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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及相关机构:《江西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药监局2020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在执行中有关情况及时报省药品监管局化妆品监管处。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8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江西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升江西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水平,推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哨点的认定和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管理规范(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单位(以下简称哨点)是指由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备分析、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能力,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职责的医疗机构。第三条 江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哨点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哨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四条 按照自愿申报、综合评定、科学布局的原则推动哨点建设。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哨点认定,以及管理部门对哨点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认定程序第六条 江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根据省局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面向全省发布哨点建设计划,医疗机构可根据条件自愿申请。第七条 医疗机构申报哨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或皮肤病专科医疗机构);(三)主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有较好监测工作基础,愿意承担相关管理部门或者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研究工作;(四)申报化妆品不良反应哨点,每年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数不低于30份;具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评价所需的仪器设备,如单独可上网电脑、数码照相机等,具有独立开展斑贴试验的条件。第八条 申报哨点应当向江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以下资料,且保证资料真实、完整、规范:(一)哨点申请表;(二)医院等级证书复印件;(三)医院主动开展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相关证明文件;(四)以往开展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的情况总结;(五)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江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5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医疗机构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也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核通过的,由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认定,并对获得哨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授牌。审核未通过的医疗机构,由江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反馈相关意见。第十条 江西省辖区内的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默认为江西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第三章 职责和权利第十一条 江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哨点的遴选、认定、检查、考核和技术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江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哨点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核;(二)负责哨点报告的不良反应监测资料的分析、评价、反馈、上报等工作;(三)对哨点开展技术指导,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三条 设区市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机构对辖区内哨点进行技术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第十四条 省级哨点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 发现、收集、分析、上报接受就诊或咨询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二) 建立并实施本哨点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三)组织宣贯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法规;(四) 建立并保存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记录,形成档案;(五) 配合监管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六)配合监管部门和监测机构面向化妆品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培训工作,并向消费者宣传化妆品不良反应相关知识;(七)协助监管部门承担化妆品安全性评价;(八)在日常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向上级监管部门献言献策;(九)按时参加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的相关培训;(十)积极完成各级监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哨点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拟开展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课题研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给予经费支持;(二)工作较好的哨点优先推选为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三)优先使用江西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汇编的相关资料,优先参加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的专家评估、培训考察等活动。