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批准《化妆品中他克莫司和吡美莫司的测定》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现予发布。特此公告。附件:化妆品中他克莫司和吡美莫司的测定(BJH 202301)国家药监局2023年7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管理,推进药品行政处罚信息与诚信体系建设、联合惩戒有效衔接,省局对原《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于7月21日前反馈省局监督抽检处。联系人:李文献029-62288057邮箱:987244151@qq.com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7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行政处罚信息管理,推进药品行政处罚信息与诚信体系建设、联合惩戒有效衔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概念限定】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信息,是指适用普通程序依法作出的药品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第三条【适用范围】省局及各市药监分局办理的省局监管职责范围的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审核、发布、撤回、更正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实施原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应坚持及时、准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第五条【分级标准】省局及各市药监分局分别负责各自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工作。各市药监分局、省技术中心以省局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省局负责审核公示。第六条【职责分工】省局监督抽检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建立完善相关程序,组织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发布、异议受理及处置、提前停止公示申请的受理及处置;省局办公室负责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公开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各市药监分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审查管理工作,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以省局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办案机构报省局监督抽检处进行审定、公示。第七条【实施原则】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并按要求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列信息内容不予公示。1.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2.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3.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4.未成年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5.符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适用免责条款处理的信息;6.可能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医药产业良性发展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的信息;7.依法不予公示的其他信息。第八条【公示内容】公示的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应与送达当事人的一致。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涉及本制度第七条相关内容的,应在公示时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第九条【保密原则】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前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容审核。第十条【公示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前,办案人员(办案机构)应将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摘要报省局监督抽检处。省局或各市药监分局的保密部门应对拟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审核同意拟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办案人员应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应当分别告知。省局监督抽检处初步研判认为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由负责发布信息单位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后,报局分管负责人签批。第十一条【工作时限】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十二条【信息更正】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公开信息的省局或各市药监分局应当自收到生效的改变决定或者自行决定改变之日起3个工作日撤回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异议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改变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公开信息的省局或各市药监分局申请予以更正。省局或各市药监分局收到更正申请并经查证确实需要更正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信息予以更正。省局或各市药监分局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改变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信息予以更正。对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改变信息的更正,应当在同一公示载体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更正内容、更正日期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其改变信息及更正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3年的,停止公示。企业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在公示期内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可提前停止公示:1.企业仅受到较低数额罚款(药品企业300万元以下,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10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信息已自公示之日起届满3个月的;2.企业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药品企业300万元以上,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100万元以上)、同时受到多项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信息已自公示之日起届满12个月的。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3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提前停止公示严格按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特殊情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定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批表附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公示内容承办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审查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保密工作机构意见:签字: 年 月 日分管负责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生物经济战略规划,加快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缩短审评审批时间、助力产品早日上市,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预申报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7日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预申报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生物经济的战略规划,加快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缩短审评审批时间、助力产品早日上市,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21〕54号)等法规和规章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向我省申报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申请人,拟于全部注册申报材料完成前,对部分申报注册材料提前预审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以下简称“器械监管处”)负责接收预申报注册材料、初步形式审核、编号、意见送达;黑龙江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审核查验中心”)负责技术预审评、与申请人沟通、组织专家研评会。