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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项目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并于2023年2月10日前反馈至相应的联系人(附件3)。附件:1.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3.联系方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1月6日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准备及撰写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产品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产品结构组成中以重组胶原蛋白成分(不包括动物组织提取的胶原蛋白成分)作为主要原材料发挥作用,用于非慢性创面及周围皮肤护理的创面敷料。产品中所含的重组胶原蛋白等组成成分不具有药理学作用,不可被人体吸收。产品通常为溶液、软膏、凝胶、海绵、纤维、敷贴等型式,包括一次性使用的产品和开封后多次使用的产品,以无菌形式或非无菌形式提供。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完整皮肤、瘢痕、阴道、口腔、鼻腔、肠道等非皮肤创面的清洗及护理的产品,也不适用于含有活性成分、发挥药理学作用成分及能释放活性物质/能量的物质、可降解材料等的创面敷料,或其他形式的创面敷料(如用于慢性创面的敷料、可吸收外科防粘连敷料、粉末敷料、水胶体敷贴、泡沫敷贴等)。对产品分类不明确的,需申请产品的属性界定。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注册申请人应提供申请表、既往沟通记录(如不适用,应当明确声明申报产品没有既往申报和/或申报前沟通)、关联文件(如主文档授权信)及其他管理信息等。1. 申请表1.1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产品名称的材料部分统一为“重组胶原蛋白”,不区分具体材料特征。如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溶液、软膏、凝胶、海绵、纤维、敷贴等)。1.2 管理类别、分类编码申报产品中所含的重组胶原蛋白成分(不包括动物组织提取的胶原蛋白成分)不具有药理学作用,不可被人体吸收时,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分类编码为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10创面敷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相关描述。根据不同的产品型式,二级产品类别可为-01创面敷贴、-04凝胶敷料、-08液体、膏状敷料等。1.3 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申报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主要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同时应满足《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相关要求。例如:(1)使用不同灭菌方式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的影响不同,建议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2)溶液、软膏、凝胶、敷贴等产品,如主要组成成分或配比不同,且性能指标存在差异,建议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3)溶液、软膏、凝胶、敷贴等产品,如主要组成成分和配比一致,仅仅是包装材质不同,如硼硅材质西林瓶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喷瓶,可划分为同一个注册单元。1.4 型号规格应明确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1.5 结构及组成结构及组成中组分名称应规范。产品所含成分可能涉及很多种类,但所含成分不应具有药理学作用,不可被人体吸收。各项文件中结构及组成应一致。2. 产品列表应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附件,以及每个规格型号的标识(如型号或部件的编号、器械唯一标识等)和描述说明(如尺寸、材质等)。3. 既往沟通记录3.1 在产品申报前,如果注册申请人与监管机构以会议形式进行了沟通,或者申报产品与既往注册申报相关。应当提供下列内容(如适用):列出监管机构回复的申报前沟通。3.1.2 既往注册申报产品的受理号。3.1.3 既往申报前沟通的相关资料,如既往申报会议前提交的信息、会议议程、演示幻灯片、最终的会议纪要、会议中待办事项的回复,以及所有与申请相关的电子邮件。3.1.4 既往申报(如自行撤销/不予注册上市申请等)中监管机构已明确的相关问题。3.1.5 在申报前沟通中,申请人明确提出的问题,以及监管机构提供的建议。3.1.6 说明在本次申报中如何解决上述问题。3.2 如不适用,应当明确声明申报产品没有既往申报和/或申报前沟通。4. 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申请人应当对主文档引用的情况进行说明。申请人应当提交由主文档所有者或其备案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申请人引用主文档信息的授权信。授权信中应当包括引用主文档的申请人信息、产品名称、已备案的主文档编号、授权引用的主文档页码/章节信息等内容。5. 其它管理信息5.1 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5.1.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5.1.2 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的相关说明。5.1.3 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审批的医疗器械产品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相关说明。5.1.4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5.1.5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规定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同意注册申报的声明或授权文件;还应提供注册申请人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关系(包括法律责任)说明文件,应当附相关协议、质量责任、股权证明等文件。5.2 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供:5.2.1 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申请人存续且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或第三方认证机构为境外申请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申请人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5.2.2 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5.2.3 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5.2.4 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2.5 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审批的进口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的相关说明。5.2.6 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审批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相关说明。5.2.7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二)综述资料1. 产品描述1.1 工作原理应描述申报产品的工作原理。如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非慢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应描述申报产品的结构及组成、原材料及供应商信息、各组分在产品中的功能。应列明全部添加成分及含量,配方中添加的相关成分应不可被人体吸收、不得含有具备药理学作用,必要时应提供相应的研究证明材料。重组胶原蛋白原材料建议符合YY/T1849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如今后有适用的其他标准发布,应参照执行)。1.2 结构组成申报产品以重组胶原蛋白作为主要原材料发挥作用,辅以成膜成分(聚乙烯醇、聚乙二醇等)、保湿润滑成分(甘油、丙二醇、海藻糖、聚乙烯吡咯烷酮等)、高分子增稠成分(卡波姆、黄原胶、海藻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等)、调节剂(三乙醇胺等)、乳化剂(油酸山梨坦(司盘80)、鲸蜡硬脂醇等)、防腐成分(尼泊金甲酯钠、尼泊金丙酯钠、苯氧乙醇、羟苯甲酯等)、缓冲剂(醋酸盐缓冲剂、磷酸盐缓冲剂等)、水(注射用水、纯化水等)或基质载体(无纺布贴等)等。产品通常为溶液、软膏、凝胶、海绵、纤维、敷贴等型式,一次性使用或开封后多次使用,无菌形式或非无菌形式提供。1.3 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申报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和技术参数等内容。应清晰、准确表述产品的全部型号/规格,型号/规格可以以装量或尺寸等形式表述,例如:5mL、10g、15mL/瓶、20g/支、25g/贴等,不得出现“依据客户需求可提供定制型号”。不得出现误导或超出申报产品描述以及预期用途范畴的表述内容。1.4 包装说明说明申报产品组成的包装信息,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以非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指标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为避免临床操作的误用,不建议使用预灌封注射器等包装。1.5 研发历程阐述申报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如有),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1.6 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如有)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2. 适用范围和禁忌证2.1 适用范围2.1.1 应当描述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预期用途。如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非慢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如产品宣称其他的适用范围,应与临床评价结论一致,应有充分的临床数据支持。2.1.2 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或使用申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明确申报产品为一次性使用或开封后多次使用。如适用,明确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的详细信息。对于已获得批准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应当提供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2.2 预期使用环境应明确申报产品使用场所要求,如医疗机构、家庭等,明确使用环境要求,如需要无菌/非无菌操作的非慢性创面护理等。2.3 适用人群应详述申报产品的适用人群。2.4 禁忌证应说明申报产品临床应用的禁忌证,应当明确说明申报产品不适宜应用的特定的人群或特定情况等信息,如:对原材料过敏者禁用。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过敏体质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3. 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产品的上市情况、不良事件和召回、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三)非临床资料1.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应依据YY/T 0316提供产品风险管理报告。注册申请人应重点说明:申报产品的研制阶段已对有关可能的危害及产生的风险进行了估计和评价,针对性地实施了降低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产品性能测试对上述措施的有效性进行了部分验证,达到了通用和专用标准的要求。注册申请人对所有剩余风险进行了评价,全部达到可接受的水平。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应为注册申请人关于产品安全性的承诺提供支持。风险管理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产品的风险管理组织。(2)申报产品的组成。(3)申报产品符合的安全标准。(4)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的判定。(5)对申报产品的可能危害作出判定。(6)对所判定的危害采取的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7)对采取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风险进行估计和评价。对申报产品的可能危害进行判定并列出清单(如表2所示),应关注:表2产品主要危险(源)危险(源)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险(源)的形成因素可能的后果生物学危险(源)生物污染生产环境控制不好。