第四章 哨点质量管理体系第十五条 哨点应当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建议由分管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单位领导担任,成员由包括药学部门/临床皮肤科、医务部门、信息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有详细的工作职责。制定化妆品不良反应分析评价程序,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分析评价相关的步骤和要求。第十六条 制定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管理规定,明确哨点各部门、人员职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收集、分析、上报的原则,奖惩、档案管理等。第十七条 配备进行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分析评价的技术人员、设备、仪器等条件。第十八条 哨点应配备1名及以上具有化妆品或皮肤病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第十九条 哨点应当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收集上报、分析评价、信号挖掘、专项监测、信息反馈等操作规程。第二十条 哨点应当建立不良反应报告质量控制规范,持续对收集上报的不良反应报告质量开展评估,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第二十一条 哨点应当建立积极有效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考核激励制度。第二十二条 哨点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在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患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五章 报告上报工作要求和步骤第二十三条 在日常诊疗工作中,哨点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病史,发现可能与化妆品有关的病例,按《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表》要求记录。第二十四条 收到疑似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哨点应详细核对产品和不良反应情况(品名、批号、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发生时间、症状及转归等)。第二十五条 化妆品不良反应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哨点应填写《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在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在线填写报告表并上报。第二十六条 发现群体不良事件后,哨点应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本辖区内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机构;同时填写《化妆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个例还应及时填写《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表》,配合监管部门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置。第二十七条 哨点对每年收集到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结合判定信息和日常工作开展形成年度监测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监测报告报本辖区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哨点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不良反应收集与报告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哨点实施动态管理,每5年由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一次哨点考核。考核合格者,其哨点资格继续保留;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哨点资格。监测哨点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哨点资格并视情形依法予以追责:(一)未按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法规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和报告质量不符合哨点要求的;(三)未完成哨点管理部门部署安排的工作任务,未及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四)发现申请资料造假;(五)故意泄露相关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哨点职责的。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名词解释1.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2.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全身性的损害。不包括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所引起的病变或者损害。3.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化妆品不良反应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4.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是指具备收集、分析、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能力的,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职责的医疗机构,并通过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评估程序后认定的医疗机构。5.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是指有能力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研究和技术指导等有关工作,并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评估程序后认定的医疗机构。(二)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的依据。(三)本管理办法由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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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活动检查行政处理措施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各分局、有关直属单位:《药品经营活动检查行政处理措施管理规程(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实施和执行。本规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药品经营监管处联系。附件:药品经营活动检查行政处理措施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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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药品经营活动检查行政处理措施管理规程(试行)》解读

