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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解】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通知

    重点工作任务:1、完善法规制度体系;2、加强地方标准建设;3、提高技术审评能力;4、促进中药传承创新;5、完善检查执法体系;6、完善稽查办案机制;7、强化监管部门协同;8、强化技术支撑能力;9、提高智慧监管能力;10、提升专业监管能力。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山西省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备案管理和生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7号)

    为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六稳”“六保”工作,保障我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稳定,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4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6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工作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能按要求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应当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应当在所在地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二、原备案平台历史备案产品资料补充填报工作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对于在2022年5月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资料补录的备案产品,应当暂停生产或者进口,相关备案产品完成资料补录并经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或者进口。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实际情况,我省对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完成历史产品备案资料补充填报的,已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确因疫情影响,仍无法在2022年6月30日完成资料补充填报的,应当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三、化妆品备案资料容缺受理工作化妆品备案工作中,对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提供加盖印章的备案资料,或者暂时无法提供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及其公证书、境外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证明性文件书面原件的,采取容缺受理措施。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可先行提供相关复印件或电子版文件,并附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认的情况说明,提交至备案平台。在备案平台线上审核通过后,可予先行开通用户权限。加盖公章的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原件应当在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上传补交。对未按时补交的依法予以处置,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四、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资格条件问题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鉴于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基本一致,在监管实践中,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五、其他事项对原取得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资料补充填报或容缺受理等有关事项,按国家药监局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150号),如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特殊化妆品注册延续申请未能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的,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按规定予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特此通告。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化妆品 四川省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通知

    沪药监规〔2022〕2号机关各处、相关直属单位:《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已经2022年6月16日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7日(公开范围:主动公开)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满足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医疗器械的快速审评审批及上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但本市范围内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虽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相关产品供应不能满足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且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的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第三条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形和变化情况,结合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器械保障情况,决定启动及终止本程序的时间。本程序启动后,申请人应当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申请表》,提出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申请,并附相关产品综述资料、产品研发情况概述、产品技术要求。