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2号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及国家药品标准制定相关程序,我局已组织完成第五批23个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公告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特此公告。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9日附件:1.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五批)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SDPFKL-2022023白薇(白薇)配方颗粒质量标准2SDPFKL-2022024白英配方颗粒质量标准3SDPFKL-2022025北刘寄奴配方颗粒质量标准4SDPFKL-2022026扁豆花配方颗粒质量标准5SDPFKL-2022027蝉蜕配方颗粒质量标准6SDPFKL-2022028炒瓜蒌子(栝楼)配方颗粒质量标准7SDPFKL-2022029赤小豆(赤小豆)配方颗粒质量标准8SDPFKL-2022030楮实子配方颗粒质量标准9SDPFKL-2022031大蓟炭配方颗粒质量标准10SDPFKL-2022032淡豆豉配方颗粒质量标准11SDPFKL-2022033儿茶配方颗粒质量标准12SDPFKL-2022034番泻叶(狭叶番泻)配方颗粒质量标准13SDPFKL-2022035瓜蒌子(栝楼)配方颗粒质量标准14SDPFKL-2022036贯叶金丝桃配方颗粒质量标准15SDPFKL-2022037桂枝配方颗粒质量标准16SDPFKL-2022038花椒(花椒)配方颗粒质量标准17SDPFKL-2022039马鞭草配方颗粒质量标准18SDPFKL-2022040肉苁蓉(肉苁蓉)配方颗粒质量标准19SDPFKL-2022041熟大黄(掌叶大黄)配方颗粒质量标准20SDPFKL-2022042烫水蛭(蚂蟥)配方颗粒质量标准21SDPFKL-2022043细辛(北细辛)配方颗粒质量标准22SDPFKL-2022044香薷(江香薷)配方颗粒质量标准23SDPFKL-2022045盐荔枝核配方颗粒质量标准2.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五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一、为什么要制定促进中药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实施意见》,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切实加强中药监督管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和预防中的特殊作用,支持“十四五”期间辽宁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促进辽宁省中医药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二、《措施》的主要起草经过?为促进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 省药监局与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结合《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针对我省新时代中医药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组织起草了《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三、《措施》的内容有哪些?该文件包括五大部分十四方面措施,涵盖鼓励研发创新、助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加强中药指导、强化事中事后质量监管及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等方面,包括促进民族医药、中药创新发展,精准帮扶、打造鼓励创新的营商环境,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优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备案、调剂使用管理,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管理,持续开展中药炮制规范制修订,规范药物研制行为,加强中药、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及持续加强部门间协作等措施,切实加强中药监督管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和预防中的特殊作用,促进我省中医药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四、《措施》如何支持民族医药发展?积极开展蒙药制剂品种研发扶持工作,持续推进蒙药产品研发创新。综合考虑蒙医药蒙文病名、功能主治等特点,做好前期介入和政策技术服务,积极解决申报品种制剂命名、固定方凭证、临床病例资料等遇到的问题,加快蒙药制剂注册备案事项办理,满足我省临床患者对蒙药制剂的需求,促进我省民族医药产业发展。五、《措施》如何强化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积极落实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规定,严格规范程序,切实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管理,持续推进我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确保全省医疗机构对中药配方颗粒的临床需求。六、《措施》如何加强中药上市后监管?加强中药质量安全监管,以中药饮片监管为抓手,加强中药饮片市场抽检,强化抽检工作的规范性。重点对中药饮片掺杂使假、染色增重、非法添加等突出问题进行靶向性抽检。严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违法行为。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厉打击从非法渠道购进和经营假劣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一、修正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局现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权规定的适用情况,对《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裁量权适用规定》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 二、修正内容 本次修正仅涉及《规定》的四条内容(第七至九条、第十六条),主要是依据新《处罚法》对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及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内容进行修正,同时结合我局裁量权规定的适用情况对第十六条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第七条修正内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将第一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修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将第二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修改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将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修改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将原第四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调整为第五项,内容修改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6.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第八条修正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将第一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修改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将第三项“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修改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将原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调整为第六项,内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第九条修正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删除原第四项“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第六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内容。 (四)第十六条修正内容 将第三项修改为: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行政处罚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该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原则上不得减轻行政处罚。(增加“原则上”,更有利于结合执法实际,合理裁量。)