    一、起草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的需要。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目前有关药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含征求意见稿)等仅作了原则规定,尚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文件。二是新的药品检查制度闭环管理的需要。本管理规程是《药品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指南》配套文件,为我省药品经营活动检查结果处置提供标准和依据。取消药品GSP认证检查制度后,原有的收回或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等有限的风险防控措施随之退出药品监管历史舞台,因此迫切需要探索制定行政处理措施标准管理规程(SOP),将药品管理法新增的监管工具进行科学运用,细化了行政处理措施处置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处置程序、信息管理和闭环管理要求等。三是统一药品经营活动检查结果处置的需要。统一全省药品经营活动检查结果处置标准和尺度,规范行政处理措施“自由裁量权”,既是实施药品经营科学监管客观要求,也是构建完善药品检查体系和疫苗监管体系重要内容之一。二、起草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90号令)及其附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参考了国家局《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规定》和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等征求意见稿。三、起草过程本管理规定在起草过程中除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以解决目前药品经营活动风险处置措施缺失问题。同时借鉴了为国家局《药品告诫信管理规定》(代拟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其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要求。参考了FDA 行政管理指南、FDA 监管程序手册和 FDA 合规程序指南手册等内容和监管经验。先后通过视频会议组织部分省局分局、市州药品监管部门、省局相关处室和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集中讨论,2020年7月30日在省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时征求业界有关专家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主要是: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处理措施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原则要求,修改了行政处理措施相关记录文件不一致性内容,增加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等有关法律依据,进一步厘清了本管理规程及其附件一般要求和特别要求之间关系,删去了要求企业主动核减药品经营范围或经营类别风险控制措施、暂停医保支付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关于暂停药品经营范围、销售、使用的公告删除了分局发布行政处理措施的权限,对行政处理措施事先告知书增加了“或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并根据征求意见对个别文字内容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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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坚持最严谨的标准 推动中药配方颗粒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宋宗华

      2月10日,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结束中药配方颗粒(以下简称:配方颗粒)试点工作,对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其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配方颗粒源于中药饮片,其在临床应用上给医生和患者多了一种选择。为了规范配方颗粒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公告》对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作出规范。其中,标准作为产品质量的重要准绳,受到广泛关注。《公告》对标准作出系列规范,力求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60个品种将迎来国家标准  《公告》要求配方颗粒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药典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典委)结合试点工作经验组织审定配方颗粒的国家药品标准,分批公布。配方颗粒应当按照备案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并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早在201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便在药典委设立专项办公室,组织制定《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并组织企业开展标准研究,组织专家开展试点统一标准审评工作。截至目前,已有160个常用配方颗粒的国家标准完成审评,拟于近期颁布,涉及约1/3的常用中药材。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标准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相辅相成,相互配合,都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中国药典》凡例第五条规定,标准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GMP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标准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企业应在标准研究过程中重视生产工艺中重要工艺步骤及参数的研究,规范生产过程管理,符合标准不是目标,实现质量控制才是硬道理。  