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至
CIO在线为您找到 9088 条相关结果
  • 关于对《药品网络零售配送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零售配送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指导药品网络零售配送环节药品的包装、配送、储存及追溯管理等工作,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药品网络零售配送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3日至3月1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件:邮件主题请注明“网络零售配送反馈意见”,邮箱地址: shichangchu@bjfda.gov.cn。  2.邮寄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402室药械流通处,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 传真:010-83979518  4. 电话:010-83979378  5. 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  1.《药品网络零售配送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2.《药品网络零售配送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附件1药品网络零售配送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零售配送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指导药品网络零售配送环节药品的包装、配送、储存及追溯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第二条从事药品网络零售、提供药品网络零售配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南,本指南是药品配送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第三条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零售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提供药品网络零售配送服务的企业是指仅提供药品网络零售配送服务,不直接参与药品销售的企业。第四条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可以委托提供药品网络零售配送服务的企业开展药品配送业务。开展药品配送业务的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提供药品网络零售配送服务的企业(以下合称“配送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实现药品配送全过程质量安全、可追溯。第五条开展药品配送业务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直接将药品配送至消费者,药品配送过程中不得转运或转存。提供药品网络零售配送服务的企业在药品配送过程中需要暂时储存的,储存场所应当具备与药品配送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仓储条件。第二章 人员管理第六条药品配送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及物流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第七条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提供药品网络零售配送服务的企业应当对包装、配送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和物流专业知识及技能、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从事冷藏冷冻药品工作的人员,还应当接受冷链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八条配送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配送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容易辨识,并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第九条配送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三章 制度管理第十条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提供药品网络零售配送服务的企业应当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企业服务范围的药品配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和凭证等,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第十一条配送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配送质量管理制度,根据药品数量、配送距离、配送时间、贮藏条件、外部环境等情况,选择适宜的配送工具和温湿度控制措施,确保配送过程中药品质量安全。第十二条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应当坚持实用、安全、环保原则,建立药品配送包装管理制度,明确包装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包装管理责任,配送药品包装作业应当符合药品储存和质量管理的要求。第十三条配送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配送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应对配送相关岗位人员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形式、培训内容、培训学时等。第十四条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配送质量评审管理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对药品配送环节的质量管理运行情况实施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时改进和纠正。第十五条委托配送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委托配送管理制度,定期对提供药品网络零售配送服务企业的设备设施、人员资质、质量保障能力、安全配送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评估。第十六条配送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配送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并建立药品运输和配送设施设备档案,对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定期检查并形成记录。第十七条配送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配送设施设备校准验证管理制度。对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冷藏运输和配送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第十八条配送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配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制度,并制定包含但不限于冷藏、冷冻药品的配送应急预案,对途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异常天气影响、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能够进行及时处置,并采取运输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在配送过程中发生药品盗抢、遗失、调换等事故。第四章 设施设备及包装管理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要求,严格执行配送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第二十条药品配送车辆应当符合药品储运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当为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包括厢式货车、厢式电动三轮车等。(二)车厢内应当设置与其配送药品存储条件相适应的独立区域,防止药品污染、混淆和差错。(三)车厢内应当配置温湿度自动监测设备,可采集、显示、记录、传送配送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具有报警功能。(四)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药品在配送过程中丢失或替换。用于配送冷藏、冷冻药品的工具,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药品配送箱应当符合药品配送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箱体应当采用吸水性低、透气性小、导热系数小具有良好温度保温性的保温材料。(二)非药品与药品混合配送的,箱体内应有效物理隔离,避免混放。(三)配送箱内应当配置温湿度自动监测设备,可实时采集、显示、记录、传送配送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具有报警功能。(四)配送箱内需要放置蓄冷剂(冰排等)的,应当具备药品与蓄冷剂的隔温装置。(五)应当对配送冷藏、冷冻药品的配送箱及蓄冷剂(冰排等)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记录。用于配送冷藏、冷冻药品的配送箱,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包装材料的管理要求:(一)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选用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并尽量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二)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应当根据药品重量以及体积选取适宜的材料进行完整包装。(三)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应当选取利于药品贮藏条件要求的包装材料,且方便封装、运输和拆解。第二十三条封签的管理要求:(一)封签是指为了防止药品在配送过程中被替换,在包装上一次性使用的封口字条。(二)封签拆启后应当无法恢复原状、无法重复使用,寄递配送单据可作为封签使用。第二十四条药品配送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记录和档案。第五章 操作规程管理第二十五条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提供药品网络零售配送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要求,严格执行配送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第二十六条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应当对照订单进行拣选并复核,发现以下情况不得进行包装发货,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一)药品原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破坏等问题;(二)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三)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四)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五)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第二十七条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应当将销售凭证与所售药品一并封装配送,避免个人信息泄露。药品与非药品不得拼装配送。第二十八条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应当在包装外部标注配送信息,包括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名称、配送企业名称、发货地址、收货地址及消费者等内容,配送冷藏、冷冻药品时还应包括药品发货时间及贮藏条件。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应当将待配送药品存放于待配送区,避免抛扔、踩踏等行为,防止破损。第二十九条提供药品网络零售配送服务的企业与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交接待配送药品时,配送人员应当查看封签的完整性、有效性,对封签不完整或者已被破坏的,应当拒绝配送;封签完好的,核对上传配送信息,并选择适宜的配送方式。第三十条配送人员在配送过程中应当保持配送药品封签完整,确保药品不受污染。消费者在接收药品时,应当当场查验配送药品封签,封签不完整或已被破坏的,应当拒收。第三十一条配送药品被消费者拒收或者质量原因退回的,被退回药品应当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不得再次销售。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相关定义。配送:药品零售企业按照订单,将药品以合理方式交付消费者的过程。包装材料:是指在配送过程中为防止药品挤压、破损、污染、方便配送等所使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的总称。附件2《药品网络零售配送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随着互联网加速从生活工具向生产要素转变,与传统产业的结合日益紧密,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兴业态更加密集涌现,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引发了新的投资热潮,开辟了新的就业增收渠道。同时在产业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诸如药品配送环境不符合药品贮藏条件、与其他商品交叉污染等质量安全隐患。为规范药品网络零售配送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指导药品网络零售配送环节药品的包装、配送、储存及追溯管理等工作,我局起草了《药品网络零售配送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加强药品配送环节质量管理,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二、起草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地区医药电商发展现状及监管实际,开展药品网络零售配送质量管理指南研究制定工作。三、主要内容《药品网络零售配送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六章,共计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介绍指南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业务模式和管理要求等内容,明确配送企业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实现药品配送全过程质量安全、可追溯,以及配送环节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人员管理,共四条,主要明确相关人员的学历、履历、岗位职责、培训及健康状况等要求;第三章制度管理,共九条,主要明确企业应当制定药品配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和凭证等。第四章设施设备及包装管理,共六条,主要对企业配送过程中的所使用的车辆、配送箱、包装材料、封签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五章操作规程管理,共七条,主要明确拣选、复核、包装、配送、退货等环节的流程要求。第六章附则,共一条,对指南中涉及的配送、包装材料进行名词解释。附件3征求意见反馈表征求意见稿名称:单位名称:填写人:联系电话:序号修订的位置(如条款序号)修订的内容(原文)修订的建议理由或依据123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北京市
