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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药品零售企业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7月12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nmgyhltjgc@sina.com,反馈时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指导意见—意见建议反馈”。联系人:金犇联系电话:0471-4507126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指导全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第二条 质量管理、采购、验收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第三条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医学、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医学、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医学、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第四条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原则上不低于属地现行标准)、设施设备,营业场所与办公区、生活辅助区分开,同时经营非药品的,应当与药品分开;在超市、商场、大型购物中心等其他商业场所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有独立的经营区域。第五条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存放和调剂区域。第六条对储存有特殊要求药品的,应当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第七条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拆零销售的药品,应当配备清洁卫生的药品调配工具、包装用品等。第九条应当配备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硬件、软件、网络环境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经营规模和质量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系统功能,对药品购进、销售、复核进行记录和管理。计算机系统应当对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追溯平台,实时上传数据,实现药品可追溯。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第十条应当制定符合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等。第十一条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二)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三)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四)药品拆零的管理;(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药品的管理;(六)记录和凭证的管理;(七)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八)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九)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十)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十一)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十二)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十三)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十四)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六)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十七)药品追溯的规定;(十八)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第十二条岗位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负责人职责;(二)质量负责人职责;(三)采购员职责;(四)验收员职责;(五)处方审核员职责;(六)营业员职责;(七)陈列检查员职责;(八)中药饮片处方调配员职责;(九)其他岗位职责。第十三条操作规程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四)药品拆零销售;(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药品的销售;(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九)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质量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员工人事档案;(二)员工健康档案;(三)员工培训档案;(四)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档案;(五)供货方档案;(六)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七)其他保证药品质量安全需要建立的档案。第十五条质量管理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记录;(二)验收记录;(三)养护、检查记录;(四)销售记录;(五)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六)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记录;(七)退货记录;(八)销后退回记录;(九)温、湿度记录;(十)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十一)中药饮片装斗复核、清斗记录;(十二)不良反应报告记录;(十三)设置库房的,制定库存药品养护、出入库复核记录;(十四)其他保证药品质量安全需要进行的记录。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药品零售企业,是指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第十七条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首营企业:采购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者经营企业;(二)首营品种:本企业首次采购的药品;(三)拆零销售:将最小包装拆分销售的方式;(四)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品种;(五)只经营药食同源和传统滋补类精包装单味中药饮片的,可不配备中药饮片斗柜和中药学类执业药师。