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至
CIO在线为您找到 9088 条相关结果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三批)的公告

    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及国家药品标准制定相关程序,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完成第三批68个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三批)目录2.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三批)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7日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三批)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LNPFKL-2023001益智仁2LNPFKL-2023002瞿麦(瞿麦)3LNPFKL-2023003制白附子4LNPFKL-2023004叶下珠5LNPFKL-2023005盐益智仁6LNPFKL-2023006使君子7LNPFKL-2023007郁金(广西莪术)8LNPFKL-2023008荆芥炭9LNPFKL-2023009藕节10LNPFKL-2023010狗脊11LNPFKL-2023011炒麦芽12LNPFKL-2023012鸡骨草13LNPFKL-2023013连钱草14LNPFKL-2023014麦芽15LNPFKL-2023015毛冬青16LNPFKL-2023016香薷(江香薷)17LNPFKL-2023017大豆黄卷18LNPFKL-2023018地耳草19LNPFKL-2023019茯神20LNPFKL-2023020黑芝麻21LNPFKL-2023021橘叶22LNPFKL-2023022老鹳草(老鹳草)23LNPFKL-2023023莲房24LNPFKL-2023024两头尖25LNPFKL-2023025蓼大青叶26LNPFKL-2023026刘寄奴27LNPFKL-2023027茜草炭28LNPFKL-2023028苇茎29LNPFKL-2023029寻骨风30LNPFKL-2023030油松节31LNPFKL-2023031棕榈炭32LNPFKL-2023032白薇(白薇)33LNPFKL-2023033白英34LNPFKL-2023034冬凌草35LNPFKL-2023035儿茶36LNPFKL-2023036茯苓皮37LNPFKL-2023037谷精草38LNPFKL-2023038鸡矢藤39LNPFKL-2023039龙胆草40LNPFKL-2023040芦荟(库拉索芦荟)41LNPFKL-2023041梅花42LNPFKL-2023042蜜远志(远志)43LNPFKL-2023043石楠藤44LNPFKL-2023044水飞蓟45LNPFKL-2023045薤白(小根蒜)46LNPFKL-2023046猪殃殃47LNPFKL-2023047苎麻根48LNPFKL-2023048炒鸡内金49LNPFKL-2023049槐花炭(槐花)50LNPFKL-2023050鸡内金51LNPFKL-2023051白药子52LNPFKL-2023052橘络53LNPFKL-2023053透骨草(铁线透骨草)54LNPFKL-2023054玉米须55LNPFKL-2023055蜂房(日本长脚胡蜂)56LNPFKL-2023056石菖蒲57LNPFKL-2023057楮实子58LNPFKL-2023058醋没药(地丁树)59LNPFKL-2023059大腹皮(大腹皮)60LNPFKL-2023060荠菜61LNPFKL-2023061五加皮62LNPFKL-2023062煨粉葛63LNPFKL-2023063大蓟炭64LNPFKL-2023064淡豆豉65LNPFKL-2023065冬瓜子66LNPFKL-2023066接骨木67LNPFKL-2023067马鞭草68LNPFKL-2023068制天南星(天南星)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辽宁省
  •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海南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建立健全我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构建药品安全新型监管机制,强化药品安全责任主体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药品监管和信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实际,海南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海南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海南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见附件),如有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2023年8月27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邮寄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53号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电子邮箱:qinning@hainan.gov.cn。信函和电子邮件请注明“药品安全信用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字样。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2023年7月28日附件:1.《海南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海南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1海南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新型监管机制,推进我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相关活动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以下称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激励和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第三条【遵循原则】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公开公正、审慎适度的原则,不得损害药品安全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全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负责省级事权范围内信用主体信息归集、更新与使用,领导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信用主体信息的归集、更新工作。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奖惩和修复等管理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六条【信息分类】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质量信息、违法信息以及主动承担社会义务等良好信息,并实行目录制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要求,配合同级地方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编制相关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第七条【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药品安全信用主体的行政许可、产品注册、备案及历史信用等信息,以及其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担任职务等信息。第八条【监督检查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结论等信息。第九条【产品质量信息】产品质量信息包括抽查检验和质量公告等涉及的产品信息。第十条【违法信息】违法信息包括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其他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信息。前款规定的其他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信息包括:(一)构成违法但依法不予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二)因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的;(三)拒绝、阻挠执法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四)发生药品安全事件的;(五)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药品行政处罚决定的;(六)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信用承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良好信息】药品安全信用主体主动承担社会义务等良好信息包括:(一)在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可及性、质量可控方面或者药品重大创新等方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获国家、省级表彰奖励的;(二)举报他人药品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三)积极参与过期药品回收、科普宣传、社会救助等药品领域社会公益活动,获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可以依法归集的良好信息。第十二条【信用系统】海南省药监局药品安全信用相关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信用中国(海南)”网站等作为全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数据分析、查询、交换与发布的平台。药品安全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质量信息、违法信息等,原则上由海南省药监局药品安全信用相关系统自动归集生成。第十三条【信息归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安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归集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完善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标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产生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药品安全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建立药品安全信用主体信用档案并保持动态更新。第十四条【材料申报】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信息由药品安全信用主体向药品监管部门主动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认,并予以归集。第十五条【共享机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安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共享要求,向相关信用平台提供数据共享。建立完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第十六条【信用档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要求建立健全药品安全信用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完善相关信用档案管理系统。第三章信用承诺第十七条【承诺事项清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信用修复等工作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第十八条【承诺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将药品安全信用主体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第十九条 支持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中加强信用承诺应用,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第四章信用评价第二十条【评价制度】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的方式、标准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工作职能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按照程序和职责对信用主体开展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第二十一条【评价原则】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应当遵循标准化、普适性、公益性、可解释性原则。第二十二条【评价等级】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分为诚信守法、警示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分别用A、B、C、D表示。其中,信用主体在评价周期内违反《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所规定药品监督管理内容的,其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第二十三条【分级分类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作为开展药品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评价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第二十四条【评价结果应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拓展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评审服务、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先评优、日常监管等方面广泛应用。鼓励社会各类经营者应用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等级高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第二十五条【信用查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用查验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查验嵌入到办事流程和相关业务系统。充分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作用,完善对监管、服务和交易对象的信用查验。第五章信用信息披露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情形外,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第二十七条【披露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开展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第三十一条【公开公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信息公开范围,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等法定渠道,及时公开、发布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第三十二条【信用信息查询】药品安全信用主体可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等渠道查询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第三十三条【交换共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在药品监管各环节对信用信息进行“过程交换共享”及“结果共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不得违反信用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第六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三十四条【奖惩名单】守信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发布、修复等工作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守信激励名单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定为守信激励主体名单:(一)获得本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的信用评价等级连续三年为A级的,在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二)获得国家、部省级诚信类表彰,且无失信行为记录的;(三)国务院、省政府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第三十六条【守信激励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在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三)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四)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五)在信用门户网站如信用中国(海南)、海南征信平台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六)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三十六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标准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三十七条【失信惩戒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按照合法、公平、关联、比例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约束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纳入药品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严格依照有关失信惩戒规定采取惩戒措施。第三十八条【激励与惩戒名单移出情形】被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出名单,并做好信用信息更新:(一)名单有效期届满的;(二)名单有效期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移出的情形。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出名单,并做好信用信息更新:(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二)经认定部门审核同意信用修复的;(三)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据的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移除的情形。