  • 江西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公示(202206)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审核,以下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符合注册、延续和变更注册条件,拟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3月3日至3月9日止。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序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注册形式1手腕式电子血压计RX-650、RX-650L、RX-651抚州市瑞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抚州市高新区)注册2手臂式电子血压计RX-860、RX-860L、RX-861抚州市瑞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抚州市高新区)注册3医用红外额温计RX-520、RX-520L、RX-521抚州市瑞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抚州市高新区)注册4医用纱布敷料*南昌市惠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昌市进贤县)延续5医用纱布敷料*江西中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昌市进贤县)延续6定制式活动义齿(大、小)弯制支架可摘局部义齿、(大、小)铸造支架可搞局部义齿、树脂基托总义齿(胶托、隐形义齿)、铸造基托总义齿南昌东森牙科器材有限公司(南昌市高新区)注册7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轴转式、推拉式;大号、中号、小号南昌飞翔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南昌市进贤县)延续8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型号:A型聚丙烯、B型聚苯乙烯、轴转式、推拉式;规格:大号、中号、小号南昌市佳辉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南昌市进贤县)延续9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A型(轴转式)、B型(推拉式);大号、中号、小号南昌卫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昌市进贤县)延续/变更通讯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邮  编:330029    电  话:0791-88158031     电子邮件:ylqxzcc@mpa.jiangxi.gov.cn特此公示。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江西省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6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填写反馈意见表(格式见附件2),于2022年3月31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ylqxzc@sina.cn。邮件主题请注明“备案公告反馈意见”。    附件:1.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表(格式)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2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附件1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做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现就第一类医疗器械(含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医疗器械备案是指医疗器械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二、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三、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和有关分类界定通知等判定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人向相应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未列入目录或有关分类界定通知的,根据相关工作程序申请分类界定,明确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向相应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判定产品管理类别时,应当结合产品实际情况,根据《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等规定中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进行判定。四、备案人应当按要求编制进行备案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五、办理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应当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交备案资料,获取备案编号。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六、备案人提交符合附件1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对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或《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见附件3)中登载的有关信息。七、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备案人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并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文件。对变更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备案信息表“变更情况”栏中,并自变更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变更情况相关信息。对《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产品描述包含“不应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的产品,如涉及变更成分,备案人应当取消原备案,另行申请备案。八、备案部门应当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操作规范(见附件5)开展备案工作。九、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为:×1械备××××2××××3。其中:×1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国”字;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2为备案年份;××××3为备案流水号。特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6号)同时废止。附: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要求及说明  2.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格式)  3.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和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  4.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操作规范附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要求及说明一、备案资料(一)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二)关联文件1.境内备案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2.境外备案人提供:(1)境外备案人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境外备案人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备案人存续且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或第三方认证机构为境外备案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备案人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2)境外备案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备案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备案人需提供相关文件,包括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备案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3)境外备案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代理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编制,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可进行客观判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和检测方法。(四)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产品全性能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检验的产品应当具有典型性。(五)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说明书中产品性能应当与产品技术要求中的相应内容一致。进口产品应当提交境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说明书原文及其中文译本。(六)生产制造信息对生产过程相关情况的概述。无源医疗器械应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有源医疗器械应提供产品生产工艺过程的描述性资料,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是生产过程的概述。体外诊断试剂应概述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固相载体、显色系统等的描述及确定依据,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如果需要)、质控方法等。应概述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列出受托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七)符合性声明1. 声明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相关要求;2. 声明本产品符合有关分类的要求及依据,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目录》或《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有关内容;3. 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4. 声明所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八)其他资料(必要时)“09-02-03物理降温设备”备案时,除前述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供试验资料证明备案产品可达到为人体降温的作用(蓄冷作用)。二、变更备案资料(一)变化情况说明及相关关联文件变化情况说明应附备案信息表变化内容对比表。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应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变化内容对比表及产品检验报告。(二)关联文件如变更事项涉及备案的关联文件变化的,应当提交新的关联文件。(三)符合性声明1. 声明符合医疗器械备案相关要求;2. 声明本产品符合有关分类的要求及依据,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或《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有关内容;3. 声明所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三、备案资料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原则上应当直接使用《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并应当采用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及相关命名指导原则的名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名称应当采用《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中的产品分类名称。2.产品描述、预期用途“产品描述”和 “预期用途”应当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中相应要求,不应超出目录中“产品描述”和 “预期用途”和相关内容的范围。《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产品描述项下使用“通常由……组成”时,相关内容只是给出了产品的代表性组成结构。备案时,可以根据备案产品的实际情况,描述结构组成;描述时,不可使用“通常由……组成”,而应使用“由……组成”,并写明具体的组成。有“一次性使用”“重复性使用”“无源产品”“粘贴部位为完好皮肤”“不具有剂量控制功能”“非无菌提供”等限定性表述的,备案产品“产品描述”应当明确。3.型号/规格型号/规格不应包含存在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夸大预期用途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4.备案人名称、住所:境内备案人备案表中的备案人名称、住所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一致。境外备案人备案表中的备案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规格型号应当与境外关联文件一致。5.境外备案人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中的委托、承诺内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6.说明书说明书中涉及产品描述的内容(包括“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使用方式、注意事项等涉及产品描述的部分)不得超出其他备案资料中的相应内容。如产品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或消毒,在备案时提交的产品说明书中应提供经验证的灭菌或消毒方法。四、备案资料形式要求(一)备案资料完整齐备。备案表填写完整。(二)各项文件除关联文件外均应以中文形式提供。如关联文件为外文形式还应提供中文译本并由代理人签章。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三)境内产品备案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应当由备案人签章。“签章”是指:备案人盖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四)进口产品备案资料如无特别说明,原文资料均应当由备案人签章,中文资料由代理人签章。原文资料“签章”是指:备案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或者签名加组织机构印章;中文资料“签章”是指:代理人盖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五)进口产品备案资料中由境外备案人提供的关联文件、符合性声明以及说明书、标签应当提交由备案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公证件可以是通过电子公证模式办理的,但应当同时提交由境外备案人出具的关于新公证模式的说明文件。