第二章 预申报实施第四条 器械监管处对预申报申请材料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制度适用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预申报第十条内容要求的,予以接收;(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补充;(三)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形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同意接收。第五条 器械监管处对通过初步形式审核的申请资料给予接收编号,接收编号编排方式为:黑械预××××1-××××2,其中××××1为申请的年份;××××2为产品流水号。申请材料自接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审核查验中心。第六条 审核查验中心负责对预申报材料进行注册技术审评,审评内容包括:(一)依据现行法规对拟提交的注册产品申报材料非临床资料是否完整做出评价;(二)依据现行法规对拟提交的注册产品申报材料是否可以免于临床评价做出判定;(三)其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内容。第七条 审核查验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评并形成预审评意见(见附件1),预审评意见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申报材料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将预审评意见与申报材料报送器械监管处。第八条 器械监管处收到预审评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第三章 基本要求第九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在黑龙江省;(二)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三)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注册条件。第十条 医疗器械注册预申报申请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材料:(一)监管信息1.申请表(见附件2)2.术语、缩写词列表3.产品列表4.关联文件5.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如不适用可不提交)6.符合性声明(二)综述资料1.概述2.产品描述3.适用范围和禁忌证4.申报产品上市历史(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如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的,报告可不提交,但需提交委托机构已受理凭证)4.研究资料5.非临床文献6.稳定性研究(四)临床评价资料(申报产品适用范围未在免临床目录部分,需提交临床评价资料。资料可不提交完整版,但需要提交临床评价路径方案。)(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1.产品说明书2.标签样稿第十一条 申请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预申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遵循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证明注册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十二条 申请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预申报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注册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注册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时,应当提供资料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文件。第十三条 预申报的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预申报服务是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内拟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提供注册申报资料预先审评服务。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应在收到预审评意见后1年内正式申报,预审评意见中已通过的项目材料,无需再次技术审评。1年内未正式申报注册的,预审评意见自行失效。第十六条 本次预申报审评后正式申报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注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预申报技术审评意见附件2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预申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稽查局、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相关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各市级医疗机构:近期,国家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公告》,附件1),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进行了调整。针对调整的品种,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曲马多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3〕22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2),根据《公告》及《通知》的要求,现对我市进一步加强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及时传达文件精神,落实工作要求向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及时传达《公告》及《通知》精神,督促其按《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及《公告》等调整后的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进行自查,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管理。同时根据《通知》要求,加强对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包括其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下同)、吡仑帕奈(包括其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下同)的管理。(一)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要求1.本市曲马多复方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名单详见附件3),应申请办理定点生产资格(申请程序详见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上办事”),申报2023年度生产需用计划,并做好加入国家药品监管局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系统的相关工作;自2023年7月1日起,未取得定点生产资格和生产需用计划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曲马多复方制剂。2.曲马多复方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药品标签、说明书的变更手续。2023年11月1日起,所生产出厂和进口的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及吡仑帕奈必须在其标签和说明书上印有规定的标识。之前生产出厂和进口的上述品种,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3.自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将曲马多复方制剂销售给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二)药品经营企业的相关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不具备相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公告》所列品种,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三)医疗机构的相关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使用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和吡仑帕奈单方制剂及盐酸艾司氯胺酮鼻喷雾剂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四)进出口和追溯管理的相关要求进出口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和吡仑帕奈及盐酸艾司氯胺酮鼻喷雾剂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取得进出口准许证。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不得委托生产、不得在网络上销售。二、切实履职,加强监管各单位要积极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在保证医疗需求的同时,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1.市药品监管局稽查局及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应对曲马多复方制剂的生产企业和上述品种的药品批发企业按照相应的监管频次和监管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上述品种的入网、数据上传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特殊药品追溯工作。2.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自2023年7月1日起,对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质的零售药店采购苏沃雷生、吡仑帕奈、依他佐辛、曲马多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的含氢可酮碱复方口服固体制剂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3.