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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指导原则》解读

    为指导和规范我省饮片企业追溯体系建设,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同时减少企业重复投资,降低企业成本,依据《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特制定《山东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作为指导性技术文件,供全省饮片企业参考使用。一、制定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时代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明确了任务、指明了方向。中药饮片质量直接关系到中医临床疗效和中成药质量,建立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体系,推进中药饮片全程追溯是确保中药原料来源可溯质量可控的重要措施,也是引导产业结构优化的有效手段。但目前尚未有中药追溯体系的相关指导原则,调研数据显示,我省102家饮片生产企业,已有42家有追溯系统并开展追溯工作,并有30家追溯系统供应商,饮片生产企业追溯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各异,难以实现数据共享。二、起草过程2021年6月,省局委托山东中医药大学承担“山东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追溯体系建设指南研究项目”,项目组在对部分省内、外饮片企业和种植基地开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专家论证会会商研讨,形成了《山东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追溯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官网公示,并开展试运行。2022年4月,根据试运行企业反馈,结合省内企业追溯体系建设情况,省局决定对企业追溯系统的程序设计不作具体要求,并对中药饮片追溯码基本要求、追溯码印刷基本要求等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改稿。后经多次征求意见、座谈研讨,9月形成了《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并挂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一个月,截至10月30日无反馈意见建议。经合法性审核,12月22日提交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三、主要内容正文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相关责任。(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为指导,按照我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着力规范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追溯体系建设,推动中药高质量发展。(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山东省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含配方颗粒)的药材来源、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信息化追溯。(三)基本原则。规定了指导原则实施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是以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为抓手,对药材来源、生产质量管理、销售流向实行全过程追溯管理体系。一是落实主体责任,以山东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为主体,建成涵盖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追溯链条。二是分类分步实施,饮片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自建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也可以选择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的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系统。三是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追溯系统与监管部门中药饮片追溯协同服务平台的数据同步。四是数据安全可靠,保证药品追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防篡改和可追溯。(四)基本要求。一是追溯系统建设的要求。追溯系统建设应以满足中药监管需求为基础,并符合国家制定的数据交换技术标准,逐步实现与省内、省外、国家平台的对接。同时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软件供应商提出技术要求。二是追溯信息的要求。应涵盖原药材来源追溯信息、中药饮片生产质量追溯信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流通使用追溯信息三个层面,对关键环节、关键参数的追溯信息进行了具体规定。考虑到可操作性,将追溯信息划分为基本追溯信息和扩展追溯信息。三是追溯系统的设计要求。追溯系统应从顶层设计入手,整体规划、布局,形成统一的软件体系,并具备与山东省中药饮片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对接的能力,实现相关追溯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传输。四是追溯系统的管理要求。依据《GB/T 2844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要求,对用户安全访问、数据安全传输、数据安全存储、日常维护、程序代码维护等做出了规定。五是追溯码的要求。参考《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规定中药饮片追溯码应具有实用性、唯一性、可扩展性、通用性,对追溯码的基本构成进行了规范。六是追溯码的印刷要求。参考《药品追溯码印刷规范》,提出了追溯码的印刷原则及一般要求,保证追溯码的易识别性、清晰性、显著性。七是追溯协同服务平台的要求。应具备信息查询、风险处置、数据共享等功能。(五)相关责任。明确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种植基地等上下游企业、药品监管部门等各方的责任。规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追溯的主体责任,相关上下游企业应当配合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共同做好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高中药饮片监管信息化水平和监管效率,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桥梁纽带和引领示范作用。附件部分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追溯信息及术语和定义。《指导原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延伸阅读: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指导原则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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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阿嘎杰巴散等50种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推进中藏药高质量发展,提升我省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四地”建设部署要求和“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制定了阿嘎杰巴散等50种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现以予公示、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3月2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省药品监管局。