(六)备案资料应当有所提交资料目录,包括备案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并以表格形式说明每项的卷和页码。五、其他要求1. 对于接触人体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应当根据临床需求确定产品的微生物控制水平。对于出厂时为非无菌提供的、但临床使用时应达到无菌或使用前应消毒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产品描述”项下应当写明“非无菌提供,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或“非无菌提供,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消毒”;“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提供灭菌或消毒方法,所提供的灭菌、消毒方法和产品可以承受的灭菌、消毒次数应经过确认。对于出厂时为非无菌提供的、但临床使用时应具有一定的微生物水平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产品描述”项下应当写明需符合的微生物限度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写明需符合的微生物限度要求;“生产制造信息”中应当写明:已对该产品进行了哪些消毒处理程序,目前符合哪项标准规定的微生物限度要求,为何产品具有的微生物限度水平能够满足临床需求。2.《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09-02-03物理降温设备”“09-03-08光治疗设备附件”“14-10-02创口贴”“20-03-11穴位压力刺激器具”等四种产品,不能含有《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附录中的禁止添加成分。备案时在产品描述项下应当详细列明产品的具体组成成分,不可使用“所含成分不具有药理学作用。所含成分不可被人体吸收”或者类似笼统描述。《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09-02-03物理降温设备”备案时,产品名称应当直接使用目录“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预期用途不得超出目录规定的预期用途。3.关于组合包类产品由需配合使用从而实现某一预期用途的一种以上医疗器械组合而成的产品,若组合中所有产品均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不得含有任何形式的非医疗器械产品),且组合后不改变各组成器械的预期用途,可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其产品名称应体现组合特性,原则上按其主要临床预期用途命名,名称的组成内容应在所属目录“产品类别(一级或者二级)”、所含各产品的“预期用途”范围内,如上肢内固定手术器械(包)、膝关节手术器械(包)等。同时,“产品描述”应包含所有组成的医疗器械,并说明各组成医疗器械的“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且其基本内容均应与目录中的相应内容一致。附2备案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格式)产品名称(产品分类名称):备案人: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进口和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备案。2.要求填写的栏目内容应使用中文、打印完整、清楚、不得空白,无相关内容处应填写“∕”。因备案表格式所限而无法填写完整时,请另附附件。3.境内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只填写备案人名称、住所和生产地址中文栏。进口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人的住所和生产地址中文栏自行选择填写。进口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人名称、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体外诊断试剂为产品分类名称,以下同)中文栏必填。4.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备案人名称、住所和生产地址原文栏必填,原文填写内容应与备案人住所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中载明内容和文种一致。5.境内医疗器械备案人应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备案人名称、住所和生产地址英文栏必填。如原文非英文,英文内容必须与原文一致。7.所填写各项内容应与所提交备案材料内容相对应。8.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编码均使用《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分类编码,分类编码填写为“子目录编号-一级产品类别编号-二级产品类别编号”,一级或二级产品类别如无法与目录准确对应,可填写“0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编码为“6840”。9.备案人、代理人住所栏填写备案人和代理人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性文件上载明的住所。10.备案人、代理人所在地系指备案人和代理人住所所在国家(地区)或省(区、市)。11.如有其他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问题,请在本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说明。注:填表前,请详细阅读填表说明产品名称(产品分类名称)中文原文英文分类编码结构特征有源□ 无源□ 体外诊断试剂□型号/规格(包装规格)产品描述(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产品有效期(体外诊断试剂适用)备案人名称中文原文英文住所中文原文英文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编备案人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地址中文原文英文受托企业名称(如适用)代理人名称住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代理人所在地应附资料1.关联文件2.产品技术要求3.产品检验报告4.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5.生产制造信息6.符合性声明7.其他资料(必要时)□□□□□□□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备案人/代理人(签章)日期: 年 月 日附3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备案编号:备案人名称备案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内医疗器械适用)备案人住所生产地址代理人(进口医疗器械适用)代理人住所(进口医疗器械适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描述(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备注备案部门和日期***(备案部门名称)备案日期: 年 月 日变更情况****年**月**日,**变更为**。……委托生产的,备注栏应当标注受托企业名称。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可追溯。备案人实际生产产品应当与备案信息一致。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备案编号:备案人名称备案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内体外诊断试剂适用)备案人住所生产地址代理人(进口体外诊断试剂适用)代理人住所(进口体外诊断试剂适用)产品分类名称包装规格产品有效期预期用途主要组成成分备注备案部门和日期***(备案部门名称)备案日期: 年 月 日变更情况****年**月**日,**变更为**。……委托生产的,备注栏应当标注受托企业名称。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可追溯。备案人实际生产产品应当与备案信息一致。附4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操作规范一、备案(包括变更备案)(一)备案人向相应的备案部门提交备案资料。(二)备案部门应当结合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判断产品是否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对于医疗器械(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备案表中“产品名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相比,结构组成与目录内容相同或者少于目录内容、预期用途在目录内容之内的,直接判定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超出目录所列内容的,应当结合产品实际情况,根据目录中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进行综合判定,判断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人应当根据相关工作程序申请分类界定,明确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向相应的备案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对于体外诊断试剂,备案表中“产品分类名称”“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与《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所列内容相同或者少于目录内容的,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超出目录内容的,备案人应当根据相关工作程序申请分类界定,明确为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向相应的备案部门提交备案资料。(三)备案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四)备案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五)备案部门按本部门档案管理程序对备案资料予以归档。二、信息公布对备案的,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公布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有关信息,省级药监部门按要求将境内第一类备案信息及时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信息平台。对变更备案的,备案部门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备案信息表变更情况栏中,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变更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公布变更备案的有关信息,省级药监部门按要求将境内第一类变更备案信息及时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信息平台。三、备案后管理(一)管理要求承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工作的备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备案后的检查,重点对备案资料的规范性进行回顾性检查。发现备案资料不规范,或者备案人生产产品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当责令备案人限期改正;备案人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应当公告取消备案。已备案的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第三类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注册;备案人应当主动取消备案。备案人开展产品再评价工作的结果表明,已上市产品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备案人应当主动取消备案。已备案的医疗器械调整为不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备案人应当主动取消备案。备案人未按要求取消备案的,备案部门可以公告取消备案。取消备案后不得再继续生产相应医疗器械。第一类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执行上市后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予以处罚。(二)工作指导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品备案管理自查工作,并于每年1月份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产品备案工作自查总结报告。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备案工作中遇到产品管理类别、备案信息不明确等问题时,应当及时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沟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一类备案工作的指导。设区的市级备案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不是同一个部门时,设区的市级备案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提供给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附件2《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注:表格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序号条款号反馈意见涉及的条款内容(注:如涉及整段条款,此栏无需填写)修改建议修改理由123…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重磅!国内首个国产重组新冠病毒蛋白疫苗获批