第七章信用修复第三十九条【修复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失信主体已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的,可申请信用修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第四十条【修复程序】信用修复的主要程序包括:(一)提出申请。申请人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认定发生一般失信行为已经达到最短公示期,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修复申请。(二)受理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三)开展核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失信行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四)实施修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或者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依法解除相关惩戒措施。第四十一条【不予修复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一)在最短公示期一年内的行政处罚信息,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一年的;(二)整改不到位或被认定为失信期间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三)无故不参加约谈的,或约谈事项不落实的;(四)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的;(五)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信息安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保障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共享、查询和应用等过程的安全。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附件2海南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信用监管,强化药品安全信用主体责任,优化监管资源配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分级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安全信用主体,进行综合记分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第三条【职责分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全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指标体系、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建设、管理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完善相关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四条【管理原则】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准确、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第五条【信息管理】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管理,按照《海南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 信用评价第六条【评价指标】药品安全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主体责任、遵纪守法、监督管理、正向激励、社会责任等方面,按照《海南省药品安全信用主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进行评分。第七条【记分规则】药品安全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设置失信记分项和守信减分项两类指标。同一良好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减分;同一失信行为涉及多项记分内容的,以记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同一失信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第八条【信用等级】药品安全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分为A级、B 级、C级、D级四个等级,分别以诚信守法、警示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标识。具体等级标准如下:(一)A级为信用记分15分(含)以下的;(二)B级为信用记分15分以上40分(含)以下的;(三)C级为信用记分40分以上55分(含)以下的;(四)D级为信用记分55分以上的。第九条【一票否决项】药品安全信用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定为D级:(一)被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二)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件或其他证件的;(三)存在与药品安全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被司法裁判的;(四)发生因药品安全问题造成特别重大安全突发事件、重大安全突发事件或较大安全突发事件的;(五)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情形的。第十条【暂缓评价情况】在一个评价周期内,药品安全信用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暂缓评定其信用等级。(一)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尚未有最终确定结果,且有关结果对信用等级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二)取得相关资质不满半年的;(三)相关资质有效期不满半年且未申请延续的;(四)全年停产且无符合信用评价标准行为的。对于因情形(一)而暂缓评价的信用主体,待结果确定后,视其信用状况依据本办法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因其他情形而暂缓评价的信用主体,应加强对信用主体动态的了解,并实施B类监管措施。第十一条【评价周期】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安全信用主体上一年度的信用情况进行量化评分。第十二条【记分周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和遵纪守法指标下的信用信息记分周期根据信用主体整改情况确定。其他信息记分周期为一年,自每年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期限届满后,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自动转入历史信息。第三章分级分类监管第十三条【总体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适用政府财政性优惠政策、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可将信用主体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根据药品安全信用主体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十四条【A级激励措施】对药品安全信用为A级的信用主体,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公示和推介;(二)依法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专项检查和举报检查除外)(三)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四)优先推荐参与国家或本省示范企业、实训基地,优先推荐参与国家或本省法规制定、政策研讨;(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五条【联合激励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各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激励,推动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在其他信用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药品安全信用主体主动提升信用等级。第十六条【B级管理措施】对药品安全信用为B级的信用主体,实施主体自律和监督管理相结合,加强针对性监督检查,正常进行产品抽样检验,重点开展责令改正回访或案后回查,检查存在问题或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第十七条【C级惩戒措施】对药品安全信用为C级的信用主体,予以下列惩戒措施:(一)依法从严监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增加产品抽检频次及现场监督检查次数;(二)不予授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表彰表扬;(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八条【D级惩戒措施】对药品安全信用为D级的信用主体,予以下列惩戒措施:(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增加现场监督检查次数和产品监督抽检批次;(三)增加产品监督抽验;(四)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五)不予授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表彰表扬;(六)在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限制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七)对信用主体提交的质量管理自查报告,原则上都应进行认真审查,做出风险管理评估;(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九条【联合惩戒】对被评为C、D级的药品安全信用主体及重点人员,实时推送至其他相关部门,由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及国家、省有关社会信用联合惩戒相关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社会信用联合奖惩相关备忘录规定,实时接收相关部门推送的涉药药品安全信用主体及重点人员联合奖惩信息,依法实施联合奖惩。第二十条【预警机制】建立药品安全信用预警机制。对临近C级、D级的药品安全信用主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药品安全信用主体及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信用预警,提示药品安全信用主体强化主体责任,诚信经营。第四章权利保障与责任第二十一条【信用修复】对于需要进行信用修复的药品安全信用主体,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及《海南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泄露药品安全信用主体信用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获取药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数据,或非法篡改、虚构、泄露相关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三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海南省药品安全信用主体评价标准(药品信用主体)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标准记分标准记分说明遵纪守法行政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被处以警告处罚的;5分/次根据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认定。未履行法定义务,被处以“较大数额(10万元)罚款”以下或没收等值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处罚的;10分/次未履行法定义务,被处以“较大数额(10万元)罚款”以上或没收等值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处罚的;15分/次未履行法定义务,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的;15分/次未履行法定义务,企业责任人员被限制从业、罚款、没收收入、责令解聘或吊销执业证书的;15分/次存在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5分/次监督管理许可备案报告事项管理对应申报许可、备案或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而未及时申报的;3分/次根据许可、备案证明材料认定。在各类许可、备案或其他报告事项办理中,经认定为提供虚假资料的;15分/次其他因药品安全信用主体责任被撤销许可、备案及收回相关证明文件等情形。15分/次信息报告未及时上报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的;3分根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信息-日常监管记录-检查结果信息认定。提交年度报告存在虚报、瞒报、谎报行为的;10分/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存在瞒报、漏报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死亡病例、聚集性药品不良事件等未进行质量关联度分析并报告的;10分/例其他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应报未报的情形。1分/次监督检查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存在严重缺陷的;10分/条在各级各类监督检查中,存在主要缺陷的;5分/条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其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10分/次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跟踪检查中被发现存在缺陷整改不到位情况的;5分/条拒绝、阻扰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10分/次督检查发现的其他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情形。5分/次药品质量监督因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安全隐患,被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的;10分/次因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安全隐患,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约谈的;8分/次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质量抽验存在不合格情况的;8分/次被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药品;8分/批次存在其他药品质量问题情形。5分/次社会责任安全事故发生一般药品安全事件,未造成人员死亡的;10分/次根据安全事件分级规定认定。投诉举报存在与药品质量有关的投诉举报被查实的。5分/次根据举报材料认定。负面舆情因药品质量等原因引发社会舆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5分/次根据报道材料认定。正向激励荣誉表彰取得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的荣誉奖励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8分、-5分、-2分/个信用主体自主申报,根据表彰、奖励文件认定。创新制药取得国家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注册批件的;-3分/个列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项目的。-2分/个海南省药品安全信用主体评价标准(医疗器械信用主体)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标准记分标准记分说明遵纪守法行政处罚因违反医疗器械法规、规章规定,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5分/次根据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认定。因违反医疗器械法规、规章规定,被处以“较大数额(10万元)罚款”以下或没收等值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处罚的;10分/次因违反医疗器械法规、规章规定,被处以“较大数额(10万元)罚款”以上或没收等值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处罚的;15分/次存在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5分/次监督检查许可备案管理在各类许可、备案或其他报告事项办理中,经认定为提供虚假资料的;15分/次根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信息-日常监管记录-检查结果信息认定。对应申报许可、备案或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而未及时申报的。3分/次信息报告未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3分提交自查报告存在虚报、瞒报、谎报行为的;10分/次其他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应报未报的情形。1分/次监督检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10分/次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跟踪检查中被发现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5分/条拒绝、阻扰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10分/次质量抽检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以复检结果为准);8分/批次违反质量管理法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受到责任约谈的;8分/次生产条件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可能影响安全有效,未主动停产整改被要求暂停生产的;15分/次产品不合格或存在缺陷未履行医疗器械召回义务被责令召回的。8分/批次社会责任不良事件药品安全信用主体未按规定报告群发性或死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8分/次根据安全事件分级规定认定。投诉举报存在与医疗器械质量有关的投诉被查实的;5分/次根据举报材料认定。负面舆情因药品质量等原因引发社会舆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5分/次根据报道材料认定。