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47号,以下简称《公告》)等相关规定,对于《公告》发布前已经批准上市和正在审评审批中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注册申请人可在《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以公文形式向我中心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申请(模板见附件),提出申请的具体资料要求详见模板。
附件:关于对**(品种名称)给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申请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6年5月15日
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