第四条 对于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进行应急审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以下简称经确认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技术机构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以及满足市场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开展应急审批工作,包括应急检验、资料预审、体系核查、技术审评、行政审批、生产许可等,并加强对申请人的服务指导。第五条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应急审批申请后,应当安排人员赴企业现场勘查产品研发成熟度、生产能力、自检能力、体系建立等情况。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结合相关产品保障情况,会同检验、技术审评单位,以及临床或公共卫生专家,对申请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进行评估和研判,及时对产品是否进行应急审批予以确认,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第六条 对于经确认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如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受委托开展检验的,应当在接收样品后24小时内组织开展检验工作,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第七条 对于经确认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器审中心在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全程做好对申请人的服务指导。第八条 对于经确认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申请人正式递交注册申请前,应当组织对相关注册申报资料开展预审查服务。第九条 对于经确认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在准予受理相关注册申报资料、体系核查资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报资料后,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对相关资料标记“应急审批”,并于当日指派专人负责资料流转。第十条 对于经确认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器审中心在接收体系核查资料后2日内,应当组织开展体系核查,并及时作出体系核查结论。第十一条 对于准予受理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确认缴费的,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器审中心应当在5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技术审评的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日内完成行政审批,并及时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第十三条 对于准予注册的应急审批医疗器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办或变更申请后,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受理后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发或变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第十四条 对于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应急审批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与注册证载明的附带条件完成时限一致,原则上不超过1年。注册人可在注册证到期前申请延续注册。对于符合延续注册要求且完成附带条件的,准予延续注册,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第十五条 对于经确认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自确认同意应急审批之日起90日内,如申请人无法按相关要求递交注册申请并获得注册申请受理的,不再按照应急审批程序办理,原则上可以参照《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受理后优先审评审批。第十六条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相关产品获批且准予相关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变更3个月内,加强对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第十七条 本程序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附件: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申请表延伸阅读:《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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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政策解读

    一、制订《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依据及意义2021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第十六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参照本程序制定本辖区内应急审批程序,用于本辖区内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工作。为更好把握国家与本市相关程序之间的总体一致性,我局着手制订《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目的在于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满足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医疗器械的快速审评审批及上市。二、哪些情形可以纳入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根据《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第二条规定,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但本市范围内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虽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相关产品供应不能满足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的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后进入应急审批程序。