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医疗器械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准确适用裁量规则,建立完整的两品一械裁量基准规范体系,严格规范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制定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计16个条目,在逐一梳理对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条款的基础上,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实施主体、裁量范围和裁量阶次(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并对应《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中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的裁量因素,细化、量化每一条罚则的适用裁量幅度范围。 三、相关说明 尚未制定涉及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各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执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贯彻实施新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促进药品行业高质量发展,药监局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研究,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1.电子邮件反馈至zfsfgc@nmpa.gov.cn。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意见反馈”。2.通信地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邮政编码10003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意见反馈”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9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5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及国家药品标准制定相关程序,我局已组织完成粉萆薢、麸炒山药、红花和五倍子4个品种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特此公告。附件: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六批)(公告2022年第20号)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药品安全信用监管工作要点》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2年5月5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2022年药品安全信用监管工作要点2022年,我省药品安全信用监管工作紧紧围绕确保药品安全有效,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陕西省药品监管综合业务系统的“陕西药品信用平台”(以下简称药品信用平台)为支撑,以信用等级评定和失信惩戒为抓手,以构建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目标,积极推动全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实现精准监管、智慧监管,有效服务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扩展信用监管范围。将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纳入信用监管范畴,省局注册处要加快制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实施信用监管。二、加强信用信息归集。依托药品信用平台,加快健全覆盖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以下简称“两品一械”)企业、研究机构和使用单位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必须通过药品信用平台建立,所涉及的数据信息全部来源于陕西省药品监管综合业务系统,不再设定其他类别的信用档案。三、加强涉企信息公示、共享。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和相关直属单位,依托“陕西省药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工作,由局办公室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省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尚未使用系统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工作的,相关处室或单位必须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录入“综合业务系统”(各分局的行政处罚信息由监督抽检处负责录入维护)、于检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信息准确完整录入“综合业务系统”(各检查分中心的行政检查结果信息由省检查中心负责录入维护),由局办公室负责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四、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信息数据对接。为有效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省市场监管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建设上线了“陕西省企业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局办公室要协调省市场监管局实现“综合业务系统”与该系统的的数据对接,确保信息的及时推送和共享,并将省局评定结果同步共享至“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各业务处室要按照“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设定的企业信用风险指标,进一步完善“两品一械”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体系和制度,严格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做到实时评定、动态调整、同步公开,并根据评定结果实施分类监管。五、完善信用信息的使用。建立健全各对接平台共享信用信息使用机制,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实时查询使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和“信用陕西”平台中“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布的“两品一械”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并将相关企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或实施分类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将两个平台的“黑名单”信息纳入审批事项归档内容,推动共享信用信息在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中的使用,特别是对失信个人实施从业限制措施的信息要严格核查和使用。省局办公室要牵头组织完善药品信用平台功能,做好信息比对、提醒,不断优化信用信息的查询、共享和使用。六、规范开展异议处理。局办公室要健全完善省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异议处理机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室,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认为“双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等情况进行核实,依照核查与核实结果维持、修改或撤回公示信息。省局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相关处室应当及时在相关网站撤回行政执法信息。七、推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完善有利于违法失信当事人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优化信用修复流程,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修复方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局监督抽检处牵头制定信用修复制度,严格规范修复程序及时限,明确修复范围与情形,采取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推进信用修复、调整、公示机制的正常运转。八、推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发改委等28部门《落实〈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方案》(陕发改财金〔2017〕1718号)要求,按程序将“两品一械”企业“黑名单”信息全面及时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实施惩戒。省局监督抽检处要实时向陕西公共信用平台推送省本级“黑名单”信息,推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落实。