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基层开展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抽样,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抽样行为,我局组织相关单位起草了《江西省药品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江西省化妆品抽样工作指南》《江西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指南》。我局对《江西省药品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江西省化妆品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江西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8月17日前反馈我局科技处。联系人:熊贤招联系电话:0791-88153637电子邮箱:2278815441@qq.com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处附件1.江西省药品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药品制剂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中药饮片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药包材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原料药和药用辅料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附件2.江西省化妆品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附件3.江西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我中心结合医疗器械注册法规、境内外注册申报产品的特点及申报现状,在总结技术审评实际情况,并参考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已经发布实施的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审查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CPB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同时新制定了《透析液过滤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3年9月9日前反馈我中心。联系人:骆庆峰 杨宇希 蔡娜娜电话:010-86452840、86452833、86452873电子邮箱:luoqf@cmde.org.cn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气象路50号院1号楼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邮编:100081附件:1.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CPB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CPB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3.透析液过滤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4.《透析液过滤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8月2日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CPB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CPB用)(以下简称“膜式氧合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系对膜式氧合器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膜式氧合器产品,是指在心脏直视手术时进行血液体外循环,与人工心肺机配套使用、具有氧合血液与排除血液二氧化碳功能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它可以由血气交换器(氧合器)、热交换器和/或贮血器组成,带或者不带涂层、动脉过滤器。其中血气交换器的作用是利用中空纤维膜,向人体血液供氧并清除血液中二氧化碳。本指南适用于短期使用(建议持续6小时以内),以无菌、无热原状态提供的膜式氧合器产品。本指导原则的膜式氧合器为无源医疗器械,不包含体外膜氧合(ECMO)的膜式氧合器及附件、其他血管通路和器件(如动静脉插管、体外循环管道、离心泵泵头等),以及有源医疗器械。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膜式氧合器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文件的规定,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规定产品适用范围,明确临床推荐最高血液流量、气体流量、气血比例等使用参数。膜式氧合器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0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项下06心肺转流器具01氧合器。可以包括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如适用)、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描述工作原理、结构及组成、各组件原材料;若膜式氧合器包含生物来源的材料或衍生物,描述其来源和原材料、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若膜式氧合器包含活性药物成分或药物(描述其名称、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来源及不良反应)、交付状态及灭菌方式,结构示意图和/或产品图示、使用方法及图示(如适用)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带有涂层的产品应列明涂层成分及比例。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膜式氧合器,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和技术参数等内容。包装说明:提供膜式氧合器包装相关的信息,特别应当仔细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包括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的信息与资料。研发历程:阐述膜式氧合器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列表比较说明申报膜式氧合器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2.适用范围2.1适用范围:应当明确申报膜式氧合器可实现的治疗功能,写明预期用途,描述其适用的手术类型。明确使用者应当具备的技能,说明与膜式氧合器组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如适用)。2.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膜式氧合器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2.3适用人群:建议注明不同型号推荐的不同体重适用患者。列明临床推荐最高和最低血液流量、气体流量等;如还有对适用患者有特殊要求,应注明。2.4禁忌证(如适用)。3. 申报膜式氧合器上市历史如适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3.1 上市情况截至提交注册申请前,膜式氧合器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若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上市时有差异(如设计、标签、技术参数等),应当逐一描述。3.2 不良事件和召回如适用,应当以列表形式清晰描述膜式氧合器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并分析不良事件、召回发生的原因,以及对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3.3 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膜式氧合器近五年在各国家(地区)销售数量的总结、不良事件、召回比率。(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膜式氧合器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制定该文件时,应充分考虑膜式氧合器组件、临床使用方式、可能的临床风险。膜式氧合器常见的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来源变化、生产加工过程添加剂等的残留及其含量、中空纤维膜功能降低阻碍气血交换、中空纤维膜血浆渗漏、血液中夹杂空气、机械损坏引起大量失血、热交换系统与血液管路交通造成污染或血液漏出、膜式氧合器受到微生物污染、涂层失效(如适用)、贮血器内正压过高造成气体栓塞(如适用)、生物安全性危害、选择型号与患者不匹配、未遵循规定使用膜式氧合器、包装破损等因素。应当对膜式氧合器提供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以及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膜式氧合器风险可接受的文件,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后续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膜式氧合器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产品技术要求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规定编制产品技术要求,技术指标引用标准应当为现行有效版本。常见的参考标准及指导原则,如:《YY 0604 心肺转流系统 血气交换器(氧合器)》、《YY 0603 心血管植入物及人工器官 心脏手术硬壳 贮血器/静脉贮血器系统(带或不带过滤器)和静脉贮血软袋》、《YY/T 1492 心肺转流系统 表面涂层产品通用要求》、《YY 0580 心血管植入物及人工器官 心肺转流系统 动脉管路血液过滤器》等。所有产品的组件、材料对应关系应明确,不用“系列”、“等”含糊用词。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提供结构示意图,列明各组件名称及制造材料(与人体、血液接触的组件,应注明其原材料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牌号)、灭菌方法、有效期等要求。如产品带有涂层,建议提供涂层成分、比例。规定膜式氧合器原材料不得人为添加已列入相关法规及文件禁止的或未经毒理学评估的物质。应明确各型号规格及其区别,建议明确描述各型号适用的不同体重人群、临床推荐最高血液流量、气体流量、膜面积、预充量、血液侧、水侧和气体侧最大压力(如适用)、过滤孔径(如适用)等参数。3.2性能指标膜式氧合器各组件应有适宜的性能指标,建议根据产品特性参考上述标准中适用条款来制定,常见膜式氧合器性能指标包括:3.2.1物理特性:部件外观、尺寸(如血液容积、精度等)、密合性、接头、气泡处理能力、预充量、祛泡特性、容量校准、滤除率、通透量、动态预充量、正压泄压阀阈值(如适用)等指标。如包含特殊组件、结构,应规定其尺寸、性能要求。3.2.2使用性能:氧气和二氧化碳转化率及其由时间决定的性能变化、热交换系数、血细胞破坏(游离血红蛋白、血小板、白细胞等)等。氧气和二氧化碳转化率及其由时间决定的性能变化均宜达到如下要求:在最大血流量时,血红蛋白(120±10)g/L,血氧饱和度65%±5%,血液内二氧化碳分压(6.0±0.7)kPa的血液进入膜式氧合器后,氧气的结合量不低于45ml/L,二氧化碳排出量不低于38ml/L。热交换系数在最大血流量时宜≥0.4。血细胞破坏宜达到如下要求:游离血红蛋白每小时增加量不大于20mg/dl。血小板和白细胞每小时下降率不超过20%。3.2.3化学性能常见项目:还原物质、重金属、酸碱度、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如适用)、色泽、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等。3.2.4其他性能常见项目:无菌、细菌内毒素等。3.3检验方法有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规定各个性能技术指标的检测方法,建议作为各条款对应的检测方法。3.4术语(如适用)3.5检验报告及典型性样品应当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提供典型性型号说明,解释检测型号的选择理由。完成组件和原材料最多的典型性产品检测后,同一注册单元其他型号可进行差异性检测。例如:对包含全部原材料和组件、膜面积最小的型号进行全项目检测,再检测膜面积最大型号的物理性能和使用性能。所有组件均应进行检测,特别是具有特殊结构、性能的组件。4.研究资料根据申报膜式氧合器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各项研究一般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研究资料中的项目、方法、来源和验证等,宜包含并多于技术要求相应条款,并可以作为后者的制定依据和理由。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设计验证、工艺验证,以及技术特征、生产工艺、灭菌工艺研究等内容。所有研究建议选择典型性型号进行,部分项目研究可选择适当的对照品作为比较,验证方法和结果分析应具有科学性,研究资料应包含膜式氧合器各组件适宜的性能。确定研究条件时,建议尽量选择临床最严格使用环境(包括流量、压力、时间等)。对产品性能考验最严格的参数,选择不同使用情况(如不同血液流量、气血比例等)下分别进行观察。所选择的液体介质应有科学性,根据目标物质、临床使用时实际接触液体(如人体血液)的生理特性等性质来确定。至少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1产品性能研究应当提供膜式氧合器化学/材料表征、物理和/或机械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等。4.1.1设计文件提供氧合器中空纤维膜的物理、化学等性能表征文件。常见项目可包括壁厚、内外径、拉伸强度、膜内外承受压力、断裂伸长率、氮气通量、溶剂/稀释剂/非溶剂添加剂残留等,以及膜结构和膜参数的特性项目(如膜切面结构等),宜包括使用性能的研究文件。应列明膜式氧合器各部件的名称、材料、结构和功能,提供图样(关键部件与总装图),内容应足够详尽。提交各部件功能与实现功能的工作原理、途径与技术指标的制定与验证的研究文件。研究方法可参考适用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中条款。如产品具有特殊结构、组件、功能等,应提供相应结构特征、参数和性能分析,以及针对性设计和验证的内容。膜式氧合器若在不同年龄段不同体重人群均有使用,设计特征应包括对不同体重适用人群生理特点的分析、针对性设计和验证的内容,以及针对性设计输出文件。列出产品部件所使用全部材料(包括增塑剂、粘合剂等添加剂)名称,一般包括:每个材料的通用名称与准确的化学名称、选用材料商品名及牌号、使用时材料及添加剂组成比例。有机高分子材料还应列出其结构式、平均分子量(如适用),金属材料应列出其全部金属元素名称、比例及其牌号。4.1.2涂层特性研究(如有)产品带有涂层时,应说明涂层作用原理,提供涂层成分、性能特性等研究和支持性文件。常见项目包括有效性、覆盖度、稳定性,以及对被涂覆材料/部件结构、性能的影响等研究。根据涂层宣称的性能,应提供其对器械表面进行修饰后,对比无涂层或/和不同材质涂层等产品性能的研究文件。研究项目建议对凝血功能检测指标、血小板变化、炎症反应及血细胞破坏等进行评价。建议采用适宜方法对涂层进行定性、定量研究,观察或验证涂层的覆盖度,涂层稳定性研究时,可选择适当液体介质(如血液或替代溶液),模拟临床使用最大额定条件下(流量、温度、压力、持续6小时等),观察涂层脱落或覆盖度完整性等稳定性能。若涂层可能释放颗粒进入人体,或其会被人体吸收、代谢,应当分别提供相关生物学风险、相容性的研究资料。建议说明涂层使用时副作用、禁忌证和关联其他物质使用时的相互作用。4.1.3膜式氧合器物理性能、使用性能、化学性能和其他性能的常见研究项目,应在临床使用最严苛条件下进行检测并分析结果,宜包含并多于技术要求中内容,例如:氧气和二氧化碳转换率:至少检测推荐最高血液流量时,不同气血比例(如0.5:1、1:1和2:1)下的数值,检测时间点包括开始、中间点、结束时,同时观察血液压力降。热交换器性能(如适用)、血细胞破坏:至少以推荐最高流量进行循环,检测时间点包括开始、中间点、结束时。上述项目在各检测时间点宜保持稳定。建议全程观察气血交换膜是否渗漏、温度交换膜是否渗漏(如适用)、液体流量的稳定性,在产品各连接处是否发现渗漏或故障。如产品有特殊功能,应有专门的规定和研究文件。4.2 毒性残留物研究膜式氧合器可能会包含增塑剂或由特殊原材料组成的化学添加物、粘合剂、单体等物质,会在临床使用过程中迁移进入人体,这些物质具有潜在毒性或应限量使用。为保证产品使用的安全性,至少应开展模拟实际使用情况下,毒性物质迁移量检测和安全性分析。建议选择临床使用风险最高,适当考虑单位器械与液体接触组件面积最大的型号作为典型型号,采用适宜经论证的浸提溶液(如血液或替代溶剂),模拟临床最严格使用条件(如推荐最高、最低血液流量或20%推荐最高流量时,37℃,6小时等)时,对浸提溶液进行上述物质的风险评估。提供人体血液接触这些物质的毒性分析、安全限值和来源文件,并针对不同人群生理特点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4.3生物学特性研究及原材料控制膜式氧合器与循环血液接触时间最多6小时,建议参考《GB/T16886.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标准要求,对包含全部原材料的典型性型号开展生物学评价,包括所有与循环血液接触的组件。评价终点常见细胞毒性、致敏反应、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血液相容性等。生物学评价资料还应当包括:生物学评价的策略、依据和方法。描述产品原材料、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等相关信息,以及完成生物学评价所需的其他数据。膜式氧合器组件的原材料不得人为添加已列入相关法规及指令禁止的、或未经毒理学评估的物质(如荧光增白剂、增塑剂、着色剂等),常规使用过程中不得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原材料(含外购组件)应具有符合的相应标准。提交膜式氧合器所有组件使用的全部组成材料的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组成比例、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应明确每种原材料,包括增塑剂、特殊原材料的化学添加物、粘合剂等。建议提供与人体/进入人体的液体接触的各组件原材料安全性评价资料。提交生产企业原材料验收标准和报告。4.4生物源材料的安全性研究膜式氧合器含有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成分的,如产品涂层带有动物源性材料成分,建议参考《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涉及同种异体来源物质的,至少还应参考《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病毒灭活工艺验证等资料。