更多品种标准正在制定路上  《公告》还指出,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应当符合《技术要求》的规定。配方颗粒品种国家标准颁布实施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即行废止。  由此可见,《公告》明确了配方颗粒国家标准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之间的关系,并明确不具有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标准的配方颗粒不得上市销售。  为了规范没有统一国家标准配方颗粒的使用,《公告》指出,跨省销售使用配方颗粒的,生产企业应当报使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无国家药品标准的配方颗粒跨省使用的,应当符合使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这充分体现了“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的理念。  药典委将进一步加快组织国家标准审核的步伐,希望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目前试点企业还有约200~300个配方颗粒品种的标准研究资料正在准备提交。  标准需符合《技术要求》  为加强对配方颗粒的管理,药典委特别组织制定了《技术要求》,并与《公告》同步发布实施。《技术要求》是标准制定的准绳。  标准研究的目的是要达到质量控制,《技术要求》规定在标准研究制定过程中要对中药材质量考察,要对中药饮片炮制、标准汤剂、制备工艺等多个项目进行详细研究,并明确关键质量属性。要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汤剂、中间体及配方颗粒成品的标准。要确定出膏率、含量及含量转移率、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浸出物等表征。还要详细说明生产全过程的量质传递情况,设定可接受的变异范围及理由,要求从原料到中间体到成品生产全过程的量质传递应具相关性、可行性和合理性,体现了中药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特点及方向。  《技术要求》贯彻了“全过程管理”“标准汤剂比对”和“建立严谨的质量标准”的管理理念和要求,从基本要求、原辅料、标准汤剂、生产工艺、标准制定、稳定性和标准复核等几个方面规范了标准研究制定的过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考虑到配方颗粒经水煎煮失去饮片原形的特点,通过要求采用特征/指纹图谱分析技术,强化了在统一标准中对配方颗粒质量真伪优劣的专属性要求。二是对标准汤剂进行表征,并将其作为中药配方颗粒的物质基准,以保证中药配方颗粒的安全有效。三是规范和统一了浸膏得率,进而统一了不同生产企业的制成总量及规格。整体而言,《技术要求》抓住了中药质量真伪鉴别和足量投料的关键点,同时体现了中药复杂体系质量控制的特点。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为了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公告》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当地临床实际需求尽快制定管理细则,进一步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加强属地监管,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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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术要求》促进配方颗粒标准科学规范 沈平孃

    2月10日,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需求。这是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提升人民群众对中药的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国家药典委评审专家,我一直关注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发展,参与了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的制定。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制定过程充分吸纳了试点经验,充分借鉴了行业、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评审专家与企业面对面,在充分总结试点积累的科研和生产数据基础上,进行讨论、规范、提升,一方面真正发挥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企业对标准研究及理解水平的提高。  这次与《公告》同步发布的还有《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技术要求》是在总结前期标准制定经验的基础上起草的,从基本要求、原辅料、标准汤剂、生产工艺、标准制定、稳定性和标准复核等几个方面规范了标准研究制定的过程。归纳起来有三大特点。  一是考虑到中药配方颗粒经水煎煮失去饮片原形的特点,通过要求采用特征/指纹图谱分析技术,强化了在统一标准中对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真伪优劣的专属性要求。这就要求企业要有配套的中药材种植基地,并且都要制定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内控标准,从源头上确保投料中药材的质量可靠性。  二是通过制定标准汤剂的标准,架起中药配方颗粒与汤剂的桥梁,形成中药配方颗粒的物质基准,从而保证了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而不是一味地追求某一化学标示物。这次在使用辅料最小化的原则下,规范和统一了生产过程的浸膏得率,进而统一了不同生产企业的制成总量及规格,为临床使用的量化配伍提供了方便。  三是《技术要求》覆盖原料药材、中药饮片、标准汤剂及制备过程、中药配方颗粒成品,体现中药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特点及方向。尤其是重视了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等安全性方面的评价指标,既抓住了中药质量真伪鉴别和足量投料的关键点,亦体现了中药复杂体系质量控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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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汤剂——提升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的重要桥梁 陈士林 代云桃