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各盟市、旗县(市、区)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制定现场验收检查要点。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放管服”工作的相关要求和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从机构和人员、设施与设备、制度与管理、附则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二十条关于全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指导意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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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七、八批)的通知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要求,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完成第七批10个、第八批2个共计12个品种的标准审评工作,经公示后现正式发布。附件: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七批)包含:扁豆花、醋乳香(埃塞俄比亚乳香)、大蓟炭、儿茶、番泻叶、卷柏(垫状卷柏)、马鞭草、乳香(埃塞俄比亚乳香)、五指毛桃、珠子参(珠子参)。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八批)包含:醋三棱、三棱。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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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程序》《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注册程序》程序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快推进“生物经济”和高端制造业的工作部署,加快创新医疗器械上市审批,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满足公众用械需要,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程序》(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457526362@qq.com。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附件:1.《黑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程序》2.《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3.《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注册程序》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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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渝药监〔2022〕37号)(已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局属各检查局,市药审中心,审批处、药品注册处、药品生产处、药品流通处: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效能和服务质量。现将进一步优化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程序通知如下:一、优化合并办理情形,实行串联改并联以下情形可同时申请、合并检查、并联办理:(一)企业申请办理自行生产制剂、中药饮片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统称为“A证”)和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事项。(二)委托(受托)双方均为我市企业,申请办理委托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统称为“B证”)和受托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统称为“C证”)。(三)药品转让获批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MAH”)将品种转为自行生产,申请将B证变更为A证、品种的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和变更生产场地技术审评。(四)药品生产企业新建受托车间、生产线,申请办理C证和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事项。药品生产企业可提交拟受托生产品种的验证资料申请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五)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药品批发企业共享仓储配送,申请仓库地址变更。(六)不同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市内同一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因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仓库地址发生变更,导致多个药品经营企业申请仓库地址变更。二、优化免于现场检查情形,提高行政许可效能(一)关于药品自行生产免于现场检查情形1.已具有自行生产口服固体制剂、口服液体制剂、外用制剂大类范围的A证企业,申请原址新增剂型属于原大类范围的,或原址新增剂型与已取得生产许可剂型共线生产的,且不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以下统称“毒麻精放药品”)以及生物制品、注射剂、其它经评估风险较高剂型,对A证企业生产许可新增剂型事项免于现场检查。2.A证企业生产制剂和中药饮片,车间、生产线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基于风险原则,制剂按剂型管理,中药饮片按炮制方法管理,企业相应剂型或炮制方法的首个品种通过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的,对应车间、生产线增加生产同剂型或炮制方法的药品,无需申请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需进行年度报告。涉及生产毒麻精放药品、生物制品、原料药的除外。3.A证企业申请变更制剂生产场地,拟变更后的车间、生产线已有同剂型其它品种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免于同车间、同生产线、同剂型后续品种(毒麻精放药品除外)的现场检查。技术审评和检验检测按有关规定执行。4.已有原料药在产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原址新增用于产品登记的其它原料药品种,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新增原料药事项免于现场检查。