4.5灭菌研究明确膜式氧合器灭菌方法的选择理由,明确灭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水平,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灭菌过程还应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产品与灭菌方法的适应性、包装与灭菌工艺适应性、灭菌有效期验证资料、灭菌剂残留量(如适用)研究资料。4.6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5.稳定性和包装研究应当提供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有效期验证项目通常包括技术要求中与有效期密切相关条款(例如氧气和二氧化碳转换率、血细胞破坏、无菌、密合性等),以及包装完整性,涉及生物相容性可能改变的,还需进行生物学评价。可采用加速老化或实时老化的研究。实时老化研究应从产品定型后开始进行。加速老化研究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等标准。如产品含有不耐高温的成分(如生物活性物质等),建议不采用加速老化方式,仅通过实时老化验证来确认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应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提交包装验证报告,常见项目如: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特性;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屏障保护;包装材料与使用者使用时的要求(如无菌开启)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应性等。6.提供证明膜式氧合器无法重复使用的支持性资料。(四)临床评价文件膜式氧合器目前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收录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规定格式和内容,提供相应临床评价资料。如开展临床试验,应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有关规定的要求实施,提交伦理委员会批件、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含统计分析结果)等文件。临床试验根据产品申报用途、试验目的考虑纳入病种和严重程度,在试验方案中应详细说明入选/排除标准以及中止试验标准。为保证在各年龄段使用者安全、有效地应用,建议根据膜式氧合器适用范围所规定使用者体重>10kg和≤10kg分别进行临床试验。对于申报上述不同使用者的膜式氧合器的生产企业,从安全有效性角度考虑,建议先完成使用者体重>10kg的膜式氧合器申报注册。待使用者体重>10kg产品上市以后,再研发使用者体重≤10kg的膜式氧合器。在完成前述产品技术资料、风险管理资料、注册检测等工作的基础上,使用者体重≤10kg的膜式氧合器产品临床验证病例数应不少于80例。在对体重≤10kg的人群进行验证时,可采用单组目标值试验设计。入选和排除标准、临床观察指标、评价标准应符合本章节第2-4条款规定。1.临床试验基本要求试验方案应明确研究目的、研究人群、观察指标、检测设备信息及评价方法、对照选择及研究设计类型等。各参试单位应按照同一个试验方案完成临床试验。分中心报告以统计描述为主。分析受试者退出或脱落的严重程度和产生原因,并估计可能对结果造成的影响。如进行随机对照试验,应详细描述试验用膜式氧合器及对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和批号、对照品选择依据等信息。对照品应选择已经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对照品的原材料、血流量、适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应尽量与申报产品一致。试验组和对照组的试验条件、方法步骤、临床观察项目、评价依据等应相同,两组试验对象应按随机原则分配。2.入选和排除标准根据研究产品的预期功效确定目标人群,制定具体的入选排除标准。入选标准:各种病因引起需要进行体外循环手术患者。排除标准:严重感染,同时已有癌症等恶性疾病者;有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血液疾病患者;精神疾病患者;体外循环转机时间少于30分钟的患者;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者。3.临床观察指标3.1一般观察指标体外循环过程中监测参数:转机时间、阻断时间、最高流量、最高泵压、最低温度等。3.2有效性观察指标动脉血气的氧分压和二氧化碳分压、膜式氧合器变温能力。3.3安全性指标3.3.1体外循环手术期间,贮血器血液表面是否有气泡。3.3.2血细胞破坏率(体外循环手术前、降温最低点、结束时)游离血红蛋白增加率、白细胞上升率及血小板下降率。3.3.3体外循环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应检测转氨酶(ALT、AST)、血尿素氮和肌酐。3.3.4体外循环手术期间,是否出现变温装置渗漏致水血混合。3.3.5体外循环手术期间,是否出现中空纤维破裂致气血混合。3.3.6体外循环手术期间,是否出现管路或壳体破裂、接口漏液。3.3.7体外循环手术期间,氧合器排气孔有无血浆渗漏。3.3.8体外循环手术前、结束时血液生化项目至少包括:乳酸、酸碱度、碱剩余。⑨受试者术后有无不良反应等。4.评价标准4.1氧合性能评价标准:升主动脉阻断后降温最低点、体外循环结束时(麻醉恢复呼吸前)动脉血气PaO2宜>150mmHg;4.2二氧化碳排出能力标准:升主动脉阻断后降温最低点、体外循环结束时(麻醉恢复呼吸前)动脉血气PaCO2宜≤45mmHg;4.3变温能力评价标准:满足临床治疗需要。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定义为产品的达标率,达标率等于产品达标的患者数占全部患者的比例。其中,产品达标需满足:氧合性能、二氧化碳排除能力和变温能力达到前述评价标准要求。5.样本量确定依据样本量根据受试产品的具体特性、评价指标及其估计值和临床试验比较类型等情况来确定。详细写明样本量估算采用的软件或公式,以及计算采用的所有参数及其估计值,还应考虑试验对象脱落率。对于非劣效临床试验,应由临床专家给出具有临床意义的非劣效界值。对于单组目标值试验,同样需要在方案中给出目标值的确定依据,并且不低于前述评价标准规定。以下举例内容仅供参考:非劣效试验设计时,在显著性水平0.05(双侧)、80%把握度的情况下,预期达标率估计值95%,非劣效界值为10%,考虑5%脱落率时,每组需要80例,两组合计应至少入组160例患者。单组目标值设计时,在显著性水平0.05(双侧)、80%把握度的情况下,假设目标值应至少为90%,预期达标率为95%时,考虑5%脱落率,试验共需入组252例患者。以上样本量确定依据举例,均对应患者体重>10kg的试验。在该试验完成后,如申报使用者体重≤10kg的膜式氧合器,建议开展扩大适应症的临床验证,验证病例数应不少于80例。为了保证受试者的安全性和数据的完整性,建议采用基于网络的中央随机(随机对照试验)/中央注册(单组目标值试验)系统以备监管部门核查。6.临床试验统计处理方法数据分析时应考虑数据完整性,所有签署知情同意并使用了受试产品的试验对象必须纳入分析。数据剔除或偏倚数据的处理必须有科学依据和详细说明。主要研究终点指标的分析应同时在全分析集和符合方案集上进行;对于基线情况描述和次要终点应在全分析集基础上进行;安全性指标分析应基于安全集。试验数据分析应采用国内外公认的经典统计方法。试验方案应该明确统计检验的类型、检验假设、判定疗效有临床意义的界值(目标值/非劣效界值)等,界值的确定应有依据。推断试验产品有效性是否满足临床应用需要时,不能仅将p值作为对主要研究终点进行评价的依据。对于随机对照试验设计,应计算组间达标率差的95%置信区间;对于单组目标值试验设计,应给出达标率及其95%置信区间的估计。应明确95%置信区间的计算方法。在使用者体重≤10kg的膜式氧合器临床验证中,建议除常规描述性分析外,还需提供达标率的95%置信区间。并与使用者体重>10kg膜式氧合器达标率的95%置信区间进行比较,据此评价两组病人疗效的一致性,以便为使用者体重≤10kg的膜式氧合器达标率人群效果提供支持性证据。应在研究方案或统计分析计划书中明确上述具体操作方法。7.统计分析结果统计分析应基于所有临床试验数据分析得出,并提供给主要研究者撰写临床试验报告。统计分析结果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试验完成情况描述、人群基线描述、疗效/效果评价及安全性评价等。对所有试验对象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不能遗漏任何不良事件(包括试验前正常、试验后异常并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指标等)。同时,详细描述全部不良事件的具体表现、严重程度及其与研究产品的关系等。8.临床报告建议由组长单位主要研究者根据统计分析结果撰写并出具临床试验报告。其中应提供患者一般资料(性别、年龄、体重、病种等)、各病例氧气浓度、血流量和气流量。临床报告内容包括:试验对象资料、试验方法、试验和主要指标检测设备、评价方法和标准、试验结果和结论、副反应、不良事件、并发症及其处理、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临床报告应与研究方案保持一致。报告所有不良事件发生时间、原因、后果及与试验用器械的关系,对于所采取的处理措施需予以明确。无论是预期还是非预期不良事件,都应如实记录和报告。(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膜式氧合器上应有明确的指示标识,如型号、流量范围、气和血的出入口(血流和气流方向的指示箭头)。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YY 0604 心肺转流系统 血气交换器(氧合器)》、《YY 0603 心血管植入物及人工器官 心脏手术硬壳 贮血器/静脉贮血器系统(带或不带过滤器)和静脉贮血软袋》等适用文件的要求。说明书注明适用范围,描述各型号产品推荐适用人群、临床推荐最高血液流量、气体流量、膜面积、预充量、血液侧、水侧和气体侧最大压力(如适用)等参数。所有信息应与临床评价文件结论和国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致。(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供器械工作原理和总体生产工艺的简要说明。应包含产品设计过程和生产工艺过程资料,特别是上述膜式氧合器的性能指标、指标的选择依据与验证资料。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概述设计过程和生产过程。详细说明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及其确定的依据、质量控制标准及其可靠性论证;确认关键工艺点并阐明其对产品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生物性能的影响。确认生产工艺的稳定性。含有涂层的产品,建议选择适宜时间点检测涂层相关指标,如生物负载、涂层定性、定量等。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涂层(如适用)、所有助剂、粘合剂等添加剂均应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检验报告和安全性评价报告。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Z].[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第73号通告[Z].[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8]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9] YY 0603,心血管植入物及人工器官心脏手术硬壳贮血器/静脉贮血器系统(带或不带过滤器)和静脉贮血软袋[S].[10]YY 0604,心肺转流系统 血气交换器(氧合器) [S].[11] YY 0580,心血管植入物及人工器官 心肺转流系统 动脉管路血液过滤器[S].[12]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骨科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5项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79号 [Z].[15]BSI.Cardiovascular implants and artificial organs-Blood-gas exchangers(oxygenators) :2020[Z].[16]FDA.Guidance for Cardiopulmonary Bypass Oxygenators 510(k) Submissions; Final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2000[Z].[1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总局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75号[Z].透析液过滤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透析液过滤器(以下简称过滤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过滤器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符合行业标准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规定的过滤器产品。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的过滤器为无源医疗器械,利用空心纤维膜的作用,单个过滤器配套血液透析设备使用,过滤清除血液透析液中的内毒素、细菌和不溶性微粒,用以制备超纯透析液。过滤器不包含血液透析等治疗的血液管路产品(如血液透析管路、血液透析导管、动静脉内瘘穿刺针等),以及有源医疗器械。过滤器常见结构包括保护帽、端盖、密封圈、封口胶、中空纤维膜、壳体。通常以无菌、无热原状态提供,单个使用过滤血液透析液,按制造商要求进行消毒,使用次数和/或时间不超过制造商的规定。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过滤器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文件的规定,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通常不使用“聚醚砜”、“聚砜”等字样。描述适用范围。在产品参数中明确最多使用次数和/或最长使用时间、滤过率、过滤性能等信息。过滤器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0-04-03项下血液净化辅助器具。可以包括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如适用)、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描述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及组成、各组件原材料(若过滤器中包含生物材料或衍生物,描述物质来源和原材料、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若过滤器中包含活性药物成分或药物(描述药物名称、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来源)、交付状态及灭菌方式(如适用),结构示意图和/或产品图示、使用方法及图示(如适用)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过滤器,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和技术参数等内容。包装说明:提供过滤器包装相关的信息,特别应当仔细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包括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如适用)的信息与资料。研发历程:阐述过滤器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列表比较说明申报过滤器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2.适用范围2.1适用范围:应当明确申报透析液过滤器可提供的透析液过滤方面功能,写明预期用途,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明确使用者应当具备的技能,说明组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如适用)。2.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过滤器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2.3适用人群:建议列明适用血液透析设备机型和清洗消毒方式;如对使用者有特殊要求,应注明。2.4禁忌证(如适用)。3.申报过滤器全球上市历程如适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3.1上市情况截至提交注册申请前,过滤器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若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上市时有差异(如设计、标签、技术参数等),应当逐一描述。3.2不良事件和召回如适用,应当以列表形式提供过滤器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分析不良事件、召回发生的原因,以及对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3.3 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过滤器近五年在各国家(地区)销售数量的总结、不良事件、召回比率。(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过滤器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制定该文件时,应充分考虑申报过滤器的组件、临床使用方式、可能的临床风险。过滤器常见的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来源变化、生产加工过程添加剂等残留、中空纤维膜破裂、透析液泄漏、过滤器受到细菌污染、未遵循规定次数和/或时间使用、包装破损、未按使用说明书规定步骤使用等。应当对过滤器提供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以及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过滤器风险可接受的文件,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过滤器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3.产品技术要求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规定编制产品技术要求,技术指标引用标准应当为现行有效版本。常见的参考标准如:《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所有组件、材料对应关系应明确,不用“系列”“等”含糊用词。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提供产品规格型号、结构组成示意图,列明各组件名称及制造材料(与透析液接触的组件,应注明其原材料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牌号)、列明具体灭菌方式(如适用)、有效期等要求。如产品中包含液体,应列明其成分比例。应明确各型号规格产品之间区别,建议明确描述推荐的临床最多使用次数和/或最长使用时间、滤过率、过滤性能、有效膜面积、最大使用压力等参数。3.2性能指标过滤器各组件应有适宜的性能指标,建议根据产品特性参考《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等文件中适用条款进行制定。