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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药物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药物临床依赖性研究是具有潜在滥用风险的新药上市前的重要研究内容,我国尚无专门技术要求对此类研究进行规范管理。为此,药审中心起草了《药物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经征求中心内部各相关专业及部分具有药物临床依赖性研究经验的专家及企业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邮箱:联系方式:zhanghao@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4月18日附件:1.《药物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药物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药物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变更境内生产已上市药品有效期备案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药品研发单位、药品生产企业:为贯彻《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落实《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我局参照药品上市后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完成《变更境内生产已上市药品有效期备案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现对各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5月17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政务邮箱syjjypzcc@tj.gov.cn。    联系人:闫冬,联系电话:022-23121039。    特此通知。    附件:变更境内生产已上市药品有效期备案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天津市
  • 河北出台我国首个药物警戒地方标准---《药品不良反应快速报告导则》

    日前,由河北省药物警戒中心主导制定的《药品不良反应快速报告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经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河北省地方标准正式发布,成为我国首个药物警戒工作方面的地方标准,填补了国内空白。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导则》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快速报告工作。《导则》对药品不良反应快速报告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快速报告的情形和时限、报告流程、报告质量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否及时准确,直接影响着药品安全风险防控效果。《导则》明确,当持有人获知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或其他严重安全性信息时,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监测机构快速进行报告。严重不良反应尽快报告,不迟于获知信息后的 15 日,其中导致死亡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在首次获知后尽快报告。报告的流程包括收集、传递、核实与随访、评价、提交。《导则》规定,一份有效的报告应包括:可识别的报告者、可识别的患者、怀疑药品、不良反应四要素。如果四要素不全,视为无效报告,应补充后再报。《导则》由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立项,河北省药物警戒中心组织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沧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石家庄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参与编制。《导则》编写参考借鉴了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 E2D 等系列技术指导原则,在满足国内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充分与国际相关标准接轨,各项指标设置科学合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较强的适用性。《导则》的发布实施,体现了河北省对药物警戒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今后药物警戒工作规范化建设具有积极指导意义,必将积极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快速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工作,有利于药品不良反应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处置,有利于强化药品安全风险防控,更好保障药品安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河北省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冀药监规〔202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各处、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实际,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基础上,省局研究修订了《河北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范本》,详见附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范本》在保留原有 44 种文书的基础上,新增加了 8 种文书,根据文书适用的情形,分为正卷和副卷。其中正卷共52个文书范本,副卷共8个文书范本。《范本》为省局及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部分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受省局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所用文书的基本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需加盖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自印发之日起全省统一启用。二、省局不统一印制,由各单位自行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印制使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增减、改变文书格式及种类。三、各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范本》适用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省局将认真研究,适时修改完善文书格式、种类。四、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办理职责范围内的药械化行政处罚案件应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使用文书。附件:河北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2年修订版).zip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河北省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为规范我省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加强生物制品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山东省血液制品批签发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山东省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于2022年4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电子邮箱:zongfengyu@shandong.cn)。附件:1.山东省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附件1山东省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生物制品批签发机构日常管理和批签发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物制品批签发机构,以及从事生物制品监督管理的相关单位。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物制品,特指按照国家规定应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第四条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药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制品批签发机构和批签发工作的日常管理,落实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经费保障;负责生物制品批签发现场抽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对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人员的审核备案;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申请人)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省药监局执法监察局负责组织对批签发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简称省食药审评查验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对生物制品申请人现场检查工作。第五条 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简称省食药检院)是国家药监局授权的生物制品批签发机构,承担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物制品的批签发工作。负责批签发的受理、资料审核、现场核实、样品检验、信息公开等工作,并依法作出批签发决定。负责批签发现场抽样人员的选备上报、培训、考核及监督等工作。省食药检院接受国家药监局国家批签发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简称中检院)的批签发业务指导,接受省药监局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省药监局区域检查分局负责区域内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不予批签发和召回生物制品销毁的监督工作;配合省药监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省食药检院开展的现场核实工作以及批签发抽样工作。 第七条 批签发现场抽样由省食药检院组织,疫苗派驻检查员以及企业所在地区域检查分局、当地市级药品检验机构配合开展。批签发抽样人员经省药监局审核,签名样稿送中检院备案后,可以开展现场抽样工作。第八条 申请人对申请批签发产品质量及申报资料、记录、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取得批签发合格证明不得上市销售。对存在严重缺陷不能申请批签发的产品,应主动报告省药监局和相应的批签发机构,应当依法主动召回、销毁存在风险的上市产品,并主动开展风险排查,查找原因,及时整改。第九条 省食药检院应按照国家药监局、中检院规定建立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体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设施和仪器设备,不断提升检验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确保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质量。第十条 省食药检院应制定生物制品批签发制度文件,并依照相关制度文件开展生物制品批签发审核、检验、现场核实与签发工作。