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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区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以下简称单独划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独划线的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及实施范围(一)执业药师、通信(初、中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社会工作者(初、中、高级)、经济(初、中、高级)、卫生(初、中级)、审计(初、中、高级)、统计(初、中、高级)、银行业专业人员(初、中级)、翻译专业资格(二、三级)等10项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西藏自治区、四省涉藏州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及金口河区单独划线。(二)出版(初、中级)职业资格考试针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人员单独划线。上述职业资格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单独划线的合格标准,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向社会公布。二、证书申领及发放(一)在单独划线地区报名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单独划线地区合格标准的,发放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二)在单独划线地区之外报名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到单独划线地区工作的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单独划线地区合格标准的,可向当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申领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三)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出版职业资格考试单独划线合格标准的,发放“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四)单独划线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按现行证书管理程序印制发放。已推行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下载相应的职业资格电子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三、证书效力(一)执业药师、通信(初、中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社会工作者(初、中、高级)、经济(初、中、高级)、卫生(初、中级)、审计(初、中、高级)、统计(初、中、高级)、银行业专业人员(初、中级)、翻译专业资格(二、三级)等考试的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在相应省(区、市)的单独划线地区有效。(二)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的单独划线成绩合格证明,自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单独划线成绩合格证明,自考试合格之日起3年内有效。(三)单独划线的出版(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在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时有效。四、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报考人员在报名考试和申领证书时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等,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处理。五、其他事项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2年单独划线工作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单独划定护士等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人社厅发〔2019〕77号)执行,依据该通知取得的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有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证书发放等工作,有关考试机构要及时调整优化考试报名系统,确保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让专业技术人员充分了解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建功立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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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十批)公示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要求,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完成第十批59个品种的质量标准审评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予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间,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化注册处。其中,对各项目限度提出不同意见的,须同时提供相应的实测数据;涉及检验方法优化的,需提供优化后的方法及方法学验证资料。附件: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十批)公示稿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贵州省
  • 关于公开征求《儿童用药沟通交流申请及管理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研究解决提高儿童用药沟通交流质量与效率的可行策略,我中心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和《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2020年第48号)制度框架内,进一步细化了儿童用药沟通交流管理,制定了《儿童用药沟通交流申请及管理工作程序》,对资料要求、申请流程和管理流程分别进行优化。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反馈意见请发至以下邮箱:etdrugs@cde.org.cn感谢关注与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6月21日附件:1.《儿童用药沟通交流申请及管理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2.《儿童用药沟通交流申请及管理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儿童用药沟通交流申请及管理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受理药品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投诉举报及途径的公告

    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聚焦群众普遍关注的药品安全问题,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虚假宣传和违规生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的范围和途径公告如下:一、投诉举报范围:1.夸大功能主治、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虚假宣传;2.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儿童化妆品广告中将“小金盾”标志与获得国家审批、质量认证等宣传用语相挂钩,暗示该产品已经获得监管部门审批或者质量安全得到认证等违反《广告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其他情形;3.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防疫“四类药品”未执行实名登记销售;4.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规销售含麻精药品复方制剂;5.药品经营企业从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购进药品,以及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6.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等行为的;7. 未经许可、备案从事生产、经营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等行为的;8. 未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运输、贮存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行为的;9. 医疗器械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等行为的;10.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11.其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问题。二、投诉举报途径1. 如果您遇到药品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相关问题,请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5;或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省药监局举报电话:0451-51712315,邮箱hljyjts@163.com 。2. 如果您遇到药品监管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履职不公、执法不严、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请您向省纪委监委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举报,举报电话:(0451)87979062,邮箱:sjwzscjjjz@163.com。