(二)关于药品委托生产免于现场检查情形1.A证企业申请委托生产药品办理B证时,对A证企业免于现场检查。2.B证企业增加委托品种和变更受托生产企业,办理B证变更时,对B证企业免于现场检查。3.委托生产用于注册申请的药品,C证企业受托车间、生产线已经过其它品种的许可检查,办理C证时免于现场检查。4.因药品转让,受让方申请办理B证时,如C证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已有转出品种对应剂型的生产范围,B证企业免于提交C证企业受托车间、生产线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证明材料。5.因药品转让,受托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已有转出品种对应剂型的生产范围,办理C证时免于现场检查。6.延长药品委托生产效期,受托车间、生产线3年内通过GMP符合性检查且持续正常生产,办理C证时免于检查相应委托品种。(三)关于药品生产许可重新发证免于现场检查情形1.A证企业3年内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生产范围(毒麻精放药品、生物制品、无菌原料药、注射剂除外),且持续正常生产的,生产许可重新发证时免于检查相应范围。2.A证企业相应生产范围对应品种尚未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的,生产许可重新发证时免于检查相应范围。3.与在产原料药共线生产,用于产品登记的原料药品种,尚未经国家药监局关联审评审批,生产许可重新发证时免于检查该品种。4.A证企业集团内共用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车间归属方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且持续正常生产的,生产许可重新发证时免于检查对应车间。(四)关于药品经营许可免于现场检查情形1.药品经营企业因核减经营场所面积导致注册地址变化,在经营场所产权面积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申请注册地址变更的,免于现场检查。2.药品零售企业因兼并收购,申请由单体药店转变为连锁门店,若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关键质量管理人员等未发生变化,免于现场检查。3.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核减经营范围的,免于现场检查。上述免于现场检查情形中,生产许可新增剂型或原料药对应的车间、生产线需通过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符合放行要求后,方可生产上市销售;委托生产用于注册申请的药品,或转让的药品批件注明要求开展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的,C证企业受托车间、生产线需通过受托品种的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符合放行要求后,方可生产上市销售;涉及“持续正常生产”、“与在产原料药共线生产”情形的,需经企业书面自查符合相关情形,并承诺持续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风险研判企业存在严重违反GMP等法律法规情形的,不纳入免于现场检查情形。三、保障措施(一)始终坚持依法行政。遵从立法本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行政许可工作,行政许可要做到于法有据,有法可依。对采取合并、免于现场检查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办事服务指导,完善办事指南,规范申请材料,按时保质完成许可工作。(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许可后跟踪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三)强化协同动态完善。加强许可监管信息互通,对采取合并、免于现场检查的企业纳入信用监管,形成监管合力。结合行政许可、日常监管、业态发展等情况,动态调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免于现场检查情形和适用对象。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重庆市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PD-L1检测试剂临床试验—结果重现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27号)

    为进一步规范PD-L1检测试剂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PD-L1检测试剂临床试验—结果重现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6月27日附件:PD-L1检测试剂临床试验—结果重现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一、前言近年来,以程序性细胞死亡蛋白1 (Programmed cell death protein 1, PD-1)/程序性死亡配体1 (Programmed death-ligand 1, PD-L1)免疫检查点抑制剂为主的免疫治疗在多个恶性肿瘤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系列抗肿瘤药物应用于临床。PD-L1检测试剂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免疫治疗适宜人群筛选和疗效预测的生物标志物。免疫组织化学(immunohistochemistry,IHC,简称“免疫组化”)检测是评估肿瘤组织PD-L1表达状态的一种有效且常用的方法,广泛应用于多种恶性肿瘤中,以识别或辅助预测可能从免疫治疗中获益的患者。基于免疫组化法的PD-L1检测试剂操作程序和结果判读较为复杂,该类检测试剂临床应用的准确性与重复性是产品重要的临床性能,本指导原则旨在规范产品检测结果重现性临床研究的开展。本指导原则是针对PD-L1检测试剂结果重现性临床研究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该文件为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文件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基于免疫组化法的PD-L1检测试剂,该类产品用于定性检测人中性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的肿瘤组织中PD-L1蛋白的表达水平。三、临床试验要求PD-L1检测试剂结果重现性临床研究包括两部分内容:环比试验与阅片一致性研究。临床试验的开展、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一)临床试验设计1.环比试验(Ring study)环比试验是从病理切片开始,按照试剂说明书进行样本处理、染色及结果判读,评价各临床试验机构对同一样本集从染色到结果判断的一致性。环比试验应选择至少三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试验所需的病例为三家临床试验机构共同提供的样本组成的样本集。在样本集构建过程中,每家临床试验机构提供的阳性病例、阴性病例及总病例数应相对均衡。每个病例应至少提供足够三次按照申报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测的病理切片数量。