制度文件至少应包括:(一)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流程;(二)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程序;(三)生物制品样品抽样检验程序;(四)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审工作流程;(五)生物制品批签发现场核实管理规定;(六)生物制品批签发信息公示制度。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完成后,可以提出批签发申请。对于因疫情等特殊原因急需的生物制品,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在生物制品生产后,可向省食药检院申请同步批签发。第十二条 批签发抽样人员接到申请人抽样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抽样规程组织开展现场抽样,并将所抽样品签封,由申请人按规定条件将样品送省食药检院办理批签发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省食药检院收到申请人批签发申请资料及样品后,应当立即核对,交接双方登记签字确认后,按规定贮存条件妥善保存。核对内容包括:(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三)合法生产的相关文件;(四)上市后变更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五)质量受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批生产及检验记录摘要;(六)数量满足相应品种批签发检验要求的同批号产品,必要时提供与检验相关的中间产品、标准物质、试剂等材料;(七)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人员变动情况的说明;(八)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开展疫苗批签发的,还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疫苗生产工艺偏差、质量差异、生产过程中的故障和事故以及采取措施的记录清单和对疫苗质量影响的评估结论;疫苗质量可能受影响的,还应当审核偏差报告,包括偏差描述、处理措施、风险评估结论、已采取或者计划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等;有影响质量的重大偏差的,还应当查看省药监局出具的审核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省食药检院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和样品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出具批签发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回,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批签发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和样品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批签发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资料补正时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批签发申请人收到补正资料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补正资料,逾期未补正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第十五条 疫苗批签发应当逐批进行资料审核和抽样检验,其他生物制品批签发采取资料审核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料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资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生产用原辅材料、菌种、毒种、细胞等是否与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内容相一致; (三)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是否与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一致并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要求; (四)产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的要求; (五)产品关键质量指标趋势分析是否存在异常; (六)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是否与国家药监部门核准的内容一致; (七)生产工艺偏差等对产品质量影响的风险评估报告;(八)其他需要审核的项目。 第十六条 省食药院按照中检院确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比例开展批签发检验工作。在具体品种的批签发过程中,省食药检院可以根据品种的工艺及质量控制成熟度和既往批签发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动态调整该品种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应当按照注册标准进行全部项目检验,至少连续生产的三批产品批签发合格后,方可进行部分项目检验:(一)批签发申请人新获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的产品;(二)生产场地发生变更并经批准的;(三)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并经批准的;(四)产品连续两年未申请批签发的;(五)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后经批准恢复生产的;(六)批签发产品出现不合格项目的;(七)有信息提示相应产品的质量或者质量控制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批签发产品出现不合格项目的,省食药检院可以针对不合格项目开展探索性研究。第十七条 省食药检院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疫苗类产品的批签发,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血液制品等其他类生物制品的批签发。符合要求的,省食药检院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加盖批签发专用章,发给申请人。需要复试的,批签发工作时限可延长该检验项目的两个检验周期,并告知批签发申请人。批签发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现场核实、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批签发工作时限。省食药检院因不可抗力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原因,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完成批签发工作的,应当报请中检院协调其他机构承担批签发工作,并将批签发延期的时限、理由及预期恢复的时间书面通知批签发申请人。 第十八条 省食药检院对批签发申请资料及样品真实性存疑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对的,应当及时派员到生产企业现场核实,并可视情况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开展现场核实工作时,省食药检院应当通知检查分局予以协助配合。对已有证据证明企业存在材料、样品或真实性问题的,不予批签发。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食药检院应当及时向省药监局报告,提出现场检查建议,并责令企业分析查找原因:(一)无菌等重要安全性指标检验不合格的;(二)效力等有效性指标检验不合格的;(三)资料审核提示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批签发申请资料或者样品可能存在真实性问题的; (五)其他提示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情形。在上述问题调查处理期间,暂停受理该企业相应品种的批签发申请。 第二十条 省药监局收到省食药检院情况报告后,应当组织省食药审评查验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省食药检院可派出相关人员参加现场检查。省食药审评查验中心应当根据检查发现的风险程度和涉及范围,对可能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向省药监局提出风险控制建议。检查结束后10日内,根据省食药审评查验中心的现场检查报告、风险控制建议,省药监局组织对相关批次产品的质量风险进行技术评估,作出明确结论,提出处置措施,并通知省食药检院对申请人的相关产品或者所有产品不予批签发或者暂停批签发,并责令申请人整改。申请人在查清问题原因并整改完成后,向省药监局报告,经省食药审评查验中心组织现场检查,并报告省药监局审核符合要求后,省食药检院方可恢复其批签发。第二十一条 省药监局业务处室、区域检查分局、省食药审评查验中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申请人生物制品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通知省食药检院暂停或者不予批签发。第二十二条 省食药检院在批签发工作中发现企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涉及已上市流通批次的,应当立即报告省药监局。省药监局根据风险评估情况,采取责任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申请人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使用,召回缺陷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在药监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第二十三条 经省食药检院同意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批签发,但省食药检院已确认申请人资料审核有缺陷、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允许申请人撤回;在实施同步批签发过程中,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省食药检院审核认可申请人说明理由的,可以允许申请人撤回批签发。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签发,并向批签发申请人出具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并报告省药监局:(一)资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二)样品检验不合格的;(三)现场核实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的(四)现场检查发现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且存在严重缺陷的;(五)现场检查发现产品存在系统性、重大质量风险的;(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资料的;(七)经综合评估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第二十五条 省食药检院做出暂停或不予批签发的,及时报告省药监局,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区域检查分局;相关情况由省药监局报告国家药监局。不予批签发或者撤回批签发的生物制品,由区域检查分局依照有关规定做好监督销毁工作。第二十六条 省食药检院应当每年对批签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检院和省药监局报告。省药监局应加强对省食药检院批签发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对其批签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省食药检院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按规定公布批签发的产品信息,供公众查询。第二十八条 省食药检院因工作需要调整批签发证明文件签发人的,应提请省药监局转报国家药监局,经批准后方可调整。第二十九条 省药监局负责颁布和更新批签发抽样专用章,生物制品批签发专用章命名为“山东省批签发抽样专用章(XX)”。其中,XX代表申请人所在地级市名称。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附件2意见反馈表具体意见建议序号条款号条款内容建议修改理由建议修改后的条款内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山东省
  • 药监政策速览(第33期)合理使用抗生素,警惕用药风险!