三、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启动条件是什么?根据《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第三条规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形和变化情况,结合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器械保障情况,决定启动及终止本程序的时间。申请人应及时关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发布的相关信息。四、申请人需要向哪个部门提出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申请,需要递交哪些申请资料?应急审批程序启动后,申请人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递交以下资料:(一)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申请表(二)产品综述资料(按照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综述资料”部分的编写要点进行资料准备)(三)产品研发情况概述(四)产品技术要求五、如何评估和研判相关产品是否可以纳入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应急审批申请,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是安排人员赴企业现场勘查产品研发成熟度、生产能力、自检能力、体系建立等情况。二是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结合相关产品保障情况,会同检验、技术审评单位,以及临床或公共卫生专家进行评估和研判,及时对产品是否进行应急审批予以确认,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六、对于纳入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相关产品,通过那些举措加快审评审批?对于纳入应急审批程序的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技术机构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以及满足市场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开展应急审批工作,包括应急检验、资料预审、体系核查、技术审评、行政审批、生产许可等,并加强对申请人的服务指导。七、对于纳入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相关产品,何时申报注册资料?对于纳入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相关产品,申请人应尽快申报注册资料。根据《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第十五条规定,自确认同意应急审批之日起90日内,如申请人无法按相关要求递交注册申请并获得注册申请受理的,不再按照应急审批程序办理,原则上可以参照《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受理后优先审评审批。延伸阅读: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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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宁夏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三批)的通告(2022年第57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告》(2021年第52号)及药品标准制定相关程序,我局已组织完成第三批47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同品种的国家配方颗粒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区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即行废止。特此通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8日附件:宁夏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三批)编号品种编号品种NXPFKL20220001白蔹NXPFKL2022002柏子仁NXPFKL20220003北豆根NXPFKL20220004北刘寄奴NXPFKL20220005布渣叶NXPFKL20220006草豆蔻NXPFKL20220007炒芥子(白芥)NXPFKL20220008炒芥子(芥)NXPFKL20220009茺蔚子NXPFKL20220010川木香(川木香)NXPFKL20220011醋龟甲NXPFKL20220012胆南星NXPFKL20220013地骨皮(枸杞)NXPFKL20220014地锦草(地锦)NXPFKL20220015灯心草NXPFKL20220016冬葵果NXPFKL20220017冬凌草NXPFKL20220018茯苓NXPFKL20220019海金沙NXPFKL20220020厚朴花(厚朴)NXPFKL20220021急性子NXPFKL20220022姜黄NXPFKL20220023姜竹茹NXPFKL20220024芥子(白芥)NXPFKL20220025芥子(芥)NXPFKL20220026金樱子NXPFKL20220027筋骨草NXPFKL20220028酒牛膝NXPFKL20220029马鞭草NXPFKL20220030米炒党参(党参)NXPFKL20220031绵萆薢(绵萆薢)NXPFKL20220032牡丹皮NXPFKL20220033青果NXPFKL20220034肉豆蔻NXPFKL20220035山银花(灰毡毛忍冬)NXPFKL20220036石菖蒲NXPFKL20220037锁阳NXPFKL20220038烫狗脊NXPFKL20220039威灵仙(棉团铁线莲)NXPFKL20220040细辛(北细辛)NXPFKL20220041徐长卿NXPFKL20220042盐益智仁NXPFKL20220043益智仁NXPFKL20220044薏苡仁NXPFKL20220045茵陈(茵陈蒿)NXPFKL20220046预知子(木通)NXPFKL20220047竹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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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与抗肿瘤药物同步研发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28号)