正向激励荣誉表彰取得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的荣誉奖励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8分、-5分、-2分/个信用主体自主申报,根据表彰、奖励文件认定。自律管理检验实验室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3分质量体系通过第三方机构的ISO13485/YYT0287认证,获得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2分行业引领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标明的参与起草单位的;-3分/个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3分/个取得医疗器械创新产品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分别-3、-1分/个海南省药品安全信用主体评价标准(化妆品信用主体)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标准记分标准记分说明遵纪守法行政处罚因违反化妆品法规、规章规定,被处以警告处罚的;5分/次根据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认定。因违反化妆品法规、规章规定,被处以罚款处罚的;10分/次因使用禁用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30分/次因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收到行政处罚的;30分/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30分/次存在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5分/次监督检查备案管理在备案或其他报告事项办理中,经认定为提供虚假资料的;15分/次根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信息-日常监管记录-检查结果信息认定。对应备案或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而未及时申报的。3分/次信息报告未及时上报年度自查报告的;3分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存在虚报、瞒报、谎报行为的;10分/次其他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应报未报的情形。1分/次监督检查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跟踪检查中被发现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5分/条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跟踪检查中被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30分/次因产品质量缺陷或其他问题被责令召回而未召回。8分/批次社会责任投诉举报存在与化妆品质量有关的投诉被查实的;5分/次根据举报材料认定。负面舆情因化妆品质量等原因引发社会舆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5分/次根据报道材料认定。正向激励荣誉表彰中国驰名商标-5分信用主体自主申报,根据表彰、奖励文件认定。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 或重点实验室-5分行业引领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标 明的参与起草单位的;-5分建立独立的产品生产全流程信息化可追溯体系的;-5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海南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利用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防范药品安全风险,现就加强利用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行为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一)自助售药机是药品零售企业为方便群众购药,而设置的无人值守售药设施。药品零售企业负责对设置的自助售药机进行管理,对利用自助售药机销售的药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接受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负责零售药店行政许可的部门)的监督。(二)利用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同时销售医疗器械、化妆品或其它产品的,还应当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自助售药机,原则上应安装在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安装在注册地址之外的其他场所的,具体场所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注明。(四)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自助售药机仅可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不得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同时,自助售药机不得销售中药饮片以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所列药品品种;不得销售与药品包装相似、名称相同或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五)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药机,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以下要求:1.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与企业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制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专门管理制度,指定药学技术人员负责管理自助售药机、指导购药人购买和使用药品。2.采取有效的储存、销售质量控制措施,避免阳光直射、雨淋等室外环境对药品质量的影响。3.在自助售药机显著位置标示设置自助售药机的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影印件、自助售药机设备名称和编号、负责管理自助售药机的药学技术人员电话以及投诉举报电话。销售医疗器械、化妆品或其它产品的,还应当根据销售产品类别标示《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影印件。相关标示应当清晰、易识别且不易脱落,也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展示给购药人和监管部门。4.自助售药机应当具备温度自动监测、调控和记录功能,以确保机内温度 24 小时符合药品储存要求,温度异常或断电时,自助售药机管理人员应当能够及时收到报警信息,并有效处置。仅销售需常温储存药品的,机内温度应保持在10-30℃;同时销售需阴凉储存药品的,机内温度应保持在10-20℃,且应安装符合“阳光药店”信息系统要求的温湿度监测终端。5.自助售药机应当具有保证购药人辨识药品和阅读信息的照明设备,药品陈列应当摆放整齐有序、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6.自助售药机售出的药品,应当具有完整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不得拆零销售,不得缺少说明书销售。7.自助售药机应当在显著位置标示“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使用药品”“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未成年人使用药品需由监护人购买”等警示语。8.自助售药机销售的药品,应当由依托的实体药店建立统一的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自助售药机与依托实体药店的计算机系统实时对接联网,做到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必要时可安装监控设施。9.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应当能够打印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设置自助售药机的药店名称、自助售药机设备名称和编号、销售日期,以及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10.自助售药机应当具有对破损、污染、过期等不合格药品自动停止销售并向设置企业进行信息反馈的功能。(六)药品零售企业在注册地址之外设置的自助售药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设置地点应当控制在依托实体药店注册地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且应当设置在商场、机场、车站、便民服务站等公共场所的室内,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对药品储存、销售质量管理造成不利影响。2.自助售药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自助售药机进行巡查,确保利用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行为符合规定。3.在自助售药机显著位置公布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七)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的有效期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的,自助售药机同时停止销售药品。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关键条件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当停止销售药品,直至经整改后符合要求。二、依法落实监管责任。(八)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负责零售药店行政许可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利用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相关经营活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本指导意见要求。(九)负责零售药店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核准的辖区自助售药机设置情况(设置自助售药机实体药店名称、位置、数量等)通过适当方式通报负责零售药店监管的市场监管部门,并通过宁夏药品智慧监管平台更新数据等方式报告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含宁东市场监管局,下同)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利用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设置自助售药机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本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自助售药机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发现负责零售药店行政许可部门核准设置的自助售药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及时通报负责零售药店行政许可的部门依法处置。(十一)药品零售企业利用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由市县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查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职责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三、切实规范自助售药行为(十二)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本指导意见后,应当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已经设置的自助售药机,逐一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本指导意见要求的,督促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专项检查应于2023年8月20日前完成并将检查情况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十三)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明确监管责任,细化工作程序和标准,建立健全利用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长效监管机制,规范相关药品零售行为,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436号建议的答复(国市监议〔2023〕15号)

    蔡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会同教育部答复如下:您提出的“健全食品安全全过程闭环监管体系”“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加强高校食品安全风险课程设置”“充分发挥新型媒体的监督作用”等建议,对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十分赞同。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积极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一、持续加强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着力强化全程严管,积极构建以日常检查为基础、飞行检查为重点、体系检查为补充的监督检查体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一是强化粮食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召开全国加强粮食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推进会,会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粮食和储备局,防范化解粮食加工品重金属、呕吐毒素污染等风险。二是强化食用农产品监管。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专项行动。2022年共检查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186.39万家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主体6.07万家次,均依法依规予以处置。三是强化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管。印发《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2022年共检查食品生产企业43.1万家次,完成整改企业7.2万家。针对检出3批次及以上不合格样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部署开展飞行检查,注重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探索开展大型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合法合规体系检查,进一步推动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控水平。四是强化餐饮环节监管。组织开展网络订餐、餐饮具清洗消毒、“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餐饮服务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共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45.7万份,立案10.9万件,下线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10.6万家,吊销许可证5855家,取缔无证经营7551家。五是加大重点产品监管力度。组织开展食用植物油专项治理,2022年共检查相关生产企业1.4万家次、小作坊4.8万家次,发现问题2.1万个,责令整改7659家次,立案调查591家。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对130家获证企业进行全面风险排查。部署相关省份市场监管部门对食醋、粉条、糖果、红糖、食用香精等食品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六是加大抽检力度。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关切,聚焦“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聚焦农村、校园等重点地区,聚焦直播带货等新兴业态,聚焦较高风险食品类别,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监督抽检,2022年共抽检656万批次,并对检出不合格的食品开展跟踪抽检,及时开展核查处置。二、强化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指导各地督促企业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开展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目前,全国所有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连锁销售企业,以及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全部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督促企业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重点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开展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2022年,全系统共组织监督抽考食品生产企业14.7万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3.1万人,覆盖率达99.4%,合格率达98.8%。加强餐饮从业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指导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两库一平台”(一套题库、一套学习课程或资料库、一个培训考核系统或平台);2022年,各地依托“两库一平台”,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实施为契机,开展餐饮服务培训,累计培训餐饮从业人员近1000万人次,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三、着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坚持以法治为根本、以信用为基础、以信息化为手段,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法治监管方面,制修订《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组织修订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为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监管人员依法监管执法提供法律法规支撑。