    中药汤剂是一种传统的临床广泛使用的用药形式。为了满足临床用药的便利性需求,中药配方颗粒应运而生。中药配方颗粒源于中药饮片水煎液,是中药饮片的深加工产品,具有使用方便、便于携带等优点。“标准汤剂”理念的引入是中药配方颗粒研发守正创新、质量提升的重要举措。  日本业界在开发汉方成药制剂时,研发思路中提出了“标准汤剂”的概念,以此作为衡量现代工业制剂和传统农业时代起源的汤剂药效一致性的标尺。由于汉方选用了我国古代中医典籍《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等的古方,同根同源性,因此汉方药管理经验值得借鉴。在欧洲、美洲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的中药饮片或者复方现代制剂的研发中也引入“标准汤剂”的概念,所得产品习称“科学浓缩中药”、“免煎中药”、“中药浓缩颗粒剂”。  标准汤剂,是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临床应用为基础, 参考现代提取方法,经标准化工艺制备而成的单味中药饮片水煎剂,用于标准化临床用药,保障用药的准确性和剂量的一致性。标准汤剂中的“标准”主要涵盖了投料饮片的代表性、制备工艺与传统制法的一致性、质量控制的严谨性,基本保证了方药疗效和质量的稳定性和均一性。另外,标准汤剂没有经过干燥过程,最大程度保持了与临床实践中传统汤剂的一致性。  标准汤剂是连接传统中药饮片和现代中药制剂的“桥梁”,为控制中药终端产品的质量提供了参照物,为标化中药不同用药形式确保质量的均一性、疗效的一致性提供了工具,为评价不同厂家产品质量的一致性提供了参照。因此,中药饮片标准汤剂质量标准的研究将为所有源于饮片水煎剂的终产品的质量标准的制定提供基础。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于 2016 年提出了中药饮片标准汤剂的概念,对单味中药饮片的标准汤剂进行了系统研究,包括中药材收集标准、汤剂制备工艺、质量评价方法和质量标准规范,相关研究结果已经发表专题文章和专著。《中药饮片标准汤剂》(第一部、第二部)对约200个中药饮片标准汤剂进行了系统规范化研究,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提供了示范和研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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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助力中医药发展 季申

    日前,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首批160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也将于不久发布。首批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的制定凝聚了药品监管部门、企业、专家等各个方面的辛勤努力和付出,目标是形成“最严谨的标准”。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的出台将有助于全面实现对中药配方颗粒安全性、有效性的整体质量控制,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工作,也是中医药产业的传承和创新发展的一个重大里程碑。  此次建立的160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每个标准设立的项目、指标、限度等均可较好地实现从中药材、中药饮片到中药配方颗粒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特别是对其中的基原、质量传递、量值关系、稳定性以及安全性等方面的质量控制具有开创性特点。整体而言,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明确多基原药材品种,使中药基原源头可控更精准。在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研究制定过程中,注重对多基原药材品种的深入研究,分析不同基原内在质量的差异。标准原则上区分了不同基原,并建立了专属的质量标准。如甘草,研究发现目前资源主要为乌拉尔甘草,因此甘草配方颗粒暂以乌拉尔甘草为基原建立了其配方颗粒的质量标准。随着研究的深入,将不断研究建立其他基原的甘草配方颗粒标准,这更好地厘清了不同基原的中药差异,便于更精准地使用中药。  二是充分体现水煎煮传统工艺,确保饮片足量投料。标准制定过程充分考虑了经研究确定的饮片量、水煎煮工艺、干燥浓缩方式、浸膏出膏率以及制成量等信息,确保了饮片的足量投料,充分体现了水煎煮传统工艺。  三是能有效甄别中药配方颗粒的真伪优劣,实现中药的整体质量控制。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基本均设置了薄层鉴别、特征/指纹图谱、浸出物、含量测定等项目。既可以很好地反映中药配方颗粒的真伪,又可体现其优劣,同时充分反映了中药复杂体系质量控制的特点,更好地保证了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的质量。  在标准研究和审核中,充分考虑了大量样品的研究情况,制定相对合理的有关限度及评判指标等,尽可能地合理考虑了中药材种植具有一定不确定性的特点,又科学防止了随意使用不合格原料投料等问题。  如钩藤配方颗粒,设置了以钩藤(钩藤)对照药材、异钩藤碱对照品作为对照的薄层鉴别,高效液相色谱法【特征图谱】中规定了10个特征峰的控制,可基本保障钩藤配方颗粒的真伪和足量投料。另外,还设置了浸出物项目规定不得少于20.0%,含量测定规定每1g含去氢钩藤碱(C22H26N2O4)、异去氢钩藤碱(C22H26N2O4)、钩藤碱(C22H28N2O4)和异钩藤碱(C22H28N2O4)总量的上下限,这有效保证了钩藤配方颗粒质量的优劣。  四是全面实施新版《中国药典》对外源性有害残留物的要求,使中药配方颗粒更具安全保障。在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研究起草中,对一些毒性药材、外源性有害残留物以及生产过程可能转化的一些需要控制的成份作了很多研究工作。通过研究,也促进企业加强了对中药饮片炮制工艺的研究、中药材种植基地的建设及源头管控等方面的工作,使中药全产业链质量控制走上正规。  在对中药配方颗粒进行外源性等有害残留物研究的基础上,对农残、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参照2020年版《中国药典》进行了统一的规定要求,大大提高了中药的安全性。还对一些需要控制的成份进行了合理的检查限量控制。如酒萸肉配方颗粒,对炮制产生的5-羟基糠醛进行了合理的上下限控制,既考虑了传统的炮制方法,又防止了过度炮制的问题。  五是合理规定贮藏、流通环节条件,更好保障中药配方颗粒质量。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与贮藏及流通环节条件息息相关,在标准的起草中,充分考察了有关方面的情况,对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因素,如水分的合理限度、贮藏方式进行了充分考虑。例如,薄荷配方颗粒,由于其具挥发性成份多,储存条件对产品质量影响大,经专家审核,不同意去除“阴凉处”,并要求补充薄荷脑的含量测定项目,保证其质量。  综上,首批推出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整体经过了深入研究、认真审评、充分讨论。标准整体设置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的认识也会不断提高,未来还有很多工作要进一步优化。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会得到越来越好的保障,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会越走越强。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和规范企业监督检查缺陷整改工作,实现风险闭环管理,防范化解药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实际,我局制定了《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附件: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

    法规 / 其它 / 药品 辽宁省
  • 关于金线莲中药材标准和金线莲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草案的公示