    抗感染药是指具有杀灭或抑制各种病原微生物作用的药品,包括抗生素、合成抗菌药、抗病毒药等,临床应用广泛,是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重点。其中,抗生素仅适用于由细菌和部分其他微生物引起的炎症,而对由病毒引起的炎症无效。抗生素的常见不良反应,包括过敏反应、毒性反应、二重感染、耐药性等。老年人、婴幼儿、体弱者、腹部手术者及滥用抗生素者较易发生二重感染,一般较难控制,有很大的危险性。大多数细菌对抗生素可产生耐药性,而抗生素滥用会导致耐药菌株日益增多,影响疾病的治疗。提醒各位患者朋友,请遵循抗生素使用原则,能用窄谱的不用广谱的,能用低级的不用高级的,能用一种解决问题的不用两种。同时注意,抗生素疗效有周期,应在医生指导下服够必需的周期。合理使用抗生素,警惕用药风险!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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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2022年04月15日起施行)

    编号项目检查项目(缺陷风险建议等级)检查方法和内容检查依据一、机构人员与资源PV01药品安全委员会1.持有人是否建立了药品安全委员会(**)查看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结构,应包括委员会主要人员姓名、职位信息等;查看相关制度或规程文件,应包括委员会职责、工作机制、工作程序等描述;查看委员会工作纪录,如会议纪要、决策文件等;查看决策文件的实施和追踪是否与所描述的相一致;抽查询问药品安全委员会主要人员对岗位职责的了解程度及参与委员会工作的情况。GVP第19、20、99、106条2.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是否清晰、合理3.药品安全委员会组成是否满足要求4.是否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并按程序开展工作(*)PV02药物警戒部门5.持有人是否设置了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查看持有人组织机构图、药物警戒体系组织结构图(如果涉及集团持有人层面的药物警戒,图中应反映与集团中相关单位的关系);查看药物警戒部门职责和/或岗位职责文件。GVP第19、21、106条,疫苗管理法第54条6.是否有部门职责和/或岗位职责,部门职责/岗位职责是否全面、清晰、合理PV03相关部门7.持有人是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药物警戒职责,相关部门可能包括药物研发、注册、生产、销售、市场、质量等部门(*)查看药物警戒体系组织结构图;查看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文件。GVP第19、22、106条PV04药物警戒负责人8.持有人是否指定了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本企业药物警戒体系的运行和维护(**)查看药物警戒负责人聘任证明或岗位证明文件、背景和资质证明(如学历和学位证书、技术职称、工作简历、培训证明等);查看药物警戒负责人岗位职责文件;检查该负责人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的登记情况;询问该负责人对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的熟悉程度。GVP第23、24、25、75、82、106条9.药物警戒负责人的职务、专业背景、资质和工作经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等(*)10.药物警戒负责人职责是否全面、清晰、合理11.药物警戒负责人是否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登记,有变更是否及时更新(*)PV05专职人员12.持有人是否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需要的专职人员(*)了解专职人员数量;查看专职人员聘用证明或岗位证明文件、专业背景证明(如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培训证明等);抽查询问专职人员对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的熟悉程度。GVP第23、26、106条,疫苗管理法第54条13.专职人员是否具备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专业背景、知识和技能,是否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等14.专职人员是否接受过药物警戒相关培训(*)PV06人员培训15.是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培训(*)查看药物警戒培训计划、记录和档案,包括培训通知、签到表、培训材料、考核记录、培训照片等。GVP第26-28条16.参与药物警戒活动的所有人员是否均接受了培训17.培训内容是否合理,是否与药物警戒职责和要求相适应18.是否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PV07设备资源19.持有人是否配备了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设备与资源(*)查看办公区域、办公设施、网络环境、资料档案存储空间和设备;了解MedDRA医学词典、文献检索资源配备情况;查看信息化工具(如存储、分析不良反应报告的数据库软件)或信息化系统(如采用E2B格式的报告系统、信号检测或风险预警系统等),了解信息化系统是否具有系统灾难恢复计划及业务应急计划等;查看安全保密措施是否到位;可要求进行功能演示。GVP第29-31、106条20.设备资源的管理和维护是否能持续满足使用要求21.药物警戒信息化系统(如有)是否满足相关要求,是否具有实现其安全、保密功能的保障措施二、质量管理与文件记录PV08质量管理体系22.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中是否包含对药物警戒体系及其活动的质量管理要求,是否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了解持有人如何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中有关质量管理的描述;查看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如制度与规程、质量体系文件记录等。GVP第6-9、106条23.是否制定了药物警戒质量目标,是否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24.质量控制指标是否具体、可测量,并涵盖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PV09内部审核25.是否针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制定内审计划,并定期开展内审(**)了解持有人如何开展内审及审核人员情况;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中有关药物警戒内审的描述;查看内审计划、内审方案、内审记录;查看对于内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了解跟踪、评估情况。GVP第11-14、106条26.内审是否独立、系统、全面27.内审前是否制定审核方案,内审记录是否完整(*)28.对于内审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跟踪和评估(*)PV10制度和规程文件管理29.制度和规程文件是否覆盖关键药物警戒活动(*)查看制度与规程文件目录;审查各类制度与规程文件内容及执行情况(可结合具体检查项目进行审查);查看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及相关记录。GVP第100-103、106条30.制度和规程文件内容是否合规、清晰、可操作31.是否建立了文件管理操作规程,文件(包括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更新等是否按照规程执行32.是否对制度和规程文件定期审查和及时更新33.涉及药物警戒活动的文件是否经药物警戒部门审核PV11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34.