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的指导精神及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审核《95版部颁藏药标准》的函”,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药民族药检定所于2020年12月7日号和12月9日先后在中检院大兴院址组织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中检院副院长邹健、西藏自治区药监局副局长臧克承(国家药监局挂职干部)、中药所所长马双成、西藏自治区药监局注册处处长白玛次仁、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副院长达娃卓玛、中药所民族药室主任郑健及全室人员和《95版部颁藏药标准》修订专班成员等20人。西藏药监局及西藏院就《95版部颁藏药标准》修订工作进行了总体情况汇报,邹健副院长认为由标准引起的生产监管风险问题要给与高度重视;马双成所长表示中药所会在技术层面给与全力支持,协助西藏院对《95版部颁藏药标准》待上报资料进行梳理和技术指导;中药所民族药室和95版部颁专班成员历时两周,对第一批上报的108个部颁藏药品种围绕关于药材新增基原、药材名称修改、药材拉丁学名修订、增加检验项目、成方制剂处方改变、功能主治的变更修改等问题逐一进行分类归纳整理,并将参与藏药标准修订工作的五省区(西藏、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的修订资料一并汇总。建立了《95部颁藏药标准》修订品种数据库,运用数据查询和数据分析技术整合和关联了多源数据。对全部品种进行了重新梳理,调整并细化了分类依据,并筛选出成熟度较高的品种名单。中药所与95版部颁藏药修订专班人员12月11日到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汇报工作。王海南副司长反复强调要夯实基础,充分发挥中检院的技术协调作用,要求认真落实好这项工作,同时肯定了中检院的技术实力,并希望继续对95版部颁藏药标准修订工作给予指导和技术支撑。中药所表示将继续认真落实国家局和中检院部署的民族药相关工作。
我委拟修订磷酸哌嗪宝塔糖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磷酸哌嗪宝塔糖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联系人:1、岳瑞齐;2、曾熠电话:1、010-67079535;2、010-67079553电子邮箱:yueruiqi@chp.org.cn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邮编:100061附件: 磷酸哌嗪宝塔糖国家药品标准草案公示稿.pdf
我委拟修订富马酸酮替芬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富马酸酮替芬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联系人:程奇蕾电话:010-67079557电子邮件:chengqilei@chp.org.cn收文单位:国家药典委员会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邮编:100061附件: 富马酸酮替芬国家药品标准修订草案公示稿.pdf
我委拟修订富马酸酮替芬片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富马酸酮替芬片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联系人:程奇蕾,曾熠电话:010-67079557,010-67079553电子邮件:chengqilei@chp.org.cn收文单位:国家药典委员会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邮编:100061附件: 富马酸酮替芬片国家药品标准修订草案公示稿.pdf
我委拟修订富马酸酮替芬胶囊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富马酸酮替芬胶囊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联系人:程奇蕾,曾熠电话:010-67079557,010-67079553电子邮件:chengqilei@chp.org.cn收文单位:国家药典委员会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邮编:100061附件: 富马酸酮替芬胶囊国家药品标准修订草案公示稿.pdf
《广东省在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是我局重大行政决策项目之一。为了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保证决策质量,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现就《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对《条例》中需要管理或规范的问题(如在用医疗器械产品的范围、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检测的适用标准,监管方式等)提出建议或意见。 诚挚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可以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之二,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大行政决策在用医疗器械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dfdaxingzhengfuyi@126.com(仅限于接收条例征求意见)。
为传承和发展蒙医药独特的炮制方法,提高蒙药饮片质量控制水平,保障蒙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组织对我区蒙药饮片炮制规范地方标准进行制修订,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已完成《内蒙古蒙药饮片炮制规范》2020年版的编制,经2020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内蒙古蒙药饮片炮制规范》(2020年版)是全区蒙药饮片加工、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凡在自治区内炮制和使用的蒙药饮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二、《内蒙古蒙药饮片炮制规范》(2020年版)自实施之日起,原收载于《内蒙古蒙药炮制规范》(2015年版)、《内蒙古蒙药材炮制规范》(2017年增补版)的同品种蒙药饮片标准同时废止。三、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不断提高蒙药饮片质量控制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特此公告。附件:《内蒙古蒙药饮片炮制规范》(2020年版)品种目录.doc
按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工作领导组部署,我局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6号)等相关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紫杉(东北红豆杉)等6个品种中药饮片及中药材质量标准,并经复核及专家会审核,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经研究,决定对6个品种中药饮片及中药材质量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一周。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来信、来电提交反馈意见。 联 系 人:刘晶 电 话:0451-88313116电子邮件:39014895@qq.com 收文单位: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处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76号邮 编:150001 附件1:公示品种目录 附件2:公示品种质量标准紫杉饮片标准修订-2020.12.15紫杉药材标准修订-2020.12.15熊胆粉(冻干)质量标准2020.12.15商陆果药材标准-2020.12.15葵花盘饮片标准-2020.12.15哈蟆油(林蛙油)冻干质量标准-2020.12.1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的方案》(国办发〔2020〕4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简化药店开办程序,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和简化开办程序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12月28日前通过在线提交、传真、信件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感谢您的热心参与!联系人:刘曌,电话:0591-87719032传真:0591-86295298邮箱:liuzhao@fjmpa.net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配备和简化开办程序的通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药品零售企业是面向社会、服务于民的重要窗口,配备的执业药师是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和提供药学服务的专业力量,是人民群众合理用药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的方案》(国办发〔2020〕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简化药店开办程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通知如下:一、坚持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稳步提升配备水平坚持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依法配备使用要求。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下同),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自动售药机、便民药柜),应当应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审核把关,坚持执业药师依法配备原则。二、实行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强化监管责任落实针对我省当前一些偏远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缺乏、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各设区地市在不降低并稳步提升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的前提下,可在乡镇地区(指农村地区的乡镇,不含城中镇、城镇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城乡结合部含乡镇以下地区,下同)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政策。即现有乡镇地区未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可配备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至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全省实施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政策的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乡镇地区现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降低配备要求。鼓励支持在乡镇地区已开展远程审方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利用总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药事服务的补充力量。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审核把关,坚持执业药师依法配备原则,不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政策。过渡期内,各市县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对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相关信息档案。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核减经营范围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其所有证据材料及本级局意见逐级上报至省局,由省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开曝光;其“挂证”执业药师的信息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二三、优化药品经营审批,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贯彻落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闽审改办〔2020〕19号)精神,优化药店开设审批程序,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各地市应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四、切实发挥执业药师作用,持续加强队伍建设执业药师是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和提供药学服务的专业力量。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应当负责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督促执行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负责处方审核和监督调配,向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负责收集反馈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药学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引导药学技术人才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比例;要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有关单位: 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0年第78号)发布,自2020年12月30日起实施。现就实施本版《中国药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本版《中国药典》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担负起相关主体责任,有关内容请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80号)内容执行。 二、《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标准》(2006年版)收载的品种已被202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重复的,执行202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 三、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6号)等要求,我局在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过程中已对午时茶、乌灵参、柴首、石燕、南坪细辛、淮通、苕叶细辛、羌活鱼、越西木香、雪上一枝蒿、青矾、天生磺、银朱、凉山虫草、米百合、针砂、木槿皮、铅粉、沉香、降香、水牛角、苏木、珍珠、赭石、鹿角、鹿茸、血竭、体外培育牛黄、密陀僧、砒石、珍珠层粉、紫河车、玛瑙、珊瑚等34个中药饮片品种,以及海狗肾、滑石粉烫狗肾、浙贝母、藤黄等4个品种打粉品规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