临床试验牵头单位研究者将样本集中每一病例的病理切片分配至每家临床试验机构,保证每家临床试验机构均能够对该病例按照申报产品说明书进行至少一次染色并报告结果。因此,每家临床试验机构均能对样本集中所有病例的病理切片进行染色及结果判读。各临床试验机构收到临床试验牵头单位分配的病理切片后,选择具有一定资历的研究者,按照申报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病理切片进行染色及结果判读。针对整个样本集的染色建议尽快完成。三家临床试验机构通过对样本集中病理切片进行染色及判读,最终各机构的数据形成环比试验的数据集,用于后续统计分析。环比试验设计见图1。图1.环比试验设计示意图2.阅片一致性研究阅片一致性研究的对象为经申报产品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染色的病理切片,各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根据产品说明书中结果判读方法对切片进行判读,评价不同研究者对染色切片判读结果的一致性。阅片一致性研究应选择至少三家临床试验机构,研究内容包括: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机构内不同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不同机构间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各临床试验机构可根据临床试验内容,在科学设计的前提下将上述阅片一致性研究合并进行,但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各机构不同研究者参与的具体研究内容,临床试验应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进行。2.1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应在三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每家临床试验机构针对本机构所提供的临床试验所需的已完成染色的病理切片进行本研究。用于临床试验的病理切片应包括判读结果为阳性的切片及判读结果为阴性的切片。每家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一名一定资历的病理医师对该机构入组的所有病理切片进行3次判读,每次判读间隔一定的时间,同一病理医师的不同次阅片结果组成分析数据集。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试验设计如图2。图2.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试验设计示意图2.2机构内不同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机构内不同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应在三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每家临床试验机构针对本机构所提供的临床试验所需的已完成染色的病理切片进行本研究。用于临床试验的病理切片应包括判读结果为阳性的切片及判读结果为阴性的切片。每家临床试验机构选择3名不同资历的病理医师参与临床试验,临床试验过程中由每名病理医师对该机构入组的所有病理切片进行判读,所有病理医师的阅片结果组成分析数据集。机构内不同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试验设计如图3。图3.机构内不同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试验设计示意图2.3不同机构间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不同机构间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应在三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所需病理切片为三家临床试验机构共同提供的切片组成的切片集,在切片集构建过程中,每家临床试验机构提供的阳性切片、阴性切片及总切片数应相对均衡。每张病理切片应为按照申报产品说明书进行染色的病理切片。各临床试验机构根据临床试验进展开展切片集的阅片,建议每家临床试验机构完成全部阅片后,再将切片集转运至下一家机构。保证每家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均能对切片集中所有病例的病理切片根据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结果判读。各临床试验机构收到切片集后,选择具有一定资历的研究者,按照申报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病理切片进行结果判读。三家临床试验机构对切片集中所有病理切片判读,最终各结构的数据形成阅片一致性研究的数据集,用于后续统计分析。不同机构间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试验设计如图4。图4.不同机构间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试验设计示意图(二)受试者选择及样本收集环比试验与阅片一致性研究入组的受试者应为产品预期适用人群,如待评价产品PD-L1检测试剂盒预期用途为定性检测中性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的食管鳞状细胞癌(ESCC)组织中的PD-L1蛋白表达,则入组病例应为临床明确诊断为食管鳞状细胞癌的病例。为了更加科学的评价产品性能,各部分研究均应包含部分PD-L1表达阳性阈值临近范围内病例(用于指导抗肿瘤药物使用的阈值),该部分病例所占比例应不少于阳性病例的30%。(三)机构和人员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认可。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实验室内部日常质量控制。临床试验中应根据试验设计设定不同资历的病理医师参与试验,病理医师资历划分应合理。(四)样本量估算临床试验应进行科学的样本量估算,建议采用参数估计的方法估算样本量,样本量估算过程建议设定合理置信水平和允许误差。可采用如下公式:公式中n为样本量,Z1-α/2为置信度标准正态分布的分位数,P为评价指标预期值,Δ为P的允许误差大小。如研究者采用其他的合理的样本量估算模型,在进行合理解释的前提下亦可采用。1.环比试验各机构检测结果的阳性符合率应不低于85%,阴性符合率应不低于85%,置信水平取0.05。研究者应设定合理的Δ值,据此估算环比试验所有成对比较结果中阳性病例数及阴性病例数。在保证合理的允许误差的前提下,临床试验中,环比试验样本集中样本例数不应低于60例,其中阳性不应低于30例,阴性病例不低于30。环比试验样本集构建过程中,提供的阳性样本及阴性样本应尽量均衡。2.阅片一致性研究2.1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不同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该部分研究应以每个临床试验机构为单位,进行样本量估算。样本量估算过程中应选定合理的主要评价指标,如基于与参考结果的一致性评价或成对结果的一致性评价。各机构可以采用同一病理医师多次阅片汇总统计或不同病理医师汇总统计的阳性一致率(或平均阳性一致率)、阴性一致率(或平均阴性一致率)进行阳性及阴性病例的估算,最终入组的病例应为估算病例的1/3。样本量估算过程应相关参数的设定应科学、合理,该部分研究临床性能不应低于环比试验,置信水平取0.05。研究者应设定合理的Δ值,当预期值更高时还应考虑更优的精度。2.2不同机构间阅片一致性研究该部分研究应以三家机构提供的切片集进行样本量估算,样本量估算过程中主要评价指标的选择应为每家临床试验机构与参考方法或与其他机构对比的阳性一致率、阴性一致率。