包装破损或使用时不规范造成生物污染;产品没有达到无菌或微生物指标的要求;开封后多次使用的产品未按开封后稳定性要求使用引起交叉感染不正确的配方(化学成分)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小分子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加工工艺加工工艺控制不严格,后处理工艺控制不严格引入有害物质,引起患者感染或造成毒性危害环境污染生产环境污染产品,如外来的粉尘、微生物、其他杂质等引起交叉感染储存(如温度、湿度)或运行偏离预定的环境条件产品老化、无菌有效期缩短或开封后性能不能达到护理要求生物相容性采用不合格或不合格原辅材料引起使用者接触部位的过敏或刺激操作危险(源)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操作不熟练、操作失误无法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护理效果使用产品时未按照说明书中操作方法使用错误涂覆、贴敷或操作过程中破坏产品的完整性;未采取相应的护理或固定措施无法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护理效果忽视说明书中禁忌证、警示信息等内容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敏或刺激;超出产品的最长使用时间;开封后多次使用的产品再次使用前,未经过充分有效的验证、未按开封后稳定性要求使用、未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引起使用者接触部位的过敏或刺激在限定环境下未正确选用合适的产品引起交叉感染信息危险(源)不正确的标签标记错误或不清晰、不全面,没有按照要求标记;未明确易燃成分、未明确材料介导的致热性错误使用;储存错误;产品辨别错误不正确的说明书;说明书上的注意事项、禁忌证不全缺少详细的使用方法、必要的警告说明;使用前未检查产品包装状态;未标示使用后的处理方法(如一次性使用产品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开封后多次使用的产品应注明推荐开封后储存条件或使用时间、使用要求);未正确区分一次性使用产品和开封后多次使用产品错误操作;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有效性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决定未标识产品有效期或开封后多次使用(如适用)使用超出有效期的产品或超出最长开封稳定性时间的产品,或因成分性能变化而导致无法达到满意的护理效果;或引起交叉感染不适当的产品包装(产品污染和/或降低性能)生产、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导致包装破损;包装封口不严密;包装材料选择不适当;使用前未检查产品包装密封状态产品护理效果和有效期无法得到保证一次性使用产品重复使用时危害性警告不适当一次性使用产品的标识不全或不易识别引起交叉感染开封后多次使用产品使用时危害性警告不适当开封后多次使用产品,未说明保证产品开封稳定性的储存条件、没有标识推荐再次使用的操作方法和要求;开封后多次使用产品的标识不全或不易识别达不到护理效果,引起交叉感染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销毁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细菌的交叉感染2. 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 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3.1 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相关法规要求。本条款给出需要考虑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如有其他指标,注册申请人结合相应的标准、产品设计特点及临床应用进行制定。注册申请人如不采用以下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1.1 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应说明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不使用“主要”、“等”之类模糊词语。3.1.2 性能指标申报产品的性能指标建议包含以下几点(包括但不限于此):外观、装量(或尺寸、质量)、重组胶原蛋白的鉴别、重组胶原蛋白的含量、粘度/黏度(如适用)、化学性能(如酸碱度、重金属等)、无菌(或微生物指标),如有配合使用的附件应制定相应要求(如助推器、滴管、喷瓶等)等。注册申请人对宣称的其他技术参数和功能,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等。3.1.3 附录产品技术要求应设置附录,明确产品的组成成分及含量等信息。3.1.4 检验方法申报产品的检验方法应根据性能指标制定,优先采用已颁布的标准或公认的检验方法。其他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产品技术要求中重组胶原蛋白的鉴别和含量的检验方法,建议参照标准YY/T 1849及其他相关标准(如今后有适用的其他标准发布,应参照执行)中方法的适用部分进行,推荐采用专属性较高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产品,其原材料、成分配比等或对检验结果有影响,具体的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3.2 产品检验报告可提交注册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若提交自检报告,应按照《医疗器械自检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3 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同一注册单元中所检验产品应能够代表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代表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4. 研究资料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各项研究可通过文献研究、实验室研究、模型研究等方式开展,一般应当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采用建模研究的,应当提供产品建模研究资料。4.1 性能研究应当提供产品化学/材料表征、物理、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申报资料中应明确各种原材料的名称、配制工艺、质量控制指标及要求、供应商信息等,说明原材料的功能特点或选择依据。对于首次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符合预期用途的相关研究资料。如有配合使用的附件应制定相应要求(如助推器、滴管、喷瓶等),考虑附件与产品的适宜性等。4.2 生物学特性研究注册申请人宜在风险评定的基础上,根据申报产品的接触性质和接触周期,结合产品组成成分和工艺,根据GB/T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评价。具体生物学评价资料可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中“生物学特性研究”相关要求进行提交。申报产品接触使用者的非慢性创面或周围皮肤,属于表面接触器械,接触时间结合产品的使用方法确定。生物学评价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皮内反应;适用时考虑以下生物学评价终点: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等。必要时根据GB/T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注册申请人如进行生物学试验,应按GB/T16886.1选择适用的试验项目,试验项目的选择应考虑产品预期接触的部位以及产品累积使用的接触时间,根据现行版GB/T16886.1,可考虑细胞毒性、致敏反应、皮内反应等。若GB/T16886.1进行更新,自生效之日起,建议按照新版标准考虑生物学评价项目。若开展申报产品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的生物相容性评价,应按照《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应提供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具有等同性。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等同性,应按照GB/T16886.1的要求开展申报产品的生物学试验予以评价。4.3 灭菌(除菌)工艺研究以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应提交产品包装及灭菌(除菌)方法选择的依据,经过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并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1)产品与灭菌(除菌)过程的适应性:应考察灭菌(除菌)方法等工艺过程对于产品的影响。(2)包装与灭菌(除菌)过程的适应性。(3)如适用,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0-6,提供灭菌确认报告。选用的灭菌工艺应考虑是否会对重组胶原蛋白产生不利的影响。可根据适用情况选择不同的灭菌方式:如采用湿热灭菌,参照GB18278.1标准的要求开展研究;如采用辐射灭菌,参照GB 18280.1、GB 18280.2、GB/T 18280.3等标准的要求开展研究。(注:因环氧乙烷易与重组胶原蛋白成分结合后发生反应,而且环氧乙烷遇水后可形成有毒的乙二醇,影响产品性能,该方式不适用于申报产品的灭菌。)(4)如适用,应明确采用的除菌工艺,如过滤除菌等。应明确除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保证水平,提供确认报告。4.4 稳定性研究4.4.1货架有效期应提供货架有效期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产品可以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产品货架有效期验证可采用实时稳定性试验或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是唯一能够反映产品在规定运输贮存条件下实际稳定性要求的方法,应遵循极限试验和过载试验原则。建议以加速稳定性试验来对产品货架有效期进行先期研究和预测,并适时启动实时稳定性试验,对产品货架有效期做进一步的研究和确认,当加速稳定性试验与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为准。加速稳定性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 0681系列标准、YY/T 0698系列标准、GB/T 19633系列标准,应充分考虑加速稳定性试验温度对申报产品性能的影响。无论加速稳定性试验还是实时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均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检测项目包括产品自身性能检测和包装系统性能检测两方面。前者需选择与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密切相关的性能检测项目。建议注册申请人在试验过程中设立多个检测时间点(一般不少于3个)对申报产品进行检测。可采用零点时间的性能数据作为检测项目的参照指标。对于非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开封后可以多次使用时,应对其开封后稳定性进行研究。为确认各型号、规格产品开封后,在实际使用环境下,经过一段时期仍然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最长存放时间,建议通过分析评价后选择合适的检测项目,提供研究报告。产品以无菌和非无菌两种形式提供时,应分别进行有效期的研究。4.4.2 包装研究应提供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运输和贮存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湿度、光线的波动)不会对产品的性能造成不利影响。注册申请人应提交最终成品包装的初始完整性和维持完整性的验证资料。对于在加速稳定性试验中可能导致产品变性而不适于选择加速稳定性试验研究其包装的情况,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进行验证。包装研究资料应包括封口试验以及包装材料对灭菌的适应性研究。可依据GB/T 19633系列标准对包装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选择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灭菌或洁净控制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性能测试和微生物屏障保护;包装材料与使用者使用时的要求(如无菌)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应性。4.5 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应提供申报产品不可被人体吸收的相关研究资料,申请人根据自身产品情况设计可以模拟产品临床使用方式的体内或体外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判断是否可被吸收。应提供申报产品中重组胶原蛋白成分的质量控制相关资料。建议参照YY/T 1849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如今后有适用的其他标准发布,应参照执行),提供原材料相关检验报告。申报产品如宣称形成物理阻隔的保护层,应提供适用于申报产品的成膜性研究测试资料。申报产品如宣称具有抑菌作用,建议按照WS/T 650提供相关研究。4.6 其他资料对于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可根据产品型式选择对应的目录产品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如无菌形式提供的重组胶原蛋白溶液、软膏、凝胶、敷贴等,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相应产品的描述时,申报产品可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提供相应资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四)临床评价资料对于不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1)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的对比、分析、评价,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的项目和格式出具评价报告。(2)临床试验路径临床试验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根据注册申请人宣称的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开展。宣称同时有多个适用范围的,需针对不同适用范围(如接触性皮炎、湿疹等)应分别开展研究。如注册申请人宣称申报产品可修复色素沉着、预防瘢痕增生等远期效果,应针对宣称的功效进行临床试验设计并随访至合理时长。(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YY/T 0466.1、YY/T 1627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说明书中关于产品性能特征的描述不应超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及产品技术要求,不得含有未经验证的夸大宣传的相关描述。