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为健全沟通交流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于2020年12月10日发布了《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2020年第48号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30日发布的原《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2018年第74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我委拟修订金鸣片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 WS3-065(Z-23)-94(Z),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金鸣片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联系人:郝博,申明睿电话:010-67079590,010-67079532电子邮箱:zy@chp.org.cn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邮编:100061附件: 金鸣片国家药品标准草案公示稿.pdf附件:
国家药监局于2020年3月17日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暂停进口印度Supriya Lifescience Ltd.马来酸氯苯那敏的公告》(2020年 第38号),决定暂停进口Supriya Lifescience Ltd.上述产品。Supriya Lifescience Ltd.进行整改后,近日向国家药监局提出了恢复进口的申请。国家药监局组织技术评定,认为其整改后已符合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经企业申请,国家药监局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恢复进口印度Supriya Lifescience Ltd.自2020年7月10日之后生产的马来酸氯苯那敏(英文名称:Chlorphenamine Maleate,注册证号:H20171053,剂型:原料药)。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恢复发放该产品的进口通关单。 特此公告。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要求,现对我省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其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二、适用延长从业资格有效期的从业药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的辽宁省从业药师确认登记名单内人员(http://www.cqlp.org.cn/);2.持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未获得执业药师资格;3.现仍在原单位从业或按要求变更登记;4.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连续参加继续教育;5.相关素质、能力、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6.无严重违反从业规定行为。三、从业药师在从业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方可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且不得跨省登记。2.未经变更登记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3.严格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者,将被取消资格。4.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业的,应主动报请管理部门注销从业登记。四、使用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药师的管理。五、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只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除外)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从业药师管理档案,加强对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从业药师使用和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从业行为的,注销其从业登记。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省级中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中标准物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药注〔2020〕6号)要求,市食药检院制定了《重庆市药品标准物质管理规定》、《重庆市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章程》、《重庆市药品标准物质供应管理办法》、《重庆市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重庆市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报告实施细则》、《重庆市地方对照药材首批研制技术要点(试行)》等6个文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药品标准物质管理规定 2.重庆市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章程 3.重庆市药品标准物质供应管理办法 4.重庆市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5.重庆市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报告 实施细则 6.重庆市地方对照药材首批研制 技术要点(试行)
市食药检院: 为规范药品标准物质的管理,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省级中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中标准物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药注﹝2020﹞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委托你院负责我市中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中收载使用的除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制备、标定、保管和分发工作,并将制备标定结果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备案。 二、对于我市中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中规定使用的药品标准物质,有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应使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使用省级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收载使用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应当遵循其使用说明书。 三、请参照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要求,于12月10日前牵头建立我市药品标准物质管理体系,对省级中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中收载使用的除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统一标定规范、统一标定发放。 四、请你院牵头收集汇总我市省级中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中收载使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研制和供应等情况报送市局,市局视情况进一步强化药品标准物质的监督管理。 附件:国家药监局关于省级中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中标准物质有关事宜的通知.pdf附件:
《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标准》2006年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国药典》(2005版),借鉴《四川省中药材标准》、《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1984年版、2002年版)和部分省、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编写经验,采纳了重庆市药品检验机构累积的试验数据编制而成。附件:《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标准》2006年版
经重庆富嘉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注销重庆富嘉日用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内容详见附表。现予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公示日期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24日,如公示期内无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我局将正式注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监督电话:023-60353759 传真:023-60353733。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邮编:401120。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备使用总体要求《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修正)明确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二、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过渡政策(一)新开办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下同)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单体药店和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必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要求配备执业药师。(二)执行《关于支持药品经营企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宁食药监发〔2018〕19号)中“每5家零售门店另外配备1名执业药师”政策,尚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零售连锁企业门店),2023年3月6日后按以下规定配备执业药师:1.位于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城市地区的门店,2023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2.位于各县及灵武市、青铜峡市、红寺堡区政府、宁东管委会所在地城区的门店,2024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3.其他位于乡镇及农村地区的门店,2025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4.有关门店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前,必须配备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承担除处方审核以外的执业药师职责,处方审核职责应当由总部负责远程审方的执业药师承担。(三)农村乡镇以下地区(不含县、市、区政府及宁东管委会所在镇城区)现有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四)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有关政策,仍在零售药店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从业药师,可以继续作为执业药师使用,截止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三、工作要求(一)各地要充分认识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对维护公众用药安全、实施“健康宁夏”行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上下协同,部门联动,加强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情况统一造册登记,建立信息管理档案。自治区药监局将定期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执业药师配备情况进行通报。(二)各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在零售药店许可过程中要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而未配备的零售药店,不予许可或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药店经营方式由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变更为单体药店而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不予变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现有门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可不受理其新开办门店申请,同一自然人所开办的零售药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可不受理其新申办零售药店申请。(三)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执业药师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零售药店不按规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而未配备,或相应过渡期截止仍未配备执业药师的零售药店,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并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的,责令相关零售药店依法核减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类别)。查实属于执业药师“挂证”的,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及时上报,由自治区药监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四)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强化零售药店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零售药店依法配备使用执业药师。对不按规定配备、“挂靠”等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违法行为,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推动执业药师发挥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自治区药监局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仅是对零售药店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过渡期政策安排,零售药店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使用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医保办发〔202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今年以来,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0〕9号)要求,持续构筑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近日,新闻媒体曝光了安徽省太和县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诱导住院、虚假住院等问题,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反映出专项治理还不够深入、欺诈骗保形势依然严峻、医保基金监管仍存漏洞、基层监管责任尚未压实,必须以此为鉴,举一反三,重拳出击,强化监管,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经研究,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集中打击诱导住院、虚假住院等欺诈骗保问题。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时间范围专项治理“回头看”范围为全国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结束。 二、治理内容(一)诱导住院。利用“包吃包住、免费体检、车接车送”等名义或者通过“有偿推荐”等方式,诱导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参保群众住院等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二)虚假住院。采取挂床、冒名顶替等手段,对实际未住院治疗的患者,通过编造诊疗项目、伪造医疗文书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一)压实监管责任。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是本次专项治理“回头看”的牵头单位,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制订工作方案,细化治理举措,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到人。要聚焦重点,建立台账,倒排时间,严查重罚,切实提升治理成效。各省级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地区专项治理的统一调度和监督指导,采取抽查复查、集中督导等方式,切实压实基层监督检查责任。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将适时联合开展督促检查。(二)坚持全面覆盖。各地要通过医保智能审核、智能监控信息系统,筛查辖区内2020年度住院频次较高、入院时间较为集中、出院报销金额接近的疑似违规住院结算数据,重点筛查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供养五保户、老年病轻症患者住院结算情况。要统筹利用好市、县级检查力量,采取交叉互查等方式,对可疑线索开展现场核查、病历审查、走访调查、突击检查,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无死角。(三)强化社会监督。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动员全民参与监督,积极举报欺诈骗保问题。要完善举报线索处理流程,充分利用举报线索,以举报线索为切入点,举一反三将辖区内类似问题、类似医疗机构一并纳入核查范围。落实举报奖励措施,依法依规重奖快奖,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支持基金监管工作的协同监管氛围。专项治理期间发现的典型案例,要发现一例,公开曝光一例,强化震慑作用。(四)加大惩戒力度。定点医疗机构经查实存在欺诈骗保行为的,由医保部门责令退回医保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医保定点服务或解除服务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工作人员经查实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五)加强工作调度。各省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按周开展调度,并于每周一上午12时前将全省上周专项治理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同时报送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如遇重大情况随时报告。2021年1月底前,各省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分别向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专项治理“回头看”情况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