样本量估算过程中相关参数的设定应科学、合理,该部分研究临床性能不应低于环比试验,不应高于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不同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置信水平取0.05。研究者应设定合理的Δ值,当预期值更高时还应考虑更优的精度。据此估算的样量应为本研究切片集样本量,切片集由三家临床试验机构提供,各机构提供的阴性及阳性切片的数量应相对均衡。2.3在科学合理设计的前提下,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不同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及不同机构间阅片一致性研究三个研究中切片可重复使用。重复使用切片过程中应避免同一病理医师在短时间内对同一张切片多次判读。(五)评价指标及统计分析环比试验及阅片一致性研究统计方法为一致性评价,可采用四格表分析的方法。包括与参考结果的一致性评价及成对结果的一致性评价。参考结果一般为同一样本或同一个染色切片在不同阅片者判读过程中,出现频率最多的结果。与参考结果对比过程中主要评价考核试剂与参考结果的阳性一致率(PPA)、阴性一致率(NPA)、总一致率(OA)。成对结果的一致性评价主要评价研究者两两成对比较的结果,成对一致性评价指标为平均阳性一致率(APA)、平均阴性一致率(ANA)、平均总一致率(OA)。上述统计分析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置信区间的估算。1.环比试验环比试验的统计分析主要为各临床试验机构间结果的两两成对比较,成对分析包括以下三组:机构1与机构2、机构2与机构3、机构3与机构1。以第一组机构1与机构2成对分析为例,以机构1的结果为准,以四格表形式统计机构2结果与机构1结果的一致率,包括阳性一致率及阴性一致率。根据上述方法分析机构2与机构3、机构3与机构1的一致率。最终将三组结果汇总,分析环比试验的平均阳性一致率、平均阴性一致率及平均总一致率。2.阅片一致性研究阅片一致性研究统计分析包括与参考结果的一致性评价及成对结果的一致性评价。2.1 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与参考结果的一致性评价,每张病理切片的参考结果为本机构同一位病理医师多次阅片结果中,出现频率最多的结果。病理医师单次阅片结果分别与该参考结果进行比对,评价阳性一致率、阴性一致率及总一致率,三次阅片结果汇总为该机构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三家机构结果汇总为所有机构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同一病理医师成对结果的一致性评价,评价过程包括三组:第1次阅片与第2次阅片、第2次阅片与第3次阅片、第3次阅片与第1次阅片。以第一组第1次阅片与第2次阅片成对分析为例,以第1次阅片的结果为准,以四格表形式统计第2次阅片的结果与第1次阅片结果的一致率,包括阳性一致率及阴性一致率。根据上述方法分析第2次阅片与第3次阅片、第3次阅片与第1次阅片的一致率。最终将三组结果汇总,分析机构内同一医生阅片的平均阳性一致率、平均阴性一致率及平均总一致率。三家机构结果汇总为所有机构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2.2机构内不同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与参考结果的一致性评价,每张病理切片的参考结果为本机构三位病理医师阅片结果中,出现频率最多的结果。具体分析方法可参考本节2.1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成对结果的一致性评价,评价过程包括三组:病理医师1与病理医师2、病理医师2与病理医师3、病理医师3与病理医师1。具体分析方法可参考本节2.1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2.3机构间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与参考结果的一致性评价,每张病理切片的参考结果为不同机构病理医师阅片结果中,出现频率最多的结果。具体分析方法可参考本节2.1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成对结果的一致性评价,评价过程包括三组:机构1阅片结果与机构2阅片结果、机构2阅片结果与机构3阅片结果、机构3阅片结果与机构1阅片结果。具体分析方法可参考本节2.1机构内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六)原始数据1.提交病例数据汇总表,内容应至少包括:性别、年龄、病理诊断结果、研究者判读结果等。2.提交入选样本染色代表性彩色图片,并对染色特点包括组织形态、染色强度和背景染色特点进行简要评述。(七)偏倚控制为了控制临床试验的偏倚,各部分研究过程中应针对病例/切片应进行设盲,使研究者在试验过程中不知晓受试者疾病诊断或其他相关检测等信息,从而避免引入偏倚。在进行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过程中,病理医师在进行下一次阅片时应保留一段时间的记忆清除期(脱敏期),此段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周。同一病理医师阅片一致性研究过程中,每次阅片时建议人为纳入一定数量的不同的干扰病例。干扰病例应同时具有阳性和阴性病例,将干扰病例混入分析组中,使研究者同时针对分析组中的病例及干扰病例进行操作,但干扰病例结果不纳入统计分析。(八)质量控制临床试验开始前,建议进行相关培训,以确保研究者熟悉并掌握相关试验方法的操作、仪器、技术性能等,最大限度控制试验误差。整个试验过程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临床试验中应制定严格的样本转运方案,确保样本转运过程不对临床试验产生影响,样本转运过程中应做好样本交接记录,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样本应能够溯源。临床试验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必要的HE染色,应设置合理对照。四、起草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五、参考文献1.《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6号),2021年9月28日。2.Xiao-Hua Zhou,Nancy A.Obuchowski,Donna K.McClish. 诊断医学中的统计学方法(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3.李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统计方法(第二版) [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6。