申报产品的注册证、说明书和标签原则上不体现重组胶原蛋白原材料的结构特征、氨基酸序列等相关信息(除非有充分资料证明重组胶原蛋白原材料的结构特征等能够给申报产品功能带来额外获益)。应注意以下内容:1. 产品的结构组成及性能指标应与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一致。2. 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或除菌工艺、“无菌”等字样或符号;非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应当注明微生物指标、“不适用于无菌操作的非慢性创面护理 ”、“非无菌”字样或符号。3. 注明产品主要原材料,应有对材料过敏者禁止使用的提示。4. 使用前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禁止使用。5. 应标明产品的货架有效期,严禁使用超过货架有效期的产品。6. 产品应注明建议使用时间和使用方法。如产品可多次使用,应当明确提示使用者该产品开封后应如何保存以及限定时间内使用完毕。7.使用中若有不适、红肿、疼痛或瘙痒,请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就医。8.明确针对产品特点的特殊注意事项、警示信息、可能的不良事件及处理措施等。如创面感染的患者不宜使用等。9. 产品使用后,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理。10. 产品易燃成分的说明、所用材料介导的致热性说明等。(六)质量管理体系1. 综述注册申请人应当承诺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随时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2. 生产制造信息2.1 产品描述信息简要说明申报产品的工作原理和总体生产工艺。2.2 一般生产信息提供申报产品的所有生产地址和联络信息。如适用,应当提供外包生产、关键工艺过程、灭菌等情况的所有重要供应商名称和地址。3. 质量管理体系程序用于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的高层级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包括质量手册、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文件及记录控制程序。4. 管理职责程序用于通过阐述质量方针、策划、职责/权限/沟通和管理评审,对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管理保证文件的程序。5. 资源管理程序用于为实施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所形成足够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供应文件的程序。6. 产品实现程序高层级的产品实现程序,如说明策划和客户相关过程的程序。6.1 设计和开发程序用于形成从项目初始至设计转换的整个过程中关于产品设计的系统性和受控的开发过程文件的程序。6.2 采购程序用于形成符合已制定的质量和/或产品技术参数的采购产品/服务文件的程序。6.3 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用于形成受控条件下生产和服务活动文件的程序,这些程序阐述诸如产品的清洁和污染的控制、安装和服务活动、过程确认、标识和可追溯性等问题。6.4 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用于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已受控并持续符合既定要求文件的程序。7. 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用于形成如何监视、测量、分析和改进以确保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文件的程序。8. 其他质量体系程序信息不属于上述内容,但对此次申报较为重要的其他信息。9. 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根据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程序,申请人应当形成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进行检查。9.1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9.2 申请人组织机构图。9.3 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区域分布图。9.4 生产过程有净化要求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附平面布局图)复印件。9.5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标明主要控制点与项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方法。9.6 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最终检验所需的相关设备;在净化条件下生产的,还应当提供环境监测设备)目录。9.7 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9.8 如适用,应当提供拟核查的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对比说明。三、参考文献[1] GB 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S].[2] GB 18278.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湿热 第1部分 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 [S].[3] GB 18280.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4] GB 18280.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S].[5] GB/T 14233.1,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S].[6]GB/T 14233.2,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S].[7]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8]GB/T 16886.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S].[9] GB/T 16886.10,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10] GB/T 18280.3,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S].[11] GB/T 19633.1,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S].[12] GB/T 19633.2,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 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的确认的要求[S].[13] YY/T 0287,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S].[14] 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5] 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 通用要求[S].[16] 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17] YY/T 0698.2,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2部分:灭菌包裹材料要求和试验方法[S].[18] YY/T 1627, 急性创面用敷贴、创贴通用要求[S].[19] YY/T1849,重组胶原蛋白 [S].[20] WS/T 650,抗菌和抑菌效果评价方法 [S].[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 [S].四、编写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联系方式序号1指导原则名称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牵头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联系人王晓晨联系电话0531-51795653电子邮箱519830008@qq.com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122号辅楼208邮编250014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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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68号通告),为促进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申请人开展中药改良型新药的研究,药审中心起草了《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经中心内部讨论并组织专家研讨,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以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周贝,zhb@cde.org.cn杨娜,yangn@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1月6日附件:1、《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征求意见反馈表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改良型新药的鼓励方向】中药改良型新药是在药品上市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新方法、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以及临床使用过程中对产品研究和认识的不断深入,围绕临床应用优势和产品特点,对已上市产品的研究与二次开发,包括改变给药途径、改变剂型、增加功能主治以及生产工艺或辅料等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等。推动已上市中药的改良与质量提升,以促进中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高质量发展。【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中药改良型新药应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围绕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进行改良型新药的研发。基于有效性的改良,指提高已获批功能主治的有效性或新增功能主治。基于依从性的改良,指对于被改良中药致患者难以使用或不愿坚持使用等,改良后在有效性、安全性不降低的情况下使其依从性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基于安全性的改良,指不降低疗效的前提下,针对性的降低临床应用中已出现的安全性风险,最终提高获益风险比。【基本原则】中药改良型新药的研发是在已上市中药基础上的再研究,应基于对被改良中药的客观、科学、全面的认识,针对被改良中药存在的问题,或者在临床应用过程中新发现的治疗特点和潜力进行二次开发,应遵循必要、科学、合理的原则,明确改良目的。多数情况下需要根据主要的改良情形,结合改良目的、工艺变化情况、被改良产品的研究基础等,开展相应的临床研究。【主要内容】本指导原则基于中药研发现状及实际研发需求,针对中药增加功能主治、改变已上市中药剂型、改变已上市中药给药途径,及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辅料等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等不同情形,重点对不同改良情形下的中药改良型新药研发的药学、药理毒理及临床研究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阐述,以期为中药改良型新药研发提供技术指导和参考。本指导原则仅代表监管部门当前对中药产业特点和中药研发规律的认识,随着相关法规的更新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本指导原则也将随之更新与完善。二、关于“中药增加功能主治”【定义】中药增加功能主治是指增加新的主治病证或原主治病证下新的治疗目标等;或原功能主治为中医术语表述,改良后拟新增用于现代医学疾病的适应症。此外,针对原较为宽泛的功能主治进一步精准限定疾病人群特征或疗效作用特点等,可参照中药增加功能主治研发。【立题依据及药理毒理、临床研究相关要求】考虑以上改良情形大多来自于临床实践中的新发现,应当有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的支持依据,以说明立题依据的合理性。对于新功能主治,其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支持依据充分的,无需开展非临床药效学试验。若使用剂量和疗程不增加,或上市前已完成的相关毒理学研究支持其延长周期或增加剂量的,无需开展毒理学研究。临床试验方面,对于人用经验支持依据充分的,可直接开展确证性临床试验。三、关于“改变已上市中药剂型的制剂”指在给药途径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剂型的制剂。【剂型选择的合理性】结合临床治疗需求、药物理化性质及生物学性质,明确剂型选择的合理性依据。如涉及新的主治病证,还应围绕拟增加的功能主治,说明新剂型选择的合理性和必要性。1.基于依从性的改良【情形举例】一般包括因用法特殊而使用不便的制剂(如某些藏药服用前需浸泡及煎煮处理)进行改良;或通过工艺改良在不增加用药次数的情况下显著减少单次服用数量(如至少减少一半);或针对特定人群(如吞咽困难人群、儿童人群、糖尿病患者等)开发新的剂型等。一般情况下,不包括剂型的简单互改(如胶囊剂和片剂互改等),以及仅通过改变规格、辅料等措施即可解决的情形。【立题依据及药学、药理毒理和临床研究要求】通常应有相关依据说明改良后依从性可能得到实质性提高。开发儿童用改良型新药时,应符合儿童生长发育特征及用药习惯。仅以提高依从性为改良目的者,若通过对比研究显示改剂型后药用物质基础和药物吸收、利用无明显改变,且被改良产品为临床价值依据充分,如按药品注册管理要求开展临床试验后批准上市的品种、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品种以及获得过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品种(结束保护期的中药保护品种以及符合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有关规定的其他中药保护品种),无需开展临床试验。