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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关于公开征求《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优化制度供给、强化法治保障,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379 号),我局起草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精准、规范、高效开展清理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于2026年5月19日19:00至2026年5月26日17:00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箱:1738700016@qq.com;通讯地址:湖北省医疗保障局923室(武汉市武昌区长江产业大厦);邮编:430071。来函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关于《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5月15日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省医疗保障局对7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因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完全相适应,出台了新的规范性文件,以下4件宣布废止:1.《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46号2.《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鄂医保发〔2022〕75号3.《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 鄂医保办〔2023〕42号4.《湖北省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 鄂医保发〔2024〕7号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件)(一)因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完全相适应,出台了新的规范性文件,以下1件宣布失效:1.《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2〕7号(二)因主要内容试行已超过两年时间,以下2件宣布失效:1.《省医疗保障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58号2.《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3〕4号三、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8件)因文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适应医疗保障改革发展要求,且仍具有指导意义和现实必要性,以下68件继续有效:1.《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鄂医保规〔2021〕2号2.《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鄂医保发〔2021〕36号3.《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试行)》鄂医保发〔2021〕56号4.《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鄂医保发〔2021〕62号5.《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鄂医保发〔2021〕67号6.《省医疗保障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银保监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1〕68号7.《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造瘘护理等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6号8.《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2〕25号9.《省医保局关于完善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有关政策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43号10.《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异地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50号11.《省医疗保障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湖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2〕51号12.《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52号13.《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加强惠民型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鄂医保发〔2022〕80号14.《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81号15.《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3〕5号16.《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控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16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21号18.《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24号19.《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33号20.《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34号21.《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3〕35号22.《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省本级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37号23.《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3〕38号24.《关于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0号25.《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26.《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3〕52号27.《湖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2023年版)》鄂医保办〔2023〕39号28.《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鄂医保发〔2023〕54号29.《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4〕10号30.《湖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2024年版)》鄂医保发〔2024〕12号31.《关于做好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4〕13号32.《省本级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经办服务规程》 鄂医保发〔2024〕20号33.《关于开展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4〕27号34.《关于开展医保“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药品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4〕28号35.《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区家庭共济结算清算规程(试行)》鄂医保发〔2024〕32号36.《省本级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 鄂医保办〔2024〕33号37.《关于做好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4〕35号38.《关于执行多学科协作诊疗(MDT)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4〕37号39.《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管理办法》 鄂医保发〔2024〕39号40.《湖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鄂医保发〔2024〕42号41.《湖北省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付费特例单议管理办法》 鄂医保发〔2024〕43号42.《湖北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 鄂医保发〔2024〕51号43.《湖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鄂医保发〔2024〕54号44.《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5号45.《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7号46、《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就医地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鄂医保发〔2025〕8号47.《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12号48.《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15号49.《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16号50.《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24号51.《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25号52.《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26号53.《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29号54.《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鄂医保发〔2025〕30号55.《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30号56.《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33号57.《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34号58.《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35号59.《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36号60.《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报送》鄂医保发〔2025〕41号61.《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43号62.《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45号63.《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45号64.《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1号65.《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办〔2026〕1号66.《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2号67.《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服务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3号68.《省医保局 省公安厅 省卫健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药监局关于印发巩固打击“回流药”成果有效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4号下一步,省医疗保障局将继续开展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质效,为进一步深化医保体制机制改革而优化制度供给、强化法治保障。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河北省
  • 聚力强服务坚决守底线 海南省药监局专题例行调度“1+4+N”与“1号防线”工作

    5月14日,省药监局召开专题会议,深入调度“1+4+N”产业支持政策与“1号防线”安全监管要求落实情况。局党组书记、局长冀铁军主持会议。会议强调,要乘势而上、求真务实,推动服务与监管两套体系同频共振、同向发力,为海南自贸港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会议指出,过去一个月,全省药监系统坚持“双轮驱动”,“1+4+N”产业支持政策与“1号防线”安全监管要求两套政策体系落地见效开局良好、亮点纷呈。一是施工图清晰。细化175项落实措施,4月节点任务100%如期交账,实现良好开局;二是突破口精准。支持重点园区差异化发展,深化真实世界数据应用试点,推动新原料备案填补空白,实招硬招直击产业痛点;三是安全网严密。批发及连锁总部药品追溯码入驻率、授权率首次实现“双百”,探索智慧监管分类画像,重拳整治执业药师“挂证”,坚决让“1号防线”带电长牙、生出威慑。会议坚持问题导向,不遮不掩查摆短板弱项:一是落地推进存在“中梗阻”,部分措施落地见效存在“温差”,未能完全打通“最后一公里”;二是视野格局限于“天花板”,政策的首创性、引领性不足,缺乏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领跑”杀手锏;三是协同联动缺乏“紧密度”,与海南自贸港“45432”发展架构的深度嵌合、同频共振仍有欠缺。会议强调,当前海南自贸港建设生机勃发,生物医药产业正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全省药监系统必须弘扬特区精神,以破局勇气打赢抓落实攻坚战。一要向“新”而行激活动能。主动对接四大主导产业,蓄满创新药械“水池”,打好南药黎药特色牌,以新质生产力赋能产业提质升级。二要向“特”而行赋能园区。坚持“一园一策”精准滴灌,擦亮“真研”金字招牌,做实重点园区创新服务,打造产业集聚高地。三要向“安”而行筑牢防线。做强智慧监管,做细分类监管,紧抓追溯体系“牛鼻子”,倒逼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坚决守牢药品安全底线。四要向“优”而行提升效能。持续减环节、降成本,提升药事服务国际化水平,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会议要求,各处室各单位要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严守时间节点,打破部门壁垒。要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构建“监管+服务+发展”大棋局,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为自由贸易港建设贡献药监力量。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海南省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安全延伸检查(中药材GA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6年 第5号)(通告 2026年第18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特此通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15日附件                  中药材GAP符合性延伸检查结果被检查主体被检查品种中药材品种基地建设单位基地面积(亩)基地地址经纬度坐标本次检查预计产量检查结果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脉口服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174074)丹参山西振东道地药材开发有限公司300亩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解店镇沟北村点位 1:35.46877°N,110.79505°E;点位2:35.45685N,110.78711E;点位 3:35.45367°N,110.78879°E;点位 4:35.45346°N,110.80269°E;点位 5:35.46692° N, 110.80085°E.210吨(干货)符合要求黑龙江羽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香丹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3020815)200亩其中100亩地理位置:点位1:35.45728°N,110.78218°E;点位2:35.47259°N, 110.78133°E;点位3:35.47294°N, 110.78819°E;点位4:35.47106°N,110.79549°E。另外100亩地理位置:点位1:35.46957°N,110.79553°E;点位2:35.47471°N,110.79823°E;点位3:35.47443°N,110.80535°E;点位4:35.46737°N,110.80819°E。140吨(干货)