规定细菌滤除、内毒素滤除等性能时,根据《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要求,考虑临床使用时面临的最大微生物和细菌内毒素浓度。对产品宣称的特殊功能,应有专门条款规定。常见性能指标包括:3.2.1物理和使用特性常见项目:外观、无泄漏、耐温性能等。如包含特殊组件、结构,应规定该组件、结构的尺寸、性能要求。3.2.2使用性能常见项目:滤过率、微粒滤除性能、细菌滤除性能、内毒素滤除性能等。3.2.3化学性能常见项目:还原物质(易氧化物)、金属离子、酸碱度、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等。3.2.4其他性能常见项目:无菌(如适用)、细菌内毒素(如适用)等。3.3检验方法建议将《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应的规定内容,作为各条款对应的检测方法。3.4术语(如适用)3.5检验报告及典型性样品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典型性产品是包含全部原材料和组件、结构最复杂、使用性能可以覆盖本注册单元其他型号。提供典型性型号说明,解释检测型号的选择理由。例如:使用性能检测时宜选择有效膜面积最小的型号,产品本身细菌内毒素检测时宜选择有效膜面积最大的型号。具有特殊结构、性能的组件应进行检测。4.研究资料根据申报过滤器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不同膜面积和型号的过滤器,设计特征应包括对不同部分的分析、针对性设计和验证的内容,以及针对性设计输出文件。各项研究一般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研究资料中的项目、方法、来源和验证等,宜至少包含技术要求相应条款,并可以作为后者的制定依据和理由。研究方法应经过相应验证或具有支持性文献。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设计验证、工艺验证,以及技术特征、生产工艺、灭菌工艺研究等内容。所有研究建议选择典型性型号进行,部分项目研究可选择适当的对照品作为比较,验证方法和结果分析应具有科学性,研究资料应包含各组件适宜的性能。确定研究条件时,建议尽量选择临床最严格使用环境。对产品性能考验最严格的参数,考虑在不同使用情况下分别进行研究。所选择的液体介质应有科学性,并考虑目标物质、临床使用时实际接触液体等性质来确定。至少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1产品性能研究应当提供过滤器化学/材料表征、物理和/或机械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等。4.1.1设计特征应列明过滤器各部件的名称、材料、结构和功能,提交各部件功能与实现功能的工作原理、途径与技术指标的制定与验证的研究文件。列出产品部件所使用全部材料(包括溶剂、致孔剂等添加剂)名称。如产品中包含液体,应列明其成分比例。4.1.2中空纤维膜参数研究提供过滤器中空纤维膜的物理、化学等性能表征文件。常见项目包括壁厚、内径等,以及膜结构和膜参数的特性项目(如膜切面结构等)。建议提供中空纤维膜孔径表征文件、截留性能研究资料。另外,中空纤维膜若有其他特性,如对某些物质的吸附作用应详细阐明,并提供相应的数据及研究资料。4.1.3使用寿命验证采用未使用的、验证经历所宣称最多模拟使用次数和临床消毒清洗后的产品,分别验证其使用性能(滤过率、微粒滤除、细菌滤除、内毒素滤除)是否能够符合要求。根据产品宣称的消毒清洗方式(如热消毒、化学消毒、化学热消毒等)分别对产品进行使用寿命的验证。根据验证结果,在说明书注明过滤器推荐的最多使用次数和/或最长使用时间、消毒方式。微粒滤除、细菌滤除、内毒素滤除的供试液制备时,应考虑临床使用时面临的最严格条件,包括最大透析液体积、最大微粒含量、最多细菌和细菌内毒素数量等。对于上述数量的确认、细菌种类的选择应提供依据。4.1.4适用机型验证将过滤器安装于其宣称配合使用的透析设备,模拟临床治疗和消毒清洗后,检测过滤器的使用性能(滤过率、微粒滤除、细菌滤除、内毒素滤除)以及结构保持密封性是否完好,观察验证过程中是否存在漏液、破损及堵塞现象。4.1.5流量和最大使用压力验证分别在不同的透析液流量下,根据适用机型对透析液过滤器进行最高使用压力检测。明确所宣称最大使用压力对应透析液流量的关系。4.1.6特殊功能如过滤器使用性能包含清除特定溶质等特殊功能,建议提供相应研究资料。4.2 毒性残留物研究过滤器可能包含溶剂、致孔剂、封口胶残留单体等物质,常见N,N-二甲基乙酰胺(DMAC)、N-甲基吡咯烷酮(NMP)、聚乙烯吡咯烷酮(PVP)、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等。可能会在临床使用中通过物质交换进入人体,这些物质具有潜在毒性或应限量使用。为保证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建议选择上述物质使用量最大的型号,采用适宜浸提溶液,37℃,适宜的最低最高两个流速下(如500 mL/min、800 mL/min流速),循环5.5小时,检测溶出总量。提供人体血液接触上述物质的毒性分析、安全限值和来源文件,并对不同体重适用人群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4.3生物学风险评定建议参考《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GB/T16886.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标准要求,对包含全部原材料的典型性型号开展生物学风险评定。评价终点常见细胞毒性、致敏反应、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生物学风险评定资料还应当包括:生物学风险评定的策略、依据和方法,以及完成生物学风险评定所需的其他数据。4.4生物源材料的安全性研究如过滤器含有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成分,建议参考《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4.5灭菌研究(如适用)明确过滤器所用灭菌方法的选择理由,描述灭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水平,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灭菌过程还应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产品与灭菌方法的适应性、包装与灭菌工艺适应性、灭菌有效期验证资料、毒性物质残留量研究资料(如适用)。采用射线灭菌的,应注明其具体方式。4.6原材料控制过滤器组件的原材料不得人为添加已列入相关法规及指令禁止的、或未经毒理学评估的物质,常规使用过程中不得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原材料(含外购组件以及包装材料)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及符合的相应标准。提交过滤器所有组件使用的全部组成材料的化学名称、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一般包括:每个材料的通用名称和/或准确的化学名称、选用材料(包括添加剂等)商品名或牌号。有机高分子材料还应列出其结构式,膜材料还应包括溶剂、致孔剂等信息。建议提供与透析液接触的各组件或原材料安全性评价资料。提交生产企业原材料验收标准和报告。4.8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5.稳定性和包装研究应当提供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有效期验证项目通常包括技术要求中与有效期密切相关条款,以及包装完整性。可采用加速老化和/或实时老化的研究。加速老化研究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等标准。运输稳定性应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提交包装验证报告,常见项目如: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特性;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学和细菌屏障保护;包装材料与使用者使用时的要求(如无菌开启)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四)临床评价资料常规的过滤器属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收录产品,应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规定格式和内容,提供相应评价资料。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则应开展临床评价。(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过滤器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等适用文件的要求。说明书注明适用范围,说明书中信息应包含适用范围、最高使用压力、禁忌证(如适用)、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灭菌方式(如适用)、性能参数、有效期等。尤其应注明过滤器推荐的最大使用次数或时间、消毒清洗方式(如热消毒、化学消毒、化学热消毒等)。适用范围与临床评价结论和国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致。建议注明“产品使用必须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仅限于经培训的医务人员使用”、“使用单个过滤器制备的超纯透析液细菌总数不大于1CFU/10mL,不符合注射液应无菌的要求,不宜作为置换液使用”。所有信息应与临床评价文件结论、国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致。(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供过滤器工作原理和总体生产工艺的简要说明,应包含产品生产工艺过程资料。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概述生产过程。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卫生健康委.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1版):国卫办医函[2021]552号[Z].[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Z].[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第73号通告[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Z].[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8]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10]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11]YY/T 1272,透析液过滤器[S].[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S].[13]YY/T 024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丙烯专用料[S].[14]YY/T 0114,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乙烯专用料 [S].[15]YY/T 0806,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及其他医疗器械用聚碳酸酯专用料[S].[1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总局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75号[Z].[17]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18]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1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20]FDA.Guidance for the Content of Premarket Notifications for Hemodialysis Delivery Systems:1998[Z][2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骨科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5项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79号 [Z].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一、出台背景近年来,我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大量其他行业企业和资金转向医疗器械行业申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其中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数量占了很大的比重。同时,国家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原按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非无菌液体敷料调整为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部分一类生产企业转而申报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结构简单,但组成成分各不相同,较为复杂。从事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有待提高,部分注册申请人将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等方面基本等同的产品申报多个注册证,部分注册人在产品取得注册证后不按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不在经注册的场地组织生产,与消杀产品混线共车间生产,进行非法添加并夸大、虚假宣传,容易产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为消除风险隐患,规范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市场,提升我省企业法治意识和水平,省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二、制定过程贴敷类产品作为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省局始终高度重视,坚持疏堵结合,引导其合规有序发展,在2022年7月22日便印发了《关于明确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现场检查有关要求的通知》(赣药监规〔2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主要聚焦于现场检查环节,未对其他环节予以明确。经过在日常注册管理工作中与相关注册申请人、企业及有关单位、处室的沟通交流,多方听取意见建议,结合我省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我局于2023年4月在《通知》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的初稿。首先在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进行了内部征求意见建议,在进行了充分沟通协调后,形成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于5月6日发布在省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省局多次派员赴工业园区、企业现场以召开座谈会、填写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建议。经过反复讨论研究,结合行业、企业、监管等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规定》(审议稿),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后,于7月24日正式印发。三、主要内容《规定》内容共有十九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严把准入关口。《规定》的第三、四条对贴敷类产品分类和注册单元划分提出了要求,产品管理类别和属性不明确的应申请分类界定,产品注册单元应基于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划分。《规定》的第十一条明确了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受理要求,要求不得用同一个产品造不同的概念申报多个注册证,防止一证多报,避免低水平、同质化恶性竞争加剧。二是压实主体责任。《规定》的第六至十条对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提出具体要求,要求注册人具备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及人员,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依法依规开展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进行非法添加、虚假宣传,不得以生产医疗器械的名义生产欺诈性产品。三是明确监管重点。规定的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七、十八条对企业和监管部门在技术审评、现场检查、上市后监管等全过程提出要求,明确各环节重点关注内容,要求严格审评审批,加强上市后监管,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保障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在全生命周期安全、有效。四是提高监管要求。《规定》第十六条要求加大对全省在产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抽检力度,第十七条要求对贴敷类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最高的四级监管,并根据注册人信用状况、产品质量情况调整检查频次。五是明确职责分工。《规定》第十五条对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监管职责进行细化,明确生产许可检查由认证审评中心组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有因检查等由辖区内检查所承担。此外,《规定》的第二条对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范围作了说明,因《规定》融合了《通知》的内容,第十九条还对《规定》的实施及《通知》的废止时间予以明确。