    为提高金线莲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和《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金线莲中药材标准和金线莲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修订。为确保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金线莲中药材标准和金线莲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草案(详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六个月。请相关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按照公示的中药材标准(草案)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草案)开展自检核对,并将自检结果上报省局药品注册审批处,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自检报告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来函同时需发送电子版),收文单位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与审批处”。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草案无异议。通讯地址:福州市东浦路156号展企大厦 邮编:350003联系人:叶兰仙 电话:0591-86295229附件:1、福建省中药材标准 金线莲(草案) 2、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金线莲(草案)附件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金线莲(草案)JinxianlianANOECTOCHILI HERBA【来源】 本品为兰科植物花叶开唇兰Anoectochilus roxburghii(Wall.)Lindl.的新鲜或干燥全草。夏、秋季茎叶茂盛时采收;栽培品种植4个月后采收,除去杂质,鲜用或低温干燥。【药材性状】 鲜金线莲 本品全长4~18 cm。根茎弯曲,淡红褐色,稍肉质,节上生根,根粗壮,根表面被柔毛。叶互生,呈卵圆形或卵形,长1~5 cm,宽1~4 cm,先端急尖或骤尖,基部圆钝;叶上表面墨绿色,具金黄色或金红色绢丝光泽的脉纹,下表面淡紫红色或淡绿色;叶柄基部扩大成抱茎的鞘。气微香,味淡微甘。干金线莲 本品常缠结成团,淡红褐色或深褐色。展开后完整的植株4~18 cm。根茎弯曲,节上生根,根表面被柔毛。茎细,具纵皱纹,断面棕褐色。叶互生,多皱缩,完整者展开后呈卵圆形或卵形,长1~4 cm,宽0.5~3 cm,先端急尖或骤尖,基部圆钝;叶上表面暗绿色或深褐色,可见金黄色或橙红色脉纹,下表面红褐色,可见主脉凸起;叶柄基部扩大成抱茎的鞘。气微香,味淡微甘。【炮制】 洗净,去除杂质,鲜用或低温干燥。【成品性状】 同药材性状【鉴别】 (1)本品粉末棕褐色。根毛多见,多破碎,平直或扭曲成螺旋状。叶上表皮细胞呈三角状椭圆形至椭圆形,长60~90 μm,宽40~80 μm,外壁呈乳头状凸起。叶下表皮气孔多见,主要为不定式或不等式,副卫细胞3~5个。草酸钙针晶成束或散在,长40~120 µm。薄壁细胞类圆形,有的可见黄棕色内含物。导管多为螺纹导管。(2)取本品粉末(鲜品低温干燥后粉碎)0.2 g,加甲醇20 ml,超声处理20 分钟(功率250 W,频率40 kHz),放冷,滤过,滤液蒸干,残渣加甲醇1 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水仙苷对照品,加甲醇制成每1 ml含0.2 mg的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 2020年版四部通则0502)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2 µ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乙酸乙酯-甲醇-甲酸-水(11:1:1:1)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5%三氯化铝乙醇溶液,晾干,置紫外光灯(365 nm)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检查】 水分 干金线莲不得过 13.0% (《中国药典》 2020年版四部通则0832第二法)。总灰分 干金线莲不得过 8.0% (《中国药典》 2020年版四部通则2302)。【含量测定】 干金线莲 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 2020年版四部通则0512)测定。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乙腈-0.01%甲酸溶液(20:8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360 nm。理论板数按水仙苷峰计算应不低于3000。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取水仙苷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80%甲醇制成每l ml含12 μg的溶液,即得。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取本品粉末(过四号筛)0.5 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80%甲醇25 ml,称定重量,超声处理(功率250 W,频率40 kHz) 15分钟,放冷,再称定重量,用80%甲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即得。测定法 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10 μl,注入液相色谱仪,测定,即得。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水仙苷(C28H32O16)不得少于0.080%。【性味与归经】 甘,凉。归肺、肝、肾、膀胱经。【功能与主治】 清热凉血,祛风利湿,解毒。主治肺热咳嗽,咯血,尿血,小儿急惊风,黄疸,水肿、淋证,消渴,风湿痹痛,跌打损伤,毒蛇咬伤。现代用于肝炎,肾炎,膀胱炎,糖尿病,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用法与用量】 2~5 g,鲜品10~15 g。另煎兑服;或研末。【处方应付】 处方写金线莲。付金线莲。其余随方付给。【贮藏】 干品置通风干燥处,防潮,防蛀。鲜品置阴凉潮湿处。福建省中药材标准 金线莲(草案)JinxianlianANOECTOCHILI HERBA本品为兰科植物花叶开唇兰Anoectochilus roxburghii(Wall.)Lindl.的新鲜或干燥全草。夏、秋季茎叶茂盛时采收;栽培品种植4个月后采收,除去杂质,鲜用或低温干燥。【性状】 鲜金线莲 本品全长4~18 cm。根茎弯曲,淡红褐色,稍肉质,节上生根,根粗壮,根表面被柔毛。叶互生,呈卵圆形或卵形,长1~5 cm,宽1~4 cm,先端急尖或骤尖,基部圆钝;叶上表面墨绿色,具金黄色或金红色绢丝光泽的脉纹,下表面淡紫红色或淡绿色;叶柄基部扩大成抱茎的鞘。气微香,味淡微甘。干金线莲 本品常缠结成团,淡红褐色或深褐色。展开后完整的植株4~18 cm。根茎弯曲,节上生根,根表面被柔毛。茎细,具纵皱纹,断面棕褐色。叶互生,多皱缩,完整者展开后呈卵圆形或卵形,长1~4 cm,宽0.5~3 cm,先端急尖或骤尖,基部圆钝;叶上表面暗绿色或深褐色,可见金黄色或橙红色脉纹,下表面红褐色,可见主脉凸起;叶柄基部扩大成抱茎的鞘。气微香,味淡微甘。【鉴别】 (1)本品粉末棕褐色。根毛多见,多破碎,平直或扭曲成螺旋状。叶上表皮细胞呈三角状椭圆形至椭圆形,长60~90 μm,宽40~80 μm,外壁呈乳头状凸起。叶下表皮气孔多见,主要为不定式或不等式,副卫细胞3~5个。草酸钙针晶成束或散在,长40~120 µm。