    法规 / 其它 / 药品 黑龙江省
  • 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发布工作提示 严控普瑞巴林口服单方制剂、愈美制剂经营风险

    为规范普瑞巴林口服单方制剂与愈美制剂(以下简称两类制剂)经营秩序,筑牢药品安全防线,严防两类制剂流入非法渠道、发生滥用情况,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工作提示,明确四项重点管控工作。一是严格规范购销管理,筑牢流通安全防线。督促药品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把资质审核、销售监测、零售渠道管控关口,严禁通过网络零售或变相挂靠违规销售两类制剂。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销售管理,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实行“三专”(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管理,登记信息至少包含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药日期、购药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内容,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及时处置各类购销异常情况。二是压实追溯管理责任,实现全程溯源管控。严格对标国家药品追溯管理相关规定,督促经营企业规范开展追溯数据采集、核验、上传工作,精准核对上下游购销资质与药品流转信息,完善追溯链条,确保两类制剂销售全流程可查询、可追溯、可管控,从严防范流弊风险。三是健全滥用监测机制,精准排查安全隐患。将两类制剂纳入全区药物滥用重点监测范畴,健全监测预警机制,精准研判药品滥用、非法流转风险。精准识别安全隐患,规范处置流程,严格落实风险上报制度,做到隐患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全方位防范药品滥用安全隐患。四是压实部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全环节监管及追溯核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无资质经营、违规销售等行为,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严打涉药违法犯罪,严防流入非法渠道,同时要求各盟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分局高度重视工作落实,细化举措、强化督导,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持续聚焦规范购销、全程追溯、滥用监测、违法查处等核心任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与部门监管责任,完善闭环管控,深化部门协同,全面防范药品流弊与滥用风险,切实维护药品经营秩序,守护公众用药安全。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内蒙古自治区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检查结果的公示

      重庆公运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我局对其仓库地址变更情况进行检查。经综合评定,符合重庆市《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有关内容详见附件)。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附件企业名称仓库地址药品储配范围重庆公运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区石板镇锦川路6号2号库、3号库2楼3-4防火分区化学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上储配范围含冷藏冷冻药品)

    法规 / 其它 / 药品 重庆市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 药品经营检查(2026年第71期)

    序号1企业名称辽宁省葫芦岛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2日所在地市葫芦岛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运输与配送方面存在个别记录不全面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序号2企业名称兴城市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6年4月16日-2026年4月17日,2026年4月20日-2026年4月20日所在地市葫芦岛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个别文件未及时修订等问题;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验收结束后未及时加封并标示等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法规 / 其它 / 药品 辽宁省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信息公布

      根据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第126号公告)相关规定,现将7个工作日内已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出具情况公布,具体信息见附件。  附件:2026年5月第一周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信息.xlsx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重庆市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发布前已经批准上市和正在审评审批中的药品申请数据保护资料要求的通知(药审业〔2026〕159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47号,以下简称《公告》)等相关规定,对于《公告》发布前已经批准上市和正在审评审批中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注册申请人可在《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以公文形式向我中心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申请(模板见附件),提出申请的具体资料要求详见模板。 附件:关于对**(品种名称)给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申请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6年5月15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的公告(延长保护期第26号)(2026年第45号)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及有关规定,经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组织的委员审评,国家药监局核准:  对山东华信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龙香平喘胶囊继续给予二级保护,其保护期限、保护品种编号分别为:2026年5月12日—2032年2月25日、ZYB20720260110。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2026年5月12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36号)(2026年第44号)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蒲地蓝消炎口服液、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复方一枝黄花喷雾剂、陕西摩美得气血和制药有限公司的双石通淋胶囊、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龙凤堂中药有限公司的双花百合片为首家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保护品种编号分别为:ZYB2072026015、ZYB2072026013、ZYB2072026012、ZYB2072026014。保护期限自公告日起七年。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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