各级卫生健康委应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曲马多复方制剂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情况的监督管理。特此通知。附件:1.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关于加强曲马多复方制剂等药品管理的通知3.上海市曲马多复方制剂药品生产企业名单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6月28日上海市曲马多复方制剂药品生产企业名单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所属区县药品名称备注上海丽珠制药有限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桂桥路1150号浦东新区科洛曲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委印发的《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以及《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等文件要求,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完成第二十批共9个品种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审评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7月18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局,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反馈来函需加盖公章,并同时发送电子材料至指定邮箱,期满未回函视为无异议。联系人:付方云,联系电话:0871-68571802,电子信箱:905084061@qq.com。联系地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发路616号,邮编:650106。附件: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二十批)征求意见稿.rar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序号名称序号名称序号名称1冬瓜子4六月雪(白马骨)7茜草炭2黑老虎根5茅莓根8三七3蝴蝶果6千里光9生石膏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7﹞81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单位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结合我省基层药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甘肃省卫生系列基层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内容有异议,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指定电子邮箱。 联 系 人: 景 睿联系电话: 0931-7658514电子邮箱:422419307@qq.com附件:甘肃省卫生系列基层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7日附件甘肃省卫生系列基层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加强我省基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鼓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促进基层药学事业发展,让扎根基层的药学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药学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7﹞81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单位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结合我省基层药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下列基层单位药学专业技术人才(含编外聘用人员):(一)县(市、区)域内县级医院、疾控中心、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二)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机构;(三)临夏州、甘南州州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四)县(市、区)域内社会办医疗卫生(包括医养结合)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在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基层高级职称包括主任(中、藏)药师、副主任(中、藏)药师。按本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加盖“全省基层有效”职称证书。鼓励业绩突出的药学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第四条 本系列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实行评审方式。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第五条 品德条件标准 申报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申报当年之前3个年度品德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第六条 评价方式 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不合格:(一)在执业工作中, 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损害服务对象和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二)存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三)不遵守职业道德,参与药品违规推销活动、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收受药品回扣等行为的;(四)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第八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二)对经查实申报造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三章 能力条件标准第九条 执业能力 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第十条 专业技术能力(一)主任(中、藏)药师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有所专长。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学科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吸取新成果并应用于基层药学实践工作,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二)副主任(中、藏)药师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甘肃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能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工作流程,能规范书写与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药学文书、资料及检验检测报告等,具备较强的分析总结能力,能对工作实践经验或本专业实践中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具有协助培养和带教下一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第十一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一)申报主任(中、藏)药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主任(中、藏)药师满5年。2.具备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25年以上,聘任副主任(中、藏)药师满5年。(二)申报副主任(中、藏)药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主管药师满5年。2.具备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年限达到20年以上,聘任主管药师满5年。3.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含中医药师承人员)学历,在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聘任主管药师满5年。第十二条 胜任工作能力。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务处分期间的;(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第十三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行业机构(单位)或同级行业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第十四条 学术水平能力。对论文不做要求,可用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项目验收报告、药品检验检测报告、药品ADR检测评价报告、专利成果等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体现学术水平。第十五条 对外交往能力。不将外语考试作为申报条件,鼓励基层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水平。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第十六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不将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申报条件,但要能熟练进行专业方面的计算机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第十七条 帮扶乡村经历。