是否建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查看相关制度和规程中有无主文件更新的要求;查看主文件更新记录及更新内容。GVP第104-106条35.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6.主文件与现行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及时更新PV12记录与数据管理37.关键的药物警戒活动是否有记录(**)查看有关记录和数据管理的相关规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台账记录等;结合检查项目审查各类记录和数据是否符合要求。GVP第107-115条38.记录与数据是否真实、准确(*)39.记录与数据是否完整、可追溯40.纸质记录是否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41.电子记录系统是否建立业务操作规程、定期备份、设置权限,数据改动是否能够追踪、留痕42.是否有措施保证记录和数据的安全、保密、不被损毁和丢失(*)43.数据和记录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要求(*)44.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产生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45.受让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药品注册证书时,是否获得了药物警戒相关记录和数据(*)PV13委托管理46.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持有人是否考察受托方的药物警戒条件和能力,双方是否签订协议或在集团内书面约定相应职责与工作机制(*)了解持有人是否存在药物警戒委托(包括集团内委托)情况;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中委托部分相关描述;查看委托协议或书面约定的相关文件;查看受托方对审计结果及存在问题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相关记录;查看受托方培训与沟通记录等。GVP第15-18条47.委托协议或书面约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8.委托双方工作职责是否清晰、机制是否合理、衔接是否顺畅49.对受托方是否定期进行审计,对审计结果及存在的问题是否采取了纠正和预防措施(*)PV14信息注册与更新50.持有人是否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注册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是否按要求变更(包括药品说明书)(*)查看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持有人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GVP第10条三、监测与报告PV15信息收集途径51.持有人是否建立了自主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了解持有人信息自主收集的途径和方法(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可验证相关报告途径和方法的有效性;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中有关疑似不良反应信息来源的描述。GVP第32-38、106条,疫苗管理法第54条52.信息收集途径和方法是否全面、畅通、有效;收集途径是否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学术文献、上市后研究、数据收集项目、相关网站等(*)53.对于境内外均上市的药品,是否建立了境外信息收集途径(*)PV16信息处置54.信息收集是否有原始记录(*)了解不同途径来源信息的记录、传递、核实、随访、调查等过程;抽查原始记录、随访记录、调查报告;查看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数据的下载记录,了解反馈数据的分析评价和报告情况。GVP第40-42、51条,AEFI方案四“调查诊断”、七“职责”55.记录在传递过程中是否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原始记录表格(如有)设计是否合理56.严重不良反应报告(含死亡病例报告)、非预期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的信息是否进行随访,随访是否及时,是否有随访记录57.对监督管理部门反馈的数据信息,是否定期下载并按要求处置(*)58.是否配合对药品不良反应、疫苗AEFI的调查工作59.对于境内外均上市的药品,是否及时报告了药品在境外因安全性原因暂停销售、使用或撤市等信息PV17评价与报告60.报告表填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填写要求(*)抽查不同类别(一般、严重、死亡)疑似药品不良反应/AEFI报告表,查看报告表填写和评价情况;追溯原始记录和随访记录,检查报告内容是否与原始记录一致;检查报告时限是否合规。GVP第43-54条,AEFI方案三“报告”、七“职责”61.药品不良反应严重性、预期性、关联性评价是否科学、合规62.报告范围、报告时限是否合规(*)63.原始记录、随访记录是否可追溯64.疫苗持有人是否依职责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发现的疫苗AEFIPV18加强药品上市后监测65.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监管机构或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品种,持有人是否结合品种安全性特征进行了加强监测了解持有人近五年获批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或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品种情况;查阅加强监测的相关资料,如方案、记录、报告等。GVP第39条66.监测方法是否适当67.对监测结果是否进行了分析、利用四、风险识别与评估PV19信号检测68.持有人对各种途径收集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是否开展了信号检测(**)了解纳入信号检测品种的覆盖范围;检查信号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查看信号检测记录;了解信号检测的方法、频率、程序;了解信号判定的原则和标准;查看有无检出的信号和重点关注信号(包括呈现聚集性特征的信号)。GVP第55-59条69.信号检测的方法和频率是否科学、适当(*)70.信号判定(如关注信号的判定、无效信号的判定、优先级判定)的原则是否合理PV20信号分析评价71.是否对检测出的信号进行了评价(**)查看信号评价记录或报告,了解评价过程、结果及建议;查看呈现聚集性信号的病例分析和情况调查资料;查看通过信号检测和评价有无发现新的药品风险。GVP第60条72.评价是否全面,是否提出合理的评价意见73.检测出的呈现聚集性特点的信号是否及时进行了病例分析和情况调查(*)PV21风险评估74.是否对新的药品安全风险进行了评估,并有风险评估的记录或报告(*)查看风险评估记录或报告,了解评估内容、结果及风险管理建议。GVP第62-68条75.评估的内容是否全面、科学76.是否提出合理的评估意见77.是否按要求对风险识别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风险进行了报告(*)PV22上市后安全性研究78.是否根据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抽查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案例,包括研究方案、研究报告,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信息等。GVP第69-78条,疫苗管理法第57条79.是否根据药品风险情况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80.研究方案是否由具有适当学科背景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制定,由药物警戒负责人审核或批准81.