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指导企业优化抗PD-1/PD-L1抗体的临床用药剂量,提高患者依从性及总体生活质量,并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规范,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基于药代动力学方法支持用于肿瘤治疗的抗PD-1/PD-L1抗体可替换给药方案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以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马婧怡,贺锐锐联系方式:majy@cde.org.cn, herr@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8月1日附件:1、《基于药代动力学方法支持用于肿瘤治疗的抗PD-1PD-L1抗体可替换给药方案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基于药代动力学方法支持用于肿瘤治疗的抗PD-1PD-L1抗体可替换给药方案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基于药代动力学方法支持用于肿瘤治疗的抗PD-1PD-L1抗体可替换给药方案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基于药代动力学方法支持用于肿瘤治疗的抗PD-1PD-L1抗体可替换给药方案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程序性死亡受体1(ProgrammedCellDeathReceptor-1,PD-1)是一种重要的免疫检查点,可以调节T细胞的活性,从而改变机体对自身细胞和外来物质的免疫应答。程序性死亡配体-1(ProgrammedCellDeath-Ligand1,PD-L1)通过结合T细胞表面的PD-1,启动T细胞的程序性死亡,从而抑制T细胞的免疫应答,导致肿瘤细胞发生免疫逃逸。抗PD-1/PD-L1抗体可阻断PD-1/PD-L1信号通路,在肿瘤患者中显示出较好的抗肿瘤疗效,已被开发用于多种肿瘤的治疗。对于一些在治疗剂量范围内具有较为平坦暴露-效应(Exposure-Response,E-R)关系的抗PD-1/PD-L1抗体,在研发过程中或获批上市后,可以考虑在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条件下,通过改变给药剂量和/或给药间隔,开发更多可供选择的给药方案(以下简称替代给药方案)。替代给药方案的开发有助于提高患者依从性、降低频繁给药相关风险(例如输液反应)以及因频繁就诊带来的不便等。由于替代给药方案不同于药品上市时临床安全有效性试验中采用的给药方案,或不同于上市前早期研究中采用的给药方案,因此需科学评估替代给药方案的合理性。替代给药方案的开发可采用临床试验方法或基于药代动力学(Pharmacokinetics,PK)模型模拟的方法。本指导原则主要阐述基于PK模型模拟的方法,支持抗PD-1/PD-L1抗体在上市前和/或上市后给药方案之间的相互转换。该PK模拟方法适用于PD-1/PD-L1单药治疗方案,或联合治疗方案中仅改变PD-1/PD-L1给药剂量和/或给药间隔的情况。本指导原则内容主要基于当前对于抗PD-1/PD-L1抗体的理解和认识及安全有效性经验的积累,提供相关考虑要点和一般的科学性指导。未来随着学科的不断发展,需基于科学判断开展进一步研究和分析。二、研究方法(一)群体药代动力学模型一般采用群体PK分析方法建模,基于所建立的模型,模拟不同给药方案的PK特征,以支持增加抗PD-1/PD-L1抗体可替换的给药方案。模拟及预测不同给药方案的药时曲线和PK参数时,PK参数应选择潜在或已知的与临床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的参数,包括第一个最小相同给药周期和/或稳态的AUC(或Caverage)、Cmax和Ctrough等。群体PK模型研究的具体要求参考《群体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二)剂量/暴露-效应关系模型剂量/暴露-效应(Dose/Exposure-Response,D/E-R)关系分析有助于预测不同给药方案或不同暴露水平下的临床应答,可为抗PD-1/PD-L1抗体的可替换给药方案提供支持。D/E-R关系分析的具体要求参考相关指导原则。三、总体要求(一)接受标准基于群体PK建模和模拟的替代给药方案应包括以下特征:对于已上市药物,参照给药方案应是药品批准上市时临床安全性及有效性试验中采用的给药方案(包括剂量和给药间隔/频率)。对于未上市药物,参照给药方案指的是早期临床开发中用于表征药物PK和疗效及安全性的给药方案。与参照给药方案相比,替代给药方案在稳态和/或第一个最小相同给药间隔(例如,每2周一次的给药方案与每3周一次的给药方案的最小相同给药间隔为6周)内的AUC(或Caverage)和Ctrough几何平均值降低不超过20%。与参照给药方案相比,替代给药方案在稳态Cmax的几何平均值增加不超过25%,除非有足够的临床证据表明替代方案的稳态Cmax下安全性风险可接受,例如,已在较高剂量下证明安全性,或药物具有平坦的暴露(剂量)-安全性关系。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需提供额外的临床试验数据,以支持替代给药方案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所需开展的临床试验可能取决于药品特征、患者群体、已获得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以及临床药理学研究数据。具体问题可与审评部门沟通。(二)模型模拟中的注意事项1.基于群体药代动力学模型给药方案的PK参数模拟结果通过群体PK模型获得,因此建模所采用的PK数据应充分,应使用所有适应症患者人群所有剂量范围内的PK数据。群体PK模型应经过充分验证,具有可接受的稳健性和可靠性。如肿瘤类型和/或治疗线显著影响PK参数,应针对目标适应症单独进行模拟。如果将按体重给药转换为固定剂量给药,此时低/高体重人群将有可能出现高/低暴露的转变。建议对不同体重(特别是临床试验纳入的极端体重值)下替代给药方案的暴露进行模拟,以比较不同体重分位下替代给药方案与参照给药方案的暴露差异,确保所有目标体重人群在接受固定剂量时的预期暴露范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均能接受。对于低体重人群,需结合安全性和药物经济学价值等考虑因素,有时按体重给药可能更为合理。如果改变给药间隔,例如从每周给药一次转换为每4周给药一次,药物的PK曲线将发生变化。在评估替代给药方案暴露范围的合理性时,需要考虑不同PK特征对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影响。2.基于剂量/暴露-效应关系模型在分析D/E-R关系时,应包含有效性和安全性两方面的临床应答。为保证模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D/E-R关系模型应纳入充足的适应症患者人群,并具有较为宽泛的剂量/暴露范围。在很多PD1和PDL1抗体中,由于治疗效应会影响抗体清除率,使得清除率通常具有时间依赖性,采用稳态暴露量数据时可能会表现出更为明显的E-R关系,需谨慎解读。因此,建议除稳态PK参数外,同时采用第一个最小相同给药周期的PK参数作为D/E-R关系分析中的指标。用于D/E-R分析的数据应充分、可靠。多个给药剂量水平下的E-R分析能更准确地反映D/E-R关系,而单一剂量水平下的暴露-效应关系可能更受靶点介导的清除、疾病状态以及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的影响,且暴露范围相对较窄。若暴露-效应关系来自于单一剂量水平,则在解释和应用E-R关系时应谨慎。有效性的E-R分析通常纳入目标适应症人群的研究数据,安全性的E-R分析常将不同适应症人群的研究数据汇总后,进行整合分析。不同的药物研发阶段,D/E-R分析的数据可以包括血药浓度、临床有效性(如OS、ORR、PFS等)及安全性(不良事件发生率等)终点、受体占有率和/或最低有效浓度等。应注意可能导致分析结果变异的因素,例如用于测量药效动力学(pharmacodynamics,PD)生物标志物及其与临床疗效终点相关性的体外实验类型和参数设置等。(三)其他支持依据临床试验可直接证明替代给药方案的合理性。此外,替代给药方案与参照给药方案的PK对比试验结果可提供不同给药方案的暴露差异,用于支持给药方案转换。若替代给药方案已有部分安全性和/或有效性数据,结合模型建模和模拟的分析结果,也可用于支持给药方案的替换。在抗PD-1/PD-L1药物的早期开发阶段,常开展靶标或生物标志物等研究。在评估替代给药方案时,还可提供在替代给药方案下的受体占有率、生物标志物指标等相关信息作为支持性证据。四、沟通交流若计划采用PK模型模拟方法支持替代给药方案,鼓励申请人尽早与监管机构沟通。沟通交流会议资料中应包括以下信息:1.药物的背景信息:包括给药方案的预期变更、所有支持性数据(如受体占有率,生物标志物,最低有效浓度等)、研发策略和研究方法总结等。2.安全性和有效性暴露-效应关系的总结信息:包括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暴露-效应关系;支持IND申请和批准上市的生物标志物的暴露-效应关系分析;群体PK模型的建立和验证等。3.模拟策略和计划:包括研究目的、假设、目标人群、模拟场景、暴露—效应参数以及数据分析计划等。4.与建模和模拟策略相关的具体问题。五、申报资料替代给药方案的申报资料应按照法规要求提交所有相关研究报告。如果进行了替代给药方案的临床试验,也应按照法规要求提交详细的研究报告。1.应提交综述报告,说明申报资料的目的、说明书的变更情况、靶标或生物标志物的E-R关系的相关信息(如有)、有效性和安全性的E-R关系及结果的总结等。2.应提交完整的PK研究报告、群体PK研究报告、模型模拟报告、D/E-R关系分析报告等。上述研究(如有)应按照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指导原则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数据和程序代码、建模和模拟结果等。–PK研究报告应总结不同给药方案的PK结果。–群体PK模型的分析数据需基于所有可用的PK数据,包括各种给药方案和不同适应症患者群体。报告应提供在不同适应症患者人群和剂量水平中进行模型验证和性能评估的完整信息。–模拟报告应提供与替代给药方案相关的模拟策略及其结果。需提供替代给药方案和参照给药方案的PK曲线和参数的直接比较结果。PK参数的比较可使用图形和数值分析进行表征,图形分析可使用箱型图等,数值分析可使用相似性比较、模拟患者高于和低于药物疗效或安全性临界值比例的比较等。六、参考文献1. FDA.Pharmacokinetic-Based CriteriaforSupporting AlternativeDosingRegimensof ProgrammedCellDeath Receptor-1(PD-1)orProgrammedCellDeath-Ligand1(PD-L1)BlockingAntibodiesforTreatmentofPatientswithCancer.Dec2022.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群体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12月.3. PMDA.GuidelineforExposure-ResponseAnalysisofDrugs.Jun2020.4. FDA.Exposure-ResponseRelationships—StudyDesign,DataAnalysis,andRegulatoryApplications.Apr2003.5. ICH.E4Dose-ResponseInformationtoSupportDrugRegistration.Mar1994.6. CDER. ApplicationNumber(s)125514.Clinical Pharmacology BiopharmaceuticsReview(s)(pembrolizumab).https://www.accessdata.fda.gov/drugsatfda_docs/label/2020/125514s59-64,69,76-83SumR.pdf7. CDER.Applicationnumber: 761097Orig1s000.Multi-Discipline Review(cemiplimab). https://www.accessdata.fda.gov/drugsatfda_docs/nda/2018/761097Orig1s000MultidisciplineR.pdf8. BiY,LiuJ,FurmanskiB,etal.Model-informeddrug development approachsupportingapproval ofthe4-week(Q4W) dosingschedule for nivolumab(Opdivo) across multiple indications:a regulatory perspective, Ann Oncol.2019; 30(4): 644-651.9. Morrissey KM,MarchandM,Patel,etal.Alternative dosingregimens foratezolizumab: anexample ofmodel-informeddrugdevelopmentinthepost-marketingsetting, Cancer Chemother Pharmacol. 2019; 84(6):1257-1267.10. NovakovicAM,WilkinsJJ, DaiH,etal.Changingbody weight–baseddosingtoaflat dose for avelumabinmetastatic merkelcell andadvancedurothelialcarcinoma,ClinPharmacol Ther. 2020; 107(3):588-596.《基于药代动力学方法支持用于肿瘤治疗的抗PD-1PD-L1抗体可替换给药方案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指导企业优化抗PD-1/PD-L1抗体的临床用药剂量,提高患者依从性及总体生活质量,并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规范,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基于药代动力学方法支持用于肿瘤治疗的抗PD-1/PD-L1抗体可替换给药方案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经中心内部讨论,并征求部分专家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背景和目的抗程序性细胞死亡受体1(PD-1)/程序性细胞死亡配体1(PD-L1)抗体目前已被开发用于多种肿瘤的治疗。对于一些在治疗剂量范围内具有较为平坦暴露-效应关系的抗PD-1/PD-L1抗体,在研发过程中或获批上市后,为提高患者的依从性和便利性,可能考虑在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条件下,通过改变给药剂量和/或给药间隔,开发更多可供选择的给药方案。目前,美国FDA已发布替代给药方案相关的指导原则。我国目前已上市十余个抗PD-1/PD-L1药物,对于PD-1/PD-L1药物已具有较好的科学积累和监管经验。同时,药企也积极寻求更便捷的可替换给药方案。为进一步指导企业进行抗PD-1/PD-L1抗体在上市前和/或上市后给药方案之间的相互转换,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本指导原则。二、起草过程本指导原则由统计与临床药理学部牵头,自2023年1月启动,核心工作组经调研相关背景后组织起草工作,于2023年5月形成初稿,并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征求部分业内专家意见。经药审中心内部讨论,技术委员会审核,形成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与说明本指导原则主要阐述基于PK模型模拟的方法,支持抗PD-1/PD-L1抗体在上市前和/或上市后给药方案之间的相互转换。指导原则主体内容包括五个章节,分别为“概述”、“研究方法”、“总体要求”、“沟通交流”、“申报资料”。“概述”章节主要阐述本指导原则的起草背景和适用范围,“研究方法”、“总体要求”章节主要涵盖了基于模型模拟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的接受标准、模型模拟中的注意事项以及其他可用于给药方案替换的支持证据,“沟通交流”、“申报资料”章节主要说明在沟通交流会议和申报资料中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和说明在浙江人大门户网站(http://www.zjrd.gov.cn)和地方立法网(http://www.locallaw.gov.cn)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将意见反馈至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仁谐路1号,邮编:310025;传真:0571-87053473;电子邮箱:934686857@qq.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3年8月25日。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草案)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公开、透明、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是指通过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依法采集、留存、传递生产经营信息(以下称追溯信息),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去向、问题可追溯的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的领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粮食、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第五条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本行业的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引导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相关违法行为开展舆论监督。第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加强与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和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对接,通过数据贯通、开放导入、自动赋码等方式,实现追溯信息的互通互享。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接。海关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授权,提供进口食品和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做好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对接。