    为进一步规范伴随诊断试剂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与抗肿瘤药物同步研发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6月28日附件:与抗肿瘤药物同步研发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一、前言随着肿瘤生物学研究的进展,一些新的作用机制、作用靶点的抗肿瘤药物不断涌现,同时,临床实践中发现不同个体对同一药物的反应存在差异。宿主、肿瘤和外在因素会影响个体对抗肿瘤药物的反应。使用伴随诊断试剂检测肿瘤患者生物样本中生物标志物状态,能够为抗肿瘤药物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供重要信息;在抗肿瘤药物研发过程中,通过对疾病相关生物标志物的检测,有助于筛选出适合某类药物治疗的特定人群。部分抗肿瘤药物的开发过程会同步开发伴随诊断试剂,其临床试验尤其是其关键性临床试验过程会使用伴随诊断试剂。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既可以支持药物上市,亦可作为伴随诊断试剂伴随用途的确认证据支持其上市。同步开发过程中抗肿瘤药物及伴随诊断试剂如何共同开展临床试验是行业一直关注的问题。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申请人开展与抗肿瘤药物同步研发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及相关临床研究的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针对伴随诊断试剂及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该文件为提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文件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二、适用范围以药物临床试验为时间节点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抗肿瘤药物的开发过程中同步进行伴随诊断试剂的开发,在药物临床前及临床研究过程中,通过与伴随诊断试剂共同验证确认,确定药物可能安全有效的治疗人群。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共同进行研究的数据作为二者上市的支持性证据。二是,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中采用临床试验分析方法(Clinical Trial Assay,以下简称“CTA”)进行病例的生物标志物分析,相应的伴随诊断试剂开发相对滞后。基于CTA的设计,相关研发人员可以将其作为后续伴随诊断试剂开发的基础或作为后续该药物的候选伴随诊断试剂。三是,如抗肿瘤药物在开发过程中,针对其伴随诊断试剂的需求有已上市产品,在进行充分的验证和确认的基础上,可选择已上市产品作为该药物的伴随诊断试剂,参与药物的研发过程。抗肿瘤药物及伴随诊断试剂的临床研究结果可作为药物上市及伴随诊断试剂变更的证据。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上述三种情况。如存在其他情况的,针对本指导原则的适用性,可与相关审评部门沟通。三、伴随诊断试剂/CTA相关要求伴随诊断试剂的性能直接影响抗肿瘤药物的疗效或相关不良反应,因此在抗肿瘤药物进行关键性临床研究时,应使用临床前性能已经充分验证的试剂。整个药物关键性临床研究中各机构应使用相同的检测试剂。在产品开发上,鼓励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共同开发同步申报,药品审评部门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针对同步开发的药物和伴随诊断试剂协同审评,在双方对临床试验均认可的前提下,促使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同期上市。临床试验中如使用CTA,应保证该方法学的性能及稳定性,一般而言,该方法的试剂组成、操作步骤、适用仪器、检测实验室应固定,且经过性能评估。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建议使用多种分析方案、不同技术或缺乏跨实验室可再现的方法作为CTA,因为此类方法可能导致检测性能的变化以及检测结果之间缺乏可比性。如果抗肿瘤药物关键性临床试验过程中应用CTA,申请人应有进一步的伴随诊断试剂的研发计划,以确保抗肿瘤药物上市后能够科学、合理的应用于临床。四、伴随诊断试剂临床性能研究伴随诊断产品的临床性能最终会影响药物临床试验的有效性研究,为了尽量减少试剂对于人群检测的假阳性及假阴性,拟用于新药关键临床试验过程中的伴随诊断试剂,应在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条件下生产,且产品已经定型,并已完成相关的产品性能研究。相关研究包括主要原材料研究、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研究、分析性能评估、能够满足临床验证的稳定性研究等。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伴随诊断试剂的质量,试剂申请人应在同步关键临床试验之前完成三批产品的检测报告。(一)临床阳性判断值研究伴随诊断产品阳性判断值是指临床治疗决策的界值(例如,检测结果高于阳性判断值的受试者可参加临床试验并接受治疗,而检测结果低于阳性判断值的受试者不能参加临床试验)。该值可能是检测限、定量限或具有临床意义的阳性判断值。伴随诊断试剂阳性判断值的改变将影响临床试验的有效性结果。因此,在药物临床试验前应确定试剂的阳性判断值,根据该阳性判断值进行临床试验,不可随意调整。如药物临床试验中因伴随诊断试剂阳性判断值设定缺乏合理性导致药物临床试验失败则需要通过另一项临床试验来确认新的阳性判断值。(二)试剂临床性能研究伴随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对产品的临床性能进行确认。建议申请人按照《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完整的临床试验以确认产品临床性能。临床试验设计可参考《抗肿瘤药物的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中关于伴随诊断试剂临床性能研究的要求。如产品在检测过程中试验操作及结果判断较为复杂,容易受到不同操作人员、不同研究机构影响的情况下,建议申请人针对申报产品开展结果重现性研究,证明申报产品在不同检测条件下检测结果的一致性。(三)使用已上市产品作为伴随诊断试剂抗肿瘤药物可选择境内已上市的试剂作为新药的伴随诊断试剂开展临床试验。其适用人群、肿瘤类型、样本类型、检测目标物等应能够满足同步研发临床试验的要求。临床试验采用境内已上市的产品,在产品阳性判断标准等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开展临床试验之前可不再进行产品性能研究、阳性判断值研究、临床性能等研究。已上市产品可通过变更注册增加新的药物伴随诊断的预期用途。同步开展的临床试验可以支持相关药物上市申请及伴随诊断试剂预期用途的变更申请。五、同步研发临床试验伴随诊断产品与抗肿瘤药物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可为药物安全有效及伴随诊断产品的临床意义提供核心证据。该研究应为抗肿瘤药物安全有效的确证研究,一般为药物的III期或II期临床试验。此类试验通常以抗肿瘤药物有效性为主要目的,同时确认伴随诊断产品的伴随用途。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伴随诊断试剂的作用,包括作为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入组人群的筛选方法和作为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的生物标志物分层分析等。(一)临床试验设计抗肿瘤药物的临床试验设计首先需参考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合理的临床试验设计可确认具有伴随诊断试剂的新药的安全性与有效性,通常为随机对照设计,特殊情况下可进行单臂设计的临床试验,还有其他诸如篮式设计、伞式设计等新型研究设计。