    3月1日,安徽智飞龙科马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研制的重组新型冠状病毒蛋白疫苗(CHO细胞)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附条件批准上市,该疫苗是首个获批的国产重组新冠病毒蛋白疫苗,适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致的疾病(COVID-19)。该疫苗的上市也填补了安徽省无新冠疫苗的空白。重组新型冠状病毒蛋白疫苗(CHO细胞)由安徽智飞龙科马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联合研发,曾于2021年3月获批紧急使用。该产品利用RBD-dimer的专有技术实现免疫聚焦,采用CHO细胞表达系统,表达的糖基化药物蛋白在分子结构、理化特性和生物学功能方面最接近于天然蛋白分子,且不需要在P3实验室内进行病毒灭活,方便商业化大规模生产。省局将督促企业加强疫苗生产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产品 安徽省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河北省化学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河北省药物警戒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化学药品(以下简称药品)生产行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依据药品生产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药品生产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监测评价等情况,省局制定了《2022年全省化学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雄附件:2022年河北省化学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docx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学药品生产监管处2022年2月24日(信息公开类型:依申请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附件 2022年河北省化学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一、指导思想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提升药品质量为核心,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风险管理,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重点环节进行精准检查,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范,推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落实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全省药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检查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各类风险信号,继续强化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生产过程中擅自变更工艺、掺杂使假、非法添加、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度分析研判风险信息,采取防控措施,形成监管闭环,坚决防范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和产品质量风险。(二)提升检查质量。建立以检查为核心的监管方式,探索以品种为主线的现场检查模式,整合检查、抽验、监管力量,采取抽检结合、延伸检查、地市交叉等手段,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质量和实效,以及提高问题发现率,促进行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持续提高。做好许可、检查、监管、办案有效衔接,推动建立信息畅通、协作高效的全链条管理体系,实现提升检查质量与强化队伍建设的相互促进。(三)强化检查后处置。严格监督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生产检查与执法办案的协同配合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对违法企业形成有力震慑。克服重检查轻整改现象,在复查企业落实整改的基础上,对部分问题较严重、屡查屡犯的企业,省局适时开展飞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四)坚持信息公开。加大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以及被检查对象违法处理情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作用。三、检查方式检查可采取日常监督检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疫苗驻厂检查和飞行检查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四、检查重点任务和要求(一)重点强化疫苗生产监管。对在产疫苗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对停产疫苗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强化派驻检查员的作用,持续开展疫苗持有人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合国家局作好疫苗生产企业巡查检查,监督疫苗持有人按要求赋码和上传追溯信息,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生物制品附录修订稿的公告》要求,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信息化建设,保障生产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引导疫苗生产企业持续提升质量管理体系水平。(二)聚焦高风险产品监管。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高风险产品,对血液制品以及无菌药品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覆盖率100%,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和处方进行生产。(三)聚焦民生用药监管。加强对国家集采中选品种、疫情防控用药、冬奥用药、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2年内新批准上市药品以及儿童药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抽验;对国家集采中选品种企业按品规开展飞行检查,覆盖率100%,指导持有人做好供应保障。(四)持续高压实施特殊管理药品监管。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和使用企业的特药安全管理检查,对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覆盖率100%;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每季度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每半年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压实企业特殊药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五)强化委托生产药品监管。强化委托生产药品的监管,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情形)开展专项检查,覆盖率100%,监督、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进一步规范药品委托生产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六)加大药物警戒检查力度。继续开展药物警戒检查,重点对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剂、附条件批准上市药品以及研制机构类持有人的检查,全面推进药物警戒制度落地。(七)其他。对上述之外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检查对象,三年实现辖区内企业全覆盖监督检查。五、工作要求(一)严格履职尽责。省局化学药品生产监管处负责统筹安排全年检查任务,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以及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省药物警戒中心等单位要根据省局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和安排,积极配合省局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各项检查任务于2022年11月15日前按时完成。(二)严格防控风险。监督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员责任制,突出检查重点,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定要追根溯源,开展上下游延伸检查,一查到底;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检查,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凡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按照严重缺陷处理。重大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省局报告。(三)严格执行廉政纪律。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严格遵守现场检查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现场检查标准;用严谨认真的作风、客观准确的结论,全力保障药品生产质量安全,助推我省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河北省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增材制造金属植入物理化性能均一性研究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4号)

    为进一步规范增材制造金属植入物理化性能均一性研究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增材制造金属植入物理化性能均一性研究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增材制造金属植入物理化性能均一性研究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2月28日增材制造金属植入物理化性能均一性研究指导原则增材制造(也称三维打印、3D打印)是一个涉及多物理场相互耦合作用的制造过程,其制造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受较为复杂且繁多的因素所影响。增材制造金属植入物理化性能均一性是指经增材工艺(包括热处理、表面处理)制造的金属植入物产品(以下简称“植入物”)打印质量的一致性,主要体现于植入物在成形室的不同位置、不同成形方向、同一工艺参数下同批次内、不同批次间生产的产品间,以及产品质量与设计预期间的一致性,以下简称质量均一性。为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增材制造金属植入物的质量均一性更好地进行风险识别和控制,同时为审评机构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助力该类产品的创新发展,特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对增材制造金属植入物注册申报时产品质量均一性的一般要求,不对其具有约束性,注册申请人需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如实体、多孔、表面质量、特定结构等)和临床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本指导原则各项要求的适用性,并针对产品特性充分考虑最差情形、可接受的偏差范围进一步充实和细化注册申报资料的相关内容。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粉末床熔融工艺,包括选区激光熔融(SLM)、电子束熔化(EBM)制造的用于患者匹配医疗器械的金属植入物。其他增材制造工艺和定制式医疗器械不属于本指导原则范围,但相关产品或情形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的适用部分。二、质量均一性的基本要求质量均一是为了确保在同一增材制造工艺参数下,植入物产品间及产品与设计预期的质量差异在可接受的偏差范围内。注册申请人需明确所评价或对比产品的典型性、一致性(如在成形室的不同位置、不同方向、不同批次等),并确定可接受的偏差范围。在性能研究中,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在化学成分、几何结构、显微组织、力学性能等方面的一致性进行评价或对比。具体包含:化学成分、尺寸、多孔结构、内部质量(缺陷、金属粉末残留等)、显微组织、表面质量(表面缺陷、表面粗糙度)、动静态力学性能(剪切性能、压缩性能、拉伸性能、弯曲性能、扭转性能)、耐腐蚀性和金属离子析出等。注:增材制造金属植入物在进行质量均一性评价时,成形方向和位置的描述可参考ISO/ASTM 52921中的规定,并在各研究中详细记录试样成形位置、成形方向以及取样方向等信息。(一)化学成分提供植入物化学成分信息及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如有相关标准),提供由相关标准推荐方法进行的化学成分测试结果。对于无适用标准产品,还需提供化学成分含量接受限制定依据并开展化学成分检测方法学研究和验证。产品间化学成分的波动需在可接受的质控范围内。(二)尺寸明确植入物的尺寸,用通用量具、专用检具或测量仪器检测,不同产品均需符合相应的设计尺寸及公差要求。(三)多孔结构评价植入物的多孔结构特征,如孔单元形态、孔径大小及分布、丝径、孔隙率、平均孔隙截距、孔隙梯度、内部连通性等,不同产品均需符合质控要求。(四)内部质量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内部质量(缺陷、金属粉末残留等)的检测,并记录样品成形方向及摆放位置,不同产品的测试结果均需符合质控要求。(五)显微组织明确植入物显微组织特征(适用于含有全致密实体结构的植入物)。需明确样品在热处理等工艺过程与植入物产品实现过程的一致性。取样时,需从相应产品或随炉样上取样,记录试样成形位置、成形方向,以及取样方向,取样观察面需至少包含沿成形方向面和垂直成形方向面,不同观察面的差异需在明确的可接受范围内。(六)表面质量需明确植入物表面为非机加工还是机加工表面(不包括内表面),对有质量不均一风险的表面予以临床可接受性评价,确保差异在可接受质控范围内。(七)表面粗糙度需明确植入物实体外表面部分的表面粗糙度,测试结果需符合设计要求和临床需求。(八)力学性能需对植入物的力学性能进行评价,包括动静态力学性能(剪切性能、压缩性能、拉伸性能、弯曲性能、扭转性能等),注册申请人可根据植入物特性选择测试项目开展检测和研究,测试项目需覆盖临床需求。测试结果需符合所制定的可接受标准,同时需明确该接受标准的临床可接受性。取样时需考虑选取不同方向及位置的测试样品进行测试对比,阐述不同方向及位置力学性能的差异。上述性能指标测试时可在植入物上直接取样,也可采用同炉批次样块、可代表植入物的打印试样等替代植入物开展检测,阐述选择样块/试样与植入物的一致性,检测样块需可代表植入物化学成分、多孔结构等方面特征。对需经表面处理、热处理等工艺的植入物,需选择与其工艺一致的样块进行检测。(九)耐腐蚀性和金属离子析出植入物的表面形貌、物相组成与成形方向相关,从而导致耐腐蚀性存在差异,因此需对植入物的耐腐蚀性和金属离子析出的可能性及行为进行研究,不同摆放情形均需满足临床可接受性。三、质量均一性的工艺要求在性能研究中,注册申请人需对增材制造所使用的软件、设备、粉末原材料、增材制造工艺及后处理工艺、人员等方面可能造成质量不均一的典型要素进行阐述,说明影响因素、可能的风险、质控指标等。注册申请人需明确经验证的数值可波动范围及临床可接受性。此部分研究需结合本指导原则第二部分的要求开展。(一)植入物质量均一性工艺要求相关要素1.软件增材制造所使用的模型文件需符合GB/T 35352的要求,需对三维设计软件输出的模型文件进行验证,包括不同软件输出模型的一致性(如适用)以及输出模型文件与增材制造设备之间的兼容性,确保输出模型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可重复性,需明确所使用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对软件更新或升级的情况,必要时进行再次确认。2.设备需明确增材制造过程及热处理、表面处理所使用的设备,并建立完善的设备安装确认、操作确认、性能确认等制度,确保符合要求的设备在规定的的环境中被正确地使用。定期对设备的控制程序进行验证,阐述控制程序的验证方法,避免由控制程序的错误而引起的不良后果。若设备的控制程序更新或升级,需及时确认。需阐述不同设备(如适用)使用同一工艺参数进行制造产品质量之间的差异性,并明确差异的控制方法和临床可接受性。3.粉末原材料粉末作为产品成形的原材料,其特性直接影响产品的各项性能。需提供详细的材质单,包括粉末成分、粒度、粒径分布、球形度、松装密度、振实密度、流动性等,并需明确其所符合的标准(如适用)。若原材料外购,需明确原材料供应商并附其资质证明文件、供销关系证明文件(如供销协议)、质量标准及验证报告。注册申请人需对粉末可回收次数、新旧粉末混合比例(如适用)等进行规定,并提供同批次粉末连续使用以及不同批次粉末对打印过程和产品质量均一性影响的验证资料。(二)植入物质量均一性相关工艺参数要求1.增材制造工艺参数根据选用的增材制造工艺并结合植入物性能要求,明确增材制造工艺参数,并对工艺参数进行验证,评估使用该参数制造的产品性满足预期性能要求情况,并验证增制造工艺的稳定性。如果工艺参数发生变化,需论证相关性能不低于原有要求。研究下列参数对植入物质量均一性的影响,包括植入物在打印空间中的能量源功率密度、放置位置、成形方向、打印层厚、放置间距,以及打印支撑物的位置、类型和数量等,并考虑多批次连续/不连续加工对工艺稳定性的影响。2.后处理工艺参数因增材制造的成形原理与传统的机加工成形原理不同,导致其生产的产品性能受到一定影响,例如:极高的冷却速度使Ti-6Al-4V中生成了小晶团尺寸的针状α'结构,这延迟了塑性变形的开始,从而造成了Ti-6Al-4V的高强度和较低的延展性,需通过热处理工艺来优化金相结构,使其具备更好的力学性能。增材制造产品需要热处理提升机械性能或解决制造缺陷的情况下,热处理工艺作为特殊工艺,注册申请人需结合自身产品的性能要求,选择合适方法并进行验证。后处理还可能包括机加工、热等静压、支撑物或残留粉末的去除、清洗及表面处理等。需评估后处理工艺对植入物质量均一性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方法和流程。四、参考文献[1] GB/T 5168, α-β钛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S].[2] GB/T 10128, 金属材料 室温扭转试验方法[S].[3] GB/T 13298-2015, 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S].[4] GB/T 13810, 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S].[5] GB/T 18851.1, 无损检测 渗透检测 第1部分:总则[S].[6] GB/T 35351-2017, 增材制造 术语[S].