联 系 人:赵宝山联系电话:0971—8865625(传真)电子邮箱:qhsyjjypzcc@126.com附件:阿嘎杰巴散等50种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8日附件序号名称序号名称1阿嘎杰巴散26七味杜鹃丸2阿日顿巴散27七味兔耳草丸3阿日居瓦散28琼昂格瓦散4八味阿魏丸29日达舟巴散5八味红花清腑热丸30赛朵阿瓦散6八味清心沉香丸31三味甘露散7榜孜居尼散32三味干姜丸8达波曼那散33三味蒺藜汤散9达丽居舟散34涩芝阿瓦散10蒂达杰巴丸35涩芝当奈散11恩札御汤散36涩芝当奈丸12二味小檗汤散37十味消食胶囊13嘎保舟觉散38十味消食丸14嘎那居瓦丸39索曾居久散15格耿确顿丸40痛风汤散16更珍顿巴散41五味珍珠散17吉兴杰巴丸42西当顿巴散18君西舟巴散43希协居久散19丽希舟巴散44希协舟巴散20六味藏红花丸45秀巴杂格更赛散21六味大托叶云实丸46秀琼恩保散22六味定心丸47赞丹杰巴丸23六味光明盐丸48哲布松汤散24伦宝松觉散49智托日嘎尔丸25七味槟榔丸50佐沃杰巴散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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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冬葵果配方颗粒等92种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和《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规定,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我局组织医药专家、相关企业研究起草了冬葵果配方颗粒等92种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现予公示、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3月2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药品监管局。联 系 人:赵宝山联系电话:0971—8865625(传真)电子邮箱:qhsyjjypzcc@126.com附件:冬葵果配方颗粒等92种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8日附件序号名称序号名称序号名称1冬葵果32花椒(花椒)63烫水蛭(蚂蟥)2急性子33制天南星(天南星)64水蛭(蚂蟥)3预知子(木通)34蝉蜕65赤小豆(赤豆)4柏子仁35三七粉66小通草(中国旌节花)5茯苓36金莲花67莲子心6米炒党参(党参)37绵马贯众68柿蒂7川木香38僵蚕69豨莶草(腺梗豨莶)8竹茹(青秆竹)39炒僵蚕70盐荔枝核9地骨皮(枸杞)40鸡矢藤71麻黄根(草麻黄)10醋鳖甲41胖大海72姜炭11卷柏(垫状卷柏)42苦楝皮(楝)73蒲黄炭(水烛香蒲)12乳香(埃塞俄比亚乳香)43石决明(皱纹盘鲍)74白果仁13醋乳香(埃塞俄比亚乳香)44牡蛎(近江牡蛎)75淡附片14通草45煅牡蛎(近江牡蛎)76附片(黑顺片15焦麦芽46天冬77大腹皮(大腹皮)16土鳖虫(地鳖)47石菖蒲78高良姜17鳖甲48绵萆薢(绵萆薢)79韭菜子18珠子参(珠子参)49牡丹皮80麦冬19使君子50细辛(北细辛)81香加皮20炒谷芽51胆南星82玉竹21茅根炭52黑芝麻83桂枝22薏苡仁53焦谷芽84楮实子23鸡内金54荆芥穗炭85番泻叶(狭叶番泻)24炒鸡内金55北豆根86紫草(新疆紫草)25五灵脂56藕节87枸骨叶26醋五灵脂57藕节炭88黑豆27白薇(白薇)58冬凌草89大黄炭(药用大黄)28儿茶59鸡骨草90麸煨肉豆蔻29淡豆豉60酒豨莶草(豨莶)91白及30马鞭草61醋甘遂92全蝎31大蓟炭62炒瓜蒌子(栝楼)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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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一、 《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经过多年努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均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风险管理理念被广泛接受和践行。但仍有部分企业未能系统、深入地理解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职责,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未能有效落实到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督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医疗器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责任落实,国家药监局经过研究论证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制定印发《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二、《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规定》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要求,明确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负责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细化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二是质量安全管理要求,规定了质量安全管理调度和风险会商制度,细化委托生产管理、产品放行等关键环节管理要求,明确各环节负责人员。三是履职保障机制,要求企业制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说明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规定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在职在岗,明确尽职免责制度和企业对相关人员的奖惩制度。三、《规定》与现行有效的法规制度文件有何关系?考虑到政策延续性,《规定》大部分条款是对现有法规、规章和规范要求的细化,少部分条款是对指南文件要求的概括。同时,根据行业发展状况,个别条款对《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以下简称《管理者代表指南》)规定进行了微调,如《管理者代表指南》要求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应当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规定》修改为“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对于上述与现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南文件规定不同的条款,《规定》施行后,按照《规定》要求执行。下一步,正在组织修订中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将与《规定》衔接,2018年9月印发的《管理者代表指南》也将适时修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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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2年版)的公告(2022年 第11号)

    为进一步完善中药饮片炮制管理,提高中药饮片质量控制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已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2年版)169种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的审定,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特此公告。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2年版)品种目录     2.