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黑龙江省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2〕166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隶属海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落实《北京市加快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支持创新产品研发,进一步激发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活力,有序开展生物医药领域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海关2022年6月20日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为推动落实《北京市加快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进一步激发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活力,促进我市生物医药领域研发能力持续提升,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医药产业创新高地,根据《北京市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根据“协同创新、风险联控”原则,依托本市已经形成的“南北两翼”生物医药产业集聚效应,开展生物医药领域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工作,建立本市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对于纳入“白名单”的物品进口,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不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从而进一步提升进口便利化。二、试点范围“白名单”由试点企业和试点物品两部分组成,每家试点企业与试点物品需要一一对应。试点企业范围为海淀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的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企业应具备与试点研发工作相匹配的业务规模和研发能力,负责所进口物品在研发过程中的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具有对使用物品全流程追溯的能力。试点物品范围为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在研发过程中,作为临床前研究、过程物料或者辅料的物品,因商品编号列入《进口药品目录》范围,导致海关因监管条件为“Q证”而无法通关放行的情形。三、主要任务(一)建立本市“白名单”制度联合推进机制建立由市药监局牵头,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海关、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参与的本市“白名单”制度联合推进机制,整合资源要素,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设在市药监局。(二)“白名单”的认定1.符合试点范围的企业,按“白名单”申请资料要求和办理程序(见附件)向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提出进口申请。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向相关责任部门分派“白名单”的认定任务。试点范围以外的企业确有研发需求的,可通过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联合推进机制评估后纳入试点范围。2.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白名单”企业研发条件和追溯能力的认定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企业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和专家参与认定。3.市药监局负责“白名单”物品的属性认定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参与认定。对属于《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物品,仍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进口备案手续。(三)“白名单”的发布“白名单”的认定工作完成后,由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汇总,经联合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共同确定,每月由五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四)便利化通关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和物品,在北京口岸进口时,不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即可在北京海关办理通关手续。(五)事中事后监管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定期组织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开展“白名单”物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形成闭环管理。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取消试点资格,两年内不再接受“白名单”申请。加强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违法违规信息按本市有关规定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统筹协调市药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海关、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建立“白名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统筹、推进“白名单”评价工作,加强信息互通,及时通报试点进展,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严格按照申请用途开展研发工作,承担所进口物品的质量安全、使用管理以及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处理,防止流弊。研发结束后,及时向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报告使用情况,并将未使用的“白名单”物品做无害化处理。(三)强化主动服务市药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白名单”制度的宣传指导,积极开展政策宣讲、指导等相关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通过企业走访和集中座谈等方式,深入企业调研,多渠道收集企业需求,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白名单”制度。本试点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时间为2年。附件:“白名单”申请资料要求和办理程序延伸阅读:《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北京市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重庆药品标准(2022年第一期)的公示

    根据《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和《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经相关单位研究,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技术审评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标准复核,形成了8个中药配方颗粒重庆药品标准(2022年第一期)公示稿(详见附件)。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就上述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一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鼓励企业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和《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开展从标准汤剂到生产工艺及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的标准研究与复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电话:023-60353654电子邮件:1269105739@qq.com收文单位: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标准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邮编:401120附件:中药配方颗粒重庆市药品标准(2022年第一期)公示稿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重庆市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非首次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国市监药〔2020〕159号)和《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粤药监规许〔2021〕4号)要求,优化评审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非首次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自2022年6月20日起正式实施。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6月17日附件: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非首次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国市监药〔2020〕159号)《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粤药监规许〔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使用申报材料评审要点(试行)》(粤药监局许〔2021〕52号)《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医疗器械使用申报材料评审要点(试行)》(粤药监局许〔2021〕5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主要原则以促进人民健康为中心,便捷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医疗机构和患者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临床急需和临床价值为标准,科学、合理、高效地评审指定医疗机构非首次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的必要性、安全性,简化评审审批流程,提升国际先进药械可及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三、申报药品医疗器械范围非首次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包括指定医疗机构申报本机构已获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或者申报已纳入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药品医疗器械。