信用监管方面,印发《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以食品生产企业为切入点,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监管。坚持“一企一档”原则,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内容,科学评定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研究制定针对性的监管计划和监管措施,强化信用信息运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约束企业违法失信行为。智慧监管方面,初步建成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的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系统应用和数据归集,逐步提升数据挖掘和综合分析能力,基本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系统的信息共享。全国已有16个省份使用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子系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20个省份使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子系统开展农批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建立完善风险分析模型,强化风险分析研判,不断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四、加快培养食品安全专业人才队伍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和智力支撑。一是优化食品安全相关专业设置。教育部鼓励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能力,加大食品安全相关专业设置,加快培养相关领域专业人才。截至目前,全国设有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安全与检测2个食品安全相关本科专业,共计布点288个。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一体化设计中职、高职专科、高职本科不同层次专业,在中职设置食品安全与检测技术等专业,在高职专科设置食品质量与安全等专业,在高职本科设置食品质量与安全等专业。二是加大食品安全领域相关专业建设指导力度。教育部成立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食品科学与工程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作为专业准入、专业建设和专业评价的依据,推进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突出示范领跑作用,组织认定中国农业大学食品质量与安全等29个食品安全相关专业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推动高校在师资队伍、教学资源、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加强建设,带动食品安全领域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三是加强食品安全领域课程建设。教育部发布《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组织认定浙江大学《食品安全》等10余门食品安全领域课程为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在国家高等教育智慧教育平台上线食品安全领域课程20余门。支持《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技术》《食品标准与法规》等一批优质教材申报参评“十四五”首批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检验检测技术》等相关课程上线国家职业教育智慧教育平台,面向在校学生、社会学习者开放,不断扩大食品安全教育覆盖面。四是加大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力度。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实施,研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检查员资格、权责、选派、培训、考核、管理等方面规定,强化职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提高检查人员风险识别分析能力和水平。五、积极发挥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坚持齐抓共管、多元共治,把组织发动群众参与作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关键一招。一是广泛开展科普宣传。面向全系统征集食品领域科普宣传作品,在总局网站开设“食品领域优秀科普作品展播平台”专题进行集中展示,通过“市说新语”官方新媒体平台对部分作品进行展播,并积极发动局属媒体制作推广食品领域优秀科普作品,切实放大主流舆论声量。《非法添加物不等于食品添加剂》《2023年春季预防野生蘑菇中毒的消费提示》《冷冻食品中有很多防腐剂吗?》等食品科普宣传作品以短视频、动漫、图解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受到广大网友关注。截至目前该平台已发布作品近400篇,有效增强了群众食品安全意识。二是加强重点领域宣传引导。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以涉老“食品”“保健品”防骗识骗为重点,以易于传播、直观生动、吸引力强的音视频为重点,开展“保健食品大家谈”科普宣传作品征集活动,组织系统新媒体矩阵对优秀作品广泛转发传播。协调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播出专题节目,曝光利用食品、保健食品诈骗、虚假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提升群众防骗意识。三是积极鼓励社会监督。建立“你点我检”常态化工作机制,已有247个地市开展抽检17万余批次。2022年,12315平台累计受理食品类投诉举报332.3万件,及时回应处理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继续实施《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大力发挥信息员、协管员、志愿者、内部吹哨人作用,构建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食品安全共治共享工作格局。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及时排查化解风险隐患、着力培养专业人才,积极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6月3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特殊食品 全国
  •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079号建议的答复(国市监议〔2023〕 54号)

    游弋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 现答复如下:保障食品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多方协同、多措并举、常抓不懈。您提出的加强食品制售环节安全监管、加大食品添加剂监管力度、强化食品信息收集、提升食品安全宣传力度等建议, 对守牢食品安全底线、保障群众饮食安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十分赞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将食品安全纳入国家公共安全体系, 强调要“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在食品安全治理的各环节、各领域做了大量工作, 有力保障了全国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一、已开展工作(一)突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积极构建以日常检查为基础、飞行检查为重点、体系检查为补充的监督检查体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一是加强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管。持续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 印发《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情况纳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将各地食品添加剂治理情况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推动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二是严格食品制售环节安全监管。聚焦群众关切,持续加强对食盐、乳制品、食用植物油、大米等重点品种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实施食用植物油专项治理“回头看”, 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5.1万家。全面实施餐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推动230.6万家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 指导各地推进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小摊点质量提升工程,加强食品制售环节卫生管理。三是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出台《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明确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有关规定。连续3年组织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组织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开展全覆盖检查,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2.4万份,行政处罚立案2.4万件。全国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99%, “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分别达到84.5%和95%。 四是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抽检作用。 2022年, 组织监督抽检656万批次, 风险监测25万批次, 抽检不合格率2.86%, 下架、 封存、 召回不合格食品近8000吨。 组织各地开展“你点我检”“你送我检”活动,广泛征集民意,让消费者把关心的食品“点出来”“送过来”,截至目前, 已有247个地市开展抽检17万余批次。(二)大力开展专项整治。紧盯食品多领域安全风险,多次组织部署专项整治,有效消除一批食品安全隐患,净化食品消费市场环境。 比如,在2022年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多的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全面排查风险隐患,排查处置风险问题879.5万个;深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23万余家农村食品经营店开展示范化试点建设,农村食品配送供应渠道作用逐步显现;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 没收“低俗营销食品” 20.4吨; 组织校园及周边“五毛食品”整治,防止高油高糖高盐或甜味剂、防腐剂超标食品影响青少年生长发育。(三)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四个一律”(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涉刑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一律处罚到人、严重违法持证企业一律吊销许可)的要求做好食品案件查办、曝光工作。 一是严格查处违法案件。 2022年, 共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51.86万件, 涉案货值金额10.91亿元; 全年共责令停产停业194家, 吊销许可证2123件,移送司法机关5147件,从业资格限制人数5.26万人。 与上年相比, 案件数增长8.51%, 吊销许可证增长334.15%, 移送司法机关增长19.7%, “处罚到人” 得到进一步落实。二是及时曝光典型案件。近3年来,组织发布“铁拳”行动中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50余个, 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15个。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罚没物品销毁活动并集中公布典型案例,组织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并公布典型案例1791个。举办新闻通气会集中公开“假冒鲜鸭血”“发臭隔夜肉”等6起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情况, 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四)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坚持齐抓共管、共同发力,努力构建食品安全多元共治体系。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27个部门和单位每年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场活动,带动全国各地开展相关活动过百万场, 直接参与4500万余人,辐射人群数以亿计,在全社会营造守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开设“食品领域优秀科普作品展播平台栏目”, 通过图解、音视频、 动漫、海报等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引导公众自觉抵制餐饮浪费行为,推动移风易俗,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共开展公益广告征集、绘画竞赛、有奖答题等宣传活动1.4万场, 发布传播海报、 图解、视频等各类宣传产品330万次, 社会公众文明消费意识进一步增强。二是提升青少年食品安全意识。指导各地各校积极发挥课堂教学渠道作用,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和认知规律,将食品安全知识有机融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体育与健康和化学、生物等课程,引导学生了解食品安全知识,认识合理营养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督促各地各校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中小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和个人卫生习惯。三是鼓励社会监督。 市场监管总局依托建立的12315平台, 2022年共受理食品安全消费者投诉109.06万件,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04.72万元; 接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34.18万件, 其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立案4.87万件。 鼓励各地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下发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 结合地区实际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餐饮安全你我同查”, 以群众关注度高的“网红餐厅”、连锁餐饮企业等为重点对象,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市民代表等社会各界8.48万人次参加, 取得良好效果。但如您所提到的,部分商家过度逐利忽视安全风险,一些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仍有不足,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风险依然存在,影响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下一步,我们将牢记使命职责,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深入推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二、下一步工作打算(一)加大风险排查整治力度。 巩固提升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制度化成果,不断健全完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风险管控机制。组织开展乳制品、肉制品、蜂产品、食用植物油、食醋、复配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品种风险防控,严查在大米、食用植物油等食品中违法添加香精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巩固深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成果,深入推进农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隐患排查,持续强化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以及大集、庙会等食品安全整治,普及化推进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二)继续加强食品重点领域监管。深化“铁拳”行动,保持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持续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巩固深化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成果,督促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以大型连锁食品销售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大型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合法合规体系检查。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完成婴配乳粉和特医食品企业检查覆盖率达到100%、保健食品企业不低于20%的年度目标。(三)充分发挥抽检监测作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紧盯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风险,聚焦风险程度高、抽检合格率低、居民消费量大的食品品种,加大抽检力度。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掺杂掺假、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提高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出台效率,完善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目录及管理规定。深入开展核查处置“回头看”,对多批次不合格企业依法予以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并一律处罚到人。衷心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7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特殊食品 全国