是否按要求对研究中发现的新信息和药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评估或报告(*)PV23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定期获益-风险评估报告82.撰写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或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有关指导原则的要求(*)查看持有人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提交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获益-风险评估报告,检查报告覆盖期、提交时间、频率;查看是否覆盖所有应提交报告的品种等;抽查近期上报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获益-风险评估报告,检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核查报告中纳入的安全性信息是否包含了所有信息来源;对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中有相关要求的,检查是否及时处理或回应。GVP第79-86条83.数据覆盖期是否完整和连续84.报告是否按规定的频率和时限要求提交(*)85.报告是否经药物警戒负责人批准同意86.对提交报告的审核意见是否及时处理或按要求回应(*)五、风险控制PV24风险管理87.是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已识别风险、潜在风险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了解持有人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的相关情况,如风险控制措施、上市后研究、加强药品上市后监测等;查看持有人证明其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的相关资料和证据,如药品说明书修订或备案申请、药物警戒计划、上市后研究和加强监测方案、报告等。GVP第66、87、97条,疫苗管理法第54、59条88.对重要风险是否制定了药物警戒计划(*)PV25风险控制措施89.是否采取了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查看药物警戒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查看持有人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告知相关单位的信函、宣传单、签收单等支持文件;了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风险控制的品种(如修订完善说明书),检查持有人是否已按要求开展或完成相应工作。GVP第87-90条,疫苗管理法第73条90.是否评估了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或制定了评估方案91.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按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告知相关单位(*)PV26风险沟通92.是否开展过风险沟通了解持有人是否开展过风险沟通,何时沟通;了解风险沟通的方式和工具;检查致医务人员的函和患者安全用药提示等工具的风险沟通内容;了解持有人紧急开展风险沟通情况;针对说明书修订中增加警示语、严重不良反应、限制使用人群等内容,了解持有人是否开展了风险沟通以及具体情况。GVP第91-95条93.风险沟通是否及时,方式、内容、工具是否适当94.出现紧急情况时,是否按要求紧急开展风险沟通PV27药物警戒计划95.药物警戒计划是否经药品安全委员会审核,相关内容是否符合撰写要求查看药物警戒计划及证明其实施的相关材料。GVP第96-99条,疫苗管理法第57条96.药物警戒计划是否实施(*)97.是否根据对风险的认知情况及时更新药物警戒计划PV28聚集性事件调查处置98.对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是否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置(**)了解持有人是否发现或获知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了解聚集性事件调查处置经过;查看调查报告、跟踪报告、总结报告;查看证明企业开展相关风险控制措施的文件或记录。GVP第61、89、132条99.是否采取适宜的风险控制措施(*)100.调查处置情况和结果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报告(*)药物警戒检查要点注:1.要求持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一般为三年以内,或自上次检查至本次检查期间形成的资料。2.本表中GVP指《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AEFI方案指《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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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的要求,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科学规范开展药物警戒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药物警戒体系和能力建设,全面加强药物警戒各项工作。  二、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一步完善药物警戒体系,规范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确保持续符合《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切实履行药物警戒主体责任。  三、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监管实际,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纳入药物警戒检查相关内容,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有序高效组织实施,工作中可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内容、完善相关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四、 本《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5年7月2日印发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78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  2022年4月11日附件:《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为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物警戒检查工作,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落实药物警戒主体责任,根据《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人自行开展及其委托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进行的检查工作;对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药物警戒检查的,应结合药物安全性特性和临床试验安全信息报告及风险评估,在临床试验期间或上市许可前启动药物警戒检查,具体实施可参照本指导原则。有关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检查与稽查的衔接、跨区域检查协作、检查结果的处理等相关工作,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1〕31号)等有关要求执行。一、常规检查重点考虑因素(一)药品特征1.药品的安全性特性。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及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发生情况。