上述药品医疗器械不包括新增适应症的药品和增加适用范围的医疗器械,以及使用中出现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药品医疗器械。四、申报主体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经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并公布的指定医疗机构。五、评审资料(一)指定医疗机构申报本机构已获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1.基本信息表。按照《暂行规定》附件1-1或1-3要求提交。2.已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情况总结。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对此前已获批准该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情况及下一步用药、用械计划等进行总结,并提交已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情况总结表(见附件1、附件2)。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按照《暂行规定》附件1-5要求提交。4.需要更新的该药品医疗器械首次申请的资料(如有)。(二)指定医疗机构申报已纳入目录的药品医疗器械1.基本信息表。按照《暂行规定》附件1-1或1-3要求提交。2.资质证明资料。包括指定医疗机构资质文件(指定医疗机构的许可文件、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指定医疗机构委托的负责采购、进口和配送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经营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备案凭证、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资质证明、具备配送运输的资质证明文件等)。3.医疗机构的技术规范和配套管理制度等资料。药品:包括临床使用技术规范(指南)、必要的替代治疗方案、使用计划说明、医院和科室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授权使用名单、授权可开具药品医生资质权限、安全防范措施和风险监控处置预案、随访计划等。上述资料要求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使用申报材料评审要点(试行)》。医疗器械:包括评审进口医疗器械需求数量的说明、使用计划、临床使用技术规范(指南)、必要的替代治疗方案、医院和科室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授权使用治疗组/专家名单、安全防范措施和风险监控处置预案、随访计划等。涉及重复使用或者可能长期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明确售后服务单位,保证在国内具备售后服务能力。上述资料要求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医疗器械使用申报材料评审要点(试行)》。4.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伦理审核资料。包括目标患者适应症/适用范围与使用范围、药品/医疗器械使用须知、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核情况、知情同意书样本等。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按照《暂行规定》附件1-5要求提交。以上资料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多页资料需加盖骑缝章。外文资料需提供简体中文译本,如需提交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样本,应当提交公证后的简体中文译本。六、评审流程(一)指定医疗机构申报本机构已获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1.指定医疗机构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品监管局)提交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的申报。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受理审查期间,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提交申报品种的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情况意见。2.省药品监管局根据指定医疗机构提交的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进口使用的决定。同意进口使用的,发给批准文件,批准文件有效期1年;不同意进口使用的,发给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二)指定医疗机构申报已纳入目录的药品医疗器械1.指定医疗机构向省药品监管局提交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的申报。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2.药品:自受理之日起,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省药品监管局应当自收到专家的评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进口的决定。医疗器械:自受理之日起,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由省药品监管局将评审意见和申请资料转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省药品监管局应当自收到省卫生健康委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进口的决定;评审未通过的,由省药品监管局直接发给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3.同意进口使用的,由省药品监管局发给批准文件,批准文件有效期1年;不同意进口使用的,由省药品监管局发给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七、解释部门由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解释。附件:1.已使用药品情况总结表2.已使用医疗器械情况总结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广东省
  • 关于公开征求《单臂临床试验用于支持抗肿瘤药上市申请的适用性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单臂临床试验的研发策略显著地缩短了新药的上市时间;特别是近年来,许多新药在临床研究早期阶段就显现出非常突出的有效性数据,因此,越来越多的研发企业希望采用单臂临床试验支持抗肿瘤药物的上市申请。但与公认的金标准随机对照研究结果相比,单臂临床试验的结果用于新药的获益与风险评估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了阐明当前对单臂临床试验用于支持抗肿瘤药上市申请适用性的科学认识,以期指导企业在完成早期研究后,更好地评估是否适合开展单臂临床试验作为关键临床研究用以支持后续的上市申请,药审中心组织撰写了《单臂临床试验用于支持抗肿瘤药上市申请的适用性技术指导原则》,形成征求意见稿。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唐凌,宋媛媛联系方式:tangl@cde.org.cn,songyy@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6月20日附件:1.单臂临床试验用于支持抗肿瘤药上市申请的适用性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单臂临床试验用于支持抗肿瘤药上市申请的适用性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单臂临床试验用于支持抗肿瘤药上市申请的适用性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关于公开征求《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新药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hronic lymphocytic leukemia,CLL)是一种主要发生在中老年人群的成熟B淋巴细胞克隆增殖性肿瘤,其总体发病率因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呈增高趋势。在过去的20年里,CLL的治疗选择不断增加,治疗理念和临床实践正在快速发生变化,患者的生存时间和无进展生存时间不断得到延长。同时,由于CLL的惰性特征和高发于老年人的特点,相比其他恶性肿瘤,CLL新药临床试验在设计和执行中需要更加关注患者的治疗目标和需求,以在保持和改善患者生活质量与传统抗肿瘤治疗理念之间达到平衡。为进一步明确技术标准,使CLL适应症的新药研发人员更准确地把握疾病特征,并推动以患者为核心的新药研发理念,在临床试验设计和执行过程中更深入地关注和了解患者的需求,我中心组织起草了《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新药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经中心内部讨论,并征求部分专家意见,现形成征求意见稿。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杜瑜、邹丽敏联系方式:duy@cde.org.cn,zoulm@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6月20日附件:1.《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新药临床研发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新药临床研发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新药临床研发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药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六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市监函[2021]358号)文件要求,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中心)等单位研究起草了《药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的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2年07月20日前,将《征求意见汇总表》加盖公章(签名)后,反馈至联系人,个人反映的请署真实姓名。联系人:王刚;联系电话:13958083491;电子邮箱:wangg.yjj@zj.gov.cn附件:1.药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药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征求意见汇总表浙江标准在线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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