1.随机对照试验1.1富集人群的随机对照研究在伴随诊断试剂与抗肿瘤药物同步开展的临床试验中,依据伴随诊断试剂进行的富集设计的临床试验一般在受试者入组时,依赖于伴随诊断试剂的检测结果,符合某一生物标志物状态的人群入组至临床试验中,针对此部分人群开展临床研究。富集设计的临床试验中,抗肿瘤药物疗效与伴随诊断试剂的临床意义直接相关,抗肿瘤药物疗效能够满足临床要求,则伴随诊断试剂临床意义明确。1.2非富集人群的随机对照研究在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设计过程中,如同步开发的伴随诊断试剂所检测生物标志物为前期已有充分的基础研究数据支持,但尚未经临床验证的生物标志物,由于不能确定该生物标志物与临床结果的相关性,通常应采用非标志物富集人群的临床试验。该临床试验在进行病例入组时,不依赖伴随诊断试剂进行病例的筛选,对于某一适应证的人群全部入组,同时,在临床试验中采用伴随诊断试剂根据生物标志物的状态进行分层分析。在抗肿瘤药物疗效及伴随诊断临床意义评估时,应考虑试验组与对照组药效差异及试验组标志物阳性人群与标志物阴性人群药效差异。如基于事先良好的设计,研究有足够把握度证实目标人群能够从新药治疗中获益显著,则抗肿瘤药物适应证为此人群,同时,该临床试验亦能够确证伴随诊断的临床意义。2.单臂试验(Single Arm Trial,SAT)对于生物标志物阳性且无标准治疗或者罕见基因突变且相关药物疗效已经明确的晚期肿瘤患者,只有新药单药显示出了突破性的客观缓解率(ORR)和持久的缓解持续时间(DOR),才可以考虑以SAT作为关键注册临床试验,此时应选择独立评审委员会(IRC)评价的ORR作为主要研究终点并结合DOR、无进展生存期(PFS)和1年总生存期(OS)率等综合评价其临床获益。具体是否能够以单臂试验开展关键临床试验,申请人应参考已发布的《单臂试验支持上市的抗肿瘤药进入关键试验前临床方面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充分评估前期研究数据,并且与技术审评部门积极沟通交流。在单臂试验作为抗肿瘤药物上市前关键性临床研究的情况下,伴随诊断试剂亦可考虑基于有限的病例数量基本认可其临床意义,进行附条件批准,待抗肿瘤药物上市后依据产品注册证中要求的确证性临床试验完成后,伴随诊断试剂注册人将该部分上市后资料在产品延续注册时递交,进一步确认其临床意义。如抗肿瘤药物上市后确证性临床试验涉及药物适应证变更的,伴随诊断试剂注册人应适时提交变更申请,同时,提供支持该变更的临床试验资料。3.其他新型研究设计随着肿瘤发生发展的分子机制研究的深入,肿瘤的精准诊断与靶向治疗已成为肿瘤治疗的重要手段。在肿瘤分子诊断过程中,一种肿瘤可能有多种分子分型或携带不同的突变基因,同时,不同的肿瘤可能携带相同的突变基因。在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设计上,出现了篮式试验与伞式试验等新的临床试验设计理念。篮式试验是将带有相同靶点的不同肿瘤病例放进一个临床试验中进行抗肿瘤药物的研究,研究目的为某一个特定的靶向药物是否在所有或某些带有特定基因突变的肿瘤患者中有效。该设计在临床试验中研究多个瘤种,最终结果可能支持抗肿瘤药物在一个或几个瘤种中安全有效,伴随诊断试剂在临床试验过程中虽然检测了多个瘤种,其预期用途应为药物明确安全有效的肿瘤人群。参与篮式试验的伴随诊断试剂,其临床性能研究应能够涵盖该产品适用的不同肿瘤类型。伞式试验是针对不同基因突变所致的同一肿瘤人群,将不同的靶点检测在同一时间里完成,然后根据不同的靶基因分配不同的精准靶药物,其目的是针对不同的突变状态的肿瘤患者,最终产生靶向治疗确定的证据。此种设计的临床试验,往往需要多个伴随诊断试剂或多个标志物联检的伴随诊断试剂进行病例的检测,而临床试验结果仅支持经过临床试验确认的治疗方式所对应的标志物检测的临床意义。参与伞式试验的伴随诊断试剂,其临床性能研究应能够涵盖所有标志物。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设计涉及多个方面,关于临床试验设计过程中的其他要素,如主要终点选择、是否允许交叉、统计假设等均应遵循疾病发展过程的科学规律,并考虑药物进入体内发挥作用的过程,在此不再赘述,开展确证性试验前,请与监管部门沟通同步开发的试验设计。(二)伴随试剂实施方案和要求研究者应当在新药的试验方案及报告中以适当的方式明确伴随诊断试剂,伴随诊断试剂应明确从样本采集至报告检测结果全过程涉及的所有产品,临床试验中应明确伴随诊断试剂的作用。(三)受试人群的选择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入组人群主要依据抗肿瘤药物临床适应证确定。筛选出的每个瘤种都需要确证其疗效和安全性。每个瘤种样本量应依据抗肿瘤药物疗效指标,按照统计学方法进行估算。临床试验应能够确证药物在特定的目标人群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肿瘤患者的临床获益情况。临床试验入组的人群应在探索性研究中观察到具有一定的疗效,还应考虑其他的影响因素:(1)肿瘤类型及分期;(2)疾病的分级、既往治疗或其他标准化的患者状况测量;(3)研究分层因素,如年龄、性别、种族、肿瘤大小、体力状况等。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一般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要求对入组病例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标志物检测所用样本一般为前瞻性采集的样本。如采用生物标志物作为入组标准,可使用富集设计对标志物特定状态进行富集,确保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入组,以满足临床评价的要求。生物标志物不作为入组标准时,人群入组除了应满足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入组标准,还需考虑待分析人群中标志物的阳性率,临床试验需保证具有各标志物状态的人群能够评价抗肿瘤药物的有效性与安全性。对于能够评估标志物表达程度的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入组病例时应考虑表达不同标志物的病例均有一定的样本量。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针对入组病例无法获得前瞻性采集样本时,也可采用病例的既往留存样本,采用此种方式入组的人群应避免因选择病例留存样本而产生偏倚。不能在设定标准之外富集或缺失具有某一特征的病例。(四)疗效评价同步研发的临床研究主要是评价新药的临床获益情况,依据药物的获益从而证实伴随诊断试剂的作用。支持药物批准上市的疗效终点指标通常是显示临床获益的证据,直接的生存证据如OS,或其他替代终点如PFS、ORR等。申请人应根据所研究的药物类别、肿瘤类型、当前临床治疗状况以及开发目标等来综合考虑,选择适当的主要和次要疗效指标。有关各终点指标选择的考虑请参见《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技术指导原则》。(五)统计分析基于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设计,一般而言,针对抗肿瘤药物疗效相关统计分析同样能够确认生物标志物临床意义。如临床试验未采用标志物富集入组的策略,临床试验中为了确认受试药物对某一特定人群是否有效,应进一步依据病例样本中标志物的状态对病例进行分层分析,具体的分层方法需在试验方案或统计分析计划中阐明。标志物分层分析的结果应能够体现伴随诊断试剂的临床意义。(六)临床试验资料要求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资料主要包括临床试验方案及临床试验报告等,支持伴随诊断试剂临床意义的药物临床试验资料应与药品申请人递交药品审评部门的资料一致。该部分资料可由试剂申请人作为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资料进行提交,或由药物申请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6号)进行主文档登记,试剂申请人在递交申报资料时应对该主文档文件进行关联。