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2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30日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版)品种目录序号品种名称序号品种名称序号品种名称1丁香茄子58白英114钩藤根2人参粉59白背叶115香菇3九龙川60白背叶根116香樟4九龙藤61半边旗117鬼针草5九层风62地桃花118鬼画符6九层塔63西瓜霜119独脚金7三叶青藤64西洋参粉120盐枸杞子8三叶香茶菜65灰鼠蛇121破天菜9土太片66光石韦122原蚕蛾10大叶桉叶67当归123党参11大金不换68当归藤124鸭脚木皮12大浮萍69肉桂叶125铁包金13小叶金花草70竹心126铁线草14小茴香71竹叶花椒127铅色水蛇15小槐花72血风藤128益母草16山药73全蛤蚧129酒土鳖虫17山楂74全蜈蚣130酒玉竹18川贝母粉75羊开口131海参19川芎76羊耳菊132排钱草20广山药77米泔水制苍术133黄花倒水莲21广山楂78买麻藤134黄芩22广东土牛膝79红云草135黄芪粉23飞龙掌血80红鱼眼136黄杜鹃根24马蹄金81杜仲炭137黄根25天胡荽82杧果核138萝芙木26天麻83豆豉姜139眼镜王蛇27木耳84岗松140甜茶28木棉皮85诃子141假蒟29五味子86补骨脂142猪肚木皮30五味藤(根皮)87陈皮143章鱼31五指毛桃88玫瑰茄144望江南子32五指柑89茉莉花145搜山虎33水田七90茉莉根146葛根34水河剑91苦瓜干147蛞蝓35水翁花92苦瓜霜148黑血藤36牛大力93刺五加皮149黑吹风37牛白藤94刺苋150黑蚂蚁38牛尾菜95肾茶151番石榴叶39毛瑞香96昆明山海棠152猴头菇40丹参粉97岩黄连153滑鼠蛇41六方藤98罗汉茶154蓝花柴胡42六棱菊99金不换155蒲黄43玉叶金花100金花茶156蒲葵子44玉米须101金线风157蒸百部45玉郎伞102金樱根158路边青46功劳叶103狗仔花159路边菊47甘草104狗脊160蔓荆叶48艾叶105炒沙苑子161榕树叶(小叶榕)49古羊藤106炒荆芥162漆大姑50石上柏107炒柏子仁163翠云草51石崖茶108炒桑白皮164横经席52石斛粉109茯苓粉165醋吴茱萸53叶下珠110南山楂166蝴蝶果54四方木皮111柿叶167磨盘草55仙人掌112战骨168鹰不扑56白术113星色草169蟾蜍皮57白花丹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2年版)>>查看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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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18号)

    为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炮制,健全中药饮片标准体系,促进中药饮片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意见》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了《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以下简称《国家炮制规范》)。《国家炮制规范》属于中药饮片的国家药品标准。现将实施《国家炮制规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国家炮制规范》颁布之日起,设置12个月的实施过渡期。自实施之日起,生产《国家炮制规范》收载的中药饮片品种应当符合《中国药典》和《国家炮制规范》的要求。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在过渡期内提前实施《国家炮制规范》。《国家炮制规范》实施之前,已按原标准生产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中药饮片可以在实施之后继续流通、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二、目前,中药饮片的《国家炮制规范》收载项目主要包括来源、【炮制】、【性状】、【贮藏】项。《国家炮制规范》收载的中药饮片品种,其来源、【炮制】、【性状】、【贮藏】项执行《国家炮制规范》相应规定,质量控制的其他要求按照《中国药典》相同品种的相应规定执行。三、按照《国家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其产品包装标签的【执行标准】项应当按相关规定标注所执行的《中国药典》和《国家炮制规范》。四、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炮制规范》及时调整各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目录,废止与《国家炮制规范》中品名、来源、炮制方法、规格均相同品种的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五、生产《国家炮制规范》收载的中药饮片品种,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炮制规范》及时更新工艺规程等文件,并遵照执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实施《国家炮制规范》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收集相关意见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国家药典委员会定期评估《国家炮制规范》的执行情况,不断完善《国家炮制规范》收载项目,增加收载品种。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通过国家药监局和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了解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品种颁布情况。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2022年12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基本数据集》等5个信息化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127号)

    为完善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促进化妆品监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国家药监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制订了《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基本数据集》《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基本数据集》《特殊化妆品注册管理基本数据集》《化妆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 第1部分:生产许可与注册备案》《化妆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 第1部分:生产许可与注册备案》5个信息化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基本数据集2.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基本数据集3.特殊化妆品注册管理基本数据集4.化妆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 第1部分:生产许可与注册备案5.化妆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 第1部分:生产许可与注册备案国家药监局2022年12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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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现将《四川省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30日四川省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经信规〔2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药工程专业技术领域实际,制定本条件。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工程系列医药工程专业技术领域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设计、研发、注册、生产、流通、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质量管理、抽样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第三条 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一)技术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二)助理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在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5.获得相近相关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三)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4.获得相近相关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一)技术员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二)助理工程师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3.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标准(规程)、新技术、新工艺,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4.