[7] GB/T 35352-2017, 增材制造 文件格式[S].[8] GB/T 37698-2019,增材制造 设计 要求、指南和建议[S].[9] GB/T 36984-2018, 外科植入物用多孔金属材料X射线CT检测方法[S].[10] YY 0117.2, 外科植入物 骨关节假体锻、铸件ZTi6A14V钛合金铸件[S].[11] YY 0117.3, 外科植入物骨关节假体锻、铸件钴铬钼合金铸件[S].[12] YY 0605.12, 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12部分:锻造钴-铬-钼合金[S].[13] HB 6573-1992, 熔模钢铸件用标准参考射线底片[S].[14] ISO 5832-3:2016, Implants for surgery–Metallic materials–Part 3: Wrought titanium 6-aluminium 4-vanadium alloy[S].[15] UNI EN ISO 16371-2:2017, “Non-destructive testing —Industrial computed radiography with storage phosphor imaging plates General principles for testing of metallic materials using X-rays and gamma rays”[S].[16] ISO17296-4-2014, Additive manufacturing‐general principles–part 4 overview of data processing[S].[17] ASTME539-1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Analysis of Titanium Alloys by X-Ray Fluorescence Spectrometry[S].[18] ASTME1409,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Oxygen and Nitrogen in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s by Inert Gas Fusion[S].[19] ASTME1447-09,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Hydrogen in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s by Inert Gas Fusion Thermal Conductivity/Infrared Detection Method[S].[20] ASTM E1941 –10,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Carbon in Refractory and Reactive Metals and Their Alloys by Combustion Analysis[S].[21] ASTM E2371-13,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Analysis of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s by Direct Current Plasma and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Atomic Emission Spectrometry (Performance-Based Test Methodology) [S].[22] ASTMF136-13,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Wrought Titanium-6Aluminum-4Vanadium ELI (Extra Low Interstitial) Alloy for Surgical Implant Applications (UNS R56401) [S].[23] ASTMF2924-12,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Additive Manufacturing Titanium-6 Aluminum-4 Vanadium with Powder Bed Fusion[S].[24] ASTMF3001-14,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Additive Manufacturing Titanium-6 Aluminum-4 Vanadium ELI (Extra Low Interstitial) with Powder Bed Fusion[S].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网络食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网络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业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2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本省及外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辖区内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在本省辖区内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本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本省网络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网络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互联网上经营及发布《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信息。  发布信息的经营者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法律宣传、诚信建设等的管理和服务,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共治中的桥梁纽带和引导督促作用。  鼓励和支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发成立或加入行业协会。  第八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纠纷解决制度,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本网站投诉电话、邮箱等消费投诉方式,畅通消费争议沟通渠道。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因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第三方平台提出赔偿要求的,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先行赔偿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之后,有权向实际责任方提出追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消费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消费者应当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通过“12345”和“12315”电话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处理。第二章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第十条 在本省辖区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的省、市级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应当在机构成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机构相关信息告知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及告知信息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机构告知信息还应当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案申请书可在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下载,备案申请书可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电子文档方式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申请日期以受理日期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日期以信件送达邮戳或签收日期为准;通过电子文档方式提交的,申请日期以受理日期为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书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通过邮寄、电子传输的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由申请人当面领取。  经营者在本省建立多个平台或交易网站的,应当分别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号。与平台相对应的移动应用客户端(APP)可与平台使用同一备案号。  第十一条 本省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的,应当于变更或停止平台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  第十二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申请在其平台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时应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与省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数据进行比对,并应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未依法履行许可信息审查义务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并监督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其经营项目在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量化分级等信息。  第十五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地址(住址)、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物流服务提供者、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消费投诉处理、联系方式、现场核查意见、退出网络经营时间等内容。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获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或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制定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前款规定的制度应当在第三方平台网页上以建立链接等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食品安全检查,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检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持合法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是否与许可地址相符;是否超许可项目范围、期限经营;经营场所是否保持清洁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食品运输、配送设备、工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发布的信息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等。  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有《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第十九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如实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交易信息,包括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订购者名称等内容。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入网经营者交易食用农产品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购买)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用农产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内容包括:经营者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图片与实际相符程度、投诉记录等,将其信用评价情况在网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信息查询、数据统计、调研分析、交易数据提取、信息屏蔽、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督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销售,并屏蔽不合格(问题)食品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备案部门建立通报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定期将本省或本地区进入本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基本信息、投诉举报处理、食品安全自查及检查情况等向备案部门报告。  备案部门监管工作需要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引导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科学饮食知识宣传,倡导健康饮食方式。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网站页面建立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网站的链接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督促其将机构相关信息告知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直接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对自营食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记。  第二十八条 自建交易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申请备案。第三章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非自产的食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超许可项目、期限经营,不得在许可地址之外的地方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自建交易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自建交易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公示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等信息向原许可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收集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建立进货台账。  入网食品经营者购进国内生产的食品的,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销售票据,并留存原件或复印件。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按批次索取含有全检验项目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入网食品经营者购进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查验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并留存复印件。  