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相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1〕76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注册审评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在药品注册相关事项的技术支撑作用,提升药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决定推荐一批药品注册审评专家,优化完善我省药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现将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湖南省药品注册审评专家库以药品相关专业专家为主,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监管机构、第三方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研发、药品生产等单位,涉及药品注册审评的药学、中药学、临床药学等相关学科的专家中推荐。二、推荐专家人选基本条件1.坚决拥护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清正廉洁;2.熟悉有关药品注册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3.有副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4.从事药品研发、医药科研、临床研究、注册审评等相应专业岗位工作10年以上;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65岁以下;6.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推荐。三、报名要求1.报名时间:各推荐单位应于2022年6月10日前提交推荐名单及推荐材料。2.报名方式:原则上由各推荐单位统一组织报名(原则上各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20人,建议突出本单位专业特色,优先上报平时关注药品创新,自己主持或参与药品研发方面的专家),各推荐单位查验专家申请材料后,签署推荐意见并统一报送(或邮寄)至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69号,湖南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管理和科技处,同时发送推荐表电子文档至hnyjjypzcc@163.com。《湖南省药品注册审评专家推荐表》可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mpa.hunan.gov.cn/)网站下载。3.联系人:万顺,联系电话:0731-88633331,电子邮箱:hnyjjypzcc@163.com。四、应提交的相关推荐材料1.《湖南省药品注册审评专家推荐汇总表》(各推荐单位填报)2.《湖南省药品注册审评专家推荐表》(含从事药品注册审评相关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说明);3.申请人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附件:1.湖南省药品注册审评专家推荐表 2.湖南省药品注册审评专家推荐汇总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7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附件1湖南省药品注册审评专家推荐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籍贯民族政治面貌专业学历/学位身份证号码职称/职务联系电话手机E-mail单位名称邮编联系地址擅长领域□原料药 □化药制剂 □中药制剂 □生物制品□药品检验 □药物临床 □其他相关教育、工作经历、工作业绩和专业说明:1、教育经历:2、工作经历:3、工作业绩(承担的药品注册审评项目、科研项目、发表论文、获奖情况等):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本人签名: 年 月 日专家所在单位意见本表所填信息真实、准确,经我单位审核,同意推荐该同志成为湖南省药品注册审评专家库备选人员。单位(盖章)年 月 日填表说明:1、本表空表可以复印,可以通过省局网站下载。2、本表可打印或黑色或兰色钢笔及碳素笔如实、认真填写,打印或手工填写均有效,但“本人签名”栏须本人亲笔签名。如所填内容较多,可以增加A4纸附页。3、“学位”栏中填写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最高学位。4、“技术职称”栏中填写主管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5、“专业及教育经历”栏中,专业和教育经历填写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位、专业及学习经历。6、“擅长领域” 为最适宜参加药品注册审评等相关工作的专业领域,请在所选项目前的“□”内打“√”。。7、“专家所在单位意见”栏:专家所在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由专家所在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附件2湖南省药品注册审评专家推荐汇总表单位名称:推荐时间:年 月 日 序号姓名专业学历/学位职称/职务擅长领域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的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应将其委托配送与仓储的有关情况向生产企业所在地、配送与仓储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现将我省疫苗生产企业报告的疫苗委托配送有关情况公告如下:序号委托企业名称委托品种目录委托配送企业名称委托配送区域委托配送合同有效期委托仓储企业名称委托仓储地址委托仓储合同有效期1艾美诚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汉逊酵母)山东大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干线)贵州省2021.01.01-2022.12.31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阳市云岩区八鸽岩路73号2022.04.01-2023.12.312艾美诚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汉逊酵母)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线)贵州省2022.04.01-2023.12.31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阳市云岩区八鸽岩路73号2022.04.01-2023.12.31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的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应将其委托配送与仓储的有关情况向生产企业所在地、配送与仓储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现将我省疫苗生产企业报告的疫苗委托配送有关情况公告如下:序号委托企业名称委托品种目录委托配送企业名称委托配送区域委托配送合同有效期委托仓储企业名称委托仓储地址委托仓储合同有效期1大连雅立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流感病毒裂解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2022.06.11-2024.06.30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经南五路185号2022.06.11-2024.06.302大连雅立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流感病毒裂解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华润大连澳德医药有限公司辽宁省2022.01.01-2023.12.31华润大连澳德医药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小辛寨子村辛荣街3、5号2022.01.01-2023.12.313科兴(大连)疫苗技术有限公司腮腺炎减毒活疫苗/水痘减毒活疫苗宁夏保安康生物药品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2022.03.20-2023.03.19宁夏保安康生物药品有限公司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闽宁产业城宁夏创业谷中小企业产业新城9-62022.03.20-2023.03.194科兴(大连)疫苗技术有限公司腮腺炎减毒活疫苗/水痘减毒活疫苗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陕西省预防医学研究所)陕西省2022.03.20-2023.03.19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陕西省预防医学研究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和平门外建东街3号2022.03.20-2023.03.195科兴(大连)疫苗技术有限公司腮腺炎减毒活疫苗/水痘减毒活疫苗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2022.04.20-2023.04.19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经南五路185号2022.04.20-2023.04.196科兴(大连)疫苗技术有限公司腮腺炎减毒活疫苗/水痘减毒活疫苗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救灾防病应急处理中心)重庆市2022.04.10-2023.04.09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救灾防病应急处理中心)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8号2022.04.10-2023.04.09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9日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