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三)工程师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标准、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的本专业技术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或发表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或论文。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5.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编写国家、行业、地方的药品安全规划、计划、立法,并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实施。(2)参与制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技术规范、检查指南、指导原则1个以上;或参与制修订地方标准2个以上;或参与制修订市(厅)级技术规范、检查指南、指导原则、管理办法2个以上并经发布实施。(3)参与的相关项目获得政府机构颁发的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若个人未获得证书,需提供成果登记证或由单位出具参与工作的证明等。(4)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专利研发等1项以上,并承担了相应工作任务。(5)参与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6)每年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现场检查10次以上。(7)每年参加国际或省级以上机构组织的2项能力验证及实验室比对工作并获得满意结果。(8)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书面表扬1次以上。(9)每年收集审核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200例以上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20例以上。6.需提供任现职期间由本人撰写的,能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代表作至少1篇(如学术论文、著作等)。论文或著作是否公开发表不作统一要求。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原脱贫攻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四)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五)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第八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工程师。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第十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第十一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一)在医药工程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三等奖2项以上奖项。(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医药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创造税收500万元以上。(三)在公共质量安全、公共危险、危害突发事件现场处理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事绩突出,受到省、部委主管部门公开表彰。(四)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奖牌,或四川省技术能手,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五)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第十二条 取得工程系列医药工程相近相关专业初、中级职称人员,从事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符合本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相关能力、业绩条件,申报评审医药工程专业同级或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取得非工程系列医药工程相近相关专业初、中级职称人员,从事医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的相关成果,申报评审医药工程专业职称,申报等级不得高于其现职称等级。该类人员取得医药工程专业职称后,可根据申报基本条件,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第十三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答辩第十四条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须参加答辩:(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二)破格申报人员。(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人员。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级。(二)本条件中“药品”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等。(三)本条件所指相近相关,具体由医药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明确。(四)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五)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主研人员”是指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标准”是指已经发布的。(六)本条件中的“技术规范”“检查指南”“指导原则”“管理办法”是指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行政、技术文件等。(七)省级药品现场检查是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行为。(八)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九)经济效益,需提供合同、发票或纳税凭证等财务证明材料;社会效益,需提供由项目(课题/任务)牵头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十)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十一)“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十二)基层是指全省乡镇、民族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十三)表彰、表扬,需提供文件或证书;推广,需提交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科技成果转化,需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试行2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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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对症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品种目录的通知(粤药监许业〔2022〕480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中的独特作用,按照《广东省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省药品监管局批准了一批允许调剂的对症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现将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列入《广东省对症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品种,在省内各中医医院(或设有中医科的二级以上医院)可调剂使用。制剂调出的医疗机构应分别于每月14日前和28日前将调出情况向省药品监管局行政许可处报告;制剂调入的医疗机构应于制剂入库前将调入情况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的市场监管局报告。