第七条 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按照本规定实施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一)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水产品;(二)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蔬菜制品,豆制品,酒类,特殊膳食食品;(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四)省人民政府要求追溯的其他类别的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类别,编制具体品种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纳入目录追溯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分别称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第八条 下列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一)食品生产企业;(二)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屠宰企业;(三)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以下称食品批发经营者、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四)大型商场超市;(五)特大型和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及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下统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六)省人民政府要求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的其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等部门明确前款规定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范围以及开始实施的具体时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鼓励前款规定之外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追溯食品出厂前,录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以及采购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追溯食用农产品交付前,录入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以及采购该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屠宰企业应当在畜产品交付前,录入畜产品的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以及采购该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第十一条 食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提供的追溯信息,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在追溯食品交付后二十四小时内,录入采购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履行销售记录义务。供货者未提供追溯信息的,食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内,如实录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以及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第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提供的追溯信息,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在追溯食用农产品交付后二十四小时内,录入采购该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履行销售记录义务。供货者未提供追溯信息的,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内,如实录入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畜产品的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以及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第十三条 大型商场超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提供的追溯信息,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第十四条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的追溯信息应当准确、规范、完整,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录入追溯信息:(一)将自建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或者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对接导入;(二)在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上录入;(三)通过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接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四)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提供的其他方式。对录入追溯信息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由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自动生成符合国际统一标准的追溯码。追溯码可以印刷、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上,或者随附标签标识、电子码。第十五条 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中追溯食品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追溯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追溯食用农产品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第十六条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录入和接收确认追溯信息,视为履行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相应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中有关合格证明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鼓励消费者通过追溯码查询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追溯信息。消费者发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通过行政指导、免费培训等方式,鼓励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鼓励和支持第三方认证机构将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作为评价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的数据安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执行分层分类的数据查阅权限并电子留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数据核查、系统巡查等方式,加强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将有关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将有关情况通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收到通知后,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召回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录入追溯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二十五条 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以及其他食品相关产品可以参照本规定实施追溯管理。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商场超市,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的经营场所。本规定所称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下超过五百平方米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本规定所称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草案)》的说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文杰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政府委托,现对《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草案的拟订,是为了通过数字化手段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法定追溯义务,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从田间、车间到餐桌的过程可溯、责任可追,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草案是创制性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我们希望通过立法,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追溯的法定义务。草案对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积极落实三个“一号工程”要求,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创新深化,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改革攻坚,在推进食品产业发展上开放提升,是我省数字化改革的制度性成果、共同富裕先行的标志性成果。下面,我就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和草案主要内容作一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一)中央有要求。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抓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逐步实现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与政府部门监管平台对接,接受政府监督,互通互享信息。国务院《“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明确提出,加快重点品种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去年召开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强调,要强化科技支撑,推广新技术新手段,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加强大数据分析运用,提高监管针对性、有效性。(二)浙江有实践。2021年3月,我省上线运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浙食链”,建立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平台。截至目前,“浙食链”实现与“浙农码”等132个系统融合贯通,与1559个单位交互数据。全省激活应用“浙食链”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总数为99.4万家,其中在产食品生产企业激活率100%,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流通单位激活率约51%,餐饮服务单位激活率约97%。全省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浙食链”出入库食品为12631.1万批次。2021年7月,省人大修订通过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将食用动物产品追溯信息纳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以此为依据,目前我省已实现生猪肉的全链条追溯、全过程监管。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推广和运行,在减轻市场主体索证索票压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更为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闭环管控提供了“浙江经验”和“浙江样板”。(三)社会有期盼。一方面,经营主体期盼通过数字化追溯优化营商环境。传统的食品安全追溯主要依靠纸质凭证的记录和传递,在交易流转过程中容易造成的纸质票据的丢失损毁、记录信息不全、字迹模糊和凭证造假等问题,从而导致平时保管烦、出现问题时举证难的问题。一些率先实行信息化追溯的企业希望上下游普遍使用信息化手段,方便信息流转和保存,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人民群众期盼食品可溯,买得放心。近年来,我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掺杂造假等情况仍然较多,群众希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消除隐患。智慧监管、全程治理是提升监管效能的有效手段,是实现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的有力保障。二、草案的起草过程2022年6月,农工党浙江省委员会通过《议政建言直通车》(2022年第4期)提出《“以法固链”夯实“舌尖上的安全”建议尽快推动我省食品安全追溯立法》的议政建言。时任省委书记袁家军,时任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黎明,时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姒健敏分别作出批示。我们高度重视,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多方征求意见,并赴上海、福建调研了解食品安全追溯地方立法实施的具体情况,形成《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2023年3月,《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确定的提请审议项目。省市场监管局立即组成起草小组,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司法厅开展现场调研和基层座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形成草案送审稿并报送省政府。收到草案送审稿后,省司法厅立即启动审查程序,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先后赴湖州、台州、温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并以问卷形式针对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开展调查。通过书面征求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14家省级有关单位、16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网络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专门向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办公厅作了汇报。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草案,并经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三、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引,固化我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的实践成果,充分体现浙江辨识度和“小快灵”立法的特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重点处理好“三对关系”:一是处理好监管和服务的关系。既要依法严格监管,又要让企业愿意接受。我们在系统贯通、信息传递、数据安全等方面做了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努力让企业在监管上“无感”,在服务上更“有感”。二是处理好安全与效率的关系。考虑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品类多、主体多,我们按照先重点后全面、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目录管理,即高风险的食品品类和影响面大的生产经营主体先行实施,其他品类与主体根据风险情况和工作推进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努力让条文更接“地气”,更好落地见效。三是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草案既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的责任,也规定了保护数据安全的义务。既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依法追溯的义务,也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允许其自主确定信息录入方式和追溯形式。草案不分章节,共27条。主要特色亮点为5个“明确”和3个“加强”:(一)明确追溯的定义。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是指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依法采集、留存、传递生产经营信息,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去向、问题可追溯的活动。(第三条)(二)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一是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的领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系统建设职责。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加强与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和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对接;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接;海关按照海关总署的授权,提供进口食品和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三是其他部门职责。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第四条、第六条)(三)明确两个目录分类推进。