  • 天津市基因和细胞产业促进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天津市基因和细胞产业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基因和细胞产业促进条例(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细胞采集和储存第三章 研发和临床试验第四章 拓展性使用和拓展性临床试验第五章 应用和生产第六章 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第七章 促进和保障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在医学上的研究、应用和产业化,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和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目的,开展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以及相关的产业促进、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促进基因和细胞产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符合伦理、自主可控、包容审慎的原则。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当保证安全、有效、可及。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因和细胞产业发展的统筹,将基因和细胞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划,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因和细胞产业发展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确保基因和细胞产业稳定健康发展。基因和细胞产业促进、监督管理等活动中涉及生物安全的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促进基因和细胞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区域促进基因和细胞产业发展的相关措施。第六条 市和区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类(级)管理权限,对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从事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安全负责,采取符合规定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强化全过程管理。从事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八条 本市统筹整合优势资源,完善政产学研医协同创新体系,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基因和细胞领域的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持强强联合,促进产业集聚,推动形成上下游协同发展的产业链。第九条 本市支持和推动基因和细胞产业的国际国内合作,支持以多种形式开展科技研发和产业发展交流,鼓励参与相关规则研究和制定,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第二章 细胞采集和储存第十条 以基因和细胞领域的研发和临床试验为目的,通过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获取细胞而进行人体血液样本或者组织样本的采集(以下统称细胞采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需要通过上述手段进行细胞采集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开展细胞采集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开展细胞采集和储存业务的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和标准操作规程,配备符合规定的人员、场所、设施、设备和仪器,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开展细胞采集和储存业务,应当严格执行符合规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细胞采集和储存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采集和储存细胞,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并事先告知细胞提供者或者其监护人采集和储存的目的、采集和储存的用途、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个人隐私保护措施以及细胞提供者享有的自愿参与和随时无条件退出的权利,征得细胞提供者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标准化、规范化的细胞储存平台和大数据建设,为开展相关研究、开发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条件和研发活动需要开展细胞保藏工作,并为其他单位开展相关研发活动提供便利。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指导行业、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制定细胞采集和储存的制度、标准和规范。第三章 研发和临床试验第十五条 本市支持开展基因和细胞领域的基础研究,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以及科研人员加强基因和细胞领域重大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第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整合优势力量和资源,支持和推动综合性、公益性研究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研发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十七条 本市支持开展基因和细胞领域的应用研究。引导和鼓励产学研医合作开展以注册药品、医疗器械为目的的基因和细胞产品的临床试验。第十八条 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的临床研究、临床试验,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开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支持本市医疗机构申报备案,推动本市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成为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的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的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的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第十九条 开展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的临床研究、临床试验,应当事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学术、伦理审查,严格执行符合规定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和风险管控。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相关的临床研究、临床试验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条 基因和细胞产品的临床试验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基因和细胞技术临床研究中的制剂制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的临床研究、临床试验,应当建立健全受试者权益保障机制,有效管控风险;对发生与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相关的损害,为受试者承担治疗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对风险较高的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监管。研究人员应当使用通俗、清晰、准确的语言告知供者、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所参与的研究、试验的目的、意义和内容,预期获益和潜在的风险,并在自愿原则下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确保基因和细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符合伦理原则和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 基因和细胞产品临床试验期间,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足够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创新药或者改良型新药等,申请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第二十三条 基因和细胞产品临床试验期间,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品,临床试验已有数据证实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附条件批准。第二十四条 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或者符合附条件批准的基因和细胞产品,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第四章 拓展性使用和拓展性临床试验第二十五条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基因和细胞产品,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内依法进行拓展性使用,或者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基因和细胞产品拓展性使用和拓展性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保障患者、受试者权益。第二十七条 基因和细胞产品拓展性使用和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开展基因和细胞产品拓展性使用和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保障患者、受试者权益。在接受拓展性使用或者参加拓展性临床试验前,患者、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应当确保患者、受试者了解其将接受试验用基因和细胞产品的治疗,明确告知患者、受试者拓展性试验所用产品尚未获得境内上市许可,以及试验用产品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患者、受试者参加拓展性使用和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是自愿的,并有权随时退出。第五章 应用和生产第二十九条 基因检测机构在检测样本流转和检测信息传递过程中,应当采取去身份化等必要措施,保障基因信息的安全,保护受检者的隐私权。第三十条 基因测序信息的使用应当获得受检者的知情和书面同意。第三十一条 以基因测序结果对疾病风险、用药方案、营养代谢、生育风险等作出判断的,应当有合理依据,并说明依据来源。第三十二条 支持医疗机构运用基因诊断技术辅助临床诊断。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取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后,基因和细胞产品依法上市。第三十四条 企业、科研机构应当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企业,开展基因和细胞产品的生产,并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产品质量管理。委托生产的,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第三十五条 从事药品以及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经市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许可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第三十六条 基因和细胞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附录的要求。基因和细胞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影响产品质量的风险因素。第三十七条 基因和细胞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样本接收、运输、储存,以及产品生产、检验、放行、储存和运输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第三十八条 基因和细胞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电子追溯系统,对产品质量进行全方位的记录、跟踪、评估和管理,保证全过程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药品有关信息应当报送至市药品监管部门的管理平台。第六章 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第三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组建市级专家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对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的临床研究、临床试验、制剂制备、质量控制、监督管理等提供专业支持。第四十条 市级专家委员会按照市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研发的日常监管需要,及时了解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提供技术支撑;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机构已备案的基因和细胞研究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检查。第四十一条 市级伦理委员会针对本市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研发中的伦理问题进行研究;推动伦理审查规范化;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本市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工作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接受本市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咨询并提供工作指导;对从事伦理审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成立的机构学术委员会应当对本机构申报的基因和细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项目备案材料进行科学性审查。医疗机构成立的机构伦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因和细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项目进行独立伦理审查。第四十三条 推动建立本市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协作审查机制,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临床试验协作伦理审查,探索对多中心临床研究、临床试验实行伦理审查结果互认。第七章 促进和保障第四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将基因和细胞产业发展纳入相关规划,加强对基因和细胞技术领域和产业发展趋势的研究分析,完善产业政策、项目支持、资金扶持、创新激励、人才引进等方面政策,并采取措施推动落实。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促进产业聚集和发展的措施,统筹推进滨海新区“细胞谷”等园区建设,吸引和促进人才、资本等市场要素聚集,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基因和细胞产业创新型集群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结合企业和项目实际,精准施策,予以优先支持、组合扶持。第四十六条 本市支持创建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临床研究中心、市级医学中心、市级区域医疗中心,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和转化基地建设。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依托优势创新项目实施转化,形成领先技术和产品,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以资金注入、技术入股、科研课题等方式联合合作,创新基因和细胞技术和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产医研用深度融合的研究型医院或者示范性研究型病房。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才配套支持政策,支持人才引进和培养,将基因和细胞产业人才纳入重点支持的范围,加大“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等对基因和细胞产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进国内外高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团队。支持政产学研医合作构建多模式、多层次基因和细胞产业专业人才培养体系,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联合建设人才培养基地。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京津冀基因和细胞产业协同发展机制,探索建立临床试验、产业转化等方面的合作机制,推动区域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结果互认。支持中国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核心基地建设,鼓励依托基地加强京津冀产业联动,优化跨区域产业布局,巩固优势领域的领先地位。第四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第五十条 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药品上市及创新医疗器械上市审评方面的服务,指导申请人与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审评机构充分沟通。