二、制剂调出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制剂室管理,确保制剂质量;需要委托配制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同时需加强对制剂调入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指导。制剂调入的医疗机构需与调出机构签订制剂的调剂合同,确保调剂的制剂仅限于调入方临床凭医生处方开具并按制剂说明书规范使用,不得转售到其他任何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中要进一步监测调入制剂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目录中医疗机构制剂,特别是相关品种委托配制的监督管理,确保制剂调剂使用的质量安全和疗效。三、未纳入《目录》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临床实践中证实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发的相关症状有确切疗效、且未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持有该制剂的医疗机构可向省药品监管局提交该制剂的临床使用情况总结,经我局批准后增补入《目录》。四、本通知所列事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3月31日终止。在终止之日前已完成调剂的制剂可在已备案的调入医疗机构内继续使用。省药品监管局行政许可处联系方式:020-37886222。特此通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30日附件:广东省对症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品种目录序号医疗机构制剂名称批准文号/备案号剂型功能与主治1广东省中医院上凉颗粒粤药制字Z20080111颗粒剂疏散风热,解表祛湿。用于风热感冒,上呼吸道感染,咽喉肿痛等。2广东省中医院黄虎解热袋泡茶粤药制字Z20080160茶剂疏风解表,清热解毒,泻火祛邪。适用于外感发热、流涕、咽喉肿痛、咳嗽及小儿出疹性疾病等。3广东省中医院热立清口服液粤药制字Z20080144合剂祛风﹑清热﹑泻火﹑解毒。用于风热毒邪所致的各种病症,如各种红眼病﹑四时感冒等。4广东省中医院青柴口服液粤药制字Z20080153合剂解表通络,祛风利咽,清热解毒。用于外感初起,恶风发热,疲乏骨痛,口苦咽痛等症;烟酒所致咽干喉痛。5广东省中医院甘桔润喉含片粤药制字Z20071425片剂消炎解毒,化痰止咳,清咽润喉,生津止渴。用于急慢性咽喉炎。6广东省中医院喉可安粤药制字Z20080125药梅消炎解毒,化痰止咳,驱风镇吐,清咽润喉,生津止渴。用于急慢性咽喉炎。7广东省中医院利喉乐片粤药制字Z20070888片剂利咽消炎,清热解毒。用于急慢性咽炎,久咳失音,风热喉痹,扁桃腺炎等。8广东省中医院复方杷叶止咳合剂粤药制字Z20071447合剂化气除痰,止嗽定喘。用于肺热痰多咳嗽。9广东省中医院小儿麻杏石甘合剂粤药制字Z20071448合剂宣肺降气,清热化痰。用于肺热喘咳,急性支气管炎。10广东省中医院小儿咳喘宁口服液粤药制字Z20071452合剂祛风涤痰,止咳定喘。主治小儿咳喘偏寒性者,久咳难愈,夜咳难卧者。11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柴葛感冒退热颗粒粤药制备字Z20210025000颗粒剂清热解毒,退热解肌。主治风热感冒,急性呼吸道感染,急慢性扁桃体炎,咽喉炎等。12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岗藿清瘟颗粒粤药制备字Z20220010000颗粒剂疏风解表、清热解毒、祛湿和中。主治外感热病,内有湿邪之证。症见恶寒发热、头重身痛、口干口渴、咽喉肿痛,呕呃胸闷,不欲饮食,大便黏腻,小便黄等。13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翁花袋泡茶粤药制字Z20071213茶剂宣肺解表,清热化湿。用于感冒发热,微恶风寒,头痛口渴,身倦纳呆,咳嗽咽痛等症。14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加味苍耳子丸粤药制字Z20071212丸剂温肺散寒,通鼻除涕。用于虚性、慢性鼻炎及鼻窦炎。15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桂芪通窍鼻用液粤药制字Z20071245喷雾剂消炎,减少分泌物,除痰散结,通鼻窍,除涕。用于慢性鼻窦炎,急、慢性鼻炎,慢性咽炎、喉炎。16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方辛夷滴鼻液粤药制字Z20080299滴鼻剂清热解毒,通鼻窍,除涕。用于急、慢性鼻炎,急、慢性鼻窦炎,过敏性鼻炎。17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方川贝枇杷止咳露粤药制字Z20070850合剂祛痰止咳,和胃降气,开音利咽。用于感冒,急慢性咽炎,急慢性支气管炎引起之咳嗽,咽痛。18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咽喉饮粤药制字Z20071334合剂养阴清肺,利咽止痛,化痰散结。主治慢性咽喉炎,慢性扁桃腺炎。19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岗梅清咽合剂粤药制字Z20071335合剂清热解毒,利咽止痛。主治急性咽喉炎,急性扁桃体炎。20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清热解毒祛湿颗粒粤药制备字Z20210047000颗粒剂清热解毒,祛湿利水。用于痢疾肠炎,湿疹疮毒,咽喉红肿,目赤涩痛。21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清肝润肺止咳露粤药制字Z20080300合剂清肝肺之火,润肺止咳。用于肝火犯肺型的咳嗽,咯血;秋燥或燥热咳嗽;烟酒过度之久咳。22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肺康颗粒粤药制字Z20071277颗粒剂敛肺纳肾,活血祛痰。用于肺脾肾气虚之喘啖症。23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养肺润燥颗粒粤药制备字Z20210048000颗粒剂清润燥热,滋养肺胃,生津健脾。用于秋燥伤肺,燥热伤肺胃阴津;低热干咳、咽干,口渴胃呆、便秘。24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射麻止喘液粤药制字Z20071338合剂宣肺平喘,通络解痉,化痰止咳。用于支气管哮喘及喘息性急慢性支气管炎发作期。25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小儿喘咳液粤药制字Z20071232口服液定喘止咳,清肺化痰,益气活血。用于支气管哮喘发作、过敏性咳嗽。26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咽炎饮粤药制字Z07022783合剂清热解毒、祛痰利咽;主治急、慢性咽炎。用于咽痛、咽干、咽痒等症具特效。27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清毒饮粤药制字Z07022805合剂本品为抗病毒药,用于清热解毒、祛湿凉血、解表散风。用于风热感冒,温病发热及上呼吸道感染、流感、腮腺炎等病毒性疾病28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抗感饮粤药制字Z07022813合剂幸凉解表、清热解毒。用于病毒和细菌感染引起的肺炎、气管炎、支气管炎、咽炎、扁桃体炎等上呼吸道感染及感冒,病毒性流感引起的发热、咽痛、咳嗽和老年性哮喘。29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泻止饮粤药制字Z07022811合剂清热解毒、生津止泻、补脾益肠。主治急、慢性腹泻、水样便及婴幼儿秋季腹泻等症。30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小儿上感口服液粤药制字Z07022810合剂益气固表、清热解毒、宣肺镇咳、健脾补肾、消食安神、增强机体免疫力。用于治疗小儿反复性上呼吸道感染、食欲不振、小便短赤、夜哭少眠等症。31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远志祛痰合剂粤药制字Z07022755合剂祛痰药。用于咳痰不爽。32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复方九里香颗粒粤药制备字Z20200062000颗粒剂消炎止痛,理气健胃。用于浅表性胃炎,糜烂性胃炎。33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复方川胡丸粤药制备字Z20200133000丸剂祛风散寒、平肝潜阳、补益肾阳。各种头痛(神经性头痛、偏头痛、紧张性头痛血管性头痛、颈椎病型头痛、经前头痛)、三叉神经痛、痛经。34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宽心片粤药制字Z07022785片剂活血通脉,行气解郁。用于冠心病的心绞痛,胸闷,心律不齐。35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复方薄荷脑滴鼻液粤药制字Z20140186滴鼻剂滋润,保护粘膜,用于干燥性和萎缩性鼻炎。