1.伴随诊断试剂介绍临床试验告中应明确伴随诊断试剂的基本信息,根据方案中提供的伴随诊断试剂信息应能够对应至申报的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应明确适用样本类型,适用样本可为新鲜样本或冻存样本,样本的保存条件应满足伴随诊断试剂说明书的要求。临床试验应明确样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样本类型,例如FFPE组织、新鲜组织、冰冻组织、血液等;(2)肿瘤样本的肿瘤百分比/基质/坏死比例;(3)潜在的抑制物或交叉反应物的含量,例如黑色素;(4)收集样本的解剖学部位;(5)肿瘤类型:原发性、转移性;(6)样品采集方式:如手术取材或细针穿刺等;(7)样本的保存及运输条件等。2.临床试验数据汇总表同步开发临床试验建议以列表的形式对伴随诊断试剂检测结果进行汇总,数据汇总表应包括以下内容:受试者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病例临床背景信息、伴随诊断试剂检测结果、临床试验分组、抗肿瘤药物疗效,具体形式可参考附件。病例的背景信息应明确患者肿瘤类型、分期、既往治疗方案等内容,病例临床评价终点建议参考《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技术指导原则》。采用标志物富集设计的临床试验中,对于未入组至临床试验的病例,数据汇总表可不体现临床试验分组及病例临床试验终点的内容。数据汇总表可由伴随诊断试剂申请人进行汇总。3.临床试验报告附件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资料中,伴随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将相关伴随诊断试剂和抗肿瘤药物说明书作为附件提交。4.伴随诊断试剂临床意义的支持性证据基于全部的抗肿瘤药物关键性临床研究。如抗肿瘤药物在审评过程中药品审评部门要求其进一步补充相关资料,则伴随诊断试剂申请人在提交药物临床试验资料时,应将药物临床试验需要补充的资料一并提交。5.资料签章要求药物临床试验资料相关签字、签章应满足药品审评相关资料递交要求。此外,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资料应有药品生产企业签章。六、采用CTA进行临床试验相关要求如药物临床临床试验采用CTA进行生物标志物分析,应充分考虑生物标志物检测的样本类型、收集方法、处理和保存方式及保存时间、实验操作过程的规范化对生物标志物检测的影响。建立一个样本采集、储存和评估的统一标准操作流程(SOP),以保证生物标志物检测结果的稳定性。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病例采用CTA进行生物标志物分析,申请人应明确后续伴随诊断试剂的开发计划。后续开发的伴随诊断试剂应进行临床性能研究及伴随诊断临床意义研究,临床意义研究应采用桥接试验的路径。关于临床性能研究及桥接试验的相关要求,建议参考《抗肿瘤药物的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相关要求。七、产品说明书抗肿瘤药物及伴随诊断试剂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应与二者共同研发的临床试验保持一致。(一)伴随诊断试剂说明书要求:1.预期用途伴随诊断试剂预期用途应依据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确定,依据临床试验中得出的药物适应证,确定相关伴随诊断试剂的预期用途,应明确检测结果的临床意义,即能够指导某一治疗类产品的应用,预期用途应包括:肿瘤类型、样本类型、标志物状态、药物名称等内容。伴随诊断试剂的预期用途应与相关抗肿瘤药物适应证相对应。如:抗肿瘤药物奥希替尼与人EGFR T790M检测试剂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证明奥希替尼适用证为:用于既往经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治疗时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并且经检测确认存在 EGFR T790M 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性肺癌(NSCLC)成人患者的治疗。对应人EGFR T790M检测试剂预期用途确定为该产品用于检测非小细胞性肺癌(NSCLC)成人患者FFPE组织中EGFR T790M 突变,用于患者使用奥希替尼治疗的伴随诊断。如适应症发生变化,应提供相应的临床试验证据进行变更申请。2.产品说明书中阳性判断值应与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中伴随诊断试剂所用阳性判断值一致。3.伴随诊断试剂说明书中产品性能指标部分应有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总结,包括:临床试验设计、入组人群、样本量、人口学分析、疾病特征分析、不同标志物分层中的药物药效等。(二)抗肿瘤药物说明书要求1.适应证抗肿瘤药物说明书中仅在适应证或用法用量项下描述为药物的使用需结合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伴随诊断试剂的检测结果。如奥希替尼:一线使用本品治疗前必须明确有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EGFR基因检测方法检测到的EGFR19外显子缺失突变或21外显子L858R置换突变阳性的患者。对于既往经EGFR-TKI治疗时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患者,使用本品治疗前必须明确有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检测方法检测到EGFR-T790M突变。帕博利珠单抗:帕博利珠单抗适用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检测评估为PD-L1肿瘤比例分数(TPS)≥1%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一线单药治疗。2.临床试验建议申请人在产品说明书中临床试验部分载明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的同步研发的临床试验相关内容,包括:临床试验设计、入组人群、样本量、人口学分析、疾病特征分析、不同标志物分层中的药物药效、临床试验过程中所用伴随诊断试剂等。八、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分别发布了《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和《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包括产品临床性能研究及伴随诊断临床意义研究两方面,本指导原则重点讨论伴随诊断临床证据的接受境外临床试验试验数据的考虑。对于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在境外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和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在满足上述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可作为支持抗肿瘤药物和伴随诊断试剂境内上市的临床资料。以下分别介绍伴随诊断试剂与抗肿瘤药物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考量。