不符合上述情况或有明显安全性风险担忧者,如处方含毒性药材或现代毒理研究发现明显毒性的药味,但未进行临床试验,也未收集到人用经验的安全性数据,且说明书安全性项缺乏相关提示等情形,应与药审中心沟通,制定适宜的研发策略。2.基于有效性的改良【立题依据及药学、药理毒理和临床研究要求】旨在提高已获批功能主治的有效性者,需明确被改良中药有提高疗效的临床需求,药效学对比研究获得提示有效性提高的初步证据,同时应考虑改良对安全性的影响。应当按现行技术要求开展临床试验,至少应开展确证性临床试验。原则上应与被改良中药对照进行优效性设计,以说明针对原功能主治的有效性优于被改良中药。3.基于安全性的改良【举例】通常包括通过工艺改良控制被改良中药相关毒性成分或有明确不良反应的辅料,或降低剂型相关风险等。【立题依据及药学、药理毒理、临床研究相关要求】一般应针对被改良中药的所有安全性信息和研究资料,分析与毒性药味可能的关系。通常应有药学、药理毒理对比研究数据,明确可能降低相关安全性风险。如果改良涉及生产工艺、辅料等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应进行相关的毒理学试验。另外,如果被改良中药上市前及上市后均未进行相关的毒理研究,且在应用过程中存在明显安全性担忧的,如含大毒(剧毒)药味或现代研究发现有严重毒性的药味、临床上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考虑进行相关的毒理试验。至少应开展确证性临床试验,证实在有效性未降低的情况下,改良后较被改良中药显著地降低了重要的安全性风险,同时未增加新的不可接受的不良反应。四、关于“改变已上市中药给药途径的制剂”改变已上市中药给药途径的制剂,即不同给药途径或不同吸收部位之间相互改变的制剂。其改良目的及立题依据可参考改剂型的相关要求。因改变给药途径可能伴随着工艺变化导致物质基础或吸收部位的变化,通常应按照中药新药的相关要求开展研究。五、关于“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辅料等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辅料等的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的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应当开展相关的非临床有效性、安全性试验及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六、改良型新药药学研究基本要求改变给药途径、改变剂型、改变生产工艺或辅料的中药改良型新药应围绕临床应用优势和产品特点分别说明新给药途径、新剂型、新生产工艺或新辅料选择的合理性,并根据研究情况,参照中药新药相关要求开展药学研究工作。生产工艺、辅料等发生改变的,应说明相关变化情况,参照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要求进行研究、评估,提供研究资料。中药改良型新药的质量控制水平应符合目前对中药新药质量控制的要求,可在临床试验期间继续开展相关工作,在上市前完成质量标准提高工作。七、说明书的撰写【功能主治】项撰写原则:对于无需开展临床试验的,原则上应与所选被改良中药保持一致。若被改良中药【功能主治】表述不规范,或不符合当前学科共识等,应在原说明书范围内,按现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删减或规范表述。对于开展了临床试验者,说明书【功能主治】的表述通常根据临床试验结果来确定。【用法用量】项撰写原则:一般应与所选被改良中药保持一致。如存在表述不规范的情形,应在原说明书范围内,结合临床试验或人用经验情况规范表述。对于开展了临床试验的,应根据临床试验结果确定【用法用量】表述。“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安全性相关项撰写原则:应根据被改良中药最新的说明书撰写说明书安全性相关内容。对于被改良中药安全性相关内容存在不足或缺失,影响安全合理用药的,应按照《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进行完善。对于开展了临床试验的,还应根据临床试验结果,撰写相应的安全性内容。【临床试验】项撰写原则:对于开展了临床试验的,应在【临床试验】项下增加相应的内容。【药理毒理】项撰写原则:对于在改良型新药研发过程中进行了毒理试验的,若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必要时,单次给药毒性试验)中发现了对临床应用有参考价值的毒性结果,在本项中增加相应内容;若进行了特殊毒理学试验,可增加相应内容。《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68号通告),为促进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申请人开展中药改良型新药的研究,制定本指导原则。二、起草过程2022年初,药审中心成立《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小组。2022年3月,药审中心组织召开“中药研发座谈会”,邀请学界业界专家、临床专家代表参会,对中药改良型新药的技术要求进行研讨。经中药审评相关部门多次研究讨论,结合《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的起草情况,对稿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22年12月经中药民族药临床部技术委员会审议,形成了《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三、起草思路1.中药改良型新药是在药品上市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新方法、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以及临床使用过程中对产品研究和认识的不断深入,围绕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对已上市产品的研究与二次开发。推动已上市中药的改良与质量提升,以促进中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高质量发展。2.中药改良型新药的研发应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围绕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进行改良型新药的研发。3.中药改良型新药是应基于对被改良中药的客观、科学、全面的认识,针对被改良中药存在的问题,或者在临床应用过程中新发现的治疗特点和潜力进行再开发。应遵循科学、合理、必要的基本原则。4.基于中药行业现状和改良型新药的实际研发需求,按照增加功能主治、改剂型、改途径以及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辅料等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顺序进行分述。其中,增加功能主治部分强调了“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的重要性,改剂型、改途径重点强调了改良的合理性与必要性。5.中药改良型新药增加功能主治,明确了其包含的具体情形,除外增加全新的主治病症,结合中药研发的历史,将诊疗过程中新发现的临床定位、治疗特点,以及精准临床治疗人群和明确治疗获益,均纳入该范围,以进一步鼓励已上市中药将疗效说的清、讲得明。四、需要说明的问题1.在起草过程中对中药改良型新药增加功能主治包含的情形进行了讨论,突出了“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在中药研发过程中的重要性,若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支持依据充分的,可不开展非临床有效性研究和探索性临床试验。2.对于增加功能主治者,仅在申请主体为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时,存在对原功能主治的获得问题。允许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同步获得原功能主治,如拟同时获得,应当按照同名同方药的相关要求开展研究工作。3.对于改剂型,其改良目的应突出其临床应用优势与特点,明确了以提高依从性、提高有效性和改善安全性为目的的相关研究技术要求。4.对于改途径,因改变给药途径可能伴随着工艺变化导致物质基础或吸收部位的变化,通常应按照中药新药的相关要求开展研究。其改良目的及立题依据可参考改剂型的情形。5.对于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辅料等的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的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开展相关的非临床有效性、安全性试验及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6.明确了中药改良型新药说明书撰写中【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临床试验】【药理毒理】及安全性相关项目的撰写原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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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ICH《M11:临床电子结构化协调方案(CeSHarP)》指导原则草案意见的通知

    ICH《M11:临床电子结构化协调方案(CeSHarP)》指导原则现进入第3阶段区域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按照ICH相关章程要求,ICH的监管机构成员需收集本地区关于第2b阶段指导原则草案的意见并反馈ICH。M11指导原则草案的英文原文和中文译文见附件,现就该指导原则内容及中文译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相关建议,请于2023年3月15日前通过联系人电子邮件反馈我中心。联系人:赵建中、何春俐邮箱:zhaojzh@cde.org.cn, hechl@cde.org.cn附件:1. 【英文】ICH M11电子结构化协调的临床方案指导原则(草案)2. 【中文】ICH M11电子结构化协调的临床方案指导原则(草案)3. 【英文】ICH M11电子结构化协调的临床方案模板(草案)4. 【中文】ICH M11电子结构化协调的临床方案模板(草案)5. 【英文】ICH M11电子结构化协调的临床方案技术规范(草案)6. 【中文】ICH M11电子结构化协调的临床方案技术规范(草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1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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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ICH《E19:在特定的上市前后期或上市后临床试验中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实施建议和中文版的通知

    为推动新修订的ICH指导原则在国内的平稳落地实施,我中心拟定了《E19:在特定的上市前后期或上市后临床试验中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实施建议,同时组织翻译中文版。现对E19实施建议和中文版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如有修改意见,请反馈至联系人电子邮箱:gkzhqyj@cde.org.cn。附件:1.E19实施建议2.E19中文版3.E19英文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1月6日E19实施建议ICH指导原则名称实施建议E19:在特定的上市前后期或上市后临床试验中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启动的药物临床试验适用E19ICH协调指导原则在特定的上市前后期或上市后临床试验中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E191引言1.1目的本指导原则旨在提供关于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的国际协调指南,可用于特定的上市前后期或上市后临床试验。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是指在充分考虑了证明这种方法合理的因素后,减少临床试验中某些类型数据的收集。通过调整安全性数据收集的方法,简化数据收集,可能会更高效地开展临床试验。这将有助于开展有大量受试者和长期随访的大规模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试验。在考虑使用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的所有情况下,每个试验受试者的权益都应得到保障。1.2背景可靠的安全性数据库是描述药物安全性特征的基础。随着安全性数据的不断积累,关于医药产品安全性特征的知识也在不断发展。在整个医药产品开发过程中,申办者收集大量安全性相关数据,其中可能包括生命体征和其他体格检查数据、实验室数据和所有不良事件。在特定的III期或上市后临床试验中,如果已充分了解并记录了药物的安全性特征,全面收集安全性数据所能补充提供的具有临床意义的信息有限。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更具选择性的方法来收集安全性数据可能就足够了。监管机构、申办者和研究者在促进临床试验开展方面有着共同的关注,这些临床试验可以产生重要的、新的医学知识并促进公共卫生。随着临床试验的复杂性和规模的不断增加,人们认识到统一的方法不再适用于所有的临床试验。在某些情况下,可接受采用选择性方法(即按风险比例)收集安全性数据。本文件描述了在适当情况下,经监管机构同意(见第2.7节),可以减少上市前后期和上市后的临床试验中安全性数据的收集,例如长期结局试验。申办者和研究者需要确保使用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的方法不会影响常规患者护理(见第2.1节)。1.3范围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干预性临床试验的安全性数据收集(主要在上市后情景中)。在某些情况下,可考虑在上市前情景中使用。上市前情景在上市前情景中,通常需要全面收集安全性数据,以阐明不良事件的频率、严重程度、严重性和剂量效应,包括亚组之间的潜在差异,例如人口统计学、病史和/或合并治疗。在极少数情况下,当从已完成的临床试验中获得足够的安全性数据时,在III期试验中可以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上市后情景一旦药物获得批准,全面收集所有安全性数据所能补充提供的具有临床意义的信息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试验目的和受试者的权益不受影响,可以采用更具选择性的方法收集安全性数据。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基因治疗或罕见病临床试验。由于此类试验的预期受试者数量有限,因此有必要收集每个受试者全面的安全性数据。按照本指导原则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不会改变当地/区域的安全性报告要求。