晋升主任(中、藏)药师的城镇人才应有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晋升副主任(中、藏)药师的城镇人才应有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第四章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第十八条 正常晋升主任(中、藏)药师(一)任职以来,须达到下列1-4项前提下,满足5-12项中任意一项:1.平均每年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圆满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并提供所在单位考勤记录;2.培养带教3名以上下一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带教计划确定2个月内报主管部门备案。带教时间不少于1年,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及以上市场、药监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 3.每年在本单位或下级业务机构举行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5次以上(以培训计划、通知文件、课件等影像资料为准);4.结合本专业实际,独立完成药学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3篇,或完成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适用性技术(或检验检测研究)报告、项目阶段任务报告等3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5.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本单位主持完成院内制剂-中药备案或注册工作,完成院内制剂-化药注册工作;(以备案或注册资料为准)6.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两名),完成市厅级药学领域重点专项课题或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7.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8.个人获省级主管部门主办的技能大赛、技能比武等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1次;9.确有真才实学在本单位内主持完成开展新项目研究等,解决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对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可持续发展方面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供客观、科学依据,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经市州级以上本专业学会认定(经本专业领域聘任三年以上正高级专家3人以上实名推荐,每名专家只能推荐1名专业技术人员);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近3年单位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评价在本单位排名前3名(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11.任期内3个以上年度同类别工作量在本单位排名前3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为准;不足30人的不能使用此条件,需提供单位所有参与排名人员汇总公示文件)12.任期内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或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药学专业机构工作获得2次优秀等次。(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1.基层工作30年以上,且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任副高级职称10年以上,在州县(区、市)医疗卫生机构任副高级职称15年以上,符合本条第一款1-4项业绩条件的;2.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任副高级职称1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的。第十九条 正常晋升副主任(中、藏)药师(一)任主管(中、藏)药师职务以来,须达到下列1-4项前提下,满足5-12项中任意一项。1.平均每年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圆满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并提供所在单位考勤记录; 2.培养带教2名以上下一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带教计划确定2个月内报主管部门备案。带教时间不少于1年,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及以上市场、药监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3.每年在本单位或下级业务机构举行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3次以上(以培训计划、通知文件、课件等影像资料为准);4.结合本专业,独立撰写完成药学检验检测新技术新方法或其他药学新技术运用报告2篇,或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适用性技术(或检验检测研究)报告、项目阶段任务报告等2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5.前三名参与完成本单位院内制剂-中药备案或注册工作,完成院内制剂-化药注册工作;(以备案或注册资料为准)6.前三名参与完成市厅级药学领域重点专项课题或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7.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8.个人获省级主管部门主办的技能大赛、技能比武等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1次;9.确有真才实学在本单位内主持开展完成新业务、新研究等,解决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良好的药学经济效益;或对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可持续发展方面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供客观、科学依据,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经同级以上本专业学会认定(经本专业领域聘任三年以上正高级专家2人实名推荐,每名专家只能推荐1名专业技术人员);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近2年单位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评价在本单位排名前5名(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11.任期内 2个以上年度同类别工作量在本单位排名前3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为准;不足30人的不能使用此条件,需提供单位所有参与排名人员汇总公示文件)12.任期内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或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药学专业机构工作获得2次优秀等次。(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1.基层工作25年以上,且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任中级职称10年以上,在州县(区、市)医疗卫生机构任中级职称15年以上,符合本条第一款1-4项业绩条件的;2.药学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考取中级职称后,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优秀的。(三)药学及相应专业博士毕业,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工作的可直接聘任副高级职称。在州和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满一年、考取中级职称(包括基层有效)后,可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第五章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第二十条 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或专业总工作年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一)破格申报主任(中、藏)药师,应任副主任药(中、藏)师满3年,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八条第一款1-4项前提下,每破1项在5-7项业绩条件中增加2项。 (二)破格申报副主任(中、藏)药师,应任主管(中、藏)药师满3年,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第一款1-4项前提下,每破1项在5-7项业绩条件中增加2项。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在该时间结束后,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二)认可指颁发的荣誉证书、表彰或通报的正式文件;(三)经济效益:按直接产生经济收入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需本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市场、药监或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四)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提高治疗疾病效果及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第二十三条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同行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每名专家推荐不得超过3人且必须深入了解被推荐人品德、能力、业绩等情况。