(一)伴随诊断试剂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1.同步开发临床试验境内外使用同一伴随诊断试剂针对全球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各临床试验机构使用同一伴随诊断试剂及全球多中心临床试验和中国境内临床试验各临床试验机构使用同一伴随诊断试剂的情况,针对伴随诊断试剂临床意义的证据为药品审评部门认可的支持该药物上市的临床试验证据。2.同步开发临床试验境内外使用不同的伴随诊断试剂针对全球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国境内外使用伴随诊断试剂不同及中国拓展临床试验与全球多中心临床试验使用伴随诊断试剂不同的情况,对于申报中国境内同步开发的伴随诊断试剂,虽然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能够满足药物上市的条件下,但境内伴随诊断试剂的临床规模可能不足以支持其上市。试剂申请人应将该试剂与境外药物临床试验中所用的试剂进行桥接试验,该部分试验可以在境外或境内完成。桥接试验的结果可支持该试剂上市。3.在药效学数据能够满足评价产品临床意义的前提下,针对进口产品应评估该类产品在境内应用是否存在临床试验条件的差异,如医疗环境、医疗设施、研究者能力等。如存在差异,应针对差异内容在中国境内开展临床试验(如PD-L1的结果重现性研究等)。(二)抗肿瘤药物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用于我国药品注册申请的,应提供境外临床试验的完整数据,试验数据符合ICH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相关要求,并与我国GCP 规范要求相一致。同时需对有效性、安全性、种族敏感性进行分析。具体条件请参考《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并需与药品审评中心就具体数据进行沟通交流。(三)其他境外进行的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同步开发的临床试验如能够满足本指导原则的要求,但临床试验方案及报告中未明确伴随诊断试剂相关信息,应由出具临床试验报告的相关机构或主要研究者出具相应的补充文件。九、其他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共同开发的,申请人在产品开发及申报过程中应考虑同步进行,监管部门在产品审评过程应考虑协同审评,努力做到药物与相关伴随诊断试剂协同审批上市。(一)建议抗肿瘤药物与伴随诊断试剂在产品开发阶段同步进行,伴随诊断试剂在同步开发临床试验开展之前,可根据产品临床应用进行设计开发或更新,以满足抗肿瘤药物伴随诊断的用途,最终以定型的产品与药物同步进行临床确认。(二)如抗肿瘤药物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纳入突破性药物治疗程序或优先审批程序,与该药物共同开发的伴随诊断试剂在产品注册过程中可申请按照《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进行优先审批。(三)抗肿瘤药物在上市后其适应证发生涉及生物标志物的变更后,相关伴随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根据变更情况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申请该产品预期用途的变更。十、起草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合作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十一、参考文献: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21年8月26日。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20年3月30日。3.《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6号),2021年9月28日。4.《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22号),2012年5月15日。5.《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统计学设计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通告2020年第61号),2020年12月31日。6.《药物临床试验富集策略与设计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通告2020年第60号),2020年12月31日。7.《单臂试验支持上市的抗肿瘤药进入关键试验前临床方面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通告2020年第47号),2020年12月2日。8.《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52号),2018年7月10号。9.《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13号),2018年1月11号。10.《基因组生物标志物、药物基因组学、遗传药理学、基因组数据和样本编码分类的定义》(ICH指南E15)11.《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的生物标记物:资格认定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ICH指南E16)。12.《In Vitro Companion Diagnostic Devices,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8月6日。13.《Principles for Codevelopment of an In Vitro Companion Diagnostic 2Device with a Therapeutic Product,Draft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15日。14.斯蒂芬奈德尔.抗肿瘤药物设计与发现 [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20。伴随诊断试剂检测结果数据汇总表病例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临床诊断伴随诊断试剂检测结果临床试验分组抗肿瘤药物疗效1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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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放射性体内治疗药物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近年来,放射性体内治疗药物的研发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放射性药物是一类特殊的药物,其临床研发与非放射性药物存在一定的差异。为更好的推动和指导申办者在放射性治疗药物领域的临床研发、明确技术标准,我们结合国内外放射性治疗药物研发经验,借鉴国际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指导原则。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艾星,赵肖联系方式:aix@ cde.org.cn ,zhaox@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6月28日附件:1.