入网食品经营者购进的食品为进口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应当加盖供货者印章(供货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可由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留存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供货者证照有效期届满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要求供货者重新提供有效证照,查验后留存复印件。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保存食品进货记录和留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有供货者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者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长期定点采购的、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供应者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入网食品经营者发现供货者提供的相关材料涉嫌虚假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不得购进和使用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入网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后,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入网食品经营者留存的复印件可为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  第三十四条 网络食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载明的事项销售和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和销售的食品,及时清理腐败变质、包装破损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并做好销毁记录。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贮存容器上如实标示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产品出厂原包装贮存食品,原包装上已标明以上信息的,可不再对食品有关信息进行标示。  第三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运输、配送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运输、配送。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运输、配送的,应当对其是否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不应当委托不符合前款条件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运输和配送。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运输、配送期间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三十八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该食品生产者的,应当将食品召回。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告知供货者或食品生产者停止销售、购买者停止食用,并记录本经营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供货者或食品生产者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  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进口商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时,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清理食品、登记造册。  第三十九条 因入网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造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入网食品经营者对停止销售及召回的食品应当予以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做好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记录。  第四十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第二节 网络食品销售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第四十二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第四十三条 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标示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示到市县一级或者农场的具体名称。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识问题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第三节 网络订餐服务规定  第四十四条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安全量化等级信息。  第四十五条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食品加工制作过程。  第四十六条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建设规范要求将其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展示给消费者,鼓励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餐饮单位加工经营过程进行网上实时播出,保障网络订餐消费者对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接受消费者监督。  倡导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第四十八条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循不用或少用食品添加剂的原则,不得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且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九条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外送范围和预计送达时间,并按照标示的事项提供外送服务,保障食品在安全时限内送达。  未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的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将食品配送至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  第五十条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容器上标示食品加工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避免长时间存放。  加工制作时间以食品成最终状态为准。  第五十一条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按照以下要求从事送餐活动:  (一)建立并执行送餐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  (二)实行每日晨检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三)不具备冷链配送条件的,不得配送冷食类、生食类和冷加工糕点等需要冷藏保存以保障安全的食品。  (四)用于盛放食品的容器、餐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送餐时应当采取能够防止灰尘、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应当每天清洁、消毒,定期更换。  (五)送餐人员着装应当干净整齐。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备案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公开。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于监督检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并在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开。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日常监督检查对象和约谈对象进行跟踪复查。  第五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食品经营纳入年度抽检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监督抽检和信息发布。  第五十七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据《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五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约谈及整改等情况,并根据信用记录,调整监督检查频次。  第六十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  第六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时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报日常监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及抽查结果等情况。  第六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数据上下贯通、实时共享工作机制,逐步完善相关数据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公众开放查询功能。  第六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合作,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生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外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本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以公众号、团购等形式开展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十五条 网络食品添加剂的销售(不含经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广东省发布《网络食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特殊食品 全国
  • 【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负责组织开展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  第四条(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市药监局提出申请,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化妆品生产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五条(准入原则)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化妆品生产项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  新建化妆品生产项目应当布局在中心城区外市级以上开发区或产业园区;严格控制以化学反应作为关键环节和工序的生产工艺。  第六条(鼓励创新)市药监局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生产化妆品,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符合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进行生产等条件的化妆品企业,可以书面告知市药监局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市药监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提前介入、优先审批等支持措施。  第七条(信息公开)市药监局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申请类别)化妆品生产许可办理事项包括许可新办、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九条(许可受理)市药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提交补正资料的时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  市药监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许可审批)市药监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的情况,对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撤销申请)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前书面提出撤回申请的,市药监局应当根据其申请终止审查,但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除外。  第十二条(许可证形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市药监局制作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正本与副本、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市药监局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许可证内容)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生产许可项目、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还应当载明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一地一证)同一化妆品生产场所,只允许申办一个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得重复申办。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市药监局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许可档案。许可档案可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节 新办  第十七条(开办条件)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五)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六)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七)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申请人应当向市药监局提交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许可审查)市药监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组织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市药监局对于行政许可有承诺办理时限的,应当按照承诺时限办理,承诺办理时限不多于法定办理时限。  