36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泰硝含漱液粤药制字Z20140187溶液剂广谱抗菌、消炎药。用于牙龈炎、牙周炎、牙龈出血、口腔溃疡及口腔手术前后预防感染等症的治疗。37广东省第二中医院银翘清咽颗粒粤药制字Z20071344颗粒剂辛凉解表,清热解毒,利咽消肿。用于外感风热所致之流涕,鼻塞,咽痛,咳嗽,发热恶寒,舌红苔黄、脉浮数等症。也用于乳蛾,大头瘟等症38广东省第二中医院苏桔口服液粤药制字Z20110031合剂宣肺止咳,降气化痰。主治咳嗽,症见咳嗽日久,无热,夜咳甚,咳有痰或少痰,纳呆,舌淡苔薄,指纹淡红或脉细等39广东省第二中医院柴芩退热颗粒粤药制字Z20180004颗粒剂解表清热、解毒利咽、宣肺止咳。用于外感风热或风热犯肺所致发热。症见发热、咽喉肿痛、咳嗽痰黄、舌红苔黄、脉数等40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大桑菊合剂粤药制字Z20130015合剂疏风解表,清热宣肺,化痰止咳。用于风热感冒、咳嗽、肺炎喘嗽等初起见咳嗽、流涕、痰黄、咽痛、发热等症状者41广东省第二中医院辛麻颗粒粤药制字Z20090021颗粒剂温肺化痰,止咳平喘,健脾补肾。用于治疗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等以咳喘为主要临床表现的呼吸系统疾病。证属寒饮郁肺者42广东省第二中医院桑百合剂粤药制字Z20170005合剂清热宣肺,化痰止咳。用于风热咳嗽。症见咳嗽不爽或咳声重浊,吐痰粘稠色黄,不宜咯出,口渴,咽痛,鼻流浊涕,或伴发热,头痛,恶风等43广州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清解袋泡茶粤药制字Z06022708茶剂清热解毒,疏风散结。用于外感发热,头痛咳嗽,乳蛾喉痛,眼赤涩痛,暗疮暴盛,热气上火等。44广州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金兰散热化湿袋泡茶粤药制字Z06022710茶剂清热去湿,解毒化浊。用于湿热内困,口中膠苦,舌苔厚腻,腹部扭痛,大便溏烂,小便黄短,皮肤湿病等。45广州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藿香化湿袋泡茶粤药制字Z06022706茶剂理气化湿,解表和中。用于饮食失调,胃肠浊秽,呕噁吐泻,腹胀扭痛,四时感冒,头重困倦等。46广州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疏风止嗽袋泡茶粤药制字Z06022704茶剂疏风宣肺,止咳化痰。用于一般外感咳嗽。47深圳市中医院止咳利咽颗粒粤药制字Z20070553颗粒剂清热、利咽、止咳。用于病毒或细菌感染所致的咽痛,喉干,发热,恶寒,肌肉酸痛,咳嗽。48深圳市中医院加味川贝枇杷糖浆粤药制字Z20070074糖浆剂镇咳驱痰。用于感冒及支气管炎引起的咳嗽。49深圳市中医院小儿疏风止咳颗粒粤药制字Z20070084颗粒剂止咳化痰,润肺利咽。用于小儿反复呼吸道感染咳嗽,以及咳嗽变异性哮喘,咽痛等症。50佛山市中医院青翘利咽颗粒粤药制字Z20080288颗粒剂清热解毒,利咽消肿,除痰止咳,软坚散结。用于化脓性扁桃腺炎、病毒感染引起的急性咽炎,痰多咳嗽。51佛山市中医院清喉舒粤药制字Z20070918药梅清热解毒,化痰止咳,清咽润喉,生津止渴,提神醒脑。用于急性、慢性咽喉炎,辛辣刺激,烟酒过多,长时间演讲及睡眠不足引起的咽干喉痛,舟车晕浪引起的胸闷恶心。52佛山市中医院六味止咳颗粒粤药制备字Z20190020000颗粒剂止咳平喘。用于外感引起的干咳、少痰、胸闷、气促之症。53佛山市中医院痰消颗粒粤药制备字Z20190019000颗粒剂化痰止咳。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咳嗽,痰多难咯、胸闷之症。54东莞市中医院舒肺止咳合剂粤药制字Z20080007合剂镇咳祛痰。用于痰热蕴肺所致的咳嗽、痰多;支气管炎见上述征候者。55东莞市中医院降火清咽合剂粤药制字Z20070401合剂清利咽喉,消炎散结。用于肺胃热盛所致的咽喉肿痛、声音嘶哑、咽干少津、咽部白腐有苔膜、喉核肿大;急性扁桃体炎、急慢性咽喉炎见上述征候者。56中山市中医院双花抗病毒口服液粤药制字Z20070534合剂清热去湿,凉血解毒。用于治疗上呼吸道感染、流感、腮腺炎、红眼病等病毒性疾病。57中山市中医院甘杏止咳合剂粤药制字Z20071014合剂清燥,润肺,除痰,止咳。用于肺燥咳嗽,喉痒干咳,支气管炎,久咳不止。58中山市中医院复方广东土牛膝合剂粤药制字Z20071016合剂清热解毒,利咽喉。用于咽喉炎,扁桃腺炎,急性支气管炎,上呼吸道感染等,证属热毒壅盛者。59中山市中医院复方广东土牛膝颗粒粤药制字Z20071004颗粒剂清热解毒,利咽喉。用于咽喉炎,扁桃腺炎,急性支气管炎,上呼吸道感染,证属热毒壅盛者。60中山市中医院桑菊清解合剂粤药制字Z20071015合剂清热去痰,止咳,解毒。主治肺热咳嗽,咽干,痰多等。61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清咽喉合剂粤药制字Z20070894合剂消炎解毒。用于治疗急、慢性咽喉炎,扁桃腺炎等。62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喉可舒粤药制字Z20140007药梅润喉生津、清热利咽、化痰散结。用于风热或燥热犯肺引起的咽喉肿痛、咳嗽痰多、咽干、口渴及痰气郁结所致梅核气等症;以及用于急、慢性咽炎、喉炎,扁桃体炎及上呼吸道感染等。63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喉特舒含片粤药制字Z20140006片剂润喉生津、清热利咽、化痰散结。用于风热或燥热犯肺引起的咽喉肿痛、咳嗽痰多、咽干、口渴及痰气郁结所致梅核气等症;以及用于急、慢性咽炎、喉炎,扁桃体炎及上呼吸道感染等。64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金翘热毒清颗粒粤药制字Z20110199颗粒剂清热解毒,疏风解表,利咽止咳。用于感冒发热、咽喉肿痛、扁桃体炎等风热型急性上呼吸道感染。65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金翘热毒清颗粒粤药制字Z20110200颗粒剂清热解毒,疏风解表,利咽止咳。用于感冒发热、咽喉肿痛、扁桃体炎等风热型急性上呼吸道感染。66肇庆市中医院上感合剂粤药制字Z20070707合剂清热解毒,利咽止痛。用于风热犯肺而致的急性咽炎,急性扁桃腺炎,症见咽喉肿痛,咳嗽,痰黄,发热头痛,全身酸痛等症。67肇庆市中医院麻杏清热止咳合剂粤药制字Z20070354合剂宣肺平喘,化痰止咳。用于风热感冒,肺热喘嗽,咳痰不爽,咽喉肿痛。68潮州市中医院清金丸粤药制备字Z20220013000丸剂宣肺解毒,化痰止咳,恶寒发热,咽干头痛,气急胸闷,痰粘不爽。用于治疗感冒咳嗽,急慢性支气管炎等症。69潮州市中医院香连理气丸粤药制备字Z20200011000丸剂解表和胃,消积整肠,外感风寒,恶心呕吐,脘腹胀满,腹痛泻下。用于治疗四时感冒,消化不良,急性胃肠炎等症。70湛江市第一中医医院荆防除湿茶粤药制字Z20070323茶剂解表,祛风,透疹。用于外感风寒之症。71茂名市中医院解热汤粤药制字Z05170189合剂清热解毒。用于流行性感冒、扁桃体炎、腮腺炎、胆囊炎、尿路感染等各种感染性发热在38℃以上者。72台山市中医院苦梅抗感冒颗粒粤药制字Z20070261颗粒剂清热解毒、散风解表。用于上呼吸道感染、扁桃体炎、咽喉肿痛等。73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喉咽茶合剂粤药制字Z20070632合剂清热解毒,用于治疗气管炎和急、慢性咽喉炎。74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岗梅感冒颗粒粤药制字Z20070154颗粒剂清热解毒,疏风降火。用于治疗、预防感冒及上呼吸道感染。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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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2月30日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领域实际,制定本条件。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领域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设计、研发、注册、生产、流通、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质量管理、抽样、药学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第三条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非临床药士、非临床药师、非临床主管药师、非临床副主任药师、非临床主任药师。第四条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已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药学专业)且成绩合格的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对应非临床药学初、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视同其具备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探索开展同行专家评价机制。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第五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一)非临床副主任药师1.