统筹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和现实可行性,对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的类别和具体品种、开展追溯的生产经营者具体范围以及开始实施的具体时间,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目录,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七条、第八条)(四)明确追溯的要求。一是录入内容上,根据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餐饮服务各环节,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分类规定了相应录入或者接受确认追溯信息的义务。二是录入方式上,规定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对接导入、直接录入或者其他方式录入追溯信息,简化操作,避免重复录入。三是录入要求上,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的追溯信息应当准确、规范、完整。(第九条至第十四条)(五)明确追溯的法律效力。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和接收确认追溯信息,视为履行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相应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中有关合格证明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六)加强保障激励。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指导、免费培训等方式,鼓励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二是鼓励和支持第三方认证机构将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作为评价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三是对录入追溯信息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由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自动生成符合国际统一标准的追溯码。(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七)加强监督管理。一是数据安全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的数据安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执行分层分类的数据查阅权限并电子留痕。二是监督检查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通过随机抽查、数据核查、系统巡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将有关情况纳入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三是问题处置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将有关情况通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八)加强社会共治。食品安全涉及主体多、链条长,需要全社会、多维度共同监督,形成治理合力。为此,草案规定:一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引导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二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相关违法行为开展舆论监督。三是鼓励消费者通过追溯码查询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五条、第十七条)此外,考虑前后衔接、权责对应,我们在设置罚则时,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以上说明和草案,请予审议。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规范激光治疗设备医疗器械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激光治疗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激光治疗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7月26日激光治疗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激光治疗设备开展同品种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激光治疗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激光治疗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减少人体毛发、减轻皱纹、用于色素增加性皮肤病与皮肤血管性疾病的治疗以及用于瘢痕治疗的激光治疗设备(分类编码为09-03-01,管理类别为三类)。本指导原则不包括皮秒激光治疗设备。二、同品种临床评价基本要求(一)同品种医疗器械的选择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路径开展临床评价时,宜优先选择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同、技术特征相似的激光治疗设备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必要时可选用多个同品种产品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明确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对比(包括但不限于):1.适用范围:该类激光治疗设备的适用范围描述通常如下:用于表皮色素增加性皮肤病(如雀斑等)的治疗、用于真皮色素增加性皮肤病(如太田痣等)的治疗、用于真表皮色素增加性皮肤疾病(如色素性毛表皮痣等)的治疗;用于减少人体多余毛发;用于去除xx颜色(如蓝、黑、红色等)的文身;用于减轻xx部位(如面颊部、颈部、眼部等)皱纹;用于瘢痕(如凹陷性瘢痕、增生性瘢痕)的治疗;以及用于浅表性皮肤血管性疾病(如鲜红斑痣等)的治疗。建议注册申请人选择适用范围描述基本一致的产品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2.适用人群:如Fitzpatrick皮肤类型(根据皮肤对日光照射后的灼伤或晒黑的反应特点不同,表现为不同的皮肤颜色,共分为I-VI型)等。中国人群多为III-V型。3.使用方法:同一主机配有不同的治疗手具,不同的治疗手具根据其功能模式不同具有不同的使用方法,建议在相同功能模式下具有相同使用方法的治疗手具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如治疗手具接触使用和非接触使用、定点照射或移动扫描照射以及其他等。4.适用部位:若治疗的部位包括人体不同的部位,如减少皱纹根据治疗部位不同分为面峡部、颈部与眼部等。建议注册申请人针对不同的治疗部位分别进行安全有效性评价。5.禁忌证、警告及预防措施等。(三)技术特征的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技术特征对比着重关注以下对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结构组成产品通常由主机、激光传输装置、治疗手具及其他附件组成。主机主要包括激光器、电源和控制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冷却系统;激光传输装置通常为光纤或机械臂;治疗手具为手持件。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组件信息对比,明确产品的具体结构组成,还需明确所有的产品型号和配合使用的附件。2.激光输出波长及激光器类型注册申请人需明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激光输出波长、激光器类型(按工作物质的性质分类,可以分为气体激光器、固体激光器、光纤激光器、半导体激光器;按激光输出方式区分,可分为连续型和脉冲型等;按脉冲形成机制分,可分为自由振荡长脉冲激光器和调Q的纳秒级激光器)。建议注册申请人选择激光输出波长基本一致、激光器类型相近的医疗器械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激光器类型相差较大的,例如连续型和脉冲型激光器不建议作为同品种器械进行比对;如申报产品可输出多个波长激光,建议注册申请人对每个波长分别进行阐述并与同品种器械进行比对;如申报产品可同时输出两个波长激光,建议注册申请人选择合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输出的两种激光波长需分别与申报产品基本一致)并针对同时输出的激光性能进行比对完成临床评价。3.作用机理该类激光治疗设备对生物组织的所有效果始于对光子能量的吸收,吸收激光的分子称为靶色基。该类激光治疗设备主要靶色基为生物组织中的黑色素、血红蛋白、水、以及外源性色素(如文身)等,主要基于选择性光热作用、扩展的选择性光热作用、局灶性光热作用及热变性与组织凝固等以达到治疗的目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作用靶色基及作用机理的对比,如作用于多个靶色基或基于多个作用机理,应分别进行比对。4.激光器输出特性注册申请人需明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激光器输出特性,如激光波长、激光输出功率/能量、激光模式、光束直径或光斑直径、光束发散角、脉冲特性参数等。5.激光性能参数该类激光治疗设备性能的实现需要主机与治疗手具的配合,若一个主机带有多个治疗手具,在相同的适用范围条件下以“一个主机+一个治疗手具”为单位提交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比对信息。(1)激光输出方式该类激光治疗设备输出方式一般包括连续输出、单脉冲输出、脉冲重复输出、脉冲串单次输出、脉冲串重复输出等。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应根据不同的输出方式分别进行对比。(2)激光输出波形图及脉冲图提供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在不同激光输出方式下的激光输出波形图及单脉冲(脉冲串)实测图的比对。(3)各激光输出方式的性能参数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技术特征对比着重关注以下对比内容(若适用),包括但不限于:如连续输出方式比对项目包括激光输出功率、功率密度等;单脉冲输出方式比对项目包括终端脉冲能量/能量范围、脉冲持续时间、脉冲功率或峰值功率等;脉冲重复输出方式比对项目包括脉冲持续时间、50%脉冲持续时间及10%脉冲持续时间(如适用)、脉冲重复周期/脉冲重复频率、终端最大单脉冲能量及对应的脉冲宽度、激光终端脉冲能量/能量密度范围、脉冲功率或峰值功率、终端输出平均功率(如适用)等;脉冲串单次输出方式比对项目包括脉冲串持续时间、串内脉冲个数、子脉冲持续时间、子脉冲间隔、子脉冲能量、终端最大单子冲能量及对应的子脉冲宽度、激光终端脉冲串能量/能量密度范围、子脉冲功率或峰值功率等;脉冲串重复输出方式比对项目包括脉冲串持续时间、脉冲串间隔时间、激光终端脉冲串能量、串内子脉冲个数及子脉冲能量、子脉冲功率或峰值功率、终端输出平均功率等。若申报产品不适用于以上的性能参数指标,请申请人解释其理由并论述其不适用的合理性。(4)点阵模式明确点阵输出采用的技术,如振镜扫描、微透镜或多孔光筛技术。需采用相同的点阵输出技术的器械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如微透镜与多孔光筛技术不建议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比对。比对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微热损伤区(MTZ)的直径、MTZ可穿透的深度、光斑大小及形状、MTZ在整个光斑中所占的比例、能量密度等。如含有不同的激光输出方式,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按以上各要求进行比对。(5)其他申报产品若有多个规格型号,建议注册申请人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与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比对,注册申请人还需论述代表性的规格型号可覆盖其他规格型号的合理性。6.软件软件一般用于进行参数控制,根据设置好的参数输出相应的激光,但如有其他软件核心功能,如剂量计算、温度反馈,建议注册申请人提供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相关比对信息如算法原理等。(四)论证差异不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1.在相同的适用范围(如涉及人体部位应在相同的部位)以“一个主机+一个治疗手具”为单位,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在具有相同的激光输出方式的前提下:(1)若同品种器械性能参数可涵盖申报产品,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数据可为申报产品提供安全有效性的科学证据。(2)若申报产品的最小剂量(最小能量或者最小输出功率)低于同品种医疗器械,且其他性能参数基本一致,注册申请人可根据临床使用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该类产品在临床使用的风险与受益论述相关参数设置的合理性,并提供该性能参数下有效性的数据如同类产品使用的临床数据等。(3)若申报产品的最大剂量(最大能量或者最大输出功率)高于同品种医疗器械,且其他性能参数基本一致,申报产品可能会带来潜在的安全风险,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申报产品在该性能参数条件下与生物组织的量效关系(如离体组织试验或动物试验等),并提交最大脉冲能量/终端输出功率下的相关组织安全性数据(如离体组织试验和/或动物试验等)。注册申请人可结合产品作用的靶色基、作用机理、适用范围等选择合适的数据类型(如离体组织试验或动物试验等),如申报产品的靶色基为血红蛋白建议考虑动物试验数据。(4)若申报产品性能参数(如脉宽、重复频率、脉冲串内脉冲个数等)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存在明显差异,注册申请人需明确申报产品性能参数设定的依据,提供申报产品在该性能参数条件下与生物组织的量效关系(如离体组织试验或动物试验等),以及与同品种医疗器械为对照的安全有效性数据(如动物试验数据等)。动物试验应在最小、常规及最大治疗性能参数下进行验证。如以上差异不能通过非临床数据进行验证,注册申请人需考虑通过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2.若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在软件核心功能如剂量计算、温度反馈存在差异,注册申请人需提交软件验证确认文挡等资料证明其安全有效性。(五)支持性证据1.离体组织试验论述差异性不对产品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时,若需进行离体组织试验,注册申请人可根据申报产品的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离体组织进行试验,论述其选择的合理性。2.动物试验论述差异性不对产品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时,若需进行动物试验,需满足以下要求。(1)根据动物试验目的,试验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观察申报产品在最大能量/功率下与相关组织的安全性。另一种需根据医疗器械治疗的目的与病变的特点,在不同的观察时间点观察治疗后的安全有效性。安全性数据应对组织进行病理切片处理观察相关的指标如对周围正常组织的热损伤情况等。(2)建议详细说明选择试验动物模型的依据。根据不同的试验目的选择理想的试验动物。如观察色素性病变的治疗效果,选用小型动物建议使用豚鼠,大型动物建议使用小香猪;观察血管性病变的治疗效果,建议使用鸡冠血管模型或兔耳模型;观察毛发脱除治疗效果,建议使用白皮黑毛试验用小型猪。如选择的动物模型对于产品应用于人体的安全有效性分析具有局限性,应对研究结果的影响进行详细说明。三、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建议优先选择具有长期临床安全应用的产品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该类产品积累了较多的临床数据,含有较多公开的临床数据,如临床文献,亦包括较多的中长期临床数据,其在真实的临床实践环境中的安全有效性较为确切。该类激光治疗设备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常包括临床文献数据与不良事件数据等类型,注册申请人也可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企业授权获取临床试验数据。该类激光治疗设备适用范围及适用证较多,建议注册申请人提取关键要素如适用证,以图表形式呈现数据,以附件的形式提供数据来源的原文件和/或原文。(一)有效性数据对于该类激光治疗设备,有效性临床数据可参考以下关键要素提取数据:1.患者信息:皮肤类型,适用证等;2.产品信息:产品名称、治疗参数(激光波长、脉冲参数、激光输出功率/能量的范围等)、治疗手具及具体的适用范围(如涉及人体部位需明确)等;3.研究设计:设计类型、样本量、研究证据等级;4.评价指标:根据不同的适用范围来提交相应的指标,如色素增加性皮肤病,主要评价指标为皮损清除有效率。如上所述,若针对于某一适应证的有效性评价指标种类较多,在收集和分析同品种医疗器械有效性数据时,应分别对各评价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二)安全性数据常见的不良事件包括红斑、色素沉着、色素脱失、浅表性瘢痕、感染及其他。针对不良事件,应分析与产品的相关性、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等信息。四、参考文献[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半导体激光脱毛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要求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15号[Z].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规范我省增补品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6号)》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增补品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安徽省增补品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制定工作程序(试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增补品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制定工作程序(试行)为规范我省增补品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一、基本原则(一)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安徽省增补品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制定。