对符合突破性治疗药物标准、附条件批准上市标准、优先审评审批标准等审评条件的基因和细胞产品,市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提前介入,指导申请人向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加快上市注册,并建立便捷通畅的咨询通道,帮助加速相关产品上市。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对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基因和细胞产业,推动产品研发、成果转化。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基因和细胞产业专项基金。第五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基因和细胞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第五十三条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基因和细胞产业相关的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保险产品。第五十四条 本市加强基因和细胞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物医药领域的专利提供专利预审服务。鼓励金融、保险、投资等服务机构为基因和细胞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第五十五条 支持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利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医药产品进口便利、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等政策便利,开展出生缺陷疾病、肿瘤等重大疾病的防治应用。支持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与国外机构同步开展重大疾病新药临床试验。第五十六条 加强对基因和细胞产业第三方服务的支持力度,引导第三方企业、机构提供药学研究、伦理审查、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标准制定修订、检验检测、注册申报等服务。支持开展真实世界数据的研究和实践探索。第五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科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医疗机构开展的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的临床研究、临床试验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指导整改。第五十八条 本市加强药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基因和细胞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工作。鼓励引进和建设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基因和细胞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生物安全、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生物安全、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第六十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科研人员、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在推动基因和细胞产业发展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锐意创新,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其工作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第六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因和细胞产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天津市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罕见疾病药物开发中疾病自然史研究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43号)

    为推动和规范我国罕见疾病的疾病自然史研究,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规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罕见疾病药物开发中疾病自然史研究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罕见疾病药物开发中疾病自然史研究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3年7月25日罕见疾病药物开发中疾病自然史研究指导原则一、背景疾病自然史是指在未经干预的情况下,疾病从发生到进展,直至稳定、痊愈或者恶化并导致个体死亡或永久性功能丧失的预后和转归过程。对疾病自然史的深入研究和全面了解,是人类认识疾病,并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以及开展药物研发的基础。罕见疾病由于其发病率和患病率极低,临床医生对疾病的认知普遍不足,开展罕见疾病的疾病自然史研究存在诸多困难,因此,我国很多种类的罕见疾病缺乏可靠的疾病自然史研究数据。近年来,随着医药行业对罕见疾病治疗药物研发热情不断增加,罕见疾病的疾病自然史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虽然目前已建立一些患者登记数据库,获得了部分罕见疾病的病史信息,但是由于现有罕见疾病患者登记数据库自身的局限性,可用且可靠的疾病自然史信息仍然十分有限。为了鼓励罕见疾病药物研发,美国FDA于2019年发布了“Rarediseases: Natural History Studies forDrug Development”指南征求意见稿[1],而我国目前尚无相关指导原则,为推动和规范我国罕见疾病的疾病自然史研究,特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结合我国罕见疾病研究现状,提出符合我国研发实践的罕见疾病药物开发中疾病自然史研究的考虑要点。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知;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应用本指导原则时,还请同时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practice, GCP)、人用药品技术要求国际协调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Human Use, ICH)和其他国内外已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二、疾病自然史研究定义疾病自然史研究是指预先设计、旨在增加对疾病了解(包括疾病发展和转归)的观察性研究。其目的是识别人口统计学、遗传、环境和其他因素(例如,治疗方式、用药等)与疾病的发展和结局的关系。疾病自然史研究中,患者可能会接受当前的标准治疗和/或针对并发症的治疗,对于可能改变患者的一些临床表现甚至影响疾病进程的干预措施,应该作为研究要素纳入研究内容中。疾病自然史研究强调预先的计划性,需要针对性地收集患者疾病过程的相关数据,以便系统地提供疾病发展和转归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疾病登记系统是获得疾病自然史研究数据的常用平台,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周密设计的疾病自然史研究可以通过可靠的疾病登记系统予以有效实施,反之,良好实施的疾病自然史研究也有助于提升登记系统数据的数据质量。三、疾病自然史研究的应用疾病自然史研究在医疗实践中广泛应用,并为制定和优化临床诊疗方案等提供重要依据。在药物研发方面,疾病自然史研究有助于全面和深入理解疾病发展的全过程,准确识别疾病发展中敏感且重要的变化因素,在新药研发各个阶段和环节发挥重要作用。(一)识别特定患者人群对于诊断为同一类罕见疾病的患者人群,可能具有显著的基因型和/或表型异质性。例如,不同表型可表现为不同系统的器官受累,或具有不同的严重程度或恶化速度。疾病自然史研究通过在广泛的患者群体中采集数据,可以帮助发现一些能够预测疾病进展或本身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的特定事件或可检测的实验室检查指标(包括影像学等)的变化,获得对疾病不同基因型和表型的深入认识,以及对患者结局的影响因素的认知。因此,精巧设计的疾病自然史研究有助于精准定位特定的潜在获益人群,同时,可以按照疾病进展、恶化程度以及最终预后判断临床治疗需求的紧迫性,规划研究人群的优先级,制定科学合理的整体研发策略。(二)助力研究设计在确定潜在获益患者人群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其症状、体征以及实验室检查(包括影像学等)的变化情况,了解其进展模式(受累器官、受累数量和程度分级等),上述信息可作为重要依据指导临床研究方案中入排标准、干预阶段、试验持续时间、研究终点和随访数据采集时间点的合理选择。同时,通过发现一些提示疾病进展的重要预测因素,作为探索治疗反应的预测因子,用于提高早期有效性评价和剂量选择的敏感性。(三)识别和开发生物标志物生物标志物通常是指能被客观测量和评价,反映生理或病理过程,以及对暴露或治疗干预措施产生生物学效应的指标[2]。疾病自然史研究有助于识别或指导开发生物标志物,用于药物开发过程的疾病诊断、病程监测、治疗反应预测,或有助于指导患者的用药选择和药物剂量选择。此外,通过疾病自然史研究而发现的一些生物标志物,经验证后,还可能作为临床试验的终点或替代终点。(四)评估和建立临床结局评估工具临床结局评估(Clinicaloutcomeassessment,COA)是描述或反映个体感受、功能、疾病进展或生存状况的重要工具。临床结局评估可在试验期间用于评估药物的临床获益(包括疗效和安全性)。通常,临床结局评估包括以下四种类型:●医生报告结局●观察者报告结局(例如,由照护者报告的临床结局)●患者报告结局●功能测试结局(例如,记忆测试或行动能力测试的结果)疾病自然史研究有助于开发新的临床疗效评估工具,或评价现有评估工具的准确性。(五)作为外部对照数据为确证药物用于特定患者人群的获益大于风险,开展周密设计并实施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仍然是金标准。然而罕见疾病药物研发的难点之一在于受试者少,难以开展大样本量的对照研究;此外,对于一些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罕见疾病,临床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希望受试者有更多接受潜在有效治疗的机会,开展与安慰剂对照的研究可行性较低。因此,在罕见疾病药物研发中,疾病自然史研究数据可作为外部对照数据用于评价药物的疗效[1][7]。外部对照数据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非平行外部对照数据,也称为历史对照数据,可以从既往临床试验的对照药物组(如安慰剂组)或自然史研究获得。(2)平行外部对照数据,即临床试验中与试验组同时收集的对照组数据。在一些情况下,历史对照可能作为一种外部对照数据使用;在某些情形下,历史对照中的患者可以进入到药物临床研究,这类患者的数据可以作为自身对照的部分,提供更具有可比性的信息。但是,由于历史对照可能存在无法控制的偏倚,从而限制了其作为外部对照数据证明试验药物疗效的可靠性。然而,在病程可预测的一些情况下,疾病自然史研究可以描绘疾病发生发展过程特征(如某些罕见疾病在未经干预的情况下不会自发改善/缓解),从而为研究设计中的基线数据或疾病随时间恶化的相关数据提供依据。此外,在有些情况下,疾病自然史研究结果可提供未经治疗的疾病发生发展数据,也可作为外部对照用以证明试验药物的疗效。如拟采用外部对照用于评价药物有效性,应充分考虑:治疗带来获益的改善程度是否显著超过潜在偏倚和已知的进展变异;有效性评估是否可以客观测量,不受患者或研究者的主观因素影响,也不受到研究对象选择的影响;治疗与有效性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的时间相关性;药物药效学机制是否已在非临床研究中明确。如符合上述条件可用于作为研究的外部对照时,还应关注外部对照组与试验组是否具备影响预后判断的关键要素的可比性,包括疾病严重程度、疾病持续时间、既往治疗和其他任何可能影响结局和结局发生时间的因素。由于缺乏随机和未能充分识别基线差异可能导致对预后的影响,选择偏倚是使用外部对照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选择偏倚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患者关键特征未被评估,或因评估方法的演变,导致评估结果缺少可比性(如疾病定义、诊断技术和安全性监测方法等已经发生显著改变);治疗标准可能发生了变化;数据收集间隔和质量可能缺乏一致性和可比性。如果对照组结局的评估方法不明确或不可靠,其数据不适用于支持药物的开发以及支持监管机构决策。当使用疾病自然史研究作为外部对照研究时,其研究设计可参考真实世界研究的相关指导原则[3,4]。(六)其他应用场景计划、组织和实施疾病自然史研究的作用远不止用于药物开发。通过实施规范的研究,疾病自然史研究还可以有助于提高医护团队对疾病的认知;帮助医护人员或研究者与患者建立良好沟通,辅助罕见疾病的诊断和加快新药临床试验入组;促进患者对当前诊疗标准和临床实践的理解,促进医护人员或药物研发人员了解患者需求,并不断改善和提高临床管理能力。此外,疾病自然史研究还可提供人口统计学、疾病患病率等流行病学数据、疾病特征信息,辅助监测疾病进展,以及量化疾病的负担(包括直接和/或间接医疗成本),为药物开发成功后纳入医疗保障体系提供衡量依据,以提高广大患者对创新药可及性。当计划利用罕见疾病自然史数据支持药物研发时,鼓励申请人就研发策略进行沟通交流。四、疾病自然史研究类型观察性研究大致可分为队列研究、病例对照研究和横断面研究。队列研究通常收集纵向数据,分析干预或暴露因素以及其他因素对结局的影响,是一个由因到果的推断过程,是疾病自然史研究中的主要研究类型。病例对照研究是一个由果到因的推断过程,由于疾病自然史研究中的对照不好选择,故鲜有应用。队列研究将某一特定人群按是否暴露于某种因素或依据暴露程度分为不同的亚组,追踪观察两组或多组人群疾病结局的情况,比较各组之间结局发生率的差异,从而判定影响因素与结局之间有无因果关联及关联强度。相较横断面研究,队列研究在数个时间点收集队列中所有患者的数据。队列疾病自然史研究通常可提供更丰富、更全面的与疾病发生和进展以及转归相关的信息,是一种更有价值的疾病自然史研究。队列研究可以提供患者在未经治疗的情况下,疾病相关指标随时间的变化信息;此外,队列研究可以更好描绘或区分疾病表型和亚组的多样性,也有助于识别罕见疾病的预后因素。队列研究的主要局限性在于与横断面研究相比,通常需要更长的研究时间,和更集中、更丰富的资源;另外,队列研究也需要考虑患者无法获益从而依从性差/患者脱落所可能导致的数据缺失。队列研究又分为回顾性队列研究、前瞻性队列研究和回顾前瞻性队列研究。(一)回顾性队列研究回顾性队列研究是研究者根据明确的研究目的,设计周密的研究方案,采集已有的临床纵向观测数据(这些数据一般来源于电子病历系统、医保数据库、患者登记系统等),通过统计分析最终得出结论的临床研究类型。回顾性研究可通过已发表的科学文献、疾病诊疗专家的意见和经验,以及其他来源的信息获取疾病信息,也可以直接从患者处收集数据。需注意的是,回顾性疾病自然史研究可能会有以下局限:●评估方法随时间变更,而导致历史数据与当前患者结果间缺乏可比性;●诊断标准随时间变化,或诊断准确性随医疗技术发展而不断提高,导致不同时期的诊断结果存在偏倚;●未收集或记录研究所需的数据;●在不同时间点或采用不同路径收集数据,所记录的数据可能会因为评估方法或数据质量不同,以及观察指标本身发生了变化,而与当前患者接受治疗的情况缺乏可比性;●医学术语改变,或者不同医疗机构间所使用的术语不一致,所导致的评估或分析错误;●特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历史数据可能存在患者选择偏倚(例如,疾病自然史研究中仅包括疾病严重程度最重的患者);●患者的病历或历史病程信息可能不足以识别和了解疾病的发生发展;●如果使用某一数据库的现有患者数据,在数据库中登记时间最长的患者信息可能会被过度使用,而那些刚刚被记录的患者数据可能未被捕捉,即存在病程选择偏倚[5];●医学文献中发表的疾病自然史研究可能会侧重于罕见疾病中的某一类人群,如疾病程度更严重或治疗结局更成功的患者情况,因此文献研究通常不能反映疾病的全部特征,从而不能充分替代疾病自然史研究;如将医学文献发表的疾病自然史研究数据作为药物研发的参考信息,需要充分评估其质量及潜在偏倚;●回顾性疾病自然史研究可能因患者入选标准,或研究选择的开始日期和截止日期而产生偏倚。上述因素均可能导致疾病信息收集不完整,并可能影响所获得的信息的代表性和可靠性。虽然回顾性研究存在局限性,但是由于回顾性研究使用的是已有数据,因此其实施和推进可能更快。在我国对大多数罕见疾病缺乏充分认知的情况下,回顾性研究有利于用较短的时间弥补当前对于罕见疾病认识的不足。此外,回顾性研究还有助于确定哪些缺失的信息可能需要通过后续前瞻性研究进行收集、分析和弥补。(二)前瞻性队列研究前瞻性队列研究是研究者根据明确的研究目的,设计周密的研究方案,确定研究对象入排标准以及合理的观察指标,并前瞻性地详细记录临床纵向观测数据,通过统计分析最终得出结论的临床研究类型。在前瞻性研究中,对患者评估是基于预先的研究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决定了收集数据的标准。前瞻性研究可解决回顾性研究的诸多局限,如:●描述医疗情况和治疗方式时,使用标准、统一、最新的定义。收集这些数据时,采用统一的、事先在研究方案中明确医学术语。●制定持续、有计划的医学随访时间表,包括诊室随访和远程随访等。●明确标准操作规程或统一的评估标准,以及尽量采用最新的诊断标准,或及时跟进诊疗现状的变化,确保信息收集的一致性(例如,使用相同的临床结局评价方法、采用可比性的指标)。●收集可能与疾病发生发展有关的数据,以及患者的伴随治疗信息。前瞻性疾病自然史研究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通常需要更长的研究时间和研究准备时间。为了缓解这类挑战,建议利用真实世界证据和/或最大限度地使用结构化的电子病历数据,并鼓励工业界、学术界和患者组织的合作,如果可能,以患者负担最小但科学价值最大的方式生成疾病自然史数据。(三)双向队列研究双向队列研究又称回顾前瞻性队列研究,是指根据前瞻性队列研究进行设计,同时收集回顾性队列数据所开展的研究。该设计的主要优点是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队列数据,以及补足回顾队列中未达到所设定的最短观察期的数据,并与前瞻设计的队列数据合并,形成样本量更大、观察期更长、纵向数据更完整的观察性研究数据。双向队列研究也需要回顾现有的医疗记录、已发表的科学文献、疾病诊疗专家的意见和经验,以及其他来源的信息获取疾病信息。通过回顾已有的资料,结合规范的前瞻性跟踪观察,可以收集疾病在不同时间点的临床特征数据,记录患者在不同时间点的病情和治疗情况。因此,双向队列研究可以模拟和预测疾病的发展进程。前瞻性研究和回顾性的结合可以优势互补,双向队列研究兼具前瞻性研究和回顾性研究的优点,如:●有利于用更快速、高效地对疾病,尤其是一些罕见疾病有初步地认知,而缺失的信息可以进行前瞻性观察。●充分收集可能与疾病发生发展有关的数据,模拟预测疾病进程,找到最优的治疗方案,以做出更精准的治疗决策。●统一收集数据、操作规程和评估标准,确保信息收集、诊断和治疗的一致性。当然,双向队列研究对于过去资料的留存也有一定要求。对回顾性收集的信息的准确性需客观鉴别,也需要与前瞻性跟踪得到的信息尽可能统一标准。(四)横断面研究横断面研究是对特定时间点和特定范围内人群疾病或健康状况及有关因素的分布状况的一种研究。横断面研究所展现的数据是有关患者疾病自然史全病程的纵向数据中一个时间点或较短时期内的横向数据。横断面研究对罕见疾病药物研发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可以根据同一时间所测定的、处于不同疾病进展阶段的患者情况,从而推测疾病进展的一般过程。●可以描述当疾病快速进展时,治疗可能带来的即刻疗效情况。横断面研究为研究现有患者群体情况提供了一种快速有效的方法,但在较短时期内收集的数据可能无法充分表征疾病的发展过程。例如,一些快速进展的疾病亚型,可能会因为病程偏倚,而无法对其发生发展特点进行充分表征。虽然横断面数据不适合作为临床试验中的外部对照,但可为后续研究设计提供依据。上述几种研究类型各自存在有局限性和实施上的挑战,出于实效性考虑,可以考虑整合不同来源数据,如将可比的横断面研究数据加入已存在的纵向研究数据,或将回顾性研究数据整合入前瞻性研究等。五、疾病自然史研究的实施(一)及早规划和实施疾病自然史研究的起点是收集、组织和分析所有当前可用数据;应及早规划和实施疾病自然史研究。疾病自然史研究可以由药物研发企业发起,也可以由研究者或者患者组织等发起。对于一些罕见疾病,早期开始疾病自然史研究(甚至在试验性治疗药物被开发前即开始),将有助于通过更长时间、在更广泛患者群体中采集数据,获得对疾病更深入的认识。不应该为了等待疾病自然史研究的结果而延缓药物开发,因为疾病自然史研究经常面临一系列未知因素的影响。但仍需重视疾病自然史对于罕见疾病药物开发的重要价值。来自疾病自然史研究的数据可作为药物注册研究的有益补充。