3.销售量大或替代药品有限的药品。4.批准上市时有附加安全性条件的药品。5.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针对儿童、孕产妇等特殊群体使用的药品。6.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药品。(二)持有人特征7.持有品种较多、销售量大的持有人。8.未接受过药物警戒检查的持有人。9.首次在中国境内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持有人。10.企业发生并购、组织结构变更等导致药物警戒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药物警戒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持有人。11.委托生产的持有人。12.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持有人。(三)其他情况13.既往药物警戒检查或其他检查情况。1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开展检查的其他情况。二、有因检查重点考虑因素(一)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迟报、瞒报、漏报,报告质量差的。(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三)未能及时发现、评估、控制或沟通相关风险的。(四)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产品召回,未按规定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五)未按规定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制定并实施药物警戒计划,且未提供说明的。(六)未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药物警戒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七)延迟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整改措施的。(八)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三、检查方式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远程检查。现场检查指检查人员到达持有人开展药物警戒相关活动的场所进行的检查。远程检查是采用视频、电话等方式开展的检查。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和(或)远程检查,可要求持有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检查所需的相关材料。四、检查地点检查地点主要为持有人开展关键药物警戒活动的场所,必要时可对受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场所进行延伸检查。五、缺陷风险等级药物警戒检查发现的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以升级。检查项目共100项,其中可判定为严重缺陷(**)的12项、可判定为主要缺陷(*)的40项,其余48项可判定为一般缺陷(详见附件)。六、评定标准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检查组和派出检查单位可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参照如下评定标准做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一)未发现严重缺陷项和主要缺陷项,一般缺陷项0~9项,可评定为符合要求。(二)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评定为不符合要求:1.严重缺陷项1项及以上。2.未发现严重缺陷项,主要缺陷项10项及以上。3.未发现严重缺陷项,主要缺陷项0~9项,且总缺陷项25项及以上。(三)其余情形,可评定为基本符合要求。附件:药物警戒检查要点编号项目检查项目(缺陷风险建议等级)检查方法和内容检查依据一、机构人员与资源PV01药品安全委员会1.持有人是否建立了药品安全委员会(**)2.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是否清晰、合理3.药品安全委员会组成是否满足要求4.是否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并按程序开展工作(*)查看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结构,应包括委员会主要人员姓名、职位信息等;查看相关制度或规程文件,应包括委员会职责、工作机制、工作程序等描述;查看委员会工作纪录,如会议纪要、决策文件等;查看决策文件的实施和追踪是否与所描述的相一致;抽查询问药品安全委员会主要人员对岗位职责的了解程度及参与委员会工作的情况。GVP第19、20、99、106条 PV02药物警戒部门5.持有人是否设置了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6.是否有部门职责和/或岗位职责,部门职责/岗位职责是否全面、清晰、合理查看持有人组织机构图、药物警戒体系组织结构图(如果涉及集团持有人层面的药物警戒,图中应反映与集团中相关单位的关系);查看药物警戒部门职责和/或岗位职责文件。GVP第19、21、106条,疫苗管理法第54条PV03相关部门7.持有人是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药物警戒职责,相关部门可能包括药物研发、注册、生产、销售、市场、质量等部门(*)查看药物警戒体系组织结构图;查看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文件。GVP第19、22、106条PV04药物警戒负责人8.持有人是否指定了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本企业药物警戒体系的运行和维护(**)9.药物警戒负责人的职务、专业背景、资质和工作经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等(*)10.药物警戒负责人职责是否全面、清晰、合理11.药物警戒负责人是否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登记,有变更是否及时更新(*)查看药物警戒负责人聘任证明或岗位证明文件、背景和资质证明(如学历和学位证书、技术职称、工作简历、培训证明等);查看药物警戒负责人岗位职责文件;检查该负责人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的登记情况;询问该负责人对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的熟悉程度。GVP第23、24、25、75、82、106条PV05专职人员12.持有人是否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需要的专职人员(*)13.专职人员是否具备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专业背景、知识和技能,是否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等14.专职人员是否接受过药物警戒相关培训(*)了解专职人员数量;查看专职人员聘用证明或岗位证明文件、专业背景证明(如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培训证明等);抽查询问专职人员对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的熟悉程度。GVP第23、26、106条,疫苗管理法第54条PV06人员培训15.是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培训(*)16.参与药物警戒活动的所有人员是否均接受了培训17.培训内容是否合理,是否与药物警戒职责和要求相适应18.是否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查看药物警戒培训计划、记录和档案,包括培训通知、签到表、培训材料、考核记录、培训照片等。GVP第26-28条PV07设备资源19.