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在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援外医疗队队员按照《甘肃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考取中级职称的,调入基层医疗卫生、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后,5年内初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同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第二十六条 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社会办医),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完成进修要求的,由所在单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免于进修学习。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域内县级医院、疾控中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审核查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机构;社会办医药机构工作人员;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辅助生殖、放疗、核医学、毒理、遗传等专业人员;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工作以来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药机构(单位)提供医药卫生服务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第二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一、《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制定的意义和法规依据?为鼓励医疗器械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推广和应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需求,推动湖北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程序。2021年3月24日印发的《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试行)》(鄂药监规〔2021〕1号)同时废止。二、申报《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需符合什么条件?申报产品应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且首次注册的产品;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申请人可向省局提出优先审批申请:(一)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二)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的医疗器械;(三)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四)临床急需且在我省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或虽在省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且未纳入应急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五)列入国家、省部级科技重大专项或者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六)列入国家或省级发展规划、揭榜挂帅、金种子计划等企业申报的具备核心竞争力的医疗器械;(七)已在境外取得上市许可且落户本省生产的医疗器械。三、《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办理时限是怎么规定的?省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本程序规定的予以受理,及时转交省局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机构进行审查,省局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企业补正资料和组织专家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经省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核准后,在省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告知,纳入优先审批程序。对纳入优先审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申请人申请注册时,省局行政审批处应当优先受理,受理当日流转至省局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机构;省局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机构收到优先审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工作(现场检查、补正资料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需经省局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技术审评结束后,省局行政审批处应当根据技术审评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优先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四、已纳入优先审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将享受到哪些便利措施?省局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查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在产品检验、技术审评、现场检查、审查决定等各环节予以优先办理。五、如何提出《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申请?申请人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应当填写《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附件2)向省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提供相应资料(电子邮件和纸质资料)。申请邮箱:hbfdamd@163.com,纸质材料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9号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标注:二类优先申请。联系电话:027-87111522、027-8711155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一、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药品标准是衡量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标尺。近年来,随着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制定和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药品标准的管理工作,制定最严谨的药品标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参考借鉴国家标准有关法律法规,既充分体现了《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标准管理的精神和原则,又体现了药品及其标准管理的特殊性。此外,本《办法》还深入分析了国内外药品标准管理的差异,对国外成熟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学习借鉴。当前制定和发布本《办法》对于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实现药品监管中国式现代化意义重大。二、本《办法》适用的药品标准包括哪些?本《办法》所称药品标准,是指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来源、处方、制法和运输、贮藏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评估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内是否达到药用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均一稳定的技术要求。本《办法》对标准管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适用本《办法》,并对三类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要求和关系进行了明确,有助于规范药品标准管理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本《办法》还对化学原料药、医疗机构制剂、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等的标准管理进行了相应规定。中药标准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中药标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化学原料药的标准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管理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的相关规定要求。《中国药典》中药用辅料、药包材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按照本《办法》中国家药品标准有关规定执行。药用辅料、药包材标准的执行,应当符合关联审评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三、药品标准体系构成及标准间的关系是怎样的?本《办法》系统梳理和明确了我国药品标准体系的构成,以及不同标准的定位和关系。一是本《办法》正文分别设立“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省级中药标准”三个章节,分别明确了三类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及要求,也明确了三类标准的关系,有助于规范药品标准管理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对于中药、化学原料药、医疗机构制剂、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等,既符合药品标准管理的共性要求,又有各自特点和规律的品种,分别明确其定位和适用情况,为其监管政策的制定奠定基础。三是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国药典》和局(部)颁药品标准。