《放射性体内治疗药物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放射性体内治疗药物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放射性体内治疗药物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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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血液透析浓缩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血液透析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我中心结合医疗器械注册法规、境内外注册申报产品的特点及申报现状,在总结技术审评实际情况,参考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已经发布实施的血液透析浓缩物、血液透析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形成《血液透析浓缩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血液透析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2年8月1日前反馈我中心。联系人:骆庆峰 杨宇希 肖丽电话:010-86452840、86452833、86452844电子邮箱:luoqf@cmde.org.cn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6月28日附件:1.血液透析浓缩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血液透析浓缩物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修订反馈意见表3.血液透析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4.《血液透析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修订反馈意见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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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征求《中国药典》药品包装用玻璃容器6个通则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按照《“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和《中国药典》2025年版编制大纲的规划,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拟定了《中国药典》药包材标准体系及相应标准草案,现就体系中药品包装用玻璃容器6个通则草案(详见附件1)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请相关单位尽快组织认真研核,无论是否有异议,均请及时反馈。若有异议,请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本次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请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以EXCEL电子版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hanxiao@cnppa.org)。联系电话:15901042980 (中国医药包装协会)010﹣67079620(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2022年6月28日附件:1、药品包装用玻璃容器通则及品种类通则(征求意见稿):5100 药品包装用玻璃容器通则5101 玻璃输液瓶通则5102 玻璃安瓿通则5103 玻璃注射剂瓶通则5104 笔式注射器用玻璃组件通则5105 玻璃药瓶通则2、药品包装用玻璃容器通则反馈意见表3、药品包装用玻璃容器通则起草说明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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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征求《中国药典》药品包装用玻璃容器12个通用检测方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按照《“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和《中国药典》2025年版编制大纲的规划,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拟定了《中国药典》药包材标准体系及相应标准草案,现就体系中药品包装用玻璃容器12个通用检测方法标准草案(详见附件1)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请相关单位尽快组织认真研核,无论是否有异议,均请及时反馈。若有异议,请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本次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请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以EXCEL电子版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rayradix@126.com)。联系电话:010﹣67095110(标准草案牵头起草单位)010﹣67079620(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2022年6月28日附件:1、药品包装用玻璃容器通用检测方法标准草案汇总表序号标准名称《中国药典》2020年版名称YBB标准名称14003 玻璃容器内应力测定法4003 玻璃内应力测定法YBB00162003-2015内应力测定法24017 玻璃容器耐内压力测定法/YBB00172003-2015耐内压力测定法34018 玻璃安瓿折断力测定法//44019 玻璃容器热冲击和热冲击强度测定法/YBB00182003-2015热冲击和热冲击强度测定法54020 玻璃容器垂直轴偏差和圆跳动测定法/YBB00192003-2015垂直轴偏差测定法64021 玻璃线热膨胀系数测定法/YBB00212003-2015线热膨胀系数测定法74022 玻璃平均线热膨胀系数测定法/YBB00202003-2015平均线热膨胀系数测定法84023 有色玻璃容器遮光性测定法//94024 玻璃容器容量测定法//104201 121℃玻璃颗粒耐水性测定法4001 121℃玻璃颗粒耐水性测定法YBB00252003-2015 玻璃颗粒在121℃耐水性测定法和分级114202 玻璃容器内表面耐水性测定法4006 内表面耐水性测定法YBB00242003-2015 121℃内表面耐水性测定法和分级124203 玻璃三氧化二硼测定法4009 三氧化二硼测定法YBB00232003-2015 三氧化二硼测定法2、药品包装用玻璃容器通用检测方法反馈意见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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