第十九条(检查组要求)现场检查至少由两名检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需要,市药监局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或证明文件,告知企业检查目的、流程,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有权对检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检查组发现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由检查组长决定是否回避,需要回避的,应当由市药监局重新指派检查员。  第二十条(观察员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分局)应当派出人员配合检查组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参与结论的判定。市药监局分局如对现场检查的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书面报告市药监局。  第二十一条(检查内容)检查组应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相关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根据检查需要索取其他证明资料进行核验或留存。  第二十二条(配合检查)申请人应指派专人配合现场检查并对现场记录签字确认。申请人应当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检查通报)检查组在检查完成后告知申请人检查相关情况。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现场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查应由检查组制作现场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注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未按期整改)经现场检查需要整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整改,逾期未予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产业政策要求)申请人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要求的,不予许可。市药监局可以将有关许可情况书面告知实际生产地址所在的开发区、产业园区或区政府。  第三节 变更、延续、补发与注销  第二十六条(变更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的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市药监局申请变更许可。  第二十七条(许可事项变更)生产许可项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或者在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的,以及在本市范围内增加化妆品生产地址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市药监局申请变更。市药监局应当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需要现场检查的,依照本办法相关的规定办理。  因生产许可项目等的变更需要进行全面现场检查,经市药监局现场检查并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八条(登记事项变更)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药监局申请变更。市药监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变更合并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与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同时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可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市药监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合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信息变更报告)质量安全负责人、预留的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市药监局。  第三十一条(延续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向市药监局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且生产许可条件无变化。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逾期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许可申请。  存在本办法二十七条规定应变更事项,但尚未完成变更的,应当完成变更后方可向市药监局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存在本办法二十八条规定应变更事项的,可在提出延续许可申请时一并提出变更申请,按照延续许可和变更许可的规定合并办理。  因原有化妆品生产许可事项尚未完成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的,应自原有许可事项完成并收到相关许可证书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  第三十二条(许可延续审查)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告知承诺受理条件的,市药监局直接作出同意决定,向申请人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有效期自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三条(延续后检查)完成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事项的,企业所在地市药监局分局应当在市药监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申报资料和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市药监局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虚假承诺或未达到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市药监局应当依法直接撤销化妆品生产许可决定。  第三十四条(许可证补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遗失、损坏的,企业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向市药监局提交补发申请。市药监局应当自受理补发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补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注明“补发”,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补发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五条(许可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药监局依法注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一)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化妆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化妆品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生产许可时,市药监局发现注销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暂停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虚假材料)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由市药监局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许可证格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京妆XXXXXXXX。“京”代表北京市简称,第一位到第四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五位到第八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第三十八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药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附件:【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化妆品 北京市
  • 关于公开征求《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五十六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局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5号),我中心组织遴选了第五十六批参比制剂(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公示期间,请通过参比制剂遴选申请平台下“参比制剂存疑品种申请”模块向药审中心进行反馈,为更好服务申请人,反馈意见请提供充分依据和论证材料,反馈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期限: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14日(10个工作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3月1日相关附件序号附件名称1 《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五十六批)》(征求意见稿).docx2 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异议申请表.docx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3号)

    为进一步规范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2月28日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使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聚醚醚酮材料经增材制造工艺生产,作用于骨、关节及口腔硬组织的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采用以聚醚醚酮为主体的复合材料增材制造的植入产品可参考本指导原则适用部分。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预期目的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产品特征词可包括“增材制造”“聚醚醚酮”。2.分类编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3或17,请结合具体产品预期用途,完善二级和三级分类编码。管理类别为Ⅲ类。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4.型号规格需提供产品各型号规格的划分原则。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需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5.结构组成需提供所含组件描述、选用材料及符合标准、材料牌号信息、表面处理方式、交付状态及有效期信息。(二)综述资料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1.1提供产品各型号的几何结构外形图,充分描述产品结构信息。1.2申报资料中需明确相关材料牌号/商品名及符合的标准。进口产品的材料牌号/商品名及符合标准不应超过原产国上市证明文件/说明书批准的范围。1.3提供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的关键尺寸信息,如长度、宽度、高度、直径等体现产品设计特征的尺寸及公差。1.4明确各型号产品的划分依据。1.5提供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1.6提供产品结构及关键尺寸的设计依据。2.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并需与临床评价资料结论一致。适用范围的描述需清晰准确。注册申请人需根据申报产品的设计特征,进一步说明其具体的适用人群、预期使用环境等信息。描述产品的禁忌证(包括绝对禁忌证、相对禁忌证),如不适宜使用的人群、疾病等情形。3.包装说明提供产品的包装信息,可包括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以及无菌屏障系统等信息。(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注册申请人在产品注册上市前,需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评审需至少确保: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评审结果需形成风险管理报告。申报资料格式需符合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要求。对于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注册申请人还需关注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环节的相关风险,具体可参考附录《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产品风险管理资料要求》。2.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试验方法需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订,或经过验证。2.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的说明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需包含以下产品相关信息:2.1.1明示产品的组成、各组成部分的材料牌号/商品名及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2.1.2提供各型号产品的结构图并标识关键尺寸。2.1.3提供产品关键尺寸信息,如长度、宽度、高度、直径等。2.2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需包括以下适用内容:2.2.1产品表面质量,包括外观、表面缺陷和表面粗糙度。2.2.2产品重要部位尺寸和公差。2.2.3产品的力学性能,如硬度,强度等。2.2.4多孔结构形貌,如多孔结构的孔径、丝径、孔隙率、平均孔隙截距、孔隙梯度、孔内部连通性、多孔结构的厚度等。2.2.5灭菌产品的无菌性能。2.2.6若灭菌使用的方法涉及出现残留,需对允许的残留量进行规定,如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的环氧乙烷残留量的要求。2.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2.4附录如产品结构图示复杂,则注册申请人可以资料性附录形式提供产品的结构图示。3.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确定依据。4.研究资料4.1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根据产品适用范围,结合产品植入部位承力模式、适用的具体产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明确植入物各项动、静态力学性能要求,提供性能验证报告。并提供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和临床可接受性论证资料。例如,个性化颅骨修复体需要评价抗冲击性能。4.2化学/材料表征研究明确终产品材料的物理和化学性能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红外光谱、玻璃化转变温度、熔融温度、冷却结晶温度、黏度、重金属总量、结晶度、密度等。同时,提供各项性能指标要求的确定依据及可接受性论述。同时,需关注聚醚醚酮合成工艺可能产生的单体残留和溶剂残留,以及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残留。必要时,依据《医疗器械已知可沥滤物测定方法验证及确认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对植入物原材料及加工过程引入的可沥滤物的分析和评价。