其中,局(部)颁药品标准是指由原卫生部颁布的药品标准、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颁布的药品标准。四、本《办法》对药品标准管理机构职责做了哪些规定?本《办法》系统梳理了药品标准管理工作机构职责,明确了国家药监局、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检验机构和药品审评机构等国家级药品标准管理机构以及省级药品标准管理机构的职责。五、如何参与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本《办法》明确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均可积极参与药品标准研究和提高工作,包括申请课题立项、提供研究用样品、参与标准起草、开展扩大验证、反馈意见建议等。具体方式可参见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药品标准制修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六、鼓励社会各方参与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的措施有哪些?为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积极参与药品标准的研究和提高工作,《办法》规定在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发布公示稿时,应当标注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复核单位和参与单位等信息。同时,鼓励企业不断持续提升药品注册标准、积极参与行业或者团体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七、药品注册标准的标准物质由何单位负责?药品注册标准的标准物质包括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和非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由中检院组织研制、标定和供应。如为非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向中检院报备该标准物质的原料及有关研究资料,中检院根据监管需要做好标准物质的保障供应。八、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标准物质的定义?2020版《中国药典》四部对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标准物质进行了相应的定义: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国家法定药品标准中药品的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等测试用,具有确定的特性或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给供试药品赋值或鉴别用的物质。标准品系指含有单一成分或混合组分,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效价、毒性或含量测定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其生物活性以国际单位(IU)、单位(U)或以重量单位(g,mg,μg)表示。对照品系指含有单一成分、组合成分或混合组分,用于化学药品、抗生素、部分生化药品、药用辅料、中药材(含饮片)、提取物、中成药、生物制品(理化测定)等检验及仪器校准用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九、国家药品标准公示稿设立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公示期是如何考虑的?本《办法》参考我国标准管理相关规定,规定国家药品标准公示期一般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为保证标准执行方充分开展标准评估,首次公示一般为三个月;公示后反馈意见涉及技术内容的,国家药典委员会将组织技术审核后决定是否再次公示,再次公示一般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企业可以登录国家药典委员会官方网站,及时了解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进展,并对生产药品执行的药品标准进行适用性评估,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十、新版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持有人应当开展哪些工作?新版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持有人经评估其执行的药品标准不适用新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有关要求的,应当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并提供充分的支持性证据。符合规定的,核准其药品注册标准。新版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对比研究工作,评估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方法、限度是否符合新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要求。对于需要变更药品注册标准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并按要求执行。十一、新版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执行原药品标准已上市流通的药品,应当作何处理?新版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持有人应当及时对执行的药品标准进行评估,对于新版国家药品标准实施前生产的药品,可以继续上市流通。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药监局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十二、国家药品标准咨询沟通渠道有哪些?国家药典委员会不断拓展与业界沟通交流的平台和渠道。在标准研究立项时,统一公布课题研究单位和联系方式,方便业界在标准研究过程中开展相关问题的咨询;在国家药典委员会公示标准制定或者修订草案时,均附有反馈意见的方式和联系人,方便意见反馈;国家药典委员会在网站设立《中国药典》执行专栏,就药品标准内容进行解读,对药品标准执行中业界反馈的共性问题统一进行回复。国家药典委员会在开展国家药品标准宣贯培训、工作调研、工作座谈会过程中,广泛收集业界相关意见建议。除此之外,国家药典委员会还建立了对外业务咨询日制度,与业界面对面进行药品标准相关工作咨询。十三、建立药品标准快速制定和修订通道有哪些考虑?为有效应对药品安全或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本《办法》在规定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常规程序基础上,通过开辟“绿色通道”,畅通国家药品标准加快制定和修订路径。药品安全或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国家药典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立即启动国家药品标准加快制定和修订程序,在保证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质量的前提下,缩短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周期,加快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十四、对于后续配套文件的制定有何计划?为确保《办法》的落地实施,下一步将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与现有的药品标准管理相关文件构成药品标准管理法规体系。比如,为确保国家药品标准加快制定和修订程序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实施,国家药典委员会将另行研究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加快制修订程序》;为充分体现中药标准管理的特点,国家药监局将另行研究制定《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标准物质管理,中检院将对《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十五、对于国家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有哪些考虑?为便于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国家标准管理以及企业进行国家药品标准查询,国家药监局正在加快国家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一方面,在发布纸质版《中国药典》的基础上,将推出网络版《中国药典》,方便国家药品标准的查询和使用;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国家药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全面、实时、准确、动态、可快速查询检索的国家药品标准动态数据库,为药品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进一步提升药品标准社会服务水平。延伸阅读: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86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要求,《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第七批17个品种,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2个月后执行。如有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我局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特此公告。附件:《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第七批.pdf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30日序号名称序号名称序号名称1金樱子7蝉蜕13玉米须2醋龟甲8凤尾草14细辛(北细辛)3栀子炭9广东王不留行15佩兰4淡豆豉10蝴蝶果16炒川楝子5白薇(白薇)11梅花17大蓟炭6扁豆花12土大黄(巴天酸模)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质量和数量,市药品监管局近日组织制定发布《上海市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指南》(2023年修订版)。附件:《上海市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指南》(2023年修订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