申报非临床副主任药师职称评审前,须参加四川省卫生、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医院药学、药物分析、中药学专业)且成绩合格;申报专业须与四川省卫生、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专业、从事专业一致;执业药师须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四川省卫生、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1)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后,或由执业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师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具备药学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由执业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师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3)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由执业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师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4)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由执业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师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1年。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非临床副主任药师职称评审:(1)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非临床主管药师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2)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非临床主管药师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二)非临床主任药师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非临床副主任药师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非临床主任药师职称评审。第七条能力、业绩条件(一)非临床副主任药师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2.具有本专业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积累,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本专业领域较重大项目,能够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或较重大技术问题。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下级非临床药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4.任非临床主管药师以来,能力、业绩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参与完成制修订国际标准1项以上并发布;或主参与完成制修订国家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以上并颁布;或参与(排名前5位)完成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2项以上并颁布。(2)主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药品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监测、检查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4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担任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累积满2年或生产和质量负责人累积满1年,主持编制GMP、GSP质量体系等文件并通过药品监管部门符合性检查。(3)主持完成国家级药品评价性抽验、风险监测、质量评价等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级药品评价性抽验、风险监督、质量评价等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市(厅)级以上药品质量体系文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监督抽查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10份以上。(4)每年参加国家级药品现场检查2次以上,或担任检查组长每年参加省级药品现场检查5次以上,或每年参加省级药品现场检查10次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书面表扬或奖励。(5)主持或作为技术专家、统计专家参加省级以上能力验证计划工作1次以上;或具备省级以上认证认可资质2个以上分领域检验检测报告的授权签字人资格,且取得资格后年均签发报告100批以上。(6)每年收集审核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400例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40例以上,或任现职以来上报药品安全风险信号并被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机构采纳1例或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机构采纳2例以上。5.任非临床主管药师以来,成果、学术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排名第1位);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研发的产品获得药品注册证书或临床批件1个以上。(2)独著或作为编委成员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或本人作为编委成员合著累积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3)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板)》、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上,发表(排名第1位)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排名第2位)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4)主参与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科技成果奖励三等奖以上、省级专业学会奖项(排名前5位)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奖励2项以上(排名前3位)。(5)主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排名前5位)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排名前3位)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结题验收。(6)参与(排名前5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50万元以上(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或参与完成(排名前5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50万元(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二)非临床主任药师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2.精通本专业相关领域技术研究方法,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够结合单位实际提出技术发展规划,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课题或项目,能够独立解决复杂、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4.