持有人是否配备了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设备与资源(*)20.设备资源的管理和维护是否能持续满足使用要求21.药物警戒信息化系统(如有)是否满足相关要求,是否具有实现其安全、保密功能的保障措施查看办公区域、办公设施、网络环境、资料档案存储空间和设备;了解MedDRA医学词典、文献检索资源配备情况;查看信息化工具(如存储、分析不良反应报告的数据库软件)或信息化系统(如采用E2B格式的报告系统、信号检测或风险预警系统等),了解信息化系统是否具有系统灾难恢复计划及业务应急计划等;查看安全保密措施是否到位;可要求进行功能演示。GVP第29-31、106条二、质量管理与文件记录PV08质量管理体系22.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中是否包含对药物警戒体系及其活动的质量管理要求,是否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23.是否制定了药物警戒质量目标,是否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24.质量控制指标是否具体、可测量,并涵盖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了解持有人如何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中有关质量管理的描述;查看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如制度与规程、质量体系文件记录等。 GVP第6-9、106条PV09内部审核25.是否针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制定内审计划,并定期开展内审(**)26.内审是否独立、系统、全面27.内审前是否制定审核方案,内审记录是否完整(*)28.对于内审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跟踪和评估(*)了解持有人如何开展内审及审核人员情况;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中有关药物警戒内审的描述;查看内审计划、内审方案、内审记录;查看对于内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了解跟踪、评估情况。GVP第11-14、106条PV10制度和规程文件管理29.制度和规程文件是否覆盖关键药物警戒活动(*)30.制度和规程文件内容是否合规、清晰、可操作31.是否建立了文件管理操作规程,文件(包括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更新等是否按照规程执行32.是否对制度和规程文件定期审查和及时更新33.涉及药物警戒活动的文件是否经药物警戒部门审核查看制度与规程文件目录;审查各类制度与规程文件内容及执行情况(可结合具体检查项目进行审查);查看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及相关记录。GVP第100-103、106条PV11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34.是否建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35.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6.主文件与现行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及时更新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查看相关制度和规程中有无主文件更新的要求;查看主文件更新记录及更新内容。GVP第104-106条PV12记录与数据管理37.关键的药物警戒活动是否有记录(**)38.记录与数据是否真实、准确(*)39.记录与数据是否完整、可追溯40.纸质记录是否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41.电子记录系统是否建立业务操作规程、定期备份、设置权限,数据改动是否能够追踪、留痕42.是否有措施保证记录和数据的安全、保密、不被损毁和丢失(*)43.数据和记录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要求(*)44.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产生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45.受让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药品注册证书时,是否获得了药物警戒相关记录和数据(*)查看有关记录和数据管理的相关规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台账记录等;结合检查项目审查各类记录和数据是否符合要求。GVP第107-115条PV13委托管理46.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持有人是否考察受托方的药物警戒条件和能力,双方是否签订协议或在集团内书面约定相应职责与工作机制(*)47.委托协议或书面约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8.委托双方工作职责是否清晰、机制是否合理、衔接是否顺畅49.对受托方是否定期进行审计,对审计结果及存在的问题是否采取了纠正和预防措施(*)了解持有人是否存在药物警戒委托(包括集团内委托)情况;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中委托部分相关描述;查看委托协议或书面约定的相关文件;查看受托方对审计结果及存在问题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相关记录;查看受托方培训与沟通记录等。GVP第15-18条PV14信息注册与更新50.持有人是否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注册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是否按要求变更(包括药品说明书)(*)查看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持有人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GVP第10条三、监测与报告PV15信息收集途径51.持有人是否建立了自主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52.信息收集途径和方法是否全面、畅通、有效;收集途径是否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学术文献、上市后研究、数据收集项目、相关网站等(*)53.对于境内外均上市的药品,是否建立了境外信息收集途径(*)了解持有人信息自主收集的途径和方法(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可验证相关报告途径和方法的有效性;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中有关疑似不良反应信息来源的描述。GVP第32-38、106条,疫苗管理法第54条PV16信息处置54.信息收集是否有原始记录(*)55.记录在传递过程中是否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原始记录表格(如有)设计是否合理56.严重不良反应报告(含死亡病例报告)、非预期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的信息是否进行随访,随访是否及时,是否有随访记录57.对监督管理部门反馈的数据信息,是否定期下载并按要求处置(*)58.是否配合对药品不良反应、疫苗AEFI的调查工作59.对于境内外均上市的药品,是否及时报告了药品在境外因安全性原因暂停销售、使用或撤市等信息了解不同途径来源信息的记录、传递、核实、随访、调查等过程;抽查原始记录、随访记录、调查报告;查看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数据的下载记录,了解反馈数据的分析评价和报告情况。GVP第40-42、51条,AEFI方案四“调查诊断”、七“职责”PV17评价与报告60.报告表填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填写要求(*)61.药品不良反应严重性、预期性、关联性评价是否科学、合规62.报告范围、报告时限是否合规(*)63.原始记录、随访记录是否可追溯64.