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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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在线视频监督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药监规〔2022〕6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统筹疫情防控与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在线视频监督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经2022年6月24日省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7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在线视频监督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统筹疫情防控与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有时限要求,但因疫情防控等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宜开展线下监管的重点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等工作。第三条(工作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稽查处、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等均可组织开展在线视频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 通讯设备及条件第四条(视频联系条件) 建立视频联系通道,如腾讯会议、小鱼易连、云视讯、微信视频等,使检查组和被检查企业做到实时沟通、讨论。第五条(信息交换要求) 检查组和被检查企业应具备电子文件和信息交换的条件,如QQ、微信、电子邮件等,或通过访问安全云服务器以共享文档。第六条(视频采集要求) 被检查企业使用的视频采集设备,如移动摄像头、手机等,应与视频联系通道连接,可提供生产活动操作、设施和设备的实时视频。第七条(全程录制) 检查组应具备对在线视频检查全过程录制条件,并保留视频资料。第八条(网络、光线要求) 被检查企业应保持检查场所、设施设备区域的网络畅通、光线充足,满足在线网络检查工作需要。第三章 材料上报及审核第九条(发出检查通知) 检查组应制定在线视频检查方案,向被检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告知准备要求、需要提交的资料及时限(一般为收到远程检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第十条(提交检查资料) 被检查企业应提交以下主要资料:1. 生产场地信息,人员花名册、生产、检验设施设备清单、生产品种注册证等;2. 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清单目录;3. 生产场地的平面图、操作流程图等资料;4. 委托生产的则提供委托生产协议、质量协议、生产工艺流程和供应商审核报告。第十一条(提交补充材料) 检查组进行书面审核,对需要核实的问题及补充材料,应向被检查企业发出电子文件,被检查企业应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提供电子文档资料。第四章 视频检查及处置第十二条(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组通过在线视频召开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明,开展检查工作。第十三条(配合检查要求) 被检查企业应当明确检查负责人,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依据现场平面图、操作流程图等资料以帮助检查组进行检查定位,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收集、打印文件资料、拍摄设施设备、询问有关人员等,所取得的证据经被检查企业确认,对发现问题应当记录。第十五条(检查结果反馈)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被检查企业反馈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对检查情况持有异议的,可进行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做好记录并在报告中说明。第十六条(检查结果确认) 检查报告经被检查企业打印,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扫描后,传回检查组。第十七条(检查材料存档) 检查组将收到的文件、电子邮件及检查报告一并交监管部门存档。第十八条(检查结果处置) 根据检查结果,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被检查企业采取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立案调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定义解读) 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在线视频监督检查是指运用互联网技术,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开展在线视频实时监督检查的方式。第二十条(政策起效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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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在线视频监督检查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7日印发了《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在线视频监督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制订目的疫情发生以来,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检查组无法赴企业开展线下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进展。监管部门与企业联系,多次尝试通过微信视频进行线上检查,取得初步成效,但微信视频检查工作存在检查临时动意、检查内容随意、检查过程简单的问题,亟待一套监管制度来规范、指导视频检查工作全面开展,推进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智慧化,全面提升监管工作质效和监管能力,为解决这个难题,我局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统筹疫情防控与监督检查,制定本《指导意见》。二、起草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三、主要内容的说明《指导意见》全文共5章20条,通过黑龙江省药监局网站、监管微信群、企业微信群,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6条企业反馈意见,均表示同意。同时组织对黑龙江金三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在线视频模拟检查,从检查结果看,达到线下现场检查各项要求。经反复讨论研究最终形成本《指导意见》,经2022年6月24日省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统筹疫情防控与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政策解读】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家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鼓励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有时限要求,但因疫情防控等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宜开展线下监管的重点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等工作。