(二)增补品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起草单位应是我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起草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熟悉增补品种标准中涉及的技术发展趋势、生产水平和使用要求,了解标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的技术人员,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对课题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能够承担课题管理和经费管理责任。在发布增补品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公示稿时,应当标注标准起草单位、复核单位等信息。(三)增补品种是指国家标准尚未收载的品种,以及《安徽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之外的品种(包括不同的炮制规格)。增补品种仅限于具有安徽地方炮制特色和历史沿用的临床习用品种,不包括未获得公认安全、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的科研产品,以及片剂、颗粒剂等常规按制剂管理的产品。炮制规范所用的原药材应是国家药品标准或地方药材标准收载的品种。辅料应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也应对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等进行必要的考察。二、工作程序(一)立项论证起草单位填写立项申请表(附件1),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提出立项申请,省局收到立项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资料转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药检院),省药检院组织专家对申报品种的立项依据等申报资料进行审查论证,并出具审查论证意见。省局收到审查论证意见后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下发立项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起草单位。(二)研究起草立项论证通过的,起草单位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6号)》等有关规定,完成增补品种样品收集、研究起草、生产验证等工作后,填写《安徽省增补品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申请表》(附件2),向省药检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应的申报资料(附件3)。(三)资料审查省药检院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资料形式审查,资料齐全、规范的,由省药检院在20日内组织抽取3批样品开展复核检验。(四)复核检验省药检院在40日内完成增补品种炮制规范的复核和样品检验,并将复核意见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检验报告纸质版通知起草单位。(五)技术审核省药检院在完成复核检验后40日内,召集专家对标准草案及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在技术审核中需要起草单位补充资料的,应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一次性提交补充资料,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未按时提交补充资料的,出具“资料不完备,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六)征求意见省局收到省药检院技术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后20日内,组织对拟定的增补品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审定,对通过技术审核的中药饮片标准草案在省局网站公示并征求意见。(七)颁布实施对拟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经公示30日无异议的,发布实施。(八)备案省局发布标准后,向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司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发布通告、标准及起草说明等。(九)公开省局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将已经备案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收载品种目录及相关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以便公众查询。三、本工作程序由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附件:1.安徽省增补品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立项申请表2.安徽省增补品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申请表3.安徽省增补品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申报资料目录及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各分局:为切实加强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巩固提升行动的统一领导,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有力推进,市局制定了《宜春市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联系人:钟雨柔电 话:18317956250邮 箱:ycscjgyhk@yichun.gov.cn 附件:1.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2.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巩固提升典型案例报送(参考模板)3.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总结(参考模板)4.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设县区联络员报名表5.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任务分工表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31日宜春市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方案2022年以来,全市药品监管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主题教育部署要求,严控风险隐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能力建设,各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但是,我市药品经营使用环节仍然存在一些弱项、短板和瓶颈,药品安全形势仍面临巨大挑战。为保障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巩固提升行动顺利开展,根据省药监局关于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巩固提升行动的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部署要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动态监管,扎实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有效排查化解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风险隐患,有力震慑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药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二、重点任务(一)开展风险排查“清源行动”全市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安全形势分析,切实强化风险意识,坚持问题导向,以农村、城乡接合部为重点区域,以网络销售、既往发现问题较多、被多次行政处罚的企业、个体诊所、医疗美容机构为重点对象,以新冠治疗药品(含新冠病毒疫苗)、集采中选药品、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儿童用药等;以及高值降压降糖类、心脑血管类、抗肿瘤类等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药品为重点产品,从检查核查、监督抽检、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网络销售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渠道,对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全面排查风险隐患。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开展分析研判,认真筛查涉嫌违法违规的大案要案线索,落实风险清单制、风险核查制、风险制,切实提高风险排查的针对性、靶向性和有效性。对各类违法违规线索,要建立台账、销号管理,对可能存在系统性安全风险的问题线索,要追根溯源,彻查产品渠道,严控质量安全风险。(二)开展打假治劣“药剑行动”全市各级监管部门要突出重点,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发现问题该整改的整改,该关停的关停,该处罚的处罚,该移交的移交,让违法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1.药品零售环节:严厉打击非法回收、销售药品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严厉打击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等售假行为;严厉打击违规销售含麻黄碱类、可待因、曲马多(含复方制剂)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行为;严查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超剂量或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行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2.药品使用环节: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购进精神类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等药品行为。严肃查处药品使用单位异常采购、使用特殊管理药品、使用非正规渠道进口药品等行为。3.网络销售药品环节:严厉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网络销售行为;严厉打击通过网络销售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等国家政策法规明确禁止销售的药品;严厉打击通过网络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未经注册的进口药品;严厉打击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未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销售处方药。(三)开展能力提升“强基行动”对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按照“强基础、补短板、破瓶颈、促提升”的要求,完善疫苗监管体系,完善药品流通风险分析会商制度、重大事件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线索移送、人员调派、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强化检查稽查协同和执法联动,完善药品经营环节“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继续巩固智慧药店建设成果,督促全市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落实药品追溯制度,做到集采药品及时出入库扫码、数据上传,推动实现我市集采药品全过程可追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行药品网格化管理,积极推进药品监管向乡镇、农村延伸,大力发展乡镇药品安全协管员、村药品安全信息员队伍,形成覆盖全域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2023年11月20日前,全市每个乡镇政府要配备一名药品安全协管员,每个农村行政村要配备一名药品安全信息员,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安全隐患排查、风险防控、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努力将各类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三、工作要求(一)强化责任担当,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的具体实践,是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充分认识在专项整治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提升行动的重大意义,为全方位筑牢国家安全底线贡献市监力量。要把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鼓励各地参照食品等相关领域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药品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推动将药品安全治理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快推进本地区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探索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区建设。(二)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强化协同协作联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健全完善案件协查、行刑纪衔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检查稽查协同联动等机制,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违法线索加强督办或者提级查办,对屡教不改、屡罚屡犯的要从严从重处罚。要强化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协作,按规定做好有关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证据转换、涉案物品保管、检验鉴定、信息共享、联合督办、信息发布等工作;发现无证销售药品、销售假劣药,销售国家药监局禁止使用的药品,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等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要加强横向和纵向联动,依托跨部门随机联合抽查等协同机制,加强与卫健、医保、工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共同维护稳定药品安全形势。(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进行跟进宣传报道,及时主动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对公众科普宣传力度,强化青少年滥用药物危害教育,提升公众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意识。鼓励探索完善药品回收机制,普及药品回收知识,倡导群众理性购药。加强舆情监测、新闻发布、舆论引导,积极发挥舆情大数据的风险提示作用,及时监测、研判、报告舆论关注的药品安全热点,引导舆情掌握主动。要及时报送特色做法和典型经验,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确保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四)强化数据支撑,挖掘工作亮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数据报送工作。专项检查工作情况以通过省局智慧监管平台执法案件系统报送数据为准(附件1),统计数据按统计工作流程,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每月5日前发送到邮箱。有典型案例和工作亮点的及时上报巩固提升行动的典型案例(附件2),原则上每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个。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情形、重点对象,及时上报本地区典型做法、创新举措、工作经验及具体成效。此次提升行动开展和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药品安全考核。为及时了解巩固提升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和统筹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局应于2023年11月5日前、2024年6月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2024年11月5日前报送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总结(附件3)。请单位确定一名干部作为巩固提升行动的联络员,于2023年8月8日前发送至邮箱(附件4)。附件1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 时间:类别检查单位数量(家)发现违规单位数量(家)完成整改单位数量(家)已立案查处数量(件)罚没款金额(万元)吊销许可证数量(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量(家)零售药店药品使用单位药品网络销售单位注:本统计表内数据为自2023年7月1号起累计数据。 附件2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报送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报送要求:1.各县(市、区)市场局负责收集、遴选本辖区内典型案例,尽量选取违法情形不同的案例。2.收集范围为2023年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案例。如已作出行政处罚,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报送××案(参考模板) 一、案情概述简要介绍案件主要违法情形、主要调查取证过程、问题产品查控情况等。