具有指导本专业非临床副主任药师的能力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组建和指挥跨单位团队的能力。5.任非临床副主任药师以来,能力、业绩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排名前6位)完成制修订国际标准1项以上并发布;参与(排名前3位)制修订国家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指南)1项以上并颁布;主持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指南)3项以上并颁布。(2)担任检查组长每年参加国家级药品现场检查2次以上,或每年参加国家药品监管局组织的药品现场检查4次以上,或担任检查组长每年参加省级药品现场检查10次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书面表扬或奖励。(3)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全国性能力验证计划,或作为技术专家(排名第1位)或统计专家(排名第1位)承担全国性能力验证工作。(4)每年收集审核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500例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50例以上,或任现职以来上报药品安全风险信号并被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机构采纳2例或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机构采纳4例以上。(5)担任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累积满5年或生产和质量负责人累积满2年,参加省级以上GSP、GMP教材编写并出版。6.任非临床副主任药师以来,成果、学术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排名第1位);或主持研发的产品获得药品注册证书或临床批件1个以上。(2)独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本人作为编委成员合著累积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3)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排名第1位)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板)》收录期刊发表(排名第1位)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4)主参与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科技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三等奖(排名前3位)、省级专业学会奖项(排名前3位)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奖励(排名第1位)2项以上。(5)作为负责人、单项技术第一负责人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或参与(排名前3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10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或参与(排名前3位)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100万元(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第八条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第九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第十条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申请既破资历,又破学历。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非临床副主任药师。(一)受聘担任非临床主管药师职务满3年,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2.省(部)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3.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4.从事非临床药学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5.负责(排名第1位)起草国家级标准并发布2项。(二)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受聘非临床主管药师职务满9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2.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非临床主任药师。(一)受聘担任非临床副主任药师职务满3年,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国家级表彰。2.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3.国家级科研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4.在非临床药学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奖项。5.负责(排名第1位)起草国际标准并发布1项。(二)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受聘非临床副主任药师职务满7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2.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第十三条任现职以来,参加各级党委、政府指派的对口帮扶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可提前申报。第十四条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答辩第十五条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需参加答辩:(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二)破格申报评审人员。(三)非临床主任药师申报人员。(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级。(二)药学相关专业为国家教育部学科、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前两位为10的药学类和中药学类专业。取得国(境)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三)非临床副主任中药师、非临床主任中药师视同为非临床副主任药师、非临床主任药师。(四)本条件中“药品”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等。(五)国家级、省级药品现场检查分别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行为。(六)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主参与”“主研人员”是指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人员;“标准”是指已经发布的标准。(七)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八)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九)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十)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十一)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十二)表彰、表扬、奖励,应提供文件或证书;采纳须提交采纳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需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临床批件,需提交批件和单位有关业绩证明材料。第十七条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第十八条本条件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试行2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条件由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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