【政策解读】在线视频监督检查适用于因疫情防控等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宜开展线下监管的重点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等情况。但因事前须与企业沟通联系,确定光线、网络能否满足检查需要,故不适于飞行检查工作开展。第三条(工作职能) 根据工作需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稽查处、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等均可组织开展在线视频监督检查工作。【政策解读】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第二章 通讯设备及条件第四条(视频联系条件) 建立视频联系通道,如腾讯会议、小鱼易连、云视讯、微信视频等,使检查组和被检查企业做到实时沟通、讨论。【政策解读】根据检查组和被检查企业的视频条件实际情况制定。第五条(信息交换要求) 检查组和被检查企业应具备电子文件和信息交换的条件,如QQ、微信、电子邮件等,或通过访问安全云服务器以共享文档。【政策解读】根据检查组和被检查企业的信息交换条件实际情况制定。第六条(视频采集要求) 被检查企业使用的视频采集设备,如移动摄像头、手机等,应与视频联系通道连接,可提供生产活动操作、设施和设备的实时视频。【政策解读】根据被检查企业的视频采集条件实际情况制定。第七条(全程录制) 检查组应具备对在线视频检查全过程录制条件,并保留视频资料。【政策解读】根据检查组的视频资料存档要求制定。第八条(网络、光线要求) 被检查企业应保持检查场所、设施设备区域的网络畅通、光线充足,满足在线网络检查工作需要。第三章 材料上报及审核第九条(发出检查通知) 检查组应制定在线视频检查方案,向被检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告知准备要求、需要提交的资料及时限(一般为收到远程检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政策解读】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和依据,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第十条(提交检查资料) 被检查企业应提交以下主要资料:1. 生产场地信息,人员花名册、生产、检验设施设备清单、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等;2.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清单目录;3. 生产场地的平面图、操作流程图等资料;4. 委托生产的提供委托生产协议、质量协议、生产工艺流程和供应商审核报告。【政策解读】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第十一条(提交补充材料) 检查组进行书面审核,对需要核实的问题及补充材料,应向被检查企业发出电子文件,被检查企业应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提供电子文档资料。【政策解读】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第四章 视频检查及处置第十二条(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通过在线视频召开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明,开展检查工作。【政策解读】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三条(配合检查要求) 被检查企业应当明确检查负责人,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依据现场平面图、操作流程图等资料以帮助检查组进行检查定位,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政策解读】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第十四条(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收集、打印文件资料、拍摄设施设备、询问有关人员等,所取得的证据经被检查企业确认,对发现问题应当记录。【政策解读】根据监管部门日常检查程序制定。第十五条(检查结果反馈)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被检查企业反馈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对检查情况持有异议的,可进行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做好记录并在报告中说明。【政策解读】本着线上线下检查程序一致原则,根据监管部门日常检查程序制定。第十六条(检查结果确认) 检查报告经被检查企业打印,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扫描后,传回检查组。【政策解读】本着线上线下检查程序一致原则,根据监管部门日常检查程序制定。第十七条(检查材料存档) 检查组将收到的文件、电子邮件及检查报告一并交监管部门存档。【政策解读】本着线上线下检查程序一致原则,根据监管部门检查材料存档要求制定。第十八条(检查结果处置) 根据检查结果,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被检查企业采取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立案调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政策解读】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七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定义解读) 医疗器械生产在线视频监督检查是指运用互联网技术,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开展在线视频实时监督检查的方式。第二十条(政策起效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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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工作的通知(药监综科外函〔2022〕361号)