2一般原则2.1确保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安全临床试验中安全性监测有两个目的:1)保护受试者个体的安全和健康;以及2)获得用于评估试验药物风险特征的安全性信息。本指导原则中描述的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方法是指研究者在病例报告表中记录某些数据(见第2.5节),以及将其报告给申办者以进行后续评价并提交给监管机构。重要的是,这种方法不影响研究者作为医务人员监测受试者并确保根据现行标准治疗对其进行治疗的责任。具体而言,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不影响受试者个体的监测和临床治疗,或病历中不良事件的记录。此外,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并不免除医务人员的其他报告义务,例如根据当地/区域要求进行安全性报告。示例:一种安全性数据已得到充分描述的药物,其中低血糖是已知的药物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建议进行常规血糖监测。在使用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的临床试验中,血糖的监测方式应与临床实践中的监测方式相同;但是,如果方案中未规定且与严重不良事件无关,则无需将数据记录在病例报告表(CRF)中或向申办者报告。然而,如果方案中有所规定(例如作为特别关注的不良事件(AESI))、认为具有临床相关性或与严重不良事件相关,应将血糖水平和低血糖记录在CRF中。2.2有助于得出药物安全性特征已充分描述以证明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合理结论的因素下面列出的因素有助于得出以下结论:药物的安全性特征已充分描述,可以证明在拟定临床试验中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是合理的。这些因素中任何一个的存在与否都不是决定性的;但是,适用因素的数量越多,对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的支持就越强。监管状态1.产品的监管状态,即该药物是否已获得监管机构的上市许可。作用机制因素2.了解药物的作用机制、脱靶效应的特征(通过目标靶点以外的靶点介导的不良反应,例如:盐皮质激素和男性乳房发育症;米诺地尔和多毛症)。3.对于相同药理学类别药物的安全性特征的了解,例如,对于某个成熟的药理学类别药物的成员而言,对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的支持强于作为其类别中的唯一成员。临床安全性数据库4.用于描述药物安全性的受试者的暴露量。一般而言,数量越多,既往安全性描述的可信度越高。5.在不同的使用全面安全性数据收集的临床试验中,安全性特征的一致性。6.既往临床试验中用于描述药物安全性特征的安全性监测的强度。例如,监测的安全性数据的数量和类型(例如:实验室测量值、生命体征)、评估的全面性以及监测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可能很重要。计划的临床试验与既往试验的相似性7.拟开展临床试验的计划给药剂量和给药频率。一般而言,药物的计划给药剂量或给药频率不应超过既往用于描述药物安全性特征的临床试验中研究的剂量或给药频率。8.暴露的持续时间。既往临床试验中的暴露持续时间应足以支持拟定试验的持续时间。9.制剂(例如:剂型、原料药、辅料)和给药途径的可比性。拟开展临床试验的制剂和给药途径应与既往用于描述安全性特征的试验中的制剂和给药途径是类似的。10.既往临床试验中的人群与计划试验中的人群在重要人口统计学特征、并发和既往疾病、合并治疗和其他因素(例如:细胞色素P450(CYP)表型)方面的相似性。如果拟研究人群比用于描述安全性特征的临床试验中纳入的人群更易发生药物不良反应,例如,年老或年幼的受试者、有肾或肝损伤或与更高心血管风险相关因素的受试者,则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不可行。临床药理学11.药物-药物相互作用已得到充分描述。12.药物代谢和排泄已得到充分描述和理解。非临床数据13.非临床毒理学数据已得到充分描述。上市后数据14.上市后安全性数据的数量和质量。数据的充分性与多个因素相关,例如:上市持续时间、暴露的受试者数量、数据收集方法。2.3基线数据使用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方法不会改变由临床试验目的确定的基线数据收集的考量。基线数据对于确保预期的受试者有资格入组试验而言至关重要。此外,需要基线数据来评估基于人口统计学、基线疾病特征、并发和既往疾病以及合并治疗等亚组的有效性和安全性。2.4通常应该收集的数据根据ICH E2A(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和ICH E6(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不良事件可以是与药物使用存在时间关联的任何不利和与用药目的无关的体征(包括异常的实验室检查结果)、症状或疾病,无论是否与药物有因果关系。以下列表包括通常应该收集的数据,但并非全部:1.严重不良事件(见ICH E2A、ICH E6)2.重要医学事件(见ICH E2A)3.用药错误/用药过量(有意或无意)4.导致研究药物停用的不良事件(见ICH E3)5.妊娠期和哺乳期的暴露和结局6.方案中确定的对安全性评价至关重要的特别关注的不良事件,包括实验室检查异常,(见ICH E6、ICH E2F(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CIOMS VI)。如果区域或当地法规允许/批准,并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有充分的理由支持,可以考虑在这些地区选择性收集以上列出的部分数据。被视为有效性或安全性终点的严重不良事件,如果无需揭盲和快速报告(见ICH E2A),则应事先与监管机构达成一致,并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进行描述。应通过申办者建立的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IDMC)定期收集和监测这些信息(见ICH E6)。2.5可能适用于选择性收集的数据当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合理时,限制特定数据的收集是可接受的(同时符合第2.1节,确保受试者的安全):1.非严重不良事件可能无需收集,或者可以减少收集频率。2.各种类型的实验室监测(例如:血清生化、血液学)、心电图和影像学检查可能没有必要进行,或者可以减少监测频率。3.体格检查和生命体征数据可能无需收集,或者可以减少收集频率。4.基线时已记录的合并用药,合并治疗的变化(例如:剂量变化、增加治疗、停止治疗)可能无需收集然而,如果根据研究方案需要收集第2.4节中列出的任何事件,申办者可能还需收集相关信息(例如:医疗记录、实验室数据),以确定此类事件发生时的特征,包括任何随访信息。2.6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的获益-风险考量应当认识到,非严重不良事件对药物获益-风险特征的贡献可能因适应症和患者特征(例如:年龄、心血管风险因素)而异。在接受患者人群间的可比性和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的适用性时,应考虑这些因素。具体而言,当药物的安全性特征在严重疾病(例如:晚期肿瘤、心力衰竭)的患者人群中得到充分描述时,可能仍需要在病情较轻(例如:偏头痛、高血压)的患者人群中进行全面的安全性数据收集,以确保后一患者人群的获益大于风险。2.7尽早咨询监管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必须符合当地和区域法律和监管要求。申办者考虑进行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时应事先与监管机构达成一致。考虑因素包括:1)是否充分描述了药物的安全性特征,以证明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的合理性;2)计划实施方法的细节(见第3节)。如果认为产品的安全性特征已得到充分描述,并且所有监管机构均同意拟定的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方法,则有可能使用同一个方案进行多区域临床试验。将本指导原则纳入考量的设计良好的多区域临床试验将有助于申办者与多个区域的监管机构达成一致(见ICH E17-多区域临床试验计划与设计的一般原则)。如果申办者或申请人计划在多个区域将临床试验结果用于监管目的,则强烈建议在试验开始前获得来自这些区域的科学建议。2.8可以考虑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的情况在仔细考虑2.2节列出的因素并确定药物的安全性特征得到充分描述后,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可能适用于下列情况。该列表并不全面;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也可能适用于其他情况。应用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的其他示例和情况见第3节。1.旨在支持获批药物新适应症的临床试验,当两个适应症的人群相似(例如在人口统计学特征、合并症、合并治疗方面),或者当支持获批适应症的试验充分代表了新适应症的患者人群时。示例:a.先前获批用于减少冠状动脉疾病患者心血管事件的抗血栓药物的临床试验,以支持减少外周动脉疾病患者心血管事件的新适应症。b.先前获批用于治疗糖尿病的药物的临床试验,以支持治疗心力衰竭的新适应症,其中糖尿病试验中的许多患者同时患有心力衰竭。2.旨在扩展获批药物说明书信息的临床试验,在同一患者人群中研究其他的终点。示例:a.某个药物开发用于心力衰竭,已完成大型(例如数千个患者)结局试验。如果安全性特征得到了充分描述,则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可能适用于在类似的心力衰竭人群中进行的以证明症状获益的试验,例如:基于6分钟步行试验的身体功能改善、患者报告结局的改善。b.某个药物开已获批用于改善症状或某个经验证的替代终点(例如:血压、糖化血红蛋白(HbA1c)、肌酐清除率)。如果安全性特征已得到充分描述,则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可能适用于旨在证明结局改善的临床试验,例如:在同一患者群体中住院需求、透析需求。3.旨在进一步研究潜在安全问题的安全性试验,重点关注特定数据,例如:视力障碍、肺毒性、认知功能障碍、主要心血管不良事件(MACE)。如果安全性特征已得到充分描述,则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可能是合适的。4.旨在提供额外有效性证据的临床试验,且药物的安全性特征已得到充分描述。示例:已向监管机构提交某个药物的上市许可申请。经全面审查后,监管机构确定该药物的安全性特征已得到充分描述;但是,在获得许可前需要进行额外的临床试验,以提供额外的有效性证据。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可能适用于该临床试验。3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的实施在考虑了第2节中概述的关于何时可能适合减少某些类型的安全性数据收集的一般原则后,多种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的方法可供考虑。这些实施方法在可以减少收集特定类型的数据以及这些数据的监测间隔方面是灵活的。无论选择何种方法,都必须确保患者安全并遵守当地和区域的法律法规。应参照本指导原则(见第4节),仔细计划并在相关临床试验文件(例如:方案、监测计划、统计分析计划)中清晰地描述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方法。鉴于研究者可能不熟悉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病例报告表的设计应优化,且研究者应接受适当的培训。当呈现安全性结果时,应在适当的文件中描述方法,例如:ICH E2F、ICH E3(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内容)和ICH M4(通用技术文件)。以下实施方法示例并不意味着包含所有内容。3.1临床试验中所有患者的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对于临床试验中的所有受试者,将在整个试验期间收集2.4节中列出的数据;但是,2.5节中列出的部分或全部数据类型的收集可能是有限的。示例:1.某个安全性特征已充分描述的获批药物。已知该药物通过其作用机制升高转氨酶。拟开展一项临床试验,其中关键目的之一是确定血清转氨酶的最佳监测模式,以避免肝毒性。将在整个临床试验期间收集2.4节中列出的数据,并定期评估血清转氨酶;但是,不会收集2.5节中描述的数据。2.某个安全性特征已充分描述的获批药物,拟开展一项心血管结局临床试验,主要复合终点包括死亡、非致死性心肌梗死和非致死性卒中。这些是需要按照2.4节要求进行收集的严重不良事件,并且可以对其进行裁定;但是,不会收集2.5节中描述的数据。3.2特定人群亚组的全面安全性数据收集,以及其他患者的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将针对特定患者人群亚组收集全面的安全性数据,如果认为对于该人群额外信息是重要的;但是,将减少其他患者的安全性数据收集。示例:1.如果既往临床试验中的患者人群中几乎没有65岁以上患者,则在相同或相关适应症的新试验中收集该人群的额外安全性数据可能是有价值的。因此,将收集65岁及以上患者的全面安全性数据,而将减少65岁以下患者的数据收集。2.特定患者亚组可基于其他因素(例如:种族、民族、性别、基线疾病状态、肾/肝损伤、CYP代谢者表型、遗传学、地理位置)进行全面安全性监测,而其他患者选择性收集安全性数据。3.3临床试验初期进行全面安全性数据收集,以及此后进行选择性数据收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从临床试验开始到某个预定时间段收集全面的安全性数据,此后进行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在持续时间较长的临床试验中,通常在试验开始时相当频繁地进行安全性监测,但随着试验的进行,频率会降低。计划的监测频率降低是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的一种变化,其前提是在临床试验早期收集的数据将充分描述非严重不良事件,以及生命体征和实验室异常的重要变化。这一概念可以扩展——具体而言,一旦达到特定的随访持续时间,就可以减少或停止收集某些类型的安全性数据,例如:一旦患者进行了12个月的随访,就可以停止间隔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示例:1.某个预防性疫苗的临床试验,在疫苗接种后的预定时间段(例如7天)每天记录征集性体征和症状,并在疫苗接种后约4周收集所有非征集性不良事件,并收集疫苗接种后至少6个月内的严重不良事件和预定的AESIs。12.某个在上市前启动并在药物批准时正在进行的心血管结局试验。在批准时,在适应症患者人群中已充分描述药物的安全性。从该时间点起,采用选择性安全性数据的方法可能适用于正在进行的试验。3.拟开展一项旨在预防或延缓重要结局(如痴呆或终末期肾病)的药物有效性临床试验。假设收集足够的终点事件以达到足够的统计学效能需要很多年,一旦经过一段合理的持续时间(例如1年)完成所有患者的全面安全性数据收集后,就可能适合使用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3.4在具有代表性的人群亚组中进行全面安全性数据数据,以及在其他亚组中进行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一些有效性临床试验和特定安全性临床试验需要入组数千个受试者,以达到足够的统计学效能。