疫苗持有人是否依职责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发现的疫苗AEFI抽查不同类别(一般、严重、死亡)疑似药品不良反应/AEFI报告表,查看报告表填写和评价情况;追溯原始记录和随访记录,检查报告内容是否与原始记录一致;检查报告时限是否合规。GVP第43-54条AEFI方案三“报告”、七“职责”PV18加强药品上市后监测65.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监管机构或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品种,持有人是否结合品种安全性特征进行了加强监测66.监测方法是否适当67.对监测结果是否进行了分析、利用了解持有人近五年获批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或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品种情况;查阅加强监测的相关资料,如方案、记录、报告等。GVP第39条四、风险识别与评估PV19信号检测68.持有人对各种途径收集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是否开展了信号检测(**)69.信号检测的方法和频率是否科学、适当(*)70.信号判定(如关注信号的判定、无效信号的判定、优先级判定)的原则是否合理了解纳入信号检测品种的覆盖范围;检查信号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查看信号检测记录;了解信号检测的方法、频率、程序;了解信号判定的原则和标准;查看有无检出的信号和重点关注信号(包括呈现聚集性特征的信号)。GVP第55-59条PV20信号分析评价71.是否对检测出的信号进行了评价(**)72.评价是否全面,是否提出合理的评价意见73.检测出的呈现聚集性特点的信号是否及时进行了病例分析和情况调查(*)查看信号评价记录或报告,了解评价过程、结果及建议;查看呈现聚集性信号的病例分析和情况调查资料;查看通过信号检测和评价有无发现新的药品风险。GVP第60条PV21风险评估74.是否对新的药品安全风险进行了评估,并有风险评估的记录或报告(*)75.评估的内容是否全面、科学76.是否提出合理的评估意见77.是否按要求对风险识别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风险进行了报告(*)查看风险评估记录或报告,了解评估内容、结果及风险管理建议。GVP第62-68条PV22上市后安全性研究78.是否根据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79.是否根据药品风险情况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80.研究方案是否由具有适当学科背景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制定,由药物警戒负责人审核或批准81.是否按要求对研究中发现的新信息和药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评估或报告(*)抽查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案例,包括研究方案、研究报告,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信息等。GVP第69-78条,疫苗管理法第57条PV23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定期获益-风险评估报告82.撰写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或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有关指导原则的要求(*)83.数据覆盖期是否完整和连续84.报告是否按规定的频率和时限要求提交(*)85.报告是否经药物警戒负责人批准同意86.对提交报告的审核意见是否及时处理或按要求回应(*)查看持有人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提交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获益-风险评估报告,检查报告覆盖期、提交时间、频率;查看是否覆盖所有应提交报告的品种等;抽查近期上报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获益-风险评估报告,检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核查报告中纳入的安全性信息是否包含了所有信息来源;对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中有相关要求的,检查是否及时处理或回应。 GVP第79-86条五、风险控制PV24风险管理87.是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已识别风险、潜在风险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88.对重要风险是否制定了药物警戒计划(*)了解持有人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的相关情况,如风险控制措施、上市后研究、加强药品上市后监测等;查看持有人证明其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的相关资料和证据,如药品说明书修订或备案申请、药物警戒计划、上市后研究和加强监测方案、报告等。GVP第66、87、97条,疫苗管理法第54、59条PV25风险控制措施89.是否采取了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90.是否评估了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或制定了评估方案91.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按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告知相关单位(*)查看药物警戒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查看持有人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告知相关单位的信函、宣传单、签收单等支持文件;了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风险控制的品种(如修订完善说明书),检查持有人是否已按要求开展或完成相应工作。GVP第87-90条,疫苗管理法第73条PV26风险沟通92.是否开展过风险沟通93.风险沟通是否及时,方式、内容、工具是否适当94.出现紧急情况时,是否按要求紧急开展风险沟通了解持有人是否开展过风险沟通,何时沟通;了解风险沟通的方式和工具;检查致医务人员的函和患者安全用药提示等工具的风险沟通内容;了解持有人紧急开展风险沟通情况;针对说明书修订中增加警示语、严重不良反应、限制使用人群等内容,了解持有人是否开展了风险沟通以及具体情况。GVP第91-95条PV27药物警戒计划95.药物警戒计划是否经药品安全委员会审核,相关内容是否符合撰写要求96.药物警戒计划是否实施(*)97.是否根据对风险的认知情况及时更新药物警戒计划查看药物警戒计划及证明其实施的相关材料。GVP第96-99条,疫苗管理法第57条PV28聚集性事件调查处置98.对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是否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置(**)99.是否采取适宜的风险控制措施(*)100.调查处置情况和结果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报告(*)了解持有人是否发现或获知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了解聚集性事件调查处置经过;查看调查报告、跟踪报告、总结报告;查看证明企业开展相关风险控制措施的文件或记录。GVP第61、89、132条注:1.要求持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一般为三年以内,或自上次检查至本次检查期间形成的资料。2.本表中GVP指《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AEFI方案指《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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