建议研发单位及早与药物监管部门进行研究目的和数据源可行性分析,对数据源的选择进行合理的论证,避免引入选择偏倚和发表偏倚。(二)鼓励患者群体的参与在疾病自然史研究的实施过程中,鼓励寻求特定疾病患者组织的协助,鼓励患者群体的参与。计划周密的罕见疾病自然史研究有助于确定未来加入试验的患者群体,加快后续招募。患者持续参与研究可确保随访数据的稳健性,并可以提供来自患者视角的观点(例如,如何减少患者和家庭的负担、提升研究可接受性等)。此外,对退出研究或选择不完全参与的研究对象进行访谈,也将有助于减少数据缺失,提高研究质量。得益于独特视角,患者的参与还有助于研究的设计和执行[6]。(三)数据采集对于罕见疾病,寻找患者加入疾病自然史研究可能存在一定挑战,因此通常需要多地区、多研究中心的参与。鼓励在多地区多人群中开展疾病自然史研究,特别是对于计划开展国际多中心研究的药物,通过对多地区人群的疾病自然史研究,将有助于评估不同地区间潜在差异的影响。在启动多中心研究时,鼓励采取措施加强各研究中心之间的一致性。疾病自然史研究数据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获取,包括一些新兴的数据采集方式,如用于采集临床评估结局(clinical outcomeassessment,COAs)的数字监测设备(可与其他数据采集方法结合使用)。数据可以来自于医生或医疗机构,也可以采集自患者本人或其家庭。提升便利性可以促进患者参与研究。应在研究中关注参与者的便利性,尽量减少额外负担。因此对于地理位置分散、偏远以及存在其他不便利因素(如疾病晚期的患者)的患者,可以考虑运用远程方式采集样本、收集数据和/或医疗判断来提升罕见疾病自然史研究中患者人群的代表性和多样性。当需要采集实验室检测数据(包括影像学等)时,每个实验室均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为了降低变异性,不同实验室间应进行一致性比较,也可以考虑设置独立的中心实验室分析样本。用于中国患者的药物,在其开发过程中,如计划开展自然病史研究,通常情况下建议在中国患者中开展,以满足了解中国患者自然病史特征的需求;是否可参考境外患者的自然病史研究数据,将取决于具体需要解决的临床和/或监管问题。(四)研究对象保护疾病自然史研究应该有相应措施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对于数据的应用目的、使用范围、使用数据的相关方、研究对象权利等,应向研究对象或家属(监护人)予以充分告知并获得知情同意或获得泛知情同意或豁免(如回顾性研究),研究方案应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相应数据的收集与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六、参考文献[1].US.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Rarediseases: NaturalHistory Studies for Drug Development (Draft Guidance for Industry). https://www.fda.gov/regulatory-information/search-fda-guidance-documents/rare-diseases-natural-history-studies-drug-development.[2].BiomarkersDefinitions WorkingGroup.Bethesda,Md.Biomarkersandsurrogate endpoints: Preferred definitions and conceptual framework.Clinical Pharmacology andTherapeutics, 2001, 69:89-95.[3].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用于产生真实世界证据的真实世界数据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1年第27号).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2a1c437ed54e7b838a7e86f4ac21c539.[4].关于《药物真实世界研究设计与方案框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ea778658adc3d1ae3ffe3f1cc0522e5e.[5].Delgado-RodriguezMandLlorcaJ,2004,Bias,J EpidemiolCommunityHealth58(8):635–641.[6].关于公开征求《组织患者参与药物研发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2981a587ba89aa3368130ac1565fb04f.[7]EMAGuidelineonclinicaltrialsfor smallpopulations(2006). https://www.ema.europa.eu/en/documents/scientific-guideline/guideline-clinical-trials-small-populations_en.pdf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关于《乙酰半胱氨酸颗粒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五项技术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持续完善仿制药个药指导原则,进一步规范乙酰半胱氨酸颗粒、依托咪酯乳状注射液、依帕司他片、硫辛酸片和利丙双卡因乳膏的生物等效性研究,经广泛调研和讨论,我中心组织起草了《乙酰半胱氨酸颗粒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五项技术指导原则。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周誉;安娜联系方式:zhouy@cde.org.cn;ann@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7月27日附件:1、《乙酰半胱氨酸颗粒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乙酰半胱氨酸颗粒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依托咪酯乳状注射液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4、《依托咪酯乳状注射液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5、《依帕司他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6、《依帕司他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7、《硫辛酸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8、《硫辛酸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起草说明9、《利丙双卡因乳膏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10、《利丙双卡因乳膏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11、《___________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乙酰半胱氨酸颗粒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乙酰半胱氨酸颗粒(Acetylcysteine Granules)为祛痰药,其化学结构中的巯基可使粘蛋白的双硫键断裂,降低痰粘度,使痰容易咳出。临床上用于慢性支气管炎等咳嗽有粘痰而不易咳出的患者。乙酰半胱氨酸为内源性物质,但体内浓度较低。乙酰半胱氨酸颗粒生物等效性研究应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还应参照《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等指导原则。二、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设计(一)研究类型采用两制剂、两周期、两序列交叉设计,进行空腹和餐后条件下单次给药的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二)受试人群健康成人受试者。(三)给药剂量建议采用申报的最高规格,最大给药剂量不超过0.6g。(四)给药方法口服给药。(五)血样采集合理设计样品采集时间,使其包含吸收、分布及消除相,同时在给药前采集基线样品。(六)检测物质血浆中的乙酰半胱氨酸。(七)生物等效性评价以乙酰半胱氨酸的Cmax、AUC0-t和AUC0-∞作为生物等效性评价指标。采用平均生物等效性(Average bioequivalence, ABE)方法进行评价,生物等效性接受标准为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的Cmax、AUC0-t和AUC0-∞的几何均值比的90%置信区间在80.00%~125.00%范围内。基于乙酰半胱氨酸基线浓度较低且稳定,如基线浓度不超过Cmax的5%,可不考虑基线带来的影响。三、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豁免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豁免低规格制剂的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1)申报的最高规格制剂符合生物等效性要求;(2)各规格制剂在不同pH介质中体外溶出曲线相似;(3)各规格制剂的处方比例相似。四、参考文献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乙酰半胱氨酸颗粒说明书. 2020.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16.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 2018.4.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Draft Guidance on Acetylcysteine.2017.《乙酰半胱氨酸颗粒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乙酰半胱氨酸颗粒是祛痰药类药品,其化学结构中的巯基可使粘蛋白的双硫键断裂,降低痰粘度,使痰容易咳出。临床上用于慢性支气管炎等咳嗽有粘痰而不易咳出的患者。目前,我国尚无本品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为进一步规范乙酰半胱氨酸颗粒生物等效性研究,药审中心组织起草了本指导原则,以期为乙酰半胱氨酸颗粒生物等效性研究提供技术指导。二、起草过程(一)起草前期调研论证情况FDA、EMA尚未发布乙酰半胱氨酸颗粒的个药指导原则。FDA于2017年5月发布乙酰半胱氨酸泡腾片(规格2.5g)的BE个药指导原则,研究设计为单剂量、两制剂、交叉体内研究;给药剂量为5g,生物等效性评价对象为乙酰半胱氨酸的90%置信区间。目前,我国已批准上市的国产乙酰半胱氨酸颗粒(规格0.1g和0.2g)共计7个批准文号,其中包括2个原研地产化批准文号,4个按照新注册分类四类获批上市的仿制药。另有12个新注册分类四类的仿制药上市申请正在审评中。(二)指导原则制定或修订情况本指导原则由统计与临床药理学部起草,纳入了中心2023年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根据个药指导原则制定计划,统计与临床药理学部成立工作组,深入调研了美、欧、日等国的生物等效性技术要求及评判标准、审评报告、相关文献等,参考国内既往审评经验,于部门内开展多次讨论,初步形成指导原则初稿。2022年6月,邀请学术界、产业界等多位一线专家召开改稿会,对关键技术要点进行研讨,并经中心内部征求意见和部门技术委员会审核,形成征求意见稿。三、起草思路乙酰半胱氨酸为内源性物质,但体内浓度较低,在生物等效性研究中应关注给药剂量、基线测定、生物等效性评价等。四、主要内容本指导原则旨在为乙酰半胱氨酸颗粒生物等效性研究提供技术指导,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类型、受试人群、给药方法、血样采集、检测物质、生物等效性评价以及豁免等。本指导原则关键内容为:(1)乙酰半胱氨酸为内源性物质,但体内浓度较低;(2)给药剂量,建议采用申报的最高规格,最大给药剂量不超过0.6g;(3)血样采集,在给药前应采集基线样品;(4)其他方面,基于乙酰半胱氨酸基线浓度较低且稳定,如基线浓度不超过Cmax的5%,可不考虑基线带来的影响。乙酰半胱氨酸颗粒生物等效性研究应符合本指导原则,还应参照《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五、需要说明的问题无。依托咪酯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依托咪酯(Etomidate)通过可逆性地阻断11-β-羟化类固醇脱氢酶,从而抑制肾上腺细胞合成皮质醇。依托咪酯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Etomidate Medium and Long Chain Fat Emulsion Injection)用于成人、6个月以上婴幼儿、儿童和青少年的全身麻醉诱导。依托咪酯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生物等效性研究应符合本指导原则,还应参照《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要求。二、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设计(一)研究类型采用两制剂、两周期、两序列交叉设计,进行空腹条件下单次给药的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二)受试人群健康成人受试者。(三)给药剂量和方法建议采用5μg/kg/min的给药速率缓慢静脉输注,持续给药30min。(四)血样采集合理设计样品采集时间,以充分表征本品药代动力学特征。(五)检测物质血浆中的依托咪酯。(六)生物等效性评价以依托咪酯的Cmax、AUC0-t和AUC0-∞作为生物等效性评价指标。采用平均生物等效性(Average bioequivalence,ABE)方法进行评价,生物等效性接受标准为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的Cmax、AUC0-t和AUC0-∞的几何均值比90%置信区间在80.00%~125.00%范围内。(七)其他1.输注过程中需由麻醉医生在现场进行监护和必要的干预。2.研究过程中应监测脑电双频指数(BIS),并提交从给药到给药结束后时间t内BIS值-时间曲线下面积(BISAUC0-t)、给药过程中BIS达到的最低值(BISmin)、最小BIS值出现时间(t-BISmin)等结果。三、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豁免本品在国内仅上市10mL:20mg规格,本项不适用。四、参考文献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托咪酯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说明书.2020.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6.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丙泊酚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21.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 2018.《依托咪酯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背景和目的依托咪酯(Etomidate)通过可逆性地阻断11-β-羟化类固醇脱氢酶,从而抑制肾上腺细胞合成皮质醇。依托咪酯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Etomidate Medium and Long Chain Fat Emulsion Injection)用于成人、6个月以上婴幼儿、儿童和青少年的全身麻醉诱导。主要成份为依托咪酯。目前,我国尚无本品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为构建以指导原则为核心的审评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依托咪酯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生物等效性研究,药审中心组织起草了本指导原则,以期为依托咪酯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生物等效性研究提供技术指导。二、起草过程(一)起草前期调研论证情况FDA、EMA尚未发布依托咪酯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的个药指导原则。目前,我国已按照现行《注册管理办法》新注册分类及现行标准批准1个依托咪酯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仿制药上市申请,2个正在审评中,5个已备案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结合国内已有的研究数据、备案情况等,对依托咪酯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生物等效性研究的设计做出推荐。(二)指导原则制定或修订情况本指导原则由统计与临床药理学部起草,纳入了中心2023年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根据个药指导原则制定计划,统计与临床药理学部成立工作组,深入调研了美、欧、日等国的生物等效性技术要求及评判标准、审评报告、相关文献等,参考国内既往审评经验,于部门内开展多次讨论,初步形成指导原则初稿。2022年6月,邀请学术界、产业界等多位一线专家召开改稿会,对关键技术要点进行研讨,并经中心内部征求意见和部门技术委员会审核,形成征求意见稿。三、起草思路依托咪酯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用于成人、6个月以上婴幼儿、儿童和青少年的全身麻醉诱导,属于特殊注射液,在生物等效性研究中应关注给药剂量、方法、生物等效性评价、安全性监测、PD评价等。四、主要内容本指导原则旨在为依托咪酯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生物等效性研究提供技术指导,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类型、受试人群、给药剂量和方法、血样采集、检测物质、生物等效性评价以及其他等。本指导原则关键内容为:(1)给药剂量和方法部分,建议采用5μg/kg/min的给药速率缓慢静脉输注,持续给药30min;(2)其他方面,建议在输注过程中需由麻醉医生在现场进行监护和必要的干预;(3)其他方面,建议研究过程中应监测脑电双频指数(BIS),并提交BISAUC0-t、BISmin、t-BISmin等结果依托咪酯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生物等效性研究应符合本指导原则,还应参照《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五、需要说明的问题无。依帕司他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依帕司他(Epalrestat)是一种可逆性的醛糖还原酶非竞争性抑制剂,对醛糖还原酶具有选择性抑制作用,临床上用于治疗糖尿病性神经病变。根据原研说明书,本品于饭前口服。依帕司他片生物等效性研究应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还应参照《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等指导原则。二、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设计(一)研究类型采用两制剂、两周期、两序列交叉设计,进行空腹条件下单次给药的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二)受试人群健康成人受试者。(三)给药剂量建议采用50mg规格单片服用。(四)给药方法口服给药。(五)血样采集合理设计样品采集时间,使其包含吸收、分布及消除相。(六)检测物质血浆中的依帕司他。(七)生物等效性评价以依帕司他的Cmax、AUC0-t和AUC0-∞作为生物等效性评价指标。采用平均生物等效性(Average bioequivalence, ABE)方法进行评价,生物等效性接受标准为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的Cmax、AUC0-t和AUC0-∞的几何均值比的90%置信区间在80.00%~125.00%范围内。三、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豁免本品在国内仅上市50mg规格,此项不适用。四、参考文献1.PMDA.依帕司他片说明书.2013.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16.