4.3生物学特性研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要求,结合植入物的物理和化学信息、与人体接触性质和时间等,对终产品满足生物学要求进行评价,生物学评价终点通常可能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反应、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致癌性。必要时开展生物学试验。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应重点关注可沥滤化学物质的存在及毒性的可接受性。4.4细菌内毒素需要针对细菌内毒素进行验证。4.5清洁、灭菌研究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4.5.1生产企业灭菌对于灭菌包装交付产品,需提供灭菌工艺验证报告。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射线种类、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其中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需评价灭菌方法(包括不同辐照源)对于产品性能的影响,并提供验证性能的确定依据、验证方案及报告以及接受指标的确定依据。若使用的灭菌方法涉及残留物,需明确残留物信息、控制指标及应采取的具体处理方法和条件,论述可接受性并提供研究资料。4.5.2最终使用者灭菌对于非灭菌包装交付产品,需明确非灭菌产品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并提供非灭菌包装产品推荐灭菌工艺验证报告。4.6动物试验研究请根据《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要求,结合动物试验“替代、减少和优化”原则及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原则判定开展动物试验的必要性。如需开展动物试验,请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实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研究方案设计和实施质量保证工作。具体产品适用情形还可参考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4.7稳定性研究4.7.1货架有效期注册申请人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提供产品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资料。4.7.2运输稳定性注册申请人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四)临床评价资料该产品尚未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目录,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选择恰当的临床评价路径,包括同品种医疗器械评价路径和/或临床试验路径。(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编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1.详述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步骤,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提交产品生产工艺概述、生产工艺过程中需要进行控制和测试的环节及相关证明性资料。确认关键工艺点,并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进行确认。2.明确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提供特殊过程的确认资料以及关键工序的验证资料。对于可能影响终产品性能的内容,如打印工艺,后处理工艺,清洗工艺等,需提供详细的工艺验证资料。3.明确原材料及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的质量控制标准。三、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64号) [Z].[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Z].[5]《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53号)[Z].[6]《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21号)[Z].[7]《无源植入性骨、关节及口腔硬组织个性化增材制造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70号)[Z].[8]《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9]《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10]《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11]《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12]《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87号)[Z].[13]《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09〕519号文)[Z].[14]《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75号)[Z].[15]《个性化匹配骨植入物及工具医工交互质控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第62号)[Z].[16]《定制式个性化骨植入物等效性模型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第48号)[Z].[17]《骨科金属植入物有限元分析资料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第48号)[Z].[18]《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75号通告)[Z].[19]《医疗器械动物实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75号通告)[Z].[20]《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Z].[21]《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Z].[22]《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Z].[23]《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Z].[24] GB/T 12417.1-2008《无源外科植入物骨接合与关节置换植入物第1部分:骨接合植入物特殊要求》[S].[25] GB/T 35351-2017《增材制造术语》[S].[26] GB/T 39329-2020《增材制造测试方法标准测试件精度检验》[S].[27] YY/T 0640-2016《无源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S].[28]YY/T 0660-2008《外科植入物用聚醚醚酮(PEEK)聚合物的标准规范》[S].[29]ISO F2026-17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Polyetheretherketone (PEEK) Polymers for Surgical Implant Applications[S].[30]YY/T 1707-2020 《外科植入物植入医疗器械用聚醚醚酮聚合物及其复合物的差式扫描量热法》[S].[31]GB/T 1033.1-2008《塑料非泡沫塑料密度的测定第1部分:浸渍法、液体比重瓶法和滴定法》[S].[32]ISO 19227-2018 Implants for surgery—Cleanliness of orthopedic implants—General requirement[S].附录: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风险管理资料要求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上市前对其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全面评审所形成的风险管理报告以及相关的产品风险管理资料。该风险管理报告应说明:-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已有恰当的方法获得与本产品相关的包括出厂后流通与临床应用的信息。除此之外,风险管理报告还应扼要说明:-在产品研制的初期阶段,对风险管理活动的策划,和所形成的风险管理计划;-说明已识别了产品的有关可能的危害,并对其危害产生的风险进行了估计和评价;-在降低风险措施方面,考虑了相关安全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并有针对性地实施了降低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通过产品性能、成分等测试、生产工艺检验、相关文件的审查、试生产等活动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实施验证;注册申请人对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等过程中有关可能的危害识别,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实施举例如下:一、设计开发风险与质控(一)医工交互设计开发中医工交互过程的风险,例如医学团队不能掌握工程团队的制造能力,或工程团队在设计中难以理解医学需求等。为避免此类的风险,注册申请人需按照《个性化匹配骨植入物及工具医工交互质控审查指导原则》对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的设计开发中医工交互全流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设计开发中各个环节的可追溯性,建议注册申请人及企业建立互联网交互平台实现设计开发中的医工交互及其可追溯性;(二)影像数据采集和重建注册申请人需根据《无源植入性骨、关节及口腔硬组织个性化增材制造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明确医学影像采集使用的软硬件设备及采集和重建过程的关键要素。例如,CT数据采集需明确切片间距/层数、扫描层厚、单层分辨率/像素数、视野和体位;三维重建需明确阈值分割、图像修正(如降噪、平滑、填充等)、被简化或省略的几何特征及其原因。(三)植入物结构设计验证建议根据GB/T 12417.1第4.1节所述功能特性,结合产品特性对植入物的结构与功能特性进行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植入物能否恢复患者植入部位的外形和功能。例如,个性化胸肋骨替代假体用于治疗胸骨肿瘤切除造成的胸肋骨缺损的修复,起到保护脏器、恢复胸壁外观效果的功能。个性化颅骨修复体适用于填补颅骨缺损、恢复外轮廓形态,保护颅脑的功能;2.植入物是否为自体骨/异体骨或其他填充材料预留了空间;3.植入物设计是否考虑了与周围骨组织和其他组织结构的连接和固定。例如,颅骨修复体需与颅骨接骨板钉、颅骨锁等部件配合固定;4.植入物设计是否存在缺陷,例如:引发积液风险。(四)植入物力学性能验证注册申请人需对植入物的力学性能进行验证。对于患者匹配产品,植入物的性能验证需涵盖其注册申报的所有尺寸范围。可通过有限元分析、等效模型台架试验或二者结合的形式验证。有限元分析报告中需根据植入物的解剖位置、应用范围、使用条件、预期性能、预期寿命和失效后果,明确植入物的额定安全系数及其评判方式。鉴于植入物种类的多样化,注册申请人需自行提供个性化植入物的安全系数计算报告及额定安全系数的取值依据。对于不同类型植入物,建议安全系数的计算原理如下:对于替代部分骨骼、长期直接承担人体载荷的植入物,需以材料的疲劳极限为破坏应力进行安全系数计算;对于短期承担部分人体载荷或不直接替代承载骨骼的植入物,以材料的屈服极限或强度极限为破坏应力进行安全系数计算。有限元模型的建立和分析方法建议遵照《定制式个性化骨植入物等效性模型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和《骨科金属植入物有限元分析资料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在植入物力学性能研究资料中,还需明确植入物在人体内与骨或其他组织结构之间的即刻和远期固定方式,并证明连接方式的可靠性。建议在力学分析中对连接部件的安全性予以体现,或单独验证连接部件的可靠性。此外,由于增材制造产品在性能调控方面的优势和特殊性,需考虑台架试验、有限元模型中各部件材料属性与终产品或模拟体内受力环境中采用各材料的一致性。(五)个性化设计优化和验证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的设计开发可能需通过有限元分析方法对植入物的结构进行优化设计和强度验证,其风险主要来自于模型与实际情况的差异性以及模型的误差,包括但不限于:1.有限元模型的几何模型、材料属性、边界条件、载荷、接触属性等要素与植入物在体内的实际力学环境的一致性与差异性;2.对于增材制造产品,力学性能各向异性不可避免且在设计中难以预知,可能会导致在实际服役过程中沿力学性能薄弱方向破坏或失效;3.有限元模型的数值误差。二、生产制造风险(一)原材料需选取与增材制造工艺匹配的聚醚醚酮原材料,可能包括丝材、粒料或粉末,风险包括:1.原材料需满足植入医疗器械的生物相容性要求;2.在不同增材制造工艺中,聚醚醚酮原材料的理化性能的稳定性可能带来风险,例如挤出成形工艺中的熔体流动速率、粉末床熔融工艺中的粉末流动性;3.原材料应在良好生产质量体系下生产,质量可控且批次稳定。需选用与增材制造工艺匹配的聚醚醚酮原材料,可能为丝材、粒料或粉末。提供原材料物理和化学性能质控要求、确定依据和验证资料,至少包括YY/T 0660标准中红外光谱、重金属总量、黏度和相变温度参数和要求。粉末需至少包括外观、颗粒形貌、堆积密度、流动性。(二)增材制造成形1.工艺类型和步骤需根据GB/T 35351标准要求明确所使用的增材制造工艺类型。目前常用的工艺方法有材料挤出增材制造工艺和粉末床熔融增材制造工艺,材料挤出工艺的典型代表为熔融沉积成形。同时,明确后处理(热处理、机械处理等)各步骤的工序。2.增材制造能力匹配2.1成形尺寸和精度成形尺寸和精度需要满足产品设计要求。尺寸和精度测试应选取能够代表申报产品规格尺寸范围的最差情形的标准试样进行测试。精度测试可参考GB/T 39329标准所规定内容实施。2.2成形密度明确工艺成形实体样件的密度。建议依据GB/T 1033.1《塑料非泡沫塑料密度的测定第1部分:浸渍法、液体比重瓶法和滴定法》进行聚醚醚酮标准试样的密度测试。根据测得密度与YY/T 0660标准所述的聚醚醚酮的最大密度相比,其比值为增材制造聚醚醚酮的相对密度。相对密度测试需选取能够代表申报产品规格尺寸范围的最差情形的标准试样进行测试。3.工艺稳定性为避免不同批次的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能变化的风险,需证明制备聚醚醚酮植入物所使用的所有增材制造设备和工艺的稳定性,确保增材制造过程中的杂质控制。制造装备和工艺的稳定性具体可表现在对于环境、加工精度和性能的控制。3.1环境涉及到医疗器械的生产,所使用聚醚醚酮植入物增材制造设备的加工生产区域(包括增材制造设备的外环境和后处理、组装、包装等)的洁净度需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增材制造设备内部的洁净度需不低于加工生产区域,设备内部洁净度需保证长期稳定。3.2精度需对不同批次增材制造精度稳定性进行评测,依据GB/T 39329标准要求在每个校准周期对样件精度进行测试,用后一次测得的精度数据与前一次测得的精度数据之间的相对误差表征增材制造精度均一性。3.3性能需对不同批次的增材制造性能进行验证,依据产品设计的具体性能要求,根据已有标准对每个校准周期样件的力学性能进行测试,用后一次测得的性能数据与前一次测得的性能数据之间的相对误差表征增材制造性能均一性。4.力学性能评价增材制造逐层叠加原理使制件存在力学性能各向异性,可能导致植入物在力学性能薄弱方向被破坏,评价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样件的力学性能时需考虑各向异性问题,并确保结果在可接受范围内。需结合植入物实际受力情况,选取适用的测试项目验证制件力学性能满足要求。如后处理工艺可能会影响产品力学性能,需在增材制造和后处理工艺后进行力学测试。表增材制造聚醚醚酮力学性能测试依据的标准测试项目标准拉伸GB/T 1040.1压缩GB/T 1041弯曲GB/T 9341扭转GB/T 15047短梁剪切GB/T 30969层间剪切GB/T 1450.1冲击GB/T 1843拉-拉疲劳GB/T 35465.1磨损ASTM G99(三)清洁和灭菌工艺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的灭菌和包装需使用符合YY/T 0640标准第9章和第10章的相关规定。在清洗、灭菌过程中,需考虑包括多孔微结构的产品的孔隙率、比表面积对工艺有效性的影响,提供相应的验证资料。对于以聚醚醚酮为主体的复合材料植入物,还需确认所使用的清洗、灭菌方法对复合材料的适用性。三、影响安全有效的其他因素(一)个性化手术植入物在临床应用前可借助数字模型或实物模型对手术植入物过程进行模拟,确保其可植入性。临床手术风险主要来自于手术植入过程中定位的准确性,手术定位取决于医生操作和配套的个性化手术导板的使用,因此术前还需考察增材制造聚醚醚酮植入物是否有配套手术工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