在这些情况下,例如大型临床结局试验,计划入组的受试者数量可能远超过评估非严重不良事件、生命体征变化和实验室检查异常所需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可仅在具有代表性的受试者亚组中收集全面的安全性数据,并在其他受试者中进行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见第2.5节)。示例:1.可以在随机选择的研究中心收集全面的数据,可能是每个国家或地理区域一半的研究中心,而减少其他研究中心的安全性数据收集。2.可以在所有研究中心随机选择的患者中收集全面数据,而减少其他患者的安全性数据收集。在使用这些方法时,接受全面安全性监测的患者足以代表整体人群,这一点很重要。因此,应避免选择偏倚,需要确保接受全面数据收集的患者人群具有充分多样性,并应在方案和其他相关试验文件中描述随机选择研究中心或患者的方法。4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的实际考量申办者考虑进行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时应考虑对患者、试验实施、数据分析和解释的影响。应事先与监管机构讨论此类方法和实施计划的可行性,并达成一致。虽然这些方法可以提高效率,但也存在不足。如果从未收集数据,则无法探讨追溯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与合并用药、实验室参数、血压等有关的问题。在使用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进行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问题,这将需要加强安全性监测或转为全面安全性数据收集。此类变更可能会给研究中心、方案和数据收集表带来挑战。使用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可能会使数据分析、呈现和总结复杂化。如果在临床试验中统一使用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即,针对试验中的所有患者;在整个试验期间),则分析很简单;但是,在总结频率时需要描述安全性数据收集方法的细节,以便能够解释结果。相反,如果临床试验中所有患者的安全性数据收集方法不一致,或者在整个试验期间不一致,则不能合并使用全面安全性数据方法获得的数据和使用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方法收集的数据。应在方案和相关分析计划中描述数据汇总方法。分析和总结应适合收集方法,且结果应明确指出数据汇总的解读受到收集方法的影响。5与其他指导原则/法规的关系5.1与临床试验实施和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相关的其他ICH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应结合临床试验实施和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相关的其他ICH指导原则综合考虑,例如:ICH E2A、ICH E2F、ICH E1(人群暴露程度:评估非危及生命性疾病长期治疗药物的临床安全性)、ICH E3、ICH E6、ICH E8(临床研究的一般考虑)和/或ICH E17。评价通过批准后药物警戒活动生成的信息对所有产品确保其安全使用也很重要,例如:ICH E2E(药物警戒计划)、ICH E2D(上市后安全性数据的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以及ICH E2C(定期获益-风险评估报告)。5.2关注的其他非ICH科学指导文件考虑到选择性安全性数据收集需要科学论证、相同主题已发布的指南以及安全性数据收集的监管要求,除支持选择性数据收集方法的ICH指导原则列表外,还参考了以下区域和国家科学指导文件(非详尽列表):1.美国FDA.临床试验申办者指南-临床试验数据监查委员会的建立和运作.2006年3月;2.欧洲EC.数据监查委员会指导原则.2005.EMEA/CHMP/EWP/5872/03;3.美国FDA.关于“确定上市前后期和上市后临床研究所需的安全性数据收集范围”的行业指南. 2016年2月.以及各ICH成员国/地区的其他相关指导原则。4.欧洲EC.临床试验中的风险比例方法;临床试验专家组对实施关于人用药品临床试验的第536/2014号法规(EU)的建议;2017年4月25日6术语表不良事件指发生在患者或临床研究受试者用药后出现的任何不良医学事件,不一定与药物治疗有因果关系。不良事件可以是一种不利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体征(也包括异常的实验室检查等)、症状或疾病,与药物使用有时间相关性,不考虑是否与药物有因果关系。(参见ICH E2A和ICH E6)。特别关注的不良事件对申办者的产品或研究项目特有的在科学和医学上关注的事件(严重或非严重),应采取持续性监测,同时应在研究者和申办者之间建立快速沟通机制。这类事件通常需要进一步研究,以便描述其特征并进行理解。考虑到事件的性质,还应确保试验申办者同其他各方(例如,监管机构)进行快速沟通(根据CIOMS VI;参见ICH E2F)。重要医学事件可能不会立即危及生命、死亡或住院,但可能危害患者或可能需要干预以预防严重后果的医学事件;这些事件需要医学判断,符合快速报告规则的类别(参见ICH E2A)。严重不良事件在任何剂量下发生的以下任何不良医学事件:- 导致死亡,- 危及生命,- 需要住院或者延长住院时间,- 导致永久性或显著的残疾/功能丧失,或- 先天性异常/出生缺陷(参见ICH E2A和ICH E6)。7参考文献1.WHO Expert Committee on Biological Standardization. Sixty-seventh report. Geneva.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17 (WHO technical report series; no.1004); annex 9 - Guidelines on clinical evaluation of vaccines: regulatory expectations; p. 503-7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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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增补新冠病毒感染者重点用药监管目录的通知(粤药监办药一〔2023〕4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新冠感染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药械保障和做好我省农村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新冠病毒变异株可能引起相关症状的用药需求,为充分发掘省内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生产资源,解决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需求持续增加及农村地区卫生健康服务资源吃紧的有关情况,经研究,我局对原《广东省新冠病毒感染者重点用药监管目录》进行了增补(见附件1、2、3)。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者重点用药保质量保供应工作的通知》(粤药监局药一〔2022〕106号)要求,对增补涉及的企业和品种做好相关保质量促供应工作。附件:1.广东省新冠病毒感染者重点用药监管目录(含新增企业和品种)2.原目录内品种新增生产企业清单3.新增品种及生产企业清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1月6日广东省新冠病毒感染者重点用药监管目录(含新增企业和品种)序号药品名称重点生产企业处方药/非处方药1布洛芬缓释胶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柏赛罗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2布洛芬片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品红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广州柏赛罗药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亚洲制药科技有限公司非处方药3布洛芬混悬液天大药业(珠海)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布洛芬混悬滴剂天大药业(珠海)有限公司非处方药5对乙酰氨基酚片国药集团汕头金石制药有限公司、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沙溪制药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广东环球制药有限公司、广州柏赛罗药业有限公司、广东九明制药有限公司、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对乙酰氨基酚干混悬剂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7对乙酰氨基酚栓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何济公制药厂非处方药8双氯芬酸钠缓释片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处方药9双氯芬酸钠肠溶片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处方药10双氯芬酸钠胶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百澳药业有限公司处方药11洛索洛芬钠胶囊金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处方药12尼美舒利胶囊广东逸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处方药13阿咖酚散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何济公制药厂、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4氨咖黄敏胶囊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5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广州白云山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广州海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6氯芬黄敏片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处方药17氨酚伪麻那敏片(I)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8磷酸奥司他韦胶囊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广东中润药物研发有限公司处方药19美敏伪麻口服溶液天大药业(珠海)有限公司、雅柏药业(中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20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广东九明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21盐酸氨溴索片国药集团汕头金石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22盐酸氨溴索分散片珠海同源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23盐酸氨溴索糖浆天大药业(珠海)有限公司非处方药24盐酸氨溴索滴剂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处方药25羧甲司坦口服溶液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26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非处方药27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溶液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非处方药28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29复方甘草片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处方药30复方甘草口服溶液广州白云山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处方药31化湿败毒颗粒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处方药32小柴胡颗粒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广东环球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33芩香清解口服液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处方药34馥感啉口服液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35夏桑菊颗粒广州白云山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德众(佛山)药业有限公司、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广东逸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悦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广东一禾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36维C银翘片广州白云山中一药业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德众(佛山)药业有限公司、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广东康奇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佳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37复方金银花颗粒广州白云山花城药业有限公司、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广州悦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38银翘解毒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国药集团冯了性(佛山)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39银翘解毒片国药集团德众(佛山)药业有限公司、一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东莞市亚洲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隆信制药有限公司、广东在