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 2018.《依帕司他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背景和目的依帕司他(Epalrestat)是一种可逆性的醛糖还原酶非竞争性抑制剂,对醛糖还原酶具有选择性抑制作用,临床上用于治疗糖尿病性神经病变。根据原研说明书,本品于饭前口服。目前,我国尚无本品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为构建以指导原则为核心的审评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依帕司他片生物等效性研究,药审中心组织起草了本指导原则,以期为依帕司他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提供技术指导。二、起草过程(一)起草前期调研论证情况FDA、EMA尚未发布依帕司他片的个药指导原则。目前,我国已按照现行《注册管理办法》新注册分类及现行标准批准5个依帕司他片仿制药上市申请,6个正在审评中,5个已备案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结合国内已有的研究数据、备案情况等,对依帕司他片生物等效性研究的设计做出推荐。(二)指导原则制定或修订情况本指导原则由统计与临床药理学部起草,纳入了中心2023年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根据个药指导原则制定计划,统计与临床药理学部成立工作组,深入调研了美、欧、日等国的生物等效性技术要求及评判标准、审评报告、相关文献等,参考国内既往审评经验,于部门内开展多次讨论,初步形成指导原则初稿。2022年6月,邀请学术界、产业界等多位一线专家召开改稿会,对关键技术要点进行研讨,并经中心内部征求意见和部门技术委员会审核,形成征求意见稿。三、起草思路依帕司他片用于治疗糖尿病性神经病变,根据原研说明书,本品于饭前口服,在生物等效性研究中应关注研究类型等。四、主要内容本指导原则旨在为依帕司他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提供技术指导,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类型、受试人群、给药剂量和方法、血样采集、检测物质、生物等效性评价以及其他等。本指导原则关键内容为:研究类型部分建议采用两制剂、两周期、两序列交叉设计,进行空腹条件下单次给药的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依帕司他片生物等效性研究应符合本指导原则,还应参照《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五、需要说明的问题无。硫辛酸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硫辛酸(Thioctic Acid)为B族维生素,是丙酮酸脱氢酶系和α-酮戊二酸脱氢酶系的辅酶,临床上用于治疗糖尿病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变。根据原研说明书,本品需于早餐前半小时服用。硫辛酸片生物等效性研究应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还应参照《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高变异药物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指导原则。二、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设计(一)研究类型采用两制剂、两周期、两序列交叉设计,也可采用部分重复或完全重复交叉设计,进行空腹条件下单次给药的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二)受试人群健康成人受试者。(三)给药剂量建议采用申报的最高规格单片服用。(四)给药方法口服给药。(五)血样采集合理设计样品采集时间,使其包含吸收、分布及消除相。(六)检测物质血浆中的硫辛酸。(七)生物等效性评价以硫辛酸的Cmax、AUC0-t和AUC0-∞作为生物等效性评价指标。如采用平均生物等效性(Average bioequivalence, ABE)方法进行评价,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的Cmax、AUC0-t和AUC0-∞的几何均值比的90%置信区间在80.00%~125.00%范围内。如采用参比制剂标度的平均生物等效性(Reference-scaled average bioequivalence, RSABE)方法进行评价,参比制剂的个体内标准差(SWR)应大于等于0.294,的单侧95%置信区间上限小于等于零,同时,制剂间主要药动学参数的几何均值比(Geometric mean ratio, GMR)的点估计值应在80.00%~125.00%范围内。三、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豁免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豁免低规格制剂的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1)申报的最高规格制剂符合生物等效性要求;(2)各规格制剂在不同pH介质中体外溶出曲线相似;(3)各规格制剂的处方比例相似。四、参考文献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6.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等效性研究统计学指导原则.2018.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变异药物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8.《硫辛酸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背景和目的硫辛酸(Thioctic Acid)为B族维生素,是丙酮酸脱氢酶系和α-酮戊二酸脱氢酶系的辅酶,临床上用于治疗糖尿病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变。目前,我国尚无本品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为构建以指导原则为核心的审评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硫辛酸片生物等效性研究,药审中心组织起草了本指导原则,以期为硫辛酸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提供技术指导。二、起草过程(一)起草前期调研论证情况FDA、EMA尚未发布硫辛酸片的个药指导原则。目前,我国尚无原研厂家的产品上市,国内有2家仿制药企业获批。另有1个新注册分类3类的仿制药上市申请正在审评中。结合国内已有的研究数据、备案情况等,对硫辛酸片生物等效性研究的设计做出推荐。(二)指导原则制定或修订情况本指导原则由统计与临床药理学部起草,纳入了中心2023年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根据个药指导原则制定计划,统计与临床药理学部成立工作组,深入调研了美、欧、日等国的生物等效性技术要求及评判标准、审评报告、相关文献等,参考国内既往审评经验,于部门内开展多次讨论,初步形成指导原则初稿。2022年6月,邀请学术界、产业界等多位一线专家召开改稿会,对关键技术要点进行研讨,并经中心内部征求意见和部门技术委员会审核,形成征求意见稿。三、起草思路硫辛酸片需于早餐前半小时服用,且存在高变异的情况,在生物等效性研究中应关注研究类型、生物等效性评价方法等。四、主要内容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硫辛酸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提供技术指导,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类型、受试人群、给药剂量和方法、血样采集、检测物质、生物等效性评价以及豁免等。本指导原则关键内容为:(1)研究类型部分,建议采用两制剂、两周期、两序列交叉设计,也可采用部分重复或完全重复交叉设计,进行空腹条件下单次给药的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2)给药剂量,建议采用申报的最高规格;(3)生物等效性评价方面,以硫辛酸的Cmax、AUC0-t和AUC0-∞作为生物等效性评价指标。如采用平均生物等效性方法进行评价,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的Cmax、AUC0-t和AUC0-∞的几何均值比的90%置信区间在80.00%~125.00%范围内。如采用参比制剂标度的平均生物等效性方法进行评价,参比制剂的个体内标准差(SWR)应大于等于0.294,的单侧95%置信区间上限小于等于零,同时,制剂间主要药动学参数的几何均值比的点估计值应在80.00%~125.00%范围内。硫辛酸片生物等效性研究应符合本指导原则,还应参照《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和《高变异药物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五、需要说明的问题无。利丙双卡因乳膏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利丙双卡因乳膏(Lidocaine and Prilocaine Cream)是利多卡因和丙胺卡因按重量比1:1混合制备而成的复方乳膏剂,用于针穿刺、浅层外科手术的皮肤局部麻醉。利丙双卡因乳膏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应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还应参照《皮肤外用化学仿制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等指导原则。二、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设计(一)研究类型采用两制剂、两周期、两序列交叉设计,进行空腹条件下的单次皮肤给药的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二)受试人群健康成人受试者。(三)给药剂量根据原研进口产品说明书,成人每10平方厘米约给药1.5g。建议单次给药总量不超过60g。(四)给药方法皮肤局部涂抹。(五)血样采集合理设计样品采集时间,使其包含吸收、分布及消除相。(六)检测物质血浆中的利多卡因、丙胺卡因。(七)生物等效性评价以利多卡因、丙胺卡因的Cmax、AUC0-t、AUC0-∞作为生物等效性研究评价指标。采用平均生物等效性(Average bioequivalence, ABE)方法进行评价,生物等效性接受标准为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的Cmax、AUC0-t和AUC0-∞的几何均值比90%置信区间在80.00%~125.00%范围内。(八)其他1、若Q1、Q2不一致(但关键辅料一致),Q3一致的前提下,可以采用PK-BE研究桥接与参比制剂的一致性进行上市申请。2、受试者给药前给药部位皮肤应完好无损。3、应在本研究中同时观察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的皮肤反应性,并评价两制剂皮肤反应的可比性。观察局部皮肤反应应包括以下几点:苍白或发白、红斑、温感、水肿和皮疹等。应记录反应程度和缓解时间,并将观察结果制成表格。三、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豁免本项不适用。四、参考文献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利丙双卡因乳膏(恩纳)说明书. 2019.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16.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 2018.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皮肤外用化学仿制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2021.5.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Draft Guidance on Lidocaine; Prilocaine. 2014.《利丙双卡因乳膏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背景和目的利丙双卡因乳膏(Lidocaine and Prilocaine Cream)是利多卡因和丙胺卡因按重量比1:1混合制备而成的复方乳膏剂,用于针穿刺、浅层外科手术的皮肤局部麻醉。目前,我国尚无本品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为构建以指导原则为核心的审评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利丙双卡因乳膏生物等效性研究,药审中心组织起草了本指导原则,以期为利丙双卡因乳膏生物等效性研究提供技术指导。二、起草过程(一)起草前期调研论证情况FDA已发布利丙双卡因乳膏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个药指导原则。目前,我国已按照现行《注册管理办法》新注册分类及现行标准批准2个利丙双卡因乳膏仿制药上市申请,1个利丙双卡因乳膏补充申请,18个正在审评中,17个已备案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结合国内已有的研究数据、备案情况等,对利丙双卡因乳膏生物等效性研究的设计做出推荐。(二)指导原则制定或修订情况本指导原则由统计与临床药理学部起草,纳入了中心2023年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根据个药指导原则制定计划,统计与临床药理学部成立工作组,深入调研了美、欧、日等国的生物等效性技术要求及评判标准、审评报告、相关文献等,参考国内既往审评经验,于部门内开展多次讨论,初步形成指导原则初稿。2022年8月,邀请学术界、产业界等多位一线专家召开改稿会,对关键技术要点进行研讨,并经中心内部征求意见和部门技术委员会审核,形成征求意见稿。三、起草思路利丙双卡因乳膏为皮肤制剂,在生物等效性研究中应关注给药剂量、给药方法、血样采集及生物等效性评价等。四、主要内容本指导原则旨在为利丙双卡因乳膏生物等效性研究提供技术指导,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类型、受试人群、给药剂量、给药方法、血样采集、检测物质、生物等效性评价以及其他等。本指导原则关键内容为:(1)研究类型部分,建议采用两制剂、两周期、两序列交叉设计,进行空腹条件下的单次皮肤给药的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2)给药剂量,建议根据原研进口产品说明书,成人每10平方厘米约给药1.5g。建议单次给药总量不超过60g;(3)给药方法,建议皮肤局部涂抹。利丙双卡因乳膏生物等效性研究应符合本指导原则,还应参照《皮肤外用化学仿制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五、需要说明的问题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内蒙古自治区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蒙药材)品种目录的通告

    经研究,现将肉苁蓉、苦参、黄芩、赤芍、板蓝根、北沙参、锁阳、牛膝、柴胡、蒲公英、益母草11个品种列入内蒙古自治区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蒙药材)品种目录。特此通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内蒙古自治区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内药监中蒙函〔2023〕33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 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中药(蒙药)制剂健康、有序发展,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结合我区目前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蒙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制剂)备案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检视整改的有关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备案管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对传统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抓好传统制剂备案管理,严厉杜绝数据造假行为。二、全面自查,确保资料真实准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医疗机构均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19〕2号)等相关要求,对已提交的传统制剂备案资料开展全面自查,保证备案资料真实、准确和可溯源。具体要求如下:(一)自查范围包括品种备案、变更备案和年度报告备案,自查内容主要包括备案信息填报的所有内容与实际开展的研究、配制、检验等情况是否一致,按照“注册转备案”路径办理的备案品种是否与原注册批准的相关内容一致,备案资料是否存在错误,稳定性考察是否按照相关指导原则开展,原始记录是否可以提供,含毒性药材品种安全性是否可控,疗效考察是否按实际评估,与已上市药品是否存在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等内容。(二)2023年8月31日前,医疗机构应就取得备案号的所有传统制剂品种,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蒙药)监管处(药品注册处)提交PDF电子版自查报告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三)医疗机构自查发现备案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的,可以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取消备案。对于自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议自行提出取消品种备案。取消备案提出时间截至2023年8月31日。1.品种备案资料虚假的;2.本单位无使用历史,备案后本单位未配制使用的;3.品种备案资料与实际配制不一致的;4.品种备案时通过“注册改备案”路径办理,但实际与原注册品种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功能主治等内容不一致的;5.市场上可供应的品种;6.处方中含有毒性药材,备案前未做毒性试验研究,对药材及制剂均未建立毒性成分限度或其他控制,不能保证其安全性的;7.备案前研究不能支持、实际配制过程中不能保证制剂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8.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备案、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三、组织检查,加强备案监督管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医疗机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从2023年9月份开始,我局将组织开展传统制剂备案后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实施备案管理有关注意事项将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进行沟通联系。联系人:阿 荣 杨永峰联系电话:0471-4507153 0471-4507117邮箱地址:NMgypzcc@163.com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传统制剂备案情况自查报告模板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7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传统制剂备案情况自查报告模板一、本单位医疗机构传统制剂备案自查基本情况XXX二、自查存在问题(问题应与品种相对应,详细描述)XXX三、对发现问题的采取的相关措施XXX四、其他XXX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内蒙古自治区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