分析中各计算公式及其来源、以及选择的理由。如涉及统计软件,应明确所采用的统计软件及软件版本号。6.数据汇总表应以表格形式对入组样本进行汇总描述,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可溯源样本编号、样本类型、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或参考测量程序/诊断准确度标准的检测结果、样本背景信息(如适用)等。数据汇总表应由操作者签字,并可溯源。申请人应保存所有原始试验数据备查。六、其他资料除以上评价报告外,有关待评价试剂对人体样本检测性能评价的相关文献,可作为补充资料提交。附件:待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的比对分析项目附件待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的比对分析项目比对项目 对比试剂 待评价试剂 异同1.预期用途(1)适用人群(2)样本类型(3)被测物(4)适用的疾病/状态(5)使用环境2.基本原理3.主要组成成分4.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5.检验方法6.性能要求:如(1)检出限和/或定量限(2)线性/测量区间(3)精密度(4)干扰和交叉(5)HOOK效应(如有)7.各种对照/质控8.结果报告形式注:比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为推进化妆品监管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共享,国家药监局组织编制完成《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基本数据集》《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基本数据集》《特殊化妆品注册管理基本数据集》《化妆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注册备案及生产许可部分)》《化妆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注册备案及生产许可部分)》等5个征求意见稿(附件1~5)。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6),于2021年10月23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 电子邮箱:yysc@nmpaic.org.cn 附:1.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 2.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 3.特殊化妆品注册管理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 4.化妆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注册备案及生产许可部分)(征求意见稿) 5.化妆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注册备案及生产许可部分)(征求意见稿) 6.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 2021年9月24
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降低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发改服价函〔2021〕361号),自2021年9月20日开始,国产药品注册费、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为期三年。 1.药品再注册费(五年一次) 14500元/次 2.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费 51900元/次 3.医疗器械变更注册费 21800元/次 4.医疗器械延续注册费(五年一次) 21500元/次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动动手指头,网购化妆品送到家。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作出明确要求:一、平台应对平台内经营者实名登记并管理。二、平台发现违法经营化妆品的,应当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直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并报告药监部门。三、入驻经营者应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