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0银翘解毒颗粒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中山市恒生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在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1精制银翘解毒片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广东在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2板蓝根颗粒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广州悦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广东隆信制药有限公司、广东在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制药有限公司、东莞市亚洲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新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3复方板蓝根颗粒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4复方南板蓝根颗粒广州白云山奇星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5清开灵胶囊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6清开灵颗粒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7清开灵口服液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8感冒灵颗粒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何济公制药厂、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广东新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亚洲制药科技有限公司非处方药49健儿清解液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50抗病毒口服液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花城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51桑菊感冒颗粒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非处方药52重感灵片广州白云山花城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和平药业有限公司处方药53源吉林甘和茶国药集团德众(佛山)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54解热消炎胶囊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处方药55广东凉茶(颗粒)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亚洲制药科技有限公司非处方药56强力枇杷露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57通宣理肺丸国药集团冯了性(佛山)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58蜜炼川贝枇杷膏广州白云山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59止咳橘红口服液国药集团汕头金石制药有限公司、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0养阴清肺膏广州白云山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花城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1养阴清肺丸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2止咳宝片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3咳特灵胶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康奇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肇庆星湖制药有限公司、广东新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4百合固金片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广东万方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5小儿清热利肺口服液广州白云山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6小儿感冒退热糖浆广东沙溪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7小儿咳喘灵口服液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广东在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肇庆星湖制药有限公司、东莞市亚洲制药科技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8小儿止咳糖浆广州白云山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肇庆星湖制药有限公司、广东邦民制药厂有限公司非处方药69痰咳净散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70百咳宁颗粒广东世信药业有限公司处方药71蛇胆川贝散国药集团冯了性(佛山)药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奇星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72蛇胆川贝液广州白云山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东莞市亚洲制药科技有限公司非处方药73克咳片中山市恒生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74橘红痰咳液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75橘红痰咳颗粒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同益制药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76咳喘顺丸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东莞市亚洲制药科技有限公司非处方药77熊胆川贝口服液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78蛇胆陈皮散国药集团冯了性(佛山)药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奇星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79祛痰止咳颗粒广州白云山花城药业有限公司处方药80感冒清热颗粒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广东一禾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81感冒清热胶囊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广东万方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82回春散国药集团冯了性(佛山)药业有限公司处方药83复方小儿退热栓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84安宫牛黄丸广州白云山中一药业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冯了性(佛山)药业有限公司处方药85银黄口服液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86银黄颗粒中山市恒生药业有限公司、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制药有限公司、东莞市亚洲制药科技有限公司非处方药87防风通圣丸广州白云山中一药业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冯了性(佛山)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88复方氨酚穿心莲片一品红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处方药89清热消炎宁胶囊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90牛黄上清丸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91牛黄解毒片国药集团德众(佛山)药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花城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在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悦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制药有限公司处方药92栀子金花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非处方药93众生丸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94双料喉风散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95双料喉风含片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96喉疾灵胶囊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97上清丸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冯了性(佛山)药业有限公司非处方药98克感利咽口服液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99蒲地蓝消炎胶囊广东心宝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00蒲地蓝消炎片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心宝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01猴耳环消炎片广州白云山花城药业有限公司处方药102猴耳环消炎胶囊广州白云山花城药业有限公司处方药103穿心莲内酯胶囊惠州市九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04清热散结片广州白云山奇星药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惠州市中药厂有限公司处方药105新雪颗粒广州白云山奇星药业有限公司处方药106玉屏风颗粒国药集团广东环球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07玉屏风袋泡茶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08加味藿香正气丸广州白云山中一药业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德众(佛山)药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冯了性(佛山)药业有限公司、广东逢春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09藿香正气水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10藿香正气丸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东莞市亚洲制药科技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11益气健脾口服液一品红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12复方香薷水广州一品红制药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13罗浮山百草油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处方药114二天油广州白云山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一禾药业有限公司非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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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驱动开放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动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更高水平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驱动开放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驱动开放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于1月13日(周五)17:30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注册管理处。联系人:王鹏,电话:027-87111696,电子邮箱:280334450@qq.com。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6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驱动开放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动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更高水平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驱动开放发展,结合省情实际,现提出以下若干措施。一、支持药械创新研发。建立创新药械研发跟踪服务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一企一策。实行优先审评核查、优先检验复核、优先许可审批。创新药进入临床试验的,可采取承诺制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建立发布药品注册变更审评提示机制,指导企业开展变更技术研究。