    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就进一步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企业帮扶工作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在药械注册申报、化妆品注册备案以及监管等环节进一步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和方式,在满足监管需要的同时,充分考虑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为企业做好服务。二、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大力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提高“两品一械”智慧监管能力。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积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稳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支持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将持有的药品医疗器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三、加快创新急需产品上市审评审批。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在确保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前提下,不断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充分发挥药品审评四条快速通道作用,加快临床急需境外新药、罕见病用药、儿童用药、重大传染病用药等上市速度。加快医疗器械创新产品审评审批,充分实施创新和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支持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鼓励和支持真实世界数据的研究和利用。持续完善化妆品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化妆品技术审评内审机制,研究制定化妆品安全评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方案,制订新原料安全评价技术指南,初步建立安全评价数据库。四、推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根据已出台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不断推进实施相关的信息公开、专利权登记、仿制药专利声明、司法链接和行政链接、首仿药市场独占期等制度,根据实践需要持续细化和完善有关具体工作要求。五、积极推进国际规则转化。加强药品国际监管交流合作,深入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积极转化和实施国际技术标准和指南,以监管国际化推进监管现代化。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修订工作,深度参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ICMRA)、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IMDRF)、国际化妆品监管联盟(ICCR)等相关国际组织工作,推进相关指导原则转化实施。六、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动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实施。针对当前医药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发展中的监管需求,聚焦前沿、突出重点,开发应用一批监管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提升破解监管难题的能力。七、畅通企业诉求沟通渠道。做好对企业诉求的收集,及时梳理企业在注册、备案、生产、经营等环节遇到的问题。通过企业座谈会、宣传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法规制度的宣贯解读工作,并在监管中重点关注有关共性问题。八、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加大对高风险重点产品的监管力度,全面加强疫情防控药械产品质量监管,坚持专项抽检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大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法规宣贯和培训力度,持续加强监管。各司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四个最严”要求,着力保安全守底线、促发展追高线,全力以赴稳外资稳外贸,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6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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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结果显示规范》信息化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50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推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结果显示规范》2项信息化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自2023年6月23日起实施,《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结果显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附件:1.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2.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结果显示规范国家药监局2022年6月23日延伸阅读:有关《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结果显示规范》2个标准的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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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成人2型糖尿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我国2型糖尿病的患病率具有逐年升高趋势。2型糖尿病的并发症是影响患者生活质量甚至生存的最重要因素,给患者及和社会带来了沉重负担。虽然当前可选择的降糖药物种类较多,但仍然存在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结合2型糖尿病疾病特征、临床实践变化以及药物临床研发进展,为进一步对当前2型糖尿病降糖药物临床试验设计提供建议和参考,药审中心组织撰写了《成人2型糖尿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形成征求意见稿。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赵伯媛,张杰联系方式:zhaoby@cde.org.cn,zhangj@ 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6月27日附件:1.《成人2型糖尿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成人2型糖尿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成人2型糖尿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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