薄壁细胞类圆形,有的可见黄棕色内含物。导管多为螺纹导管。(2)取本品粉末(鲜品低温干燥后粉碎)0.2 g,加甲醇20 ml,超声处理20 分钟(功率250 W,频率40 kHz),放冷,滤过,滤液蒸干,残渣加甲醇1 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水仙苷对照品,加甲醇制成每1 ml含0.2 mg的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 2020年版四部通则0502)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2 µ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乙酸乙酯-甲醇-甲酸-水(11:1:1:1)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5%三氯化铝乙醇溶液,晾干,置紫外光灯(365 nm)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检查】 水分 干金线莲不得过 13.0% (《中国药典》 2020年版四部通则0832第二法)。总灰分 干金线莲不得过 8.0% (《中国药典》 2020年版四部通则2302)。【含量测定】 干金线莲 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512)测定。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乙腈-0.01%甲酸溶液(20:8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360 nm。理论板数按水仙苷峰计算应不低于3000。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取水仙苷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80%甲醇制成每l ml含12 μg的溶液,即得。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取本品粉末(过四号筛)0.5 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80%甲醇25 ml,称定重量,超声处理(功率250 W,频率40 kHz) 15分钟,放冷,再称定重量,用80%甲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即得。测定法 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10 μl,注入液相色谱仪,测定,即得。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水仙苷(C28H32O16)不得少于0.080%。【炮制】 洗净,去除杂质,鲜用或低温干燥。【性味与归经】 甘,凉。归肺、肝、肾、膀胱经。【功能与主治】 清热凉血,祛风利湿,解毒。主治肺热咳嗽,咯血,尿血,小儿急惊风,黄疸,水肿、淋证,消渴,风湿痹痛,跌打损伤,毒蛇咬伤。现代用于肝炎,肾炎,膀胱炎,糖尿病,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用法与用量】 2~5 g,鲜品10~15 g。另煎兑服;或研末。【贮藏】 干品置通风干燥处,防潮,防蛀。鲜品置阴凉潮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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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品监管局:2020年,省局监督检查发现部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长期停产,未按照原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药化生产〔2018〕6号)规定上报停产情况。为掌握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以下统称“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状况,进一步规范停产复产行为,防范药品安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药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安排,整厂拟停产三个月以上的,应在停产5日前通过省局智慧监管系统“两品一械”信息直报系统提交停产报告(因自然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停产的情形,应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停产原因、停产起止时间、停产期间不再开展生产活动的承诺、停产期间联系人以及电话等。省局收到停产报告5日内,在省局网站发布停产公告,接受社会监督。需要延长停产期限的,按上述要求重新报告。停产期间,药品生产企业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维护好厂房设施设备,保管好库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要加强特殊药品管理,实行实时监控,杜绝非法流弊现象。要有药品售后质量管理有效措施,切实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二、实行药品生产企业复产报告制度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应当通过省局智慧监管系统“两品一械”信息直报系统提交恢复生产报告,并提供药品GMP自查情况、关键人员变更情况、主要生产设备的变更情况、再确认(再验证)情况等资料。省局收到恢复生产报告3日内,依管辖权限转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或樟树药品监管局,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或樟树药品监管局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对停产企业进行动态现场检查,出具是否符合GMP结论,上报省局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恢复生产,企业应当整改后重新按上述要求和程序申请。停产期间,在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生产线)的,应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办理。三、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报告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短缺药品管理规定。对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应当在计划停产实施六个月前,通过省局智慧监管系统“两品一械”信息直报系统提交提交停产报告。发生非预期停产的,在3日内报告省局。四、开展停产药品生产企业巡查工作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品监管局要根据企业停产实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企业不按通知要求恢复生产,坚决防范企业在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组织生产,防范企业以出借证照、场所方式或走票、挂靠等出租从事非法活动,防范企业将本企业厂房和设施设备以任何方式改作它用。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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