二、查办结果说明违法行为定性裁量适用的法律依据,案件行政处罚结果、行刑衔接情况等内容。附件3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巩固提升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参考模板)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工作进展(此部分内容需对照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方案中“工作措施”有关要求,说明工作开展情况)三、工作亮点 四、意见建议 五、其他附件4联络员报名表单位名称联络员姓名所在部门职务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请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将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及可编辑版本)发送至邮箱:ycscjgyhk@yichun.gov.cn。附件5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任务分工表工作任务细化序号目标任务具体内容责任单位一、严防严控药品安全风险1药品经营使用环节风险隐患排查以疫苗、血液制品、特殊管理药品、中药饮片、药品购销渠道、经营主体主体责任落实等为重点环节和情形,以网络销售、既往发现问题较多、被多次行政处罚的企业、个体诊所、医疗美容机构为重点对象,以医疗机构周边、产业园区、城乡接合部为重点检查区域,以医保高值药品、贵细中药饮片、抗癌药、肉毒毒素等药品为重点品种,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各县(市、区)局、直属分局二、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2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通过网络违法违规销售药品行为,尤其是违法销售精神类药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禁止网售药品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严厉打击冷藏冷冻药品脱离冷链的非法储运行为;严厉打击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等售假行为。各县(市、区)局、直属分局三、全力促进产业发展3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巩固“智慧药店”建设工程成果,不断提升零售药店规范化管理水平和连锁化率。强化多部门监管协调,健全完善药品安全风险会商、线索移送、人员调派、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强化检查稽查协同和执法联动,探讨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开展药品经营企业风险信用监管。市、县(市、区)局、直属分局4推动药品流通高质量发展落实《关于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创新发展,全面提升药品零售连锁率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快构建现代智慧药品供应链服务新体系,推动药品物流网络布局更加合理,配送更加安全、高效,储运全过程信息可追溯。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打破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加快构建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药品现代物流新格局。市、县(市、区)局、直属分局四、提高监管能力建设5推进市县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市县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基层药品监管能力水平。建立药品流通风险分析会商制度、重大事件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行药品网络化管理,完善药品经营环节“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市、县(市、区)局6强化基层监管人员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药品GSP检查员系统培训,加强药品监管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基层监管能力和水平。市、县(市、区)局7构建基层监管网络建设推进药品监管网络向乡镇、农村延伸,积极发展乡镇药品安全协管员、村药品安全信息员队伍,配合有关部门加快解决基层和偏远地区药品销售布局“盲点”。2023年11月底以前,全省每个乡镇政府要配备一名药品安全协管员,每个农村行政村要配备一名药品安全信息员。市、县(市、区)局五、强化宣传引导8强化科普宣传加强对公众科普宣传力度,强化青少年滥用药物危害教育,提升公众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意识。鼓励探索完善药品回收机制,普及药品回收知识,倡导理性购药。市、县(市、区)局、直属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张海军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引导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产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循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近年来,国家药监局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工作思路,不断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标准与国际接轨,持续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国际药品医疗器械贸易。一、行业监管和国际接轨(一)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械注〔2021〕21号),深化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更广泛、更深入参与国际标准协作验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文版,2021年《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等2项新冠疫情防控相关国家标准外文版已正式发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已翻译成英文并在官网公示。现有医疗器械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基本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标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同时,已建立与国际标准快速联动的标准更新机制,全面梳理现有医疗器械国际标准转化情况,对“应转未转”的国际标准明确转化时间进度。(二)借鉴国际经验开展医疗器械分类工作近年来,在制修订《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文件和分类管理工作中,充分研究分析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分类管理模式、分类管理文件和原则,借鉴其管理思路和经验,并立足我国监管实际,科学合理地开展产品分类管理工作。2021年11月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参考国际医疗器械监管者论坛(IMDRF)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并基于我国监管实践,新增了产品风险程度的主要影响因素,明确了体外诊断试剂的类别判定总体原则。基于对产品风险变化情况的分析、评估,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结合我国监管实际,动态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常态化动态调整,有序推进了我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与国际接轨,有效保障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和公众用械安全。(三)推动ICH指导原则实施转化2017年,国家药监局加入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并于2018年当选为ICH管委会成员。自加入ICH以来,国家药监局推动药品审评审批制度与国际接轨。国家药监局通过发布ICH指导原则适用及推荐适用公告、发布ICH指导原则原文中文版等形式,积极转化实施ICH指导原则,提升药品监管国际水平。(四)积极参加国际交流合作国家药监局通过参与全球医疗器械法规协调会(GHWP)的工作,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信赖。目前,国家药监局徐景和副局长当选第27届GHWP主席,对我国参与推进全球医疗器械监管法规的协调工作,促进成员间监管能力共同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药监局积极申请正式加入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开展了GMP对标评估等工作,通过对标评估,认为中国药品GMP的要求基本等同于欧盟、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以及ICH Q7要求。我们将以加入PIC/S为契机,立足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管理规定,统筹协调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健全完善我国药品检查体系、稳步提升药品检查能力。二、为药品出口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实施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国家药监局于2018年加入世界卫生组织国家贸易认证计划(COPP),并与药品专利池组织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及时发布了《关于印发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8〕43号),明确规定按照COPP格式,为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进一步完善申请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2022年12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正式启用《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电子证明,电子证明和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在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可以查询到已出具的出口电子证明,通过此举优化了营商环境。2022年8月,我国疫苗监管体系通过WHO评估,彰显了我国疫苗监管体系对标国际标准,为我国疫苗产品走出国门、促进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疫苗可及性和可负担性作出贡献。三、不断优化临床评价相关要求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联合修订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活动,体现了IMDRF、ISO14155等国际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有利于全球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开展,推进中国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牵头IMDRF的临床评价工作组工作,组织美欧等发达国家编写4项临床评价相关国际指南,实现部分引领,在此基础上,采纳国际指南要求,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多项国内医疗器械指导原则,临床评价要求不断与国际接轨。此外,为了更好指导临床试验开展,国家药监局还发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提出临床试验设计技术要求,指导企业产品研发;发布了《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避免重复性临床试验,合理设置临床评价资料要求;发布了《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范真实世界数据临床评价应用。四、下一步工作国家药监局将继续加大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与国际接轨程度,为强化产业、监管交流合作作出新的贡献,促进产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循环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药监局科技国合司88330501。国家药监局2023年6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一、《细则》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传承创新三年行动方案》等要求,以及药品审评审评制度改革创新的各项要求,针对云南实际,加强医疗机构制剂备案管理,结合国家对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和促进云南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需求,对原《细则》(试行)从支持中药和民族药制剂的创新和发展,优化备案工作流程、加强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行修订。起草过程中,立足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借鉴省外经验,广泛征求业界意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医疗机构、研究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二、《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细则》共六章,40条,5个附件,主要内容分为总则、基本要求、备案程序、备案变更和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其中: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细则》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工作职责等要求。从宏观层面,明确医疗机构制剂备案管理的事权、政策导向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等。第二章基本要求,共16条。明确传统制剂备案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明确备案人在申请备案前,应参照《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当完成相应的药学、药理毒理学、临床试验等非临床研究工作;明确属于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情形及不得备案的情形,以及不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情形。第三章备案程序,共3条。明确备案申报资料、备案程序要求。根据我省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备案程序及资料审查、资料补充等要求;明确了备案信息的公开及不予公开范围,以及审查中属于不予备案的情形。第四章:备案变更和管理,共6条。明确备案信息的变更、年度报告、不良反应监测、调剂使用、撤销备案等相关要求,并对变更管理的技术要求在附件4中进行细化。第五章监督管理,共7条。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提出备案后审查、现场监督检查、风险监测等要求,以及取消备案的情形;明确相关违法情形的罚则。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细则》施行时间。提出除藏药以外的民族药制剂备案资料目录及技术要求由省药监局另行制定后发布。附件,共5个。涵盖了传统中药制剂、传统藏药制剂备案及变更,以及由注册转为备案管理的技术资料等要求。三、《细则》的主要特点是什么?(一)落实国家和省对中药民族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最新要求。《细则》进一步完善了中药和藏药传统制剂备案资料目录及技术要求、注册转备案资料项目及技术要求,以及对鼓励传承创新、完善人用经验证据要求与申报资料合理减免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参照《中国药典》第四部相关内容,对部分传统剂型明细和扩展,更有利于我省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的发展。(二)鼓励民族药制剂发展。为鼓励和支持我省民族地区医疗机构开展传统工艺备案工作,针对目前我省部分(如藏药、傣药)民族药有药材标准但尚未有饮片炮制规范的现状,明确民族药制剂可以以民族药药材作为处方药味进行传统工艺备案申报。同时,将藏药传统制剂备案技术要求,写入《细则》中,并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工作流程。(三)强化风险管理和责任主体。《细则》明确备案人为备案制剂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求其应严格论证传统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要求备案人建立传统中药制剂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严格履行不良反应报告责任,主动收集传统中药制剂安全性信息,按要求报告传统中药制剂不良反应。(四)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强化备案制剂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提出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备案后审查以及必要时对已备案品种实施追踪管理等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州、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以及相关违规行为的罚则。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 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