强化高端医疗器械技术指导,推进审评重心向产品研发阶段前移,建立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等事前辅导机制。省局审评、检查、检验等技术机构建立咨询日制度,畅通交流渠道。二、支持中药传承创新。推动中药生产企业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向中药材种植加工环节延伸,制定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指导原则及品种目录,允许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符合上述标准的中药材,支持中药生产企业在产地增加生产地址。加强我省地方药品标准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省标和国标制定,发展道地药材配方颗粒大品种。加强中药标准物质研制,推动供应保障。优化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省局审评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后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简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程序,取消技术审评,直接办理审批。三、支持医药外贸发展。鼓励我省药品医疗器械企业与国际接轨,申请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认证、世界卫生组织的预认证,推动优质药械产品取得国际市场通行证。建立药品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联动机制,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推动全球创新药械产品在我省研发生产。完善我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管措施,鼓励市场主体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支持省内企业参与国际医药大流通,争取更多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总代理和一级代理商资格。支持省内医药企业充分利用湖北区位优势,增加在武汉药品口岸通关的进口份额。武汉口岸药品监管部门在口岸药检所设立办事窗口,为企业提供药品进口备案和检验一站式服务。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以分立或合并方式进行持证主体变更,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变更许可、延续许可检查,与常规检查、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同步进行。允许同一法定代表人市场主体在同一质量管理体系下共享仓储运输设施设备,可分别取得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药品经营许可。发展数字化药品流通,促进药品经营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融合发展,培育湖北药品流通智慧供应链、智慧物流、智慧药房等新形态。药品批发企业兼并重组需跨行政区域变更经营地址或仓库地址(含整体搬迁)的,可同时申报变更事项,合并检查。五、支持产业向鄂转移。对我省企业引入外省药品仅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情形的,在办理B类药品生产许可时,免于提交转出方省级局出具的同意受托意见。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审批,可对稳定性研究资料实行容缺受理;因长期未生产等原因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无法开展的,化药可选择原研药、参比制剂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作为对照,中药、生物制品可选择市售主流品种开展质量对比研究。跨省兼并、重组或隶属于同一集团、同一法人的省内企业,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产品无实质改变、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且完成工艺验证、检验合格的,申报注册时可采用原注册资料,技术审评不超过5个工作日(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间另计)。六、推行药械合并检查。对药品注册、生产许可、GMP符合性检查等相互关联的审评审批事项,实行同时申报、合并检查、检验互认、关联审批。简化《药品生产许可证》(B证)办理流程,仅进行资料审查,减免现场检查。对于药品生产企业原址改建不涉及关键生产区域、关键设备变化的,经风险评估后可实行静态检查。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除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外,其他变更事项不再抽查门店现场检查。对一年内(以检查通过日期为准)在医疗器械原生产地址通过同类(二级产品类别)产品注册质量体系现场核查,或通过生产许可现场全项核查的首次注册事项,可免于现场检查或仅进行样品真实性核查。医疗器械变更注册中的微小变更,经风险评估后可免于现场检查。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综合运用行政告知、监管建议、约谈告诫、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守牢药械质量安全底线。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的,免于行政处罚。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实现“能修尽修”“应修必修”。对一般违法行为,自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经申请撤销公示,不纳入信用联合惩戒范围。八、优化药械检验服务。省药检院和省器械院建立“技术预咨询”和“资料预审查”服务机制,帮助企业提高自检能力。省药检院为企业办理药品注册、申报国家药典委修订标准出具复核意见。加强疫苗批签发能力建设,推进国家生物制品批签发品种增项授权。省器械院开辟“研检同行”通道,对医用超声类、射线核磁类、无源植入类、人工智能类、无线医疗类等产品,产品落地和检验检测能力认可同步进行。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医疗器械审评机构认可具有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九、促进产学研医对接。发挥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等两家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科学研究基地和省药检院、省器械院、武汉药械所等四个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的技术支撑作用,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发挥省医药行业协会、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作用,搭建第三方服务平台,促进研发单位、生产企业、临床试验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合作交流。完善省级药品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专家库,提供咨询服务。十、落实尽职免责要求。按照“三个区分开来”总体要求,在推进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群众用药安全等工作中,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推进改革、探索创新、先行先试、破解难题出现的失误或偏差,符合《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造成重特大药品安全事件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实施容错免责减责,着力营造“为改革者担、为创新者容、为实干者想”的浓厚氛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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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分局:《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和《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北省疫苗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附件:1.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 2.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湖北省疫苗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湖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湖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30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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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解读

    2022年12月30日,省局印发了《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和《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北省疫苗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起草背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司法厅先后出台文件,要求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现行“两品一械”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较大,给执法者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导致同案异罚、畸轻畸重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推进公平公正执法,有必要制定具体的裁量基准。二、起草过程2022年4月,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制定裁量基准工作方案,组建工作专班,对现行有效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对所有法律责任条文进行详细的收集、分析和整理。明确违法行为名称,违反和处罚的条款,分清一般、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裁量标准和因素,逐步形成“两品一械”裁量基准初稿。2022年8月,印发《关于征求对意见的通知》,收集各市州市场局、各分局、处室的意见31条。期间,结合意见建议,根据国家市场总局印发的最新文件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2022年11月,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市场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单位相关人员,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文稿进行论证,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22年12月,再次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收集意见11条,逐条予以分析并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同时,邀请省局法律顾问单位分别对文稿的合法性、科学性、廉洁性、风险性进行审查评估。三、主要内容(一)文稿采取1+4的模式,即《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4个基准。其中,《适用指南》主要针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共性问题进行规定,各类基准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裁量层级、个性裁量因素以及裁量数额进行规定。(二)《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共16条,具体对裁量基准的性质、原则以及具体层级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减轻(八项)、从轻(十一项)、从重(十四项)和情节严重(七项)的普遍性情形进行了详细罗列。(三)《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北省疫苗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计66项,其中药品23项,疫苗7项,医疗器械22项,化妆品14项。按照每一项目对应一个法律罚则条文,形成一个具体表格,涵盖违法情形、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实施主体、裁量范围和具体的一般、减轻、从轻、从重的裁量阶次、因素及基准,便于执法人员参照执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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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换证有关工作的通告(〔2023〕4号)

    鉴于当前我省新冠病毒感染形势,为保障全省药品经营秩序,现就药品批发企业换证有关工作通告如下:一、顺延许可证有效期。药品批发企业、药品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在2023年1月1日-6月29日到期的,有效期顺延至2023年6月30日。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顺延期间,各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需要咨询相关事宜,请致电0351-8383592、8383696。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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